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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话视频通信协议

有关电话视频通信协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是常常要用到合同这种重要文件的。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财产流转系的协议。我们拟定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呢?为此,小编特意呈上“有关电话视频通信协议”,仅供参考,我们来看看吧!

有关电话视频通信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满足宽带网用户使用高科技视频通信的需要,促进中国互联网增值业务的发展,_________ 公司推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可视电话视频通信业务。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视频通信服务一事,根据国内现时的相关法律、行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共同遵照执行:

1.为了保证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包括姓名(单位用户则为单位全称)、出生年月、住址(包括邮政编码)、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在内的客户资料。若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虚假或不详细,乙方保留向甲方要求进一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用户则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权利,必要时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乙方保证对甲方提供的身份资料只作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之用,未经甲方授权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乙方提供的视频通信服务内容及其价格见乙方网址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服务过程中所生成的订单等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保证合法地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是乙方及其关联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甲方只能为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而使用。甲方不能对其修改、解析或试图寻找它的源代码。任何前述的行为及为进一步转载或重新分发而对本软件进行复制或仿制给其他服务器或地址的行为都是禁止的。

4.乙方的终端是按照电脑工业标准由新的或相对新的零部件制作的。乙方保证乙方的终端无材料上或工艺上的瑕疵。保修期限为一年,从终端安装之日起算。具体如下:

(1 )由于邮寄给甲方而产生的终端损害包括在保修范围内。但保修范围不包括由于外部原因引起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事故、滥用、不正确的使用、打开封闭的电话机及视频通信装置、电源问题、不按照指令使用、不按照规定检修、将乙方终端与非乙方提供的设备和网络连接引起的问题等。

(2 )在一年的保修期内,乙方可视具体情形自由选择是修理终端设备或调换终端设备,但甲方须在保修期内书面通知乙方的技术支持部门方可享受此保修期。

(3 )乙方从修理的终端设备上替换下的任何部件都由乙方所有。乙方可以使用新部件,也可以使用任何可达到技术要求的部件进行修理。乙方修理或调换设备后,原有的保修期并不相应延长。

(4 )乙方对硬件的缺陷或故障所负的责任仅限于在保修期内修理或调换。

(5 )如果乙方提供的终端设备被甲方或甲方的雇员或任何其他第三人擅自打开,保修期自动终止。

5.甲方应在规定日期内足额向乙方交纳服务费用。逾期除应补交所欠费用外,还应交纳违约金(每日按所欠费用千分之三计);逾期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中止提供服务;逾期超过三个月,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向甲方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6.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通信费用存在异议,乙方有责任调查解释,核实处理。

7.为提高通信质量,乙方可能会对网络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以业务公告或其他形式提前告知甲方。对因此导致甲方通信中断、号码更改等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乙方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当研制出软件新版本时将对甲方现有软件进行自动升级。甲方同意乙方作前述自动升级。

9.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和自身能力对通信费用进行控制,甲方月通信费超过选定的信用额时,乙方有权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视频通信服务,直至甲方缴清已发生费用。

10. 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害。当司法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要求协助调查时,乙方可以依法暂停向甲方提供视频通信服务,暂停期间月租费按规定照常收取。

11. 甲方要求停止接受乙方服务时,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后终止本协议。

12. 由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是互联网增值业务,因此乙方对由于互联网的状况引起的诸如不能接通、中断、音像质量不稳定等不负任何责任。

13. 在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终端、软件或服务时,乙方不对其他的服务提供商或任何第三方的行为或过失承担责任。乙方对小于连续24小时的服务中断及服务的局限或打断不负责任。乙方及任何乙方服务提供商对任何故障或过失的责任,仅限于甲方受影响时的服务费用。乙方及任何乙方服务提供商对任何附带的、惩罚性的或继起的损害赔偿要求(如损失的利益)不负任何责任。

14. 对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等)及政府行为而使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5. 本协议如有变更,乙方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对新协议有异议,须在业务公告发布出后一个月内与乙方协商,否则将视为甲方已熟悉并同意本协议的变更。

16.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利益,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提交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7.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乙方。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延伸阅读

有关电话通信服务协议


有关电话通信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 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 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a ,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 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b ,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c.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务开始日。开始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a 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b 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第4 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a 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b 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

2.服务期。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个月(但受第5 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3.发票

(1 )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2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4.结算

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收方(是否应为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金额应计收月利率1.5 %的费用。

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协议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收方违约的权利,及终止本协议、行使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5.终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允许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帐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决定部分或全部终止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留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论是否提起诉讼。

6.调整

帐单调整的要求必须在发票日后十五(15)日内作出。被确定为出错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划出。上述调整要求不应成为延迟清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证

双方未就本协议中提供的传播服务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亦未就适销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适用性作出保证。

8.义务的放弃

作为双方以本协议载明之价格提供服务的实质性诱因,双方同意对方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损失、开支或损害负责,这种损失、开支或损害是关于

(1 )年收入的损失,利润保留、业务或商誉,及

(2 )双方违约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务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惩罚性的、大概的、后果性的或偶然的损失或损害。

