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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样式二)

借款合同(样式二)。

由于现在人们的信誉度越来越低,更多人选择用合同来进行约束。为了更好地不伤害自己与他人的利益,借款合同就非常适用大家。借款合同可以在出借人违约时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借款合同(样式二)”,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借款方:(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保证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____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_____年零_____个月。自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止。

2.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贷款金额

第一期 _____年_____月底前 元

第二期 _____年_____月底前元

第三期 _____年_____月底前元

3.还款分期如下:

归款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

第一期 ______年_____月底前 元

第二期 ______年_____月底前 元

第三期 ______年_____月底前 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_____作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约定条款

借款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借款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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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借款合同(样式二)


国际借贷合同解释与分析

(一)概述

国际借贷是指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国际借贷的基本方式有两种:国际贷款和发行国际债券。而本书中所涉及的主要是国际贷款。国际贷款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主体不同可分为官方贷款和民间贷款,依贷款期限长短,可分为长、中、短期的国际贷款,而依有无担保又可分为有担保的和无担保的国际贷款,等等。

国际贷款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国际贷款合同,它是指一国借款人和另一国贷款人之间借用一定数额货币的协议。对国际贷款合同的分类与对国际贷款的分类标准类似。除上述三种分类方式外,还未列出的分类方式还有:如按贷款利率的计算方式把国际贷款合同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再如按贷款的方式不同,把国际贷款合同分为独家银行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合同。

(二)国际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根据上述介绍已经知道国际贷款合同可分独家银行贷款合同和银团贷款合同,前者属一般国际贷款合同,它的签订程序包括:授权程度,在合同文本上签署时合同生效。

简介如下:

(1)授权程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拟进行借贷时,应经有关机构核准的程序,它包括内部核准和外部核准。如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企业、公司签订国际贷款合同时首先要由其内部有权机构作出决议,即内部核准,其次要报经政府有关机构批准,这是外部核准。

(2)签字是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而在签字程序中,合同的签字地点往往会决定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双方当事人都要考虑到这一点。

(3)国际贷款合同的生效多有两种情况:即签订合同后需等一定条件满足后生效和双方约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的生效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比较实际的问题,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后加以明确。

而对于银团贷款合同来说,是越来越多地被采用的形式,这也是由于国际贷款数额往往很大,风险也大,独家银行很难有此能力所致。因为这种形式要牵涉到许多银行,所以其合同订立程序也就有所不同,其程序主要是:

(1)选择牵头银行,即借款人选定牵头银行后,交给其委托书,以便牵头银行据此安排贷款,这种委托书要明确这只是一种商业建议,而非正式要约,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牵头银行接受委托后,就征求其他银行以便其参加到该国际借款行为中来。

(3)牵头银行把愿意参加贷款的银行召集起来,组成经理集团,以便签订国际贷款合同,而以后的操作程序就与前面一般的国际贷款合同的签订程序相同了。

(三)主要条款介绍:

1.贷款的金额与货币 这是贷款合同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尤其要注意有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对本国银行向外国政府、银行或企业提供的借款有一些数额限制,如日本、瑞士等国。在此条件下,双方可根据能力及需要协商确定贷款的货币及金额。

2.贷款的使用 关于贷款的使用方式合同中一般以列举方式列出。一般来说,由于货币是可替代物,很难保证贷款不直接或间接地被用于其他目的,所以这一条款往往是靠借款人的信誉来保证的。当然各国的法律一般也不加以限制,但多数国家都规定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否则贷款合同无效。

3.贷款的提取 这是要求贷款方履行的重要条款,其中重点在于提款通知和提取贷款。前者通常都规定借款方提取任何一笔款项时都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方。并且通知中要包括提款的日期、数额、银行账户等内容。而后者主要涉及提款地点,在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提款地点一般都规定在贷款使用货币的所属国。这样做,既利于贷款人发放贷款,还可避免有些国家要求贷款人必须以当地货币发放贷款的法律规定。

4.贷款的偿还 一般国际贷款的偿还方式主要有:

(1)到期一次偿还,用于那些贷款期限较短,数额不大的贷款;

(2)分次等额偿还,并且规定期间,在此期间只付利息,期满后偿还本金;

(3)逐年等额偿还,这种方式无宽限期的规定,从第一年就开始偿还本金。一般来说第二种方式在中、长期贷款用得较多。

5.贷款的利率 国际贷款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前者多为短期贷款所采用,而中、长期贷款因期限长,且市场利率变化多,所以多采用浮动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确定隔多长时间就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情况调整一下贷款利率。

