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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贸易代理合同

有关国际贸易代理合同。

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用到合同,也会需要用到很多的范本,合同可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护我们,并为我们提供可能。代理合同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具有法律效力。签代理合同也有很多有注意的地方,不然也容易让自己上当,所以,你是否知晓合同到底是怎样的形式呢?为此,你可能需要看看“有关国际贸易代理合同”,请收藏好,以便下次再读!

有关国际贸易代理合同

…………………………………………………………………………………………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在………………………………………………………………

(以下简称为“委托人”

与………………………………………………………………………………………

其注册登记营业处设在………………………………………………………………

(以下简称为代理人)

就以下达成协议:

第一条 地区与产品

1.1 委托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接受委托作为委托人的商事代理,在附 件1§2中规定的地区(以下简称为“地区”),推销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

1.2 如果委托人决定在“地区”内销售任何其它产品,委托人应通知代理

人以便讨论是否可能将这些产品包括在1.1所规定的“产品”之中。但是如果考

虑到新产品的性能以及代理人的专长,而期望将这类产品交由该代理人代理是不合

理的(例如完全不同类别的产品),上述通知代理人的义务就不适用。

第二条 诚信与公平

2.1 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将依照诚信与公平的原则进行活

动。

2.2 本协议的条款以及当事人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该以诚信的

原则进行解释。

第三条 代理人的职责

3.1 代理人同意遵照委托人合理的指示,尽最大努力在“地区”内促进“

产品”的销售,并应以负责任的商人的勤勉和努力,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3.2 非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经“地区”之外的地方征求定货。如果

代理人与该“地区”内的顾客洽谈商务导致与设立在本“地区”之外的顾客签订销

售合同(注11),应适用第15.2节的规定。

3.3 除非另有专门的协议,代理人无权代表委托人签约,也无权在签约中

用任何方法使委托人受第三人之约束(注12)。代理人仅能为委托人经顾客处招

揽定货,而委托人(除以下第4.2节的规定外)有接受或拒绝定货的自由(注1

3)。

3.4 代理人在与顾客洽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委托人向其交代的销售合同

的条款和条件(注14)对“产品”进行报价。

3.5 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对该事项的事先书面授权,无权代表委托人收取付

款。如果业经授权收款,则代理人必须尽快将付款转交给委托人,而在转交之前,

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将付款单独地存放。

第四条 委托人接受定单

4.1 委托人应不无故迟延地通知代理人对其转交的定单予以接受或拒绝。

委托人对代理人转交的任何定单的接受或拒绝可由其自行决定。

4.2 但是委托人不得无理地拒绝接受代理人所转交的定单。应特别指出有

悖诚信原则的反复拒绝接受定单(例如,这样做的目的只是妨碍代理人的活动),

则被认为是委托人违约。

第五条 保证不进行竞争

5.1 未经委托人事先以书面授权,代理人在合同的全部期限内不得代表、

制造或经销与“产品”相竞争的任何产品。

5.2 代理人可以代表、经销或制造与“产品”无竞争的任何产品,但是应

在进行上述活动前事先通知委托人。然而,如果考虑到鉴于:(1)代理人打算代

理的产品的性能以及(2)代理人打算为之进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人的经营范围,委

托人的利益按合理的期待可能不会被影响,则上述向委托人事先通知的义务不适用。

5.3 若委托人如此要求,并且从实际情况来看该要求是合理的,则代理人

须不为与委托人竞争的制造商代表或经销非竞争性产品(注15)。

5.4 在本合同签字之日,代理人宣布对附件11所列举的产品作为代表(

和/或直接或间接地进行经销或制造)。

第六条 销售机构、广告和展销

6.1 为了保证在整个“地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代理人应以必要的

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销售机构,并且当适宜时,建立售后服务。

6.2 当事人可同意在“地区”内联合进行宣传广告。广告的内容必须经委

托人批准。代理人所作广告的费用应按附件三§1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6.3 当事人应同意参加在“地区”内举办的交易会或展览会。代理人参加

