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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范本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范本。

当我们在进行销售时一份销售合同是必不可少的,签订销售合同后如果违反就要承担造成的损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很多细节条款要多加注意,签订销售合同前要尽量让双方认可,达成双赢。那么,你是否知晓销售合同是怎样的形式呢?推荐你看看以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范本,请马上收藏本页,以方便再次阅读!

甲方(买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买卖标的

1、名称:

2、品种:

3、规格:

4、价格:

第二条、质量要求

乙方在甲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提供检测报告给甲方存档,乙方供给甲方同样质量的产品。乙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量、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合同号、目的站、码头、机场、收货人、货物名称、规格、箱号、件号、毛重、净重(公斤)、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________天内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

1、运输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海洋运输:

(2)铁路运输:

(3)航空运输:

(4)邮政运输:

2、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全套洁净已装船提单,做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

1、装运时间: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_________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地):________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_________。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4、分批装运和转运: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第六条、保险

1、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2、如果在CIP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_________%投保_________平安险,或_________水渍险,或_________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_________。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计价货币:_________元。

2、以_________方式支付。

第八条、检验

检验标准和方法

1、根据《商检法》规定,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在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将买卖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作为检验的重要依据。

2、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第九条、索赔

1、索赔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_________最终目的地_________卸货港后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上述条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_________列出索赔理由。

2、索赔期限:

(1)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_________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_________日。

(2)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_________周内。

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_________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买方的索赔要求被视为接受。

第十条、税收

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_________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_________支付。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终止合同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6)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9)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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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统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s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国际货物买卖正是以这种合同为中心进行的。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倘若发生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责范围内的不符合同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就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失。如违约方不赔偿或不按对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方就有权视不同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取得法律保护。所以,对外达成和履行销售合同不仅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且是一种与国外客户双方的法律行为,据此,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从法律角度予以严肃对待。基本合同

我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一种最重要的、基本的涉外经济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以逐笔成交、货币结算、单边进口或出口的方式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人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此外,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在进行一笔交易时,通常还需要与运输机构、保险公司、银行等签订合同,而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合同又是履行销售合同所必需的,是为履行销售合同服务的。而这些合同只是某一笔交易的组成部分,是辅助性的合同,基本的仍然是销售合同。法律规范及法律适用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和其他的经济合同一样,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凡符合法律规范的合同,可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和监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义务受到法律的监督和约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改革和开放的要求,在不断处理合同争议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明确和完整的有关销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程序。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首次明确地规定了涉外经济合同应参照该法原则和国家惯例办理。1985年3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正式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从而使有关涉外销售合同的法律概念、原则和程序更加明确和具体。

达成和履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受法律保护并受法律约束。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居于不同国家,而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又往往不相一致,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究竟按照哪方国家的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或处理的依据就成为问题。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法律冲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法律大多对适用何国法律均作具体规定,可是各国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适用缔约地法律的;也有适用履约地法律的;较多国家法律规定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或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当事?quot;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何谓"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则须视交易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例如,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国外贸公司与一家设在东京的日本企业在广交会上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上海港船上交货,合同虽未规定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由于该合同的缔约地(广州)和履行交货的地点(上海)均在中国,按一般的国际私法规则,可以认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符合合同选择的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其一国家的国内法。由此可见,在处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争议时,一个国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除适用本国的国内法(实体法)外,有时也可适用外国的国内法。

其次,作为国家贸易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的国际惯例,也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遵循的规范。所谓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并已被广泛使用的一些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贸易习惯和一般做法,从中包括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人承认或在实践中采用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国际惯例的具体内容可由当事人在采用时加以补充或更改,国际贸易方面的惯例的具体内容在各国各地区往往有不同的解释,例如关于贸易术语的惯例,目前主要的就有三种,但有的却有明显的地区性。其中《华沙-牛津规则》关于cif术语的规则,欧洲大陆国家使用较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为美国和部分美洲国家采用。只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呈世界上多数国家通用的,并已成为能起世界性作用的惯例。与它制订的另一惯例一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均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银行和进出口商普遍采用,除地区性和世界性的惯例外,还有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习惯做法。在现行的国际惯例中,有些已被某些国家纳入国内法,有些已为国际条约所采用,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这就是惯例"条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在处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问题时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还应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包括公约、宪章、协定、议定书等。目前与我国对外贸易有关的国家条约主要是我国与某些国家缔结的双边贸易协定或贸易支付协定,一年一度的贸易议定书以及与某些国家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等。我国已经参加和批准的于1980年通过并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关系最大的一项国际条约。《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到1992年5月止,已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加拿大,智利,中国、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美利坚合众国、乌克兰、俄罗斯联邦、南斯拉夫和赞比亚共34个国家交存了对《公约》的批准书或核准书,根据目前各国的动态,参加国还将继续增加。《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我国政府在交存核准书时,对《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两项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以下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供大家学习参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第二章 总则第七条(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第九条(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第十条为本公约的目的:(a)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b)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第十二条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第十三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第二部分 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第十五条(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第十六条(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第十八条(1)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1)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2)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第二十条(1)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2)在计算接受期间时,接受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发价人地址,因为那天在发价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第二十一条(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第二十二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第二十三条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第二十四条为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货物销售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第二十六条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第二十七条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做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第二十九条(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第二章 卖方的义务第三十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第一节 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第三十一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第三十二条(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第三十三条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第三十四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二节 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第三十五条(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项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第三十六条(1)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2)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第三十七条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第三十八条(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第四十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第四十三条(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2)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尽管有第三十九条第(1)款和第四十三条第(1)款的规定,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条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

第三节 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四十五条(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3)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第四十六条(1)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第四十七条(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第四十八条

(1)在第四十九条的条件下,卖方即使在交货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这种补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迟延,也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无法确定卖方是否将偿付买方预付的费用。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2)如果卖方要求买方表明他是否接受卖方履行义务,而买方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对此一要求做出答复,则卖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时间履行义务。买方不得在该段时间内采取与卖方履行义务相抵触的任何补救办法。(3)卖方表明他将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的通知,应视为包括根据上一款规定要买方表明决定的要求在内。

