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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水利施工协议

合同范本: 水利施工协议。

合同可以让我们变得更好,因为它保障了我们的绝大多数合法利益,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真实一致,不可弄虚作假。施工合同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施工合同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那么,你平常有了解过施工合同的内容和种类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 水利施工协议”,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摘要]水利工程的合同文件对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与约束,是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价款支付的法律依据。文章对目前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招标管理环节不健全、约束机制缺失、信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加强合同审查机制落实、加大合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维护水利施工合同严肃性等对策与措施。对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正常化,以及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须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监理制。水利工程的合同文件,对工程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合理界定,对工程参与各方的施工管理进行了规范与约束,是施工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价款支付的法律依据。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合同管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参与方必须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1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有效规范了施工管理行为,但在合同管理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1.1招标管理环节不健全

水利施工合同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由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了一些比较严格的约束性条款,势必会导致承包方产生额外费用,甚至压低投标价。由于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承包商迫于自身的生存压力,部分承包人为了得到工程项目,不得不接受那些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在水利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承包人通过联合投标的方式故意抬高中标价,出现了很多不公正、不合理的市场竞争性行为,给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致使部分施工管理水平高、经济实力较强的承包人无法中标,最终影响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使合同管理受限。

1.2约束机制缺乏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约束力度不够,在工程招标和投标阶段,部分招标制度和投标制度过于简化,对一些关键环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致使施工合同的签约与履行出现了众多缺陷。在合同签订时,倘若双方没有一个公正合理的施工合同范本,那么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就需要再次进行协商,这样不仅会影响施工进度,同时也会增加投资。另外,一些工程中违法转包及分包的现象也较突出,这种行为不利于合同的有效履行,工程质量也得不到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协商调解增多,对工期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1.3信用制度不健全

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一方未及时提供完整的信息,不仅会对合同管理造成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根据对历年水利工程信用制度的建设情况调查发现,很多工程在进行前期工作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致使工程项目无法实施,进而对整个工程进度造成影响。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的进度并不相同,最终影响到整个项目目标的实现。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水利工程项目而言,工程的延期将给防汛工作与汛期来临时的抢险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投资、安全、财产等方面的损失。

2对策与措施

2.1完善施工合同法律法规及合同审查机制

针对合同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要求,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施工合同双方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文本要求签订施工合同,保证合同文本的规范与严谨,对于施工环境综合考虑,保证合同文本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水利合同审查的重点包括: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具体要求,合同内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合同的签订步骤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此外,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上下关系、财务经济情况等,最大程度地保证投标单位的施工水平与质量。

2.2加大施工合同实施的检查与监督力度

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检查的方式,掌握整个施工合同的履行状况,同时制定相应的合同检查与监督制度。针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追责措施,分析出现违约行为的具体原因,同时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与纠正,确保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化。在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的选择相当重要,因此,针对这一特点,应精心挑选有利于合同实现的管理人员,优先考虑一些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视合同管理人员的交底工作,做到合情合理、有理有据地执行施工合同,变被动为主动。同时,选择一支业务水平高、技术含量充足、经验丰富的监理单位是搞好水利施工合同管理的关键环节。

2.3维护水利施工合同的严肃性

加大水利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对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针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应通过共同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确保工程总进度目标的实现。在施工合同管理上,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及时召开协调会,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施工合同实施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管理;同时,为保证合同管理的效果,可以通过定期召开各个施工单位都参与的协调会,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进度、合同执行等方面进行现场沟通解决,若有必要,可采取经济等方式维护施工合同的严肃性,确保施工合同的有效实施。同时,还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合同变更及索赔问题。

3结语

施工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相关人员与工作部门须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强化合同管理的意识与责任,创建一套适应现代科技水平的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应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始终保证合同的规范化和正常化,保障水利工程施工顺利。同时,为工程竣工的结算工作提供一个有价值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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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依照《这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根据施工图纸要求。

二、合同工期

自本项目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起______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合格(按设计施工合同质量要求)。

四、合同价款

金额:_______元。

五、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甲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负责施工场地的征用及拆迁、赔偿等工作,按照提供施工用地及交通道路,如果因施工场地及交通道路无法保证乙方材料顺利进场,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二道运输甲方应配合乙方给予签证确认。

(2)与当地供电、供水部门联系协助解决乙方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电源水源问题。

(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需对施工进行更改的,应送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提交乙方施工。

(4)配合乙方、监理单位做好现场质量及工程量签证。

2、乙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7天内进场开工。

(2)负责施工生活用电、用水费用,负责本合同所需要的临时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及费用。

(3)认真执行甲方及监理人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指示,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并按期完工。

(4)在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及监理人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及施工质量要求,若擅自变更,甲方不予承认签证。

(5)工程施工完工后乙方应负责清场并做好相关恢复工作。

(6)乙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和由乙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施工负全部责任。

六、工程进度

1、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自监理人发出开工令日期起算计40日历天。但对一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和监理人现场代表确认后,工期应顺延:即由于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以上、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和合同中约定、甲方和监理人现场确认同意顺延的。

2、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若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以致于继续施工将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产生严重影响时,甲方或监理人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直至解除合同,乙方应予接受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经甲方或监理人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后,方可复工。

七、工程质量和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地区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及验收,并保证工程量达到合格。

3、若乙方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修到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提供各类检测试验报告,钢筋、水泥、机砖等原材料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必须按规定制作砼砂浆试块送检,若试验组数不足及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承担责任。

5、验收前7天,乙方应把施工内资料送交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审核,验收后7天内,乙方应把完整的内业资料送交建设单位备案。

6、本工程所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均需向甲方和监理人报告复核,经复核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隐蔽,否则,甲方和监理人有权不予确认该隐蔽段工程,因此而造成发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

