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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

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三)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四)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五)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三)、(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

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只满足条件之一。

□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种,并在所选项□内打)

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方式及时间: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3、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2、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3、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四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3、4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1、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3、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但第2、3项不能同时选取;在相应□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内打)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下通信地址为双方通知或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送达地址:

乙方送达地址:

如上述地址未约定的,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的通信地址作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通知,一直有效。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或文件按送达地址邮寄视为送达。如按上述地址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有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页)

特别提示

1、签订合同之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经双方协商可对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增删、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及当事人填写的内容(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约定内容。本合同中的选择、补充、填充、修改内容以手写项的效力优先。

2、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拥有房地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能证明出租人身份或者法律资格的证明。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4、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6、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以口标出)。

7、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共同到房屋租赁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

8、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间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9、本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0、双方当事人可就租赁期满、解除合同后如何处置出租房屋内留置物品进行协商,在附页中约定。

11、本合同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应填写以下五大类之一:商业、办公、厂房、仓库、综合。


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

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印制

为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为出租屋安全责任人。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出租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才允许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取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五、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六、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七、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八、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租赁双方应当协助和配合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十、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的,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受委托人、管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出租屋综合管理所 :

(盖章)


年月 日

延伸阅读

深圳市房屋租赁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房屋(间)编码为 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

第四条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十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有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


出租方(甲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证件种类与号码: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证件种类与号码: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出租与承租坐落于北京市 区 街 座 层 室(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该房屋

1.该房屋建筑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 平方米。

2.该房屋应包括《 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规定的设备、设施及甲方提供的装修、家具,该房屋平面图、装修、家具及房屋状况见本租约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同意只将该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确需改变该房屋用途,应提前一个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起租日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起租日为 年 月 日,甲方于起租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 年,自起租日起计算。

3.续租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约自动终止。乙方如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约。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即(大写) 币 万 仟 佰 拾 角 分;

2.租金支付方式为 .

第五条 税费

如因该房屋租赁而发生下列税费,由双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承担:

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2.因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而发生的房屋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房屋租赁凭证工本费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有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实际使用量依《 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缴纳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乙方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10日内缴付。

2.乙方并同意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其所签订的有关协议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付款方法

乙方依本租约将应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设施使用费保证金、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所有费用、开支均以 币种存入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乙方须遵守甲方有关该账户的所有书面指令。

甲方指定银行为: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第八条 保证金

1.租金保证金(押租)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月租金的押租,计币 元。

2.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并须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3.上述保证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倘若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本租约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于扣除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应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房屋维修

1.租赁期内,甲方须保持该房屋包括主体结构、排水系统、各种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设施均处于完好、清洁及可供使用的状态。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该房屋内部结构、设计,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绝发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须对其本人、家属、朋友、访客对该房屋或设施造成的损害负责。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决定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应按其接收时的状态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正常损耗除外。

第十条 电话线路及电讯费用

1.甲方将提供 条 电话线路并负责所有安装费用。

2.乙方须准时缴付电话/或其他电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权利与义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其为该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出租已获必要的政府批准;

3.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任何限制;

4.甲方保证该房屋如为共有房屋,则该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

5.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

6.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甲方保证该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虽已作抵押,但该房屋出租已经抵押权人同意;

甲方权利:

1.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3个月内,陪同意欲承租该房屋的人员,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

2.乙方同意在乙方违反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权而届时无需另行通知,即可由 物业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断该房屋的水、电、煤气、热力、电话供应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违约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

3.若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5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4.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依据租约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负责于本租约签订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

3.甲方将依据本租约规定及法律规定缴纳其作为该房屋出租人应缴付的税费;

4.该房屋的自然损坏应由甲方负责修复,但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如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则修缮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

2.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设施有任何损坏或险情,须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险情扩大,并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未明确续租或购买该房屋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在适当时间,并提前通知的条件下带有承租、购买意向的人参观该房屋。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

5.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正当使用及妥善保管该房屋及有关设施。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改建、加建供排水设备、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安装任何设备、装置以致需要额外的电线、燃气总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保证该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适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行政处罚等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2.如甲方逾期 天仍不能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租约或要求将起租日顺延相应天数。在乙方选择解除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将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返还给乙方,并将所收定金双倍返还乙方作为甲方违约金。

