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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示范: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精选

写作示范: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精选。

我们在人生当中很多时候都在进行买卖交易,但是有很少的时候会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在买卖过程中是最有利的证据,签订合同时有很多细节条款要多加注意。你知道怎样才能拟定出一份优质的买卖合同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写作示范: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精选”,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篇1

出卖人:签订时间:

买受人:签订地点:

起始日期:截止日期: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名称、炕货、时间、品种规格、单位(kg)数量、保护价(元/kg)、总金额(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执行。外观质量:x。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x。

第三条菌种的提供方式为

□买方提供:

□卖方自备;

买方提供菌种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对菌种验收的方式为x。

菌种价格为元/瓶.合计:

□于x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付清;

□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定金:买方□是/□否在日前向卖方支付收购定金x元。交货时定金(□抵作收购款/□返还买方)。定金支付后,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xx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款价义务的,标的物属于x所有。

第六条交(提)货方式和地点:xx。

第七条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负担:由卖方送到买方指定的投售点。运输费用由x方负担。

第八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九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x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二)依法向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章):买受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篇2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机械并先行试用,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于合同成立日起______日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双方约定,若试用后乙方认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翌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意,应立即将机械退回,以示买卖不成立。乙方认为退回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因此而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若其损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属运输中之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

第五条试用期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即应生效。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如买卖成立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要求甲方掉换或延长试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买受人(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篇3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篇4

货物风险转移这个古老而又现代的问题迄今悬而未决。从罗马法的经典巨著《法学阶梯》出台至今长达1400多年的时间里,货物风险转移一直是各国买卖法或合同法中争议不休的问题。为保持商业惯例和商人习惯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通则》)2000年修订本对国际买卖货物象征交货术语FOB、CFR和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不作变更,仍旧采用了“船舷为界”原则。

对此,当代买卖法、海商法和国际航运与贸易惯例是如何进行处置和相互予以协调的呢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

“风险随交货转移”乃当代国际贸易普遍推崇和广泛应用的理论与原则。风险既由交货决定,那么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及其界限划分标准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关键。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对此的规定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方法外,一般还有由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如《通则》和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如《公约》以及各国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规定的方法。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通常仅限于对买卖惯例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规范解释,要通过将之选入合同才能起规定作用;国际贸易法律一般避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试图制定出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准则,就买卖交易中的原则问题作出规定。

国际商会《通则》乃是当代国际贸易术语统—惯例的权威,其最新版本,即2000年修订本仍将交货方式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交货两大类共13个术语加以规范和解释。由其性质所致,卖方在实际交货中的交货责任一般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风险于此时同步转移。在货物“适当地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承运人及装运方式的差异对交货和风险的转移并无实质的影响。象征交货依据装运方式和卖方交货责任可细分为传统方式(包括FOB、CFR和CIF一组术语)和现代方式(包括FCA、CPT和CIP一组术语)。

“船舷为界”原则,通常是指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装运方式限制为散装水运,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将货物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以装上船越过船舷为界;货物风险也以此为界同时转移。买方之所以也积极支持、乐于采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关键在于国际贸易实务界建立了完善的辅助服务支持体系与之配套,承运人和承保人分担了买方的风险责任。作为补偿,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下的货价,一般相对实际交货低很多。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呢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承运人在装运港从卖方手中收货装运后,有条件地承诺在目的港将货完好无损地交给买方;承保人也保证有条件地承担货运途中的风险及损坏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承运人和承保人有条件地代替卖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责任,运输交接货的货运保险机制有效地“部分替代”了买卖交接货机制。试想,如果不是这样,买方如何会同意和接受这样不公平的交货安排呢

上述“部分替代”的条件限制值得高度重视。“替代”的基础是指买卖交接货和运输交接货、货运保险交接的责任界点至少要相一致,货物交承运人装运越过船舷以后至买方提货前这一段的货物风险必须由承运人或承保人替代卖方承担责任,即便这种替代是有条件的。“部分”的含义是指不完全性。在运输交接货中,当买方从承运人手上接收货物时,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直接原因是诸如包装不良、质量内在缺陷之类时,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风险因卖方违约在先而不能正常如期转移给买方,货损由卖方自己承担。在货运保险交接中,虽然采用“仓至仓”条款,但当船货遭受意外损坏或灭失时,如果导致损毁的直接风险超出了承保范围,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损毁属于承保范围,如果此时保险受益人不享有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如FOB或CFR项下,货物装船前发生的意外损失,买方即便买了保险,由于不享有对货物的保险利益,承保人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损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部分替代”主要由运输交接货中的清洁提单签发机制和“船舷为界”或“钩至钩”原则来维系。前者是指不能期望承运人对其承运的每一票货都具有像其每一个货主那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承运人只能根据所收货物的表面状况是否良好来决定清洁提单的签发与否,并且即便卖方拿到的是清洁提单,也并不表明万事大吉;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货物损毁是卖方而不是承运人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卖方便不能从已与承运人交接货完毕为由而逃避承担风险责任。

后者中的“船舷为界”和“钩至钩”原则分别是买卖和运输交接货的责任界定,表面上看来两者好像并不一致。但根据海商法和国际货运惯例,在港口装卸货时,如果使用船上的吊机设备,承运人承担“钩至钩”范围内的责任;但如果使用港务当局的吊机设备,承运人的责任则以“船舷为界”。由于现代国际运输使用船上吊机设备进行装卸的情形鲜见,因此“钩至钩”原则与“船舷为界”实质上并无区别,它们的责任界点实际上是一致的。

“船舷为界”虽然是理论上的一条界限,但在国际货物和运输实务中也已有相应的业务惯例和做法来与之相配套。为了获得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以保障顺利结汇收款,对货物吊装越过船舷前后的损失,只要不是价值不菲的,卖方一般都是设法先补足货物数量以便及时领取清洁提单,有关的索赔事宜压后处理。只有对价值昂贵或无法及时修补或更替的货物,在吊装越过船舷后发生的损失,卖方才会立即会同港务当局、承运人和承保人等当事人,针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清责任并出具证明,及时通知买方。总之,“船舷为界”在实务中也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否则,象征交货传统方式怎么能够延续200多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应用,并对国际贸易的拓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呢

在象征交货现代方式中,由于集装箱革命等装运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变革与进步,国际商会将卖方的交货责任界点从“船舷为界”提前到“货物被收入运输系统之时”。不可否认,国际商会为规范国际贸易术语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做法确实是值得赞赏的。但从近xx年来的国际贸易实践看,现代方式至多只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得到应用,并未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青睐。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现代方式的实务运作机制超出了国际贸易商人和现行辅助服务支持体系的认同和接受范围。商人们或者不习惯,或者不愿意,或者无法采用现代方式及做法。

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篇5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民法典》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民法典》和《涉外经济民法典》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民法典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民法典》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民法典》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民法典》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民法典》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民法典》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民法典》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篇6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无论是各国立法实践还是学术探讨都对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有人甚至认为,全部合同法特别是买卖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其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①。起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专门委员会在其报告中也指出,这个问题是公约起草者遇到的最须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②。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四章作了详尽的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通过法律移植,并加以中国特色的改造,虽已基本成型,但理论上对这一问题似乎并无多少创新。而且在实践中合法不合理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不仅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本文从风险及其相关概念入手,并对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予以分析,继而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并予以详述。

一.有关风险转移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对于风险一词许多学者都对其下过定义。我国台湾学者钱国成认为:风险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债务,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时,其因此项事由所产生损害之状态③。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对其下的定义是: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④。以上定义有可取之处,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因为风险一词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风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因风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货物损失。具体取何种含义应视情况而定。如当我们说这种行为将加大货物的风险或风险于交付时转移给买方承担时用的就是第一层意思;而如果我们说因为火灾发生在交付之后,故该风险由买方承担时,用的则是第二层意思。

所以对买卖合同中涉及的风险一词恰当的定义是:归于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遭受的损毁、灭失或这种损毁、灭失的可能性。

作第一层意思解释时(意外货损的可能性),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性。即货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消灭的。人们虽然可以用各种方法对货物采取保护但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却是始终存在的。对这一性质的理解十分重要,这是下文一论断风险是物之风险的理论依据。 2.不间断性。即这种损失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要直至物在事实上消灭才有可能消灭。如果我们说客观性是说明风险无处不在的话,不间断性就是说明风险无时不有。

当作第二层意思解释时(风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货损)则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意外损失。

