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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备修理合同

有关设备修理合同。

现在一般设备坏了,都需要进行维修处理。设备维修的作用主要有增加利润、延长使用寿命、避免事故等。签订维修合同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体现出来。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维修合同模板呢?以下由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有关设备修理合同”,供你参考,希望能帮到你。

有关设备修理合同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定作方)与 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承揽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 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承揽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所修理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定作方按照验收手册对所修理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 修理项目

项目 内容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方应于2002年9月____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定作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定作方在____日内审议和同意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 修理费

第4条 支付

定作方在收到承揽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承揽方款项:

设备修复后试车,一个月后如验收合格,则定作方应一次付清人民币32万元。

第5条 交货与验收

承揽方应在2002年11月25日前完成设备的修理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承揽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承揽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2002年11月26日起进行。

第6条 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协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承揽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 保修

承揽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半年之内出现故障,承揽方负责在收到定作方通知7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

如承揽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定作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 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合同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撤销作废。

定作方 承揽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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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船舶修理合同


有关船舶修理合同

船舶修理合同(样式一)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修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年___月___日进厂,___年___月___日开工,___年___月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天。

第五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 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___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的工程预付款___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进度款 万元;余款在完工后___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 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___%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___%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___年___月___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

 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有关船舶修理合同(二)


有关船舶修理合同(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修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修理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工程范围

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

第二条 加减帐工程

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__%,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__%,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船定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进厂,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开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____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___________天。

第五条 工程验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时,则可按加帐工程处理。

3.本船的码头试验、试航及其他有关试验,经报验合格后,承修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本船修理完工验收后,经承修方修复的固定部件保修期为六个月,运动部件保修期为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如属承修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

2.若因委托方提供的配件、备件和器材的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损失,则应由委托方负责。

第七条 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废旧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轴和推进器外,均应由承修方处理。若属委托方需要的旧件和设备,委托方应在拆卸前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须经同意,拆卸后应及时运走。

2.船舶在厂修理期间,非经承修方同意,委托方不得外雇劳动力在船上进行有关工程的修理。在不影响承修方施工的情况下,承修方应支持委托方船员的自修工作。但委托方必须在本船修理工程项目和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条 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即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________%的工程预付款___________万元;在修理进度达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时,委托方应向承修方支付总修理费的___________%进度款________万元;余款在完工后___________天内一次结清。若委托方逾期付款,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2.承修方凭《结帐单》由承修方开户银行向委托方开户银行托收。

第九条 速修费和滞修费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时,双方应向对方支付速修费或滞修费,其计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托方按本船总修理费的______%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___%。确属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则每逾期一天应由承修方按总修理费的______%向委托方支付滞修费,但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总修理费的_______%。承修方应在结帐单中将滞修费自动予以扣除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联合发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补充协议,该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备案。若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应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手续。

委托方

承修方

单位名称(章)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有关修缮修理合同


有关修缮修理合同

合同编号:

定作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承揽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一条 修缮修理项目、数量、报酬

┌─────────┬───────┬────────┬───┐

│修缮修理项目及内容│ 计量单位 │ 数量或工作量 │报酬│

│ ├───┬───┤│ │

│ │单价 │金额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第二条 材料

本次修缮修理的原材料均由全权采购并由来负责提供,但有权监督其使用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

(1)材料:; 名称:;

(2)商标:; 生产:;

(3)厂家:; 规格:;

(4)计量:; 质量:;

(5)型号:; 单位:;

(6)数量:; 提供人:;

(7)支付:; 定额:;

(8)单价:; 价款:;

(9)消耗:; 日期:;

第三条 材料检验

1.(定作人/承揽人)检验(承揽人/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标准是;

2.检验方法为;

3.检验时间为;

4.检验地点为;

5.经检验,(定作人/承揽人)对(承揽人/定作人)提供的的材料有异议,因在检验日后日内提出异议。

第四条 修缮修理时间

修缮修理时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第五条 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修缮修理项目应符合的规定和要求,具体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包括:。

第六条 定作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的时间、方法

1.定作人需要向承揽人提供技术资料、图纸:;

2.提供的时间为:;

3.提供的方式为:。

第七条 保密要求

1.承揽人应保证对从定作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技术资料、图纸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定作方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技术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修缮修理项目的主要工作。

第九条 定作人协助承揽人的事项与要求:。

第十条 交付

修缮修理项目交付时间为:;交付方式:;交付地点:。

第十一条 验收

1.双方约定由进行本次修缮修理项目的验收工作,并向其支付报酬元,该部分费用由来负担。

2.修缮修理项目的检验标准依据,具体验收时间为。

第十二条 预付款

定作人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元。结算时预付款抵作修缮修理费用。

第十三条 报酬与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次修缮修理的费用为元(含材料费元,工时费元),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支付元,在本次修缮修理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日内将尾款元全部付清。

2.合同双方采取(现金/转帐/银行汇款)方式进行结算。承揽人需提供修缮修理项目工时费和材料明细表作为核算依据。

第十四条 保修期限: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承揽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和期限完成修缮修理工作,如无特殊情况,逾期未能完成的,每迟延一日,将按数额承担违约责任;

2.如在修缮修理期间出现修缮修理物毁损或灭失,承揽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如因修理质量问题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承揽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定作人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超过约定付款期限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计付;

第十六条 变更

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分立、解散、破产等事项的因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对方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如对方不同意,则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名称,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定作人(章):承揽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____月____日签约时间:年____月____日

有关修理合同范本


有关修理合同范本

修理合同范本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定作方)与 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为承揽方)经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1条 定义

“验收手册”是指由承揽方提供并由双方确认,供双方检验所修理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现场验收”是指定作方按照验收手册对所修理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

第2条 修理项目

项目 内容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承揽方应于2002年9月____日之前准备且提交给定作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由定作方在____日内审议和同意验收手册。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件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 修理费

第4条 支付

定作方在收到承揽方的发票后,必须按下列期限付给承揽方款项:

设备修复后试车,一个月后如验收合格,则定作方应一次付清人民币32万元。

第5条 交货与验收

承揽方应在2002年11月25日前完成设备的修理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同时,承揽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承揽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2002年11月26日起进行。

第6条 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协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双方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承揽方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7条 保修

承揽方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半年之内出现故障,承揽方负责在收到定作方通知7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

如承揽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定作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8条 其它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合同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撤销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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