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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样品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实用版(1000字)

热!样品买卖合同法律规定实用版(1000字)。

样品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篇一】

出卖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号的。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时)。

2、乙方面交给甲方现金____元;其余_________元均由乙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的交易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共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房产管理局、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

乙方:____

20xx年xx月xx日

样品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篇二】

出卖人(基地):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买受人(企业):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常山XX“三联三增”产销协作机制建立产销协作关系,以降低XX生产成本,提高XX品质,有利于企业组织生产,促进XX销售,经双方协商,特订合作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挂联基地基本情况:

挂联基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面积:______亩;总株数______株;树龄________年;

二、挂联基地应达到的要求:

1、栽培技术标准:甲方严格按照农业部门制定的《常山XX“三联三增”挂联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接受企业等技术人员的指导,出口基地的则外按照出口基地标准执行。

2、甲方在管理形式上,要逐步达到“五个统一”即: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管理、统一供应农资、统一销售产品,以确保产量和质量规格。

3、如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________年挂联基地产量应达到____公斤;二级果以上优质果率达_______%;其中特级果率达_______%.

三、挂联双方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帮助甲方制定全年生产管理与桔园改造计划,为达到优质丰产示范的目标,根据基地实际情况双方共同做好如下事项:

①对基地进行行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对基地进行技术改造方面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⑨对基地配置生产工具方面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其它有关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权制定自己的企业生产与收购标准,但标准不能低于农业部门所制定的生产技术标准与国家、地方标准,并要求甲方予以实施。

3、乙方指派专人对甲方每年不少于4次的实地技术指导和培训。

4、乙方积极为甲方提供物质、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各项服务。

5、甲方要严格按照乙方所提出的要求进行生产,如有变化需提前向乙方提出。

6、甲、乙双方有同等享受上级部门各种优惠政策的补助权利,其补助要求按照县有关文件执行。

四、挂联双方的产品收购:

1、按照常山XX“三联三增”协作机制,乙方对甲方挂联基地范围内达到要求的XXX实行优质优价收购。挂联基地XX收购数量最少为:______公斤。

2、乙方收购XX的标准及价格:要求果形扁圆或高扁圆,具有本品种固有特征,包泽黄色或浅橙黄色,可溶性固形枷≥10.0.果面光洁,无溃疡病,基本无影响果面美观的未愈合的机械伤,特一级果的各种病虫、机械等危害斑累计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建议5%~10%),二级果危害斑累计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________%.

其中:特级果(φ85∽;95的收购价:_______元公斤;一级果(φ75∽;85的收购价:__________元公斤;二级果(φ65∽;75;φ95∽;1059的收购价:_______元公斤。

甲乙双方协定的标准、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收购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在收购质量标准上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常山XX“三联三增”质量协调小组提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未按照乙方生产要求或农业部门提出的生产要求实施,无其它合理原因,造成果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不合格产品并将回收多投入的成本及上级的有关补助。

2、乙方如未能按照合同价收购XXX,则需赔偿甲方市场收购价与合同价差价的两倍,反之亦然。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以上条款必须共同遵守,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损失,本协议壹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监证单位、工商局、农业局、所在乡镇农办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卖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XX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癸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XX编码:

监证单位意见

样品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篇三】

新劳动法婚假规定就这一条,所谓法定,就根据根据《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样品买卖合同法律规定【篇四】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应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产品。

第二条 乙方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产品与样品相同,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仍然应当符合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三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交货期限、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4.运输方式: 。

5.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第六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元,共人民币

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验收方法 第十一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与样品不相同时,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样品。2.乙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是否是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甲方所交付产品,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可以请求赔偿。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年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 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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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样品买卖合同(3篇)


样品买卖合同【篇一】

出卖人(基地):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买受人(企业):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按照常山XX“三联三增”产销协作机制建立产销协作关系,以降低XX生产成本,提高XX品质,有利于企业组织生产,促进XX销售,经双方协商,特订合作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挂联基地基本情况:

挂联基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面积:______亩;总株数______株;树龄________年;

二、挂联基地应达到的要求:

1、栽培技术标准:甲方严格按照农业部门制定的《常山XX“三联三增”挂联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并接受企业等技术人员的指导,出口基地的则外按照出口基地标准执行。

2、甲方在管理形式上,要逐步达到“五个统一”即: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管理、统一供应农资、统一销售产品,以确保产量和质量规格。

3、如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________年挂联基地产量应达到____公斤;二级果以上优质果率达_______%;其中特级果率达_______%.

三、挂联双方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帮助甲方制定全年生产管理与桔园改造计划,为达到优质丰产示范的目标,根据基地实际情况双方共同做好如下事项:

①对基地进行行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对基地进行技术改造方面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⑨对基地配置生产工具方面主要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其它有关措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权制定自己的企业生产与收购标准,但标准不能低于农业部门所制定的生产技术标准与国家、地方标准,并要求甲方予以实施。

3、乙方指派专人对甲方每年不少于4次的实地技术指导和培训。

4、乙方积极为甲方提供物质、生产设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各项服务。

5、甲方要严格按照乙方所提出的要求进行生产,如有变化需提前向乙方提出。

6、甲、乙双方有同等享受上级部门各种优惠政策的补助权利,其补助要求按照县有关文件执行。

四、挂联双方的产品收购:

1、按照常山XX“三联三增”协作机制,乙方对甲方挂联基地范围内达到要求的XXX实行优质优价收购。挂联基地XX收购数量最少为:______公斤。

2、乙方收购XX的标准及价格:要求果形扁圆或高扁圆,具有本品种固有特征,包泽黄色或浅橙黄色,可溶性固形枷≥10.0.果面光洁,无溃疡病,基本无影响果面美观的未愈合的机械伤,特一级果的各种病虫、机械等危害斑累计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建议5%~10%),二级果危害斑累计不超过果皮总面积的________%.

其中:特级果(φ85∽;95的收购价:_______元公斤;一级果(φ75∽;85的收购价:__________元公斤;二级果(φ65∽;75;φ95∽;1059的收购价:_______元公斤。

甲乙双方协定的标准、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收购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在收购质量标准上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常山XX“三联三增”质量协调小组提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未按照乙方生产要求或农业部门提出的生产要求实施,无其它合理原因,造成果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不合格产品并将回收多投入的成本及上级的有关补助。

2、乙方如未能按照合同价收购XXX,则需赔偿甲方市场收购价与合同价差价的两倍,反之亦然。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以上条款必须共同遵守,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损失,本协议壹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监证单位、工商局、农业局、所在乡镇农办各执壹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卖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XX编码:

买受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癸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XX编码:

监证单位意见

样品买卖合同【篇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货物,合同成立后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甲方应于____日内交付乙方。双方确认已于年 月___日共同封存样品(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或仅能交付一部分,应于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期交付;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全数的交付,可延缓交付。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每件_____元,共_____元,交货时应全部付清。如乙方不能付清的,甲方可停止交付货物,并约定一定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的,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展交货日期,若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若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受人(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篇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x,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今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房地产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XX)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XX年1月1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空调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XX年9月13日,xx空调公司同xxx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 21 000元。当时双方约定:xx空调公司送货到xxx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16号楼。xxx房地产公司预付定金30%、安装调试后付40%、运行3个月后付35%、余款1年付清。xx空调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xxx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21 000元和债务利息9525.6元,并承担诉讼费。