(4)卖方按照本条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须在买方收到后,始生效力。第四十九条(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2)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二)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三)他在卖方按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第五十条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第五十一条(1)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第三章 买方的义务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一节 支付价款第五十四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第五十五条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第五十六条如果价格是按货物的重量规定的,如有疑问,应按净重确定。第五十七条(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卖方的营业地;或者(b)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2)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第五十八条(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它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第五十九条买方必须按合同和本公约规定的日期或从合同和本公约可以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款,而无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第二节 收取货物第六十条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如下: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第三节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第六十一条(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第六十二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第六十三条(1)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2)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第六十四条(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一)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二)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第六十五条(1)如果买方应根据合同规定订明货物的形状、大小或其它特征,而他在议定的日期或在收到卖方的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订明这些规格,则卖方在不损害其可能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自己订明规格。(2)如果卖方自己订明规格,他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风险移转第六十六条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第六十七条(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第六十九条(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第七十条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第五章 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第七十一条(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第七十二条(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第七十三条(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第二节 损害赔偿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第七十五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第七十六条(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它损害赔偿。但是,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第七十七条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第三节 利息第七十八条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任何其它拖欠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但不妨碍要求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损害赔偿。第四节 免责第七十九条(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第八十条一方当事人因其行为或不行为而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不得声称该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

第五节 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第八十一条(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第八十二条(1)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2)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如果不可能归还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并非由于买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或者(b)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按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检验所致;或者(c)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第八十三条买方虽然依第八十二条规定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但是根据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他仍保有采取一切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第八十四条

(1)如果卖方有义务归还价款,他必须同时从支付价款之日起支付价款利息。(2)在以下情况下,买方必须向卖方说明他从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得到的一切利益:(a)如果他必须归还货物或其中一部分;或者(b)如果他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或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他已宣告合同无效或已要求卖方支付替代货物。第六节 保全货物第八十五条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他为止。

第八十六条(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第八十七条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第八十八条(1)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2)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八十五条或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3)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第八十九条兹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保管人。第九十条本公约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以缔结并载有与属于本公约范围内事项有关的条款的任何国际协定,但以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这种协定的缔约国内为限。第九十一条(1)本公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81年9月30日为止。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3)本公约从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4)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和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第九十二条(1)缔约国可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他不受本公约第二部分的约束或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的约束。(2)按照上一款规定就本公约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做出声明的缔约国,在该声明适用的部分所规定事项上,不得视为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范围内的缔约国。第九十三条(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依照该国宪法规定、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修改其所做的声明。

(2)此种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的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4)如果缔约国没有按照本条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第九十四条(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随时声明本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在这些非缔约国内的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也不适用于这些合同的订立。(3)作为根据上一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这项声明从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第九十五条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它不受本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第九十六条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第九十七条(1)根据本公约规定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3)声明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开始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于此种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九十四条规定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5)撤回根据第九十四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就会使另一国家根据该条所做的任何相互声明失效。第九十八条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第九十九条(1)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本公约在第十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包括载有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做出的声明的文书交存之日起12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在本条第(6)款规定的条件下,对于在第10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车或加入书之日起12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但不适用的部分除外。(3)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如果是1964年7月1日海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和1964年7月1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的公约》(《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中一项或两项公约的缔约国。应按情况同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或《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或退出该两公约。

(4)凡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二部分约束的国家,应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5)凡为《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缔约国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和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声明或业已声明不受本公约第三部分约束的国家,应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通知荷兰政府声明退出《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6)为本条的目的,《1964年海牙订立合同公约》或《1964年海牙货物销售公约》的缔约国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按照规定退出该两公约生效后方始生效。本公约保管人应与1964年两公约的保管人荷兰政府进行协商,以确保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一百条(1)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只要订立该合同的建议是在本公约对第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作出的。(2)本公约只适用于在它对第一条第(1)款(a)项所指缔约国或第一条第(1)款(b)项所指缔约国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的合同。第一百零一条(1)缔约国可以用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声明退出本公约,或本公约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2)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12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起生效。凡通知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保管人收到通知后该段更长时间满时起生效。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正本1份,其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 本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1981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本公约,1986年12月11日交存核准书。核准书中载明,中国不受公约第一条第(1)款(D)、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目前批准加入和认可该公约的国家有32个国家,它们是:

阿根廷①、澳大利亚、奥地利、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⑧⑨、智利①、中国②*、捷克斯洛伐克③、丹麦④、⑤、埃及、芬兰④⑤、法国、法国⑦、加纳、几内亚、匈牙利①、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墨西哥、荷兰、挪威④⑤、波兰、罗马尼亚、新加坡、瑞典④、⑤、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③、委瑞内拉、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①、苏联①、南斯拉夫、赞比亚。上述国别后之序号代表该国在加入公约时所做的声明和保留内容,具体如下:①阿根廷、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智利、匈牙利和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根据公约第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声明,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任何条款凡准予以书面形式以外的任何形式签订销售合同或根据协议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终止,或进行报价、认可或表示意向者不适用于在它们各自国家内设有营业点的任何当事方。

②中国政府在认可公约时宣布,它不受第一条第(1)款(b)项和第十一条的约束,也不受公约内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③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它们不受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约束。④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宣布,它们不受公约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的约束。⑤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根据第九十四条第(1)款和第(2)款声明,公约不适用于营业地点设在丹麦、芬兰、瑞典、冰岛或挪威的当事方的销售合同。

⑥匈牙利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它认为经济互助委员会各成员国组织之间交货的共同条件应受公约第九十条规定的约束。⑦德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宣布,对于已经声明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的任何国家,它将不适用第一条第(1)款(b)项。⑧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3条,该公约不适用于艾伯塔、不列颠哥伦比亚,曼尼托巴、新不伦瑞克、纽芬兰、新斯科舍、安大略、受德华太子岛和西北地区。⑨加拿大政府在加入该公约时宣布,根据该公约第95条,就不列颠哥伦比亚而言,加拿大不受该公约第一条第(1)款(b)项的约束。

*中国政府于1981年9月30日在公约上签字并于1986年12月11日批准该公约。*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81年8月13日签署,1989年2月23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于1990年3月1日生效。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英文对照版


第一部分 特别条款

parti specificconditions

该特别条款不限制当事人双方作出另外的约定。

thesespecificconditionsdoesnotpreventthepartiesfromagreeingothertermsorfurtherdetailsinboxi-16orinoneormoreannexes.