2.风险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

3.损失是发生与合同项下的货物。

(二)风险承担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这是两个联系紧密但又并不重叠的概念。因为风险的存在是不间断的,所以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根数轴,笔者称其为风险数轴。风险承担要研究的是数轴上的段对应的当事人,即该段的风险由谁承担;而风险承担要研究的则是数轴上的点,在该点的两侧,风险对应不同的当事人,其研究的目的就是精确地找出这一点。这两个概念虽不等同,但若离开了风险承担去谈风险转移就会出现空中楼阁之势无以支撑;而若离开了风险转移去谈风险承担又难免出现因界点模糊而无法确定当事人,最终达不到研究的目的。而风险数轴正好可以将它们统一到一条直线上进行研究。

(三)风险数轴

对于风险数轴笔者并不打算下一个严格的定义,而是只将其含义做一个解释。如图:

_______风险1_______ 风险2________ 风险3______

合同订立 特定化 交付 买方实际占有

如上图所示,由于风险的不间断性我们可以视其为一根直线,即风险数轴。数轴上标有若干可能与风险转移有关的点,如:合同订立,特定化(归于合同项下),交付,买方实际占有等,当然在具体案例中可能只有一个点是发生风险转移的点。

二.有关风险转移的三种理论及评价

多年来,学者们就风险转移提出过不少理论,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风险随交货转移理论。

(一)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

这一理论为罗马法和现代瑞士法所接受。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可以更好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反对者则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就意味着卖方丝毫不承担买卖过程中的货物损失风险,对买方不公平。而且当货物尚在卖方的掌管下货物发生损失,有时会很难分清是属于风险损失还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也有其不足之点。可取之处即上文提到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合同一经成立,标的物不在其掌管之下,就意味着买方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合同的订立是否应导致风险转移不应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当事人因合同订立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对物本身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系统去考虑。因为风险从本质上说是存在于物本身的,要当事人承担风险其实就是要其承担一种物上的义务,而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称的原则,要对物承担义务势必要对其享有某种权利,反之亦然。

具体说来,如果依法律或约定,合同订立后所有权转移或者买方得到一种可以对抗卖方及恶意第三人的物上权,即如果卖方日后违约不愿将该物出卖或出卖给明知有该合同的人,买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物,以达到合同效果。这样的话,买方就应承担风险。但如果依法律或约定合同订立后买方享有的只是一般债权,或者只有名义上的物权而实际上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为保证的话,因无救济则无权利则不应承担风险。

(二)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

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是英国、法国等国家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第一,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权人才是该物的最终受益人。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享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而从根本上说,风险或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第三,风险转移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终体现在买方是否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问题上。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承担价金支付义务的根据是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反对者则认为,这种观念来源于古代奴隶制时代建立在现货买卖基础上的所谓所有者承担风险的陈腐观念⑤。它显然不能适应绝大部分商品交换以期货形式交易,由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以及货物单据化的时代。在当前,国际货物买卖大部分是通过信用证或托收方收付货款,卖方在交货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保留货运单据作为收取货款的担保物权,如果按上述规则衡量,则卖方会因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而没有转移所有权从而要承担货物在交单以前的风险,这种结论显然有悖于当代国际贸易的实际做法⑥。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最大的弊端在于:风险转移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因此,以所有权的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⑦。当然,这一理论也并非一无是处,其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思想就是值得借鉴的。

(三)风险随交货转移理论

这一理论有人又称之为控制论或支配论,它可以说是当今占统治地位的一种关于风险转移的学说。持这一观点的人大都认为其理论基础是:谁最能保护货物免受损失,谁就应承担风险。通常谁占有货物谁就能较好地保护货物,因此法律就规定由他承担风险⑧。风险随交货转移规则虽然已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得到体现,但其理论却有着严重的缺陷。

用这种实际控制论去解释不涉及独立承运人运输的交易也许是真理,但如果涉及这种运输呢当货交独立承运人后,依据合同,这常常就是交付行为,这种情况下虽然已经脱离了卖方的控制,但也并未为买方实际控制。再说风险涉及的只是意外损失⑨,即由于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损失,对于这样的损失即使是实际占有者也谈不上更能保护货物免受损失,更何况,如果真要以控制标准来确定风险承担的话,为何不由承运人承担呢

风险随交货转移规则,不仅理论上有缺陷,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让我们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1,甲乙双方签订了一项1800吨大米的买卖合同。甲为卖方。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如约将大米通过铁路办理托运,可就在办理完托运后的第五天,甲方得知乙方已是债台高筑,出现信用危机。甲方担心乙方不能如约付款便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请求铁路法院在中途扣下这批大米。铁路法院经研究作出于丙地执行扣留的决定后得知该车因前方路基被洪水冲毁被迫停于丁地。数日后到达丙地,甲方代表与铁路法院工作人员准备执行时,发现大米已经有部分渗水变色,甲方代表将该情况通知甲方后,甲方立即作出撤回申请的决定,铁路法院批准后停止执行,大米随车运至乙地,并未因执行耽误行程。乙方在收货时发现损失惨重,双方对损失承担发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并在法庭调查中乙方得知有申请扣留这一情节。

本案中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虽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付是风险转移的界点,但本案中有一特殊情节申请扣留。而且甲方在丙地得知货物已损,如运至乙方将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但甲方没有采取措施,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协助义务。如完全按交付主义来确定风险承担明显不公。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2条和145条之规定风险由交付时转移,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则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即交铁路运输后转移。甲方虽有申请扣留的情节但与风险没有因果关系且执行行为没有对货物的运输产生实际的影响。故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在本案中,第二种意思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判决来说无可厚非,但这样的结果即使用一般百姓的眼光来看其显失公平性也是无疑的:甲方在认为自己利益可能难以保证时,可以动用司法程序加以保护,而发现货物已受损时,又可以立即撤回申请,将风险推得一干二净,这对买方很不公平。

不过,虽然风险随交付转移规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不足之处,但它毕竟是现代社会较为流行的做法,所以一定有其科学性即: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某一固有的规律。所以有关风险转移的新理论不但要在理论可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要与依风险随交付转移规则而得的结果基本一致。笔者提出的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就有这种特点。下文将对其做详细论述。

三.关于风险转移的新理论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

(一)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的含义及理论依据

所谓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是指:买卖合同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在风险事故发生的前一刻对该物本身享有物上的权利,且该物上权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对方来说具有一定的优势的一方承担。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解释其理论依据之前需要先明确一个观点:风险是物之风险,即风险从根本上说都是存在于物本身的。前文在论述风险的特征时说过,风险具有客观性、不间断性。而这一特征是来源于物本身的,它与买卖合同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换句话说,对于一切物来说,不论它是否成为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否已被归于合同项下,其因意外事故而毁损、灭失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不间断的。之所以要把这一观点澄清是因为风险还可以在另一层面上,即交易层面上谈。如我们常会说这笔买卖风险很大。这里的风险可能是指意外货损的可能性,也可能是指因市场因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其它不利结果的可能性。这个层面上的风险显然不是我们这里要研究的问题。

既然风险是物之风险,那么承担风险的人就是对物本身承担了义务,而对物本身承担了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就应对物本身享有权利。假如双方对物本身享有权利,风险承担者的物上权相对于对方来说必然是具有某种优势的。

(二)优势的判断

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从理论上说是不难理解的,但马上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就摆在了面前如何判断优势。

经过长时间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优势判断的基本标准应该是物之流向性。但为了方便起见,当货物为卖方实际控制是还可以用实在物权标准来判断。

1.物之流向性标准

所谓物之流向是指在没有风险事故和其他人为因素干扰的情况下,物的流动方向。而物之流向性标准就是依据该方向来确定风险承担,即流向谁,谁承担。

之所以将物之流向性作为判断标准是因为:

(1)流向性是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共性

因为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将卖方所有的物转为买方所有。某物一旦归于买卖合同项下其流向性就确定了。只是如果货物仍处于卖方实际控制下时,由于卖方可能随时改变物之流向,而对物之流向事前也许也无任何表示,姑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是用这一标准而是用实在物权标准来判断,对这一标准下文将再详述。

(2)流向性表示被指示方具有优势

这是因为当物有流向某方的趋势时,说明该方对物引力更大,物上权具有优势。这一点从生物学、物理学和哲学中也可以得到应证。生物学在论及植物生长时,常会提到这样一个概念顶端优势,而顶端的优势所在就是对营养物质的引力。在哲学中我们说新事物具有旧事物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而这种优越性的表现就在于其代表了事物发展的方向。

(3)风险事故直接阻却的就是物之流向

风险事故如果说是让货物灭失,其对物之流向的阻却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是使货物损毁,它也是对原物流向的阻却。

(4)买方的物上权来源于物之流向

当买方并不实际占有货物时,买方所拥有的物上的权利只能是一种物上请求权而能直接表示这一权利确实存在的就是物之流向。

(5)公平合理,简单易行

这一标准不仅有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做为理论基础,在实践中也可以避免以交付为标准而产生如案例1中显失公平的情况发生。因为依物之流向性标准,当扣留申请被批准后物之流向就发生了改变,不再指向买方而是卖方了,这之后的风险就应由卖方承担。