3.如甲方未能对该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定期检查或因甲方延误该房屋维修而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该房屋,无论自用或者转租,均按违约处理,违约金相当于 个月租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1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缴纳前述违约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则除按本租约规定向甲方补交保证金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应负责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该房屋或设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维修至甲方满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转让该房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该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4.乙方违反本租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且经两次书面通知后未纠正,甲方即有权解除本租约或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租金、费用)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本租约时,甲方应将所收乙方款项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租金、费用、赔偿、违约金(按 个月租金计)后在本租约解除后 日内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尚不足弥补甲方应收取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四条 转让与转租

1.该房屋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发生转让、继承的,该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本租约的规定;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该转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本租约规定的租金标准;

4.转租契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租约规定的终止日期,但甲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租契约生效后,乙方享有并承担转租契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乙方仍应履行本租约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6.转租期间,如本租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则转租契约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契约变更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租约: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约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租约并收回该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将该房屋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擅自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该房屋的。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约或不能按本租约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租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租约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租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约。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租约而发生的或与本租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应自动履行,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指定方承担。

第十九条 其他

1.本租约项下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通知可以传真、邮寄、面交方式送达本租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如以传真方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面交方式送达,则以接收方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则以寄出后15日为送达时间。

2.本租约以中文为准,任何外文译本仅供参考。

3.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约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本租约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

有关各方签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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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______区,房屋____(间)编码为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_______ 。

租赁房屋权利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

第四条 乙方应于:

□每月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

第五条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十条 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 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所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并及告知甲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回复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依据上述情形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甲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租赁房屋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五)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一经合法送达,乙方有权申请单方解除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并返还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相当于双倍租金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重新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甲方提供的出租房屋应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和条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燃气设施、电力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应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安全、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或标准使用出租房屋,并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须在变更协议成立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合同登记机关执 份,有关部门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或备案人(签章):

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工作地址:

E-MAIL: QQ:

第二联系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 花园/大厦 栋/阁/座 单元 层 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为准)。房屋用途为 .乙方居住人数为 人。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不含税 含税,具体税率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付租金,首期租金交付为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如拖欠租金,应向甲方委托代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拖欠天数乘以每月租金的5‰。甲方委托代理人有权按实际欠租天数累计滞纳金,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 乙方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委托代理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四条 双方同意以保证金的形式保证本合同的有效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甲方委托代理人向乙方收取保证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五条 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本体维修费、电话费、管道天然气费、数字电视费、网络费等。

第六条 乙方保证在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非租赁房屋本身问题,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的危害人生安全事件或刑事案件,由乙方自己负责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乙方交清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乙方确认设施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即视为房屋交接完毕。如不能正常使用,甲方须负责修复保证正常使用,即视为房屋交接完毕。日后,灯泡、水龙头、抽油烟机、橱柜、窗户玻璃、木地板、热水器、煤气灶、电视、冰箱、洗衣机、遥控器等属于容易损坏的物品,由乙方自行维修恢复使用;水、电、燃气,空调不制冷无雪种等属于易耗品,由乙方自行缴费及添加使用。

第八条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的,由甲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维修,维修费用乙方承担。

第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于他人,甲方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转租的除外。但乙方介绍的承租方必须符合甲方委托代理人的要求,且需支付该物业月租金的百分之四十作为转租费;如需甲方委托代理人介绍承租方的,需另外支付该物业月租金的百分之十作为甲方委托代理人的服务佣金。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产权,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租赁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房屋;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七天以上的;乙方连续三个月每月都拖欠租金达5天以上的;

(二)乙方拖欠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电费、房屋(大厦)管理费、本体维修费、管道天然气费、数字电视费合计超过月租金四分之一以上的;乙方连续三个月拖欠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电费、房屋(大厦)管理费、本体维修费、管道天然气费、数字电视费的其中一项费用或多项费用的;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法定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

