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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

机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

现在,合同已经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了,一般开展工程项目前都需要签订工程合同来规范相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所以,我们签订合同时要注意遵循合法原则。那么,一份好的工程合同范本都有哪些内容?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机房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或许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甲方:_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住所: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详细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住所:__________

甲方经过招选,选定乙方作为移动电视基站机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并委托乙方负责移动电视基站建设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委托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机房建设合同

(二)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双方委派的工程代表:

甲方代表: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运作方式

(一)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甲方将机房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包括机房设计、施工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等所有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制订机房材料和机房建设设计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制订的要求和细则进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其间乙方涉及到的与施工有关的各项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解决,涉及乙方不能确定的技术的问题或特殊突发情况应和甲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按照甲方对机房基础和墙面板材的材料参数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要达到甲方要求及安全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二)机房的设计、选材、材料采购、机房装饰、地面防静电处理、材料搬运等。

(三)机房室内设备、空调、照明等电源布线(包括材料采购)。(见附件一)

(四)配合甲方进行设备的调试、调测。

(五)机房的接地及防雷处理(按国家标准,见附件一)。

(六)其它与基站机房建设有关的事宜。

第四条 工程价款与费用结算

(一)工程施工总价款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其中包含项目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二)付款方式:

1.乙方办理完毕所有站点的手续并经甲方认可后,甲方付给乙方总合同金额的30%作为工程启动资金。

2.机房建设完毕(包括机房建设装饰、电源引入、室内布线、设备接地线、避雷等)经甲方验收合格再付总合同金额的_______%。

3.剩余__________%工程合同款于工程全部完工__________个月后经甲方终验合格后全部支付完毕;

4、甲方将合同项下的应付合同款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帐户: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先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不开具或者开具不合格的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五条 工程期限

(一)工程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

(二)施工最后期限:____________;

(三)完工时间预计: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2.甲方负责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安装设备及附随设备的安装件,确保不影响施工进度;

3.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工程和施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具体程序及细节由甲乙双方协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甲方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________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附件,应共同遵循;

2.乙方应保证具备以下施工资质与条件,签约时应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书;

(2)施工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乙方负责应由甲方提供的设备由甲方存放处运抵施工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场所;

4.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基站机房材料采购、与业主协调、机房基础设计、整体施工等工作;

5.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每基站站点人民币  万元施工保证金,用于施工质量和完工时间的保证;

6.乙方在组织施工时应切实注意安全,凡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侵害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8.每一站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物由乙方负责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第八条 乙方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遵守甲方有关制度,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借甲方的名义在施工期间从事各种违法违纪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恪守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及其它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如将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甲方按移动电视发射基站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乙方每施工完一个基站即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二)乙方按甲方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三)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五)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七)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合同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八)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再由甲方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或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予以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部分从工程合同款中扣除(原则上施工期限每逾期一天扣罚保证金_______%),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工程延期或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自作主张,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双方应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单方中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工程施工费用总金额的_______%。

(四)乙方施工质量和要求达不到甲方预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完善和改进,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工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直至扣除乙方的施工费用;

(五)在系统运行中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运行故障,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全力配合甲方工作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以予以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纳施工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方可正式施工。本合同自交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章)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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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最新模板


由于现在人们的信誉度越来越低,更多人选择用合同来进行约束。工程项目开展前,有很多人都忽视工程合同的存在。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相关承包合同,因此签订合同前要尽量让双方认可,达成双赢。那么,请问你是在寻找工程合同的优秀模板吗?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最新模板”,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东方鼎臣广场

二、工程地点:上分线以东、发展大道以北

三、工程结构:框剪结构

总建筑面积约约6万平方米。

四、进场时间:

定于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图纸以内的全部

内容)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六、承包内容:

工程。

七、施工工期:

自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有效工期为 天。

八、工程质量:

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九、工程造价:本工程投资额约贰 亿元人民币。

十、结算方式和计价标准:

1、土建、装饰工程造价和安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按照现行《20xx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xx年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取费类别按工程类别。

2、预算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现场工作量签证单据

实结算。

3、工人工资单价:执行 元/工日。

4、施工措施费按取费标准的 %计算;

5、材料价格确定,甲乙双方共同考察市场,确定材料质量和价格由乙方组织购进,甲方在工地上比对材料数量并在购料单据上签字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6、乙方材料使用经甲方认可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 十一、付款办式:

1、本工程先由乙方垫资建设,从工程开工开始计算,完成每个月工程量的总价支付其 %。 拿到竣工验收报告30天后由甲方无息一次还清,到期不能还清,按所欠总额的1%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所建房产可全权拍卖处理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 18个 月后结清。 十二、协议履约金的支付与返还

1、自签订承包协议之日起两日内,乙方先付给甲方履约保证

金 万元,待正式施工合同签订后转为工程保证金。

2、协议签章、财务手续办完生效、甲方对乙方公司进行考察(公司、工地等),待甲方考察结束认可后,甲方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双方认可后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待工程完成主体时,返还乙方工程保证金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甲方在30日内返还给乙方剩余部分保证金。

4、具体事宜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

十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组织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并负责及时签证。

2、负责三通一平,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3、按乙方提供的进度报表及合同相关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协调施工期间的各种外界干扰。

5、施工期间配合乙方积极协调交通、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不影响乙方施工。

6、施工期间如有变更应提前五日为乙方出具变更通知书。

十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参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组织施工队及施工机械并作出施工进度计划。

2、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出具的变更通知书进行施工。

3、负责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待工程竣工一个月内移交甲方。

4、落实好各项管理措施,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盗,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5、在施工中由于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各种安全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及损失。

6、对于见证取样的材料,在进场前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材料试化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购。

7、按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搭设临建、堆放材料,做到文明施工。

8、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监理、建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9、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现场有关部门和职能人员的监督管理

10、施工期间发生矛盾,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寻求商量解决,严禁聚众斗殴,如在施工现场发生聚众斗殴事件,不论有无理由每次罚款二万元;严禁在工地或宿舍内赌博,发现时每次罚款贰仟元,罚

金在工程款中扣除。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押送公安机关处理,项目部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1、积极配合项目部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及时签订各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2、乙方施工人员家属探亲,禁止上工地现场,工地不安排住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项目部批准许可,并由本人做好家属的安全教育工作,小孩更应由家属严加看管。如发生意外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13、严禁在宿舍内用火烧饭和随意拉电线,以及烧电炉等违反安全管理行为,一经查实处没收器具并每次罚款200元。如发生意外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14、在施工中应做到精心策划、实施,乙方违规操作以及为完成本工程雇佣的人员造成他人伤害或自身受到伤害,均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夏天炎热,乙方如需安装空调,费用自付,用电按电表度数计算。

16、施工人员一律要参加人身保险,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 十五、违约责任

(1)、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上饶市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1.2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总日历日期:

1.3 质量等级:

1.4 合同价款: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 3.2 适用法律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 4.2 图纸提供套数: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第5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 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7.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7.8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 8.3 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8.4 向甲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 8.5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 8.6 成品保护的要求: 8.7 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8.8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 甲方代表批准的时间。

第10条 延期开工。

第11条 暂停施工。

第12条 工期延误。

第13条 工期提前。

第14条 检查和返工。

第15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 15.2 质量评定仲裁部门名称:

第16条 隐蔽工程、中间验收。

16.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

第17条 试车。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调整的条件: 19.2 调整的方式: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2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22.3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第25条 设计变更。

第26条 确定变更价款。

第27条 竣工验收。

27.1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 27.2 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

第28条 竣工结算。

28.1 结算方式: 28.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28.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28.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 28.5 甲方违约的责任:

第29条 保修。

29.1 保修内容、范围: 29.2 保修期限: 29.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 29.4 保修金利率:

第30条 争议。

30.1 争议的解决程序: 30.2 争议解决方式:

第31条 违约。

31.1 违约的处理: 31.2 违约金的数额: 31.3 损失的计算方法: 31.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第32条 索赔。

第33条 安全施工。

第34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第35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第36条 工程分包。

36.1 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6.2 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办法:

第37条 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

第38条 保险。

第39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第4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0.1 合同生效日期:

第41条 合同份数:

41.1 合同副本份数: 41.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41.3 合同书制定费用: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外)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筑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为完成某建筑工程而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具有 以下法律特点:

1.具有国际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属于不同国家或 地区的公司、法人;二是承包人须在外国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合同义务,即合同的 履行地是在承包人所属国以外的其它国家或地区,故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2.需要巨额资金,故合同标的常常很大,交易中通常都需要各种各样的银行 担保。

3.履约期长。

4.风险较大。为减少风险,合同中除预订有货币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外,通 常还含有价格调整条款、艰难情势条款等。

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 加酬金合同等。以下列举的是一个总承包合同:

 土木工程建筑承包合同

第一章 一般条款

定义和释义

1.1在本合同中,除按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词语应解释如下:

“业主”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其权利合法继承人,但不包 括业主的受让人,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

“承包人”指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某个或某些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他人代 表,继承人和业经认可的受让人。

“工程师”指第二章中所指定的工程师,或由业主随时任命且书面通知承包人 以代替指定工程师履行合同职责的其它工程师。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或由业主或工程师随 时任命的履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职责的任何工程现场监督,其权限上工程师书面通 告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建工程。

“合同”指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单价和价格表 (如果有),还可指标书、接受证书以及承包协议(如已完成)。

“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本合同以下条款规定增减。

“建筑设备”指工程施工和维修中或有关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或物品, 不论任何性质,但不包括旨在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某一部分的材料或其它物 品。

“临建工程”指工程施工或维修或有关工程施工或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任何标书更改中提及的规范,或由工程师随时可能增 加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指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对此种图纸所作的任何 更改,以及可由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同的其他图纸。

“工地”指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建工程施工所需的土地及其他场地,包括 地面、地下、在之上或通过部分,以及由业主所提供的用作临时储存或其它目的的 其它土地或场所,只要能按合同明文规定构成工地的组成部分。

“业经认可”指已经经书面认可,包括过后对口头认可的书面确认,“认可” 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规定在内。

1.2按合同上下文所需,单数含义的单词也可据有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 一样。

1.3合同条款的标题和边注不得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不得用于考虑解释条款 或合同。

