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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精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1220字)

2023精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1220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同越来越重要了,我们一定要再三确认,在回过头来签合同。此时就可以对自己的合同做个签署了,可以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你是否在为制定合同而烦恼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2023精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1220字)”,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篇1)

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完全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xx年6月拿到的毕业证书,却到如今一直杳无音讯。

3月31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20xx年12月、20xx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告,到第一被告在金华设立的教学点即第二被告张寿眉处报名相应学科的学习,学制二年。根据规定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可以拿到毕业证书,却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学都已拿到毕业证,后经多次催促,张寿眉出具承诺书,答应在20xx年7月保证办好毕业证,否则退回学费。并出具学费、报名费发票,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印章的证明书,张寿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20xx年、20xx年《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报生广告等书面证据。诉请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学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代理人答辩称,其一,中国地质大学没有设立过金华教学站或金华教学点的办学机构,亦没有录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刻制、使用过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中国地质大学金华教学点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行为;没有以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的名义向方某等人出具过证明文件;并查实此期间方某等人学籍系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不是地质大学录取并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张寿眉不是地质大学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张寿眉承认在金华设教学点没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刻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开具学费报名费的发票是以金华双溪文化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寿眉)名义开办。而对于为什么其他学员拿到毕业证,而原告等四人却没有拿到 为什么声称以中国地质大学名义招生,而学籍却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 以及其中复杂关系等问题,张寿眉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据悉,20xx年3月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收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即于当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举报张寿眉涉嫌盗用举报人名义刻制并使用印章;盗用其名义设立办学机构招生、骗取学生学费。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篇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 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问题补充:按照第三位朋友的分析,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80%的货物损失, 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另外的20%,由于甲公司延迟交货,乙公司1,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肯定不是指货物灭失的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指的损失当然是指甲公司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然乙公司认为货物未交付,那么货物灭失就不是给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乙公司又怎么会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按楼上的说法,这两项说法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里的的损失是指甲公司原本应当7月履行合同,由于甲公司的违约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催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必须交货。甲公司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非常明显,也没有正当的抗辩理由,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因为其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2,乙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终止是错误的。

因为,甲公司延迟履行构成违约后,乙公司本来既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延迟履行造成乙公司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甲公司当然构成根本违约)也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对乙公司有利)。而这时,乙公司选择了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那么,根据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拥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又保留单方解除权,这显然违反合同法的基本法理)

3,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动产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这个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地方是货物的交付地点。因为,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条又不能确定的,交货地点依第 141条解决。由于,货物在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灭失,因此双方不可能适用第61条,而只能适用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因此,甲公司自交付第一承运人之后,风险随之转移至乙公司。

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篇3)

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_,上海__律师。

被告__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__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__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__公司诉称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__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本院认为,原告__公司与被告__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__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__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__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____月____日

书记员汤__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篇4)

(一)起诉方多为银行或信用社,且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我县法院XX年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收案总数的80%;银行向法院起诉的借款纠纷案件虽然较少,但其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数量却很多,且国有集体企业借款居多,给银行自身发展带来严重困扰的同时,也给国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但由于种种原因,其有债不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

当前,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数次,多的甚至达数十次。许多案件从纠纷形成到起诉,一般都要接近两年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还不会向法院起诉;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丧失了收贷的良好时机,不仅给收贷带来了困难,而且加大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

(三)无效担保的案件多,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增幅大。

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属违法担保、空头担保、关系担保及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的占了绝大多数。如有的乡镇政府为所属乡镇企业担保贷款;有的企业或公民自己无代为履行的担保能力,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有的企业亏损严重,为取得金融部门贷款,不惜采取“父子互保”的手段套取贷款;还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将企业全额财产作为抵押,而有关金融部门明知这种抵押无效,却予以认可。同时,借款方主体变更的案件也增幅较大。

(四)被告无力还贷的案件多,案件的执行难度较大。

在被告无力还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多是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躲债外逃,法院对于这些案件,如果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难以保障,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境地,案件执行难度很大。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篇5)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xx]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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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推荐: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2530字)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一般会签订一份合同,签订合同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一件事。签署好双方都已经满意并且认可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可是,我们的合同范本又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推荐: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2530字)”,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一】

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 装船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 发票四份;

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 买 方:

地 址: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 传:电 传: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 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 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 装货定额:

①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 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 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 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 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 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 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 滞期费:

① 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 afra 运费率计算。

② 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 商品检验:

① 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 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 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 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 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 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 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 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二】

委托人(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上述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代办以下事项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对进出口经营权有关事项进行代办,办理内容如下:

1、对外经营者备案

2、海关备案

3、商检注册

4、退免税认定

5、外汇核销

6、电子口岸

二、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出具合法的发票给甲方。

2、乙方应尽职尽责为甲方办理各项手续,直至手续全部齐全。

3、乙方代理行为结束,应将全部手续交给甲方,包括所办理的各项证件及未用的与甲方有关的'各项材料,乙方不得留存与甲方有关的涉及甲方利益的各项材料。

三、违约责任

1、因乙方代理、代办工作的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乙方有权停止代理行为。

四、乙方需递交甲方的手续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4、辽宁省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

