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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动产买卖合同

有关动产买卖合同。

随着时代的发展,买卖交易在生活中也越来越常见,买卖的时候需要签订相应的买卖合同。合同是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一份规范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有关动产买卖合同,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有关动产买卖合同

动产买卖合同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_________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

_________。(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地点、产地、性质、用途等)

二、价款:

单价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元。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乙方应于订约后_________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

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3.交货方式:_________。

四、验收:

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人于受领第一条的标的后,应及时验收。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付款:

1.付款方式:甲方将所开出的发票和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2.付款期限:甲方预付_________元,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六、其他费用:

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如果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_________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_________元酌收运送费用。

七、担保:

担保人须对乙方保证,甲方能够按期支付价金,当甲方不能履行时由其对乙方连带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

九、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二、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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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买卖合同


合同范本网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了《动产买卖合同》,供大家学习参考。

动产买卖合同

核心提示: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_________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

_________。(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地点、产地、性质、用途等)

二、价款:

单价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元。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乙方应于订约后_________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

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3.交货方式:_________。

四、验收:

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人于受领第一条的标的后,应及时验收。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付款:

1.付款方式:甲方将所开出的发票和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2.付款期限:甲方预付_________元,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六、其他费用:

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如果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_________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_________元酌收运送费用。

七、担保:

担保人须对乙方保证,甲方能够按期支付价金,当甲方不能履行时由其对乙方连带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

九、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二、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有关动产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有关动产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立契约书人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茶具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仿古茶具精品、次品各一百组。(样式、规格另行列表)

二、价金:精品每组人民币xx元整,次级品每组xx元整,合计xx元整。

三、送货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四、送货日期:乙方应于订约后一个月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如有迟延,应依迟交部分的货款每按千分之二计罚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五、清偿费用: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惟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xx市xx县两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x元酌收运送费用。

六、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之人世间于受领第一条的茶具后,应即时验收。茶具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七、甲方应凭乙方所开出的统一发票及送货签收单将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八、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买方(甲方):xx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卖方(乙方):xx陶瓷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x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xxxx年x月x日

动产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买家):

地址:

乙方(卖家):

地址:

甲乙双方以合同法为依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兹就买卖_________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一、标的

1、名称:

2、型号:

3、数量:

4、质量:

二、货款

单价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元。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乙方应于订约后_________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如期送达。

2、交货地点:

3、交货方式:

四、验收

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人应于收到标的后,及时验收。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_________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付款

1、付款方式:甲方根据乙方所开出的发票数额按照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2、付款期限:甲方预付_________元,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六、其他费用

原则上运送费由乙方负担。如果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_________市区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_________元酌收运送费用。

七、担保

担保人须对乙方保证,甲方能够按期支付价金,当甲方不能履行时由其对乙方连带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九、特别条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5、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动产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立契约书人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x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茶具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一、买卖标的:仿古茶具精品、次品各一百组。(样式、规格另行列表)二、价金:精品每组人民币xx元整,次级品每组xx元整,合计xx元整。三、送货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四、送货日期:乙方应于订约后一个月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如有迟延,应依迟交部分的货款每按千分之二计罚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五、清偿费用: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惟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xx市xx县两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x元酌收运送费用。六、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之人世间于受领第一条的茶具后,应即时验收。茶具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七、甲方应凭乙方所开出的统一发票及送货签收单将货款一次付给乙方。八、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立契约书人:买方(甲方):xx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代表人:xxx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营业执照号码:卖方(乙方):xx陶瓷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代表人:xxx住址:身份证统一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xxxx年x月x日

上海市动产买卖合同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_________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

_________。(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地点、产地、性质、用途等)

二、价款:

单价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元。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乙方应于订约后_________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

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3.交货方式:_________。

四、验收:

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人于受领第一条的标的后,应及时验收。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付款:

1.付款方式:甲方将所开出的发票和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2.付款期限:甲方预付_________元,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六、其他费用:

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如果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_________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_________元酌收运送费用。

七、担保:

担保人须对乙方保证,甲方能够按期支付价金,当甲方不能履行时由其对乙方连带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

九、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二、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有关动产货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


有关动产货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xxx(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xxx(以下简称丙方)

今甲方xxx(卖方兼所有人)与乙方xxx(买方兼使用者)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本合约的标的物xx产品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xx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xx元

(2)余款xx元

(3)月息xx元。

第二条乙方预付xx元予甲方,余款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止,每月x日前各支付xx元。

第三条乙方与其保证人得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约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x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甲方于本合约订立的同时,将xx产品交与乙方,以交换乙方的支票,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x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xx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约。

第七条乙方若违反第二条的规定,即失去对xx产品的使用权,并应立即将该产品归还甲方。

卖方(甲方):

地址:

买方(乙方):

地址:

保证人(丙方):

地址:

xxxx年x月x日

动产货物买卖合同的范本


立契约书人x 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 x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茶具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仿古茶具精品、次品各一百组。(样式、规格另行列表)

二、 价金:精品每组人民币x x 元整,次级品每组x x 元整,合计x x 元整。

三、 送货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四、 送货日期:乙方应于订约后一个月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如有迟延,应依迟交部分的货款每按千分之二计罚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五、 清偿费用: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惟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x x市x x县两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x元酌收运送费用。

六、 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之人世间于受领第一条的茶具后,应即时验收。茶具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七、 甲方应凭乙方所开出的统一发票及送货签收单将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八、 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买方(甲方):x x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卖方(乙方):x x 陶瓷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买卖合同:动产货物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x 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 x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茶具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仿古茶具精品、次品各一百组。(样式、规格另行列表)

二、 价金:精品每组人民币x x 元整,次级品每组x x 元整,合计x x 元整。

三、 送货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四、 送货日期:乙方应于订约后一个月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如有迟延,应依迟交部分的货款每按千分之二计罚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五、 清偿费用: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惟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x x市x x县两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x元酌收运送费用。

六、 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之人世间于受领第一条的茶具后,应即时验收。茶具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七、 甲方应凭乙方所开出的统一发票及送货签收单将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八、 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买方(甲方):x x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卖方(乙方):x x 陶瓷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2023年动产买卖合同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_________事宜,订立本契约,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

_________。(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地点、产地、性质、用途等)

二、价款:

单价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元。

三、交货:

1.交货时间:乙方应于订约后_________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

2.交货地点:甲方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3.交货方式:_________。

四、验收:

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人于受领第一条的标的后,应及时验收。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五、付款:

1.付款方式:甲方将所开出的发票和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2.付款期限:甲方预付_________元,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交付,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六、其他费用:

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如果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_________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_________元酌收运送费用。

七、担保:

担保人须对乙方保证,甲方能够按期支付价金,当甲方不能履行时由其对乙方连带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

九、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二、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动产货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卖方x x x(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x x x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x x x(以下简称丙方)

今甲方x x x(卖方兼所有人)与乙方x x x(买方兼使用者)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本合约的标的物x x 产品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x x 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 前款x x 元

(2) 余款x x 元

(3) 月息x x 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x x元予甲方,余款自x x x x年x月x日至x x x x年x月x日止,每月x日前各支付x x元。

第三条 乙方与其保证人得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约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x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约订立的同时,将x x产品交与乙方,以交换乙方的支票,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x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x x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约。

第七条 乙方若违反第二条的规定 ,即失去对x x产品的使用权,并应立即将该产品归还甲方。

卖方(甲方):

地址:

买方(乙方):

地址:

保证人(丙方):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

不动产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委托丙方代理并见证甲乙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共同订立本合同,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信息描述

一、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该房屋用途为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以该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为准)。该房屋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号为_____字第_____号,所有权人为_____。