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按附件三§2的规定由当事人分摊。

第七条 销售目标 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注16)

7.1 当事人可每年商定来年的销售目标。

7.2 当事人应竭尽全力地实现商定的目标,但是未实现目标不应认为是某

一方的违约,除非该方有明显的过错。

7.3 在附件五中当事人可以商定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以及未能实现目标的

后果。

第八条 分代理人(注17)

 a

代理人可以聘用分代理人,但至少

 代理人必须自己进行业务活动,不依

但至少在聘用前一个月通知委托人。

靠分代理人。

代理人应对分代理人的活动责。

第九条 向委托人通报情况

9.1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向委托人通报其在“地区”内的活动,市场情况

以及竞争状况,代理人应答复委托人提出的合理的有关提供信息的要求。

9.2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向委托人通报有关:

(1)在“地区”内要实施的“产品”必须符合的法律和法规,(如进口条例、

标签、技术规格、安全要求等);(2)有关代理人业务活动的法律和法规,只

要是与委托人有关。

第十条 财务责任

10.1 代理人应以适当勤勉查明他向委托人转交定单的顾客的支付能力。

对于代理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财务处于危急情势的顾客之定单,在未事先向委托人通

报这种情况下,不得将其定单转交委托人。

10.2 只有经当事人明确商定并仅在双方商定的范围内,代理人才能充当

担保买方信用的代理人。双方为此应填写并签署附件五。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商标和标志

11.1 代理人应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名和其它任何标志,但其唯一目的

是为了识别和宣传“产品”,而且只限于在本合同的范围内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11.2 代理人在此同意不在本“地区”或其它地区将委托人的商标、商名

或标志(或与以上商标、商名或标志相近似而可能引起混乱名)如以注册或使之被

注册。

11.3 本条第一所规定的关于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的权利,在本合同期满或由于任何原因而终止时,应立即终结。

11.4 代理人一旦发现委托人的商标、商名或标志被侵权时,应通知委托人。

第十二条 顾客投诉

代理人应立即将收到的或注意到的顾客对“产品”的意见或投诉通知委托人。

当事人应及时并恰当地处理这些投诉。除非代理人收到专门的书面授权,他无权以

任何方式将委托人卷入。

第十三条 排他性

13.1 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授予“地区”内的其他人或企业“

产品”的代理权和销售权。

13.2 然而,委托人有权与“地区”内的顾客直接进行交易而无须代理人

介入(但应通知代理人);经此形成的任何销售,代理人应有权取得按本合同规定

的佣金。

13.3 委托人有权与附件六§2所列举的特别顾客直接进行交易;同这一

类顾客的销售,代理人应有权取得按附件六§2规定的减低的佣金。如果当事人未

填写附件六§2(特别顾客与减低的佣金),则第13.3款不适用。

第十四条 向代理人通报情况

14.1 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产品”的所有必要的书面资料(诸如

价格表、宣传小册子等)以及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需要的其它资料。

14.2 委托人还应该不无理迟延地通知代理人,其是否接受或拒绝和/或

不予执行代理人所转交的生意。

14.3 委托人应经常将其与“地区”内顾客的交往情况向代理人通报。

14.4 如果委托人预料其供货能力比代理人通常所期望的要低得多,委托

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代理人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代理人佣金

