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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借款合同怎么写10篇

精选借款合同怎么写10篇。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合同的重要性,在签订合同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了纸质性的规定,你知道怎么拟制合同吗?经过收集并整理,合同范本网为你呈上借款合同怎么写,在此温馨提醒你在浏览器收藏本页。

借款合同怎么写【篇1】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

在订立借款合同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

(三)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

依照《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合同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否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应注意给予履行义务一方适当的合理期限,所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

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限制规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实践中常遇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如下几种:

(一)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三)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这样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

(四)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怎么写【篇2】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借款抵押物(按市场价多还少补)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担保人:担保借款抵押物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超期按原确定利率( )的基础上上浮50%,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双方对些无任何异议。

二、上述借款利息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甲方付给乙方,不另立据;剩余利息在 。

三、合同的成立:以甲方提供的以下收款人名称: ,收款银行名称:,收款银行卡卡号: 收到本笔借款为起息日(借用别人银行账户转账,风险责任由借款人负责)。

四、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五、因解决本协议纠纷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六、合同的解除:乙方收回本笔借款。

七、还款方式:还款周期: 个月。借款本金应在 个月全 额还款 (大写: ),直到本金还清为止,还款日期月 日,按时归还,延时收取滞纳金每天 ,连续二期未还按本合同第四条执行,还款汇入帐号: ,名称: ,开户行: 。

八、手续费 在放款时收取。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二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押金大写人民币元整,如无愈期或违约本合同期满日归还押金。

贷款人(乙方)签章: 借款人(甲方)签章:

负责人: 借款担保人签章:

或者授权代理人: 借款联保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借款合同怎么写【篇3】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等人因购买房屋,资金不足,特向乙方请求借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归还完毕。

二、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期间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红__________元作为还款。在此期间,若甲方的股份分红总额不足捌万元的,甲方需将不足部分补齐还给乙方。

三、甲方等人对第一项的借款__________元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借款合同怎么写【篇4】

借委托人:四川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住址:x市x区x路18号8栋1-2楼17号

联系电话:0000000

受托人(居间人):xx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住址:大竹县x镇xx路19号

联系电话:0818---123456

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需要资金,特委托乙方进行融资贷款,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如下融资委托合同条款: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就目标项目进行融资,委托事项包括:

1.对融资项目进行调查评估;

2.对融资项目进行网上推广和线下推广;

3.寻找民间资金或小额贷款公司等,并与之进行谈判,协助签约。

第二条:甲方对项目融资的要求和承诺:

1.融资额度:人民币2250万(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万万元整)。

2.融资期限: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xx年11月3日至20xx年11月2日止,

3.融资方式:民间借款或其他方式;

4.融资利息:每月1.5%以内;

第三条:甲方的其他约定

1.甲方有权询问并监督乙方在目标项目上的工作进展;

2.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融资项目的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报;

3.甲方应对乙方在融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甲方应配合乙方与贷款人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5.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报酬。

第四条:乙方的其他约定

1.乙方有权在甲方的.要求范围内自主与贷款人沟通和谈判;

2.乙方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服务报酬;

3.乙方不能逾越甲方的要求,若在融资过程中,贷款人提出了与甲方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乙方不能擅做主张,应征求甲方意见,待甲方正式回复(传真或正式文本)后,乙方再向贷款人做出相应答复;

4.乙方的主要工作:

(1)成立项目专项融资小组,指派项目负责人,以全程负责该项目的融资;

(2)到项目方实地考察,并进行审慎调查;

(3)根据审慎调查情况,制定该项目的融资策略与融资实施进度计划;

(4)如需制作项目商业计划书,乙方应协助,有关费用另行商定;

(5)对融资项目进行网上推广和网下推广,精心挑选合适的贷款人;

(6)与贷款人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

(7)协助甲方与贷款人等的谈判;

(8)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协助甲方安排签约。

(10)融资完成后进行相应的后续跟踪,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友谊关系;

(11)约定贷款期限届满,确需延长期限的,协助甲方与贷款人洽谈延期等事宜,并促使签订延期有关合同。

第五条:服务期限

自双方签订融资服务合同之日起融资款归还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服务报酬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方根据融资金额及资金使用期限情况,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

2.服务报酬标准为:融资金额× %×约定的资金使用月数;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报酬在甲方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取得融资款当日支付给乙方;

4.若甲方延长资金使用期限的,应于贷款人同意延长当日按照前述标准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延长期间服务报酬。

第七条:双方的其他约定

1.在甲方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若需公证以及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其公证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保险费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经乙方寻找的贷款人在与甲方完成借款有关合同的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书面确认乙方的工作成果;

