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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模板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模板。

合作的好处就是优势互补,毕竟每个人的资源有限。合作可以激发团队成员的学习性,有助于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能力。签订合作合同有助于双方在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共赢。在签订合作合同时要特别重视签订合同注意事项。那么到底应如何拟定合作合同呢?在此,你不妨阅读一下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模板,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戊方:

身份证号:

住址:

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范大姐修脚之家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的字号的店铺,经营范围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系该店铺的__________。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各合伙人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______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20%。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风险提示:退出机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风险提示:合作伙伴的职责

在合作初期,创业合作者要明确合作伙伴的各自职责,不能模糊,要能拿出书面的职责分析,因为是长期的合作,明晰责任最重要,这样可以在后期的经营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创业合作中会有问题,就是因为责任明细不够。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违约责任

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 丁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戊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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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第一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当事人分别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身份证号码执业证书号码批准注册时间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地名][字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英文名称:[]c.p.a.partnership
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八条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负责人,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第九条本协议的当事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分所,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事务所经批准设立,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按其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事务所的宗旨:[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等各类专业资格人员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较高执业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十四条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
[(一)审计等鉴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企业财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二)资产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收购/合并、出售、联营,企业清算,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企业租赁等情形中的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三)税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代理;税收咨询和筹划;税收审计。
(四)基建预决算审核。
(五)司法会计鉴定。
(六)招投标代理。
(七)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会计管理咨询;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代理记账;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价;培训财会人员;其他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八)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十五条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

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十六条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在[本协议签署(一个月内)或新合伙人入伙后(一个月内)]缴足。事务所应于成立或收到新合伙人出资后[十日]内给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事务所应建立并完整保存合伙人名册。
第十八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出资。合伙人出资额的增减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于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事务所存续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事务所财产。
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设定对外担保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章合伙人及其财产份额转让与入伙、退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一)专业资格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
(二)专职执业条件(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执业经历条件(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有三年以上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历);
(四)职业道德条件(成为合伙人前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合伙人前一年内没有因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消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年龄条件(年龄在[60周岁]以内且未办理过离退休手续,包括内退、病退、离岗退养);
(六)其他条件[各事务所根据自身要求约定的其他条件]。
本协议项下的合伙人必须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批文件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是否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由全体合伙人自行选择并在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吸收新合伙人须经事务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签订后即成立并生效。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事务所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本协议后即成为事务所新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新合伙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述第二十二条约定的原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各合伙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新合伙人入伙,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认为必要,可以对事务所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决定新合伙人的入伙出资额及其权益比例。
(注:各事务所可约定新合伙人入伙的出资额确定方式)
第二十八条新合伙人依照入伙协议及新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入伙前事务所债务的新合伙人,可以向入伙前事务所的原合伙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指发起设立时的合伙人)在事务所批准成立起[年]内,除本协议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外,不得主动提出退伙[或转让财产份额]。
第三十条在合伙协议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接收其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如:];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同其他合伙人在事务所管理及合伙人权益分配上存在严重分歧。]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伙的,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前两款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因此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特定事实发生之日为退伙时间:
(一)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依法转让;
(五)在事务所的财产份额全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全部转让;
(六)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伙人资格条件。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根据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违反本协议及事务所规章制度,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违反行业执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丧失职业道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职业后续教育;
(七)其他严重损害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按退伙处理,除名生效的时间为退伙时间。
第三十三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退伙协议签署时间为退伙时间:
(一)达到协议约定的退休年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不能执业时;
(三)不能胜任合伙人应承担的专业责任与经营管理工作。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合伙人具有前款所列情形时,应书面向事务所提交申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申请的,合伙人会议将按相应程序形成决议,要求该合伙人退伙。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事务所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应与其他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在[三十]日内进行结算并向退伙人退还其财产份额。原则上应以现金一次性退还。一次退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退还,但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
第三十六条在合伙人退伙的情形下,应按上年末事务所净资产(风险基金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议处理)中其应占份额进行结算,价款归退伙人所有。但对被除名的合伙人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该价款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而被除名的合伙人,无权取得任何价款。
(注:各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伙时财产的结算事则)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价款应退还给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价款的计算办法,与第一款相同。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在结算时资不抵债的,退伙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债务。
退伙时未了结的事务所业务,待了结后再行结算,分配权益。
退伙当年退伙合伙人应得红利或应担亏损额在退伙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计算并支付。
第三十八条事务所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原合伙人或其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办理财产份额转让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文件。


如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的(在事务所提出要求后三个月以内非因正当理由未办理的),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按上述结算价格提存结算价款至公证处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外),视同退伙合伙人自此时授权事务所当期主任会计师具有代表退伙合伙人签署相关退伙文件的权利。涉及主任会计师退伙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获得相应的授权。
事务所应在退伙结算完成后[一个]月内为退伙合伙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合伙人会议