15.1 代理人有权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从向设立在“地区”内的顾客销

售“产品”中收取附件六§1规定的佣金。

15.2 如果代理人与在“地区”内设立的顾客进行业务中,由于招揽定单

导致与“地区”外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并且如果委托人接受这种定单,则代

理人应有权收取减低的佣金,其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决定。同样,若其他代理

人在“地区”外设立的顾客招揽定单导致与“地区”内设立的顾客签订销售合同,

则代理人的佣金也应减低。

15.3 在适当情况下,如果给予顾客的条款和条件比委托人的标准条件更

为优惠,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可以事先商定经过减少的佣金。如果当事人已填写附

件六§3,其中指明的数额应分别适用于各种情况。

15.4 除非另有书面商定,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之义务所发生的任何支出

(如电话、电传、办公费用、差旅支出等)应由佣金负担。

第十六条 佣金和报酬的计算方法

16.1 佣金应根据发票的净金额计算,即实际销售价格(现金折扣以外的

所有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费用(诸如包装、运输、保险),并扣除所有的关

税和税收(包括增值税),如果这些附加费用,关税和税收在发票上分别列明的话。

16.2 代理人在顾客全部支付发票价格后即取得收取佣金的权利。如果按

照销售合同部分付款,代理人有权按比例预支其佣金。如果委托人就顾客不付贷款

的风险而投保,当事人可以商定,通过填写附件六、4·1款,佣金以委托人从保

险人处所得到的金额中进行支付。

16.3 委托人应每一季度向代理人提交到期佣金的报表并且列举应付佣金

的有关生意。佣金不得迟于该季度之后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

16.4 代理人有权取得所有资料,特别是委托人帐册的摘录,以便检查其

应得的佣金额。委托人应允许代理人为此目的指定独立的审计师审查有关计算代理

人佣金的材料,这种审查的费用应由代理人负担。

16.5 如果委托人将佣金(或代理人应收取的其他金额)转至国外须经政

府授权(例如由于委托人国家的外汇管制条例),则应在取得这种授权后才进行支

付。委托人为取得上述授权应采取所有的必要步骤。

16.6 除非另有约定,佣金应以须付佣金的销售合同的币种进行计算。

16.7 在“地区”内就代理人佣金征收的任何税金都由代理人负担。

第十七条 未成交的业务

17.1 代理人转交的报价或定单没有被委托人接受,不应支付佣金。

17.2 如果代理人转交定单致使委托人签订合同,但此后合同未能生效,

代理人应有收取佣金的权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非由委托人应负责任的原因造成。

第十八条 合同条款

 b

18.1 本合同的期限为无限,

本合同自__日起生效,并在__

自__日起生效。

 __以前继续有效。

18.2 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至少

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满期之

提前四个月通过保证有证据和收到日期

日前不少于四个月通过保证有证据和收

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号信、

到日期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

专门信使、电传)通知终止本合同。如

号信、专门信使、电传)提出终止合同

果合同已持续五年以上,通知期限为六

,则本合同将以一年为一期自动连续延

个月。通知期限的终止日应与某日历月

长。如果合同已持续五年以上,通知期

份的最后一天相重合。当事人可以用书

限为六个月。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更

面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

长的通知期限。

第十九条 未完成的业务

19.1 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前,代理人转交的或委托人收到在“地区”内

设立的顾客订单,并因而在合同满期后的六个月内签订了销售合同,代理人有权对

此收取佣金。

19.2 以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所收到的定单为根据而签订的销售合同,

代理人不应从中收取佣金,除非该交易主要归功于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所作

的努力,而且该销售合同是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生效。然而,代理

人必须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按本章节的规定,将尚未结束而据此款规定可能发

生佣金的业务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条 提前终止合同

20.1 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或出现使提早终止合

同成为合理的异常情况,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确保有证据和收到日期的书面通讯手

段(例如有回执的挂号信、专门信使、电传)通知对方立即终止合同。

20.2 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

人的利益以致使其基本丧失期望从本合同取得的利益,则此种不履行应视为是上述

20.1款中所谓的根本违约。若要求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仍受本合同之约束成为

不合理,这种情况应视为是上述20.1款中的异常情况。

20.3 双方当事人商定,违反本合同□□(注18)的条款应在原则上视

为是根本违反合同,除非经证明情况与此相反。此外,如尽管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

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仍再三违反合同义务,则任何违反都可以视为是

根本违反合同。

20.4 另外,双方当事人同意认定以下情况为异常情况,可以作为一方要

求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破产、延期偿付权、破产财产管理、清算或任何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的偿付协议,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一方执行本合同义务能力的情况。