1.4“费用”一词应视为含工地上或以外发生的间接费用。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2.1工程师必须按合同明文规定,履行作决断、颁发证书和发出指令等职责。 如业主签发的工程师任命书中规定其某些职责的履行得经业主专门认可,其要件 应在本合同第二部分予以规定。

2.2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任何职权,但必须将所有此种授权 书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和业主。在授权范围内,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 令或认可(仅限于此)对承包人和业主具有与工程师的指令或认可同样的效力。以 下规定属于例外:

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或材料的不予否认,不得影响工程师此后否认以及命令 拆毁、移动或拆除此种工程或材料的权力。

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决定不满意,其有权将此决定提交工程师确认、 取消或更改。

转让和分包

3.未经业主事前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所规定 或依合同而产生的任何收益转让,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按本合同规定到期或即 将到期的款项除外。

4.承包人不得转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工程师事前书面同意, 承包人也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分包,一旦同意分 包,此种同意不得免去承包人所承担的任何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他必须对任 何分包人、其代表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不履行和过失负完全责任,如同这些行 为、不履行或过失是承包人、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所为。以计件方式提供劳力不 得视为是本条所规定的分包。

合同文件

5.1以下要件得在合同第二部分规定: 用以起草合同文件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解释合同。

如果文件用一种以上语言作成,用以解释合同的语言也必须在第二部分中规定, 且将被定为“主体语言”。

5.2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规定优于其它任何构成 合同的文件的规定。以上述规定为准,构成合同的数个文件可视为能互相解释,如 意思含糊或不一致时,由工程师解释和处理,并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如工程师 认为,服从此种指令会使承包人发生额外费用,而此种费用是承包人由于上述意思 含糊或不一致而按理无法预见的,工程师应予以证明,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额外款 额以补偿此种费用。

6.1图纸由工程师独自保管,但须向承包人免费提供两份副本,承包人所需 的其余副本由他自己制作并承担费用。合同履行后,承包人须将全部合同图纸归还 工程师。

6.2承包人必须将按上述规定所提交的一份图纸副本留在工地,让工程师及 其代理,或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查阅使用。

6.3如工程师不在适当时间内再提供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 工程计划或进展便可能被延误或中断时,承包人必须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书中应 详细说明所需的图纸或命令,所需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不及时提供而可能造成的 任何延误和中断。

6.4如承包人按本条第3款规定索要图纸或命令,由于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 合理时间内提供,从而导致承包人误工和/或承担费用,工程师必须考虑此种延误, 以决定是否按本合同第44条规定延长承包人的工期,且只要有理由,承包人所 承担的此种费用必须得到补偿。

7.在施工期间,工程师全权负责随时进一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指示,以满 足工程正常施工和维护所需。承包人必须执行且受图纸和指示的约束。

一般义务

8.1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条款,对工程的施工和维护予以应有注意,且提供 此种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包括劳动管理在内的所有劳力(包括劳力监督)、材料、 施工成套设备及其它一切物品,不管其是临时或长期性质,只要合同明文规定需要 或根据合同合理推断需要。

8.2承包人必须对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恰当、稳定及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制定的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或临建 工程的设计或规格概不负责。

9.如经要求,承包人必须签署一承包协议,该协议由业主制定并承担费用, 协议应附带必要的修正条款。

10.为正常履行合同,在标书中,承包人应承诺按要求取得保险公司或银行 的保单或保函,或其它业经认可由承包人向业主负连带责任的担保,其数额不超过 验收证书中规定的保单或保函额,上述保险公司、银行或担保以及上述保单或保函 的条款必须经业主认可。此种保单或保函的取得或担保的提供,以及缔结保单或保 函的费用应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1.业主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其代理人在进行工程考察 时获得的水文及地质情况资料,标书必须视为是基于此种资料所制定的,但承包人 必须对资料的理解自行负责。

承包人也必须被视为已视查了工地及周围环境,查阅了可获得的有关工地资料, 且在提交标书前,对一切实际情况,从形式到性质,包括地质条件、水文和气候 条件、工程范围和性质以及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材料、到达工地的交通工具和所需的 食宿等感到满意,总之,承包人必须被视为已得到所有必要的资料,除涉及上述情 况外,还涉及风险、意外事件及其它一切可能其投标的情况。

12.承包人得被视为在投标前已对其工程标书,对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单 价和价格表(如果有)上所列的单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和完善性感到满意,此种投标 价格必须贯穿其所有的合同义务,适用于所有为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维护所必需的事 物,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然而,在施工期间,如承包人遇到除工地气候之外的其 它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依他所见,此种自然情况或人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 也无法预见的,承包人必需立即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如工程师确认此种情况或人 为阻碍是经验丰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工程师必需作证且业主支付承包人由 于此种情况而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因遇到此种情况或阻碍而:(1)为执行工程 师可能向承包人发出的与此情况有关的任何指示而发生的正当合理的费用,以及( 2)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时,承包人可能采取业经工程师认可的恰当和合理措施而 发生的正当合理费用。

13.除因法律或自然因素而不能之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施工和维 护工程,使工程师感到满意,且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工程师有关任何事项的的指令 和指示,不管合同中是否有规定,提及或涉及到工程。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处接受 指令和指示,或根据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4.1中标后,承包人得在第二部分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其 计划施工的程序方案,以征得工程师的认可。承包人还得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 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安排和方法的说明书,以供其参考。

14.2不论何时,只要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业经认 可的方案不符,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提供一份修改方案,对原有的方案作 必要的修正,以保证工程能在本合同第48条规定的期限内完工。

14.3承包人不得因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或经其认可此种方案或因提 供此种细节而被免除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

15.在施工期间,以及其后在工程师认为是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而必需时, 承包人必须行使一切监督权。承包人,或其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 (此种认可可随时撤销)应当随时在工地,一直进行监督管理。如工程师撤销对代 理人的认可,在接到书面撤销通知后,承包人必须尽快根据撤换规定,将其撤离工 地,且今后不得再在工地上以任何身份雇佣他,且用另外一位经工程师认可的代理 人予以替代。此种授权代理人或代表得代表承包人接受工程师的指令和指示,或按 本合同第2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和指示。

16.1承包人必须在工地上提供和雇用与施工和工程维护有关的:

(1)对本专业熟悉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规定监督工作的分代理人、 工头和领班,以及

(2)为正常和及时施工和维护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16.2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雇来进行或有关施工或工程维护的任何人员行为 不轨、或不能或疏于履行其职责、或认为其雇佣纯属不必要,工程师有权反对雇佣, 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其从工地解雇,未经工程师书面同意,此种人员不得再被雇 用到工地。凡被从工地解雇人员的职位应尽快由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选接替。

17.承包人负责按工程师提交的书面参考原图的有关点、线和面的规定,忠 实恰当地进行测定放线,如上所述,使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正确无误,并校准 工程的各部分,且负责提供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必要工具、设备和劳力。在施工中, 如任何时候在工程的位置、水平、面积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校正出现差错,应工程师 或工程师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改正错误以使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满意,改正费 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种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的书面资料差错而导 致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须由业主承担改正费用。承包人不得因工程师或工程师 代表对任何位置测定或任何线或任何水平面的检查而免去确保其正确无误的责任, 承包人必须仔细保护和保存工程位置测定中使用过的水准点、观测杆、测标及其它 物品。

18.在施工中,工程师如在任何时间要求承包人钻孔或进行挖掘勘探,此种 要求必须作成书面,且得视为是根据本合同第51条规定作出的附加命令,除非数 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有关此种预计工程的备用款。

19.凡有必要或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或任何正式成立的工程管理处的要 求,承包人必须自费提供和维护与工程有关的所有灯光、警卫、栅栏和看护以保卫 工程,或保障公众及其它人的安全和便利。

20.1从开工至按本合同第48条中的竣工证书规定的日期为止,承包人都 得对工程全权负责。只要工程师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签发了竣工证书,承包人 从部分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永久性工程的此部分负责,此部分的责任则 转至业主。此外,承包人必须对任何尚未完工而他得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权 维护负责,直至此种工程完工。如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出现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 不论何种原因,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风险外,承包人均得自费负责修理和修补, 以确保永久性工程竣工时处于状态良好,各方面都合乎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 示。如因除外风险而导致任何损害、损失或毁坏发生,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的要求 (如果有)以及本合同第65条的规定,如上所述,进行修理和修补,费用由业主 承担。承包人也必须对为完成未竣工程或履行本合同第49或50条规定的义务, 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

20.2“除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国敌 人行为、叛乱、革命、起义或兵变或篡权、内战、或不是由承包商的雇员、其转包 人单独制造和不是因工程管理而发生的*、*或混乱、或因业主使用或占用任 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或纯属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或因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 烧后的废料以及放射性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或任何爆炸物、核装置或核 装置部件的其它危险特性、以音速、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它飞行物的压力波以及 其他任何此种自然力的作用,其不能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所预见,也不能合理提供物 资或投保与之对抗,所有这一切在本合同中都被称为“除外风险”。

21.承包人必须以业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为防止合同规定的应由承包人 负责的除除外风险外的一切损失或损害投保,不论其由什么原因造成,此种投保不 得减少本合同第20条所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业主和承包人的保险除包括 本合同第20.1条规定的期限外,还包括因维护期开始前发生的原因而在维护期 内产生的损失或损害,以及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第49条或50条规定的义务而开 展任何工作期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投保项目包括:

(1)正在施工的工程,按其目前的合同价值,或按21条第2款可能规定的 附加款额,连同按替换价值计算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2)承包商带到工地上的建筑成套设备和其它物品,按其替换价值投保。

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不同意投 保,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 收据。

2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施工和工程维护而产 生或导致的任何人员伤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而受任何损失和作任何赔偿,且不 因所有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对下列事项所作或与之有关的补偿或损害赔偿除外:

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业主在任何土地面上、上方、下面、里面或经过部分施工或部分施工的权利;

按合同规定施工或维护工程而不可避免的人员或财产损失;

因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它不为承包人所雇用的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过失 所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 费、开支和费用,或曾由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承担的,但原本应当由业主、其 雇员或代理人或其它承包商负责的那部分涉及损失或伤害的赔偿。