2.实在物权标准

当货物为卖方所实际控制时,物之流向性标准从理论上说也是可行的。因为某一货物一旦归于合同项下,其流向性也就确定了,但由于该物仍由卖方实际控制,故其流向,尤其是种类物,是可能随时被卖方改变的。对于风险承担这个本来就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来说,再加诸这么多不确定因素是十分不可取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要用另一标准实在物权标准。

所谓实在物权标准是指:当货物为卖方所实际控制时,如果依法律或约定可以推出:若卖方违约买方可以依合同向法院实际执行该物,则说明买方因合同的订立享有了实在物权,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反之,说明实在物权仍由卖方享有,风险仍应由卖方承担。

这一标准也是符合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的。因为拥有实在物权的一方,其物上权相对于对方来说是有明显优势的。

(三)具体适用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

理论最终要能指导实践才有真正的价值。前文提到过:有关风险承担的新理论不仅要能自圆其说,而且其具体适用结果也要与依现代通行的交付主义原则而得的结果基本一致。前文已从理论上自圆其说,下文将对其适用结果进行研究。在下文的研究中,将用到上文提到的一个研究工具:风险数轴

如图:

______风险1______ 风险2_______ 风险3_____

合同订立 特定化 交付 买方实际占有

上图是十分典型的涉及运输的种类物买卖的风险数轴,箭头方向表示时间的流向。

在这个风险数轴上有两段的风险承担是没有争议的,一段是合同订立的左边由卖方承担;一段是买方实际占有的右边由买方承担。所以真正有研究价值的就是风险1、风险2、风险3。

我们先看风险1,由于是种类物,在特定化之前买方不可能对卖方所占有的物享有物上的权利,自然就更谈不上优势了,所以依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风险由卖方承担。

再看风险2,由于货物仍处于卖方实际占有之下,物之流向性可能因卖方的行为随时改变,难以判定。而通常情况下各国法律在此时对买方的保护只是债权方法,所以买方也不享有该特定化后的种类物的实在物权,故风险也应由卖方承担。

再看风险3,此时物之流向已确定,即使卖方保留了处置货物的单据,或合同约定了货物之所有权保留条款,只要他未利用其改变物之流向,风险就仍应由买方承担。但有一点必须指出:如果卖方利用那些单据或合同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或司法程序等方法改变了物之流向那么风险承担者也应随之改变,如案例1中,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这一点与交付主义不同,但这也正是新理论的优势所在。以为二者孰优孰劣在案例1中一目了然。

下面再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为蓝本逐一论述。

《公约》第四章为风险转移包括五条(6670)

第66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此条内容为风险转移后的法律后果。即一旦风险由卖方转至买方则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不因风险事故而消灭。这一点其实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如果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因风险事故的发生而消灭,则说明损失仍是由卖方承担的,即风险并没有转移。

第67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本条第二款表明风险转移前必然要进行特定化,归于合同项下。以物之流向性标准得出的结果也是如此,因为只有归于合同项下,流向性才可能确定。

第一款以交付为风险为风险划分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与物之流向性标准所得的结果是一致的。因为只要卖方不利用保留的单据或司法程序,物之流向在交付时就确定了。但是如果卖方通过某种方法改变了物之流向,那么,物之流向性标准就较之于交付主义更为科学了(见案例1)

第68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本条是路货交易之风险转移的规定。从本条中我们不难看出,依《公约》路货交易风险转移的原则为: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这与依物之流向标准得出结论是一致的,因为合同一经订立物之流向就确定了。

至于其但书部分,则完全是出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如举证不能等情况而设计的,目的是扩****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求对特殊情况的公平处理,它并不是风险转移本身应研究的问题。而且,这一但书也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如我国的《合同法》就无此规定。而施米托夫在对美国《统一商法典》作的正式评述中更是明示禁止⑩。

第69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本条中第(3)款与第67条第(2)款虽然表述不同但作用是一致的即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这一点的理由已论述过。

第(1)款的前一部分,即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风险转移,是没有争议的,而后一部分即买方违约不接受货物,自货物交给它处置起风险转移。这一点也是不难理解的,因为交其处置后流向性就已确定了,其物上权的优势也是一目了然。第(2)款也不难解释,因为交其处置后流向性就已直接指向买方。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如果买方违约不接受货物后,卖方采取的不是交由其处置而是运回或运至其它地点,而且这种运输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出于保护货物之目的而采取的运输为必要限度),或卖方已明确表示要将其另行处理,则风险应再次转移,依据依然是流向性。

通过以上论述,说明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符合这两项标准:一是能自圆其说;二是在具体适用上与现代通行做法基本吻合,而不同之处正是其优越性所在。

总 结

本文从分析风险的特征入手,得出风险是物之风险,承担风险就是承担物上义务的结论。继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推出承担风险者必然对物要享有某种权利,而且相对于对方来说有某种优势。在对优势的判断上,引入物之流向性的概念,而且认为流向性指示方即为优势方。在分析过程中又引入风险数轴的概念,作为分析的工具。最后又以《公约》为蓝本进行适用性验证,得出:物上权优势方承担原则,符合这两项标准:一是能自圆其说;二是在具体适用上与现代通行说法基本吻合,而不同之处正是其优越性所在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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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买卖合同风险的转移解答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分析:这一条的规定跟第144条的规定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标的物均不在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手中;另外,二者都是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这一条规定对于出卖人是公平的,既然标的物已经交付了,既然标的物已经不在自己的手上了,那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不应该由出卖人承担。虽然这里买受人也没有实际拿到标的物,但是法律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通过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教育\网|规定这种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这是合理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分析:本条是第143条的翻版,跟合同法第143条的原理基本是一致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分析:因为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跟标的物本身比起来,|法;律教.育\网|重要性要小得多,所以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分析:买受人拒绝接受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是买受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而出卖人,自己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交付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的标的物,最后风险由他承担,这也是应该的,这就叫做自食其果。

有关“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


有关“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无论是各国立法实践还是学术探讨都对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有人甚至认为,全部“合同法”特别是买卖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其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①。起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专门委员会在其报告中也指出,这个问题是“公约起草者遇到的最须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②。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四章作了详尽的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通过“法律移植”,并加以中国特色的改造,虽已基本成型,但理论上对这一问题似乎并无多少创新。而且在实践中“合法不合理”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不仅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本文从风险及其相关概念入手,并对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予以分析,继而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并予以详述。

一.有关风险转移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对于风险一词许多学者都对其下过定义。我国台湾学者钱国成认为:风险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债务,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时,其因此项事由所产生损害之状态③。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对其下的定义是: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④。以上定义有可取之处,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因为“风险”一词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风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因风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货物损失。具体取何种含义应视情况而定。如当我们说“这种行为将加大货物的风险”或“风险于交付时转移给买方承担”时用的就是第一层意思;而如果我们说“因为火灾发生在交付之后,故该风险由买方承担”时,用的则是第二层意思。

所以对买卖合同中涉及的“风险”一词恰当的定义是:归于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遭受的损毁、灭失或这种损毁、灭失的可能性。

作第一层意思解释时(意外货损的可能性),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性。即货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消灭的。人们虽然可以用各种方法对货物采取保护但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却是始终存在的。对这一性质的理解十分重要,这是下文一论断“风险是物之风险”的理论依据。2.不间断性。即这种损失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要直至物在事实上消灭才有可能消灭。如果我们说“客观性”是说明“风险无处不在”的话,“不间断性”就是说明“风险无时不有”。

当作第二层意思解释时(风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货损)则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意外损失。

2.风险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

3.损失是发生与合同项下的货物。

(二)风险承担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这是两个联系紧密但又并不重叠的概念。因为风险的存在是不间断的,所以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根数轴,笔者称其为“风险数轴”。风险承担要研究的是数轴上的段对应的当事人,即该段的风险由谁承担;而风险承担要研究的则是数轴上的点,在该点的两侧,风险对应不同的当事人,其研究的目的就是精确地找出这一点。这两个概念虽不等同,但若离开了风险承担去谈风险转移就会出现空中楼阁之势无以支撑;而若离开了风险转移去谈风险承担又难免出现因界点模糊而无法确定当事人,最终达不到研究的目的。而“风险数轴”正好可以将它们统一到一条直线上进行研究。

(三)风险数轴

对于“风险数轴”笔者并不打算下一个严格的定义,而是只将其含义做一个解释。如图:

_______>>>风险1_______>>>风险2________>>>风险3______>>>

合同订立特定化交付买方实际占有

如上图所示,由于风险的不间断性我们可以视其为一根直线,即“风险数轴”。数轴上标有若干可能与风险转移有关的点,如:合同订立,特定化(归于合同项下),交付,买方实际占有等,当然在具体案例中可能只有一个点是发生风险转移的点。

