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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合同范本

共同借款人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是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它很重要,我们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清楚合同的内容情况。只有在签订好了一定的合同范本之后,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所以,你是否知晓我们的合同又有怎样的形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共同借款人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现处于前期筹备阶段,为了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佰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月。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可顺延,顺延期限另行约定。

三、借款利息为 零 利息形式。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有关单位对

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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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借款人“张冠李戴”,谁应成为还款人?


【案情】巴马县凤凰乡的何江叁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便找到朋友林忠权,用林忠权在巴马县城北的房产作抵押到巴马县城南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2007年9月8日,何江叁、林忠权和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按信用社的要求,借款人必须是林忠权,保证人是何江叁。合同主要约定:信用社贷款给林忠权7万元,月利率0.67厘,借款期限为一年,林忠权以其评估价值15万元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何江叁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次日,何江叁在信用社的现金付出传票上签字,将贷款7万元领走。借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追要,林忠权以未使用该借款为由拒绝还款。何江叁以借款人是林忠权为由拒绝还款,并于2008年12月外出打工而不知去向。无奈之下,信用社于2009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林忠权偿还7万元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对其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何江叁负连带责任。林忠权提起反诉称所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受信用社欺诈,请求法院确认该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审判】巴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江叁、林忠权与信用社所签订的抵押借款担保合同,应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担保人的何江叁在借款付出传票上签字将款项领走,应视为是代理林忠权领款的,因此,信用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即由林忠权承担直接的还款责任,由何江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忠权与原告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二、由被告林忠权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7万元及相应利息,信用社并对抵押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保证人何江叁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案例,争议焦点是是否违反订立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谁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在该案中,实际担保人是林忠权,而林忠权在借款合同中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字。实际用款人是何江叁,而何江叁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由此引来一场官司。笔者认为,信用社、何江叁、林忠权的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非常明确的,作为林忠权应当意识到作为借款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到承担责任的时候反悔,于法无据。