20.5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填写附件七,遵照该附件的条款,一旦作为代理的

公司的控制权、所有权和/或经营发生变化,委托人也可以立即终止合同。

20.6 如果一方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终止合同,但是仲裁员确定该方所提

出的理由并不能证明提前终止是正当的,终止将生效,但是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因不

正当的提前终止取得损害赔偿金。赔偿金应相当于若合同正常终止所持续的期限的

平均佣金,除非受损失一方证明实际损失要高于此数。(或者,终止合同一方证明

实际损失低于此数)。上述赔偿金是在第21条规定应付的补偿费之外。

第二十一条 终止合同的补偿

 a

b(注19)

21.1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并达

21.1 在合同终止时,代理人无权

到以下程度,代理人有权要求补偿(“

要求商誉补偿或类似的赔偿。(注20

商誉补偿”):

)本条款并不限制代理人要求损害赔偿

a)代理人为委托人带来新的顾客

金的权利,只要委托人的终止相当于上

或是大量增加了与现有顾客的业务,且

述违约,而且未能包括在第20.6款

委托人能够继续与这些顾客进行业务并

的规定内。

得到实质性收益,以及

b)考虑所有的情况特别是代理人

与上述顾客所进行业务的佣金损失,支

付这一笔补偿费是公平的。

21.2 补偿费的数额不得超过相当于一年的补偿,即按过去五年中代理人年平均报酬计算,如果合同持续期不满五年,应按实际年限的平均数进行计算。

21.3 如果在合同终止后的一年内,代理人未书面提出补偿的要求,其要求补偿的权利即告丧失。

21.4 在下列情况下,代理无权要求补偿:

a)委托人按照第20条的条件终止合同;

b)代理人终止合同,除非根据第20条该终止是合理的或由于代理人年老、体弱和疾病,要求其继续他的业务活动是不合理的。

c)根据第26.2款,代理人将其在代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他人。

21.5 本条所规定的商誉补偿是用以代替由于合同期满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的任何一种补偿(违约损害赔偿金除外)。

第二十二条 退回文件和样品

在合同期满时代理人应退回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占有的所有宣传广告材料、其他文件和样品。

第二十三条 仲裁--适用法律

23.1 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应遵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上述规则指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仲裁员进行最终的解决。

23.2 仲裁员应适用本合同所包含的条款以及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适用于 国际代理合同的法律原则,并在第23.3款管辖下,排除国内法。如果代理人是 在欧共体国家中设立,则1986年12月18日的欧共体指令的强制性条款也同样应该适用。

23.3 可能即使双方当事人将协议交付某一外国法管辖,代理人设立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也仍得适用;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此类规则。仲裁员将考

虑上述强制性规则,如果它们体现普遍承认的原则并且它们的适用从国际贸易的角

度看是合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动包含规则

24.1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第8条和第18条中字母a和b所列举的供

选用的方案作出选择并删除其中的一种,而且如果双方也没有明示地用其它方法作

出选择,应认为方案a适用。

24.2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第21条(终止合同的商誉补偿)中的字母

a和b所列举的供选用的方案作出选择并删除其中的一种,而且如果双方没有明示

地用其他方法作出选择,则当代理人设立在合同终止时商誉补偿为强制法律所承认

的国家中时,方案a应认为是适用的;反之,方案b应适用。

24.3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各附件或部分附件未经填写者,

其有效程度仅由依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先前的协议·修改·废除

25.1 本合同取代双方当事人之间过去有关该事项的任何其他协议。

25.2 除非以书面形式做成,对本合同所进行的补充和修改均无效。但是

若一方当事人已依赖另一方的行为,则另一方可能因其自己的行为而致无权声称该

非书面做成的补充或修改无效。

25.3 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除非该条款被认为

是实质性的,即该条款如此重要,以致双方当事人(或该条款是为某利益而制定的

一方当事人)如果知道该条款无效,就不会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让

26.1 未经双方当事人事前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转让。

26.2 如果适用第21条a,并且代理人按照第21.4(c)节,经委

托人同意转让了合同,根据第21条,在计算新代理人的商誉补偿时,也应考虑前

任代理人的活动。在计算补偿(注21)时,双方明示商定新代理人可能向前任代

理人支付的金额不考虑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有效文本

本合同的英文文本是唯一的有效文体。(注22)