22.2业主必须保护承包人不因与本条第1款规定事项有关的一切索赔、诉 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3.1在开工前,在不减少本合同第22条规定给他的义务和责任条件下, 承包人必须对任何可能由于或因施工或因履行本合同而给包括业主的财产在内的任 何财产,以及给包括业主的雇员在内的任何人员造成的重大或实质性损害、损失或 伤害进行责任保险,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事项除外。

23.2此种保险必须在一保险公司投放,条款得经业主认可,业主不得无故 不同意投保,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标书附件规定的数额。承包人必须随时应要求向工 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3.3保险条款中必须规定,承包人不得对可能得到保险赔偿的有关事项对 业主提出任何索赔,保险公司应保护业主免受索赔损失,且赔偿其有关的任何诉讼 费及开支和费用。

24.1业主不对因承包人或任何转包人的工人或其它雇用人员的任何事故或 伤害而根据法律应予支付的任何赔偿金负责,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其代表人 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玩忽职守引起的。除上述规定外,承包人得保护业主不因所有 此种损害赔偿,以及因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失。

24.2承包人必须就此种责任投保,保险公司得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故 不予同意,承包人必须在工地雇用工人的整个期间继续保险,并随时应要求向工程 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就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 人员,如分包人已经就此种人员的责任投保,且以业主为保险补偿对象,则承包人 上述的投保义务得被视作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必须要求此分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 师或工程师代表出示此种保险单和支付现行保险费的收据。

25.如果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第21、23和24条的规定投保和继续保险, 或未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就应由他投的其它任何保险进行投保,在任何此种情况下, 业主可购买和继续任何保险,支付此种必要的费用,且随时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将业主上述所支付的费用扣除,或将此作为承包人的负债追偿。

26.1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或州一切有关施工的制定法、法令、或其它法规、 或任何条例、或当地或其它合法*的地方法规以及所有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 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发布所有的通告和支付所有的 费用。

26.2承包人必须遵守以上任何制定法、法令或法规,可适用于工程的当地 或其它合法*的一切地方法规,以及上述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如违反上 述任何此种制定法、法令或法规、条例或地方法规,不得让业主受任何惩罚和承担 任何责任。

26.3如工程师证实业主应偿还已由承包人支付的此种费用,业主应偿付或 同意偿付承包人所有此种金额。

27.所有在工地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古物、建筑物和其他具 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址或物品,均应被业主和承包共同认定为是业主的绝对财产。 承包人必须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转移或破坏任何此种物品, 并在物品发现后不待转移,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并执行工程师代表的有关处置命 令,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28.承包人必须保护业主不得因在工程或部分工程中使用或涉及到任何建筑 设备、机械加工、或材料,从而侵犯与之有关的专利权、外观设计、商标或商号或 其它应受保障的权利而遭索赔或被起诉,并必须保护业主免受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 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支出或费用的损害。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必须承 担工程或部分工程所需的石头、沙子、砂砾、泥土或其他材料的运费、沙石产地使 用费、租金和其他费用或补偿(如果有)。

29.所有施工必需的活动,凡符合合同许可证的规定,必须开展,从而保证 不无故妨碍公众的便利,或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和占用,无论道路是 通向或是在业主或其他人的地产上。倘若发生此类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事件,承包人 必须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引而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开支和 费用的损害。

30.1承包人必须采取各种合理手段,防止连接或通向工地的任何公路或桥 梁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转包人的使用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尤其必须挑选路线、选择 使用车辆,限制和分散装载量,从而使因往来于工地的设备和材料的运输而必然造 成的异常交通尽可能地被合理限制,由此避免对公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0.2如承包人必需经部分公路或桥梁一次或多次运送建筑设备、机械或工 程预制件或预制部件,如不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措施,此种运送很可能损坏公路或 桥梁,承包人运送货物通过此公路或桥梁前必须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告之运 送货物的重量及其他具体情况,以及其拟对上述公路或采取的保护和加固措施。除 非在接到通知14天内,工程师以取消通知的方式指示不必采取此种保护或加固措 施,承包人将施行此种方案或施行经工程师要求修改后的方案,除非建筑工程清单 中含有一项或多项已由承包人标价的上述公路或桥梁保护或加固的必要项目,否则 其费用得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

30.3如果在施工期间或以后任何时间,承包人因施工损坏公路或桥梁而被 索赔,他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其后,业主将商洽解决并支付索赔款,并保护承包 人免受该索赔以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 的损害。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此种索赔或部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没有履行本条 第1和2款规定的义务,由工程师确认的因此种不履行而损失的款额必须由承包人 支付给业主。

30.4如果工程性质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按“公路” 包括船闸、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包括船只来予以 解释,并由此而施行。

31.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的要求,为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商及其工人,以及 为业主或其它合法*雇用的工人提供合理开展工作的机会,这些工人可受雇在工 地上或附近,从事不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作或由业主签订的与工程有关或附属工 程的任何其它合同规定的工作。然而,如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书面要求, 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它合法*提供由他负责维护的道路,或准许使用其在 工地的脚手架或其他设备,或提供其它任何类似性质的服务,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支 付有关此种使用或服务的费用,只要工程师认为合理。

3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地没有任何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储存或 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将所有残余物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清理出工地。

33.完工之后,承包人应将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 设施清理出工地,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显得整洁合乎标准,让工程师满意。

劳工

34.1承包人必须自己安排雇用所有当地或其他地方的劳工,并负责劳工的 交通、食宿和工资,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4.2只要合理可行,承包人应视当地情况,向工地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充足 的饮水和其他用水,让工程师代表感到满意。

34.3除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人不得进口、销售、 赠予、以物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烈酒或毒品,或允许或让其转包人、代理 人或雇员参与任何此种物品的进口、销售、赠予、交换或处置。

34.3 如上所述,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赠予、交换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任何武 器或弹药,也不得准许或容忍同样行为发生。

34.5在处理与雇工的关系时,承包人应适当注意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或其 他习俗。

34.6一旦爆发传染病,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为 治疗此种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34.7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制造或在雇员中 发生违法、*或混乱行为,以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4.8承包人必须负责让其转包人遵守上述规定。

34.9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34条就所有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 件作出规定。

35.如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工程师代表或 其办公室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汇报其在工地随时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劳工的 数量,以及工程师代表可能要求的有关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36.1所有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令,且应随时在制 造或加工地、工地或合同具体规定的其它地点,同时或在某一处,接受工程师可能 命令进行的检验。承包人要为任何工程或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检查、测 量和检验提供正常所需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承包人还必须应工程师 可能的选择或要求,在材料应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36.2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所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样品的费用应承包 人自己承担,否则应由业主支付。

36.3如合同明显默示或明文规定,一切检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对于仅 是负载检测和确认任何完成或部分完成的工程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本合同 作有详尽规定,可确保或准许承包商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中。

36.4凡是工程师命令所作的检验,而

合同没有默示或规定,或

(在上述情况中)没有如此详细规定,或

虽有默示或规定,但却是由工程师命令独立个人在工地之外、或在该检验物资 的制造或加工地之外的任何地点进行的,

如检验结果表明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工程师指令,检验费由承包人承 担,否则由业主支付。

37.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有权到工程现场,到任何工程准备地或工 程所需材料、制品或机械获得地,承包人应为其行使或获得此种到场权利提供一切 便利和帮助。

38.1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认可,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承包 人应为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供充分机会,以检查和测量即将被覆盖或遮掩的任何 工程,以及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在任何此种工程或地基作好或即 将作好检查准备时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工程师代表必须参加此种工程或地基的检 查,不得无故拖延,除非他认为检查没有必要,且由此通知承包人。

38.2承包人必须应工程师随时作出的指示,打开业已覆盖的工程某一或某 些部分,或在工程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并负责使之完好复原而让工程师满意。凡 任何此种工程部分是在履行本条第1款之规定后被覆盖或遮掩的,则打开和在工程 上或经过工程开通道,以及使之完全复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应由承 包人承担。

39.1在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命令:

把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按命令中具体规定的时间从工地换走,

用恰当合适的材料予以替换和

把工程师认为不合符合同规定的材料或工艺换掉或适当重新施工,无论其在之 前是否经过检查或作过中期支付。

39.2如承包人未执行此种命令,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业主应从承包人 处收回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杂费,或从应付给或即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予以 扣除。

40.1收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以 其认为必要的方式,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只要工程师认为必要,还必须在 停工期间妥善保护工程的安全。承包人根据本条款执行工程师指令而发生的额外费 用应由业主承担,除非此种停工是:

合同另行规定的,或

由承包人的某种违约而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由工地的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或

为正常施工或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安全而作的必要停工,而不是因工程师 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违约而产生的,也不是因本合同第20条规定的任何除外风险 引起的。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命令后__天内应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赔偿,否则将无 权得到额外费用。如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公平合理,他必须按本合同第44条 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此种支付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和/或停工时间。

40.2如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按工程师的命令停工,且停工90天后仍未得 到工程师作出的复工命令,除非此种停工属本条第1款第1、2、3或4项规定范 围之内,否则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工程师,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__天内准许对整个 工程,或停工的部分工程重新开工,如在此期间仍未获得开工许可,承包人可以, 但不一定必须,再作书面通知,按本合同第51条的规定将只影响到部分工程的停 工视为是对该部分工程的省略,或,如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视其为是业主废弃合 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41.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开工通知后,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在 工地施工,且必须迅速,不得延误,工程师明文同意或命令,或承包人无法控制的 原因除外。

42.1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就承包人应随时获得的工地的范围及授权他使 用此部分工地的命令而言,业主应根据合同有关施工命令的规定,随同工程师的书 面开工命令,提供承包人必要范围的工地,使其能够开始并按本合同第14条规定 的方案施工,此外应根据承包人给工程师的书面通知上的合理建议(如果有),在 施工期间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更大范围的工地,以保证承包人能按上述方案或建议迅 速施工。如承包人因业主不按本条规定提供工地而误工或发生费用,工程师应准许 延长工期,并由他确定一笔补偿此种费用的款项,该款项应由业主支付。

42.2承包人应承担因通往工地的所有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权而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也得支付为施工而应他的要求在工地之外食宿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