二、房产权属转移时,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__________。

三、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产权属状况、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该房产已做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 房屋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房产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元),此价格包括: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室内不可移动之装修及其它。

二、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认可乙方采取以下第_____种方式付款:

1、 现金支付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_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_____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_____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该定金待过户当日,自动转为购房款。

(2)甲乙双方在丙方协助下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_____%即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甲方在缴清房屋交付前各项费用后,当日乙方将总房款的_____%人民币_____元整支付给甲方。

2、 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预先支付总房款的_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_____元),作为保证双方履行合同的定金,该笔款项自支付_____方之日起视为定金已经支付。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_____日内,另外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_____元),连同先前支付的定金一并作为首付款。乙方应将该房产的首付款(该房产的成交价格减去银行实际贷款额)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①暂存丙方指定帐户,待房屋产权过户当日,划入甲方帐户。

②乙方将首付款直接划入甲方指定帐户。

③暂存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内,由银行监管该部分资金,待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完毕____日内,连同贷款额一并支付给甲方。此业务必须由甲乙双方与丙方另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3)在银行批贷手续完成时,甲乙双方必须配合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由丙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协助甲方办理剩余房款的收付事宜,乙方的银行贷款额会由银行内部自动转入甲方所开帐户。

三、关于税费

1、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乙双方自行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费,丙方协助甲乙双方进行相关税费的确认及计算工作。税费分担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

2、甲乙双方所交税费可由丙方代为缴纳,相关部门所开具的完税凭证、行政事业性收据、工本费发票等单据,待代理事项完成后,由丙方交付给付费的一方。

第三条 居间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因甲乙双方基于丙方的媒介服务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居间服务报酬,因此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按约定的数额和比例,由方向丙方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及代办过户费。

第四条 权属过户委托事项及相关费用

一、甲乙双方办理权属过户的所有证件资料准备齐全,由丙方提供权属过户代理服务,权属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的缴纳以本合同内容中的约定为准,甲乙双方按约定内容缴纳。未做出约定的,以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如需要办理银行贷款,由丙方提供合作银行及贷款服务,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 房屋交付

一、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并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该房产的物业交割手续。

二、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甲方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三、该房产交付前,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产交付并签订《物业交接单》后,因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由乙方承担。该房产交付时,甲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缴费凭证。

四、如该房产原产权单位要求立契过户前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并提前预付物业、供暖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五、甲方交付该房产的装修、设备状况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该房产资料的真实性和齐全性,并符合国家及______市房屋上市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委托上市房屋交易的合法权利。

2、甲方保证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上述房屋不再另售第三方,否则,除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赔偿外,还应支付给丙方总房款的_____%作为居间服务报酬,如已由乙方支付给丙方,则甲方应按此比例和数额支付给丙方。

3、如乙方需要申请银行贷款,甲方应保证随时配合乙方及丙方按时到银行提交资料并签字。

4、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约定时间与乙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按期如数缴纳合同内容中约定的由甲方缴纳的税费,超过期限视为违约。

5、甲方保证该房产在交易时没有权利瑕疵,不存在抵押、欠缴税费等情况。若有银行按揭,手续应已在本次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导致第三方主张权利,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代理费。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如数支付购房定金、购房款及由乙方缴纳的税费。

3、提供该房产过户交易和银行贷款时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4、若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及时向丙方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并到场签字。

5、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代理费。

三、丙方义务

1、见证并监督本合同的执行。

2、代办该房屋过户、贷款的相关手续。

3、在甲乙双方已交付丙方过户所需各项税费的前提下,代为缴纳。

4、甲、乙双方发生违约或争执等情形时,应出面予以协调。协调无效时,应采取中立态度,并证明事实。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甲、丙两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的,应及时通知乙、丙两方,并应在悔约之日起____日内双倍返还购房定金给乙方。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两方中一方悔约的,违约方应承担中介服务费,丙方有权在定金中优先收取。