 合同签订的地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代理人

附件一

产品和地区

(第1.1款)

§1.产品

┌──────────────────────────────────┐

│如果附件一的本段1未经填写,委托人在目前和将来所制造和/或销售的所有│

│产品都应视为本合同中的“产品”(注23)。

 │

└──────────────────────────────────┘

§2.地区

┌──────────────────────────────┐

│如果附件一的本段2未经填写,代理人设立营业地的国家的整个领土│

│应视为本合同中的“地区”。

 │

└──────────────────────────────┘

附件二

 代理人所代理的产品和委托人

(第5.4节)

┌──────────────────┐

│本附件仅在经双方当事人填写后才能适用│

└──────────────────┘

代理人兹宣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其直接或间接地代理和/或销售或制造)

以下产品:

┌────────────────┬───────────────┐

委托人

 │

 产品

 │

 

 │

 │

 │

 │

 │

├────────────────┼───────────────┤

 │

 │

 │

└────────────────┴───────────────┘

附件三

广告·交易会和展览会

§1.广告(第6.2款)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经过同意的广告费用应由双方当事人按下列比例进行分摊:

委托人_____%

代理人_____%

┌────────────────────────────────┐

│如果双方未在上段的空格中填写数字,则各方负担其已经发生的广告费用│

│。

 │

└────────────────────────────────┘

§2.交易会和展览会(第6.3款)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参加“地区”内的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由双方按下列

比例进行分摊:

委托人_____%

代理人_____%

┌────────────────────────────────┐

│如果双方未在上段的空格中填写数字,则各方负担其已经发生的参加交易│

│会和展览会的费用。

 │

└────────────────────────────────┘

附件四

保证完成的最低目标

(第7.3款)

┌────────────────────────────────┐

│本附件仅在双方填写以下供选用的方式之一,从而确定了最低目标后才能│

│适用。

 │

└────────────────────────────────┘

代理人在每一年度中承诺向委托人转交的定单不能低于:

□ □□□□(货币金额)(注24)

□ □□□□(产品数量)

□ □□□□% 按照第7.1节约定目标的百分比。

如果在该年度末,上述目标没有实现,且非委托人的责任,则委托人有权选择

终止本合同,或取消代理人的独家代理权,或缩小“地区”的范围,但应提前一个

月通知。此权利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未实现保证完成最低目标的年度终了之后的两个

月内行使。

除非将来商定不同的数字,上述保证实现的最低目标应在本合同的期限内(包

括合同展期)的每一年度中适用。

附件五

 担保买方支付(注25)

(第10.2款)

┌───────────────────────┐

│本附件五仅在经填写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方才适用│

└───────────────────────┘

根据下述条件,代理人应担当担保买方支付的代理人。

担保买方支付的义务是指代理人承担向委托人偿付未付款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根据以下§2的选用方案)。该欠款委托人有权经顾客收取,而且未支付欠款并非

委托人的责任。保付货价的义务不包括委托人为上回拖欠款所发生的费用。

1.代理人应负责:

1.a □所有由其转交的业务

1.b □仅限于逐项明示约定的顾客或业务

2.代理人的责任应为:

2.a □无限的

2.b □限于尚未收回金额的(注26)__%

2.c □限于约定佣金的□□倍

3.代理人对所有授予担保买方支付的业务,有权收取□□%的额外佣金。

4.如果由于委托人明显的责任而造成损失,不成支付保付货价。

5.根据第16.2款,代理人无权收取佣金。但是担保买方支付的义务决不

应超过顾客应付总金额减去代理人佣金的金额。

委托商_____

代理商_____

附件六

佣金

§1.佣金金额(第15.1款)