1、本工程由乙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为招标为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材料、设备采购、运输、保管质量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2、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指标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进场的材料、设备检查验收规定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3、材料在用于工程前,必须向甲方及监理单位代表提交制造厂家质保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并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没有质保书的材料不得使用,所有材料和构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对材料质量怀疑的,应对该材料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的可用于工程,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九、付款方式

1、本工程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10%。招标人在合同生效后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年(指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此类推)工作量的15%之内(当年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比例应适当调低)。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刚才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2、按工程量结算,按月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5%,暂停付款。预留15%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若中标人对其他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的,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支付给中标人。

3、保修期为半年,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需及时修复,若乙方不修复,由甲方指定施工单位修复,费用在保修费用中扣除。

4、乙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甲方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如无差错或无异议应在一星期内足额支付相应的进度款。

十、工程合同价目竣工结算

1、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乙方应把工程结算送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预审后,由建设单位送有造价审核单位审核。

2、本工程价格采用固定单位包干,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根据图纸要求施工,按时决算:单位按乙方的投标报价书上的单价计算。

3、合同价款于合同成立后不得调整,但本次招标的范围外发生的项目,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合同价款可按下列方法调整:

(1)在核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内已有的项目单价取乙方投标报价单位,其他各项费用按乙方投标文件所报的标准计算。

(2)在核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单价,仍按本工程标代理单位提供的预算编制说明规定计算确定。

(3)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

1、违约

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和监理人提出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在10天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施工,直到解除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赶工所增加的费用外,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1000元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由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实提前天数。承包人可获得每天1000元的奖励金。奖励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

(2)乙方应承担本工程安全责任,用于施工作业安全设施以及消防设备、器材等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不可抗力: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本身受损害和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甲方应给予补偿。

2、纠纷处理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_合同范本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

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

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

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

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

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

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

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

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

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

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本着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合同承包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项目及主要工程量: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开工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竣工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六、工程价款:____万元。

七、工程质量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工程总投资的10%,即85.067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一年后如数退还乙方。

工程差额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缴纳20万元作为工程差额保证金,方可进行施工,待乙方进场30天后如数退还乙方。

八、工程付款办法:

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组织工作人员、机械设备进场,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10%即85.067万元作为进场款,正式开工后每月按乙方所报工程月进度经核定后支付工程量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按规定扣留工程总价10%即______万元,作为工程保修金(考验期一年)外剩余部分付给乙方,保修金待质量考验期满后付清给乙方。

九、设计资料提供:

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二份;(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十、施工中甲方职责:

1、负责建设期内协调土地占用、青苗、树木赔偿等以及其他需甲方协调的事宜。

2、施工前向乙方进行技术和图纸交底及有关地址和地下埋设、设施资料的交待。

3、________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配合乙方进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办理现场签证。

4、工程竣工后,指导施工方编制工程竣工资料、组织竣工验收工程。

5、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6、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到位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应赔偿乙方的误工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十一、施工中乙方职责:

1、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完工后,需经甲方验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须接受甲方的质量管理监督,听从甲方的合理化建议。

3、施工所用各种建筑材料及设备等,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征得甲方认可,方能使用。

十二、材料供应办法:商品混凝土由甲方提供,其它材料乙方自行组织。

十三、工程质量:

1、乙方工程必须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要求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甲方施工技术负责人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部分有权提出返工要求,乙方必须服从。

十四、工程设计变更和增减:

施工如需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数量增减,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将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计入工程决算,增减量大影响和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十五、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出验收报告,施工总结和有关资料报请甲方组织验收。

十六、竣工决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规定和协议条款提交工程量变化签证、有关质量检验报告、工程结算书及编制说明、施工总结、竣工图纸等,交由甲方审核,并配合甲方作好工程竣工资料整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审核部门审批,最后以审核部门审核为准。

十七、违约的索赔:

合同签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按预计工程总价的5%付给,计人民币_____万元,如在施工过程中一方终止合同或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违约方还应向对方赔偿超出违约的金额。

十八、工程施工安全: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概由责任方承担和有关费用。

十九、纠纷解决:

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工程竣工资料交清,费用结算付清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余条款自行终止。

二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份,其中正本_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

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

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

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

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

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

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

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

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

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

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

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

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方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

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

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

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

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

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

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

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

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

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

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

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

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

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

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

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

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

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

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

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

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

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

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

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

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

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

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

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

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

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

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

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 、

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

的同意。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1)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

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

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

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

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

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

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单位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

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

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

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

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

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

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

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

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

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

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

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

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

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图纸

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单位未在28天内批复承包方,则应视为监理单位

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的批复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

负的责任。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

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

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

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

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

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

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

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

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

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

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

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

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

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

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

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

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

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

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

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

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

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

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

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

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

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

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

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

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

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

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

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

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

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

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

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

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

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

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

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

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

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

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

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

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

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单位收到上述交货日期

计划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

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

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

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

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

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将

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

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

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

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

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

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

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

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

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

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

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

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

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单

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

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

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

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

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

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

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

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

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

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

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

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

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

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

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

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

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

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

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

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

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

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

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

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

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

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

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

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

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

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

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

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单位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凡不属于第1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

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9.3 监理单位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

示,承包方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

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承包方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单位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

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方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单位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

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单位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

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单位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内仍末给予承包方复工通知,除了

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要

求监理单位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

续施工,监理单位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

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

监理单位;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

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单位暂停施

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

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方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

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

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方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和监理单

位,并在发出该通知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

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

施报告提交监理单位审批。若发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同则应由发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

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方应

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

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

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

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

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方,抄送发包方。

20.3 承包方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17.2款

(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

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

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方提前工期

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

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单位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

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方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单位与承包方共同协商

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

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

(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方的质量管理

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

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

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

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

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单位

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