43.除按合同规定,工程整体完工前任何部分工程必须按时完工外,根据合 同第48条的规定,整个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该期限应从标书附录 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或以本合同第44条的规定而准许的延期时间为准。

44.除承包人违约外,如因额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由此而涉及的任何延 误原因、或特别恶劣的气候、或其它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使得承包人有权要 求工程延期,工程师应决定延期时间,并由此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如承包人在此种 工程开工后、或此种情况一发生、或按实情在其发生后的__天内,没有向工程师 代表提交详细说明他认为有权延期的报告而让此陈述当时便得到调查,工程师可不 予考虑额外工程或工程量的增加或其它特殊情况。

45.除合同另有相反规定外,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久性工程 不得在夜间或星期天进行,同时也不得在其他被当地认作是假日的时间进行,但下 列情况除外:因工程而不得已或为挽救生命、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而绝对必要,在 这种情况,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按传统需轮班或倒 班进行的工作。

46.不论是何原因使得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让工程师觉得太慢,因而无 法确保在规定或延长期限内完工,只要该原因不至于让承包人有权要求延期,工程 师必须书面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可同意加快 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因采取此种 措施而要求额外付款。如因工程师按本条款所作的通知的缘故,承包人需要求工程 师准许在夜间或星期日,如果其在当地被当做假日,或在其它被当地当做是假日的 时间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准许。

47.1如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第43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承包人应因违 约而向业主支付合同所规定之款额,此款额为定额赔偿金,而不是根据第43条规 定的期限与实际完工时间之差按天数进行处罚。业主可在不损害其他收款措施的情 况下,从他手中掌握的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种赔偿金。此种赔 偿金的支付或扣除不得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免除他的其它任何合同所规 定的责任和义务。

47.2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如有某部分工程已由工程师按本合同第48条确 认为完工,且已被业主占用,如在此后出现任何延误,而本合同又无另行规定,因 延误本应处罚的定额赔偿金则应按已完工的工程的价值所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予 以扣减。

47.3如要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工程全部或部分完工的奖励支付事项,此规定 应列在第二部分的第47条中。

48.1当工程全部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所有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后,承包人 可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发出有关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此种通知和承诺必须作成书面形式,且应被视作是承包人要工程师发放工程竣 工证书的要求。工程师应在此种通知送出后__天内或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书, 并交业主一本副本,注明他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圆满完工的日期,或向承包人 发出书面指示,具体说明他认为在发放此种证书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一切工作。在 发出此种指示后,工程师还应通知承包人关于此后以及在指示中所提及之工程完工 前,可能出现且影响工程实际完工的任何欠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所指明的工 程并修正一切所指明的欠缺后,承包人有权在__天之内收到竣工证书。

48.2同样,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就以下情况,承包人可要求,且 工程师应颁发竣工证书:

合同中单独作有完工期限规定的部分永久性工程竣工,以及

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体部分已竣工,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有或使用。

48.3如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实质性完工,且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 验,工程师可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颁发此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颁发此种证书, 承包人应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内完成此部分工程中一切尚未完成的工作。

48.4在工程全部完工前就永久性工程的某一部分发放竣工证书,并不视为 已经完成任何所需的地面或地表还原工作,证书中明文规定的除外。

维修及欠缺

49.1本条款中“维修期”一词指标书附录所指的维修期,从工程师按本合 同第48条规定确认的竣工日开始计算,如工程师根据上述条款发出了多份竣工证 书,则分别从其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就维修期而言,“工程”一词须作相应解 释。

49.2为按合同规定条件在维修期满时或其后尽快将工程交给业主,除合理 损耗外,为让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必须尽快完成本合同第48条中规定的在完 工日尚未完成的工作(如果有),以及完成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_ _天内因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在维护期满前的检查而可能书面要求承包人完成的诸 如修理、修正、再建、调整,以及修正欠缺、缺陷、缩误和其他毛病等一切工作。

49.3如工程师认为此种工作是因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的要 求所至,或因承包人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明示或默示不论)所至,一切费用应由承 包人承担。如工程师认为此种需要是其他原因所至,则应对此种工作进行估价,并 按附加工程支付。

49.4如承包人未完成工程师要求的上述此种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完成, 如工程师认为,按合同规定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业主应向承包人追偿 由此发生的一切直接或间接费用,或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 扣除。

50.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指令,对施工过程或维修 期内出现的任何欠缺、不足或缺陷进行检查。除非根据合同,此种欠缺、不足或缺 陷应由承包人负责,否则上述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此种欠缺、不足或缺 陷如上所述属于承包人的责任,上述检查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且他应按本合同第 49条的规定,自费对其进行修理、修正和补救。

变更、增加和省略

51.1如工程师认为必要,他应对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工作 量作相应变更,且他有权因其它任何理由,命令承包人作出且承包人必须作出以下 变更:

增减合同所规定的工程量,

省略任何部分工程,

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或类别,

改变任何部分工程的平面、型线、位置和面积,

增加竣工所需的任何额外工程,

但此种变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合同失效,此种变更所需的一切费用(如果有) 应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51.2如无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任何此种变更。然而,如工程 量的增减不属本条规定的应作命令的范畴,而是因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的规定 所至,则不要求有书面命令。另外,如工程师因任何原因认为有必要口头作此种命 令,承包人必须服从,且工程师对该口头命令的确认书,不论在命令执行前或后给 予,都应被视作是本条款所指的书面命令。此外,如承包人在__天内书面向工程 师要求确认,而工程师在__天内未用书面驳回此确认,其应被视为是工程师所作 的书面命令。

52.1凡由工程师命令增减的工程,如工程师认为可行,均应按合同价格予 以估价。如合同所列的价格不适用所增减的工程,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出合适 的价格。如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应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恰当的价格。

52.2如工程师认为,涉及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质或量的增减,使得本合 同中所列的任何工程项目的价格因此种增减而不再合理或不切实际,工程师和承包 人则应协商一个合适的价格。如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应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恰 当的价格。

除非在命令作出之后尽快,如是额外或增加工程,则在工程动工前或之后尽快 以书面形式:

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要求额外支付或更改价格,或

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否则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或减少工程 量,或按本条第2款变动价格。

52.3竣工验证时,如发现增减工程的费用超过验收证书所注明数额的__ %,除去所有的规定费用、临时费用和零工补贴外,如有任何是因:

变动命令累计所至,以及因

修正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估算工程量所至,所有临时费用、零工补贴和本合同 第70条第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除外。

若非其它原因,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协商予以调整,或,如协商不果, 则由工程师在考虑所有材料及相关的,包括承包人的场地及合同的一般间接费用 在内的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决定。

52.4如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将增加或替换的工程按零工计价。 此种工程承包人所得报酬应根据合同中的零工细目表的条件,按其标书中所附的价 格予以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实其支出,并应在订材料之 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单以求批准。

所有按零工计价的工程,在工程进行期间,承包人必须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 详细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此种工程雇用的所有零工的姓名、职务和工作时间,以 及两份说明书,标明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按上述细目表纳入增加 费用计算内的设备除外)。如清单和说明书正确无误,工程师代表将认同且在其中 一份上签字,然后退还给承包人。

每月底,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所使用的劳力、材料和设备(上述规 定的除外)的价目清单,如不按时提供完整的价目清单,承包人将无权得到支付。 如工程师有理由认为承包人无法按上述规定提交清单,他将有权决定把此种工作或 作为零工,按工时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支付,或按他认为公平合理的价格予以 支付。

52.5承包人应每月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报告,尽可能全面详尽地索要他 所认为有权要求的一切额外费用,以及陈述上月他按工程师的命令所作的一切额外 工作。

凡未包括在报告中的工作或费用不能在中期或最后给予支付。但如承包人在最 初曾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想就此种工作要求索赔,即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师也 有权要求对此种工作或费用给予支付。

设备、临建工程和材料

53.1承包人所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抵达工地后,应 视作完全用于施工,承包人不得移动它们或其任何部分,经工程师书面同意,将它 们从工地一端移到另一端除外,工程师不得无故不予同意。

53.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从工地将所有上述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及 按合同所提供的材料的剩余部分清理走。

53.3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建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概不负责,本合 同第20条和第65条规定的除外。

53.4如承包人因工程所需而要进口任何建筑设备。业主必须应承包人要求 协助其从政府处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述规定清理现场时重新出口此种建筑设 备。

53.5业主应在需要时协助承包人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 结关。

53.6其他任何影响建筑设备、临建工程设施和材料的条件必要时应在第二 部分的第53条予以规定。

54.本合同第53条的执行不得视为默示工程师认可该条款所指的材料或其 他事项,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使用任何此种材料。

测定

55.建筑工程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数量,不应视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 务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

56.如无另行规定,工程师应通过测定判断按合同所完成的工程的价值。如 他要求对某部分或某些工程进行测定,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授权代理人或代表,该代 理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合格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进行此种测 定,并提供工程师或其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情况。倘若承包人未参加或忽略或忘 记派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所作的测定或他认可的测定应被视为是对工程所作的正确 测定。如永久性工程是靠记录和图纸进行测定,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 如应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当在__天内与工程师代表一起检查并认可此种记录和 图纸,一经认可,承包人应在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与检查,记录和 图纸应被视为正确无误。如检查完此种记录和图纸后,承包人不予认可或虽认可但 不签字,该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视为正确无误,除非承包人在此种检查后__天内书 面告知工程师代表,他认为记录和图纸中哪些不正确,并要求工程师予以裁决。

57.工程测定应采用净值,不管一般习惯或当地惯例如何,除非本合同另有 明文规定。

暂列款

58.1“暂列款”是指合同中规定且列在建筑工程清单上的,按工程师的指 令及自由处置的一笔用于施工、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或用于意外事故的金额,可 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用。凡涉及与暂列款有关的工程、供应或服务的款项, 只有经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同意或决定使用的方能列入合同价格。

58.2就每一笔备用款,工程师有权命令用于:

施工,包括应由承包人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合同第5 2条规定用于此种施工或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的费用。

由下文所规定的指定转包人的施工,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由此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应按本合同第59条第4款的规定确定并支付。

承包人所购买的货物和材料。由此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应按本合同第59条第 4款确定并支付。

58.3凡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提供与暂列款有关的开支的所有报价单、发 票凭证、帐目或收据。