1.1 简单佣金

佣金金额为□□%

1.2 根据销售合同价值(注27)而定的不同佣金标准

┌────────────────────────────────┐

│如果填写1.2小段,则将代替第1.1段适用。

└────────────────────────────────┘

销售合同达□□□□□ □□%

销售合同由□□□□至□□□ □□%

销售合同由□□□□至□□□ □□%

销售合同超出□□□□□□ □□%

§2.特别顾客/减少的佣金(第13.3款)

向以下顾客销售产品,代理人有权收取以下降低的佣金:

□□□□□□ □□□□%

□□□□□□ □□□□%

□□□□□□ □□□□%

□□□□□□ □□□□%

□□□□□□ □□□□%

□□□□□□ □□□□%

§3.谈判幅度和折扣(第15.3款)

3.1 谈判幅度

代理人对现行价格目录上所列的价格有百分之□□的谈判幅度。因此代理人可

以向顾客提出在此幅度内的任何折扣而不降低其佣金比例。

3.2 经认可的折扣

代理人有权向顾客提出以下折扣,但其佣金根据下列细表相应降低:

谈判幅度□□□□□□% 全额佣金

折扣

□□□□□□% 佣金□□%

折扣

□□□□□□% 佣金□□%

折扣

□□□□□□% 佣金□□%

折扣

□□□□□□% 佣金□□%

3.3 待商定的折扣

代理人承诺未经委托人事先以书面授权,不向顾客提出高于上述§3.2表格

上所列的最高折扣。

§4.经保险的赊欠款的佣金(第16.2节)

如果委托人就顾客无力偿付进行投保,并且其从保险人处得到了该款额(而不

是从顾客处收取贷款),则代理人有权收取:

□按保险人支付总额计算的佣金的一半。

□按保险人支付总额计算的佣金的全部,扣除委托人就解决顾客不支付所支付

的成本或费用。

附件七

代理公司改变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

(第20.5款)

委托人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如果:

□____________先生不再拥有代理公司____%以上的股份。

□____________先生不再担任代理公司的_____(注28)

职务。

同时,如果第21节的方案a适用,代理公司可以根据第21.4节的a(b)

由于________先生年高、体弱或有病而终止本合同,但按照以上条款其

不丧失商誉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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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贸易代理合同新


有关国际贸易代理合同新

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1条 定义

1.1 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 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商标: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条 委任及法律关系

2.1 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2.2 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2.3 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3条 甲方的责任

3.1 广告资料:中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辅助资料。

3.2 支付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

3.3 转介客户: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地区”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

3.4 价格: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利推销。

3.5 优惠条款:甲方提供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优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3.6 保证:甲方担保凡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实在出售时质量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地使用为限。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证。

第4条 乙方的责任

4.1 推销:乙方应积极促进“产品”的推销,获取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当规模和足够能力的推销机构,以利“产品”在“地区”的业务顺利开展和扩大。

4.2 禁止竞争:乙方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应制造、购买、获取订单、或协助推销与本协议“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国家商品,或将本协议内“产品”转销其他国家和地区。

4.3 最低销售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乙方从“地区”客户获得的“产品”订单,总金额应不少于______元。以后每十二个月递增百分之十五。

4.4 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承担在“地区”推销和获取“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报费、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4.5 “产品”价格与条件: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随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推销。在获取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内的一些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乙方确认接受后方为有效。乙方收到的“产品”订单,应立即转给甲方以便予以确认或拒绝。

4.6 督促履约:乙方应督促买户严格按照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的各项条款履约,例如及时开立信用证等等。

4.7 市场情况报导:乙方应负责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有关“产品”的市场报导,包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价格、包装、推销方式、广告资料、客户的反应和意见等。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应及时以电报通知甲方。

第5条 佣金

5.1 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经乙方获得并经甲方确认的订单,甲方在收妥每笔交易全部货款后,将按发票净售价付给乙方百分之 _________佣金。为了结算方便,佣金每月(季)汇付一次。如有退货,乙方应将有关佣金退还甲方。