xxx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xxx房地产公司先后付给xx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xx空调公司的货款,xx空调公司也给xxx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xx空调公司对xx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16 800元存有异议,xxx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16 800元货款是xx空调公司拿走的。但是,xx空调公司现在起诉要求xx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 16 800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xx空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9月13日,xx空调公司与xxx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xxx房地产公司购买xx空调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21 000元。有效期限:自XX年9月6日至XX年9月16日。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3月后付35%,余下满1年付清。合同签订后,xxx房地产公司给付xx空调公司4200元。XX年底,xx空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xx空调公司、xxx房地产公司在XX年9月13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xx空调公司、xxx房地产公司自愿协商达成,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xx空调公司、xxx房地产公司均应依照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xxx房地产公司提出“先后付给xx空调公司4200元和16 800元,已付清xx空调公司的货款”的答辩意见,对于xxx房地产公司给付xx空调公司4200元,xx空调公司予以认可。对于xxx房地产公司给付xx空调公司16 800元,xx空调公司予以否认,且xxx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xxx房地产公司已给付xx空调公司16 800元货款,对此该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xx空调公司供货时间,xxx房地产公司向xx空调公司付清余款的最迟时间是XX年4月底。此时,xx空调公司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而xx空调公司于XX年9月23日方提起诉讼。xx空调公司提出“合同有效期到XX年9月16日,XX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理由是:合同有效期限实质约定的是xx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也可以说是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上,双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只存在XX年底xx空调公司向xxx房地产公司提供并安装价值21 000元风机这1笔买卖,此后双方就再没有过依据该合同的买卖关系。而xx空调公司向xxx房地产公司供应的价值21 000元风机在XX年底已安装完毕。故xxx房地产公司关于xx空调公司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xx空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的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xx空调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xx空调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xxx房地产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xxx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xxx房地产公司方面解释。xx空调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xxx房地产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xx空调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xx空调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xx空调公司与x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xxx房地产公司提出其已付清21 000元货款,但xx空调公司只认可收到4200元,否认收到16 800元,xxx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xxx房地产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XX年4月,xx空调公司XX年提起要求xxx房地产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xx空调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xx空调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XX年底发生了1笔xx空调公司向xxx房地产公司提供价值21 000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xx空调公司关于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八十一元,由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三元,由xxxx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买卖合同:简析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凭样品买卖系《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之一。但是,自《合同法》实施4年以来,国内民商法学界对于凭样品买卖缺乏较深入与系统的研究。事实上,凭样品买卖应探讨的问题颇多。诸如:凭样品买卖与附生效要件的买卖、试用买卖等的关系,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样品的确定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凭样品买卖的法律效力,主张样品买卖的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均有待确定。笔者撰写本文,意在引起学界同仁对该问题的重视,并期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特种买卖法律制度。一、具有独立内涵的凭样品买卖凭样品买卖,即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凭货样买卖合同,是特种买卖的一种,是指买卖双方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品质,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较之普通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性在于:其一,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以样品确定;其二,出卖人有义务按样品交付标的物。换言之,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注: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未规定特殊、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而是将瑕疵履行归为违约责任适用范畴。参见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原则上应以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样品而确定。可见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确定出卖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凭样品买卖不是附生效要件的买卖。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据此确认凭样品买卖合同未生效。作为特种买卖的试用买卖,因有试用标的物的存在,故易与凭样品买卖相混淆,其区别在于:在试用买卖,其标的物可能为供试用之标的物,为特定物之买卖;而在凭样品买卖,样品原则上非为买卖之标的物,样品做为指定买卖标的物的“种类”及“品质”,故凭样品买卖为种类物之买卖,出卖人不但负物之瑕疵担保(违约)责任,而且应担保其所交付之标的物,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注: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通常认为,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有如下条件:其一,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则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其二,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仅有当事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的事实,但当事人却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则双方不能成立凭样品买卖,因为,“盖其提示可仅为唤起买受人兴趣或使知其要领也。然货样品之交付,至少可为货样买卖之推定。”(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其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前)提示样品。多数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的,不属于样品买卖。(注: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史尚宽先生认为凭样买卖之要件之一即为“选择凭样,非于契约订立时,而于紧接履行前交付者,非民法第388条所称之货样”。)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观点,但同时认为仅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提示样品,并不必然导致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性质为凭样品买卖,且样品于缔约时已存在的,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买受人接受的,应认为凭样品买卖合同成立。当然,在合同法理论上可解释为,一方提示样品对方接受时,方为凭样品买卖成立时,即样品的提示与接受,均为凭样品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但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样品,则应适用《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处理,视为普通买卖合同成立。可见,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以如上数个法律事实之结合方得构成。二、样品的确定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一)样品的产生与类型样品,又称货样,是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反映和决定合同标的物品质的货物。有观点认为,样品必须由现货中选(抽)取而不能是特意制造的。换言之,样品买卖只能限于现货买卖,否则即为以提供样品促成买卖的欺诈行为。(注:罗科歧:《论货样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经济与法》1992年第7期。)笔者同意与之相反的观点,即凭样亦可以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样品买卖只要求样品是现存的,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的品质只要与样品的品质一样即可,至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于提供样品时已有的,还是于其后另行生产制作的,则无关紧要。(注:郭明瑞、王铁:《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有学者明示或潜意识认定,样品只能由出卖人提供,(注: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谢晓尧等:《新合同法要义》,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样品既可以由出卖人提供,亦可以由买受人提供。在实践中前者称之为“卖方样”,后者称之为“买方样”,同时,亦存在由买方提供,卖方据此复制加工一个类似样品由买方确认的“回样”或“确认样”。在实践中,有以样品全面反映与表现标的物品质的,但也有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表示标的物品质的某一方面品质。如:“颜色”,称为“色样”;“款式”,称为“款式样”。在这种情况下,仅合同规定的样品的某一部分特征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的标准,而样品的其他部分则不应成为交付标的物的依据。(注: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二)样品的封存与说明为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及发生合同纠纷时分清责任,《合同法》第168条确认,“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封存样品”。关于样品封存的地点、份数、时间等内容应当取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来讲,样品可分三份分别封存于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第三人处,但由此可能发生如下法律问题:其一,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不一致问题。笔者以为,当事人应保障其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一致,但如果客观上出现了数份样品品质有差异的情形,而且当事人双方对此未约定处理方法的,这等同于当事人就质量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适用《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即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则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其二,样品封存期间品质发生变化,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的品质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考察当事人是否事先对此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做约定的,应以举证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提交样品时的品质状态作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标准,因为提交样品时样品的品质状态反映了双方当事人成就凭样品买卖时,双方就标的物品质所达成的合意。由于样品代表的品质需要由当事人去解释,而这极易导致理解上的分歧,所以,《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样品品质予以说明”。同时,如果当事人仅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来表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品质为某一方面的标准,而标的物其他方面的品质亦需要当事人予以说明。当事人对样品品质的说明,应根据样品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一般应包括外观、型号、有关的技术标准等,同时此种说明必须合法,如对样品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即应予以执行,而不得自由约定。凭样品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表示标的物品质时,如果既使用了样品,又使用了文字、语言说明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但如果当事人封存的样品与语言文字说明不一致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究竟应以何种标准为准,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买受人在履行合同时享有选择权”;(注: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7页。)而另有学者认为“一般应以语言、文字、说明为准”。(注: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为不妥。依笔者观点,在此种情形下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应以样品为准,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说明是以样品质量为描述对象的,“说明”与样品不一致,只能认定是说明错误,而一个错误的说明,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不得成为履行的依据。三、关于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法律效力除具有普通买卖的法律效力外,凭样品买卖尚具有如下效力:(一)一般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所谓具有同一品质,“应依契约之趣旨及交易之习惯定之,依其情形,尤其价金之计算,得以其重要之点与货样适合为已足。微小之差异得不顾及”。(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依《合同法》第168条,如果当事人既封存样品又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果样品与证明不一致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的质量相同。此已如前述。(二)特殊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依《合同法》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依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如凭样本身有隐蔽之瑕疵,而未约定仅以货样为标准时,则货物虽与货样相合,出卖人仍不能免其瑕疵担保责任”。(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显然,依《合同法》规定,即使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仅以样品为标准时,亦不能免除出卖人因违反特殊瑕疵担保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总结《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此种特殊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为:1.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存在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存在于标的物内部的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样品品质缺陷。需要说明的是,样品本身的隐蔽瑕疵应于一方当事人将样品提交给对方当事人时即亦存在,而不是在样品提交后,封存期间样品品质本身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理由是,一方提示时的样品为对方接受,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它理应成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标准。2.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换言之,如果买受人知道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的,则买受人即丧失追究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此诚如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442条第1款所规定的,“买受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买卖物存在瑕疵的,丧失因瑕疵产生的权利,买受人因重大过失不知道买卖物存在瑕疵的,则只有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或者对买卖物的性质作出担保的情况下,买受人才能主张因瑕疵产生的权利”。(注:《德国债法现代化》,邵建东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为了减少纠纷,避免买受人提出如上的抗辩,出卖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受人了解样品的程序,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样品本身所存在的隐蔽瑕疵或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但是,如果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样品本身的隐蔽瑕疵,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则不论买受人知情与否,均应确定合同无效。我国内地法律中的重大误解,包含台湾地区民法中的错误。如果买受人缔约时,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样品的隐蔽瑕疵不知情,构成重大误解,则其与出卖人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何种关系,颇值得探讨。据日本学界研究,对于买卖标的物错误(重大误解)与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主要有三种学说。其一,竞合说,又称当然伴随论。即瑕疵担保成立同时伴有意思表示要素之错误,应使买受人自由选择适用错误(重大误解)或瑕疵担保责任规定。(注:主竞合论者以我妻荣教授为代表。转引自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其二,二分说,又称要件论、阶段论。认为错误与瑕疵担保责任各有不同之成立要件,应不至于有相互竞合之情形发生。(注:胜本正晃教授为代表。见[日]胜本正晃:《契约各论》第1卷,第94页,转引自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其三,瑕疵担保责任优先说,即排除论。认为当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而又有意思表示错误时,应仅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而排除错误之适用。该学说为学界通说,其理由为:①错误适用于抽象的有偿及无偿行为,而瑕疵担保责任适用于具体的双务有偿契约,显系对错误之特别规定。②如认许买受人自由主张错误,则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形同具文。③如适用错误,则加重出卖人负担,阻碍交易流畅。④错误之构成,其判断有实际困难,不如瑕疵担保责任之为法定责任,判断上平明确定,故为交易之敏活、安全,应排除错误之适用。(注: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认为,由于日本民法将错误之意思表示规定为无效,故若采用竞合说而任由买受人主张错误使买卖契约无效,自当加重出卖人之负担。竞合说等于有错误即无瑕疵担保,当然会使瑕疵担保形同具文。但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将错误之意思表示规定为可撤销,买受人撤销与否,任其自由,即买受人既可撤销买卖行为,使之无效,亦得不撤销而使买卖行为维持有效,而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如买受人选择适用错误,亦有行使撤销权与否之自由,故应采取竞合论为宜。(注: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笔者认为,中国内地的民法与台湾地区所谓的民法均将错误(重大误解)之意思表示确定为可撤销,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可选择撤销,亦可选择变更,更可以选择放弃变更撤销权而使可撤销合同效力继续地确定为有效,而按照内地法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关对撤销权人要求撤销的请求持谨慎的态度。(注:因为被撤销的合同其效力为无效,这是对合同关系的彻底否定,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而当事人缔结合同通常总是为了某种需要,如果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一概认定合同完全无效,有时反倒不利于受损害方的利益。翟云岭:《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126页。)如《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要求变更的,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要求撤销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因此,笔者赞同竞合论的观点。因为依中国内地法律买受人适用错误而撤销合同,使合同归于无效的机率很少,故实务中,买受人会更多选择(或只能选择)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而维持合同的效力,这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但同时,如果买受人的意思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只有撤销合同才足以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应予以支持,出卖人应承受的负担亦不为不公。3.出卖人为恶意,即出卖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如果出卖人明知样品有隐蔽瑕疵而故意隐瞒不告知买受人,则出卖人的行为将构成欺诈。此时亦将构成买受人主张适用欺诈而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问题,对此,买受人有选择权,理由如上不复。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品质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而不是有隐蔽瑕疵的样品的标准。所谓通常标准,并非完全指的是人们所公认的或普遍接受的同种物的中等水平的质量标准,而应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可能是国家标准,也可能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仅仅是符合有隐蔽瑕疵的样品品质的,出卖人的履行为不适当履行,即为违约行为,但出卖人仅应承担限于重新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标准的标的物,及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但如果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期限到来前,发现样品有隐蔽瑕疵,并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出卖人的,则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则买受人得依据《合同法》相应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其他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标准的标的物的权利,当然受到《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对标的物检验期间的限制,即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三)当事人得另行约定瑕疵担保责任当事人于样品之外,就其他品质为保证者,仍应另负瑕疵担保责任。如前所述,如果当事人仅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来表示标的物某一方面品质的,样品的其他特征即不应作为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就标的物其他部分品质另有约定的,出卖人仍应承担当事人另行约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即使当事人以样品全面反映与表现标的物品质的,亦不妨同时另行约定其他瑕疵担保责任。(注:1975年,台湾地区审判机关台上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所涉民事案件中,上诉人主张,其于1973年间向被上诉人购买蟹肉罐头2000箱,约定每箱美金1,750元,保证品质通过加拿大渔业部检验,否则被上诉人应返还价金及所发生之各项费用。货至温哥华,经加拿大渔业部检验为不合格,上诉人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则以其依样品发货,并无不合债务本旨情形,况加拿大渔业部检验报告指蟹肉腐败变色,亦属错误等以为抗辩。原审未支持上诉人所诉。理由为:上诉人收取的罐头与被上诉人前寄货样品质完全一致,并经台湾地区行政机关“经济部产品检验局”检验合格,被上诉人以之交付上诉人并无不合债务本旨情形,而被上诉人声称如加拿大渔业部不予通过而拒绝入境,偿还货款及各项费用,只是危险负担的一种,属于买卖契约非必要之点,故不得请求被上诉人赔偿。但上诉法院认定货样买卖虽系按货样而定标的物之品质之买卖,但并非不得另行瑕疵担保之条件,本案当事人约定如加拿大渔业部不予通过而拒绝入境时,偿还货款及各项费用之声明,其性质究为瑕疵担保之特别约定,拟系危险负担问题,即应就双方订约时之原意及所用字句,详加考察,但原审不遑注及,即确定被上诉人所交货物与样品完全一致,并无不合债务本旨情形,即谓被上诉人此项声明仅为所生危险应由何人负担之约定,要嫌率断,而对于被上诉人究在何时交付货物,未调查认定,即确定由上诉人负担危险,亦有不合,故上诉法院声明废弃原判决。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四、举证责任负担当事人双方就其买卖是否为样品买卖及出卖人所交付标的物是否与样品相符的举证责任应由何方当事人负担,学者间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应负举证责任,因为样品买卖为特例,故举证责任应由买受人负之;(注: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册)》,第100页。)另有学者主张,对于是否为样品买卖,欲由此导出其权利者应证明之。(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还有的学者主张,凭样品买卖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样品买卖实质上是加重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买卖,故买受人主张为样品买卖的,应由买受人负举证责任;出卖人主张不为样品买卖的,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注:郭明瑞,王铁:《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而在买卖履行中,如买受人以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不符为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由出卖人举证证明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相符,否则应负迟延履行责任;买瘦人受领标的物后主张瑕疵担保请求权时,则应由买受人就标的物的品质不符样品的品质负举证责任。(注: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册)》,第100~101页。)根据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样品买卖是否成立有争议的,应由主张样品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不论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负举证责任;而对于样品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状态如何有争议的,则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出卖人负举证责任。笔者赞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同时认为,在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主张标的物品质不符样品品质时,举证责任应由买受人负担的观点值得借鉴,因为它符合确定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五、结论凭样品买卖为特种买卖之一种,《合同法》对凭样品买卖的规定显然优于对普通买卖的规定。但如无特别规定的,则当然适用普通买卖的相应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之特别之处在于,当事人约定质量的方式为样品,出卖人应按样品所体现之品质交付标的物,故其并非附生效条件之买卖合同。同时,凭样品买卖又不同于试验买卖。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得以当事人的合意存在为必要,而样品于缔约时已亦存在是合意之前提。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样品的确定至关重要,如果数份样品不一致当事人又未约定处理的规则,则应按质量约定不明依《合同法》相应规则处理。如样品在封存期间发生变化,则应以提交样品时的品质状态为准。如样品与说明不一致,宜以样品之品质确定为出卖人应交付之标的物之品质。出卖人应基于凭样品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一般与特别瑕疵担保责任,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之成立与履行举证责任,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较为科学,但拟予修正。

