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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担保合同

现如今,担保合同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担保前签订担保合同是比较正常的事情,担保合同是作为法定担保方式之一的约定,签订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呢?小编推荐你不妨读一下有关担保合同,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有关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

重要提示

请被担保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担保人予以说明。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鉴于被担保人向担保人申请为其在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事项

1.1担保的各项内容:

(1)担保类型

担保类型: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债权人名称及地址

名称:

地址:

(3)担保的授信业务品种及授信合同编号

(4)担保的债权本金(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5)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追索费用。

(6)担保的授信业务到期日:年月日至年月日

(7)担保事项的其他内容以担保人与债权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编号:)内容所列为准。

1.2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条款和或合同(如有)已生效;

(2)被担保人已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二条费用

2.1被担保人应按下述约定支付担保评审费和担保费:

(1)担保评审费元,在本合同签订时支付。

(2)担保费元,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担保费的计算公式为:担保费=担保的授信本金额×担保月数׉

担保月数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

(3)担保评审费用于弥补担保人的调查和评审成本,担保人在收取后概不退还。

▲▲第三条被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3.1被担保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3.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被担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3被担保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担保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3.4被担保人与债权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担保人有充分的履约能力。

第四条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4.1担保人有权向被担保人收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要求被担保人立即偿付担保人向债权银行垫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4.2在本担保合同生效以后,出现了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各种风险以及其它订立担保合同时未发现或发生的风险,从而使担保人认为被担保人可能会出现主债权即借款合同违约的情况,为防止借款合同违约,担保人有权在不经被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向借款银行垫付被担保人应当偿付的银行本息,被担保人对此表示理解和认可,并同意偿付担保人垫付的所有款项。

▲▲4.3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银行索赔时,担保人应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对债权银行的索赔进行审查。担保人认为索赔符合保证合同约定的,可向债权银行付款,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被担保人同意。

4.4担保人有义务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被担保人的义务

5.1被担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按担保人的要求立即偿付其向债权银行垫付的所有款项及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5.2债权银行提出索赔时,被担保人应按担保人的要求及时足额地将款项划入担保人指定的账户,以备偿付。

5.3被担保人应诚实履行与债权银行签订的授信合同及本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并及时向担保人通报履约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5.4被担保人应遵循担保人与办理担保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经营情况或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提供担保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5.5被担保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担保人,并且,在提供担保人认可的债务清偿方案及新的担保前不能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5.6被担保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及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被担保人、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9)被担保人患有重大疾病。

▲▲5.7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发生不利于担保人的变化时,被担保人应及时提供担保人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反担保人患有重大疾病或亡故;反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反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反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反担保人在反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反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发生争议;反担保人要求解除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担保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违约

7.1被担保人未按担保人要求立即全额偿付其向债权银行垫付的任何款项或因提供担保而发生的费用的,自担保人付款之日起,被担保人应每日按担保人实际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四支付利息。

7.2被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第5.4至5.7条规定义务,致使担保人向债权银行垫款的,被担保人除应按前款规定支付利息,还应自担保人付款之日起每日按担保人实际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被担保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费用、偿还担保人已支付的款项或支付利息的,被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7.3担保人认为被担保人有逃避监督、检查或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有权将其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可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本合同项下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9.2本合同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如为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并应加盖公章后生效。

9.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担保人保留份,被担保人保留份,反担保人保留份。

被担保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担保人已应被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被担保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被担保人(签字或公章)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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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担保合同(二)

合同编号____年___字第____号

保证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乙方的申请,甲方同意为乙、丙方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作为乙方借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按照下列条款订立合同。

第一条 根据乙、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乙方向丙方借用本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利息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期间

甲方同意就上述:a、借款本金的百分之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b、借款本金,即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c、借款本息的百分之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d、借款本息,即人民币________万元(大写);为乙方向丙方提供担保。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分期还款,需分别列明)。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一、a、甲方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不能履行债务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代为清偿。b、甲方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乙方未能按主合同的约定偿付借款本息且无力清偿,以至主合同经诉讼或仲裁并就乙方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就其不足的部分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二、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甲方的保证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清偿或丙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四、主合同规定的(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即还款期末后的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和丙方变更主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2.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丙方许可乙方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3.丙方允许乙方延长偿还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4.以“借新还旧”方式发放的贷款(经甲、丙双方协商同意的贷款除外);5.乙方和丙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甲方提供担保的。

六、丙方应保证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包括按期向乙方提供贷款等。当乙方不能按主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甲方承担保证责任部分的贷款时,丙方应一起逾期条_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丙双方共同组织催收或办理贷款展(转)期手续。对甲方一般保证责任的,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b项规定办理。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逾期_____个月后贷款仍无法收回的,丙方应于_____日内向甲方发出《代位清偿申请书》,甲方收到申请后,应于_____日内办理承担保证责任部分贷款的代偿手续。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丙方应提前收回贷款,并应在发现问题后_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但甲方并不因此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一、发现乙方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被宣告要求提前履行;二、乙方书面通知丙方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乙方提出转让财产的建议;三、乙方经司法机关宣告破产;四、乙方被其他债权人因重大债务纠纷起诉(仲裁)或被法院(仲裁机构)作出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裁决或被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决;五、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情形。

第五条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和乙、丙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约定,甲方和丙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其提供财务报表等到材料,有权要求乙方履行约定的义务,乙方应如实提供和依约履行义务。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可以通知丙方停止发放贷款,丙方有权提前收回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辨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辨权的,甲方仍有权抗辨。

第七条 甲方享有代位求偿权,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为追偿收回债务的第一受益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_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向甲方偿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以及甲方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八条 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行使追偿权时,丙方应予以协助,必要时,可代甲方从乙方的账户上扣还相应款项。乙方在分期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过程中,优先清偿的债务,视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部分的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款约定,未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丙方可视情况按违约总额的_______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二、乙方和丙方违反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的,甲方的保证责任自行解除,并应由违约方按甲方保证金额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三、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甲方保证责任自行解除。四、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八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保证责任,并由丙方按照甲方保证金额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还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甲方通知丙方停止发放贷款并解除以后的保证责任和义务。六、其他。

有关反担保合同


有关反担保合同

___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项目签订之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第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万____的第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担保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账号:

有关反担保保证合同


有关反担保保证合同

(适用企业法人)

编号:反

担保人:××市×××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银行××分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事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3.3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有关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有关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债权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