5.2 计算基础:上述“发票净售价”系指甲方开出的“产品”发票上的总金额(或毛售价)减去下列费用后的金额,但以这些费用业经包括在毛售价之内者为限:

(1)关税及货物税,

(2)包装、运费和保险费,

(3)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

(4)退货的货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佣金。

5.3 甲方直接成交的业务:凡乙方“地区”的客户,虽已了解甲乙双方的贸易关系,或经甲方转介与乙方,但仍坚持与甲方直接交易,则甲方有权与之成交,保留百分之_________佣金与乙方,并将此项交易作为本协议第4.3款最低销售额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区”的客户在中国访问期间(包括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交易会)与甲方达成“产品”的交易,目的港为乙方代理“地区”者,甲方有权接受其订单,但不为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计入上述最低销售额。

5.4 超额佣金: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积极推销“产品”并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按实际出运金额计算),甲方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应另付乙方奖励佣金:

(1)超额百分之五十时,奖励佣金为百分之_________;

(2)超额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时,奖励佣金为百分之_________。奖励佣金在年度终了由甲方结算后一次汇付乙方。

第6条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延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期满______天前用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

第7条 协议的终止

7.1 终止:协议双方应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在下列条件下,每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后______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或

(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

(3)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8条有关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况;或

(4)如发生本协议第9条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_________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时。

7.2 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乙方特此声明: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损害,乙方放弃要求补偿或索赔,但终止本协议前甲方应付乙方的应得佣金仍应照付。

第8条 商标

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均属甲方产权,未经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注册。即使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按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取消本协议并且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9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迟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战争威胁、制裁、骚动、电力控制、禁止进口或出口、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或双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

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_________天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条 仲裁

凡有关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机构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者按照规定办理。

第11条 转让

要协议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12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 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12.2 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加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生效。

12.3 标题: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应限制或影响协议中任何条款的实质。

12.4 全部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以前其它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声明或保证,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对双方都无约束力。

12.5 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府贸易: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政府之间的贸易或甲方与乙方政府之间达成的交易,亦不适用于易货贸易或投标交易。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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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________ 单位:________ 单价:________ 总价:________ 总金额:________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________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________ 6.装运港口:________ 7.卸货港口:________ 8.保险:_______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______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付以支付(电汇或航邮付汇)。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________________银行提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10.单据: 小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第5条除外)航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__公司。 11.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________公司________ (电报: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___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 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其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条款下: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________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________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暂定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________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 本合同原本两份。经双方签字,各执一份,声明。 卖方:________ 买方: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商业代理合同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 委任兹委任______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为________地区________修理及销售之代理商。第二条 代理商之职责1.向该地区寻求货主欲购和修理________的询价单并转告制造商;2.报告本地区综合市场情况;3.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4.代表制造商定期作市场调查;5.协助制造商回收货款(非经许可,不得动用法律手段);6.按商定的方式,向制造商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第三条 范围为了便于工作,制造商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对此名录给予评述,提出建议或修正,供制造商备查;由于个别________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制造商应是的公证人,他将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第四条 佣金制造商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________结算总价值______%的佣金,逢有大宗合同须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先付______%,余额待修理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第五条 费用除下述者外,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1.在制造商指定的时间内对制造商的走访费用;2.特殊情况下的通讯费用(长话、电传、各种说明书等);3.制造商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 制造商的义务1.向代理商提供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2.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名录;3.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方面直接接洽;4.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第七条 职权范围就合同之价款、时间、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代理无权对制造商进行干涉,其业务承接的决定权属制造商。第八条 利害冲突兹声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理商不得作为其他厂商的代表而损害制造商利益。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制造商之意见;代理商担保,未经制造商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面泄露有损于制造商商业利益的情报。第九条 终止不管何方,以书面通知3个月后,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接的________的佣金仍然支付,不论这些________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第十条 泄密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不向任何方泄露制造商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第十一条 仲裁除第三条所述外,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之纠纷,提交双方选择的____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制造商: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代理商: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涉外合同:国际贸易代理合同