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超市买卖合同1000字


合同范本网精选栏目推选:“超市买卖合同”。

市场买卖市场交易一日千里的变化,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法规的完善,很多情况下都会用到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签订合同可以帮助买卖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那么如何通过买卖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经过合同范本网小编精心整理,推出超市买卖合同,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超市买卖合同(篇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年月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超市买卖合同(篇2)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铺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该地块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

第二条 铺位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铺位为:预售铺位。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铺位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铺位(以下简称该铺位,其铺位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铺位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座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室。

该铺位的用途为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层,地下______层。该铺位阳台是封闭式。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铺位价款:

按套计算,该铺位总金额(¥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万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百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方式按期付款:

首先,一次性付款_______人民币:伍万元___作为铺位转让定金_______。

然后,在一周内付款_______总款的___50_%(含定金)_______________。

接着,在二周内付款_______总款的___4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后,在交房时付款_______总款的___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超过__________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买受人逾期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总转让款的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交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交付期限

超市买卖合同(篇3)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

1.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____,商标:______________,等级:_______________,

数量(公斤)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元/公斤。

2.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____,商标:______________,等级:_______________,

数量(公斤)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元/公斤。

3.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地:________________,商标:______________,等级:_______________,

数量(公斤)_______________,单价___________元/公斤。

《合同法》关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释义】本条是对分期付款买卖的规定。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也是一种特殊买卖,其根本特征在于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价款,而是将价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一种赊购,但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地支付价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次地支付。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数,也可以约定买受人在接受标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价款,但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至少应当再分两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否则就不属于分期付款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可于买卖标的物价金较高,买受人筹款一次支付有困难时适用。由于价金是陆续支付,会使买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过重的负担,因此分期付款买卖能促进昂贵品的消费,如购买商品房、汽车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一、法律对分期付款出卖人避免风险的特别约定的限制 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躲避风险,往往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一般来说这也是合理的,也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然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往往是弱者,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因此,法律为了防止出卖人提出的这些条款过于苛刻,就应当规定出一定的限制,以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采取的躲避风险的各种措施中,最重要的就是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 设定期限利益丧失约款,为保证及时收取价款,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提出这样的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这种条款可以称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由于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限利益属于买受人,为防止因特别约定致使买受人一有迟延付款的行为即丧失期限利益的不公平现象,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往往对因买受人迟延付款而丧失期限利益的特别约定加以限制,买受人如不按期付款达到一定程度的违约时,出卖人才能请求其加速支付未到期价金。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89条规定,分期付款之买卖,如约定买受人有迟延时,出卖人得即请求支付全部价金者,除买受人有连续两期给付之迟延,而其迟付之价额,已达全部价金五分之一外,出卖人仍不得请求支付全部价金。本条借鉴这些有益的制度,规定分期付款的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对出卖人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别约定的上述限制,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限制、排除或者违反这些限制,否则是无效的。但需指出的是,并非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就导致无效。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对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更加有利,则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例如,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是,出卖人只有在买受人连续三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的,才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那么,这样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除了上面讲的设立期限利益丧失的特别约定以外,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还可以提出设立一些其他的特别约定,以逃避其风险。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本章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为保证自己能按期收取价款,可以约定买卖标的物虽交付买受人,但出卖人保留其所有权,买受人全部支付价金或者在买受人支付若干期价款或者已经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后,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方能移转买受人。这种特别约定属于当事人自由行使合同自愿权利的范围。各国法律对此一般少有限制。 二、有关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本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对于所有合同均适用的关于合同解除的制度。包括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当事人也可以事后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对方可以不经催告解除合同。这些是合同解除的一般性规则,合同法分则如果针对具体合同规定了一些特殊性的规则,那么就是适用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本条有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规定就是对总则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首先,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前或者订立后,协商设立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根据本条的规定,上面讲到的对期限利益丧失特别约定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合同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有关约定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对保护买受人有利的标准。 其次,达到法定的条件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总则规定的这些条件中,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乃是一个核心和关键。但总则这一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原则表述,至于如何才是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同种类的合同以及具体的各案都应当有不同的适用。按照本条的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即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了这样的条件,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才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凭样品买卖合同


以下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供大家学习参考!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第七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热搜合同:民间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进行买卖,但是有很少的时候会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对于维护合法权益能起到很大的作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体现出来。你是否在为制定买卖合同而烦恼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热搜合同:民间房屋买卖合同实用版》,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民间房屋买卖合同(篇一)

合同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即属于县(市、区)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房屋宅基地登记与房屋基本情况

第二条房屋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姓名(户主):,登记共有人姓名:。

第三条新建房屋位于乡(镇)村组(寨)号,占地面积为:平方米,房屋四至为:南抵,东邻,北靠,西接。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系结构,为层间。

房屋的'附属物有:。

三、房屋价款与支付方式

第四条双方约定房屋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

第五条房屋价款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选择以下第种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签字捺手印之日一次性支付,当面点清。

(二)房屋交接之日,即甲方接到房屋钥匙之日一次性支付,当面点清。

(三)分期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首期款:元,尾款元于房屋钥匙交付之日支付。

(四)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条按照第五条的付款方式,以下四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一)现金支付;(二)银行汇款;(三)微信转账;(四)支付宝转账。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交付房屋并占有使用房屋,成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应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登记页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要求甲方按约支付房屋交易价款。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到房屋交付之日期间,乙方不得损毁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门柱、墙壁、楼道楼梯等,除为房屋正常居住或使用外,不得采取任何致房屋损毁损坏的行为。

(三)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房屋交付之日期间,乙方不得破坏或切断房屋原附属或原使用的水、电、有线电视与网络、煤气或燃气等设施管线,该附属设施相应的登记证件亦应在房屋交接时移交甲方。

(四)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将房屋有关的宅基地登记证书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书及相应行政规费票据的原件作为合同附件交付甲方。

(五)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或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变更登记时,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五、房屋的交付时间

第九条双方约定房屋移交时间按以下第种方式执行:

(一)本合同签字之日。

(二)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房屋价款支付到账之日。

(三)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尾款支付到账之日。

(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全部到账之日。

(五)其他方式:。

六、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十条乙方向甲方承诺与保证,如实告知甲方房屋的信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宅基地登记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情况、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存在的质量或瑕疵情况、房屋抵押情况、房屋交易前的使用或出租情况等。

第十一条甲方向乙方承诺与保证,向乙方提供符合购买资格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资料,并于本合同签订前或房屋交付前已查验新建房房屋的使用现状,对房屋质量或瑕疵现状已知悉。

第十二条双方出具的所有证明文件均为真实有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条款

第十三条乙方未如实告知房屋全部信息,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在房屋移交前不当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房屋毁损或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迟延交付新建房屋的,甲方有权以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月息%收取违约金,直至乙方交付房屋之日止。

第十六条甲方迟延支付房屋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月息%收取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第十七条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遭受不可抗力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第二十二条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三条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房屋宅基地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行政规费收据原件以及房屋附属水、电、煤气或燃气、有线电视或网络登记文件等原件在房屋交接时交由甲方保存,复印件由乙方保存。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民间房屋买卖合同(篇二)

出卖人(甲方)

出售方 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制定房地产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通过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1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购房合同号为: GF-20xx-0171。

(二)房地产座落:贵阳市小河区乐街小区樱花园2座5单元6层10号

(三)房地产建筑面积:70.96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 平方米。

(四)随该房地产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

(五)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交房、租赁、户口等其他关系)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条 甲方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无争议,在将房地产出售前,已经与其配偶及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协商一致,若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并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玖仟元整(净收价),小写:(¥319000.00)。(若与到产权处和地税局申报的过户价格有冲突的,以本合同协定的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房价款后,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给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交房方式和交房时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四中约定明确,甲方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一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双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 20xx 年 4 月 15 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委托贵州中房置业有限公司向小河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若遇特殊

民间房屋买卖合同(篇三)

甲方(转让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 __ _ 乙方(受让方):__身份证号:________ 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房屋状况:甲方的房屋位于房,三房二厅一厨一卫二阳台,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属住宅用途。

二、 转让价格:本房屋转让价格为 元人民币,乙方签定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元给甲方,以银行转帐付款方式,乙方付清购房款后,本合同生效。

三、 交付期限:甲方收齐乙方转让款后,即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四、 甲方责任:甲方保证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 乙方责任:乙方对该房屋的产权情况、结构情况、目前的使用状况在转让前已有清楚的认识,并对上述情况承担该房屋转让后的责任。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公共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六、 本房屋转让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电费、水费由甲方负责,转让后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电费、水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 其他约定:1、本房屋不能办理房产证,如因国家政策法规改变而可以补办房产证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2、本房屋的主体建筑物使用期约

为60年,因发生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灾害或自然损耗而造成不能继续使用的,乙方不能向甲方或建设单位追索任何责任或赔偿。3、本房屋如因政府的城建规划需要征收征用的,属于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归房屋持有人(乙方)所有。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执行本协议如有争

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 (指模) 乙方: (指模) 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字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建设单位意见:兹证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上述房屋转让协议。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民间房屋买卖合同(篇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买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上述房屋包括附属设备,经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总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大写)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房款;甲方同时将房屋钥匙、房屋产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交付给乙方。同时双方应该同时为对方出具相应的收到凭证。

四、甲方必须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为交易本人,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或产权亲属关系。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对房屋质量无异议,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双方不相互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乙方同意甲方关于房屋产权过户的。

七、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予全力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

八、合同生效后,房屋升值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

十、甲方在房屋出售给乙方即乙方付清房款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如若违约本约定应赔偿房款总价外还应赔付房款总价款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民间房屋买卖合同(篇五)

