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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常识2023版

商标常识2023版。

随着现在的商业模式发展的越来越好,合同是我们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可以增加交易顺利完成的成功率。你知道合同的具体格式是怎样的吗?请阅读由小编为你编辑的商标常识2023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着特征的标志。

什么是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在我国,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注册,就标志着他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

商标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什么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商标划分为42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商标,35-42类为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企业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首先,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不论是美国的可口可乐,还是中国的海尔都是因为注册了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可口可乐、海尔既使一夜之间失去所有财产,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标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为什么企业要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当其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名称改变后,不能自动地继承其原有的某些权力,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才能继续享有权利。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能够使商标注册人合法地使用其享有的权利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负责。只有经过商标局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有以下法律效力: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有下列法律效力:

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原作者: 陈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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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常识新整理版


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什么是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在我国,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注册,就标志着他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以禁止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权利。

商标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什么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商标划分为42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商标,35-42类为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企业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首先,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不论是美国的可口可乐,还是中国的海尔都是因为注册了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可口可乐、海尔既使一夜之间失去所有财产,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标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为什么企业要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

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当其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名称改变后,不能自动地继承其原有的某些权力,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才能继续享有权利。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能够使商标注册人合法地使用其享有的权利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局商标局负责。只有经过商标局依法认定的商标,才可称为驰名商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有以下法律效力: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有下列法律效力:

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原作者: 陈雄

商标评审规则2023版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 19951102

【实施日期】 19951102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名称】 商标评审规则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铝兄叭ǎ?br(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第十条第(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第二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则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提出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答辩书副本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或者超过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申请人、被申请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但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未做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撤回评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

第二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评审裁决作出前,有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至少于会前一个月将开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会十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评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到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理由、评审结果和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补正;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补正。

第三十一条 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需要由商标局办理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裁决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处理的涉及商标财产权益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重新提出的评审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事由经审核不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事由经审核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裁决,并重新裁决。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文书的内容和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商标评审费用。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标转让合同2023版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_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五、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代理人。

六、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七、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八、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九、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二、声明及保证

转让方:

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商标使用授权协议2023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就甲方制造之_____产品所涉及的依法获得商标专利、宣传品、证照等全部知识产权的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其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_______系列产品时,以_______公司或经营(销)部的名义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登记注册上述名称,并经营甲方产品。

第二条 乙方确认甲方拥有_______产品及______字号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仅在授权时间及范围内使用。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授权期内充分维护甲方的形象、信誉,并作好产品技术保密工作,不能将产品技术披露给第三方,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 本授予权协议自双方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另行签订)及期限为起始至终止。双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不再继续合作时,本授权随即终止。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收回知识产权授权时,乙方应交还全部技术文件、宣传品(资料)相关所有证照,同时在三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_______字样。在甲方收回授权后的一年内,乙方不得经营甲方竞争双手的任何产品。

第六条 乙方有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可收回授权:

乙方未能专业为甲方代理产品时;

将甲方的知识产权擅自转让给他人使用时;

为甲方竞争对手销售产品或销售任何仿制产品时;

有事实证明其他对甲方的利益有损害的行为产生时;

代理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或各种原因合作关系终止时。

第七条 本协议的变更、续签及其它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______年。

第九条 本协议由甲方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机关备案。

第十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交甲方所在地商标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