二、甲方未履行房屋权属状况的告知义务而导致乙方发生重大误解并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丙方如未将其所知道的房屋权属状况向乙方作充分说明的,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该房屋总房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逾期____日未付清房款或未交付房屋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按期给付丙方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中介服务费的___%给付丙方违约金。

因乙方的原因逾期未申请办理房屋交易、权属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给付对方总房款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因丙方原因逾期未申请的,每逾期一日由丙方按中介服务费的百分之____分别付给甲、乙两方。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协议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房款全额退还乙方,丙方则应将甲、乙双方提交的相关过户所需证件和已支付的代理服务费退还提供方和支付方。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的争议事项,三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三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该纷争。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 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日内过户,如不能如期过户则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比例为:首期付款的每天万分之_____(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丙方:

公司盖章:

经纪人签字: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客服电话: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动产货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xxx(以下简称甲方)买方xxx(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xxx(以下简称丙方)今甲方xxx(卖方兼所有人)与乙方xxx(买方兼使用者)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第一条本合约的标的物xx产品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xx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1)前款xx元(2)余款xx元(3)月息xx元。第二条乙方预付xx元予甲方,余款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止,每月x日前各支付xx元。第三条乙方与其保证人得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约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x张交付甲方。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第四条甲方于本合约订立的同时,将xx产品交与乙方,以交换乙方的支票,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第五条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它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x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第六条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xx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约。第七条乙方若违反第二条的规定,即失去对xx产品的使用权,并应立即将该产品归还甲方。卖方(甲方):地址:买方(乙方):地址:保证人(丙方):地址:xxxx年x月x日

有关动产货物买卖契约书


有关动产货物买卖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x 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 x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买卖茶具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仿古茶具精品、次品各一百组。(样式、规格另行列表)

二、 价金:精品每组人民币x x 元整,次级品每组x x 元整,合计x x 元整。

三、 送货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或其所指定的地点。

四、 送货日期:乙方应于订约后一个月内按甲方指定的地点、组数如期送达。如有迟延,应依迟交部分的货款每按千分之二计罚违约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五、 清偿费用:原则上运送费、包装费由乙方负担。惟甲方所指定送货地点不在x x市x x县两界内,按实际里程数每公里x元酌收运送费用。

六、 甲方或其指定受领之人世间于受领第一条的茶具后,应即时验收。茶具如有瑕疵,应于受领后七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逾期乙方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七、 甲方应凭乙方所开出的统一发票及送货签收单将货款一次付给乙方。

八、 本契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买方(甲方):x x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卖方(乙方):x x 陶瓷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买卖合同:动产附买回条件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机械制造厂代表人_________简称甲方,承买人_________铁厂负责人_________简称乙方,兹为买卖(施盘)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合同条件如下: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第二条 试验期间以_____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第三条 前项试验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第四条 在试验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对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第五条 试验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验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于契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第七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或试验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验时,得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第八条 试验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验期终止日起算_____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卖方(甲方)(签字):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乙方)(签字):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产买卖合同的清偿_合同范本


近几年来,随着统一合同法的制定,民事立法的重心转向了物权法和民法典,在学术研究上也掀起了物权法研究的阵阵热潮。其中,物权变动模式的研究更是属于最热的潮流之一。据笔者所知,至少已经有五本正式出版的博士论文是直接与此有关的,其他的科研论文、教科书和学术专着中对物权变动模式的介绍和研究更是数不胜数,而且有不少民法学大家直接参与其中。

这些论着从制度体系、价值分析、历史溯源、中外比较等许多方面对物权变动模式作出了全方位的分析和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是,笔者有一个困惑始终没有得到比较满意的解答:物权变动与合同清偿制度的关系应该如何协调一致地给予论述。从制度体系的角度来说,物权变动和买卖合同的清偿至少是部分重合的,在该部分这两种制度应该保持前后的一致。