甲方(出卖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售卖房屋座落:________幢________号________室________号,建筑结构总层________,建筑面积(平方)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房屋建成年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二、房屋登记簿记载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的其他情况

一、该房屋其它所(共)有权证状况为下列第_____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没有其它所(共)有权证。

2、该房屋登记簿记载其它所(共)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出卖方保证已就该房屋出卖事由征得其他各位所(共)有权人的`同意。

二、房屋抵押状况为下列第_____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设定抵押权。

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权。出卖方承诺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解除该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三、房屋租赁状况为下列第_____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并未租赁给他人。

2、该房屋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租赁给他人。出卖方保证相关承租人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卖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前解除所有租赁关系,并注销相应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四、房屋物业管理状况为下列第_____项。(仅选一项)

1、该房屋目前由__________________负责物业管理。

2、该房屋目前尚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3、随同该房屋同时转让给买受方的房屋附属物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三条价格与费用

一、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位(售价)(暂定价)为(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币)____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_,计(_____币)____元整;

2.代收____,计(_____币)____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_____币)______元整。

二、房屋价款具体支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____款。(仅选一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一次性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___%,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买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___%,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买受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___%,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3、贷款支付:

4、其它方式: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几天,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协议,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和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方承担,营业税由方承担,印花税由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 .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随之转让的附属装修设施为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本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印人: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间房屋买卖合同(篇六)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制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保证该房屋可以过户转让,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承担补缴政府相关税费、规费、土地收益金等费用,乙方无须承担补办土地权属性质变更手续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价格。

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人民币_____元,其中元用于偿还甲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的借款,借款划入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 。剩余款项划入甲方个人账户,开户行,姓名,帐号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房屋销售价款后_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同时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违约金按每日______计算。

第七条甲方逾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就爱房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过户并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违约金按每日______计算。

第八条甲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权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纠

纷等,前述纠纷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解决,否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签订及履行地:_____市_____区

家具买卖合同1000字合集


随着人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逐步增加,在平时生活或工作当中一般需要使用到合同,合同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份标准的合同应该具备哪些要素?于是,合同范本网为你收集整理了家具买卖合同 。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家具买卖合同 【篇1】

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质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家具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家具要求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

3、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

5、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6、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验收标准

货到现场安装完毕后开始验收,所供应的全部家具应符合甲方的验收标准。要求外观无瑕疵,结构无松动,货物名称、规格、颜色、材质、数量符合甲方要求。验收合格以甲方最终认可为准。

第四条交货时间

根据甲方的订货日期,乙方应当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需协助甲方安装到位。

第五条交货地点

甲乙双方协定,在_______________地交货。

第六条合同总价款(含税)

1、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货款包括货款、运费、组装费等交付甲方使用前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付款方式

订货完成后,支付货款的_________%作为订金,货到指定地点组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支付货款的_________%,确定无质量问题后支付余款。

第八条甲方责任

1、甲方应配合乙方向楼上运送货物,提供安装场地照明。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付款。

第九条乙方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规格、材质及相关质量、技术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且不付货款,或扣除总货款的_________%作违约金。

2、乙方应保障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为甲方无偿提维修服务,除非人为损坏,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3、乙方应提供长期维护的技术支持。家具的清洗、维护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并处理维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报修应在_________小时内到达现场。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质量保证金。

4、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5、由于乙方在安装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和火灾等一切事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安装调试

1、组装期:货到后_________个工作日。

2、甲方应确保组装现场具备组装条件,并通知乙方。否则,交货日期顺延,造成组装延误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根据甲方确认货物安装调试,甲方在签字确认后不得对该设计图纸进行更改。如乙方同意更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货物验收

1、乙方依合同所订交货日期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组装完毕后,甲方应即时接收清点并妥善保管全部货物。但甲方在家具验收合格后承担家具损坏灭失等风险。

2、组装完毕后,甲方应在_____天内按报价单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签发验收合格证明。如有异议应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甲方无异议或在期限内不验收或认为货物质量有问题却怠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视为验收合格。

3、甲方应在相关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除依本合同约定外,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价的违约金。

2、除依本合同约定外,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应保证在组装家具过程中谨慎操作,若因乙方操作的原因,造成我行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责任

1、除依本合同约定外,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卖方支付货款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

2、除依本合同约定外,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坏,甲方要求退、换货的,乙方可以不接受退换。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付款或迟延交货等,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全费用、翻译费、通讯费、差旅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双方相互违约,有履约先后顺序的,负先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所有争议解决费用;无履约先后顺序的,争议解决费用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2、本合同如有涂改,双方均应在涂改部分加盖公章确认,否则涂改部分无效。

3、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4、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止。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买受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家具买卖合同 【篇2】

买方: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成交所订家具的买卖。

一、家具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基料及金额:

二、定规格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甲方自定规格的家具,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图纸一式两份交付于乙方。乙方审定认可的,由乙方卖场销售人员签名后,将其中能够一份交还给甲方留存。

三、具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和要求及处理方法:本合同的质量按现行的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甲方在验收中发现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对质量有异议的,可在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知悉或应当知悉甲方有异议后,有义务按办理,并及时告知甲方。

四、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所订家具由:

1、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间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

2、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日到乙方处自题。运费约______________元由______________方负担。

五、结算方式、期限及订金:双方同意在脚货时,以现金方式银货两讫;甲方若以个人支票、信用卡结算的,款到乙方帐户后____日内交付产品。甲方给付乙方合同总价款10%以下的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能交货的,双倍返还定金。

2、甲方逾期提货、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均为;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_____215逾期的天数。

3、乙方向甲方出售的家具如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厂名、长址、产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增加赔偿,即乙方先赔偿甲方的损失、再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家具的价款的一倍。

七、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请求卖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调解;

2、向卖场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申诉:

3、或者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诉讼。

八、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及卖场主办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能够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撤离卖场的,由卖场主办单位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买卖合同 【篇3】

为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相关方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成交所订家具的买卖。

一、家具买卖内容及金额:

家具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颜色

产地

主要用材

类别

单价(元)

数量

金额(元)

(可另附页填写)

如果您购买的是木质家具或皮质沙发,请在表格中“类别”一栏中选择以下序号填写:

实木类家具——(①全实木家具,②实木家具,③实木贴面家具)

人造板类家具——(④纤维板家具,⑤刨花板家具,⑥细木工板家具,⑦多层胶合板家具,⑧综合类家具)

皮革沙发——(⑨皮沙发,⑩全皮沙发,⑾再生革沙发,⑿人造革沙发)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整¥:元

二、其它相关费用

运输费:人民币元,由支付;安装费:人民币元,由支付;其它费用:人民币元,由支付。

三、款项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在签订本合同时,买方付清全部款项元;

分期付款:买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口定金款口预付款)元;在支付货款元,若前期已支付定金款,则定金款抵作货款。

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的定金,买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企业明示质量标准(无明示质量标准时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产品使用说明、宣传资料以及口经双方确认的样品、照片或图纸、口其它双方约定。

五、交货及验收

买方____年__月__日前自提;

卖方于____年__月__日送货至。

(注:应写清详细地址,宜包括楼层或是否入室等)

其他方式(如电话预约等):

若买方购买的商品由卖方安装的,则货到指定地点后给予卖方天时间的安装期。

买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对产品进行验收。对于无需由卖方安装的家具,买方应在卖方送货到达指定地点后(时间)或在货物自提前对家具的数量、款式、颜色及是否有明显质量缺陷进行验收;对于由卖方安装的家具,买方应在安装完毕后(时间)对家具质量进行验收。

六、售后服务

家具“三包”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家具售后服务规范》规定,双方约定三包期限为年,(一般家具不得低于年,红木家具不得低于年)。产品有质量问题的,自交付之日起日内,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日内,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自交付之日起日内,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日内,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

七、违约责任

买方需按时支付货款。买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日,须按未支付货款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全额货款的向买方收取违约金;

买方需按时接收货物。买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未提货或不给卖方提供送货条件的,卖方有权向买方收取每天元的保管费用;

卖方按时送货或安装。卖方逾期送货或安装的,每逾期日,须按未交付货款的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交货或安装超过天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全额货款的向卖方收取款违约金;

卖方提供的货物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买方选择退货,卖方除返还买方已付货款外,还需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纠纷解决程序

卖方已经撤离市场或展销会的,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付责任,并有权向卖方追偿。

买方和卖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应先采取(、友好协商;、先向家具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投诉;、请求卖场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调解;、向卖场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等方式解决。若解决不成,买方可按第种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本合同一式叁份,买方、卖方、市场方各执一份。

买方(签章):

地址:

电话: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卖方(盖章):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市市场(展销会)主办单位(盖章):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家具买卖合同 【篇4】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1、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生产厂家。

1.2表中所定数量为核定数量为结算依据。

1.3表中单价为货物到场费用。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卸货地点。

3.1供货方式:乙方负责运输费用。

3.2供货时间:要求供货起30日内到货。

3.3乙方向甲方交货时要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合格证,并盖有乙方单位红章,一式两份。

4.1乙方供货时,必须严格按合同中约定的厂家执行(如更换厂家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不予签收。

4.2乙方供货到现场后,甲方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如复试结果不合格,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的次日内,更换货物并重新组织货源进行补充(3天内完成)。由于乙方退换不及时而延误,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退换货物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检测费均由乙方承担。

5、付款方式:在成品进场后30日内付清货款,承兑由甲方付息。

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

7、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诉。

甲方:(盖章)合肥树海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瑶海区XX家具店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时间:20xx年03月01日时间20xx年03月01日

家具买卖合同 【篇5】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家具市场________区________号购买甲方以下商品:

第二条三包有效期一年,详见鲁质技监质发[]27号文。

第三条定货时,收取货款总额%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并由甲方开具发票,同时向乙方提交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单证。

第六条送货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具买卖合同 【篇6】

卖方:哥哥买方:微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家具名称、数量、价格: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套红木家具,包括海南黄花梨二联厨1组、海南黄花梨沙发2组、紫檀木书柜2组和紫檀木书桌2张等家具。家具总货款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二、家具交付时应随带《家具使用说明书》,质量标准按《家具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标准执行。合同签订时,买方有权查阅《家具使用说明书》,卖方应予出示。

三、付款方式:

在订货后,乙方需一次性支付甲方所有货款,共计人民币拾万元整。

四、自提货物:

1、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乙方需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2、交货时间: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15日止。

五、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家具的数量、款式、颜色、表面瑕疵等有异议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卖方应当场处理;对其他质量问题,按照《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履行送货或提货,应每日向对方支付延迟部分家具货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超过20天,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卖方出售的家具如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厂名、厂址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欺诈行为的,应依法追加赔偿,赔偿金额为买方购买家具总货款的一倍。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解决;解决未成的,依法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一份。买卖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卖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开户名:开户名:

卡号: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

家具买卖合同 【篇7】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于 年 月 日在青岛家具市场区 号购买甲方以下商品:家具名称货号规格质材颜色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 元(¥:)

第二条:三包有效期一年,详见鲁质技监质发[20xx]27号文。

第三条:定货时,收取货款总额%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并由

甲方开具发票,同时向乙方提交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单证。

第六条:送货时间:年月日点地址:

第七条: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项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家具买卖合同 【篇8】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家具基本情况

第二条 质量标准:每件家具应达到《家具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买方应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买方应在签约时支付全部价款_____%的定金_______元,余款_______元应在______________ 时付清。买方违约退货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买方应在签约时支付__________元的预付款,余款___________________元应在__________时付清。

第四条 交货及验收:

□买方自提

□卖方送货;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结构、颜色等外观特征及有无《家具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卖方迟延交货的,应每日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部分家具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因买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迟延超过_______日的,视为不能履行合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方延迟付款的,应每日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三)买方违约退货或卖方违约不能交货的,应向对方支付家具价款总值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四)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或广州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起生效。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售后服务电话:

家具买卖合同 【篇9】

甲方: xx有限公司

乙方: xx办公家具厂家

根据双方协商签订如下业务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经过认真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于20xx年月日委托乙方购买甲方所需办公家具及饰品。

2. 甲方每次采购前向乙方发采购订单,采购订单样本见附件。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对订单内容进行书面确认。

3. 乙方在收到甲方采购订单后负责现场量取尺寸。办公家具材料,规格,款式及尺寸需由经乙方提供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家具生产。

4. 交货时间:为甲方向乙方所发订单上注明的日期。

5. 交货地点:甲方在订单上注明的办公地点,运费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家具运送到甲方指定办公地点并安装调试。

6. 质量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办公家具材料,规格,款式及尺寸进行采购,乙方不得无故中途变更家具制作,例如但不限于材料,规格,款式及尺寸等。乙方提供的家具必须附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

7. 货物验收:甲方在乙方交货并安装调试后,对家具外观,颜色,商标,数量等进行当场验收。如果在交货后,甲方发现家具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进行相应更换或维修。如果甲方发现家具有害物质超标,有权要求无条件换货或退货。

8.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当日付款30%,家具安装完毕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70%。甲方尾款支付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9. 违约责任:

?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晚到一日每日按照未到货款的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在规定交货日期后累计十五个工作日仍然不能交货,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乙方延迟交货十五个工作日后,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接受违约金作为赔偿还是无条件终止合同。

? 乙方不得无故中途变更家具制作,如材料,规格,款式及尺寸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拒收货物,并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

10. 质量保证:所有货品终身维护免费维修(人为损坏和不正确使用造成除外)。若货品在验收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或调换,产生相应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

12.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认真地履行合同,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或有关机关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13.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三份,乙方三份。

14.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负责人:(盖章)负责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简析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凭样品买卖系《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之一。但是,自《合同法》实施4年以来,国内民商法学界对于凭样品买卖缺乏较深入与系统的研究。事实上,凭样品买卖应探讨的问题颇多。诸如:凭样品买卖与附生效要件的买卖、试用买卖等的关系,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样品的确定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凭样品买卖的法律效力,主张样品买卖的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均有待确定。笔者撰写本文,意在引起学界同仁对该问题的重视,并期望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特种买卖法律制度。

一、具有独立内涵的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即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凭货样买卖合同,是特种买卖的一种,是指买卖双方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品质,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较之普通买卖,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性在于:

其一,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以样品确定;

其二,出卖人有义务按样品交付标的物。换言之,出卖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注: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未规定特殊、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而是将瑕疵履行归为违约责任适用范畴。参见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比较法研究》XX年第1期。)原则上应以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样品而确定。

可见凭样品买卖是以样品确定出卖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即凭样品买卖不是附生效要件的买卖。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不符,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不是据此确认凭样品买卖合同未生效。

作为特种买卖的试用买卖,因有试用标的物的存在,故易与凭样品买卖相混淆,其区别在于:在试用买卖,其标的物可能为供试用之标的物,为特定物之买卖;而在凭样品买卖,样品原则上非为买卖之标的物,样品做为指定买卖标的物的种类及品质,故凭样品买卖为种类物之买卖,出卖人不但负物之瑕疵担保(违约)责任,而且应担保其所交付之标的物,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注: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52页。)

通常认为,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具有如下条件:

其一,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则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

其二,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仅有当事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的事实,但当事人却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则双方不能成立凭样品买卖,因为,盖其提示可仅为唤起买受人兴趣或使知其要领也。然货样品之交付,至少可为货样买卖之推定。(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

其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前)提示样品。多数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的,不属于样品买卖。(注: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史尚宽先生认为凭样买卖之要件之一即为选择凭样,非于契约订立时,而于紧接履行前交付者,非民法第388条所称之货样。)笔者基本赞同此种观点,但同时认为仅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提示样品,并不必然导致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性质为凭样品买卖,且样品于缔约时已存在的,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买受人接受的,应认为凭样品买卖合同成立。当然,在合同法理论上可解释为,一方提示样品对方接受时,方为凭样品买卖成立时,即样品的提示与接受,均为凭样品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

但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样品,则应适用《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处理,视为普通买卖合同成立。可见,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以如上数个法律事实之结合方得构成。

二、样品的确定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样品的产生与类型

样品,又称货样,是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反映和决定合同标的物品质的货物。有观点认为,样品必须由现货中选(抽)取而不能是特意制造的。换言之,样品买卖只能限于现货买卖,否则即为以提供样品促成买卖的欺诈行为。(注:罗科歧:《论货样买卖中的法律问题》,《经济与法》1992年第7期。)笔者同意与之相反的观点,即凭样亦可以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样品买卖只要求样品是现存的,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的品质只要与样品的品质一样即可,至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于提供样品时已有的,还是于其后另行生产制作的,则无关紧要。(注:郭明瑞、王铁:《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有学者明示或潜意识认定,样品只能由出卖人提供,(注: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谢晓尧等:《新合同法要义》,广东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样品既可以由出卖人提供,亦可以由买受人提供。在实践中前者称之为卖方样,后者称之为买方样,同时,亦存在由买方提供,卖方据此复制加工一个类似样品由买方确认的回样或确认样。

在实践中,有以样品全面反映与表现标的物品质的,但也有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表示标的物品质的某一方面品质。如:颜色,称为色样;款式,称为款式样。在这种情况下,仅合同规定的样品的某一部分特征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的标准,而样品的其他部分则不应成为交付标的物的依据。(注: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

(二)样品的封存与说明

为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及发生合同纠纷时分清责任,《合同法》第168条确认,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封存样品。关于样品封存的地点、份数、时间等内容应当取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来讲,样品可分三份分别封存于出卖人、买受人及居间第三人处,但由此可能发生如下法律问题:

其一,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不一致问题。笔者以为,当事人应保障其封存的数份样品品质一致,但如果客观上出现了数份样品品质有差异的情形,而且当事人双方对此未约定处理方法的,这等同于当事人就质量条款约定不明,应当适用《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即首先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则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其二,样品封存期间品质发生变化,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的品质标准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考察当事人是否事先对此有约定,有约定的,依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做约定的,应以举证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提交样品时的品质状态作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标准,因为提交样品时样品的品质状态反映了双方当事人成就凭样品买卖时,双方就标的物品质所达成的合意。

由于样品代表的品质需要由当事人去解释,而这极易导致理解上的分歧,所以,《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样品品质予以说明。同时,如果当事人仅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来表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品质为某一方面的标准,而标的物其他方面的品质亦需要当事人予以说明。当事人对样品品质的说明,应根据样品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一般应包括外观、型号、有关的技术标准等,同时此种说明必须合法,如对样品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即应予以执行,而不得自由约定。

凭样品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表示标的物品质时,如果既使用了样品,又使用了文字、语言说明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但如果当事人封存的样品与语言文字说明不一致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究竟应以何种标准为准,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买受人在履行合同时享有选择权;(注:孔祥俊:《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7页。)而另有学者认为一般应以语言、文字、说明为准。(注: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7页。)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为不妥。依笔者观点,在此种情形下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应以样品为准,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说明是以样品质量为描述对象的,说明与样品不一致,只能认定是说明错误,而一个错误的说明,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不得成为履行的依据。

三、关于凭样品买卖的特殊法律效力

除具有普通买卖的法律效力外,凭样品买卖尚具有如下效力:

(一)一般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所谓具有同一品质,应依契约之趣旨及交易之习惯定之,依其情形,尤其价金之计算,得以其重要之点与货样适合为已足。微小之差异得不顾及。(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

依《合同法》第168条,如果当事人既封存样品又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果样品与证明不一致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的质量相同。此已如前述。

(二)特殊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依《合同法》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依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如凭样本身有隐蔽之瑕疵,而未约定仅以货样为标准时,则货物虽与货样相合,出卖人仍不能免其瑕疵担保责任。(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显然,依《合同法》规定,即使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仅以样品为标准时,亦不能免除出卖人因违反特殊瑕疵担保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总结《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此种特殊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为:

1.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存在

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存在于标的物内部的凭一般买受人的经验,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样品品质缺陷。

需要说明的是,样品本身的隐蔽瑕疵应于一方当事人将样品提交给对方当事人时即亦存在,而不是在样品提交后,封存期间样品品质本身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理由是,一方提示时的样品为对方接受,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它理应成为出卖人应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标准。

2.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

换言之,如果买受人知道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的,则买受人即丧失追究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此诚如XX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442条第1款所规定的,买受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买卖物存在瑕疵的,丧失因瑕疵产生的权利,买受人因重大过失不知道买卖物存在瑕疵的,则只有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或者对买卖物的性质作出担保的情况下,买受人才能主张因瑕疵产生的权利。(注:《德国债法现代化》,邵建东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74页。)

为了减少纠纷,避免买受人提出如上的抗辩,出卖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受人了解样品的程序,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样品本身所存在的隐蔽瑕疵或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但是,如果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样品本身的隐蔽瑕疵,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则不论买受人知情与否,均应确定合同无效。

我国内地法律中的重大误解,包含台湾地区民法中的错误。如果买受人缔约时,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样品的隐蔽瑕疵不知情,构成重大误解,则其与出卖人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何种关系,颇值得探讨。

据日本学界研究,对于买卖标的物错误(重大误解)与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主要有三种学说。

其一,竞合说,又称当然伴随论。即瑕疵担保成立同时伴有意思表示要素之错误,应使买受人自由选择适用错误(重大误解)或瑕疵担保责任规定。(注:主竞合论者以我妻荣教授为代表。转引自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87页。)

其二,二分说,又称要件论、阶段论。认为错误与瑕疵担保责任各有不同之成立要件,应不至于有相互竞合之情形发生。(注:胜本正晃教授为代表。见[日]胜本正晃:《契约各论》第1卷,第94页,转引自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87页。)

其三,瑕疵担保责任优先说,即排除论。认为当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而又有意思表示错误时,应仅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而排除错误之适用。该学说为学界通说,其理由为:

①错误适用于抽象的有偿及无偿行为,而瑕疵担保责任适用于具体的双务有偿契约,显系对错误之特别规定。

②如认许买受人自由主张错误,则瑕疵担保责任之规定形同具文。

③如适用错误,则加重出卖人负担,阻碍交易流畅。

④错误之构成,其判断有实际困难,不如瑕疵担保责任之为法定责任,判断上平明确定,故为交易之敏活、安全,应排除错误之适用。(注: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87页。)