卖方: 买方:

seller:________________buyer: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___________地址(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______

电邮(e-mail):____________ 电邮(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 联系人:

contactperson:_________ contactperson:_______________

地址(address):___________地址(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______

电邮(e-mail):____________ 电邮(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本销售合同由第一部分的特别条款(相应的栏目中应填写了内容)和第二部分的一般条款组成,并受该两部分的约束。

thepresentcontractofsalewillbegovernedbythesespecificconditions(totheextentthattherelevantboxeshavebeencompleted)andbythegeneralconditionsofsale whichconstitutepartiiofthisdocument.

i-1 销售的货物

i-1 goodssold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货物的品名及规格

descriptionofthegoods

若空白处不够填写,可使用附件。

anannexmaybeusedifthereisinsufficientspace.

i-2 合同价款(第4条)

i-2 contractprice(art.4)

货 币:

currency:

用数字表述的金额:用文字表述的金额:

amountinnumber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mountinletters:_______________

i-3 交货贸易术语

i-3 deliveryterms

推荐的贸易术语(依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recommendedterms(accordingtoincoterms2000):

______exw工厂交货(exworks) 指定地点(namedplace):______

______fca货交承运人(freecarrier)指定地点(namedplace):______

______cpt运费付至(carriagepaidto)指定目的地(named placeofdestination):_____

______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______

______daf边境交货(deliveredatfrontier)指定地点(namedplace):____

______ddu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 ____

______ddp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____

其它贸易术语(依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otherterms(accordingtoincoterms2000)

______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reealongsideship) namedportofshipment:____

______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____

______cfr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ostandfreight) namedportofdestination:____

______cif成本、运费加保险费 指定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

(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____

______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

(deliveredexship) namedportofdestination:____

______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liveredexquay) namedportofdestination:____

其它交货贸易术语:

otherdeliveryterms:

承运人(当需要时)

carrier(whereapplicable)

地址(address):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

电邮(e-mail):_____________

联系人:

contactperson:_________

地址(address):_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

电邮(e-mail):_____________

i-4 交货时间

i-4 timeofdelivery

(在此处注明卖方依照相应的贸易术语中第a4款的规定必须履行交付货物义务的日期或期限)

indicateherethedateorperiod(e.g.weekormonth)atwhichorwithinwhichthesellermustperformhisdeliveryobligationsaccordingtoclausea.4oftherespectiveincoterm.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i-5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第3条)

i-5 inspectionofthegoodsbybuyer(art.3)

装运之前(beforeshipment)____天(date)检验地(placeofinspection):__________________其它(other):________________

i-6 货物所有权的保留(第7条)

i-6 retentionoftitle(art.7)

____是(yes)

____否(no)

i-7 付款条件(第5条)

i-7 paymentconditions(art.5)

往来帐户付款(第5.1条)

___paymentonopenaccount(art.5.1)

付款时间(如与第5.1条的规定不同)〔timeforpayment(ifdifferentfromart.5.1):开出发票之日起____天。其它:_____________daysfromdateofinvoice.other:_______开立需要即期担保或备用信用证保证的帐户(第5.5条) __openaccountbackedbydemandguaranteeorstandbyletterofcredit(art.5.5)

预先付款(第5.2条)

___paymentinadvance(art.5.2)

日期(如与第5.2条规定不同):_________ 总价款_____ 合同价款的___%

date(ifdifferentfromart.5.2):____________totalprice ______%oftheprice

跟单托收(第5.5条)

___documentarycollection(art.5.5)

___付款交单(d/pdocumentsagainstpayment)_________

承兑交单(d/a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_______

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第5.3条)

___irrevocabledocumentarycredit(art.5.3)

___保兑(confirmed)___非保兑(unconfirmed)

发出地(如适用时)〔placeofissue(ifapplicable)〕:_________

保兑地(如适用时)〔placeofconfirmation(ifapplicable)〕:_________

款项的取得(creditavailable):

__即期付款(bypaymentatsight)

__延期付款(bydeferredpaymentat):___天(days)

__承兑汇票(byacceptanceofdraftsat):___天(days)

__议付(bynegotiation)

部分装运(partialshipments): __允许(allowed)__不允许(notallowed)

转运(transhipment):__允许(allowed) __不允许(notallowed)

必须向卖方通知跟单信用证的日期(如果与第5.3条不同):

交货日前______天其它:_______________

dateonwhichthedocumentarycreditmustbenotifiedtoseller(ifdifferentfromart.5.3)

________daysbeforedateofdelivery__other:_____________

____其它(other):_______________

比如: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电子资金转让至卖方指定的银行帐户。(e.g.cheque,bankdraft,electronicfundstransfertodesignatedbankaccountofseller)

i-8 单证

i-8 documents

(在此处注明卖方提供的单证。建议当事人对照其在特别条款第i-3款中选定的贸易术语。)

indicateheredocumentstobeprovidedbyseller.partiesareadvisedtochecktheincotermtheyhaveselectedunderi-3ofthesespecificconditions.