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第1条 定义

1.1 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 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_________国_________。

1.3 商标: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_________。第2条 委任及法律关系2.1 委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2.2 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2.3 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3条 甲方的责任3.1 广告资料:中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辅助资料。3.2 支付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3.3 转介客户: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地区”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3.4 价格: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利推销。3.5 优惠条款:甲方提供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3.6 保证:甲方担保凡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实在出售时质量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地使用为限。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证。第4条 乙方的责任4.1 推销:乙方应积极促进“产品”的推销,获取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当规模和足够能力的推销机构,以利“产品”在“地区”的业务顺利开展和扩大。4.2 禁止竞争:乙方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应制造、购买、获取订单、或协助推销与本协议“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国家商品,或将本协议内“产品”转销其他国家和地区。4.3 最低销售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乙方从“地区”客户获得的“产品”订单,总金额应不少于_________元。以后每十二个月递增百分之十五。4.4 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承担在“地区”推销和获取“产品”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报费、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4.5 “产品”价格与条件: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随时规定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推销。在获取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或合同内的一些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乙方确认接受后方为有效。乙方收到的“产品”订单,应立即转给甲方以便予以确认或拒绝。4.6 督促履约:乙方应督促买户严格按照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的各项条款履约,例如及时开立信用证等等。4.7 市场情况报导:乙方应负责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有关“产品”的市场报导,包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价格、包装、推销方式、广告资料、客户的反应和意见等。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应及时以电报通知甲方。第5条 佣金5.1 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经乙方获得并经甲方确认的订单,甲方在收妥每笔交易全部货款后,将按发票净售价付给乙方百分之_________佣金。为了结算方便,佣金每月(季)汇付一次。如有退货,乙方应将有关佣金退还甲方。5.2 计算基础:上述“发票净售价”系指甲方开出的“产品”发票上的总金额(或毛售价)减去下列费用后的金额,但以这些费用业经包括在毛售价之内者为限:(1)关税及货物税,(2)包装、运费和保险费,(3)商业折扣和数量折扣,(4)退货的货款,(5)延期付款利息,(6)乙方佣金。5.3 甲方直接成交的业务:凡乙方“地区”的客户,虽已了解甲乙双方的贸易关系,或经甲方转介与乙方,但仍坚持与甲方直接交易,则甲方有权与之成交,保留百分之_________佣金与乙方,并将此项交易作为本协议第4.3款最低销售额的一部分。如乙方“地区”的客户在中国访问期间(包括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交易会)与甲方达成“产品”的交易,目的港为乙方代理“地区”者,甲方有权接受其订单,但不为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计入上述最低销售额。5.4 超额佣金: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积极推销“产品”并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按实际出运金额计算),甲方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应另付乙方奖励佣金:(1)超额百分之五十时,奖励佣金为百分之_________;(2)超额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时,奖励佣金为百分之_________。奖励佣金在年度终了由甲方结算后一次汇付乙方。第6条 协议有效期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延续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在期满_________天前用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第7条 协议的终止7.1 终止:协议双方应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在下列条件下,每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要求纠正的通知后_________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或(2)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3)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8条有关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况;或(4)如发生本协议第9条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_________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义务时。7.2 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乙方特此声明: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损害,乙方放弃要求补偿或索赔,但终止本协议前甲方应付乙方的应得佣金仍应照付。第8条 商标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均属甲方产权,未经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注册。即使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按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取消本协议并且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第9条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迟延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战争威胁、制裁、骚动、电力控制、禁止进口或出口、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或双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_________天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第10条 仲裁凡有关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诉讼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机构申请变更。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者按照规定办理。第11条 转让要协议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12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12.1 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12.2 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加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生效。12.3 标题:本协议各项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应限制或影响协议中任何条款的实质。12.4 全部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以前其它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声明或保证,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对双方都无约束力。12.5 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12.6 政府贸易: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政府之间的贸易或甲方与乙方政府之间达成的交易,亦不适用于易货贸易或投标交易。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