6、审理6个部门的电子口岸业务取得电子口岸操作员卡、法人卡;

7、其他甲方相关资料;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三】

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篇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再审申请人(一审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XX,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____市____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____省____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山西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X。住所地:____省____市迎泽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尚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X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XXX(以下简称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

(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起诉XXX,XXX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________年自动撤回起诉。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又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XXX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XXX的主管单位是____市____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判决对《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____市____区西XX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____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XXX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XXX___市____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XXX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XXX为被告,相应地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XXX认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XXX

第七条也明确规定:;XX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XX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XXX___市____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住所地在____省____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____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____省____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是20________年____月2号通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公司的传真件,传真机号码是,XX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____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

(一)投资公司在再审询问中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传真件原件,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的发送传真机号码虽然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的职能部门。经本院释X,XXX未举证证明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的39;经济部门,其提供的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述了煤矿设立的由来及债权数额,并详细列明了直至________年的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X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亦不成立。

(二)对于XXX所称的偿还200万元,XXX提供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山西XX公司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的收据、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____省煤炭工业厅出具的收到的还借款100万元的收条证明其主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从XXX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认为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同并不影响XXX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刘XX审 判 员杨X初审 判 员刘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官助理鲁XX书 记 员张XX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金融借款合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

(二)、相关法律知识: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二、法院判决要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四、疑问与思考: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注:本案例对应《民法典》

第二十四章

第一节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诺成性

2、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义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五】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浦XX(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市座。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贾,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赵(曾用名李),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号。被告李,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号。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李X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被告赵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

1、被告赵、李XX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

2、被告赵、李XX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被告赵、李XX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4、在被告赵、李X履行上述

第一至

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李X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证据

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李存在抵押借款关系;证据

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证据

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放款;证据

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李的欠款情况;证据

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李是夫妻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李X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李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李X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39;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李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47.64元;

二、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借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247.64元为本金,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若被告赵、李届期不履行本判决

第一至

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赵以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李X偿。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赵、李承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XXO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书 记 员 顾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保管合同纠纷案例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刚是北京一家电脑公司的软件设计师,公司于2000年7月派他到国外学习半年。因家中喂养有一只波斯猫,他担心出国后无人喂养。王刚的同事黎伟得知后自告奋勇,代为喂养。同时,王刚一台新买的台式电脑不方便携带,也交与黎伟一并代为保管。王刚在出国之前一再嘱托黎伟要妥善保管电脑并精心喂养波斯猫,黎伟保证一定保管好。王刚走后,黎伟将电脑搬至自己家中,置于书房一阴冷潮湿处,并长期闲置不使用。3个月后,电脑屏幕不清晰,直至半年后电脑已不能再使用,黎伟遂将电脑搬至地下室存放。黎伟的一位女同学特别喜欢王刚的波斯猫,便向黎伟提出将波斯猫带回家养几天的请求。黎伟的女同学将波斯猫带回家后,用一种沐浴露给波斯猫洗澡造成其皮毛脱落。王刚回国后,得知电脑和波斯猫的情况后十分恼火,要求黎伟赔偿电脑的损失和波斯猫的医疗费。黎伟认为自己是出于友情才帮忙代管的,并未收取任何保管费,拒绝赔偿王刚的损失。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黎伟与王刚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无偿的,所以黎伟只要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在本案中,电脑被放置书房,黎伟并未使用;而波斯猫的皮毛脱落是由黎伟的女同学的过失导致的,并非黎伟的过错所致,故黎伟对王刚所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黎伟对王刚委托代管的电脑与波斯猫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电脑置于阴冷潮湿的环境中是电脑损坏的主要原因。因此,黎伟对王刚的电脑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1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黎伟将波斯猫交与他人代管并未征得王刚的同意,所以黎伟对波斯猫的损失应负全部责任。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无偿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1)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管场所或方法妥善保管,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尽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义务。当因保管人保管不当致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应亲自保管保管物。寄存人基于信赖才委托保管人代为保管保管物的,因此,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而不是使用或取得所有权,因此,保管人原则上不得使用保管物。只有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基于保管物的性质必须使用时,保管人才能使用保管物。(4)及时返还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期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
在本案中,黎伟保管王刚的波斯猫和电脑,并不需要王刚支付保管费,因此,双方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黎伟对电脑的毁损存在重大过失,因为作为电脑公司的员工,黎伟对电脑的保管注意事项应当清楚,电脑经常使用更有利于维护电脑的功能,而黎伟却将电脑长期闲置于阴冷潮湿环境中,因此造成了电脑损坏,可以认定黎伟对保管的电脑未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黎伟对王刚的电脑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波斯猫的皮毛脱落损失,根据《合同法》第371条的规定,黎伟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黎伟在事先没有征得王刚的同意、事后也没有通知王刚的情况下,将波斯猫交给第三人保管,对此,黎伟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黎伟应当对擅自转保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教育基金会

为弘扬中华文化,促进______教育事业发展,加强中外文化交流,甲方自愿向乙方捐赠,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捐赠