二.有关“风险转移”的三种理论及评价

多年来,学者们就“风险转移”提出过不少理论,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风险随交货转移理论。

(一)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

这一理论为罗马法和现代瑞士法所接受。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可以更好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反对者则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就意味着卖方丝毫不承担买卖过程中的货物损失风险,对买方不公平。而且当货物尚在卖方的掌管下货物发生损失,有时会很难分清是属于风险损失还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也有其不足之点。可取之处即上文提到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合同一经成立,标的物不在其掌管之下,就意味着买方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合同的订立是否应导致风险转移不应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当事人因合同订立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对物本身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系统去考虑。因为风险从本质上说是存在于物本身的,要当事人承担风险其实就是要其承担一种物上的义务,而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称的原则,要对物承担义务势必要对其享有某种权利,反之亦然。

具体说来,如果依法律或约定,合同订立后所有权转移或者买方得到一种可以对抗卖方及恶意第三人的“物上权”,即如果卖方日后违约不愿将该物出卖或出卖给明知有该合同的人,买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物,以达到合同效果。这样的话,买方就应承担风险。但如果依法律或约定合同订立后买方享有的只是一般债权,或者只有名义上的物权而实际上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为保证的话,因“无救济则无权利”则不应承担风险。

(二)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

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是英国、法国等国家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第一,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权人才是该物的最终受益人。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享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而从根本上说,风险或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第三,风险转移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终体现在买方是否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问题上。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承担价金支付义务的根据是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有关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有关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货物风险转移这个古老而又现代的问题迄今悬而未决。从罗马法的经典巨著《法学阶梯》出台至今长达1400多年的时间里,货物风险转移一直是各国买卖法或合同法中争议不休的问题。为保持商业惯例和商人习惯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通则》)2000年修订本对国际买卖货物象征交货术语fob、cfr和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不作变更,仍旧采用了“船舷为界”原则。

对此,当代买卖法、海商法和国际航运与贸易惯例是如何进行处置和相互予以协调的呢?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

“风险随交货转移”乃当代国际贸易普遍推崇和广泛应用的理论与原则。风险既由交货决定,那么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及其界限划分标准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关键。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对此的规定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方法外,一般还有由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如《通则》和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如《公约》以及各国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规定的方法。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通常仅限于对买卖惯例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规范解释,要通过将之选入合同才能起规定作用;国际贸易法律一般避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试图制定出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准则,就买卖交易中的原则问题作出规定。

国际商会《通则》乃是当代国际贸易术语统—惯例的权威,其最新版本,即2000年修订本仍将交货方式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交货两大类共13个术语加以规范和解释。由其性质所致,卖方在实际交货中的交货责任一般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风险于此时同步转移。在货物“适当地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承运人及装运方式的差异对交货和风险的转移并无实质的影响。象征交货依据装运方式和卖方交货责任可细分为传统方式(包括fob、cfr和cif一组术语)和现代方式(包括fca、cpt和cip一组术语)。

“船舷为界”原则,通常是指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装运方式限制为散装水运,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将货物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以装上船越过船舷为界;货物风险也以此为界同时转移。买方之所以也积极支持、乐于采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关键在于国际贸易实务界建立了完善的辅助服务支持体系与之配套,承运人和承保人分担了买方的风险责任。作为补偿,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下的货价,一般相对实际交货低很多。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呢?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承运人在装运港从卖方手中收货装运后,有条件地承诺在目的港将货完好无损地交给买方;承保人也保证有条件地承担货运途中的风险及损坏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承运人和承保人有条件地代替卖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责任,运输交接货的货运保险机制有效地“部分替代”了买卖交接货机制。试想,如果不是这样,买方如何会同意和接受这样不公平的交货安排呢?

上述“部分替代”的条件限制值得高度重视。“替代”的基础是指买卖交接货和运输交接货、货运保险交接的责任界点至少要相一致,货物交承运人装运越过船舷以后至买方提货前这一段的货物风险必须由承运人或承保人替代卖方承担责任,即便这种替代是有条件的。“部分”的含义是指不完全性。在运输交接货中,当买方从承运人手上接收货物时,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直接原因是诸如包装不良、质量内在缺陷之类时,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风险因卖方违约在先而不能正常如期转移给买方,货损由卖方自己承担。在货运保险交接中,虽然采用“仓至仓”条款,但当船货遭受意外损坏或灭失时,如果导致损毁的直接风险超出了承保范围,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损毁属于承保范围,如果此时保险受益人不享有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如fob或cfr项下,货物装船前发生的意外损失,买方即便买了保险,由于不享有对货物的保险利益,承保人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损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部分替代”主要由运输交接货中的清洁提单签发机制和“船舷为界”或“钩至钩”原则来维系。前者是指不能期望承运人对其承运的每一票货都具有像其每一个货主那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承运人只能根据所收货物的表面状况是否良好来决定清洁提单的签发与否,并且即便卖方拿到的是清洁提单,也并不表明万事大吉;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货物损毁是卖方而不是承运人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卖方便不能从已与承运人交接货完毕为由而逃避承担风险责任。

后者中的“船舷为界”和“钩至钩”原则分别是买卖和运输交接货的责任界定,表面上看来两者好像并不一致。但根据海商法和国际货运惯例,在港口装卸货时,如果使用船上的吊机设备,承运人承担“钩至钩”范围内的责任;但如果使用港务当局的吊机设备,承运人的责任则以“船舷为界”。由于现代国际运输使用船上吊机设备进行装卸的情形鲜见,因此“钩至钩”原则与“船舷为界”实质上并无区别,它们的责任界点实际上是一致的。

“船舷为界”虽然是理论上的一条界限,但在国际货物和运输实务中也已有相应的业务惯例和做法来与之相配套。为了获得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以保障顺利结汇收款,对货物吊装越过船舷前后的损失,只要不是价值不菲的,卖方一般都是设法先补足货物数量以便及时领取清洁提单,有关的索赔事宜压后处理。只有对价值昂贵或无法及时修补或更替的货物,在吊装越过船舷后发生的损失,卖方才会立即会同港务当局、承运人和承保人等当事人,针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清责任并出具证明,及时通知买方。总之,“船舷为界”在实务中也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否则,象征交货传统方式怎么能够延续200多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应用,并对国际贸易的拓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呢?

在象征交货现代方式中,由于集装箱革命等装运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变革与进步,国际商会将卖方的交货责任界点从“船舷为界”提前到“货物被收入运输系统之时”。不可否认,国际商会为规范国际贸易术语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做法确实是值得赞赏的。但从近10年来的国际贸易实践看,现代方式至多只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得到应用,并未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青睐。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现代方式的实务运作机制超出了国际贸易商人和现行辅助服务支持体系的认同和接受范围。商人们或者不习惯,或者不愿意,或者无法采用现代方式及做法。

写作示范:手机买卖合同模板


我们在人生当中很多时候都在进行买卖交易,一般买卖时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生效。签订合同可以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全部写进合同里。你知道买卖合同的格式是怎样写的吗?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写作示范:手机买卖合同模板》,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手机买卖合同【篇一】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购买二手机械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乙方从甲方处购买________压路机____台,总价_______元整。

第二条: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元整后甲方负责调试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剩余货款_______元整付清后方可提车,如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第三条:此车属二手车,无三包服务,甲方可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条:甲方提供的_______压路机配置为_______发动机,发动机号:_______,出厂编号:_______

第五条:乙方付清全部购车款后才具有该设备的所有权。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甲方终止合同,则定金不再退还,归乙方所有。

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履行其义务,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3、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若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违约,退还总制作费的千分之____。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可向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书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甲方: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手机买卖合同【篇二】

订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1.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

另附产品规格书于附件,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乙方需对生产的产品实行质量三包,质量三包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按照甲方的采购标准和LOGO方案执行

第三条 货款的付款结算方式及交货

1.付款方式:甲方下达正式订单当日以现金预付总价款的30%为定金,余款到帐后发货

2.发货时间:所有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确认收到甲方货物全款后三个工作日内负责发货

3.本合同款项支付方式:现金。

4.甲方首批订单数量不得低于________台(含________台)

第四条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条款

1.乙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是按照甲方的要求标准生产的全新的质量合格的产品,是目前合同规定的产品,________货物享受原厂维修服务。

2.保修期限:在货物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为免费保修期,乙方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货物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

1.产品的交货单位:乙方。

2.交货方法

(1)__市范围内,由乙方送货,运费由乙方承担;