我国台湾学者林诚二先生认为,由于日本民法将错误之意思表示规定为无效,故若采用竞合说而任由买受人主张错误使买卖契约无效,自当加重出卖人之负担。竞合说等于有错误即无瑕疵担保,当然会使瑕疵担保形同具文。但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将错误之意思表示规定为可撤销,买受人撤销与否,任其自由,即买受人既可撤销买卖行为,使之无效,亦得不撤销而使买卖行为维持有效,而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如买受人选择适用错误,亦有行使撤销权与否之自由,故应采取竞合论为宜。(注: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87页。)

笔者认为,中国内地的民法与台湾地区所谓的民法均将错误(重大误解)之意思表示确定为可撤销,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人可选择撤销,亦可选择变更,更可以选择放弃变更撤销权而使可撤销合同效力继续地确定为有效,而按照内地法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关对撤销权人要求撤销的请求持谨慎的态度。(注:因为被撤销的合同其效力为无效,这是对合同关系的彻底否定,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而当事人缔结合同通常总是为了某种需要,如果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一概认定合同完全无效,有时反倒不利于受损害方的利益。翟云岭:《合同法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125~126页。)如《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要求变更的,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要求撤销的,可以变更或撤销。因此,笔者赞同竞合论的观点。因为依中国内地法律买受人适用错误而撤销合同,使合同归于无效的机率很少,故实务中,买受人会更多选择(或只能选择)适用瑕疵担保责任,而维持合同的效力,这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思想是一致的。但同时,如果买受人的意思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只有撤销合同才足以保障自己利益的,法律应予以支持,出卖人应承受的负担亦不为不公。

3.出卖人为恶意,即出卖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如果出卖人明知样品有隐蔽瑕疵而故意隐瞒不告知买受人,则出卖人的行为将构成欺诈。此时亦将构成买受人主张适用欺诈而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问题,对此,买受人有选择权,理由如上不复。

4.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品质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而不是有隐蔽瑕疵的样品的标准。所谓通常标准,并非完全指的是人们所公认的或普遍接受的同种物的中等水平的质量标准,而应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可能是国家标准,也可能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仅仅是符合有隐蔽瑕疵的样品品质的,出卖人的履行为不适当履行,即为违约行为,但出卖人仅应承担限于重新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标准的标的物,及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买受人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但如果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期限到来前,发现样品有隐蔽瑕疵,并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出卖人的,则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则买受人得依据《合同法》相应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同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标准的标的物的权利,当然受到《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对标的物检验期间的限制,即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三)当事人得另行约定瑕疵担保责任

当事人于样品之外,就其他品质为保证者,仍应另负瑕疵担保责任。如前所述,如果当事人仅采用样品的某一特征来表示标的物某一方面品质的,样品的其他特征即不应作为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依据,如果当事人就标的物其他部分品质另有约定的,出卖人仍应承担当事人另行约定的瑕疵担保责任。

当然,即使当事人以样品全面反映与表现标的物品质的,亦不妨同时另行约定其他瑕疵担保责任。(注:1975年,台湾地区审判机关台上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所涉民事案件中,上诉人主张,其于1973年间向被上诉人购买蟹肉罐头XX箱,约定每箱美金1,750元,保证品质通过加拿大渔业部检验,否则被上诉人应返还价金及所发生之各项费用。货至温哥华,经加拿大渔业部检验为不合格,上诉人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则以其依样品发货,并无不合债务本旨情形,况加拿大渔业部检验报告指蟹肉腐败变色,亦属错误等以为抗辩。原审未支持上诉人所诉。理由为:上诉人收取的罐头与被上诉人前寄货样品质完全一致,并经台湾地区行政机关经济部产品检验局检验合格,被上诉人以之交付上诉人并无不合债务本旨情形,而被上诉人声称如加拿大渔业部不予通过而拒绝入境,偿还货款及各项费用,只是危险负担的一种,属于买卖契约非必要之点,故不得请求被上诉人赔偿。但上诉法院认定货样买卖虽系按货样而定标的物之品质之买卖,但并非不得另行瑕疵担保之条件,本案当事人约定如加拿大渔业部不予通过而拒绝入境时,偿还货款及各项费用之声明,其性质究为瑕疵担保之特别约定,拟系危险负担问题,即应就双方订约时之原意及所用字句,详加考察,但原审不遑注及,即确定被上诉人所交货物与样品完全一致,并无不合债务本旨情形,即谓被上诉人此项声明仅为所生危险应由何人负担之约定,要嫌率断,而对于被上诉人究在何时交付货物,未调查认定,即确定由上诉人负担危险,亦有不合,故上诉法院声明废弃原判决。黄茂荣:《买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52页。)

四、举证责任负担

当事人双方就其买卖是否为样品买卖及出卖人所交付标的物是否与样品相符的举证责任应由何方当事人负担,学者间有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应负举证责任,因为样品买卖为特例,故举证责任应由买受人负之;(注: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册)》,第100页。)另有学者主张,对于是否为样品买卖,欲由此导出其权利者应证明之。(注: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88页。)还有的学者主张,凭样品买卖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样品买卖实质上是加重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买卖,故买受人主张为样品买卖的,应由买受人负举证责任;出卖人主张不为样品买卖的,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注:郭明瑞,王铁:《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而在买卖履行中,如买受人以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不符为由而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由出卖人举证证明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相符,否则应负迟延履行责任;买瘦人受领标的物后主张瑕疵担保请求权时,则应由买受人就标的物的品质不符样品的品质负举证责任。(注: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册)》,第100~101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XX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对样品买卖是否成立有争议的,应由主张样品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不论是买受人还是出卖人)负举证责任;而对于样品买卖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状态如何有争议的,则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出卖人负举证责任。笔者赞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同时认为,在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主张标的物品质不符样品品质时,举证责任应由买受人负担的观点值得借鉴,因为它符合确定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

五、结论

凭样品买卖为特种买卖之一种,《合同法》对凭样品买卖的规定显然优于对普通买卖的规定。但如无特别规定的,则当然适用普通买卖的相应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之特别之处在于,当事人约定质量的方式为样品,出卖人应按样品所体现之品质交付标的物,故其并非附生效条件之买卖合同。同时,凭样品买卖又不同于试验买卖。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得以当事人的合意存在为必要,而样品于缔约时已亦存在是合意之前提。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样品的确定至关重要,如果数份样品不一致当事人又未约定处理的规则,则应按质量约定不明依《合同法》相应规则处理。如样品在封存期间发生变化,则应以提交样品时的品质状态为准。如样品与说明不一致,宜以样品之品质确定为出卖人应交付之标的物之品质。出卖人应基于凭样品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一般与特别瑕疵担保责任,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之成立与履行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相应司法解释较为科学,但拟予修正。

有关样品买卖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


有关样品买卖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货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件,甲方应于____日内交付乙方。

风险提示: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元,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风险提示:价款支付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为凭。

风险提示:证据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出卖人(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受人(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货物,合同成立后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甲方应于____日内交付乙方。双方确认已于年 月___日共同封存样品(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或仅能交付一部分,应于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期交付;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或不能全数的交付,可延缓交付。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每件_____元,共_____元,交货时应全部付清。如乙方不能付清的,甲方可停止交付货物,并约定一定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的,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展交货日期,若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若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甲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受人(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_合同范本


【案情简介】昆山某建筑公司与某塑钢门窗厂于XX年5月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建筑公司已向门窗厂讲明这批门窗是为承建某学校礼堂而购买的。合同规定:门窗厂应于XX年8月前为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门窗,分两次交货,每次交一半,共计200万元;付款方式也分两次,每收一次货付100万元。由门窗厂负责办理运输。双方未具体规定交货地点。 XX年6月下旬,门窗厂将第一批货用火车托运到昆山火车站,并通知建筑公司注意收货。建筑公司立即要求门窗厂将门窗运到学校工地,门窗厂不同意,认为那样做运费太高,说如果要将门窗再运到学校工地,必须增加运费、搬运工人工资共2万元。建筑公司说:你们负责运输,就有义务将货物送到我们要求送的地方,而且运费应包括再货款中,我们不会再加运费的。双方各执己见,最后建筑公司以门窗厂送货地点不符合同约定,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门窗厂将货物交给铁路部门运输,应认为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而且门窗厂又履行了通知的义务,所有并未违约。建筑公司无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就是合同的履行地问题。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卖方向买方交付买卖标的物的地点,由于合同的履行地点不仅是确定合同管辖地的依据,而且关系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的履行地点对合同当事人的意义重大。 我国合同法关于履行地的规定有以下几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顺序为: 首先,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即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合同法61条是法律规定的补充条款,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条的规定。而根据该条,确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地,也应遵循以下顺序:首先是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其次是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根据合同法141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应当适用141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合同法141条的规定又有两项,下面分别阐述:

(一)出卖人负责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为交付地点。在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运输,则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因此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

(二)为约定由出卖人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在上述案例中,门窗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并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此门窗厂无义务在建筑公司施工地履行交付义务;合同中未规定交付地点,因此门窗厂也就无义务在其他任何特定地点交货。本案中,双方约定了门窗厂负责运输,因此门窗厂将货物交给铁路运输部门承运,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如果建筑公司拒绝接收货物、付款,无疑是违约行为。如果建筑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应对门窗厂因此收到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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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买卖合同【篇一】

《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逐条解析版

(特别提示及当事人基本信息部分)

解析人: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解析说明:

1、本解析版是本律师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深圳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0xx版(20xx年8月1日实施,20xx年1月1日修订)的逐条解读;

2、本解析版对本合同基本含义、签约注意、潜在风险及其防范进行了特别提示,是本律师多年来工作经验的总结,具有极强的实用性,实为二手房交易双方、中介公司、担保公司、按揭银行必读版本;

3、本解析仅代表本律师个人意见,并不代表网站意见,如有不妥,欢迎业内专家批评指正。 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深( )居间第( )号

特 别 提 示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各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二手房购房指引(交易场所现场悬挂)的内容。

【张茂荣律师解析】示范文本的基本含义是示范作用,而非必须使用,如交易双方未使用本版本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只要内容不违法同样有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否则将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文本由“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生成,合同各方经协商,可对本合同的内容作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茂荣律师解析】本合同属格式条款,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在附件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约定为准。

3、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对房地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张茂荣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买方的注意义务和卖方的告知义务,买方不应仅限于卖方或中介的介绍,而应多方了解,查证属实。4、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建议买卖双方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并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资金监管帐户及资金交付条件等相关事宜。

【张茂荣律师解析】资金监管是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安全,中天事件对中介监管的风险暴露无遗,强烈建议将首期款及大笔定金监管于银行。

5、买卖双方在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赎楼、过户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所签署的公证委托书内容。对外所授权限,应当在可控范围。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亲自到场,避免出现交易风险。

【张茂荣律师解析】全权委托公证书是委托人赐予代理人的尚方宝剑,代理人持该公证书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任意处分或购买物业、代理签约,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建议仔细逐条审验委托书内容,业主做公证时务必指明买受人、成交价,以防代理人炒楼或低价转让,出现意外事件时应及时终止委托。

6、政府仅规定了房地产居间方佣金收取标准的上限,在房地产交易中,居间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张茂荣律师解析】中介促成交易后有权获取佣金,除此之外不应当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买卖双方对中介的其他不合理收费有权拒绝;如买卖双方成交后拒付佣金,中介有权起诉索赔。