6.陈述与保证 该条款是指借款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承担合同义务的合法有效性及与借款有关事实作如实说明并保证其真实性。实践中,这一条款是贷款人决定是否给予贷款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类条款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借款人的法律事项的陈述,主要说明借款人的法律地位,签订合同的权利,官方已同意以及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执行的等等。二是关于借款人的财务和商务状况的陈述及保证。这主要通过借款人对其账目没有重大负债以及无重大违约等情况来体现。

7.约定事项 这一部分条款的范围比较广泛,目的也不同,但一般来说,都是贷款人为保证资金的安全而设置的。

约定事项主要包括:

(1)消极担保条款,即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他不做该条款所列的事项。订立这一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借款人以其资产为另一债权人设定物权担保,而且这样也可间接限制借款人举措新债。

(2)平等地位条款或称平等比例条例,是借款人承诺使贷款人与其他无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处于相同的地位,根据平等的原则按比例受偿。这一条款往往与消极担保条款同时使用。这两个条款都是为了维护原贷款人的地位,不致为新贷款的出现而遭歧视。

(3)关于财务方面的约定事项。其作用是监督和指导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这一条款主要包括:借款人必须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借款人应保持最低资产净值,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具体比例,以及在其他方面如股息分发、资本使用等方面的限制。

国际借款合同

借款方:

地 址:

电话:

代理方:

地 址:

电话:

出借行:

地址:

电话:

本借款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借款人 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 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银行和银行(简称“经理行”),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为“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 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1)“银行工作日”指 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3)“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4)“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5)“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6)“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7)“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8)“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即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办事处或附属银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银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计贷借的、进位到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 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

(9)“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10)“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11)“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

(12)“利差”为1%。

(13)“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按附录2的格式。

(14)“参考银行”指 银行,银行以及银行在 的总行。

(15)“子公司”指任何时候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

(16)“终止日”指年月日。

(17)“全部贷款承诺”指 万美元。

第二条承诺与付款

2.1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2.2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工作日 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的账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账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各行应在付款日时间上午 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行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通过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 账号为 的账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账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2.2条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还款

3.1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 分之一,但头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 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5%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第四条利息

4.1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每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 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1)利差,(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额:(a)代理行在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隔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的利息期内);以及(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第4.3条规定的银行同业拆放率的替代利率)。

4.3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2)该利息期内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 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的任何时间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地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利息应在该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第五条费用

5.1承诺费: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早之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为止,从其后第3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

5.2管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代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代理费包括(1)付款日和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60天内,支付 美元;和(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尚未偿还时,则按提款日每一周年支付美元。

第六条税款

6.1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补足条款: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消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如果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证明上述交税的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印花税: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和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

第七条付款;计算

7.1 款项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日时间上午11时为止,用美元、用银行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第 号的账户,或代理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

(2)凡根据本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应在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凡写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在下一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利息期,除非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跨月。在这种情况下,应提前在上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

7.2计算: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和承诺费,应按1年360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

第八条先决条件

8.1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须根据下列条件而定:即代理行应在不迟于付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下午 时收到经签署的副本以及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银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内容均应为代理行所满意:

(1)人证明书,其格式基本按照附录3的规定格式,以及其中所规定的附件

(2)借款人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4所规定的格式。

(3)当地法律事务所、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当地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5规定的格式。

(4)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 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6规定的格式。

(5)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接受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7规定的格式。

8.2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

(2)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下述文件:(a)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 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这些票据基本上按照附录2的格式,并根据第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b)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符合代理行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满意。

第九条声明与保证

9.1声明与保证

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

(2)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下的义务,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署和交付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义务,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

(4)批准贷款或为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有的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

(5)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或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

(6)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准,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提交、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或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细则,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对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也不会构成违约行为。

(7)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据借款人所知,也没有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8)除第10.6条但书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年 月 日及截至该日为止的会计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是按照 地为良好的会计惯例普遍接受的原则,准备的和经常适用的,并且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为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

(10)借款人和子公司在 年 月 日以来的综合财务状况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11)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

(12)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并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

9.2重复声明与保证:第9.1条所规定的每一项声明与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一样。

第十条约定事项

10.1收入的利用:借款人应将贷款的收入用作。

10.2政府许可:借款人应获得并充分有效地持有和实施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所有政府许可,和向政府部门进行的登记。

10.3财务报表:

(1)借款人应在不迟于每一会计年度的每一季度结束后45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并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季末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该季度收入报表以及财务状况变化表。上述报表由其财务负责官员证明为完整、正确、公正及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和子公司在该季度终止时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季度活动的效果。