但是,现在的情形是研究物权变动模式的学者对清偿的性质问题或者语焉不详,或者只字未提;而研究合同法的学者在论述合同履行履行制度或者合同清偿制度制度时,又把该问题轻轻放过,或者一笔带过,也许他们认为这是属于物权变动研究的范畴,其结果是缺少系统阐述清偿性质的理论成果。

一般认为,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之一,而体系化是大陆法系的一个非常明显的形式特征,因此,对于中国法学来说,从体系化的角度对物权变动和合同清偿加以统一把握还是有意义的。笔者在本文并不试图表明笔者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态度,只是想谈谈在各种不同的模式下面,应该对清偿的性质作出何种解释,并进而对相关的制度作出安排。基于这个目的,笔者首先运用的是逻辑分析的方法,笔者认为除非有其他更为重要的理由,不应该随意破坏不同制度在逻辑上的一致性。当然,逻辑上的一致性应该让位于价值上的不同需求,并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或者说“外在体系”应该服从“内在体系”。

这种调整的结果就是造成了逻辑层面上的不协调,这种不协调尽管是必需的,也不影响法律的实际运用,但是,如果这种不协调过于频繁,附加理论过于复杂的话,体系的价值也许也就荡然无存了。因此,对于我们这种还没有立法上的约束,正试图进行立法的国家来说,也许选择对逻辑一致性破坏最小的模式也是应该考虑的因素之一。有很多的学术论文证明各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通过其他相关规则的共同运作,实现了相同的功能,因此从价值层面上来说所有的模式都是可以予以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逻辑一致性的重要性更为彰显,至少它使法律更为容易讲授、学习和运用,进而减少社会成本。

但是,泛泛研究清偿的性质势必引出许多与目的无关的论述,从而影响主题的凸显,因此,本文以动产买卖合同的清偿性质为例,具体论述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面应该如何对清偿的性质作出界定,并在适当的时候跳出动产买卖的范畴,在更为宽广的领域探讨清偿的性质。

二、意思主义下动产买卖合同清偿的性质

买卖中的意思主义是指“所有权的移转以债权契约为根据,既不须另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据刘家安博士考证,意思主义是法国18XX年《拿破仑民法典》的一项革命性创新,并贯彻了该法典的始终。之后,意大利、日本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相继继受了意思主义的立法。从意思主义的原初含义出发,意思主义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因为所有权随着买卖合同的成立而移转,所以,出卖人不负有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这体现在《拿破仑法典》第1582条,该条第一款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契约。

它只规定了出卖方交付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出卖方移转所有权的义务。甚至当事人无法通过订立买卖预约的方式实现将所有权设定为一项债务的目的,因为该《法典》158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买卖预约即成为买卖。

第二,因为所有权随着买卖合同的成立而移转,所以,在订立买卖合同的当时,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所以,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是无效的,这一点也明确地规定在《拿破仑法典》的1599条前段: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第三,因为所有权随着买卖合同的成立而移转,所以,就将来之物、种类之物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能到该物产生或者特定化之后才能生效。《拿破仑法典》第1585条前段规定:商品不按整批而按重量、数量与度量出售时,在商品尚未称重、计数目或量长度前,买卖并未成立。尽管对将来之物的买卖,该法典没有作出规定,但从同样的逻辑前提出发,经过同样的逻辑推演应该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拿破仑法典》的上述特点也许适合于农业时代的交易情况,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他人之物、将来之物、种类之物进行买卖的情形日益普遍化,维持这种格局或者完全继受这种规定将会与现实需求相脱节,因此,继受意思主义的意大利、日本都没有完全接受上述的规定。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76条规定: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1 、将物交付于买受人;2 、如果物的取得不立即发生契约的效力,则出卖人承担使买主取得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义务;3 、就被追夺和物的瑕疵向买受人提供担保。