7、买方、卖方、居间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同时在场,以确保各方所执合同的同一性、有效性与真实性。

【张茂荣律师解析】实践中存在中介先找一方签,再找另一方签的情况(非同时签约),此时合同在后签一方签字后生效,先签一方应备份以防止后签一方签字时另行增加或修改内容。如中介以需公司盖章为由要求全部收回合同,交易双方应制作备份并由中介签约人签字认可,以防篡改。

【张茂荣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中介方无资质或丧失资质居间并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合同仍然有效,买卖任何一方不得因此拒绝交易,否则将构成根本违约。

当事人基本信息(略):【张茂荣律师解析】基本信息尽量填写完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务必填写准确,因其是26条各方约定的送达地址,填写不准确将可能导致无法及时接收相关文件,履约过程中地址电话变更需及时履行变更告知手续!卖方姓名要和和房地产证一致,不能使用曾用名。买方要向卖方代理人索取卖方的授权委托书,以确保有效代理。各方应当备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以防发生纠纷诉讼时使用(深圳法院诉讼要求提交对方身份证复印件)。 (未完待续)

《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逐条解析版(二)

(第1至8条)

解析人: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居间方居间,买方、卖方、居间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房地产预约买卖

第一条 【拟转让标的】

卖方拟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 。

房地产证号为: 。房地产用途为: 。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该房地产于 年 月竣工。 目前该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为 ,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清单,详见附件一。

【张茂荣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拟转让房屋基本情况的介绍,因系二手房,主要情况在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已有记载,卖方只需注意填写的与登记的一致即可,如填写与登记或实际情况不符,买方可能会追究卖方欺诈售房的责任。

第二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产权现状为以下第 种:

1、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2、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卖方承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3、该房地产处于抵押状态,卖方需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的,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与担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办理赎楼手续,买方应予协助,担保赎楼收费项目以担保公司的服务合同为准;卖方虽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仍不能获得赎楼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约定转移登记日期之前自行赎楼。

4、其他:【张茂荣律师解析】1、本条2规定的是业主自己赎楼,3规定的是业主委托担保公司赎楼。选择2不必做全权委托公证,操作简便安全,但需自己有足够的赎楼资金;选择3

无需自筹资金但程序相对复杂,买方负有配合签订三方协议的义务(不配合导致无法赎楼将承担违约责任);2、担保公司赎楼需卖方做全权委托公证给其指定人员,本条没有规定业主做公证的时限,建议在本条4中补充约定或在3“??须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与担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添加“并按担保公司要求做全权委托公证给其指定人员”;3、本条也没有规定担保公司因故赎楼不成的解决办法,因赎楼是卖方义务,为防止在赎楼问题上久拖不决,建议在“4、其他”中补充约定, 年 月 日前仍未能赎楼完毕的,卖方应当自行赎楼;5、卖方应权衡一旦担保公司赎楼不成自己的赎楼能力。

第三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 :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租赁合同见附件[租赁编号:, 月租金 元整(小写),租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卖方须于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购买权之书面证明,否则视为卖方违约。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下述第 种方式处置租赁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① 该房地产产权转移后,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买方仍然有效。卖方须于 前协助买方与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同时卖方须将承租方已交卖方之租赁押金/保证金及预交租金(若有)转交予买方,买方自 时起享有卖方在原租赁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

② 卖方须于该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张茂荣律师解析】本条是关于租约事宜的约定,有三点注意事项:一是卖方负有实告知买方租约状况的义务,故意告知买方虚假情况导致租客损失的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租客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卖方应在卖房前提前通知租客并征求其意见,故建议卖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取得租客的放弃购买权证明,以防签约后租客提出异议;三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卖方无权单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故卖方选择②时应事先取得租客认可,以防租客不同意对买方构成违约。

第四条 【附着于该房地产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附着的户口,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 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张茂荣律师解析】本条不切实际,很多业主卖房后去向不明很难追索违约金,建议修改!买方应在交易之前去派出所进行户口查询,如查明该房地产有户口,建议在附件二中约定由卖方留存足够的迁户保证金,以免到时为追索小额违约金而耗费大量诉讼成本。第五条 【转让价款】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张茂荣律师解析】本条为过户登记价,是交易双方的纳税依据。需要提醒的是部分当事人为规避税费故意签订阴阳合同,即在本条填写一个较低的过户价格并以实际成交价付款,如此以来本条约定将属于无效约定,在房价发生波动时容易发生纠纷,应予避免。

第六条 【交易定金】

该房地产交易定金共计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买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

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卖方支付定金余额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 上述定金建议交由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第三方账户监管。买方将定金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存入监管帐号,即视为卖方收讫。定金在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可自动转为楼款,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茂荣律师解析】1、定金不同于订金与付余款,一定不能写错;2、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最高限额为成交价的20%,定金过低起不到担保作用,过高无效,故建议按房价的20%支付定金;3、本条第三款约定定金监管于双方约定的银行,但未明确具体银行,建议在签订本合同时及时与银行签订定金监管协议,以防一方借口就选择银行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故意毁约。

第七条 【交房保证金】

为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地产并结清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从交易总价款中预留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不超过交易总价款的2%)。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此交房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为下列第 种:

1、交由居间方托管;

2、其它: 。

【张茂荣律师解析】1、建议将交付保证金的结算时间改为在卖方实际交付房地产、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相关费用交接完毕、迁出户口时结算;2、注意估算相关费用及违约金,预存足够的资金,如可能超过总房价的2%应删除括号内备注部分。

第八条 【付款方式】

买方所支付款项(包括定金、购房款),除有特别约定,建议以银行第三方托管的方式进行资金监管。

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给付除定金、交房保证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元):

1、一次性付款

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房款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篇二: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版

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

深( )居间第( )号

特 别 提 示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各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二手房 购房指引(交易场所现场悬挂)的内容。

2、本合同文本由“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生成,合同各方经协商,可对本合同 的内容作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对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进行实地考察,对房地产周围的

环境、交通、学校及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学位、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4、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建议买卖双方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并 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资金监管帐户及资金交付条件等相关事宜。

5、买卖双方在委托他人办理房地产赎楼、过户过程中,应当仔细阅读所签署的公证

委托书内容。对外所授权限,应当在可控范围。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时,应当亲自到场,避免出现交易风险。

6、政府仅规定了房地产居间方佣金收取标准的`上限,在房地产交易中,居间方不得 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佣金。

7、买方、卖方、居间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同时在场,以确保各方所执合同的同一性、

有效性与真实性。

8、居间方应当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和营业执照。买卖双方可通过网站

当事人基本信息:

卖方:

姓名:国籍/地区: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所占份额: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代理人:联系电话: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共有权人:

姓名: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居间方:

公司名称: 备案证书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经纪人(经纪人助理):联系电话: 执业证号码(上岗证号码):

买方:

姓名:/地区:身份证/护照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代理人: 联系电话:身份证/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居间方居间,买方、卖方、居间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事宜,篇三: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合同

② 卖方提前解除原租赁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

(10)提前还款罚息。买方需付税费:(11)印花税;(12)契税;(13)产权登记费;(1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15)《房地产证》贴花;(16)抵押登记费;(17)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18)授权委托公证费。其他费用:

(19)权籍调查费;(20)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21)评估费;(22)律师费;(23)保险费;(24)按揭费;

(25)担保赎楼费;(26)其他 (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买方支付或代卖方支付上述项,卖方支付或代买方支付上述 项。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2、买卖双方同意由

以上按规定应由卖方和(或)买方支付的税费,因买卖双方协商改变实际纳税方的,法律责任不因纳税方的变化而转移。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

第十条 房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 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与买方履行下列手续: 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向买方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预约买卖合同【篇二】

② 卖方提前解除原租赁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房地产交付买方使用。买方对因原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税费承担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房地产交易服务费;(8)土地使用费;(9)提前还款短期贷款利息;

(10)提前还款罚息。买方需付税费:(11)印花税;(12)契税;(13)产权登记费;(14)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15)《房地产证》贴花;(16)抵押登记费;(17)借款(抵押)合同公证费;(18)授权委托公证费。其他费用:

(19)权籍调查费;(20)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费;(21)评估费;(22)律师费;(23)保险费;(24)按揭费;

(25)担保赎楼费;(26)其他 (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经双方协商,买方支付或代卖方支付上述项,卖方支付或代买方支付上述 项。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变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2、买卖双方同意由

以上按规定应由卖方和(或)买方支付的税费,因买卖双方协商改变实际纳税方的,法律责任不因纳税方的变化而转移。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

第十条 房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 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与买方履行下列手续: 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事项进行验收;向买方交付该房地产钥匙;结清水、电、气等所有相关费用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对本合同约定(包括定金、首期款等)产生影响的,买卖双方应按国家或地方的新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任何一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15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或承担定金罚则。

预约买卖合同(篇三)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进行预约,并确认、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拟出售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_,该房屋系甲方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合同约定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摊_____平方米),购买总价人民币_____元整,房屋用途为住宅,甲方现已向开发商付清全部房款,房屋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二、甲方自愿将该房屋转让给乙方,乙方确认已对房屋的权属及使用状况等现状作充分、必要的了解并自愿受让。双方应依据本预约合同之约定,完成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法律程序,并最终实现双方房屋买卖之目的。

三、转让款项的支付

双方约定上述房屋的总价款为______人民币(以套计),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元整,上述转让款分次付清。

1、本合同签定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日起负责仍以甲方名下的账户支付按揭款(共计____人民币)及其利息。(以银行实际对账单为准)

3、余款当日支付给甲方。

4、双方约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

四、房屋相关凭证的保管及交房时间

为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第2笔款项后,甲方应将上述银行按揭合同及保险单据等有关该套房产的凭证原件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并委托乙方指定的人员申办土地房屋权证及今后的转让、银行按揭手续及接收、管理房屋。甲方应于全权委托当日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并结清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乙方有权对房屋预先装修、支配使用。

五、过户手续的办理及税费承担。

1、甲方承诺在接到开发商办理权属证书通知后七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____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办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及时办出甲方名下的土地房屋权证,甲方前手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承担。若双方对甲方应予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时日发生争议的,以该商品房项目20%的业主平均开始办证的时间作为甲方应予办理的时日。

2、产权登记之房屋坐落与原《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甲方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准。

3、上述房屋面积为合同约定面积,如合同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对本次交易行为仍予以认可。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有关面积差异的补偿事宜由与开发商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4、甲、乙双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双方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以实际成交价作为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格,因此导致双方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支付。

六、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在签定预约合同时,对合同项下之房产享有完全处分权,该项房产不存在任何共有情形。

2、甲方保证在合同签定之前,未曾与任何第三方签定涉及该房产的转让、租赁等协议,该房屋无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3、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房屋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甲方应督促开发商积极办理土地房屋权证,以促成买卖合同的生效和履行。因甲方主观原因导致产权证拖延办理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_____元,逾期超过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开发商原因或其他甲方不可克服的原因导致产权证拖延办理的,不算甲方违约,但甲方应督促开发商可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办理。

5、甲方办出土地房屋权证后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办理买卖合同签约及房地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因甲方原因造成拖延的,参照前款约定处理。