现金:____________(人民币/其它)(大写)给乙方。

动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数量、质量、价值)

不动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不动产所处的详细位置、状况及所有权)

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是/否具体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赠与财产及其所有权凭证交付乙方,并配合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2.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接收凭证,并登记造册,妥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甲方的查询,乙方应当如实答复。

第五条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财产,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条 乙方根据国家和______教育基金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甲方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教育基金会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大全六篇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接触合同的次数越来越频繁了,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合同的内容。我们是时候签订好需要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大全六篇”,希望能为您提供更多的参考。

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篇一】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方不严格按照《建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建筑市场不规范以及发包人与承包方在建筑市场上的不均衡地位,导致双方当事人蓄意规避法律,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故意抑或无奈地背离了法律的轨道。

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转包危害很多,比如容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等。

转包的形式包括两种: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因为转包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将承揽的建筑工程转包的,不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或认可,应一律认定为无效。

转包案件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件时,只能是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遣费、倒运费、建筑材料和构件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一般来说,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对转包行为的违法性都是明知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明知而故犯。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分包的,转(分)包合同无效。转包方根据合同取得的利益或者约定取得的利益,属非法所得,依照《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予没收。

挂靠经营

当前建筑业比较普遍的另一个问题是挂靠经营问题。所谓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的行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2)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3)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收取管理费而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

挂靠案件的处理:

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如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2、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篇二】

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完全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xx年6月拿到的毕业证书,却到如今一直杳无音讯。

3月31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20xx年12月、20xx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告,到第一被告在金华设立的教学点即第二被告张寿眉处报名相应学科的学习,学制二年。根据规定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可以拿到毕业证书,却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学都已拿到毕业证,后经多次催促,张寿眉出具承诺书,答应在20xx年7月保证办好毕业证,否则退回学费。并出具学费、报名费发票,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印章的证明书,张寿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20xx年、20xx年《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报生广告等书面证据。诉请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学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代理人答辩称,其一,中国地质大学没有设立过金华教学站或金华教学点的办学机构,亦没有录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刻制、使用过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中国地质大学金华教学点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行为;没有以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的名义向方某等人出具过证明文件;并查实此期间方某等人学籍系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不是地质大学录取并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张寿眉不是地质大学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张寿眉承认在金华设教学点没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刻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开具学费报名费的发票是以金华双溪文化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寿眉)名义开办。而对于为什么其他学员拿到毕业证,而原告等四人却没有拿到 为什么声称以中国地质大学名义招生,而学籍却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 以及其中复杂关系等问题,张寿眉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据悉,20xx年3月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收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即于当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举报张寿眉涉嫌盗用举报人名义刻制并使用印章;盗用其名义设立办学机构招生、骗取学生学费。

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篇三】

我国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中暂没有相关参考案例。

首先开发商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选定物业公司的进行物业服务的义务是其作为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应履行的义务,最终的受益主体及权利义务约束的主体是小区的业主们。开发商无权单方代表小区业主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解除的需要已经成立的新的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要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是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发生该情形时,开放商可以享有单方解除权。

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篇四】

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_,上海__律师。

被告__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__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__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__公司诉称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__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本院认为,原告__公司与被告__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__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__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__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____月____日

书记员汤__

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篇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再审申请人(一审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XX,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____市____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____省____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山西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X。住所地:____省____市迎泽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尚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X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XXX(以下简称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

(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起诉XXX,XXX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________年自动撤回起诉。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又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XXX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XXX的主管单位是____市____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判决对《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____市____区西XX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____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XXX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XXX___市____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XXX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XXX为被告,相应地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XXX认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XXX

第七条也明确规定:;XX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XX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XXX___市____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住所地在____省____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____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____省____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是20________年____月2号通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公司的传真件,传真机号码是,XX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____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

(一)投资公司在再审询问中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传真件原件,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的发送传真机号码虽然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的职能部门。经本院释X,XXX未举证证明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的39;经济部门,其提供的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述了煤矿设立的由来及债权数额,并详细列明了直至________年的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X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亦不成立。

(二)对于XXX所称的偿还200万元,XXX提供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山西XX公司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的收据、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____省煤炭工业厅出具的收到的还借款100万元的收条证明其主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从XXX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认为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同并不影响XXX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刘XX审 判 员杨X初审 判 员刘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官助理鲁XX书 记 员张XX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金融借款合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

(二)、相关法律知识: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二、法院判决要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四、疑问与思考: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注:本案例对应《民法典》

第二十四章

第一节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诺成性

2、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义

电气安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篇六】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浦XX(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市座。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贾,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赵(曾用名李),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号。被告李,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号。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李X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被告赵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

1、被告赵、李XX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

2、被告赵、李XX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被告赵、李XX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4、在被告赵、李X履行上述

第一至

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李X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证据

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李存在抵押借款关系;证据

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证据

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放款;证据

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李的欠款情况;证据

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李是夫妻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李X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李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李X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39;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李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47.64元;

二、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借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247.64元为本金,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若被告赵、李届期不履行本判决

第一至

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赵以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李X偿。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赵、李承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XXO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书 记 员 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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