第1478条第一款规定:如果缔结契约之时出卖人不享有买卖物的所有权,则出卖人承担使买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日本民法典》第555 条规定:买卖,因当事人相约,一方移转某财产权于相对人,相对人对之支付价金,而发生效力。

第560 条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的,出卖人负取得该权利并移转于买受人的义务。由此可以推知,尽管意大利、日本都继受了意思主义的“内核”,即标的物的所有权随着买卖契约的订立而发生移转,但是它们没有就此前提出发去进行逻辑推演,而是回应现实的需要作出了不同的修正。就是在法国民法典上,意思主义的上述特点也并没有过多影响交易的进行,因为通过配套的规定和判例学说的支持,意思主义的上述缺陷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弥补。

但无论如何,在意思主义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都不是根据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而发生的。这充分体现在:在他人之物、种类之物和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移转虽然不能发生在买卖合同生效之时,但也无需等到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之时。针对这三种情形而言,在出卖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将标的物特定化或将来物产生时,所有权立即自动发生移转,无需任何当事人的意志或具体行为的介入。

由此可见,即使在上述三种情形,所有权的移转仍然是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当事人并没有独立的移转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在意思主义之下,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已经依买卖合同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标的物的占有,毫无疑问,这种交付行为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因此,出卖人对合同的清偿也只能属于事实行为,这是意思主义模式下面对动产买卖合同清偿性质的解释的必然结论。

三、债权形式主义下动产买卖合同清偿的性质

债权形式主义的内涵和外延在理论上有争议,但主流的观点认为买卖中的债权形式主义的“内核”是:要使所有权的变动,除当事人间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另外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方式,而且如果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物权的变动也就无效,因此刘家安博士把这种变动模式称为“要因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下,动产买卖合同清偿的性质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清偿属于事实行为抑或法律行为?第二,如果清偿属于法律行为,那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除了所有权的移转以外,是否还要求有清偿的意思,即消灭债权的意思呢?在第一个问题上,奥地利和瑞士明显作出了不同的学说解释。在奥地利,交付仅仅是单纯的事实行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发生债权的意思合而为一,并无区别;而在瑞士法上,主流的观点则认为交付包含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它是独立于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而存在的,但该意思表示本身不足以发生物权的变动,尚须结合有效的债权合同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

因此在债权形式主义下,清偿的性质就有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应该把清偿的性质界定为法律行为,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正如刘家安博士着重指出的,创造一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的意愿与对此所有权予以移转的意愿不可能是一回事,后者与前者相比较,包含了新的因素,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在客观上是存在的。另外,这种界定也与契约仅以共同意志为基础的观念相吻合。第二,债权形式主义下,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是有效的,出卖人负有移转所有权给买受人的义务。但问题是,如果清偿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即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它怎么能够实现所有权的移转呢?因为所有权的移转要有效的话,除了债权合同应当有效以外,在合同清偿的时候,出卖人也应当对标的物拥有处分权,单纯的移转占有本身并不能实现所有权的移转。所以,一旦移转的是出卖人没有处分权的物,如尚属于他人之物或者出卖人交付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除非有善意取得等其他原因,买受人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把清偿界定为事实行为就会出现如下矛盾,一方面,在上述情形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应该发生变动,另一方面,所有权变动的要件又已经完全具备,所有权应该已经发生变动。把清偿界定为法律行为可以很好地化解这个矛盾,因为清偿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当然要求处分人拥有处分权。

第三,一般认为,只有法律行为才能进行代理,而代理清偿在现实中是极其普遍的。第四,毫无疑问,把清偿界定为法律行为,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就有适用的余地,这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在第二个问题上,国内的学者的论述要么完全没有,要么及其简略,要么只是引用台湾学者的观点,台湾的学者对该问题倒是有比较详细的分析检讨,德国的梅迪库斯对此也有一些阐述,但他们都是就清偿的性质统一论述,没有具体到动产买卖合同中的清偿意思问题。笔者在此想先对动产买卖合同中的清偿意思问题加以阐述,之后再分析其他合同的清偿意思是否存在。笔者认为,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动产买卖合同的清偿中,不仅应该有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而且应该具备清偿意思,即消灭债权的意思表示。