第八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服务成果确认书》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xx乙方(签章):xxx

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日

签约地:xx

借款合同怎么写【篇5】

律师如何审查合同

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订立合同审查

签订合同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臵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律师把关。

一、签订买卖合同前的反欺诈

这期间反欺诈的审查是对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的审查。主要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审查:从公民和法人两方面审查对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对方的信誉,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以及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

二、签订买卖合同时的反欺诈

这一阶段反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

三、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供方反欺诈

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一般情况下,都有是由供方先交付货物,需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才支付货款。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输。如果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供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申请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法院,需方所在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四、履行买卖合同中的需方反欺诈

需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其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款,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物价款之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需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4.如果供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供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需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方协商,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协商不成,需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审查合同

合同审查是指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的法律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的某些问题,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了违约或者争议的情况,也可以比较顺利地解决问题,得到必要的补偿,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笔者以为:企业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的主体是依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

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

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

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

(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

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

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二、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三、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进行合同内容合法性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几种情况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是企业签订合同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

四、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应该说,世界上不存在一份”完美“的合同,因为市场交易受诸多因素影响,即使一个优秀的律师也无法预测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审查好一份合同,也许并不

能把所有风险挡在公司门外,但至少会让我们及时堵住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该发生的失误。

一、对签约主体资质进行必要的考察

签约过程中,大多数员工往往更重视合同内容,而忽视了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有时甚至为了促成合作或碍于情面将对主体的审查变成“走过场”,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主体缺陷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难于履行,达不到合同目的。因此,应重视合同主体资质的考察。

首先,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其次,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第三,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是重点

首先,要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等。如果你对有关法律规定不是非常了解,可以向公司法律人员或法律顾问咨询后确定。

其次,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明确。一个合同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等主要条款必不可少,一旦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将对合同履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在这些条款的确定过程中,经办人员的作用非常重要,因为经办人最了解合同目的和洽谈细节,将公司意图完整、准确地写入合同条款,这是每个合同经办人都应该认真做到的。

最后,最大限度地为公司争取利益。要站在有利于公司的角度上,对我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衡量,当然是争取更多权利而尽可能地减少义务,并且,对我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要规定相对较轻的违约责任;对对方条款的审查,则恰恰相反,不过,凡事都要有个限度,合同条款还是要建立在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的,否则,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能导致被撤销的。

三、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很多情况下,合同是由一方或者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臵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四、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并加摁手印。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借款合同怎么写【篇6】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金,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_____)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外币名称)_____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共__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__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____‰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___‰的承担费。

第七条 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__%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__%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单位名称:____(公章) 单位名称:____(公章)

签约人:_____(签章) 签约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于:______

借款合同怎么写【篇7】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第一条还款内容

1、还款金额:_________人民币。

2、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债务人至年月日前还清。

3、利率:按照________________的利率执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担保

债务人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还款的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还清债权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

第三条双方义务

(一)债权人的义务:

1、对债权人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债权人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债权人。

(二)债务人的义务:

1、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债权人的欠款及利率。

2、债务人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

第四条违约责任

债务人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债权人欠款及利息的,债务人应负责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合同经见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见证单位留存二份。

债权人:(签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债务人:(签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见证单位:(签章):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三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怎么写【篇8】

编号:

支票质押借款合同

甲方(贷款人、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支票质押借款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与还款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双方确认:依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

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累计达到15日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

第三条 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借款月利率为‰,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日内支付第一个月的利息;此后,于每个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支付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质押标的

质押支票种类:转帐支票;支票数量: 张;

开户行: 银行 支行;

出票人全称: ;

出票人账号: ;

支票号码: ;

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第五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乙方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包括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支票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的,按照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确定。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 质押支票背书与交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支票背书“质押”字样并加盖公章,交付甲方持有。

第七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署本合同。

2、支票已背书并交付甲方持有。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和质押的决议。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保证质押的支票填制完整、准确无误、无任何权利瑕疵,保证所质押的支票可以有效付款或行使票据权利。

2、在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不得挂失该支票。

3、如该支票所在账户被有关机构冻结或限制权利的,或支票所在账户余款少于支票金额的,或经营出现经营困难及面临解散、破产等情形的,乙方立即通知甲方,并另行提供其他等值财产担保。

4、乙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股东会或或其他权力机构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质押的支票,乙方应无条件更换。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不受支票更换的影响。

第九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或收到借款提前到期通知次日15时前,乙方应当结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行使质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直接自质押支票中支取上述全部款项。

