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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外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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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企业名称为:______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外资企业的股东:

英文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公司生产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美元。

第九条 注册资本为______万美元。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以______形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______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______%,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______内缴清。

第十一条 股东出资方式为______。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3、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其他约定事项。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12、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入,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董事有义务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30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董事(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被通知人),按照该董事的法定地址(住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20日前,以双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10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仍未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人收到双挂号函回执后,通知人董事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即使出席该董事会特别会议的董事达不到举行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经出席董事会特别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仍可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十四条 不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得从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公司利益活动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责任。经董事会考核认定不称职者,董事会亦可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一名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约定的其他职权__________。(没有就删除本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财务会计、税收、外汇、保险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同时享受外资企业的有关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获得的利润、其它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扣除应纳税款后,可以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度执行。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账法记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外汇事宜,按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设人民币账户及外汇账户。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由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投保。

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并扣除、支付或拨出任何其它款项后所余利润,董事会应编制它认为需要的利润积累、分配或投资计划,报股东批准决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七章 职工和工会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的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方案,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招聘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职工进入公司要有试用期进行考查,试用期间要订立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转为正式雇佣,应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上应包括工资待遇、应遵守的事项和雇佣双方签名等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制度、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事宜的职工给警告、记过和降薪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辞退、开除、对开除的职工应报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待遇,原则上参照公司住所地现工资制度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六条 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工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公司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须经股东同意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必须在经营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的清算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手续,缴交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 适用法律

第六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制订、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由股东签名确认,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正本______式______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章程修改生效程序亦同。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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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_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外资合作经营企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广东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号______房。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万港币,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港币。

第五章 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注册地

第八条 公司合作者共_______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甲方),注册地: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__________,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第九条 合作各方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1.甲负责车辆在内地营运期间的各项有关手续等。

2.乙方以实物(汽车)作价出资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上述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 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公司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公司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共三人,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其中甲方委派两人,乙方委派一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______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_______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知。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天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公司的解散;

(四)公司的资产抵押;

(五)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六)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解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乙方委派。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派的,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九章 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第二十二条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按____________________。合作公司的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根据批准入境车辆数,每台车每月支付给甲方固定利润。

第十章 公司期限、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作经营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三条 合作期满后,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议作出决议,并在合同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

初创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创业公司运行机制,规范公司经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由______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九条、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规定期限内转入公司账户。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四、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______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公司解散、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四十三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七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内资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__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企业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十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提案权;

(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医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医院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处分财产;

(十二)变更名称;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医院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九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