__装运单证(transportdocuments):注明要求提交的装运单证的类型(indicatetypeoftransportdocumentrequired)_________

__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 __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oforigin)

__装箱单(packinglist) __检验证书(certificateofinspection)

__保险单(insurancedocument)__其它单证(other):____________

i-9 解除合同日期

i-9 cancellationdate

(当双方要修改第10.3条时,才应填写)

tobecompletedonlyifthepartieswishtomodifyarticle10.3

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如果货物在____年___月___日之前不能交付,买方有权通知卖方立即解除合同。

ifthegoodsarenotdeliveredforanyreasonwhatsoever(includingforcemajeure)by(date)_______thebuyerwillbeentitledtocancelthecontractimmediatelybynotificationtotheseller.

i-10 迟延交货责任(第10.1、10.4和11.3条)

i-10 liabilityfordelay(art.10.1,10.4and11.3)

(当双方当事人要修改第10.1、10.4和11.3条时,才应填写)

tobecompletedonlyifthepartieswishtomodifyart.10.1,10.4or11.3

迟延交付货物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应为:迟延交付货物价款的______%/周,最高不超过迟延交付货物价款的______%。

liquidateddamagesfordelayindeliveryshallbe:

__ ____%(ofpriceofdelayedgoods)perweek,withamaximumof____%(ofpriceofdelayedgoods)

或者(or):

__ ________(注明具体金额)(specifyamount).

如果因迟延交货终止合同,卖方迟延交货应支付的赔偿金限制为未交付货物价款的_____%.

incaseofterminationfordelay,seller’sliabilityfordamagesfordelayislimitedto____%ofthepriceofthenon-deliveredgoods.

i-11 货物不符约定的责任限制(第11.5条)

i-11 limitationofliabilityforlackofconformity(art.11.5)

(当双方当事人要修改第11.5条时,才应填写)

tobecompletedonlyifthepartieswishtomodifyart.11.5.

卖方由于交付不符约定的货物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应为:

应限于已证明的损失(包括导致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不超出合同价款的______%;

seller’sliabilityfordamagesarisingfromlackofconformityofthegoodsshallbe:

___limitedtoprovenloss(includingconsequentialloss,lossofprofit,etc.)notexceeding___%ofthecontractprice;

或者(or):

___具体列举如下〔asfollows(specify)〕:

_____________

i-12买方保留不符约定货物时的责任限制(第11.6条)

i-12 limitationofliabilitywherenon-conforminggoodsareretainedbythebuyer(art.11.6)

(当双方当事人要修改第11.6条时,才应填写)

tobecompletedonlyifthepartieswishtomodifyart.11.6

保留约定不符的货物所作出的价格减让应不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_____%.

thepriceabatementforretainednon-conforminggoodsshallnotexceed:

______%ofthepriceofsuchgoods。

或者(or):

___________(列明具体的数额)(specifyamount)

i-13 时间限制(第11.8条)

i-13 time-bar(art.11.8)

(当双方当事人要修改第11.8条时,才应填写)

tobecompletedonlyifthepartieswishtomodifyart.11.8.

由于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应自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起不迟于_____天内提出诉求(第11.8条列明的情况)。

anyactionfornon-conformityofthegoods(asdefinedinarticle11.8)mustbetakenbythebuyernotlaterthan__________fromthedateofarrivalofthegoodsatdestination.

i-14(a),i-14(b) 适用的法律(第1.2条)

i-14(a),i-14(b) applicablelaw(art.1.2)

(当双方当事人想适用某国法律而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才应填写)

以下的做法不予推荐

tobecompletedonlyifthepartieswishtosubmitthesalecontracttoanationallawinsteadofcisg.thesolutionhereunderisnotrecommended:

(a)本销售合同适用______________(国名)国内法。

(a)thissalescontractisgovernedbythedomesticlawof__________(country)

(当双方当事人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不想适用卖方所在国法律时,才应填写)

tobecompletedifthepartieswishtochoosealawotherthanthatofthesellerforquestionsnotcoveredbycisg

(b)《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规定的任何事项,应适用______________(国名)法律。

(b)anyquestionsnotcoveredbycisgwillbegovernedbythelawof____________(country).

i-15其它事项

i-15 other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partii generalconditions

第一条 总则

art.1 general

1.1这些一般条款与第一部分的特别条款一起适用于本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但也可以将这些一般条款加入其它任何的销售合同。当第二部分的一般条款独立于第一部分的特别条款使用时,第二部分对第一部分的任何援引应解释为对双方约定的对应的特别条款的援引。当这些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任何特别条款相矛盾时,应以特别条款为准。

1.1 thesegeneralconditionsareintendedtobeappliedtogetherwiththespecificconditions(parti)oftheinternationalsalecontractofmanufacturedgoods,buttheymayalsobeincorporatedontheirownintoanysalecontract.wherethesegeneralconditions(partii)areusedindependentlyofthesaidspecificconditions(parti),anyreferenceinpartiitopartiwillbeinterpretedasareferencetoanyrelevantspecificconditionsagreedbytheparties.incaseofcontradictionbetweenthesegeneralconditionsandanyspecificconditionsagreeduponbetweentheparties,thespecificconditionsshallprevail.

1.2合同自身(即指这些一般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条款)的规定中未明示或默示处理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应适用: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下称《销售公约》),和

b.在《销售公约》未对这些事项作出规定时,适用卖方营业所在地国法律。

1.2anyquestionsrelatingtothiscontractwhicharenotexpresslyorimplicitlysettledbytheprovisionscontainedinthecontractitself(i.e.thesegeneralconditionsandanyspecificconditionsagreeduponbytheparties)shallbegoverned:

a. by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viennaconventionof1980,hereafterreferredtoascisg),and

b. totheextentthatsuchquestionsarenotcoveredbycisg,byreferencetothelawofthecountrywherethesellerhashisplaceofbusiness.

1.3援引的任何贸易术语(比如:exw,fca等)应视为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应的贸易术语。

1.3anyreferencemadetotradeterms(suchasexw,fca,etc.)isdeemedtobemadetotherelevanttermofincotermspublishedby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

1.4援引的国际商会的出版物应视为达成本合同时最新的版本。

1.4anyreferencemadetoapublicationof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sdeemedtobemadetotheversioncurrentatthedateofconclusionofthecontract.

1.5除非达成书面协议或有书面证据证明,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均无效。但是,当另一方信赖该方所作出的行为时,该方由于其作出的行为而不得主张该款规定。1.5nomodificationofthecontractisvalidunlessagreedorevidencedinwriting.however,apartymaybeprecludedbyhisconductfromassertingthisprovisiontotheextentthattheotherpartyhasreliedonthatconduct.

第2条货物的特征

art.2 characteristicsofthegoods

2.1双方约定,与货物及其用途有关的任何资料,比如;包含在卖方的目录、说明书、函件、广告、图片和价目表中的重量、尺寸、容量、价格、颜色和其它数据不应作为生效的合同条款,除非在合同中明确作了约定。

2.1itisagreedthatanyinformationrelatingtothegoodsandtheiruse,suchasweights,dimensions,capacities,prices,coloursandotherdatacontainedincatalogues,prospectuses,circulars,advertisements,illustrations,price-listsoftheseller,shallnottakeeffectastermsofthecontractunlessexpresslyreferredtointhecontract.