2、甲方行使质权后,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2、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余额(含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每日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借款利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直到结清全部款项为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质押权期间、诉讼期间、执行期间等)。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由于非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而致质押权未能有效设定、丧失或部分丧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有效担保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息,并另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总额20%的违约金。在上述本息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期间,按总额的日千分之三计息。

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担保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上述合同或其中的`其他条款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解除、不成立、不生效时,本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仍然有效,作为乙方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担保。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3、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评估、拍卖、公证、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全部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质押权(先就质押支票受偿)为前提条件。

5、如第三方为乙方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 市 区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如各方同意办理公证手续,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债权、实现质押权),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任何抗辩权。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

2、乙方等在本合同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担保等对补充协议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通知

各方当事人确认本合同首页所列的联络方式准确、有效,各方当事人在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通过上述联系方式所发出的通知等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 充分磋商与修改补充

1、各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均系各方当事人平等、充分磋商后共同拟定,各方对本合同各项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理解和接受。

2、各方对本合同内容进一步修改、补充如下:

附件:乙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借款合同怎么写【篇9】

(合同编号: )

甲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借入方):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基于日常经营需要,向甲方借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资金,为此,达成如下合同:

一、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甲方通过本合同向乙方出借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万元),用于支持乙方的日常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个月,具体借款本息的清偿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处理。

乙方同意以年利率24%,按照其占用甲方资金的天数向甲方计付利息。

二、借款用途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借入甲方的上述资金,属于流动资金借款,仅用于乙方投入其控股的_公司生产经营使用。

如乙方将上述借入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用途或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三、借款资金的划付与本息的清偿

为保障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偿付,乙方同意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如下银行账户,一次性划付本合同约定借款资金;乙方收到款项同时,向甲方出具收到借款资金的《收据》。甲方向乙方划付借款资金的汇出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的起始日。

户名:

开户行:

账户:

乙方同意每两月结算支付甲方利息一次,具体为每第二个月的31日前支付甲方利息。乙方应在距借款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甲方鼓励乙方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则按照乙方实际占用甲方资金的天数计收利息。

四、税费承担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税负,按照中国税法承担;涉及的资金汇划费用,由汇出方独自承担。

五、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计付违约金。

六、担保

A(身份证号: )、B(身份证号: )、C公司(下称“C公司”),愿意为乙方的借款清偿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共同保证担保,即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获全部清偿的,甲方除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债务外,还可以向A、B、C公司之一或全部主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A、B、C公司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以要求甲方先行执行或处分乙方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为前提。

A、B、C公司各自的保证范围均为:本合同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耗费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均为自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七、争议解决

就本合同条款包括就担保条款的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未有效果的,应将争议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文本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入方):

保证人: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于

借款合同怎么写【篇10】

借款合同纠纷一:注意事项

一、主体

1、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代理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2、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借贷,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

3、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存在实际借款的情况,是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呢,还是如何处理?

5、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省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搬离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为认定停止经营的依据),(当然,如果上级单位主体资格也灭失的话,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单位、开办人或投资人负责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以该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这部分案件应该单列一个诉讼请求,要求其清算。

6、是否有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二、管辖:

1、级别管辖(略)

2、地域管辖:民诉法规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该点有争议,因为银行有开设帐户的问题,还款时银行是接受给付的一方);(1)《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选择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

4、有否其他问题需要探讨?

三、时效

1、普通时效

2、特殊情况注意:

(1)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注意借条跟欠条的在起算时效上的区别

(2)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应当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相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4)中断: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5)涉及到保证的时效:×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刚才讲到的保证期间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只要不符合新的保证合同的,无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证据

1、需要举哪些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以及与当事人主体相关连的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保函、质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出质登记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主要是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如借款借据、转存凭证等,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个人认为可视情况予以提供,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在对己方无不利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供)×构成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证据(包括扣款扣息或还款情况构成时效中断或重新起算)×其他依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诉讼请求的需要提供的证据

综上,任何一个案件(不仅仅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都要紧紧把握好这四个方面的因素,只要这四个方面因素把握好了,律师在办案方面,起码不会犯大错,所以这点要谨记!