(2)借款人应在不迟于其会计年度终止后90天给代理行并给各行一份,并于借款人与子公司按照为 地普遍接受、并一致使用的、良好会计惯例的原则制订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收入报表和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变化表。由借款人选任,并由经代理行接受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上述报表公正地反映了该会计年度终止时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会计年度的活动成果。该证明书应包括或连同一份说明书,说明在该事务所审查上述财务报表期间,该事务所没有注意到或发现可构成违约的事件,或者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这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的事件(或对注意到或发现的上述违约事件的详细叙述)。

(3)借款人应经常向代理行提供为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可以合理要求的上述其他报表和资料。

10.4检查权:借款人应使代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银行能够在任何合理时间审查其财产和记录。

10.5违约通知: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可能构成的违约事件,以及对其履行本合同或票据义务的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留置权和抵押权: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或对所借款项或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上设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于:(1)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格的保证;(2)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该项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

10.7保险:借款人应向财务状况良好和有声誉的保险人就类似经营中公司惯有的风险对其财产投保。

10.8免税通知:如果任何时候由 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收当局对于合同项下任何支付应予征收的、不论什么性质的、现在或将来任何性质的税款可以免征,则借款人应及时向代理行递交一份证明上述免税文件的副本。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

11.1违约事件: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代理行以及各行应行使第11.2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条中所指的事项),且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和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被证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在该合同中,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①被解散;②没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债务;③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④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⑤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中已经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60天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任何政府许可不再有效和继续有效;

(7)多数贷款权银行合理地认为,任何政府当局或法院所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状况有不利影响,或对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如果这项行动在采取以后30天内没有撤销或撤销的决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产,或不再经营其目前经营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营业。

11.2违约补救: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并且违约事件正在进行,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权银行要求,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并应通知借款人:

①宣布各行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终止;

②宣布在终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立即到期和应付,不需要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绝承兑证书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人明示放弃。

11.3抵消权: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消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权,对于任何时间在该行或其任何附属银行、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币值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其应支付给各行的金额。提起诉讼的任何银行应立即就该行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通知代理行。

11.4非排他性权利: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

第十二条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的分摊

12.1适用及支付额的分配:代理行根据本合同或票据(但不是根据第3.3或14.4条)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额,应不考虑借款人所指定的适用而作如下分配:首先根据第14条到期未付的任何数额,但不是根据第14.4条应付的金额;其次,用于第5条到期未付的任何费用;第三,任何根据第3.2条到期未付的保险费;第四,任何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第五,偿还贷款本金。上述支付额应按照所收到的资金,按第14条(而不是按第14.4条)应付的各该金额和按第5条应付的各项费用、到期未付的保险费、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间分配。

12.2支付额的分摊: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得到按照本合同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不是指根据第3.3条或11.3条或14.4条,或根据12.1条由代理行进行的分摊),该行应立即将所得金额付给代理行,代理行应根据第12.2条款分配上述金额,如同该款为借款人所付还。但是,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行使抵消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该行应立即向其他银行购买这些银行的贷款参与权,使购买贷款参与权的该行能按比例与其他银行分摊上述金额。再者,如果此后从购买银行得到上述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则购买应予以撤销,而购买价格应按补偿程序恢复,但对利息所作的调整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据本条从另一银行购买参与权的任何银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充分实行其所有有关该参与权的支付权利,该银行视同借款人上述金额的直接债权人。上述规定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各该银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以外的债权所得的金额。

第十三条代理行

13.1代理行

(1)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对代理人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ⅰ)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ⅱ)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ⅲ)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外,不负任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

(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的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代理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代理行应立即(ⅰ)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各行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ⅱ)在收到第7.1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每家银行;(ⅲ)在收到第7.2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行;(ⅳ)将收到的各银行的全部票据转交该行;以及(ⅴ)将根据第6.1条递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各行。代理行应尽快将根据第8.1条和8.2条收到的文件副本转交各行。

(6)代理行没有责任询问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但是,代理行应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为代理行收到的关于违约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两者而构成违约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银行说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属机构贷款而收到的金额或其利润,代理行及其附属机构得向借款人贷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一般地与借款人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如同不是代理行一样。

(8)根据本合同,代理行可将各行视为为所有目的而提交给该行的票据持有人,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转让或让与。任何票据持有人的任何请求、许可或同意应是决定性的,并对任何后手持有人有拘束力。