2.2除非另有约定,买方不拥有购买的软件、制图等产品中的知识产权。卖方仍然是货物涉及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独占所有权人。

2.2unlessotherwiseagreed,thebuyerdoesnotacquireanypropertyrightsinsoftware,drawings,etc.whichmayhavebeenmadeavailabletohim.theselleralsoremainstheexclusiveownerofanyintellectualorindustrialpropertyrightsrelatingtothegoods.

第3条 货物装运前的检验

art.3 inspectionofthegoodsbeforeshipment

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必须在装运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在约定的地点已准备好进行检验。

ifthepartieshaveagreedthatthebuyerisentitledtoinspectthegoodsbeforeshipment,thesellermustnotifythebuyerwithinareasonabletimebeforetheshipmentthatthegoodsarereadyforinspectionattheagreedplace.

第4条 价格

art.4 price

4.1如果没有约定货物的价格,将适用达成合同时卖方最新列出的价格。若没有这样的最新列出的价格,将适用达成合同时这些货物的一般价格。

4.1ifnopricehasbeenagreed,theseller’scurrentlistpriceatthetimeof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shallapply.intheabsenceofsuchacurrentlistprice,thepricegenerallychargedforsuchgoodsatthetimeof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shallapply.

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货物价格不包含增值税,没有必要调整价格。

4.2unlessotherwiseagreedinwriting,thepricedoesnotincludevat,andisnotsubjecttopriceadjustment.

4.3第i-2款(合同价款)注明的价款包括卖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的任何费用。但是,如果卖方承担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应由买方承担的费用(比如:exw或fca术语中的运输费或保险费),那么这些款项不应视为已包含在第i-2款项下注明的价款中,买方应予偿还。

4.3thepriceindicatedunderi-2(contractprice)includesanycostswhichareattheseller’schargeaccordingtothiscontract.however,shouldthesellerbearanycostswhich,accordingtothiscontract,areforthebuyer’saccount(e.g.fortransportationorinsuranceunderexworfca),suchsumsshallnotbeconsideredashavingbeenincludedinthepriceunderi-2andshallbereimbursedbythebuyer.

第5条 支付条件

art.5 paymentconditions

5.1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或者双方之间此前交易另有默契,买方应通过往来帐户向卖方支付价款和其它应付的款项,支付时间是开出发票之日起30日。除非另有约定,到期应付的款项应可在结算时远程转帐至卖方在其所在国开立的帐户,当相应的应付款项作为可立即存取的资金为卖方银行收到时,应视为买方履行了其付款义务。

5.1unlessotherwiseagreedinwriting,orimpliedfromapriorcourseofdealingbetweentheparties,paymentofthepriceandofanyothersumsduebythebuyertothesellershallbeonopenaccountandtimeofpaymentshallbe30daysfromthedateofinvoice.theamountsdueshallbetransferred,unlessotherwiseagreed,byteletransmissiontotheseller’sbankintheseller’scountryfortheaccountofthesellerandthebuyershallbedeemedtohaveperformedhispaymentobligationswhentherespectivesumsduehavebeenreceivedbytheseller’sbankinimmediatelyavailablefunds.

5.2如双方约定预先付款,则无须作出进一步的表示,支付的预先付款应指全部的价款,除非另有约定。而且预先付款必须作为可立即存取的资金,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者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最早的一天之前至少30日为卖方银行收到。如果双方约定仅预先支付部分合同价款,剩余价款的支付条件将按照本条款中规定的规则确定。

5.2ifthepartieshaveagreedonpaymentinadvance,withoutfurtherindication,itwillbeassumedthatsuchadvancepayment,unlessotherwiseagreed,referstothefullprice,andthattheadvancepaymentmustbereceivedbytheseller’sbankinimmediatelyavailablefundsatleast30daysbeforetheagreeddateofdeliveryortheearliestdatewithintheagreeddeliveryperiod.ifadvancepaymenthasbeenagreedonlyforapartofthecontractprice,thepaymentconditionsoftheremainingamountwillbedeterminedaccordingtotherulessetforthinthisarticle.

5.3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跟单信用证付款,除非另有约定,买方必须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安排一家著名的银行开出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在约定交货日之前至少30日或者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最早一天前至少30日作出通知。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应为即期、允许部分装运和转运。

5.3ifthepartieshaveagreedonpaymentbydocumentarycredit,then,unlessotherwiseagreed,thebuyermustarrangeforadocumentarycreditinfavourofthesellertobeissuedbyareputablebank,subjecttothe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publishedby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andtobenotifiedatleast30daysbeforetheagreeddateofdeliveryoratleast30daysbeforetheearliestdatewithintheagreeddeliveryperiod.unlessotherwiseagreed,thedocumentarycreditshallbepayableatsightandallowpartialshipmentsandtranshipments.

5.4如果双方约定通过跟单托收付款,那么,除非另有约定,单证应在付款时交付(付款交单),单证的交付无论如何应受国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支配。

5.4ifthepartieshaveagreedonpaymentbydocumentarycollection,then,unlessotherwiseagreed,documentswillbetenderedagainstpayment(d/p)andthetenderwillinanycasebesubjecttotheuniformrulesforcollectionspublishedby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

5.5在双方约定付款需要银行担保支持的情况下,在约定的交货日之前至少30日或者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最早日期之前至少30日,买方应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即期担保统一规则》的规定提供一份即期银行担保,或者按照该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提供一份备用信用证,在两种情况下,均应由一家著名的银行开出。

5.5totheextentthatthepartieshaveagreedthatpaymentistobebackedbyabankguarantee,thebuyeristoprovide,atleast30daysbeforetheagreeddateofdeliveryoratleast30daysbeforetheearliestdatewithintheagreeddeliveryperiod,afirstdemandbankguaranteesubjecttothe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publishedby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orastandbyletterofcreditsubjecteithertosuchrulesortothe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publishedby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neithercaseissuedbyareputablebank.