五、利率及利息

1、利息利率:(1)民间借贷,对利率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注意,仅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我个人认为还是按照《民通意见》124条及91年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上述两条款均明确规定对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有争议,情况不明确的情况下,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判决给付利息);如果约定了,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原来按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执行,就是严格按照央行规定的利率及其上下限来执行;后依据XX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而且根据XX年10月《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2、复利问题: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但依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指引:视代表当事人情况提出相应的诉请或抗辩。当然,对若干意见这条的理解也可以是:出借人或债权人不得单方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并不禁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同时在计算复利时不得超过第六条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度,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3、罚息利率:按《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按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执行,XX年以前,是日万分之二点一,XX年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按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个人认为,如果合同有约定利率,就按该利率加30-50%,没有的话就按基准利率,我个人操作一般是参照这个按基准利率加收50%计算,在利率高的情况下是比万分之二点一高的。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这里指利息):按院的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被确认无效后,利息是抵充本金或予以收缴的,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1999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企业之间的无效借贷合同,要求借款人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出借人的利息损失。这与人民法院1990年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处理这类案件只返还本金,出借人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要求全部予以追缴的规定有所区别,指引:如果遇到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法院行使释明权后的变更诉请),应当同时主张利息的。

5、探讨问题:先付本还是先付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能否认为该规定实际确定了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的原则?

六、担保

1、未办理抵押登记问题:一般通常按抵押有效主张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生效前保证期间如何明确: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XX年8月1日至XX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2、抵押、保证并列问题:既有自身提供抵押物担保或保证问题的,必须同时主张抵押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因为债权的受偿有先后问题,如果你放弃抵押物担保,有可能导致保证的免除。

拟订起诉材料中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应尽量将所有违约方和应当承担义务的主体列为当事人,避免遗漏,比如在抵押担保中,注意是否有抵押物的共有人,再如有没有加入的债务承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转让,有无第三方单方承诺等都需注意。

2、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包括哪个具体的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比如说担保责任、赔偿责任),本金利息数额多少、利息如何计算(以什么为基数,从何时开始计算至何时按何种利率计算)×抵押担保责任里面,抵押物的基本情况也一般注明

3、作为原告来说,诉讼请求中必须明确利息违约金的计算,避免被告以诉讼程序拖时间。

4、事由方面:力求只写基本事实,对有争议的事实,尽量一笔带过,另外,尽量避免写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款。

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例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威环民二初字第628号

原告苗迎阳,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威海市慧缘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东路4号。

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威海市慧缘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成娟,威海市慧缘担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董新礼,经理。

被告董新礼,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古寨东路308号楼402室。

原告苗迎阳与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董新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迎阳之委托代理人王传福、王成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被告董新礼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迎阳诉称,XX年4月30日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用信用证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借款期间至XX年4月30日届满,山东慧缘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银行作了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与其交易伙伴修改了结算方式,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为维护银行和担保公司的信誉,原告同意借款给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515000元,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承诺5月10日归还10万元,5月30日归还415000元,被告董新礼为此作了保证。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返还借款,而二被告至今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515000元。

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被告董新礼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向法庭提交XX年4月30日借款人处签章为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为董新礼签字的两份借据,其中一份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苗迎阳先生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周转。借款期限自XX年4月30日起,5月10日前后还拾万,余款肆拾万元在XX年5月3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除按威海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需按日处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为保证还款,借款人存放两张支票在出借人苗迎阳先生处。(如5月10日不能归还10万元,则5月30日的还款期限约定无效,苗迎阳先生可随时收回全部借款。)

另一份借据的主要内容为:今收到苗迎阳先生现金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周转。借款期限自XX年4月30日起,在XX年5月30日前还清。逾期还款,除按威海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外,还需按日处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两笔借款共计515000元。

原告为证明被告董新礼应当连带承担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借款515000元的还款责任,提交XX年5月25日承诺人处署名为董新礼的承诺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XX年4月30日,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向苗迎阳先生借款515000元,原答应在5月10还款10万元,但金园制衣未能履约。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所有人,在此郑重承诺:我保证金园制衣公司在XX年6月1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我个人愿为此保证。如果金园制衣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愿意用我名下的所有财产为这笔借款作担保。

在借款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返还借款,但二被告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XX年6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XX年4月30日两份加盖有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署名为被告董新礼的借据,在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对证据提出书面质证意见的情况下,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应认定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签署借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故应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完全履行合同。

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至XX年5月30日届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理应在借款履行期届满后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1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董新礼连带承担返还借款515000元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XX年5月25日署名为被告董新礼的承诺书,应认定被告董新礼签署承诺书向原告保证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按期还款的事实确实存在。故应认定双方存在借款保证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完全履行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即本案的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即本案的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即本案的被告董新礼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被告董新礼签署的承诺书中可以看出,其是为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向原告全部借款515000元所作的保证;因双方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间,按担保法规定,被告董新礼应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而原告于保证期间已提起诉讼,即已主张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董新礼连带承担偿还借款515000元的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董新礼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苗迎阳借款本金515000元;

二、被告董新礼连带承担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苗迎阳借款本金515000元的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威海金园制衣有限公司追偿。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5元,诉讼保全费3095元,公告费56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判决于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燕春

审判员陶小琳

代理审判员王小平

二○○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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