9.赔偿

双方应赔偿并使另一方、其股东、官员、主管、雇员和代理免于任何和一切损失、成本、损害、开支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上述费用的产生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由于本协议中传播服务的安装、接通、维护、服务或发射故障,包括服务提供方、其雇员、代理及客户的对传播服务的任何中断,服务提供方重大过失或有意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政府规章的行为而导致的除外。

10. 无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权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无权代表对方、以对方名义假设或设定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义务。

11. 不可抗力

本协议项下双方义务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没有义务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无法履行(结算应付方的支付行为除外)、损害、损失或任何设备的破坏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灾、洪水、劳动纠纷或短缺、公用设施供应缩短、动力丧失、爆炸、内乱、政府行为、供应设备短缺、交通不可获得、第三方行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双方不应陈述对方对服务提供方对其客户提供的服务负有责任。

12. 未弃权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放弃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全部放弃或弃权。

13. 修改

本协议非经双方另行书面签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晓或收到对方的定单、售货确认书货其他类似文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

14. 授权的陈述

各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递交接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已经合法授权,且本协议根据其中条款对双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15. 副本

本协议可签署若干副本,各副本应为原件并组成一份同样的协议。

16. 通知

本协议要求及允许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信应以书面作出并在实际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论是否实际收到时,则于以一级邮件方式、正确书写各方的最后知晓的营业地址且附适当邮资投邮之次日,视为以发送。通知应按下列地址发送:

至甲方:

联系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

至乙方:

联系人: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电话通信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
A.甲方提供_________国和国外终端点(termination points)的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A,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国内部电话通信服务,详见本协议附件B,该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及
C.双方有意根据本协议中列明的条款从对方购买并向对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
因此,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务开始日。开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于该日期左右,甲方应按照附件A的费率向乙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乙方应同样按照附件B的费率向甲方提供电话通信服务。上述费率应受第4条的调整所约束。附件A中的费率在经甲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变更。附件B中的费率在经乙方事先30日书面通知甲方后可变更。
2.服务期。本协议自双方于文首签署之日期起生效,双方的义务亦自此开始。本协议有效期为上述日期起后的三十六(36)个月(但受第5条提前终止协议的权利约束)。本协议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后将自动延长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后一期届满时终止本协议,该方应在该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将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经任一方以上述规定书面终止,本协议应持续有效。

3.发票
(1)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2)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发票,该发票应包含前一个月的费用并不得迟于前一个月后的十五(15)日发出(“发票日”)。

4.结算
每月发票之间的差额(“结算付款”)应由发票金额较低的一方(“结算应付方”)于不晚于发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发票金额较高的一方(“结算应收方”)。
如果结算应收方于到期日未收到结算付款,结算应收方(是否应为结算应付方)于到期日因没有争议的使用而应付但拖欠的金额应计收月利率1.5%的费用。
本条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结算应收方放弃在本协议中其所享有的由于上述欠款而宣布结算应收方违约的权利,及终止本协议、行使本协议中或根据法律或衡平原则应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5.终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结算应收方自行决定并书面允许的任何宽限期内,向结算应付方开出帐单的结算付款未从结算应付方收到,则结算应收方可以其独立意志决定部分或全部终止转播服务。结算应收方保留权利,以向结算应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额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及由结算应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论是否提起诉讼。

6.调整
帐单调整的要求必须在发票日后十五(15)日内作出。被确定为出错的任何金额将从下个月的结算中划出。上述调整要求不应成为延迟清算付款的借口。

7.未保证
双方未就本协议中提供的传播服务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亦未就适销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适用性作出保证。

8.义务的放弃
作为双方以本协议载明之价格提供服务的实质性诱因,双方同意对方不应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损失、开支或损害负责,这种损失、开支或损害是关于
(1)年收入的损失,利润保留、业务或商誉,及
(2)双方违约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务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惩罚性的、大概的、后果性的或偶然的损失或损害。

9.赔偿
双方应赔偿并使另一方、其股东、官员、主管、雇员和代理免于任何和一切损失、成本、损害、开支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庭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上述费用的产生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由于本协议中传播服务的安装、接通、维护、服务或发射故障,包括服务提供方、其雇员、代理及客户的对传播服务的任何中断,服务提供方重大过失或有意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政府规章的行为而导致的除外。

10.无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权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无权代表对方、以对方名义假设或设定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义务。

11.不可抗力
本协议项下双方义务受制于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没有义务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无法履行(结算应付方的支付行为除外)、损害、损失或任何设备的破坏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灾、洪水、劳动纠纷或短缺、公用设施供应缩短、动力丧失、爆炸、内乱、政府行为、供应设备短缺、交通不可获得、第三方行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双方不应陈述对方对服务提供方对其客户提供的服务负有责任。

12.未弃权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放弃履行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全部放弃或弃权。

13.修改
本协议非经双方另行书面签署文件,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晓或收到对方的定单、售货确认书货其他类似文件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订或修改。

14.授权的陈述
各方向对方陈述并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递交接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行已经合法授权,且本协议根据其中条款对双方而言是有效合法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15.副本
本协议可签署若干副本,各副本应为原件并组成一份同样的协议。