其理由如下:第一,从逻辑的角度来说,为什么所有权的移转必须有变动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而债权的消灭却无需相应的意思表示呢?难道说在清偿的时候,客观上仅仅存在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却没有消灭债权的意思表示存在的空间,债权是否消灭完全是法律规定的后果?这种判断不仅过于武断,而且在逻辑上没有保持一致性。第二,从具体的规则来看,一般认为,清偿的有效要件包括给付必需向有受领权人履行,而有受领权人必需拥有对债权的处分权或者有债权处分权人事后追认受领或者具备债权准占有的条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2 ,84中明确指出未经监护人准可未成年人不能解除任何债。

拉伦茨教授也明确指出,在德国,通行的学说认为,如果债务人为偿还对未成年人的债务而进行了给付,但他未将该物交付其法定代理人,他仍未免除债务,除非法定代理人同意由未成年人接受给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限制行为能力人得到最好的保护。

试问,如果清偿中没有对债权作出处分,为什么要求受领人对债权有处分权呢?尤其是,当债务人向未成年债权人清偿时,如果清偿的意思表示中仅仅包含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那么清偿的行为就属于未成年人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该也有效成立,从而债权应该因为清偿而归于消灭,但通说又认为在上述情形债权并不消灭,这就造成了逻辑上的相互矛盾。相反,如果认定清偿中包含有消灭债权的意思表示,债权处分权的要求就可以合理地加以解释,向未成年债权人清偿不消灭债权的观点也就有可靠的理论基础。第三,如果一方面认为清偿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另一方面主张有因主义,清偿本身不能带来任何有效的法律后果,只有结合债权契约才能使所有权发生移转,这就必需创造出一种新的理论来对此加以解释。

这种做法也不能说就不合理,但是这样一来它就给传统的法律行为学说增添了例外,而这种例外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因为,如果认定清偿中包含有消灭债权的意思表示,那么一旦债权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也就无效了,那么清偿行为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债权都没有了,还怎么去消灭呢,所以清偿行为也就只能归于无效,所有权也就不能移转,这就可以在不破坏传统法律行为学说的基础上对有因主义做出合理的解释。第四,这也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最大尊重。

如果当事人明确表明了其移转所有权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清偿债务时,基于意思自治的理念,似乎不应该使债权归于消灭。但是,如果清偿中不包含消灭债权的意思,只需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的话,在上述情形,我们很难说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清偿,因为它毕竟充分了清偿的要件,这样一来,债权就会因为清偿而消灭,但这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明显相悖。而如果认为清偿中包含有清偿意思时,就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上述情形中债权并不消灭。

但是,但我们把眼光从动产买卖合同的清偿中移转出来的时候,问题可能就产生了:在其他合同中的清偿中,按照逻辑一致性的要求,是否也要求有清偿的意思呢?

正是这个问题引出了学说上关于清偿性质的争议,其中反对在清偿时应该有清偿意思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在不作为债务和无需债权人受领的债务清偿中,没有清偿意思存在的余地。第二,如果以清偿意思为要件,当债权人受领给付而不表示清偿之意思,则债务人虽为给付但未清偿,这明显不合情理。第三,给付属于事实行为时,如果需要有清偿意思,那么未成年人将不能进行该种给付,这与通行的观点不符。第四,清偿的法定抵充规定意味着清偿意思不是清偿的法定要件。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足以成为反对清偿意思存在的有力支持。