指定分包人

59.1所有在合同暂列款项下施工或提供任何货物、材料或服务的已由或将 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或挑选的专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以及所有根据合同 规定,得到承包人任何分包工程且由此施工、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人,均应被 视为是由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本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59.2承包人不得因业主或工程师的要求,或被认为有任何义务而雇用其有 理由反对的,或不与其签署含有下列规定的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就工程、货物、材料或服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即指定分包人将对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所规定的承包人应对业主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不让承包人再履行此 义务和责任,且不让其受因履行此种义务和责任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或因不履行 此种义务或责任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 和费用的损害,以及

指定分包人应使承包人不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雇员的过失而受任 何损害,不因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和雇员不当使用承包人按合同所提供的工程 设备或临建工程而受损害,以及不因上述所有的索赔而受损害。

59.3如暂列款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任何设计事项或对任何一部分永久性 工程的详细规定,或说明工程所使用的任何设备的规格,此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文 规定,且写进指定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提供此种服务的指定分包 人应不让承包人承担此种服务,且不让承包人因未履行此种义务或因履行此种义务 而引起的或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而受损害。

59.4就指定分包人所进行的所有施工,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而言,应 纳入合同价格中的有:

按工程师的指令及根据分包合同,已实际由或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款项;

涉及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如果有)由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或可能由工程师 按本合同第58条第2款所命令的,且可根据本合同第52条确定的款项;

就所有其他费用和收益而言,应采用用一百分比率乘以实际支付或即将支付的 款额所得出款项计算,如建筑工程清单已有对有关暂定款列定一个比率的规定,则 应按承包人就该项目列定的比率予以计算,如无此种规定,则应按承包人在标书附 录所列的,且建筑工程清单已就该具体项目作出认可的比率计算。

59.5在按本合同第65条出具任何证书前,若其包括有有关任何指定转包 人所完成的工程,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的任何付款,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 供充足证据,证明包括在先前证书中的有关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或货物、材料或服 务的付款,已全部由承包人支付或清偿,否则将视为拖欠,除非承包人:

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充足理由不予或拒绝此种付款支付,且

向工程师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他已就此书面通知该指定分包人,

业主有权在工程师出具证书后,向该指定分包人直接支付按规定应由承包人向 该指定分包人支付,然而却没有支付的所有款项,留置款除外,然后从业主应支付 或即将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将此笔付款抵销。

如工程师已出具证书,且业主已直接作出上述支付,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出具任 何其它证书,应把业主直接支付的上述款项扣出,但工程师不得拒绝或延误出具按 本合同规定应出具的证书本身。

59.6如上所规定,如果指定分包人在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中 对承包人承担的义务期限超过本合同所规定的维修期,承包人应在维修期满后,随 时把此种义务在期满前所产生的利益应业主的要求转让给业主,费用由业主承担。

证书和付款

60.1除另有规定外,付款应按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分月进行。

60.2如业主向承包人预付有关建筑设备和材料的款项,付款和还款的条件 应在第二部分第60条中予以规定。

60.3如因施工需从施工所在地国的他国进口材料、设备,或因工程或任何 部分工程需由此种他国输入的劳务完成,或因任何其它情况必需或必要,合同项下 的某部分付款需按本合同第72条的规定用有关外汇进行支付,支付条件应按合同 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处理。

61.除本合同第62条所述的维修证书外,任何证书不得视为是对工程的认 可。

62.1只有工程师签发了维修证书且交给业主,说明工程已完工,维修情况 令他满意,才能视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工程师应在维修期满后,或,如工程的不同 部分适用不同的维修期,在最后一个维修期满后__天内签发维修证书,或在所有 在此维修期中,按本合同第49和第50条规定,命令进行的工程完成且令工程师 满意后立即签发,本条款必须全面执行,不管先前业主是否已进入、占有或使用工 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维修证书的签发不得作为按第二部分第60条的规定向承包 人支付第二笔留置款的前提条件。

62.2业主不得因本合同或施工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对承包人负责, 除非承包人在签发本条款规定的维修证书前,就此种事项已提出书面索赔。

62.3尽管签发了维修证书,承包人以及业主(但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仍应对发生在证书签发前而在证书签发时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负责,为决定此种 义务的性质及范畴,应视本合同继续对合同双方有效。

补救和权力

63.1如果承包人破产,或被法院下达了破产者产业管理接收令,或递交了 破产申请,或因债权人而处置或转让财产,或同意在债权人决议委任的检查委员会 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其是一个公司,将被清算(不是因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 愿清算),或承包人事先未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合同,或其货物被四,或工 程师书面向业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

已经撤销合同,或

没有正当理由但却不开工,或在收到工程师要求继续工程的书面通知后,停工 __天,或

在收到工程师书面通知,说明某些材料不适用或某工程应予否决后__天内未 从工地搬走这些材料,或未拆毁此种工程重建,或

不按合同施工,或长期或公然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尽管工程师已书面提出警告, 或

不顾工作质量,或无视工程师的指示,分包任何合同部分,

此时,业主可在书面通知承包人__天后进驻工地,并将承包人逐出,由此不 会造成合同无效,或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或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工 程师的权利和权力,业主可自己完成工程或另雇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为完成工程, 业主和其他承包人可充分使用其认为合适的,按本合同规定被视为是专门为施工 而保留的建筑设备、临建工程和材料,业主可随时出售上述任何建筑设备、临建工 程和未使用的材料,并将出售收入抵付按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支付或可能支付给他的 任何款项。

63.2业主进驻工地并逐走承包人之后,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或通过了解 双方当事人,或在作过他所认为恰当的调查或咨询之后作出安排或决定,并证明到 此种进驻与被逐时为止,按事实上已完成的合同工程,承包人已获得或理应获得的 款项(如果有),以及计算出上述任何未使用或只部分使用的材料、建筑设备和临 建工程的价值。

63.3如果业主按本条规定进驻工地并逐走承包人,他应在维修期满,且所 有施工和维修费、延误完工赔偿费(如果有)、和业主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被核实, 且经工程师证明后,方才负责对承包人按合同进行支付。此时,承包人有权得到的 款额(如果有)仅为工程师证明因他妥善完工而应得的款额减去上述款项之差。如 上述费用超过承包人妥善完工应得的款额,经要求,承包人得向业主支付此超出部 分款额,超出部分应视为承包人对业主的负债,且可照此收回。

64.如在施工或维修期间,因工程或部分工程发生或涉及任何意外、或事故、 或其他事件,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需马上进行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以保 证工程的安全,而承包人无法或不愿马上进行此种工作或修理,业主可雇用并支付 他人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认为必要的此种工作或修理。如工程师认为,业主所 进行的此种工作属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自己付费完成的工作,业主由此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或从其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在此种任何紧急事件发生后,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根据情况,尽快书面告知承 包人。

特定风险

65.本合同任何条款均服从以下规定:

65.1任何责任,不论属于赔偿或其它,也不论其是有关或涉及工程(以下 提及的任何特定风险发生前,已按本合同第39条宣布为不适用的工程除外)、业 主或第三当事人的财产的毁坏或损坏,或有关或涉及人员伤亡,只要是因以下所规 定的特定风险导致,承包人概不负责。业主必须保证承包人不受上述情况以及由此 所引起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开支和费用的损害。

65.2如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从附近运往工地的材料,或承包人其它用于 或旨在用于工地的任何财产因上述特定风险受到毁坏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下 偿付:

因此而被毁坏或损坏的任何永久性工程或材料,

以及,只要工程师要求,或工程完工所必需,按成本费加上工程师证明合理的 利润为基准支付;

恢复或补偿工程被如此毁坏或损坏的部分;

恢复或补偿承包人用于或旨在于工程的此种材料或其它财产。

65.3因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射弹、导弹、弹药、或军用炸 药的爆炸或冲击(不论时间和地点)所导致有毁坏、损害、受伤或死亡应被视为是 上述特定风险的结果。

65.4除本条以下关于战争爆发的规定外,业主应偿还承包人因上述特定风 险而发生的任何施工额外或附加费用,在任何特定风险发生前按合同第39条视为 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不在此列,承包人一旦知道此种费用增加,必须立即书面通 知工程师。

65.5特定风险指战争、战争状态(不论宣战予否)、侵略、外国敌对行为、 本合同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核危险和声波风险、或与正在或即将施工或维修的 工程所在地国有关的反叛、革命、*、军事政变、篡权、内战,或(只是由承包 人或其分包人的雇员和因施工引起的除外)*、动乱或混乱。

65.6在合同执行时,如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予否,是否在财 政或其他方面对工程造成了重大影响,除非本合同按本条款规定终止,否则承包人 都应继续尽力完成工程。业主在战争爆发后随时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 旦此种通知发出,除本条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第67条的规定外,合同应当终止, 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与以前任何违约有关的一切权利。

65.7如合同按上一款规定终止,承包人应迅速从工地移走所有建筑设备, 并向其分包人提供同样的转移设施。

65.8如果合同如上终止,应承包人所得的暂付款项中尚未包括的在终止之 日前已完成工作的款项,业主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支付给承包人,此外还应支 付:

所有有关临时单据应予支付的款项,只要单据所含的工作或服务已经完成,如 此种单据所含的工作或服务只完成一部分,则只支付经工程师确认的应予支付的那 一部分款项。

因工程而订购的材料或货物的合理费用,包括已运交承包人的和承包人按法律 有义务接收的材料或货物,业主向承包人付款后,这些材料或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 产。

经工程师确认的,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只要本款上述各 种费用未将此费用包括在内。

本条第1、第2和第4款所规定的追加付款。

本条第7款所规定的搬迁建筑设备的合理费用,如果承包人要求,包括将此设 备运回到承包人注册国的主要设备堆置场的费用,或运至其他地点的费用,但此费 用不得超过运回注册国的费用。

合同终止时,遣返承包人雇用在工程上或与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的合理费用。

对本款项下业主应予支付的款项,业主有权用承包人的应付款来抵冲,包括建 筑设备及材料的预付款的未偿余额,以及其它任何在合同终止日按合同条款业主有 权向承包人回收的款项。