第6条迟延付款时的利息

art.6 interestincaseofdelayedpayment

6.1如果一方未支付到期款项,另一方有权从该款项到期应支付之日起对该笔款项计算利息。

6.1ifapartydoesnotpayasumofmoneywhenitfallsduetheotherpartyisentitledtointerestuponthatsumfromthetimewhenpaymentisduetothetimeofpayment.

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高于付款货币在付款地适用于一般借款人的平均的银行短期贷款利率的2%,或者若在付款地没有这种利率时,适用付款货币国的相同的利率。如果在这两个地方均不存在该种利率,利率应是依照付款货币国法律确定的适当的利率。

6.2unlessotherwiseagreed,therateofinterestshallbe2%abovetheaveragebankshort-termlendingratetoprimeborrowersprevailingforthecurrencyofpaymentattheplaceofpayment,orwherenosuchrateexistsatthatplace,thenthesamerateinthestateofthecurrencyofpayment.intheabsenceofsucharateateitherplacetherateofinterestshallbetheappropriateratefixedbythelawofthestateofthecurrencyofpayment.

第7条货物所有权的保留

art.7 retentionoftitle

如果双方对于货物所有权的保留作了有效的约定,卖方对货物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支付完毕为止,或者依另外的约定。

ifthepartieshavevalidlyagreedonretentionoftitle,thegoodsshallremainthepropertyoftheselleruntilthecompletepaymentoftheprice,orasotherwiseagreed.

第8条合同的交货贸易术语

art.8 contractualtermofdelivery

除非另有约定,应采用“工厂交货”(exw)方式交货。

unlessotherwiseagreed,deliveryshallbe"exworks"(exw).

第9条单证

art.9 documents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必须提供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中要求的单证(如有的话),或者如果没有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则按照先前交易过程确定。unlessotherwiseagreed,thesellermustprovidethedocuments(ifany)indicatedintheapplicableincotermor,ifnoincotermisapplicable,accordingtoanypreviouscourseofdealing.

第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补偿

art.10 late-delivery,non-deliveryandremediestherefor

10.1当迟延交付货物时,若买方将延迟的情形通知了卖方,则每延迟一个完整周,买方有权索要迟延交付货物价款0.5%或约定的其它比例的约定的赔偿金。如果买方从约定的交货日起15日内向卖方发出这样的通知,损害赔偿金从约定的交货日起或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的最后一日起算。如果买方从约定的交货之日起15日内向卖方发出这样的通知,损害赔偿金从通知之日起算。约定的迟延赔偿金不得超过迟延交付的货物价款的5%或约定的其它补偿金的最高数额。

10.1whenthereisdelayindeliveryofanygoods,thebuyerisentitledtoclaimliquidateddamagesequalto0.5%orsuchotherpercentageasmaybeagreedofthepriceofthosegoodsforeachcompleteweekofdelay,providedthebuyernotifiesthesellerofthedelay.wherethebuyersonotifiesthesellerwithin15daysfromtheagreeddateofdelivery,damageswillrunfromtheagreeddateofdeliveryorfromthelastdaywithintheagreedperiodofdelivery.wherethebuyersonotifiesthesellerafter15daysoftheagreeddateofdelivery,damageswillrunfromthedateofthenotice.liquidateddamagesfordelayshallnotexceed5%ofthepriceofthedelayedgoodsorsuchothermaximumamountasmaybeagreed.

10.2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第i-9条中就合同解除日期达成一致,基于货物由于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在解除合同日期前交付,买方有权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2ifthepartieshaveagreeduponacancellationdateinboxi-9,thebuyermayterminatethecontractbynotificationtothesellerasregardsgoodswhichhavenotbeendeliveredbysuchcancellationdateforanyreasonwhatsoever(includingaforcemajeureevent).

10.3 当第10.2条不适用,并且卖方在买方依照第10.1条的规定有权获得最高数额的约定赔偿金日为止仍未能交付货物时,如果货物未在卖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交付给买方,买方基于这些货物的原因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10.3 whenarticle10.2doesnotapplyandthesellerhasnotdeliveredthegoodsbythedateonwhichthebuyerhasbecomeentitledtothemaximumamountofliquidateddamagesunderarticle10.1,thebuyermaygivenoticeinwritingtoterminatethecontractasregardssuchgoods,iftheyhavenotbeendeliveredtothebuyerwithin5daysofreceiptofsuchnoticebytheseller.

10.4如果合同依照第10.2条或第10.3条解除,那么除了依照第10.1条已付或应付的款项外,买方有权索要不超过未交付货物价款10%的其它损失的赔偿金。

10.4incaseofterminationofthecontractunderarticle10.2or10.3theninadditiontoanyamountpaidorpayableunderarticle10.1,thebuyerisentitledtoclaimdamagesforanyadditionallossnotexceeding10%ofthepriceofthenon-deliveredgoods.

10.5本条款项下的补偿不包括迟延交货或不交货时的其它补偿。

10.5theremediesunderthisarticleareexclusiveofanyotherremedyfordelayindeliveryornon-delivery.

第11条 货物不符约定

art.11 non-conformityofthegoods

11.1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尽快检验货物,并应在买方发现或应该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日内,将货物不符约定的情况书面通知卖方。无论如何买方将无权因货物不符约定要求补偿,如果买方未能在货物到达约定目的港之日起12个月内将货物不符约定的情况书面通知卖方。

11.1thebuyershallexaminethegoodsassoonaspossibleaftertheirarrivalatdestinationandshallnotifythesellerinwritingofanylackofconformityofthegoodswithin15daysfromthedatewhenthebuyerdiscoversoroughttohavediscoveredthelackofconformity.inanycasethebuyershallhavenoremedyforlackofconformityifhefailstonotifythesellerthereofwithin12monthsfromthedateofarrivalofthegoodsattheagreeddestination.

11.2尽管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之间交易当中存在一些常见的细微差异,货物仍将视为与合同相符,但买方有权获得因这些细微差异在这种贸易或交易当中通常的价款减让。

11.2goodswillbedeemedtoconformtothecontractdespiteminordiscrepancieswhichareusualintheparticulartradeorthroughcourseofdealingbetweenthepartiesbutthebuyerwillbeentitledtoanyabatementofthepriceusualinthetradeorthroughcourseofdealingforsuchdiscrepancies.