(3)__市范围外,甲方自提自运,运费由甲方承担。

3.运输方式:由甲方定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公司(经理)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1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计划;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1.交货时间:订单30天内交货。

2.如乙方不能及时交货,需及时与甲方联系,商量延长交货期限。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货到验收。

2.验收手段:现场验收。

3.验收标准:符合甲方的规格标准。

4.负责验收和试验:经理验收,技术人员配合试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颜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15天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品,则按逾期处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货款总额百分之一/一天计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时间内未能调换的,按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处理。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乙方并有权按法律法规(程序)向甲方索赔损失。

第十条 其他

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处理(未作选择的,视为选择1):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买卖合同【篇三】

乙方:住址:身份证号:

一、甲方自愿将有全部转让权的旧工程机械机型: ( )台( )色转让给乙方,该机械出厂机号为:

二、双方协定( )台机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该机械转让时甲方没有购机合格证、发票,如因该机械购买机没有手续后生产的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等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转让本机械时故意隐瞒事实(如该机械属共有、抵押、冻结、保全等),与乙方签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纠纷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对乙方造成损失时由甲方全额一次性退返乙方购机款并赔偿人民币拾万元给乙方。

四、本机械转让前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等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任何关系。本机械转让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从乙方付清车款之日起,本机械所有权、使用权等产权属于乙方,与甲方无关。

六、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将该设备安全的装上乙方的运输车上,确保乙方顺利离开。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年月 日

手机买卖合同【篇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甲方作为手机转让者,为解决部分乙方购机一次性付款难的问题,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特签定本协议:

第一条 标的物及数量

本合同的标定物为_______牌_______型手机,数量_______台。

手机序列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价款及付款方式

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整。乙方应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乙方于收到上述手机并验货后首付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_______元。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付清,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元。

第三条 违约责任条款

乙方若未能支付第二条所列分期付款相应到期金额,须自应支付日始以手机价款的____%每日支付甲方作为延迟履行金。

第四条 所有权保留条款

本合同标定物于乙方在上述分期付款期间未全部支付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延履行金迟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待乙方付清全部价款及第三条约定的相应迟延履行金之时,手机所有权转移至乙方。

第五条 关于乙方身份信息核实

为降低甲方风险及保证该合同优惠政策惠及范围,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应将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交甲方核对其真实性,并提供乙方签字的复印件各一份于甲方保留。乙方对上述证件附有保证有效性与真实性的义务,如果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则应向甲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六条 交货及验货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将第一条约定的手机交付于乙方。

(2)乙方收到手机应先行调试并检查外观、附件及包装的完好性。

(3)手机一旦转让,乙方是无法退换货给甲方。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因乙方违约甲方起诉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乙方一并承担。

卖方(甲方)(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方(乙方)(签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手机买卖合同【篇五】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乙方购买__________二手手机一部,其各项信息如下:_______________成色: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手机序列号为:_______________IMEI号:_______________

现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甲方愿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购买乙方的二手手机。

2.乙方保证该二手手机来源为合法。

3.乙方承诺保证该手机为正品,发票已丢失,但手机不是非法来源。

4.交易前,甲方已检查手机各项性能,无故障。交易达成后,手机如出现故障,送修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备注:如该二手手机出现因来源问题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非法来源包括抢夺、盗窃等),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同时全额赔偿该机出售时的金额给甲方。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生效

手机买卖

签房屋买卖合同 注意风险转移点_合同范本


案例回放

刚毕业没多久的王先生为了结婚买了一套在彭浦新村豪华装修的公房,双方在中介的安排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可就在几天之后,突然下大雨,房东许先生当时不在房子里,阳台的窗户没关,整整一天雨水不断进来,豪华装修的地板和木制家具全部泡水,部分家电由于进水也无法正常使用。发生了这样状况,王先生知道后立刻找到中介要求退房,经过一番争论,房东不但不退房,而且对此不承担任何损失。

两类风险 不同责任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买卖双方必须签订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指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在这份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风险转移有两种:一种是权利转移,一种是转移占有。由于是在政府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这两种方式,买卖双方一般会认为两种都可以,没有关系,就随便选了一个或则不选。案例中的王先生就是没有注意随便选了一个。这两种风险转移的方式法律内涵不同,对买卖双方的影响,产生的责任自然也会不同。

以房产权利转移来说,从法律内涵上来说是是指房产权属的转移,即房产权利人从房东名下转到买家名下,而我国房产又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即以政府相关部门登记标注为准来确定权利人。而上海市格式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对此又有了更明确的约定即:“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即将权利转移的时间以交易中心申请过户之日为标准,而不是以产权证办出之日为准。

以转移占有来说。从法律内涵来说是指标的物被交接,占有权归买家使用。以房产来说,即房东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把钥匙交给买家,允许买家占有使用该房屋。

两方面约定买卖双方

权利转移和转移占有,归纳起来就是在两个方面对买卖双方进行约定:

一、 就房地产风险责任的约定:让买卖双方选择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买家)。所谓风险是指如房屋发生地震、火灾、水宅等风险灭失或有损失等。如买卖双方选择权利转移之日起风险转移则意味着从双方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申请当日,房屋一旦发生任何的风险灭失,如失火等,则损失由买家承担。而这个时候可能买家尚未拿到房屋,房屋尚在房东的掌控之下,甚至还由房东在使用,但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只要双方的合同中已作此约定则房子一旦发生风险就由买家承担所有的风险损失。还不要说如果房东如因其他纠纷在过户后被法院查封拍卖之情况。就我国现有规定,在买家是善意第三人,房屋产证已办出的情况下,如原房东方有纠纷需要冻结财产,不大会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但除此之外,产证尚未办出时,即使已经过户,仍可能因原房东的原因被查封拍卖。所以如果选择权利转移就转移风险就意味着可能要为还不是自己的房子承担20多天的风险。

二、 就有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支付的约定:在格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单独以附件四的形式对这些费用进行约定:即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这两个点来区分上述费用由谁承担。一般的消费者对此都没有什么概念,也是随便选一个。其实在现在的二手房交易中,大多房东是要等到买家支付所有房款后才将房屋交给买家的,有些甚至要求延迟交房,这样的情况如果选择权利转移时为费用分割点就意味买家要为房东多承担一段时间的水电等房屋消耗费用,没有必要,完全可以选择转移占有时为双方费用的分割点。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要细看买卖合同的条款,特别仔细考虑清楚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如果没有太多概念或不确定的情况下,优先选择转移占有。当然,如果房东提前交房,对买家来说权利转移尚在后面,不论选择哪个对买家都是无不利之处的。

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机械并先行试用,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双方约定,若试用后乙方认为合意,即行成交。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翌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意,应立即将机械退回,以示买卖不成立。

乙方认为退回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因此而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若其损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属运输中之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

第五条试用期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即应生效。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

如买卖成立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要求甲方掉换或延长试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有关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有关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承担①,是指买卖的标的物的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此损失责任的归属。其中最关键的是风险从卖方转移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和时间界限。如果货物的风险未转移给买方,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假如货物损失或灭失并非源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卖方还要为未能按期付货承担违约责任。反之,一旦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那么从这一时刻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而引发的风险导致货物发生损失和灭失的后果,就要由买方承担。风险的转移意味着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后果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也意味着向风险的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显而易见,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风险转移直接影响买卖双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承担的关键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对此,各国立法及法学理论有不同的规定和主张。一种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把风险的承担同所有权的归属联系在一起,从而法律上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英国法、法国法采取这一原则。另一种是“交付转移”原则,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美国法和德国法采用这一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采用的是这一原则②。对于这么一个对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大的问题,许多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文件中都有相应规定。如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在第四章专门对于风险转移的各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的风险转移亦有相应的规定。198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虽未对风险转移问题作相关说明,但1999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公约③。此前我国早已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86年12月递交了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公约的成员国。可以预计,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公约在未来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为此,本文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以下简称公约)此为主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法理知识就有关风险转移问题进行分析。

一、风险转移的后果

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二点规定来看,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在于:自货物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后,即使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坏或灭失,买方仍然有义务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除非这种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如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④。买方不得以自己已经承担了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为理由而拒绝支付货款,亦不得就此向卖方主张任何抗辩和采用各种规定的救济措施。