七、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每日____元支付滞纳金。逾期在____日内的,视为正常迟延,乙方无须支付滞纳金。逾期超出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甲方办出土地房屋权证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备齐相关材料与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因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合同履行及违约赔偿

1、双方应恪守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合同条款的充分履行,以促成房屋买卖的实现。

2、一方有充足、正当的理由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经双方同意后可以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因此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相对方有权要求予以经济补偿。

3、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作出的承诺保证即视为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______元整。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出该赔偿数额的,受损失方有权按实际损失额要求赔偿。

4、甲方违约,若乙方已对房屋进行预装修的,乙方的装修款损失列入实际损失范围。具体损失额的计算以双方协商认可的数额或双方指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

5、出现一方违约情形,守约方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已无实际履行可能或履行必要的除外)或解除合同。

6、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退款责任明确之日起7日内将乙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不含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信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议不成,依法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及今后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中,甲、乙双方权利的放弃或义务的增加均须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采用默示或推定的方式。

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其他困难,导致履行有困难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当事方应及时告知相对方,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刻生效。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日后可再行协商,经协商所签定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参考]单位房买卖合同1000字


市场买卖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现在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我们需要买卖时一定要用到合同,合同为一种合意,是一人或者数人对某件事情的协议,当双方处于一种不信任的状态时签订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你知道买卖合同的格式是怎么样的吗?为此,合同范本网编辑特意呈上“单位房买卖合同”,希望你更多关注本网站更新。

单位房买卖合同【篇1】

咀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员):

咀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聘用合同条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1年,自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止。

二、聘用岗位

咀方聘用乙方在计生办从事工作。

三、工资福利

咀方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工资标准500元/月。

四、聘用合同的变更

咀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五、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六、聘用合同的续签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各持一份。

咀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房买卖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自愿协商,自愿请_________________公司见证帮助本二手车交易。为此,交易人双方承诺如下:

第一条:出卖人对下列二手车享有财产所有权,并保证该二手车没有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车辆财产所有人:

品牌:

车型:

公里数:

使用年限:

车架子号:

发动机号:

牌照号:

行车执照:

购车发票号及购车发票复印件:

是否发生过事故:

是否设定过担保:

是否缴齐商业保险:

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二条:经交易人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价格成交。

第三条:交易人双方一致同意将成交价格约定的全部价款交付见证人帮助保管。

第四条: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买受人已经对该二手车进行了验收;出卖人业已将该二手车及其过户所需的全部资料交付了买受人。

第五条:见证人见证交易人双方自愿商定,于年月日共同依法办理该二手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见证人保证并承诺按公布《团购条件》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履行见证帮助的职责,并承担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交易人双方承诺并保证各自承担《团购条件》及本《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本协议是交易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团购条件》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交易人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九条:本协议签署于见证人住所地:

第十条:工作日,是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在内的正常工作日期。

交易行为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周六、周日休息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之周六、周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二手车约定过户登记日前的与该交易二手车相关的税费,全部由出卖人担负;过户登记日后的税费由买受人或者该二手车控制人担负。

第十二条:与该二手车过户登记相关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担负。

出卖人/出卖人之代理人(盖章):

买受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单位房买卖合同【篇3】

出卖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单位房坐落于____太原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区__________号房屋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乙方支付甲方协议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协议,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协议,定金不退。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__________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第__________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五、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甲方不包办理房产证。但有关建房许可证、规划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归甲方办理,所需所有费用均有甲方负责承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20xx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 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单位房买卖合同【篇4】

甲方(卖车人):

乙方(买车人):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车卖给乙方,

发动机号,出厂编号,许可证号,以壹拾伍万元成交。

一、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以前此车一切责任由甲方(卖车人)

负责(包括经济纠纷、盗抢、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从签订之日起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买车人)负责(包括经济纠纷、盗抢、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

二、购车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在交车时一次性付清。

三、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后法律生效。

四、交车时间:20__年10月8日。

甲方:

乙方:

20__年10月8日

车辆买卖协议书1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车辆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个人名下本田奥德赛壹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车牌号码鲁Q98366出售给乙方,车辆价格为:元。

二、付款方式:。

三、自签订本协议起,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在此协议以前的所有责任及费用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四、该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及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提供过户所需证件及相关手续。

五、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单位房买卖合同【篇5】

甲方(卖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小区___号楼___单元___楼___户一套房产以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该套房产是现房,系_______单位福利楼房,包括楼房建筑面积___平方米、车库___平方米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该房产各项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以该房产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五、甲方保证在交接时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造成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处置、被第三人追索,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六、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乙方购买甲方房产后,如遇拆迁等情况,所获补偿等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一经确定,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约,需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中未详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效力等同,甲方、乙方、见证人各留存一份。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单位房买卖合同【篇6】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

│项目序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价│

├────┼───────────┼─────┼─────┼──┼──┤

│││││││

│││││││

│││││││

│││││││

├────┴───────────┴─────┴─────┴──┴──┤

│总值│

└──────────────────────────────────┘

二、生产国别和制造厂:

_________。

三、包装:

以新的,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并能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及防止粗暴装卸,适合于远程海运,邮包邮寄,空运运输。由于采用不适当或不妥当的包装而引起生锈,损坏,丢失,其责任应由卖方承担。

四、唛头: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号,尺码,毛重,净重和诸如“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等字样,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唛头。

五、装船时间:

_________。

六、装船港口:

_________。

七、目的港口:

_________。

八、保险:

装船后由买方负担。

九、支付条件:

1.如以信用证支付:买方接到本合同11条规定的卖方装船通知后在交货期15~20天前,由_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装货总值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开户银行开具的汇票和本合同第10条中所规定的装船单据付款。

2.如以托收方式支付:交货后,卖方经由卖方银行通过_________银行寄送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向买方收取货款。

3.如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条所规定的装船单据后于七天内付款。

十、付款单据:

1.为了议付货款,卖方应向支付银行呈交下列单据:

(1)全套清洁无瑕疵,注明“运费到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和通知目的港已“装船”的海运提单。

(2)发票_________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一个以上唛头应分别开发票)。

(3)装箱单_________份:注明发货重量及相应发票的编号和日期。

(4)由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两份,如14条第(1)项中所规定。

(5)通知买方已装船的电报抄件一份。

2.装船同时,卖方应将上述单据副本各一份(本条5项除外)寄送目的港。

十一、装船条件:

1.卖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_________天,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件数,毛重,尺码,港口备妥待运日期,以便买方洽订舱位。

2.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将作为买方的船代理洽订舱位。

3.买方应于船只预计抵港日期前十天,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卖方应与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必须换船或船提前或推迟到港时,买方或其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_________内到达港口,买方应担负自_________天起所带来的仓租费和保险费。

4.如船只按时抵达装船港口后,而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由此产生的空仓费和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

5.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前的全部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和脱钩以后的全部费用,风险由买方承担。

十二、装船通知:

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价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于卖方未及时以电报通知买方,而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十三、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货物采用最好的和未用过的全新材料,第一流制造工艺,其成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货物的保证期为货物抵目的港后_________月。

十四、检验和索赔:

1.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质量证明书应附有制造厂试验项目和结果的报告。

2.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局)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初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如该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_________日内拒收该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3.如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将申请商检局进行检验,并凭检验报告有权向卖方索赔(包括换货)。所有费用(检验费,退货和换货的运费,保险费,仓储费和装卸费等)均应由卖方承担。

4.若买方提出索赔后三十天内卖方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十五、人力不可抗拒:

凡是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十四日内,给买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货。如事故延续十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十六、迟交货罚款:

除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5%。罚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时以七天计算。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十周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支付罚款。

十七、仲裁: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八、补充条款:

_________。

十九、本合同正本共_________份,采用中,_________文(略)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买方(公章):_________卖方(公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房买卖合同【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甲方(采购单位):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采购的内容和成交价格(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交付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2、交付地点:采购单位仓库。

3、乙方负责物品的运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4、验收时间: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

5、验收标准::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第四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不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____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_____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___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采购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凭样品买卖,又称样品买卖、货样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因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是否合格而产生的,所以,此类案件的原告一般是合同的买受人,被告则一般是出卖人。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其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样品买卖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受人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买受人举证;出卖人主张为凭样品买卖的,应当由出卖人举证。(一)凭样品买卖合同中的样品确定规范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当事人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的品质的货物。因此,样品买卖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须具有同一品质,它是以样品来确保标的物品质的,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符合样品的品质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样品的品质为解除条件。可见,在样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品质与样品相同是当事人关于标的物品质的约定,而不是以标的物的品质符合样品为决定买卖合同效力的条件。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则主要是因双方当事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产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所以确定样品对于判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约定至关重要。样品买卖须有样品的存在,而且样品须于订立合同作出约定。双方当事人怎样选择样品以及保存样品在买卖合同中是至关重要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什么样的样品,要看买受人的目的、需要和出卖人的能力,选择的样品可以是从现货中选择,也可以另行约定。样品买卖中,双方约定了样品后,就应当保存好样品以备日后对照,必要时要在公证处封存。对样品的认定,应当依《合同法》第168条的规定认定,即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是因为样品买卖合同中必须有样品的存在,因为样品的质量是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的惟一标准,封存样品的目的即在于保护样品,使其不损坏灭失,并为合同标的物的检验以及当事人纠纷的排解提供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双方当事人封存的样品为买卖合同中的样品。当然,这里所说的"封存",应当作较为广义的理解,不应仅理解为包装及密封,只要为一切必要的保护措施即可。(二)样品品质说明的效力《合同法》第168条规定,当事人封存样品时,还可同时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封存样品的同时,还可以用语言、文字对样品的品质予以说明,防止合同成立后样品发生变化,从而产生纠纷。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符。所以,出卖人对样品出具的说明,亦构成对标的物质量的担保内容。(三)凭样品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样品的判断1.一般原则。对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买受人如果认为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样品质量的,则应当由买受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在诉讼中,买受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机构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的标准一般情况是既不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不是标的物的通常标准,而是以样品所体现的品质为鉴定标准,双方当事人对样品所作的说明也是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内容。对于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样品的品质相符,除凭肉眼能够作出判断的以外,一般均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后认定。2.在对交付的标的物品质是否符合样品品质时,还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即当双方当事人所封存的样品存在隐蔽瑕疵时,对质量标准的判断与选择。所谓隐蔽瑕疵,是指当事人已尽其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仍然没有发现的瑕疵。《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此条规定所指的隐蔽瑕疵,应当是指买受人尽交易上的注意而未能发现的、且并非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的瑕疵。依《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出卖人负有交付具有同种类物通常标准的物的义务,而不论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的品质是否相同。也就是说,如果样品虽然存在隐蔽瑕疵,但并没有因此影响标的物的通常用途,能够达到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的,出卖人仍然可以按样品的品质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未按样品的品质要求交付标的物的,而样品存在的隐蔽瑕疵足以影响标的物的通常用途,达不到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此时出卖人本可依照合同交付与样品相同品质的标的物,但是法律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仍然要求出卖人负有交付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的标的物的义务,此时,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应与样品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凭样品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实际上因法律规定而改变。对凭样品买卖中,如果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则必须适用《合同法》第169条的规定对标的物的标准进行确定,此条规定是一项强行性的规范,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排除该条的适用,因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目的在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