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代理合同/ 财政部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导航/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建委字[]第16号 年3月30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建委字[]第16号 年3月30日)。

随着经济的发展,合同对于我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它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代理合同主要是围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代理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你知不知道我们常见的合同有哪些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精心整理了《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建委字[]第16号 年3月30日)》,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够喜欢并分享!

委托方(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代理方(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94)财办字第24号文件,为了做好国家财政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部分财政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业务事项

1.项目开户行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配置情况,及时办理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

2.负责审查工程预、结算,参与审查建设项目概算和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工作。

3.对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签署审查意见。

4.对建设项目“拨改贷”本息豁免和核转、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

5.对基本建设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竣工结余等应缴财政的资金,要督促及时上缴财政。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将国家预算内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资金存入在乙方设立的帐户。

2.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人员负责办理好各项代理业务。

2.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办理资金的支付业务。严格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收入的上缴。

3.对委托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按时编报委托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按规定向甲方收取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1.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以当年委托办理中央部门的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与经营性基金拨款支出额和上缴财政的收入额(指上缴回收的拨改贷、特种拨改贷、部门基金贷款的本息和基本建设收入)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当年委托办理中央部门的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基金与经营性基金拨款支出额+当年上缴财政收入额)×费率。

2.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率为3‰。

3.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采取在上半年支付一次、年终清算的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自1994年9月1日起生效。终止协议,由甲乙双方商定。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签字:__________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签字:__________

jht868.com精选阅读

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建设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规、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四)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委托代理项目管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等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规定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中国建设银行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协议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分行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安全高效、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自年月日起,甲方代理乙方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乙方签发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一律由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代理付款。

第二条乙方应将申请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辖属个营业机构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批准。

甲乙双方应各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岗位职责等,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三条甲方应为乙方配备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含ic卡,下同)、压数机,并提供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含汇票申请书,下同)。

代理汇票专用章、压数机只适用于其他商业银行银行汇票签发机构(以下简称汇票签发机构)在签发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时的签章和压印出票金额。

第四条乙方应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按重要物品领用手续向甲方领用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按重要空白凭证领用手续定期向甲方领用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乙方对领用的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必须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其表外科目核算,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对甲方提供的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或压数机,应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做到三分管,营业日中午及终了,必须入保险箱(库)保管。电子密押器和ic卡应分别存放保管。

第七条乙方应在甲方所属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开立“同业存放款项”账户,存入足额资金,以保证及时移存其签发的银行汇票资金。该账户不足移存签发银行汇票资金的,乙方应在当日补足。

甲乙双方应按旬核对账务。

第八条乙方应保证其所属汇票签发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签发银行汇票。

第九条乙方应按签发的银行汇票上所记载的内容承担与甲方票据责任相对应的责任。

第十条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营业日(时间)前将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银行汇票第一联、第四联以及全额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转账支票送甲方所属××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甲方所属××机构据此将银行汇票资金从乙方“同业存放款项”账户转入“汇出汇款”账户。

乙方汇票签发机构当天作废的银行汇票凭证,也应一并送甲方所属××机构。

第十一条甲方保证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对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核兑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对其出票金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银行汇票,经中国建设银行各代理付款行查询确认后兑付。

第十三条甲方所属××机构、乙方汇票签发机构接到对乙方签发的银行汇票查询时,应及时查复。需甲乙双方协查的,甲乙双方间应在小时内给予回复,甲方或乙方接到回复后应及时查复。

第十四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其所签银行汇票在办理交接手续及移存银行汇票资金前兑付的情况,乙方应立即将该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银行汇票第一联、第四联及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转账支票送甲方所属××机构,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甲方应将银行汇票多余款及经确认未解付的未用退回款项,于当日至迟下一营业日上午划给乙方银行汇票签发机构。

第十六条乙方营业机构不得自行审核兑付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一律采用收妥抵用办法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乙方应按月对其汇票签发机构的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甲方应按季派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会同乙方对其汇票签发机构的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乙方必须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乙方汇票签发机构需要变更行名、营业地址、邮政编码、电报挂号等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甲方应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九条乙方对拟撤销的银行汇票签发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在撤销日前一个营业日终了,收缴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甲乙双方应在两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发生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丢失、被盗的,须按中国建设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在12小时之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并应及时查明原因,通报甲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按照《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代理汇票专用章、电子密押器、压数机的成本费。

二、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工本费。

三、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甲乙双方的违约行为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将银行汇票多余款、未用退回款项划转给乙方汇票签发机构的,除负责纠正外,对未划转款项按每日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超范围签章和压印,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七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规定移存银行汇票资金的,除负责纠正外,对未移存金额或移存资金不足的金额按每日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签发银行汇票,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乙方发生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丢失、被盗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查询查复,造成客户投诉或资金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操作规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擅自毁约,拒绝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乙方所属汇票签发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签发银行汇票,乙方应在停止日前一个营业日终了收缴该汇票签发机构的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并于两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

一、违反银行汇票章、证、押(压)管理规定,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内未予整改的;

二、发生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密押器、压数机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三、造成风险隐患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与其所签订的代理协议:

一、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全额移存银行汇票资金,致使不能及时清算汇票资金的;

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套取资金,以及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

三、因经营状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代理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乙方能自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乙方应在自行签发日前一个营业日终了,将代理汇票专用章、空白银行汇票凭证、电子密押器、压数机交给甲方,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乙方自行签发日前签发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中国建设银行在乙方自行签发本行银行汇票日后仍按本协议规定继续代理付款,直至乙方签发的所有中国建设银行银行汇票付款清算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调解。在调解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甲乙双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自甲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理人)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中国银行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经办行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要求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五)乙方对代理的大中型项目要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附表一至附表三);小型项目的统计报表由借款人向甲方报送,乙方经办行协助甲方催报和审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