(9)代理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以书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数贷款权银行也可以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予以撤换。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多数贷款权银行应有权指定一个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了上述通知的30天内接替的代理行没有被指定和没有接受这种指定,则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这种指定的代理行其综合资本和盈余至少有5000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其他外币,或者是这种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接替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定为代理行时,即应接替并被赋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和责任。卸任代理行应被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的代理行辞职或被撤换,在它根据本合同和为代理行时作为所为或不作为,本条的各项规定应继续对它有效。

13.2偿付的约定事项

各行应按其各自决定的份额按比例补偿代理行(就借款人未被偿部分)在执行其作为代理行职责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其他特聘的顾问的合理费用,如果代理行需要在支付贷款之前支付上述费用,则按该行各自的贷款承诺确实。如果在此之后,则按其在这个时候所保持的贷款金额确定。

13.3代理人未收到的资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代理行已经收到借款人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该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则代理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据此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必)在该支付日向各行提供与该行推定应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额。如果借款人事实上并未支付代理行,一经各行要求,应立即偿付代理行提供的金额,连同从支付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偿付之日(不包括该日在内)每日的利息。由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是代理行提供的伦敦同业银行市场的该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2)代理行在支付之日应有权推定各行(但已经向代理行发出相反通知,代理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该通知的银行除外)已经按照第2.3条向代理行提供资金。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但不必)把相当于所有银行(没有从它们收到上述通知)各自贷款承诺总额的资金贷记入借款人。如果未发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银行没根据第2.5条提供资金,并且代理行已经将相当于该行贷款承诺的金额贷记入借款人按照第2.2条开立的账户,代理行应有权根据其选择,从该行或借款人立即索还上述金额(不影响借款人对上述银行的权利),以及从支付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内)到索还之日(不包括该日在内)上述金额每日利息,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为代理行提供的伦敦银行同业市场的该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第十四条补偿

14.1开办费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偿还代理行代表借款人或经理行谈判、准备、签订本合同和票据以及有关银行贷款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上述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复制费用,旅行和通讯费用,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广告费以及代理行和各行特聘顾问和特聘的纽约律师的各项费用。

14.2修改和强制执行费用借款人应即以美元补偿代理行和各行由于(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谈判、准备或履行,(2)任何违约事件,或(3)保持或执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14.3其他费用如果借款人,

(1)在发出第2.2条所指的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执行各项条件之时或之前执行第8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据第2.2条不可撤销的承诺;

(2)到期应付而未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或者;

(3)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贷款的本金,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差损失或清偿的费用,或使用获得的存款进行贷放的费用,以拨付过期的金额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内拨付该项贷款(视具体情况而定)。

14.4 增加的费用借款人应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银行支付由上述银行确定因该银行的贷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条例或条约的公布、变化或解释,或由于该行遵守任何政府当局命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产生于(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ⅰ)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ⅱ)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或者(2)对该行准备金、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产、负债或其账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

第十五条一般条款

15.1法律的选择本合同受 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

15.2管辖权

(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都可在纽约州法院或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并执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 信箱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代理人。借款人同意,只要它根据合同有任何义务,应为传票或传唤的送达而在纽约保持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借款人同意,如果不能保持该代理人,任何传票或传唤得按本合同通知规定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 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不受在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不论是以主权或其他为根据),并同意在或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免权。

(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或以后在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

15.3货款货币

(1)根据第14条规定需要偿付的费用,如果原来是以美元以外的货币支付时,借款人同意应以相当于美元的金额偿还,即发生上述费用的人,根据正常的银行程序,在原费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货币购买美元所应支付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借款人并同意,根据第4.2条,上述金额应付的利息应根据其金额以美元计算。

(2)本合同每一条款述及的美元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本合同或票据,借款人对于任何到期金额的义务,尽管以任何其他货币支付(不论根据判决或其他),应仅以美元计算的金额履行,即以代理行或上述银行根据正常的银行手续,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项之后的银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货币购买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履行。如果由于任何理由,购买的以美元计的金额不足原来到期日的金额,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为赔偿上述不足金额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额。借款人没有因这种支付而解除的债务应作为单独和独立的债务到期,并在本合同规定解除之前应继续充分有效。

15.4票据的替换由于票据丢失、被窃、被毁或残缺不全,以及(1)在丢失、被窃、或被毁的情况下,借款人收到他可以合理地满意的补偿或担保(除非票据持有人是公认可靠的金融机构,则持有人自身关于补偿的协议应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或者(2)如果票据残缺不全,则在向借款人出示该残损票据时,借款人应自付费用签署并递交一份新的票据,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额以代替残损票据。