二、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

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涉及运输时,有时可能需要通过多种运输工具的连续运输(如国际多式联运),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当然地无法知晓货物是否因风险而遭到损失。其次,当卖方交付货物后,通常须将装运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货款或者托收货款,无论采用哪种收款方式,卖方均须将包括提单和保险单(如果由卖方投保的话)交给银行。在此条件下卖方既不可能凭装运单据提货检验,在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时,也不拥有合法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再者,只有当货物运抵买方或目的港,买方或收货人才有可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货物受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向责任方索赔,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之能够在发生风险后处理善后事宜。因而,规定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合理的。在卖方向第一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至向银行办理付款手续前的一段时间内,卖方仍持有可处置货物的装运单据。此时,按公约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否也同时转移,公约并不涉及这一问题,而根据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律的规定是,当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时,货物的所的权就不转移给买方,从而风险也不转移给买方。这样,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相联系在一起。不过,公约和合同法都没有采用这一作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它本身并不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将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相分离,故公约和合同法规定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是,货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起,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是一般规则,如一批货物已交付承运人,但卖方并未将该批货物与某一特定的合同(即与某一特定的买方)联系在一起,只表明该批货物是为履行某一合同,风险仍未转移给买方。

写作示范:渔船买卖合同简短 890字


渔船买卖合同【篇一】

出卖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号的。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时)。

2、乙方面交给甲方现金____元;其余_________元均由乙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的交易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共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房产管理局、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

乙方:____

20xx年xx月xx日

渔船买卖合同【篇二】

甲方(买方):_________ 乙方(卖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甲方(买方)为_________需要同意购买,乙方(卖方)同意出售下列货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买卖标的

1.标的物: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以甲方的书面形式要货通知为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结算。

2.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指导进行作业,标的物能够使甲方的制成品符合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后分别保管的样品的外观,即可确认货物合格。

第二条 包装

货物包装: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散装;(2)编织袋(每包公斤公斤)。

第三条 货物的价格

1.货物的价格:产品单价暂定为(填上各类产品品名和现在的价格)每吨(含税) 元或每吨(不含税) 元。

2、具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方法执行:

(1)对于副品、次品、以及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本着合情合理、以质论价解决。

(2)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第一、二项根据谈判情形确认或删除)

(3)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双方的利益,以及本合同确定的长期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跌超过本合同约定单价的 %时,双方应达成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单价并协商解决此前三个月已经结算货款的追加或退还问题。(根据谈判情形确认)

(4)如双方无法就新的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则仍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单价与市场实际单价之间差价的50%上涨或下调,但对于此前三个月的结算不再调整。(根据谈判情形确认)

3、运费、装卸费的负担:

(1)实行送货的:装载费用和运费由乙方负担,卸载费用由

(2)实行代运和提货的:装载费用由乙方负担,卸载费用和运费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 交货时间

甲方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要货通知(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均可),要货通知应该记载明确甲方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要货时间,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应按通知的要求交货。

第五条 货物交付的确认

1、实行送货的,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接收地点),即视为已交付;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概述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点: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于法律的规定,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之结果。不过民法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得以特约免除、限制或加重。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仅就买卖标的之权利应负的责任,属于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买卖标的之权利有瑕疵,即须负责,出卖人有无过错,在所不问。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责任,因为买卖合同为有偿契约,买受人之取得权利,系支付对价而来,故不论出卖人有无过失,总应使买受人所取得之权利无瑕疵始可,否则有失公平。

权利瑕疵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或一部分属于第三人。其二,买受人取得的所有权负担有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使其行使受到限制。如第三人在出卖物所有权上享有地上权、抵押权、留置权或租赁权等。其三,标的物所有权的其他瑕疵。主要指标的物本身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工业产权,经受侵犯人的申请,法院命令销毁、没收或扣留侵权人所制造的货物,使买受人丧失其受领之物。这种瑕疵是随着现代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和扩大的,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其四,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有撤销权。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合同成立后即便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但在出卖标的物之前除去权利瑕疵,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50条并未明确规定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之时存在,而是明确规定出卖人“就其交付的标的物”须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60条规定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在买卖的标的物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当

渔船买卖合同(篇三)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甲方的位于的厨房提供设备并免费安装调试及1年内的零部件免费维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后,订立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1、所有设备费用总价:圆整。)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上述费用。若甲乙双方协商后需变更价格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二、质量技术标准:

1、甲方保证并承诺,甲方所出售的产品不低于国家及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人之合法权益。

2、上述产品的质保期为_______年。

三、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1、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_(时间)之内,甲方将上述设备全部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的收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1、甲方采用____方式运输货物。为保证货物途中的运输安全,甲方为乙方代为投保运输险。运输费和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在发货前两(2)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详细发货清单及装箱单和物流托运情况等收货信息,方便乙方验收货品。

五、货物验收

1、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物品并不意味着乙方对甲方提供物品的最终接受,只是表明物品进入乙方接收、检验阶段。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合规定或者产品包装破损、产品受损等情况,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2、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

六、产品的附属资料:

甲方应当提供的产品附属资料有:设备的《保修卡》、《使用手册》

七、货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签订后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50%的设备款,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2、所有设备如期运送到并检验合格,设备安装完毕、经调试后可以正常运作,乙方支付剩余50%的设备款,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3、乙方以甲方开户行:开户账号:

八、甲方的义务

1、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设备的安装服务。设备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在三个日内派安装人员至安装地点进行设备安装。甲方须在三日内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并保证所有设备可以正常运作。

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1年内的零部件免费维护。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负责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如免费上门维护、修理、退货、换货)。若设备经过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时,甲方负责在2日内免费为乙方调换新的同型号同规格的设备;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调换新的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设备。若甲方既无同型号同规格设备,又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设备的,乙方要求退货时,甲方负责免费为乙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3、甲方员工在安装过程中遭受任何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甲方员工造成任何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当支付货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超过15天未交货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约,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外包装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甲乙双方可协商酌情降低产品的价格;如果乙方不同意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甲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4、如因甲方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或任何第三人遭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不可抗力

甲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否则不能减轻或免除甲方的履行义务。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1、乙方需新增设备时,新增设备的安装及报价的具体内容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双方进行协商。协商结果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渔船买卖合同【篇四】

(20xx)闵民二(商)初字第305号

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机模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B机模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对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诉称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B机模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B机模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B机模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B机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20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B机模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精密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琼

xx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晓音

渔船买卖合同(篇五)

甲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拥有木质船渔网捕捞许可证批准书功率千瓦,船总长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拥有渔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功率________千瓦,实价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三、乙方拥有木质船指标批准书功率________千瓦,船总长________米,与甲方对换现有的渔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功率千瓦,乙方补偿甲方差价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乙方如没有按合同定期付款,乙方向甲方所交________全部取消。

五、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个人自理,协议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应,如有任何一方违约按《民法典》处理。

六、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渔业主管部门收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渔船买卖合同(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拥有木质船渔网捕捞许可证批准书功率__________________千瓦,船总长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甲方拥有渔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功率__________________千瓦,实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乙方拥有木质船指标批准书功率__________________千瓦,船总长__________________米,壹艘与甲方对换现有的渔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功率千瓦,乙方补偿甲方差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如没有按合同定期付款,乙方向甲方所交定金全部取消。

五、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个人自理,协议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应,如有任何一方违约按国家民法典处理。

六、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渔业主管部门收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关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探析


有关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探析

所谓风险承担①,是指买卖的标的物的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此损失责任的归属。其中最关键的是风险从卖方转移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和时间界限。如果货物的风险未转移给买方,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假如货物损失或灭失并非源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卖方还要为未能按期付货承担违约责任。反之,一旦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那么从这一时刻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而引发的风险导致货物发生损失和灭失的后果,就要由买方承担。风险的转移意味着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后果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也意味着向风险的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显而易见,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风险转移直接影响买卖双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承担的关键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对此,各国立法及法学理论有不同的规定和主张。一种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把风险的承担同所有权的归属联系在一起,从而法律上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英国法、法国法采取这一原则。另一种是“交付转移”原则,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美国法和德国法采用这一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采用的是这一原则②。对于这么一个对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大的问题,许多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文件中都有相应规定。如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在第四章专门对于风险转移的各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的风险转移亦有相应的规定。198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虽未对风险转移问题作相关说明,但1999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公约③。此前我国早已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86年12月递交了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公约的成员国。可以预计,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公约在未来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为此,本文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以下简称公约)此为主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法理知识就有关风险转移问题进行分析。

一、风险转移的后果

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二点规定来看,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在于:自货物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后,即使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坏或灭失,买方仍然有义务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除非这种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如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④。买方不得以自己已经承担了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为理由而拒绝支付货款,亦不得就此向卖方主张任何抗辩和采用各种规定的救济措施。