首先,在无需受领的债务和不作为债务的清偿中确实不需要有清偿意思,但是这仅仅是例外的情况,正如在这两种债务的清偿中根本无需有受领权的存在,但不能由此否认受领权属于清偿的要件一样。因此,不能以此就否认在其他情形需要具备清偿意思。其次,如果债权人受领给付而不表示清偿之意思时,是否可以主张清偿不成立呢?民法上有一个基本原理就是禁止自相矛盾的行为,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债权人一方面接受给付,另一方面却主张没有清偿意思因此不能构成清偿,这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要求,其主张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因此该反对意见是难以成立的。第三,在未成年人能否进行事实给付或者能否接受事实给付的问题上,应该这么说,未成年人进行事实给付是可以的,这并没有违反具备清偿意思的要求。因为这种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消灭债权,属于未成年人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当然可以由未成年人进行。相反,我觉得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不能因为未成年人接受了事实给付就使债务人免除债务,其理由正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向未成年人给付权利并不能免除债务一样,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如果未成年人已经接受了给付,就应该如同未成年人已经接受了权利一样,由未成年人负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而债务人则负担继续清偿的义务。

最后,清偿的抵充规定不但不能否认清偿意思的存在,相反可以作为清偿意思存在的辅证。因为抵充首先适用的是由债务人指定的原则,债务人的指定无非就是明确其欲清偿的究竟是哪一宗债务而已,这难道不是清偿意思存在的间接证明吗?当然,如果债务人没有作出指定,也不能让法律关系长期悬而不决,因此法律必须作出法定抵充的规定,但这并不能否定通常情况下应该具备清偿的意思。

笔者主张清偿时一般应该具备清偿的意思,但这种意思并不是明确表现出来的,在大多数情形下,它是隐含于当事人的行为之中的,正如我们可以从买卖合同的清偿中抽取出物权合意一样,我们也可以从清偿行为中抽取出清偿合意,但是,这两种合意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事实上,这两种合意交织在一起,构成了清偿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即出卖人的移转所有权以消灭债权的意思与买受人的获得所有权以消灭债权的意思从相反的方向获得了合致。

四、物权形式主义下动产买卖合同清偿的性质

物权形式主义的内涵和外延在理论上同样有争议存在,但主流的观点认为买卖中的物权形式主义的“内核”是: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只需要有当事人之间有关物权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即可,买卖契约的效力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刘家安博士因此称该种变动模式为“无因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下面,买卖合同的清偿属于法律行为,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但问题是,清偿中是否必需包含清偿意思呢?基于债权形式主义下的第一、第二、第四个理由,应该认定物权形式主义下面同样需要有清偿意思的存在。但是,由于物权形式主义的主要特征在于其无因性,一旦认定需要清偿意思的存在就很难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物权形式主义下面不得不认定清偿中仅仅包含移转所有权的意思。但是,对债权没有处分权的人不能接受清偿,向未成年人清偿不能免除债务不仅是古罗马法的有效规则,也是制度价值的必然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样是民法的基本追求,因此,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不得不违反逻辑一致性的要求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仅仅从逻辑一致性的角度已经没有办法对物权形式主义下面清偿是否包含清偿意思作出说明。

五、结论

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上,我们很难单纯从价值的角度做出判断。因为,每一种立法模式都不是一个或者几个条文构成的,而是由一套的规则和判例学说组成的,这种模式的某一个条文也许有缺陷,但它可能已经通过另一个条文或者判例学说得到了弥补。

经过不断地发现缺陷和弥补缺陷的过程,每一种模式都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的需要,所以各个经济条件类似的国家才维持不同的立法规定。但是,弥补缺陷的时候往往顾不上逻辑了,因此每一种模式都无法在逻辑上完全保持前后一致。笔者并不是主张逻辑一致性是决定一切的标准,相反,笔者认为逻辑应该让位于生活和经验。但是,在每种选择都能满足现实需要的时候,也许我们应该考虑选择对逻辑一致性破坏最小的模式,因为逻辑一致性本身也蕴含着一定的价值。笔者以动产买卖合同的清偿的性质为例演示了各个规则在逻辑上的牵连,其目的也仅仅在于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