金融合同:借款人,你为何不还款


近日,媒体报道了北京朝阳区法院已连续受理96起建行、工行等金融机构起诉贷款购房的借款人及作为担保人的开发商的借款纠纷案件,其案由均为借款不还。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借款人究竟为何不按期还款,是经济状况恶化还是另有隐情?作为担保人的开发商对借款人有没有约束力?它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借款人逾期偿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现象引起了我们的关注。个人住房贷款,通常也称为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商品房时,为向开发商支付除首期房款(通常不低于总房款的20%)之外的其他房款,以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物而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为购房人,或称为买受人;在物业管理实务中应为业主,或称为产权人。本文为行文方便,均称为借款人)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发放贷款时并不直接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借款人,而是根据借款人的指令,直接将款项划入开发商在该银行开立的账户内,之后,借款人便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数额、还款时间(一般每月或每季的某一特定日)分期清偿贷款本息。'好借”为何不能“好还”?笔者认为,借款人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主要基于几个原因:一是由于借款人与开发商因商品房买卖发生争议,如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者借款人不满意房屋的质量、装修、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等,或者开发商有其他违约;二是由于借款人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三是由于借款人过高估计自身还贷能力,或由于贷款后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一段时期后,无力继续偿还贷款;四是由于借款人认为购买的商品房未达到预期投资目的等原因,恶意不还贷款。借款人不还贷款没道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上述理由均不能成为借款人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的正当理由:第一,借款人不能以开发商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或违背某些承诺为由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第二,调整借款人和开发商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之间的是借款合同,这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二者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此外,合同具有相对性,通常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因此,借款人不能混淆其在两个独立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开发商违约时,借款人只能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据此不履行借款合同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第三,基于同样的理由,借款人也不能以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第四,借款人因自身原因无力继续还贷,或恶意不按期还款,更谈不上是不还款的正当理由。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后,银行一般不直接向借款人催缴,而是从开发商在该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直接扣划相当于借款人逾期偿还数额的款项。那么,银行为什么可以这样做呢?借款人不还钱,开发商如同“哑巴吃黄连”为卖房,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实务中,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银行在与其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外,还要与之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加入抵押条款,就相关抵押事宜作出约定。但由于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用作抵押物的商品房大多为期房,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因而,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订立后,银行与借款人并不能立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而要等到借款人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后,再行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时,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保护自身的债权,通常均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并将之作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个先决条件。开发商提供的是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目前,在个人住房贷款中,开发商向银行提供的担保多为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就担保期而言,开发商提供的担保是阶段性担保,而非全程式担保,即开发商不是在整个借款人还款期间都要承担担保责任,而是仅在银行发放贷款后至房屋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前这一期间(下文简称担保期间或保证期间)承担担保责任。由于房屋抵押登记何时能全部办理完毕通常是不确定的,因而担保期间通常也是不确定的,但一般均短于还款期间;其次,开发商提供的担保是保证担保,而不是抵押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再次,开发商提供的担保属于连带保证担保,而非一般保证担保,因而,开发商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担保期间,一旦借款人未按期还款,银行便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清偿贷款;最后,就担保范围而言,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一般均包括银行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开发商麻烦不断由于开发商提供的是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因而,在担保期间,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按期还款,则开发商应代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实务中,开发商一般均以授权银行从其在该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直接划取相当于借款人逾期偿还款项数额的款项的方式实际履行担保责任。如果借款人大面积违约不还款,则开发商将可能因履行担保责任而面临财政困难;另外,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在代借款人清偿贷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但如果借款人对外负债累累,则该代偿款项极有可能无法收回;如果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开发商亦未代为清偿贷款,则开发商便极有可能被银行单独起诉或与借款人一并被起诉;如果借款人拒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产权证书蔌银行不积极办理抵押手续,则抵押登记便无法办理,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便不能终止。如何防范借款纠纷?为防范、化解上述风险,笔者认为,开发商和购房人间可以这样约定:首先,对于需要开发商为其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发商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以便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的约束:(一)违约金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在开发商代其清偿银行贷款后3日内向开发商支付全部代偿款项,逾期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开发商代偿款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二)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逾期支付开发商代偿款项超过90日,或逾期未支付的代偿款项累计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开发商有权决定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解除合同的,借款人应向开发商支付相当于总房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开发商从借款人已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开发商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三)提前代为清偿银行全部剩余贷款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当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的有关约定,决定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时,开发商有权代为清偿全部剩余贷款后,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在30日内向其付清全部代偿款项。开发商因此解除合同的,借款人应向开发商支付相当于总房款10%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开发商从借款人已付的房款中直接扣除,开发商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四)委托授权条款如授权开发商在依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代为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注销手续。其次,为防范因借款人拒不办理产权过户及产权证书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间被延长的风险,一方面,开发商应积极办理整个小区房屋的产权证(俗称大产权),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作准备;另一方面,开发商可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或办理入住时须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权属证书所应缴纳的契税及其他税费、相关文件等全部交给开发商,并授权开发商代其办理与房屋产权过户及权属证书的相关事宜,同时授权开发商代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最后,开发商提供担保时,也可以与银行商定,银行在具备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的条件时,应积极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如银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不正当延迟办理手续的,开发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蔡耀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专攻房地产投资、房地产金融、建筑工程、公共工程、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与研究。现为北京市劳赛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房地产法研究》(丛书)主编

金融合同:借条受损借款人是否还款的认定


【案情】刘某经营着烟、茶、酒、副食生意,因需要资金,刘某曾多次向李某借款。刘某边借边还,在2008年11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时却发生纠纷,原因是:李某拿出的刘某出具的借条上表明刘某借了李某25000元而未归还,而刘某则提出已于2007年7月15日归还原告25000元,且在原借条的左下角予以注明。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闹上法庭,在法庭上,李某出示借条原件进行质证时,该借条:长20cm,宽16cm,有几条明显的折痕,左下角缺损,缺损面积约占借条的四分之一,缺损部分成梯形状,高8cm,上边长8cm,下边长4.5cm,缺损边缘糜烂,除“此、某甲、2007年7”几个字所在地方稍微有注水的痕迹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完好。李某对借条的缺损是这样解释的:由于刘某拒绝还款,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对借条缺损的解释是,由于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按照生活常识,借条折叠后放在衣(或裤)袋中,汗水也只能慢慢地渗透,这样,借条第一层达到糜烂的程度,汗水必然要渗进借条的第二层,甚至第三层,可是,本案中的借条除缺损部分,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李某对借条缺损原因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没有说服力,确实难以令人置信。李某是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现对借条的缺损又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庭依法对刘某提出的已归还李某2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评析】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提出其已归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在借条的左下角注明。但被告无法提供已付款的证据,借条的左下角也已缺损。如果法官不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便无法判断被告陈述的真实性。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以经验法则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就本案而言,首先,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符合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次,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举示的书证应当完整,如举示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对借条缺损是因汗水侵蚀的解释,与借条的客观现状相矛盾,不能令人信服,原告又不能排除自己通过损坏借条,改变其证明内容的可能性,原告所举示的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追讨25000元债务。(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龚程)