二、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

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涉及运输时,有时可能需要通过多种运输工具的连续运输(如国际多式联运),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当然地无法知晓货物是否因风险而遭到损失。其次,当卖方交付货物后,通常须将装运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货款或者托收货款,无论采用哪种收款方式,卖方均须将包括提单和保险单(如果由卖方投保的话)交给银行。在此条件下卖方既不可能凭装运单据提货检验,在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时,也不拥有合法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再者,只有当货物运抵买方或目的港,买方或收货人才有可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货物受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向责任方索赔,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之能够在发生风险后处理善后事宜。因而,规定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合理的。在卖方向第一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至向银行办理付款手续前的一段时间内,卖方仍持有可处置货物的装运单据。此时,按公约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否也同时转移,公约并不涉及这一问题,而根据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律的规定是,当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时,货物的所的权就不转移给买方,从而风险也不转移给买方。这样,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相联系在一起。不过,公约和合同法都没有采用这一作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它本身并不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将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相分离,故公约和合同法规定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是,货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起,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是一般规则,如一批货物已交付承运人,但卖方并未将该批货物与某一特定的合同(即与某一特定的买方)联系在一起,只表明该批货物是为履行某一合同,风险仍未转移给买方。

写作示范:艺术品买卖合同8篇


艺术品买卖合同【篇一】

合同编号____(科技处填写)____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____联____系____人

合同金额____万元____其中:技术额____万元____设备/工程款____万元

项目负责人____联系电话____E-mail

校内单位____经____办____人____联系电话

合同有效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类别____1.开发合同____2.转让合同____3.咨询合同____4.服务合同____5.产品销售合同6____。其他

项目组教师成员:

项目组研究生成员:

本人暨项目组所有成员郑重承诺:

1.认真了解合作方的法人资格和履行能力;保证合同涉及内容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合理合法使用项目经费。

2.履行本合同或实施本合同技术(产品)不侵犯其他任何方之知识产权和其它权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3.____项目负责人保证项目完成的质量,如有赔偿责任,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课题组承担。

项目负责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科技处(科技发展总公司)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顾问意见(对于重大合同,特殊合同):

(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

合同返回情况:

注:合同编号和登记日期由科技处填写。

____科技处盖章人:____

艺术品买卖合同【篇二】

甲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艺术品概况

序号: 。

作者/年代: 。

艺术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规格尺寸: 。

质地: 。

保存现状: 。

瑕疵: 。

备注: 。

二、艺术品权属

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艺术品瑕疵。

三、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艺术品的价格合计为:¥ 元,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价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银行账户。

五、艺术品的交付及验收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艺术品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应于交付时进行验收:

1.验收方法:双方书面确认。

2.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概况,包括作者、年代、规格尺寸、质地、保存现状、瑕疵及备注内容。

3.验收结束后,甲、乙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对交付的艺术品进行确认:

甲、乙方应于艺术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

六、交易的中止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中止交易:有证据表明艺术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项,则甲方应于 日内退回,逾期则应按日分之 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七、甲方的取回责任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于 日内取回艺术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双方向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逾期不支付则应按日分之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十、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一、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

十四、争议的处理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他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艺术品买卖合同(篇三)

甲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根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因产品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企业标准执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风险提示: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履行方式是送货还是自行提货这不仅涉及运输费用的承担,而且还将涉及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将会严重影响到合同内容的顺利履行、实施,产生逾期交货等纠纷。同样的合同履行地点不明也会容易引发争议。

如:有的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____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风险提示: 交货地点

对于“交货地点”应当明确约定,因为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风险提示:价款支付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

另外,需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来履行支付货款。明确付款的具体期限及条件,尽量要简单、明确易实施,避免催款方因为无法举证付款条件成就而不能主张货款的风险。设定明确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效督促或威慑合同付款方。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2)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_________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____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_________;

2、验收手段_________;

3、验收标准_________;

4、由_________负责验收和检验;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妥为保管,并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风险提示: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在出现违约情形时,能有效执行,避免纠纷。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

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_______,专用产品的幅度为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_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_____%,专用产品的幅度为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日内以手递或挂号空邮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通知

1、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做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做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1)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2)以挂号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____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3)以传真形式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作于传真完毕的时间做出,唯发件人应出示传真机就其所发出的文件而打印的报告以证明有关文件已经完满地传给对方。

2、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或传真号码,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担保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_____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按以下第(_________)项方式处理:

风险提示: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机构或法院。那么具体选择哪一种方式,则需要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就一定要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否则就会因约定不明而致约定条款无效。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而约定法院则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其一,而不能随意选择,否则该条款无效。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风险提示:证据保留

注意保留和收集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送货单、购销凭证、发票签收记录、双方的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件,交通票据、运输单、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等书面、视频、录音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都将有可能成为有力的事实证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艺术品买卖合同【篇四】

出卖方:_

购买方:_

第一条出卖者免除责任

1、出卖方不对艺术作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出任何的保证和担保。

2、因拷贝、摄影、数据传输等技术原因造成艺术作品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以原物为准。

3、出卖方对艺术作品的介绍及评价,无论什么方式(包括互联网、证书、图录、新闻载体等)及内容,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艺术作品的任何保证和担保。

第二条艺术作艺术作品及艺术家艺术家

1、艺术作品的名称:

2、艺术作品的质地、规格、年代:

3、艺术家的名字:

4、艺术家简介:

第三条购买者的审看购买者的审看和判断者的审看和判断责任和判断责任

1、购买方有责任和义务自行了解、审看和判断有关艺术作品的实际状况,并对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北京崇文广渠门名敦道大厦4号楼1609—1610

2、出卖方郑重建议,购买方应在购买任何一件艺术品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原物,自行判断该艺术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应信赖互联网、证书、图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和宣传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四条交易及服务费用

1、购买方服务使用费。

2、服务使用费是根据实际购得的艺术品确认价的__ %。

第五条支付时间及方式

第六条艺术作艺术作品的所有权转移

1、购买方全额支付所列款项后,即可获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

2、购买方须在支付所列款项之后起的七日内领取该艺术品。

3、购买方因逾期领取所造成的艺术品搬运费、储存及保险费用均由购买者承担,购买者应对该艺术品负全责。

第七条艺术作艺术作品的包装、包装、搬运及运输搬运及运输

1、在艺术作品交付之前,出卖方对艺术作品用以外包装的玻璃、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负全部责任。

2、在装箱和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保证与承诺

1、出卖方声明:其已得到艺术家本人的授权,有权代理出卖该艺术作品。其有北京崇文广渠门名敦道大厦4号楼1609权签署本协议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不与该方的成立文件、营业执照或法律法规、规章或授权相抵触或构成违约或不履行。

2、购买方购得可供交易艺术品后,若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双方保证:已透露给对方的信息不存在对其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或可能会实质性影响该方签订本协议意愿并与本协议项下交易有关的全部政府文件、声明或信息;并且,以前已提供给对方的文件中不含有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也未遗漏为避免对其中声明产生误解所需陈述的任何重要事实。

4、不存在可能以任何形式阻碍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未履行的合同承诺或义务。

第九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大陆法律。

2、双方因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提起诉讼(仲裁)。

甲方:乙方:日期:

艺术品买卖合同【篇五】

甲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XX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邮箱:________

乙方: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地址:________XX编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邮箱: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艺术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艺术品概况

1、甲乙双方买卖的文化艺术品清单(以下简称标的艺术品)。序号品名单价数量总价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

2、甲方保证其对标的艺术品拥有完全所有权及处分权或者得到了所有权人的完全授权。

3、甲方就标的艺术品的合法性向乙方承诺:

(1)标的艺术品来源合法,非盗窃或抢劫物等赃物,非走私物等其他非法物品。

(2)标的艺术品不存在权属争议,也未设定抵押或质押或留置等负担。

(3)标的艺术品不存在侵犯他人版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的情形。

(4)瑕疵:甲方承诺,标的艺术品所存在瑕疵除外观现状外,无其他品质瑕疵。

二、交易价格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艺术品的价格合计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价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付及验收方式

1、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银行账户。

2、艺术品的交付及验收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艺术品交付给乙方。

3、甲、乙双方应于交付时进行验收:

(1)验收方法:双方书面确认。

(2)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概况,包括作者、年代、规格尺寸、质地、保存现状、瑕疵及备注内容。

4、验收结束后,甲、乙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对交付的艺术品进行确认:甲、乙方应于艺术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

四、交易的中止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中止交易:有证据表明艺术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项,则甲方应于____日内退回,逾期则应按日______%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五、甲方的取回责任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于____日内取回艺术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违反本合同条约内容,即为违约,且应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约定交易总价______%的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迟延履行交付义务,则每延迟____日应向另一方支付逾期款项金额或逾期物品价值____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日时,每日的违约金标准为逾期款项或逾期物品价值的______%。

4、标的艺术品交付后,因甲方隐瞒其瑕疵或其权属瑕疵,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七、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八、争议解决

1、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照其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艺术品买卖合同【篇六】

我是一个喜欢收藏的男孩。在我众多的工艺品中,有一只瓷龟与众不同。我非常喜欢它。

瓷龟身长约二寸,宽约半寸。瓷龟碧绿的龟背上背着一只小瓷龟,小瓷龟光滑的背上还背着一只更小的瓷龟。远远望去,像一座高低起伏的小山丘;近看,又宛如一幅和谐的家庭图。

这只瓷龟寄托了长辈对我的期望。一天早上,我的外公拿出一只瓷龟,语重心长地说:“这只瓷龟送给你。我希望你在学习的道路上一步步踏实地走,勇攀学习之巅峰。”

从此,我更加刻苦地学习,争取第一。如果一没精神,我就看一下瓷龟,顷刻之间又来了劲。因为这样才能报答长辈的养育之恩啊!