失效

66.如合同缔结后爆发战争,或出现双方无法控制的其它情况,使得任何一 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双方被解除了继续履约的义务, 由业主对已完成的工程而支付承包人的款额应当等于按本合同第65条规定之金额, 即如果合同根据第65条之规定终止时,应当支付的金额。

争议的解决

67.业主与承包人或工程师与承包人因合同或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 的任何争议或分歧,无论是在施工中还是在完工后,无论是在合同终止、撤销或违 约前后,首先应当提交工程师解决,应任何一方要求后__天内,工程师必须将其 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按以下规定提出仲裁外,此种有关上述所有事项的 决定为最终决定,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的,且立即对业主和承包人生效,承 包人应继续施工并尽一切应有的注意,无论他或业主或承包人是否要按以下规定提 请仲裁。在工程师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后,如__天内未收到业主或承包 人的仲裁申请,上述决定应作为最终决定,对业主和承包人均有约束力。如工程师 未按上述规定应要求在__天内通知其决定,或业主或承包人对此种决定不满意, 在此后或此种情况下,业主或承包人可在收到决定通知__天内,或在最先所说的 __天期满后__天内,视情况而定,将争议事项按下述规定提交仲裁。所有争议 或分歧,凡工程有关决定(如果有)如上所述不再是最终和有约束力的,均应由根 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仲裁员按该规则规定予以最终 解决。上述仲裁员(们)有权评论、修正和复审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 证书或估价。在仲裁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可不受限制地向仲裁员(们)提供当时供 工程师作出决定而采用的证据或论据。不论工程师按上述规定曾作过何种决定,均 不得剥夺其被传唤作为证人,且就按上述规定提交仲裁的争议或分歧的任何有关事 项向仲裁员(们)提供证据的资格。不论工程尚未或认为尚未完工,均可提请仲裁, 但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的义务不得因在施工进程中提起仲裁而改变。

通知

68.1业主或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给予承包人的所有证书、通知或书面命令均 应邮寄或送交至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承包人指定的其他通讯地址。

68.2所有按本合同条款给予业主或工程通知均应邮寄或送交至第二部分有 关通知条款所指的其各自的地址。

68.3任何一方均可把一指定地址改为在施工地国的另外一个地址,但事先 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工程师在改变地址前需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业主违约

69.1如果业主:

在工程师证书所认定的应付款项按合同条款到期__天内未向承包人支付,业 主按合同有权所作的扣除部分除外,或

干涉或阻碍或拒绝同意颁发任何此种证书,或

破产或、如为公司,即将被清算,而此种清算不是为了重组或合并,或

正式通知承包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鉴于经济混乱,其无法再履行其合同义 务。

承包人应有权在提前__天书面通知业主,并将副本呈交工程师后,终止其合 同雇佣关系。

69.2本条第1款规定的__天通知期限到期后,尽管本合同第53条第1 款作有规定,承包人仍然应尽量迅速地从工地撤走他所带来的所有建筑设备。

69.3如果合同如此终止,业主必须向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按第65条规定终 止时一样的支付义务,但除了第65条第8款所规定的款项外,业主还必须向承包 人支付因合同由此终止而造成的或有关的或导致损失费或损害费。

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70.1合同价格的调整应与劳工或/和材料成本的增减,或其他任何影响施 工费用的事项相关,应按第二部分第70条规定执行。

70.2在提交工程标书最后期限前的__天之后,如施工或即将施工工程所 在地国的任何国家或州的法律、法令、政令或其它任何地方和其他权力机构的法律 或条例或规章发生变化,或适用了使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非本条第1款所 述的增减)的任何州的法规、法令、政令、法律、条例或规章,此种费用增减应经 工程师证明,且由业主支付或记入贷方,合同价格也应作相应调整。

货币和汇率

71.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的__天之后,如施工或即将施工工程所在地国 的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合同价格计价货币实行货币管制和/或货币兑换管制,业 主应补偿由此对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损害,这种补偿不得影响承包人在此种情 况下行使其它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72.1如果合同规定,承包人的支付应全部或部分使用一种或多种外币,此 种支付不得受特定外币与施工工程所在地国的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72.2如业主要求标书计价只用一种货币,而支付却用多种货币,且承包人 已说明他要求用其他货币支付的比例或数额,用于计算此种比例或数额支付的货币 兑换率应为现行汇率,即由施工所在地国的中央银行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的__ 天当日所决定的汇率,就此,业主必须在标书提交前告知承包人,或在投标文件中 予以写明。

72.3如合同规定使用多种货币支付,凡涉及按本合同第58和第59条规 定使用暂列款的项目,其用外汇支付的比例或数额安本条第1和第2款制定的原则 予以确定。

 第二部分具体实施条件

(本部分以下所列规定是对第一部分条款在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补充以修改。)

(以下略)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5500字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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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义务的书面文件。有哪些优秀的合同范本可供借鉴呢?下面,我们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强烈建议你能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发包XX: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XX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承包XX: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XX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XX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

3.工程内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XX米。

(2)群体工程应附承包XX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

(1)_________。

(2)应注明是否包括土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作。

5.承包XX式:工程承包XX式:双XX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XX式。

(1)承包XX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XX包工、部分包料,发包XX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XX包工、发包XX包全部材料。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监理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XX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XX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XX。

第三条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从签定合同后第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工程造价: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其中:材料费: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管理费:_________元(人民币),设计费:_________元(人民币),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人民币),税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其他费用:_________元(人民币)。经双XX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五条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XX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XX:指与承包XX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承包XX:指与发包XX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XX处分包X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XX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XX与承包XX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

第六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XX按合同规定向承包XX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XX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

(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XX提供或由承包XX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XX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XX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XX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XX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XX设备:指承包XX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XX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XX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XX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XX接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XX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六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XX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XX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XX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5)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2.设计文件:发包XX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XX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XX同意,承包XX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

第三XX。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XX进行设计,承包XX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XX批准后XX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XX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XX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七条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八条技术标准双XX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XX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XX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XX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XX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XX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XX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XX认可后执行。发包XX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XX承担。

第九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XX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XX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XX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XX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XX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条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XX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XX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XX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一条图纸

1.发包XX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XX提供图纸。承包XX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XX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XX承担。发包XX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XX承担,承包XX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XX未经发包XX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

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XX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XX。

3.承包XX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双XX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XX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XX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XX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XX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

5.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XX、承包XX双XX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XX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XX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XX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XX。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XX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XX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XX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XX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XX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XX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XX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承包XX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XX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XX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XX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XX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XX造成的损失由发包XX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XX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XX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XX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XX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承包XX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项目经理按发包XX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XX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XX或

第三人,由发包XX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XX,由承包XX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4.承包XX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XX,并征得发包XX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发包XX可以与承包XX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五条发包XX代表

1.发包XX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XX。

2.发包XX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XX代表,承包XX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XX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XX应于发包XX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XX代表在承包XX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XX要求已被确认。承包XX认为发包XX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XX代表在收到承包XX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紧急情况下,发包XX代表要求承包XX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XX加有异议,但发包XX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XX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XX造成的损失由发包XX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XX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XX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XX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XX代表,发包XX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XX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XX代表易人,发包XX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XX,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XX代表

1.承包XX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XX代表签字后送发包XX代表,发包XX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XX代表按发包XX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XX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XX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XX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XX,由发包XX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XX,由承包XX承担费用。

3.承包XX代表易人,承包XX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XX,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发包XX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XX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XX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XX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XX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XX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XX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XX代表:发包XX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XX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XX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XX。发包XX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XX。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XX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XX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承包XX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XX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XX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XX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XX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XX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XX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XX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承包XX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XX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XX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XX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XX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XX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XX主持的工程会议。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XX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XX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XX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监理工程师在发包XX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XX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XX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XX并通知承包XX。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XX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XX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XX,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6.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XX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XX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运输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XX提交给承包XX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XX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

(1)项所述的由发包XX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XX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XX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提供给发包XX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XX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XX承担。

(2)承包XX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XX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XX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XX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XX和承包XX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XX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XX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XX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XX审批,发包XX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XX提出修改意见,承包XX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XX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XX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XX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XX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XX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XX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XX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进度计划

1.承包XX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XX应按照发包XX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XX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XX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XX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XX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XX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三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XX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XX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XX。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XX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XX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XX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XX,推迟开工日期。发包XX赔偿承包XX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XX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XX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XX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XX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XX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XX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XX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XX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XX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XX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五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XX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XX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XX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XX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

1.承包XX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XX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XX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XX如需提前竣工,双XX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XX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XX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检查和返工

1.承包XX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XX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XX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XX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XX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XX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XX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XX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XX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XX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XX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XX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八条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XX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XX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XX返工,承包XX应按发包XX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XX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XX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XX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XX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XX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XX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XX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XX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XX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XX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XX应在发包XX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XX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XX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XX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4.本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为:_________

5.施工过程中双XX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如不服调解,由双XX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XX承担。双XX均有责任,由双XX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三)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XX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XX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XX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XX准备试车记录。发包XX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XX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XX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XX。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XX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XX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XX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XX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XX负责修改设计,承包XX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XX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XX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XX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XX采购,由承包XX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XX采购,发包XX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XX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XX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XX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XX承担。

7.发包XX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XX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XX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XX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XX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XX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XX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XX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XX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XX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XX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XX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文明施工发包XX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

1.发包XX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XX和承包XX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XX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XX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XX承担。

2.发包XX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XX不得要求承包XX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XX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XX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安全防护

1.承包XX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XX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XX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XX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四条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XX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XX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XX承包XX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XX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XX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XX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XX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XX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XX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XX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XX承包XX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XX承包XX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XX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XX式,双XX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XX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XX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XX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XX的约定而调整,双XX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XX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XX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XX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XX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XX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XX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XX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三十七条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XX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XX向承包XX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XX不按约定预付,承包XX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XX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XX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XX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XX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XX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XX应向承包XX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XX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XX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XX可向发包XX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XX收到承包XX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XX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XX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XX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XX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XX可停止施工,由发包XX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计量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XX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XX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XX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XX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XX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XX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XX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XX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XX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XX应遵照执行。

(5)承包XX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XX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XX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XX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XX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XX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条材料样品或样本不论任何一XX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XX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XX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一条发包XX提供材料