协议范本: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1280字)


如今在交易时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签订合同,我们在签合同范本的时候,尽量清楚其中的要点。是时候根据自己的情况签订合适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合同范本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协议范本: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1280字)”,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篇一)

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xxxxxx身份证号:

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现三方经协商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xxxx元(¥xxxx),借款利息为月息xx,并计算至全额还清之日。

二、本合同签订之同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付款方式为以下第xx种:

1、现金支付;

2、银行汇款或转账支付,乙方账号为:xxxxxxxx

三、借款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四、借款还款责任:乙方应按时还款,如到期未还,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xx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罚息,直至全部还清为止,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五、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后两年内。丙方自愿与乙方连带偿还借款本息、违约责任、一切追偿损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为追尝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费为借款总额的5%)。

六、如三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约定由xxxx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篇二)

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仲裁协议的方式确定同意仲裁,这是仲裁的原则和出发点。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规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原则上将书面协议分为两大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仲裁协议。所以在存在担保合同情况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严格解释来看,虽然担保合同为债务主合同的从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体的不同,如果担保人没有在主合同上签署确认,在担保合同中也没有明确接受适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担保人。

但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合同管辖。”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这是在管辖权问题上贯彻主从合同的原则,即担保合同的管辖随主合同的协议管辖。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严格适用该司法解释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约束担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辖问题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权威的。而上述主从合同原则显然与仲裁法严格解释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冲突。

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的分析与思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证、抵押、质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证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所以仲裁实务中在这三种情况下会出现主合同当事人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向保证人或者向为主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时的处理时,不能一概以担保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为由排除仲裁管辖,应该探究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区分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1、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担保人

保证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其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有承担履行的义务。

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有约束力。因为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应视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如果保证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只能裁决主合同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裁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的连带保证责任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各方的立约原意。当然,如果保证合同明确选择诉讼或者明确排除仲裁协议,则另当别论。但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合同当事人是事后即在担保合同之后没有经过担保人同意达成的仲裁协议,那么即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因为保证人不知道仲裁协议,也没有受该仲裁协议约束的意愿。

在非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条款,保证合同没有仲裁条款,一般应严格遵照合同当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纠纷未经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也不能强行被拉入仲裁。但写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者写明其解决争议方式或未尽时宜依照主合同的规定的,则应该认为该仲裁条款对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为保证合同已经通过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方式,使得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受合并而来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2、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抵押担保人和质押担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实务中较为经常出现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保证人的相关问题,其实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也会涉及到债务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问题,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条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主合同仲裁条款是否必然约束提供抵押和质押的担保人呢?

抵押和质押属于物的担保的范畴,都是以一定的财产权益为担保,保障主债权的履行和实现为目的的,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对担保财产折价变卖 (或权利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当主合同当事人就主债务履行发

生纠纷,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然会涉及到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问题,即通过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以实现主债权。而作为抵押人或质押人在提供担保时,应该对主合同内容给予应有的关注。

就是说,抵押人或质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时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内容,包括应该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如果抵押人或质押人不希望通过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束时,应该提出异议,否则就应该视为对主合同仲裁条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则仲裁庭不能越权裁决抵押人或质押人承担责任,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也就没了意义,这也不符合同各方当时立约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在理论分析上应该没有问题,但为了减少争议,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确。

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篇三)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日益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青睐。然而,由于我国现行仲裁立法还有待完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以下于法无据的难题。