它,虽然老了,全身落满灰尘。在一片崭新的工艺品中,它完全被淹没了。可是,我不会嫌弃它。三年的光阴,它陪我度过。你说我会嫌弃一只鼓励我学习的瓷龟吗?

瓷龟,我想对你说:“你虽然旧了,可是却天天鼓励我学习,你是我最最真诚的朋友。”

艺术品买卖合同(篇七)

艺术品,是指人工制品而不是自然物,是精神产品而不是物质产品,艺术品主要是意象思维的结晶,而不是抽象思维的成果。

在我们家卧室的转折角有一个醒目的橙色南瓜。这个南瓜是我的婶婶送给奶奶,奶奶一直摆放在我的家中。这就是我喜欢的艺术品。这个南瓜直径大约是36厘米,顶端有一个大约4厘米的花把。一大片的橙色中,有一小点的绿色,整个搭配的非常协调,越看越像《灰姑娘》里的南瓜马车!

这个南瓜是陶瓷的,重约3斤。表面非常的光滑,冰冰的、硬硬的,但是能让人爱不释手,就像捧着一个聚宝盆。那深绿色的花把有点透明,给人们想象的空间,同时也增添了几分活力。一个南瓜整体被分成了10份,真是十全十美呀!这个南瓜构造较为简单,跟农民伯伯种出的南瓜样子、构造是一样的;这个南瓜不是那么的鲜艳夺目,而是一般的橙色,让人感到生机盎然、心旷神怡。这简单朴素的景色比镶着奇珍异宝的陶塑南瓜好得多它以简朴、素气而引人注目。

玻璃南瓜那朴素的颜色是我感受到了劳动人民的艰辛;它的诞生是于玻璃陶艺工人那双勤劳得手分不开的。这个南瓜,为我家增添了几分姿彩。因为玻璃陶艺工人丰富的想像力,必定会有更多人得到更美的艺术享受!

艺术品买卖合同【篇八】

供方:

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需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本合同所列各种工艺品详细清单及收费标准如下表。

二、合同价款:

本合同所列工艺品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明细价款附后。

三、包装及运输:

供方必须采用在运输过程中不使合同货物受损的方法进行包装,并承担其包装费,货物的运输费用及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由供方自行承担。四、验收方法:

按照有关工艺品的行业标准(如无行业标准按厂家工艺标准验收),因本合同标的物全部为手工制作,实际所供货物与样品难免有差异存在,因此验收时按实际到场货物为准。五、货款的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需方预付供方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2、本着货到付款的原则,所有标的物到场验收合格后,需方在7天内支付余款,即合同价的50%________元整(¥________元)。六、交货规定:

1、交货地点:供需双方约定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

3、运输费:供方承担。

七、双方责任、义务及权利

1、需方如在合同执行中途变更标的物的规格及形状的,需征得供方同意,在和供方协商确认变更价款后方可变更,否则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2、供方必须保证按时交货、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货的,需经需方同意,未经需方同意擅自延长供货期的,承担因此引起的责任。

3、因供方原因导致标的物的规格、形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供方应进行更换;供方如提供替代产品的,其质量等级应等同或高于合同约定标的物,否则不予认可。

4、需方应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由于需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款项的,供方交货日期相应顺延至付款后第一天起算。

5、标的物到现场一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如因需方原因更换标的物,增加更换部分货款并将更换部分物品的交货期顺延三十天。

6、本合同所订条款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变更方必须与利益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提出变更方承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供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未尽事宜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以附件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冲突的条款以协议条款为准。

十、合同份数、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及款项付清后自动失效。

需方(盖章):供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试用买卖合同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买卖__________________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而甲方允诺。

第二条 试用期间以 ____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次日起算。

第三条 前项试用如不合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做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因此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 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乙方认诺。

第六条 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甲方如数收讫。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的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 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须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 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等情况。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写作示范:工厂买卖合同怎么写(2370字)


当我们在谈买卖交易的时候,签订买卖合同是比较正常的事情。签订合同可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同的买卖交易所需要的买卖合同也是不一样的。你在制定借买卖合同时会不会借鉴别人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写作示范:工厂买卖合同怎么写(2370字)”,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厂买卖合同怎么写(篇一)

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二手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信守执行。

一、车辆情况

1、品牌型号:_____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_____

2、因该车是旧车,卖方不做任何保证,买方现场签订目前实际状况,认可购买,不得以车况等其它理由中途退车退款,签订后卖方不负责该车的所有费用及责任

3、卖方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

二、交易订金和约定

1、本车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2、该车在签字之前所发生的交通违章,安全事故、债务纠纷等,由卖方负责,该车在年月日时点之后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含交通违章,安全事故,债务纠纷、法律责任等所有费用,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任何关系。

3、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付违约金,按总价的20%赔偿。

三、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

工厂买卖合同怎么写(篇二)

出卖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x x x(以下简称为丙方)

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x x x 、x x x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x x市x 区x x路x号x x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 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 x x x元整。

(二) 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 x x x元整。

(三) 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x x 元整。

(四) 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x x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元整。

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 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 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 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x x 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 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契约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 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x x x x年x月x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自本买卖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x x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件买卖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 本买卖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 本买卖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本件买卖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如下:x x x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 x 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买方(乙方):x x 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保证人(丙方):x x 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 日

工厂买卖合同怎么写(篇三)

买方:______

卖方: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符合/470-1997规定的纯度不低于99.995%标准的国产锌锭

2、可替代交货品:______

3、商品代码:______

4、数量:

5、成交价:±地区差价

6、交货日:____年__月__日

7、质量品级:买卖双方报价成交时确认的货物品级为符合/470-1997规定的纯度不低于99.995%标准的国产锌锭。

8、包装方式:锌锭,呈长方梯形,每块净重____-____,采用镀锌冷轧钢带捆扎包装,每捆____块。每捆净重为____-____。应符合/470-1997有关包装规定。

9、交货地点:______。

10、相关费用:______。

11、货款收付方式:______。

12、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日起三个营业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卖方,由___商检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诉讼,双方约定由___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本合同自双方签订时生效。

买方:____卖方:____

工厂买卖合同怎么写(篇四)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这是买卖机械,然后首先尝试。双方已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所列机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将标的物的购销到乙方的工厂。

第2条从收到机器之日算起,试用期为____天。

第三条前款规定的审判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退还机器,说明销售不成功。

乙方认为回程运费应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内,乙方有权自由使用机器。因此,如果造成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损坏是由制造故障或运输中的损坏引起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试用期满后,乙方不立即表示不满,而是将机器退还给甲方作为有条件的试用,出售即告生效。

第六条采购价格协商为______元,并在订立合同的同时,乙方应支付______元的定金。

如果交易成功,则押金将作为价格的一部分;如果交易不成立,甲方应将其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审判结束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审判的,甲方可以要求甲方更换或延长审判期限。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后认为合格的,应在试用期结束后____天内全额支付。

第9条本合同为____份,甲乙双方均持有____份。

卖方(甲方):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方(乙方):_________

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厂买卖合同怎么写(篇五)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立方米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调拨通知书_______字第_______号

省调拨通知书_______字第______号

任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局调拨通知书_______字第_______号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号_______字第_______号

一、树种、规格、等级、数量、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捆绑用具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检疫办法、地点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解决合同纠纷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按《民法典》、《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供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厂买卖合同怎么写(篇六)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丙方)

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二)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三)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xx元整。

(四)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元整。

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xx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本件买卖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契约及抵押权典权、质 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本件买卖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自本买卖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xx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件买卖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本买卖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买卖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本件买卖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本件买卖标的物如下:____________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印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____________印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ideng_f;">出卖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x x x(以下简称为丙方)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x x x、x x x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x x市x 区x x路x号xx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 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 x x x元整。

(二) 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 x x x元整。

(三) 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x x 元整。

(四) 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x x元整。

共计价金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元整。

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 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 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x x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本件买卖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

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契约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本件买卖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x x xx年x月x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自本买卖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xx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 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

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件买卖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 本买卖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 本买卖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本件买卖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如下:x x x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 x 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买方(乙方):x x 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保证人(丙方):x x 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 日

ideng_f;">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贷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