11.3当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并且买方依照第11.1条的规定已发出了货物不符约定的通知,而买方未在通知中选择保留货物的情况下),卖方有权选择:

(a)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替换不符的货物,而买方无须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者

(b)修复不符约定的货物,而买方无须支付额外的费用,或者

(c)向买方偿还不符约定货物的已付价款,并由于货物不符合同约定而终止合同。

在依照第11.1条规定发出货物不符通知和依照上述第11.3(a)的规定提供替代货物或依照第11.3(b)的规定修复货物的日期之间,每过一个完整周,买方有权依照第10.1条的规定获得约定的赔偿金。这些赔偿金应与第10.1条项下应付的赔偿金(如有的话)累计,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总额的5%。

11.3wheregoodsarenon-conforming(andprovidedthebuyer,havinggivennoticeofthelackofconformityincompliancewitharticle11.1,doesnotelectinthenoticetoretainthem),thesellershallathisoption:

(a)replacethegoodswithconforminggoods,withoutanyadditionalexpensetothebuyer,or

(b)repairthegoods,withoutanyadditionalexpensetothebuyer,or

(c)reimbursetothebuyerthepricepaidforthenon-conforminggoodsandtherebyterminatethecontractasregardsthosegoods.

thebuyerwillbeentitledtoliquidateddamagesasquantifiedunderarticle10.1foreachcompleteweekofdelaybetweenthedateofnotificationofthenon-conformityaccordingtoarticle11.1andthesupplyofsubstitutegoodsunderarticle11.3(a)orrepairunderarticle11.3(b)above.suchdamagesmaybeaccumulatedwithdamages(ifany)payableunderarticle10.1,butcaninnocaseexceedintheaggregate5%ofthepriceofthosegoods.

11.4如果卖方在买方依照第11.3条的规定有权获得最高额约定的赔偿金之日为止,未能依照第11.3条的规定履行义务,买方基于货物与合同不符,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供了替代货物或修复了货物。

11.4ifthesellerhasfailedtoperformhisdutiesunderarticle11.3bythedateonwhichthebuyerbecomesentitledtothemaximumamountofliquidateddamagesaccordingtothatarticle,thebuyermaygivenoticeinwritingtoterminatethecontractasregardsthenon-conforminggoodsunlessthesupplyofreplacementgoodsortherepairiseffectedwithin5daysofreceiptofsuchnoticebytheseller.

11.5当合同依照第11.3(c)条或第11.4条的规定终止时,除了依照第11.3条支付的或应付的退款和迟延损害赔偿金外,买方有权获得不超过不符约定货物价款10%的附加损失的损害赔偿金。

11.5wherethecontractisterminatedunderarticle11.3(c)orarticle11.4,theninadditiontoanyamountpaidorpayableunderarticle11.3asreimbursementofthepriceanddamagesforanydelay,thebuyerisentitledtodamagesforanyadditionallossnotexceeding10%ofthepriceofthenon-conforminggoods.

11.6买方选择保留不符约定的货物的,买方有权获得相当于若货物与合同相符时在约定目的地的货物价格与实际交付时在同一地的价格之间的差价。这些差价不应超过不符约定货物价款的15%。

11.6wherethebuyerelectstoretainnon-conforminggoods,heshallbeentitledtoasumequaltothedifferencebetweenthevalueofthegoodsattheagreedplaceofdestinationiftheyhadconformedwiththecontractandtheirvalueatthesameplaceasdelivered,suchsumnottoexceed15%ofthepriceofthosegoods.

11.7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第11条中约定的补偿不包括任何因货物不符约定的其它救济。

11.7unlessotherwiseagreedinwriting,theremediesunderthisarticle11areexclusiveofanyotherremedyfornon-conformity.

11.8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在货物到达之日起两年之后,买方不得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货物不符约定的诉求。双方明确约定,在该两年期限届满之后,卖方以不履行合同为由向买方提出诉求时,买方不得在答辩中主张货物不符约定,或据此提出反请求。

11.8unlessotherwiseagreedinwriting,noactionforlackofconformitycanbetakenbythebuyer,whetherbeforejudicialorarbitraltribunals,after2yearsfromthedateofarrivalofthegoods.itisexpresslyagreedthataftertheexpiryofsuchterm,thebuyerwillnotpleadnon-conformityofthegoods,ormakeacounter-claimthereon,indefencetoanyactiontakenbytheselleragainstthebuyerfornon-performanceofthiscontract.

第12条双方的合作

art.12 cooperationbetweentheparties

12.1买方应将其顾客或第三方提出的关于交付的货物或涉及货物的知识产权的索赔即时通知卖方。

12.1thebuyershallpromptlyinformthesellerofanyclaimmadeagainstthebuyerbyhiscustomersorthirdpartiesconcerningthegoodsdeliveredo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relatedthereto.

12.2卖方应即时将可能涉及买方产品责任的索赔通知买方。

12.2thesellerwillpromptlyinformthebuyerofanyclaimwhichmayinvolvetheproductliabilityofthebuyer.

第13条不可抗力

art.13 forcemajeure

13.1 一方对于不履行义务不必承担责任,只要其能证明:

(a)不履行义务是由于其不能控制的阻碍,及

(b)在达成合同时,尽其所能也不能合理地预见该阻碍和其影响,及

(c)其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阻碍或其影响。

13.1apartyisnotliableforafailuretoperformanyofhisobligationsinsofarasheproves:

(a) thatthefailurewasduetoanimpedimentbeyondhiscontrol,and

(b) thathecouldnotreasonablybeexpectedtohavetakenintoaccounttheimpedimentanditseffectsuponhisabilitytoperformatthetimeoftheconclusionofthecontract,and

(c) thathecouldnotreasonablyhaveavoidedorovercomeitoritseffects.