15.5通知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通知应按照本合同以电传或电报或派人送交的书面通知,用传真发送或航空邮递,邮资已付。上述所有通知应递交给附录1指定的收受人的电传号或 号或地址(视具体情况而定),或上述收受人通知其他当事人已指出的其他号码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应在收到时有效。

15.6补救和弃权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应不应视为放弃或损害上述权利。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上述权利或其他权利。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否则上述权利的放弃应属无效。上述任何权利的放弃不能视为本合同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

15.7变更本合同只能由当事人书面签字的文件变更。

15.8转让

(1)本合同对借款人、代理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继承者和受让人的利益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代理行以及所有银行没有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各行得在任何时候让与或转让其在任何票据或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但是,任何银行都不得以根据任何管辖地的公司法或票据法需要登记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让与或转让。借款人应经常根据任何银行的请求,签署并递交为让与或转让发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银行应签署和递交的以换取该银行持有的票据的新票据。如果任何银行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则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言,应指各个被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和个人。

15.9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决定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每一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时,应是最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15.10继续有效借款人在第6.1条、6.2条和14条项下的义务,在偿还贷款、取消票据及终止银行和代理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仍然有效。

15.11语言有关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应为英文,或应附有英文译本,由必须提交上述文件的当事人确认为完整和准确。

15.12条款的可分割性:本合同中任何管辖区禁止或不能执行的任何条款就该管辖区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执行限度内无效,并不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他管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15.13副本:本合同可以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来应视为构成同一合同。

15.14术语的统一性:本合同包括关于标的事项的当事人之间的全部合同,并取代所有口头陈述和以前的书面文件。

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 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

借款人:

代表人:

职务:

银行(代理行):

代表人:

职务:

银行(管理行):

代表人:

职务:

各行贷款承诺: 银行 美元

代表人:

职务: 银行 美元

代表人:

职务: 银行 美元

代表人:

职务:

贷款承诺总额:美元

附录:

1.地址表

2.本票格式

3.借款人证明书格式

4.借款人律师意见书

5.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当地律师意见书

6.代理行及各行特聘的 律师意见书

7.代理行的传票接受格式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样式二)



经 (以下简称贷款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自至,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
金额(大写):
利率:
用途:
日期:
本金:

第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 %。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 %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借款方以 ,价值  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第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公证机关1份。

第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贷款方 公证单位
借款单位(章)  贷款单位(章) 公证机关(章)
负责人(章) 审批组长(章) 公证员(章)
经办人(章) 信贷员(章) 

注:“借款方”与“贷款”之间的空档填写贷款种类。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样式二)



合同编号:()年委借字第号

借款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乙方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年委托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的有关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用款计划:
还款来源:
还款计划: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甲方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第一条所列用款计划,向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据用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用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金额放出。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第一条所列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并通知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达成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由此造成的资金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4.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
5.甲、乙任何一份单方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其他原因,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7.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根据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同意作为本项贷款本息的担保人。并另立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执行,担保人应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清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担保人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担保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样式二)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第一条 自 至 ,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 贷款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

金额:

利率:

用途:

日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 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人连带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补充条款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 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章)

代表人:

借款方:(章)

代表人:

担保方:(章)

代表人: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样式二)



借款单位:
地址:
贷款银行:
地址:
立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 ,特向乙方申请 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规定用于  。

二、借款期约定为年个月,即从  至 。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年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月 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范文(样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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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样式二)

贷款方: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借款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担保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第一条 自 至 ,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 贷款 。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日期:金额:利率:用途:日期:  借款本金: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 作担保。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人连带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第九条 补充条款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 公证处一份。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方:(章)代表人:借款方:(章)代表人:担保方:(章)代表人: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样式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名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甲方根据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第二条开立账户。甲方应到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支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用款日 个营业日前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期金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五条还款计划。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期本金利息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第六条计息方式。按贷款现行利率计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亦有变化时,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合同所定期限。

3.甲方需要提前归还借款,应经乙方同意,乙方按规定减收甲方利息。

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关、停、并、转、分时,应最迟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或新设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超过约定的用款日期 个营业日未提交“用款单”,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期、按额向甲方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收取%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可以拒收,或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和第7项的情况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也未按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收取%的罚息,并可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千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执行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7.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双方签订的提前或延期还款协议书及其他有关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注:

1.如甲方为乙方开户单位,删去第二条。

2.如本合同不要担保,删去第七条。

3.如甲方或乙方为法人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