例:甲为国内的买方,乙是国外一个清偿能力较弱的空壳公司,甲乙签订了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以中国的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有效的仲裁条款。知名公司丙做乙的保证人,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戊与乙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三个担保合同都未约定仲裁,也没有援引或拒绝主合同的仲裁条款。甲到期不支付货款,乙能否对甲、丙、丁、戊一并提起仲裁?这属于仲裁协议对担保人效力的问题,这里的担保人指: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为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担保人。目前国内的法律对该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有很大争议。

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一方理由如下:

⑴在仲裁法领域,仲裁协议是基础,当事人自愿是原则。担保人并没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强行拉入则违背了担保人的意思自治。

⑵债权人申请或仲裁庭主动追加担保人进入仲裁程序,导致仲裁诉讼化,具有了非契约和强制性,也就违背了仲裁的本质。

⑶将担保人强行拉入仲裁承担担保责任,对担保人是不公平的,担保人丧失了选择正以解决方式的自由,对已开始的仲裁也丧失了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等自由。

⑷目前多数国家未形成仲裁第三人制度,即使比利时《仲裁法》、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有规定,在上例中债权人请求仲裁庭追加担保人的情形中也需要担保人同意与债权人另签订仲裁协议并取得仲裁庭同意才可。

赞成方的观点有:

⑴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现代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即当合同内容发生异议需要解释时,应探究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确立一个合理的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担保人虽然表面上没有与债权人订立仲裁协议,但就此对其排除适用,则仲裁庭只能裁定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权让保证人来承担,也不能对担保财产折价、变价(权力质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这样的仲裁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订立担保合同的目的也就落空。

⑵程序不可分原理。在民事诉讼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担保人的,列为共同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地不可分。该原理同样有理由适用于仲裁,如果对担保合同的争议另行起诉的话,将担保人对主合同承担的实体义务分离出来,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并且可能出现矛盾裁决。在价值衡量上,程序不可分应优于担保人的程序选择权。

笔者认为,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对担保人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⑴从国内立法上考量,《仲裁法》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该问题都没有规定,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受理主合同纠纷,当事人同时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一并审理。主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有不同的仲裁委员会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主张权利,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一并仲裁。”第15条规定“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予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与仲裁事项有密切联系,且另行诉讼会给法院管辖与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造成严重不方便的,仲裁机关可以一并仲裁。”而在20xx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删除了以上条款,再次对该问题不予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大力支持仲裁是大趋势,但是司法解释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担保人是谨慎的,目前仍未明确规定。

⑵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般保证人可基于先诉抗辩权排除仲裁管辖。

⑶对连带保证人、债务人以外的抵押人和质押人是否有约束力要看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仲裁条款的存在。提供担保时,担保人理应对主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给与应有的注意,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仲裁条款的存在时就推定其知道。若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担保合同之后签订的,或者担保合同明确反对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另有约定的,该仲裁条款对担保人没有约束力。若担保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担保合同表明未约定的事项依照主合同规定,那么对担保人是有约束力的。

从以上分析可得,实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⑴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务必注意主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争端解决方式:是否约定仲裁或约定管辖法院,若约定仲裁则应关注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等。若接受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要明示同意,该重复的要重复;若不接受,要明示拒绝或者另行约定担保合同争议

解决方式。但是,如果另行约定了与主合同不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势必造成仲裁实务的复杂,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议如果同意仲裁,选择与主合同相同的仲裁机构、仲裁员。

⑵目前国内立法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的规定虽有从宽的趋势但仍然是比较严苛的,在实务中由于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表述不准确、约定了多家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过于宽泛等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频繁出现,建议签订仲裁协议时咨询专业人员,以实现签订仲裁协议的目的。

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篇四)

编号:

______公司:

______公司与贵司之间签定的借款担保合同,由我司作为担保人。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所借款人民币______元整由于______原因无力偿还,给贵司造成损失。现我司承担担保责任,自愿以______或______财产为______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将分______次偿还欠款。

第一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二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三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四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如我司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给贵司欠款及利息的,我司除了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返还贵司上述所欠款项外,还应当向贵司支付______万元违约金。

______公司

年 月 日

担保人与借款人协议范本(篇五)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间借款合同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据

狂借到_________(姓名)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归还,月息按________计算。

胯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