13.2主张免责的一方,尽其所能在知道该阻碍及其影响时,只要可行应将该阻碍及其影响通知另一方。当免责事由消除时,也要发出通知。

13.2apartyseekingreliefshall,assoonaspracticableaftertheimpedimentanditseffectsuponhisabilitytoperformbecomeknowntohim,givenoticetotheotherpartyofsuchimpedimentanditseffectsonhisabilitytoperform.noticeshallalsobegivenwhenthegroundofreliefceases.

未发出两种通知中任一种通知的一方,应对本应可以避免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failuretogiveeithernoticemakesthepartythusfailingliableindamagesforlosswhichotherwisecouldhavebeenavoided.

13.3在不违反第10.2条的前提下,本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使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免除了支付损害赔偿金、罚金和其它合同制裁的责任,但只要该事由存在并持续,对于支付拖欠款项利息的责任则不能免除。

13.3withoutprejudicetoarticle10.2,agroundofreliefunderthisclauserelievesthepartyfailingtoperformfromliabilityindamages,frompenaltiesandothercontractualsanctions,exceptfromthedutytopayinterestonmoneyowingaslongasandtotheextentthatthegroundsubsists.

13.4如果免责的事由持续存在超过六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解除合同。

13.4ifthegroundsofreliefsubsistformorethansixmonths,eitherpartyshallbeentitledtoterminatethecontractwithnotice.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art.14 resolutionofdisputes

14.1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1unlessotherwiseagreedinwriting,alldisputesarisinginconnectionwiththepresentcontractshallbesubmittedto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tianjininternationaleconomicandfinancialarbitrationcenterforarbitration,whichshallbeconductedinaccordancewiththecommission’sarbitrationrulesineffectattimeofapplyingforarbitration.thearbitralawardisfinalandbindinguponbothparties.

卖方签字买方签字

seller buyer

signature signature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地点(place)_____________日期(date)___ 地点(place)____ 日期(date)_____________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包括一个序言和四个部分,共101条。

(一)公约关于合同订立的基本规则

1.订立合同的形式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在公约中,订立合同的形式不是在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而是作为一般规则在第一部分中规定的。公约第11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2.

(1)要约的概念

公约第14条对要约的概念作了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要约有四个必备的构成要件:

A.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

B.通常,要约要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这里,人的数量并非重要,重要的是人的特定化。向非特定的人发出的类似建议一般仅应视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本身,除非此种建议的发出人明确地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

C.要约要表明其一经,要约人即受拘束的意旨。

D.要约要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构成要约的建议总是要有内容的,而且这内容又必须十分确定。

(2)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

公约第15条规定了要约生效的时间和要约的撤回事项:

发价于被发价人时生效。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3)要约的撤销

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了如下规定: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在要约已经生效,而合同尚未订立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业已生效的要约,但条件是撤销通知必须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在此时间之后,要约不得撤销。

(4)要约的终止

公约第17条是关于要约的终止事项的规定:

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这是关于要约终止的一般规定。除此规定外,我们在前面已经阐述过其他几种要约终止的情况:

A.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撤销的要约,于撤销要约通知有效送达被要约人时(即早于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时间或与此同时),即被撤销并告终止。

B.规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C.本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如果被要约人未在一段合同的时间内将其接受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要约即告终止。

3.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承诺生效时间

公约第18条第1款对承诺的概念作了规定:

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根据公约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承诺于其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通知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见内,或者(在本规定此种期限的情况下)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在确定何为一段合理的时间时须考虑到交易的各种具体情况。而对口头要约,则必须立即接受,方为有效,除非交易情况表明应另当别论。

如果被要约人并非以通知的形式表示其对要约的同意,而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此种表示,则该行为亦须在上述期限内做出。

(2)承诺与反要约

根据公约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对要约虽表示接受,但却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者,并非是对要约的承诺,而是反要约(亦称还价)。

但是,公约第19条第2款又进而规定,如果被要约人虽然在表示接受要约的同时对要约作出了添加或提出了不同条件等,但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变更要约中的条件,那么,这些添加或不同条件就不影响被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即不影响承诺的成立;不过,这以要约人未在不过分迟延的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要约人发出反对此种添加或不同条件的通知为限。

公约第19条第3款明确指出:关于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凡对要约作出上述添加或提出上述不同条件者,均不构成

承诺,而是反要约。

(3)承诺时间的确定

按照公约第20条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上未标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明的日期起算。在要约人通过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法规定承诺期间的情况下,承诺期间从要约送

达被要约人时起算。

(4)逾期承诺

逾期承诺可以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的承诺通知是在承诺期限后送达要约人的;其二,是在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时,被要约人的承诺通知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后送达要约人的。

按照公约第21条的规定,如果要约人在收到逾期承诺的通知后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同意逾期承诺的意见通知被要约人,那么,逾期承诺就仍然有承诺的效力,即构成承诺。

如果载有逾期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奇发的,那么,该逾期承诺即具有承诺的效力,并相应地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要约人其要约已经失效。

(5)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通知已经发出后,但尚未生效时,由被要约人将撤回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从而收回通知。

按照公约第22条的规定,承诺得予撤回,但条件是撤回通知须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4.合同成立的时间

公约第23条规定: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这表明,承诺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

国际销售合同范本(ICC国际销售合同)


(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提供这些具体条款目的在于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填写留有的空格或选择本文提供的可供选择之条款,从而约定定其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显然,这并不妨碍双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个或多个附件中,约定其他条款或进一步的细节。

A

具体条款

卖 方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

(姓名及地址)

买 方

(姓名及地址)

联系人

(姓名及地址)

本销售合同将受这些具体条款(以填就的相关表格中的条款为限)将构成本文件B部分的ICC一般销售条款(公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之约束。

(地址)(日期)

卖买方

A-1

所售货物

货物说明:

A-2

合同价格(第4条)

货币:

金额:

A-3 交货条件

A-4 交货时间

A-5 货物检验

A-6 所有权保留

A-7 支付条件

A-8 单据

A-9 解约日期

A-10 延迟交货的责任(第10.1、10.4、11.3条)

A-11 货物与全员不符的责任限制第11条)

A-12 买方保留与全同不符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第11.6条)

A-13 诉讼时效(第11.8条)

A-14 适用法律(第12条)

A-15 争议解决(第14条)

A-16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