16.通知
本协议要求及允许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信应以书面作出并在实际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论是否实际收到时,则于以一级邮件方式、正确书写各方的最后知晓的营业地址且附适当邮资投邮之次日,视为以发送。通知应按下列地址发送:
至甲方:
联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至乙方:
联系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通信公司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有权选择享受其在业务受理登记单中确认的固定电话通信服务业务。

(3)有权对本公司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须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5)申请输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需发生变更时,应在一周内来本公司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应使用国家批准的已入网并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

(7)应配合本公司实施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8)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9)办理过户手续时,新客户必须重新签订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2.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

(2)有权对固定电话的服务范围及功能做出调整,以确保固定电话的服务质量。

(3)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4)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暂停、终止或拒绝其申请办理其它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5)为便于改善服务工作,及时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6)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固定电话服务。

(7)在营业场所公布固定电话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定、缴费方式,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

(8)提供固定电话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客户的需要,免费向客户提供长途电话详细清单,并保留半年话费信息。

(9)本公司不为住宅客户在电话号簿上刊登资料,除非客户本人提出申请。

(10)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电信技术的需要引起的固定电话服务变更(包括变更已分配给客户使用的业务号码)或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通知客户。若因本公司原因更改客户电话号码的,至少应提前10日告知客户。号码更改后,至少应在30日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并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后,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2.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本公司发现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不真实的;

(2)未经本公司同意,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3)有确切证据证明客户有经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付费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逾期三个月仍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5)登记使用超过一项固定电话服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有关费用的;

3.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非法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电信业务经营的;

(2)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固定电话服务费用的;

(3)以提供抵押、保证金或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等担保方式取得电话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违约责任

1.客户办理装机业务手续后,如因本公司线路等原因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安装开通时,应在承诺期内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接到通知后可选择取消业务或继续等待。

2.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阻断时间超过《电信条例》规定时限的,按条例中计算标准减免超过时限阻断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3.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滞纳金照收。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可以不收,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滞纳金直至缴纳全部所欠费用后为止

四、证明材料

1.个人客户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军官证或贺照);单位或商业客户须提供法定有效证件(介绍信、营业执照)。

2.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3.客户户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证件的住址为准)不在本地的,须由本地公民或单位提供担保,并如实填写担保资料,由担保人签章认可。如果担保人要求撤销担保,客户应提供新的合同担保人,并到本公司营业场所协商解决,或者持本人身份证在本公司营业场院所办理固定电话预付费业务,预付话费达到一定限额时,本公司将以语音提示方式,提醒用户续费,话费用完后用户仍不续费,本公司有权做停机处理。

五、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

本协议所述的各种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本公司可以采用电话语音,广播、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信函通知于寄出后(以邮戳为准)72小时即视为用户已经收到。无论客户知悉与否,均为通知有效,若客户对业务通告及业务变更通知有异议,须在通告发出后15日内与本公司协商,否则本公司将认为客户已得知并同意相关通告及通知。

六、可分性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七、争议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协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1.请求当地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对所争议事项进行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本协议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有关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有关固定电话服务协议

为保护客户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法的通信经营权,基于客户在本登记单中确认的服务项目,本公司将向客户提供固定电话的相关服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 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 2 )有权选择使用本公司已开办的固定电话通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务。

( 3 )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 4 )需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限内交纳使用固定电话服务的费用。

( 5 )办理固定电话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客户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当客户资料或付费方式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

( 6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电话“业务密码”及用户中端设备,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

( 7 )办理过户业务后,通信公司向新客户收取原客户未结清话费。

2 、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 1 )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 2 )本协议终止后,本公司有权对客户原使用的业务号码回收,并进行再分配。

( 3 )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话服务项目 。

( 4 )为建立与用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协议提供的客户资料。

( 5 )因固定电话业务发展或通信技术的需要,有权进行固定电话服务变更。

二、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1 、客户在交清所有费用后可申请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协议相应中止。

2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暂停向客户提供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 1 )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为不真实的;

( 2 )未经本公司收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室内移机出外),或转让电话租用权的,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

( 3 )逾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未缴纳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4 )登记使用超过一项通信业务的客户,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其中任何一项通信业务有关费用的。

3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 1 )利用已享受的固定电话服务进行非法通信业务经营;

( 2 )逾期三个月以上未交固定电话服务费用;

( 3 )以保证金、担保人和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赁权或使用权的客户如违反保证条款或担保人撤销保证权的;

( 4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违约责任

1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断通话,本公司将相应减免障碍期间的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它损失。阻断时间的计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户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时为止。

2 、客户逾期不缴纳费用,本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欠费用收取违约金,对超过规定时限的,做停机或拆机处理。欠费停机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计。因欠费拆机的,拆机后的月租费不计,但继续计算客户所欠费用的违约金并追缴所欠全部费用。

四、可分性

若本协议其中任何条款被认为无效,该条款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法律效应。

五、附则

1 、签订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鉴定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应。

2 、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到固定电话租用权的协议,对本公司概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