1.发包XX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XX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XX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XX,承包XX派人与发包XX一起验收。无论承包XX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XX妥善保管,发包XX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XX负责赔偿。发包XX不按规定通知承包XX验收,承包XX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XX负责。

2.发包XX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XX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XX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XX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XX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XX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XX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XX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XX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XX赔偿承包XX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XX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XX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四十二条承包XX供应材料承包XX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XX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XX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XX按发包XX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XX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XX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三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XX任何一XX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XX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XX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XX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XX承担。发包XX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XX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工程变更

第四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XX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XX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XX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XX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XX损失,由发包XX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XX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XX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XX的直接损失,由承包XX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XX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XX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XX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XX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XX承包XX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五条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XX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XX协商解决。

第四十六条价款变更

1.承包XX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XX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XX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XX在双XX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XX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

第五十二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XX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XX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验收与结算

第四十七条验收

(一)双XX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3.竣工验收。承包XX应提前二天通知发包XX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件八:工程验收单)。若发包XX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XX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承包XX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发包XX承担;

(1)工程验收,发包XX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承包XX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XX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承包XX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发包XX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XX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代表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XX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XX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XX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时,承包XX承担支出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二)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XX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XX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XX约定由承包XX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XX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XX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XX收到承包XX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XX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XX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XX修改后提请发包XX验收的日期。

5.发包XX收到承包XX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XX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XX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XX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XX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XX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XX不得使用。发包XX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XX承担责任。

(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XX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XX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XX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XX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XX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XX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XX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XX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XX代表已经批准,承包XX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四十八条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XX认可后28天内,承包XX向发包XX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XX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XX收到承包XX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XX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XX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XX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XX。

3.发包XX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XX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XX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XX可以催告发包XX支付结算价款。发包XX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XX可以与发包XX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XX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XX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XX认可后28天内,承包XX未能向发包XX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XX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XX应当交付;发包XX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XX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XX承包XX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

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质量保修

1.承包XX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XX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XX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XX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XX法。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承包XX向发包XX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________年)。

第十三章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条违约

1.发包XX违约

(1)提到的发包XX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XX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XX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XX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XX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XX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XX在条款内约定发包XX赔偿承包XX损失的计算XX法或者发包XX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XX法。

2.承包XX违约

(1)因承包XX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XX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XX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XX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XX造成的损失。双XX在条款内约定承包XX赔偿发包XX损失的计算XX法或者承包XX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XX法。

3.一XX违约后,另一XX要求违给XX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XX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条索赔

1.当一XX向另一XX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XX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XX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XX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XX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XX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XX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XX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XX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XX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XX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XX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

(4)规定相同。

3.承包XX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XX造成经济损失,发包XX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XX提出索赔。

第五十二条争议处理

1.发包XX承包XX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XX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XX式解决争议:

(1)

第一种解决XX式:双XX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第二种解决XX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XX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XX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XX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XX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其他

第五十三条转让与分包

1.转让:发包XX可以与总承包XX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XX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XX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XX。总承包XX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XX经发包XX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XX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XX向发包XX承担连带责任。承包XX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

第三人。禁止承包XX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XX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XX同意。承包XX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XX备案。

(3)承包XX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XX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四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XX承包XX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XX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XX应协助承包XX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XX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XX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XX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XX按以下XX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篇2)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监理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a)中标函;

(b)协议书附录;

(c)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

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协议书附录

条款内容

 条款号

定义

l

项目名称是

1(a) ________________

责任期限

17

________________

计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

赔偿的限额

18.1

________________

服务开始

22

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时间

31(b)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篇3)

发包方: 鹿邑涡之阳府邸 (以下简称发包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承包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鹿邑涡之阳府邸

2、工程地点:

3、施工工期:放线后开始挖土当日起计算工期,至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完成止共 天;其中正负零以下 天,正负零以上标准层每层 天,屋面层 天,大清包总工期为 。(注:总承包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开工日期:xx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

4、质量要求:符合施工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保证达到 基础、主体合同结构 标准。

5、安全目标: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有关标准规定施工,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组织施工队伍。

二、承包方式: 主体劳务大清包

三、工程承包内容:

1、鹿邑涡之阳府邸施工图所包含的土方开挖和回填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全部施工内容(其中不包括:外墙外保温、防水工程)。所有用于以上施工内容的人工由承包方负责。其中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砼构件必须达到合格的要求。

2、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所示内容、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工程会议纪要、施工组织措施所包括的工作内容。

3、配合其它承包方进行的预埋件、预留洞口及封堵。

4、按规范规定应考虑的施工脚手架、安全围栏,安全通道,工程周边或空间安全防护脚手架;“四口”、“五临边”防护工作,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的设立等均由承包人负责。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承包人须将外墙防护架留下待工程结束时,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将外墙防护架拆除(实际情况由发承包双方协调处理)。

5、分项工程完成后及每道工序施工后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清理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外运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卫生,同时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工作。

6、发包方现场合理工作指令。

7、全部土方开挖及土方回填工作均由承包人承担。

8、包含因雨、雪造成的施工现场积水的排除。

9、人防防护门、地下室侧墙防水保护层、遇水膨胀止水条、止水钢板均由发包人负责。

四、承包范围及内内容

1、发包方供应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混凝土、砂、石、砖、砌块、人防门、遇水膨胀止水条、止水钢板、地下室侧墙防水保护层),包机械设备(塔吊、垂直运输设备、钢筋、木工、混凝土工所用全部机械、混凝土输送泵、施工电梯与主楼连接防护门、电梯井防护设施等),管理费。用于本工程的小型材料及周转材料均在承包范围内。(如:对拉丝、植筋胶、塔吊预埋件、电焊条、铁丝、铁钉、扎丝、钢锯条、麻线、扫帚、草袋、海绵、胶带、线锤、照明灯管、冲击钻头、棉纱头、机油、纱布、螺钉、钢丝、防水胶布、绝缘胶带、破布、防锈漆、麻绳、长短自攻丝、生胶带、报纸、黄胶带、pvc胶水、砂轮片、金刚片、螺帽、施工规范规定的措施用料,其他低值易耗品等承包方承包范围内所需的小型材料等)。

2、承包方包周转材料(模板、木方、钢管、扣件等)、包小型材料(除主材、地材)、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完场清、包限额领料及消耗、包常用工具等。

五、施工工期

1、本工程开工至竣工时间;按发包方审批的网络计划为准。天数为日历 天(发包原因造成的经书面签认后工期顺延,同时,发包方承担相关费用)。

2、按制定的阶段性工期或分部分项如摸板安拆、钢筋成型绑扎、混凝土浇筑和文明施工等工期、当承包方必须在发包指令时间(非承包原因除外)内按质按期限完成时,。承包方施工过程中,当一个流水施工段(层)的摸板拆除后,承包方必须在3天内将该施工段建筑材料或建筑垃圾清理归堆完毕,并将建筑垃圾运至发包方指定地点。

3、为确保工期,承包方必须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将名单、职务、岗位等书面报发包方一份。如果承包方不能满足工程的施工需要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下降,发包方将在不受理延长工期和停工损失的前提下责令承包方停止整顿。若整顿后无明显效果,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直至将承包方清退出场,由此发生的实际损失费用,承包方无条件承担。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工期可做调整:

①重大设计变更(指设计功能改变等);

②不可抗力(下雨、下雪、地震、台风、沙尘暴等);

③发包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方提出报告,发包方据以确认答复后,工期予以延误。

六、工期、质量、安全与验收

1、如因发包方因图纸变更、材料不到位造成工程未影响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应给予承包方合理的补偿(机械、管理人员费用)。

2、如因承包方劳动力、质量等人为因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窝工,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3、如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人员及财产损失,不承担对方的人员及财产损失。

4、工程质量标准:基础分部、主体分部按均为合格 (以质检部门评定的等级为准)。

5、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应认真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验收标准、设计要求以及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检查,并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要求进行返工返修,对于返工返修的项目,承包方无条件的进行,由此所引起的经济支付由承包方承担(不属于承包方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

6、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有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协调解决。

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及监理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返修,再次验收直到合格为止。

8、当主体工程施工至一定阶段,一般装饰(含砌筑)工程施工开始前,必须由发包方、监理、承包方共同对已完成主体工程按规范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工作,若超出规范允许的偏差,承包方必须在发包方指令时间内及时修整完成,如逾期未完成或不执行,发包方有权进行相应责令整改措施。

9、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监理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方不能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0、发包方就指派现场工程师及管理人员对承包方违反发包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权对承包方相关人员在相应时间内做出责令整改。

11、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按国家和本省(市)工程竣工的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天内组织业主、设计、质检站及地方主管部门验收,承包方应负责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内质检站或地方主观部门在验收过程中提出的各项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承包方原因造成)。

七、工程款支付、单价及结算方式

1、结算:发包方对承包方实行市场价承包。承包的责任主体是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承包方当事人必须保证工人工资的按时支付,必须保证施工期间工人的各项安全防护和福利待遇符合要求。

2、结算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元结算,此价格包括承包方用于本工程的全部工人工资、劳动保护、相关福利、应得利润、材料、临时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用房、工人宿舍、场地硬化)、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范围。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按《河南省现行定额的计算规则(xx年版)》为准计算。本工程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总价为: 元,结算时以审核后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准。

本工程承包范围内不出现计时工,如属承包范围之外无法施行计件承包,或者发包方临时安排的其它工作,按计时计算(计时工以现场项目经理的签字为准),结算时按 元/工日。

承包方最终结算时凭正规预算书报送到发包方相应职能部门,经甲方预算人员核对项目经理审核后生效。

3、实际结算:超过设计图纸以外的建筑面积,应国家相应的人工费用进行补偿。

4、付款办法:以审核后的建筑面积及已完工程量为依据,分如下阶段进度付款。其中:进场先预付生活费5—10万。基础完成支付总价的15%。主体单层5日内支付总价的70%。主体结构6层封顶后5日内支付,按总工程款 80% 支付;主体结构全部封顶且出屋顶部分(楼梯间等屋顶以上构件)完工后 10日内 支付至总价的 90% 支付;竣工验收后15日内支付至总价的100%。

5、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业主对发包方的罚款由承包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罚款,应在同期进度款中计算扣除。

6、本工程进度款支付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概不支付现金。承包方开具相应票。据

八、双方责任

1、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负责监督承包方管理人员对进场操作人员进行场前的安全、质量、法律、法规等知识教育,负责施工组织、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的交底,负责现场甲方所供材料的协调。

2)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工程验收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施工方面的技术参数.