第四十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内部分工及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
(三)选举和更换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们的报酬与奖惩事项;
(四)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决定事务所名称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决定以事务所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指金额在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事务所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是否出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主任会计师、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会议应当召开。(注: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调整)
[事务所不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事务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注: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会计师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的副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合伙人主持。
主任会计师怠于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或多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四十四条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协议第四十条(七)至(十五)事项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人除名的表决应将被除名人的票数不计算在内)。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第二节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人和委员[]人共[]人组成。
(注: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除本协议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及第九十六条所约定的职权直接由合伙人会议行使外,其他职权由主任会计师行使。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可以设立受薪合伙人,其职权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三)拟定事务所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四)拟定事务所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制定员工聘用和解聘方案;
(五)根据主任会计师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六)拟订事务所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执业操作规程、质量监管、培训、人事、财务和后勤等具体内部管理制度;
(七)负责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事务所短期业务发展目标与发展计划;
(八)拟订事务所的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九)拟订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十)拟订事务所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一)拟定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二)拟订事务所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三)拟定入伙、退伙及其由此产生的财产份额转让方案;
(十四)拟定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和不动产的处分方案;拟订事务所的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方案;拟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草案;
(十五)其他需要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时间]召开一次,由主任会计师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副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会计师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主任会计师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时;
主任会计师怠于或拒绝召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副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推举的其他代表可负责召集、主持。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一般会议通常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临时会议通常应于召开前[三日](如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由召集人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四十九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每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书面授权其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投票权。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议合伙人会议予以改雪
第五十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记录本。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第三节主任会计师

第五十一条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副主任会计师由主任会计师提名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主任会计师与副主任会计师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二条主任会计师的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如设有的话);
(二)代表本事务所提起或回应仲裁或诉讼;
(三)对外代表本事务所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职权;
(四)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主任会计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事务所除副主任会计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六)合伙人会议或者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原主任会计师在被更换或辞职时,应当配合事务所的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签署必要的变更文件。
第五十三条事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置[部门名称]等业务执行机构,并配置相应各类人员,负责落实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协助主任会计师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条事务所由专人负责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记录本、表决书以及形成的决议等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第六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五十五条合伙人对执行事务所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
(二)选举、被选举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三)查阅事务所账簿、合伙人会议及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了解事务所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四)获得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对外报告资料;
(五)监督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六)监督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八)对事务所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享有分配权;
(九)事务所终止时,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享有分配权;
(十)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合伙人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规定及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权利。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五十七条合伙人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并自觉履行本协议;
(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三)将自己所掌握的对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利益有直接影响的情况如实告知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合伙人;
(四)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资格所要求的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合法权益;
(六)遵守本协议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对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到期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八)不得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不得成为其他负无限连带责任经济组织的出资人;不得自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事务所合法权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收入所得归事务所所有,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除经本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及其他交易活动,不得以事务所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十)保守事务所的经营、财务等商业秘密;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律师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xx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0%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第二十一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

1.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0%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根据本所当时的财务情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个人合伙协议书模板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第一条 合伙名称: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点: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及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

第五条 出资金额、期限、方式

(一)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五万元 元;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五万元 元;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五万元元

(二)本合伙的各合伙人的出资款项应于 年 月 日,交到本合伙在 银行开立的共同账户中,账号:,此为各合伙人自愿加入合伙的意思表示,此款为各合伙人的首期出资,若在合伙事务投入过程中需要继续追加出资的,各方合伙人依然按照以上出资比例追加出资额。

(三)本合伙大约需出资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财产仍为个人财产,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3、经营管理合伙事务,购进常用货物,维护管理合伙的财产物品;4、支付合伙债务;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本合伙的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为依据,对本合伙产生的利润及盈余依此比例进行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第八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同时依本合伙的出资比例缴纳出资款项;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有同等权力,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需要有证据证明),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3)个人丧失清偿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事务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4)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生效除名人有异议的,可以接到通知之日起30内起诉,合伙人退火后,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财产状况进行估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偿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三人受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监督权,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名称继续经营原合伙债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为新的合伙人。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其他法定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组织解散后15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税款;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按本协议第七条第一款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如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按第七条第二款办法办理,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交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的,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重大过失导致合伙组织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共同的充分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

第十五条 其它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凭证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 份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律师网律师推荐服务协议书


甲方:
联系人:
上级主管: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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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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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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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共同促进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xx律师网(甲方)推荐律师,达成以下约定: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承担乙方在甲方网站个人主页的设计与制作、内容的维护与宣传。

2、甲方负责在律师联盟推荐律师专区显著位置对乙方进行宣传(请选择:□照片+名字□名字)。

3、为乙方提供网上专用账户用于信息咨询与发布。

4、将有关的咨询及委托及时转至乙方在xx律师网的账户。

5、定期组织律师间的交流活动。

6、开通乙方发展的xx律师网会员帐号,并提供相关协助服务。

7、甲方有权对乙方与xx律师网有关的咨询代理业务进行核查,并保留取消乙方作为xx律师网推荐律师资格的权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免费在联盟专区挂乙方介绍,包括照片、简历、经典案例介绍、联系方式等。

2、在律师联盟推荐律师专区进行宣传(请选择:□照片+名字□名字),扩大知名度。

3、乙方在甲方网站拥有一专门咨询账户。

4、所有公开咨询,乙方都可以参与解答,发布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提高自己;对于指定咨询,只有所咨询的律师可以进行解答。

5、乙方自己发展的xx律师网单位会员,可提取会员费用的50%作为收益(以xx律师网名义签订服务协议),如需发票,需加付发票总额10%给乙方。

6、乙方需提供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相关证明或经过甲方相关培训。

7、认真做好xx律师网的会员咨询服务,并保证回复合情合理。

8、全面、及时、认真地处理聘请律师意向。



9、维护xx律师网的声誉,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三、在登记并支付了年费之后,乙方即可获得“推荐律师”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甲方在收到乙方款后,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四、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如双方均无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重复顺延。

五、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六、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甲方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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