3)负责供应工程主要材料、协调地方的公共关系。

4)协调承包方办理地方有关暂住治安等手续。

5)施工及生活用水负责接入生活区及施工现场内,施工用电总配电箱接至施工现场。给水总阀门及总配电箱后的水管、电线箱均由发包方负责。临时用电需达到市安检站要求,达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保护,承包方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接入。

6)督促承包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指导、监督、检查承包方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承包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发包方提出限期整改,并督促完善为止,因上述因素给发包方造成损失者,承发包方协调处理。

7)因发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经书面签认后,补偿相应人工费。

8)发包方负责向承包方下达施工生产、作业计划。检查和监督承包方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9)发包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汇总、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

10)发包方承担施工用水电费,无故浪费由承包方自理。生活区用电费用承包方自理。

2、承包方责任:

1)对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发包方负责验收、检测、实验,并有合格的复试合格报告,为建立健全材料计划管理,发包方须设专职材料负责人一名进场时由承包方办理委托书,以便统一负责材料计划和办理领(退)料手续。造成实际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均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2)现场施工时,尤其在浇捣混凝土时,承包方在现场除有专业班组负责人外还必须有跟班总负责人,以便现场总协调管理。

3)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标高控制工作、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管理等均由承包人负责,且必须满足发包方的要求。

九、合同的解除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方可解除合同:

1、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

2、 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或不履行合同的。

3、 承包方不服从发包方正确的管理和安排,不能保证施工安全、质量、施工进度无视施工纪律的。

4、 承包方严重违反发包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5、 承包方无视安全操作规定、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者。

具有下列之一的,承包方可解除合同

1、 发包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承包方合法权益的。

2、 发包方无视安全防护措施,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和生活住宿无法保证,严重危害乙方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以上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七天通知对方。

十、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程及有关资格证,包括:

☆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

☆ 危险设备、危险作业操作管理规定

2、承包方对所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负全过程管理责任。

3、由发包方提供的材料应保证材料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承包方在接收前应认真验收核对,确认无误后在验收单上签字。如在使用过程中因材料质量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均有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4、承包方进场后,应及时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安全主管人员,并接受发包方的管理和监督。

5、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存在的“三违”作业情况进行处罚,承包方应无条件接受。不管承包方是否签字,罚款必须全额从工程款中扣除。

7、发包方有权组织、监督承包方落实的防护措施,开展安全达标活动。要做到防护的严密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8、承包方所有进入现场人员劳保用品要佩带齐全,实行强制性佩带,不佩带者,发包方有权给予处罚。承包方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9、承包方如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有责任方承担费用。

10、承包方必须建立班前五分钟安全交底、检查等安全活动制度,并按时填写安全活动记录。

11、承包方应按国家及省市安全条例规定组织施工,防止一切安全事故发生,因承包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均有承包方承担费用,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12、承包方对所负责的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全过程管理责任。

13、全生产、文明施工按发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合同》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各项配合达不到发包方要求的,必须立即停工纠正至合格。

14、安全防护细则:

1、临边防护:认真做好四口中、五临边的护护工作,电梯井门均采用50*50角钢丝网焊接膨胀法螺栓固定,电梯井道每2层铺设水平安全网一道,每4层做一次硬性防护;公共楼间需要要求搭设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0.9m;施工电梯口需安装外开关,保证每层能够安全关闭;施工通道口需按要求搭设安全通道,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阳台、窗洞口均需搭设防护栏杆两道,第一道距地30cm,第二道距地110cm,并刷黄黑相间油漆。

2、外架搭设要求,外脚手架钢管均需油漆,立杆间距不大于1.5m,水平杆间距不大于1.8m,剪力撑按《外脚手架搭设本规范》设置,防护网均需采用阻燃、密目网型(如市安检站有指定要求或定点采购者需购买指定产品);水平防护网需桉要求每3层设置一道;如用悬挑外架均需用16#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每四层(或10米)外架需做一次硬性防护,均需满铺竹耙或荆耙一道。

3、钢筋厂地需按要求分类堆放,并按要求悬挂标示牌。

4、施工机械设备、搭吊、施工电梯均需桉要求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警示标志。

5、施工塔吊及施工电梯需有专业操作司机操作,并持证上岗。并建立机械定期检修台账。

6、施工现场需保持整洁有序每天专人打扫、清理,垃圾堆放至垃圾池。

十一、约定的其它事项

1、在施工区域内,如发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恶性意外事件,承发包双方应积极协调处理。事态严重违法则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发包方应尽力保障承包方的权益)。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施工需要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的增减,以发包方给承包方的书面通知及说明为准。

3、如果施工中承包方不配合发包方管理人员管理,发包方有权要求停工。

4、现场生活用各类燃料及生活区临时用电线路安装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解决。承包方生活区用电挂表计量,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承包方针对本项目需委派专职管理人员:

施工队长一名,姓名: 工作职责: 。

水电班组组长,姓名: 工作职责: 。

钢筋班组组长,姓名: 工作职责: 。

木工班组组长,姓名: 工作职责: 。

泥工班组组长,姓名: 工作职责: 。

以上项目管理人员不准随意更换,每周工地办公不少于5天,发包方办公室签到。项目未竣工前,未经发包方项目经理同意不准私自调离以上管理人员。

6、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连续停工15天以内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费用,超过15天发包方承担超出天数的小型机械、管理人员生活成本费用的50%

十三、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认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履行完后失效。

2、本合同未尽事意,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人二份承包人一份。

发包方代表: 承包方代表:

日期: xx年 月 日 日期:xx年 月 日

开户行:

账 号: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签订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东方鼎臣广场

二、工程地点:上分线以东、发展大道以北

三、工程结构:框剪结构

总建筑面积约约6万平方米。

四、进场时间:

定于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图纸以内的全部

内容)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六、承包内容:

工程。

七、施工工期:

自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有效工期为 天。

八、工程质量:

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九、工程造价:本工程投资额约贰 亿元人民币。

十、结算方式和计价标准:

1、土建、装饰工程造价和安装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按照现行《20xx年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xx年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取费类别按工程类别。

2、预算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书及现场工作量签证单据

实结算。

3、工人工资单价:执行 元/工日。

4、施工措施费按取费标准的 %计算;

5、材料价格确定,甲乙双方共同考察市场,确定材料质量和价格由乙方组织购进,甲方在工地上比对材料数量并在购料单据上签字认可,作为结算依据。

6、乙方材料使用经甲方认可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使用。 十一、付款办式:

1、本工程先由乙方垫资建设,从工程开工开始计算,完成每个月工程量的总价支付其 %。 拿到竣工验收报告30天后由甲方无息一次还清,到期不能还清,按所欠总额的1%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乙方所建房产可全权拍卖处理或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扣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工程保修期满 18个 月后结清。 十二、协议履约金的支付与返还

1、自签订承包协议之日起两日内,乙方先付给甲方履约保证

金 万元,待正式施工合同签订后转为工程保证金。

2、协议签章、财务手续办完生效、甲方对乙方公司进行考察(公司、工地等),待甲方考察结束认可后,甲方会同招标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及合同,双方认可后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待工程完成主体时,返还乙方工程保证金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甲方在30日内返还给乙方剩余部分保证金。

4、具体事宜以正式施工合同为准。

十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组织施工图会审、技术交底并负责及时签证。

2、负责三通一平,提供材料堆放场地。

3、按乙方提供的进度报表及合同相关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协调施工期间的各种外界干扰。

5、施工期间配合乙方积极协调交通、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关系,确保不影响乙方施工。

6、施工期间如有变更应提前五日为乙方出具变更通知书。

十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参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组织施工队及施工机械并作出施工进度计划。

2、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出具的变更通知书进行施工。

3、负责各种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待工程竣工一个月内移交甲方。

4、落实好各项管理措施,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盗,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5、在施工中由于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各种安全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及损失。

6、对于见证取样的材料,在进场前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材料试化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购。

7、按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搭设临建、堆放材料,做到文明施工。

8、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监理、建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9、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现场有关部门和职能人员的监督管理

10、施工期间发生矛盾,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寻求商量解决,严禁聚众斗殴,如在施工现场发生聚众斗殴事件,不论有无理由每次罚款二万元;严禁在工地或宿舍内赌博,发现时每次罚款贰仟元,罚

金在工程款中扣除。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押送公安机关处理,项目部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11、积极配合项目部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及时签订各级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2、乙方施工人员家属探亲,禁止上工地现场,工地不安排住宿。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项目部批准许可,并由本人做好家属的安全教育工作,小孩更应由家属严加看管。如发生意外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13、严禁在宿舍内用火烧饭和随意拉电线,以及烧电炉等违反安全管理行为,一经查实处没收器具并每次罚款200元。如发生意外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14、在施工中应做到精心策划、实施,乙方违规操作以及为完成本工程雇佣的人员造成他人伤害或自身受到伤害,均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夏天炎热,乙方如需安装空调,费用自付,用电按电表度数计算。

16、施工人员一律要参加人身保险,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 十五、违约责任

(1)、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上饶市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篇5)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

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监理工程

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l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

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即:

(a)中标函;

(b)协议书附录;

(c)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务范围

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

__________

__________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

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

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协议书附录

条款内容条款号

定义l

项目名称是1(a)________________

责任期限17________________

计算起自________________

赔偿的限额18.1________________

服务开始22________________

完成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时间31(b)

当地货币__42__天

外币__56__天

对过期应付款项

商定的补偿每天______%

协议书规定的货币32支付的货币

协议书中货币的汇率_______

协议书的语言36

主导语言汉语/英语

协议书遵循的法律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业务总部所在地37________________

通知

业主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篇6)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_________层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它_________。

(四)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须另签协议。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造价(预算或概算)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万元。

工程造价在乙方编出工程预算书送达甲方三十天内审复,逾期视作同意,并按审定的预算造价为调整协议造价。

第三条工期

(一)按定标规定工期为_____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