(七)未经甲方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擅自转租他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委托代理人还可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交回租赁房屋,如乙方拒不交回租赁房屋,甲方委托代理人有权会同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作证开门,收回租赁房屋使用权,并将乙方存放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清点拍卖,用于抵偿欠租、欠费及其它损失,对此乙方表示同意。)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此蒙受损失的可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一)甲方延迟交付租赁房屋达十天以上的;

(二)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委托代理人,及时搬离租赁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委托代理人返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故提出中途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委托代理人且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存续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委托代理人陪同新的承租人看房。属甲方委托代理人要求乙方退租的,则甲方委托代理人将付一个月房租给乙方作为违约补偿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合同终止日当天搬离租赁房屋,并将房屋钥匙、费用存折等相关的房屋附件退还甲方委托代理人,如费用存折或卡丢失,甲方委托代理人有权从乙方租赁保证金中扣除补办费每本壹百元人民币。并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本体维修费、电话费、管道天然气费、数字电视费、网络费等费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甲方委托代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退保证金时,乙方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保证金收据、租赁合同办理。乙方逾期不搬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委托代理人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天数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延续几天,若存房租金大于出房租金,延续天数按照存房租金收取。合同期满,乙方擅自与业主订立租赁合同,乙方需要支付甲方委托代理人半个月租金作为中介费,房屋交接时需当场结算或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应于租赁届满之日起的前一个月向甲方委托代理人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委托代理人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后,应重新签订合同和填写新的《物业使用状况表》。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可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任何私自修改或涂改部分无效。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个人划款授权委托书

乙方同意将每月的租金以银行扣款的方式缴付,并保证账户租金足够支付承租深圳市 区 花园/大厦 栋/阁/座 层 单位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整。

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卡号: .

乙方同意甲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八卦岭支行将每月乙方应付租金按时划入甲方委托代理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八卦岭支行指定账户中。

授权人:

日期:

第十九条 备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


出租方(甲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证件种类与号码: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注册地:

证件种类与号码:

法定地址:

电 话: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出租与承租坐落于北京市 区 街 座 层 室(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该房屋

1.该房屋建筑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 平方米。

2.该房屋应包括《 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规定的设备、设施及甲方提供的装修、家具,该房屋平面图、装修、家具及房屋状况见本租约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同意只将该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确需改变该房屋用途,应提前一个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起租日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起租日为 年 月 日,甲方于起租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 年,自起租日起计算。

3.续租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约自动终止。乙方如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约。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 元,即(大写) 币 万 仟 佰 拾 角 分;

2.租金支付方式为 .

第五条 税费

如因该房屋租赁而发生下列税费,由双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承担:

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2.因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而发生的房屋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房屋租赁凭证工本费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有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实际使用量依《 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缴纳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乙方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10日内缴付。

2.乙方并同意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其所签订的有关协议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付款方法

乙方依本租约将应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设施使用费保证金、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所有费用、开支均以 币种存入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乙方须遵守甲方有关该账户的所有书面指令。

甲方指定银行为: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第八条 保证金

1.租金保证金(押租)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月租金的押租,计币 元。

2.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并须向甲方支付 元作为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3.上述保证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倘若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本租约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于扣除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内应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房屋维修

1.租赁期内,甲方须保持该房屋包括主体结构、排水系统、各种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设施均处于完好、清洁及可供使用的状态。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该房屋内部结构、设计,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绝发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须对其本人、家属、朋友、访客对该房屋或设施造成的损害负责。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决定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应按其接收时的状态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正常损耗除外。

第十条 电话线路及电讯费用

1.甲方将提供 条 电话线路并负责所有安装费用。

2.乙方须准时缴付电话/或其他电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权利与义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其为该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出租已获必要的政府批准;

3.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任何限制;

4.甲方保证该房屋如为共有房屋,则该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

5.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

6.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甲方保证该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虽已作抵押,但该房屋出租已经抵押权人同意;

甲方权利:

1.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3个月内,陪同意欲承租该房屋的人员,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

2.乙方同意在乙方违反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权而届时无需另行通知,即可由 物业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断该房屋的水、电、煤气、热力、电话供应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违约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

3.若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5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4.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依据租约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负责于本租约签订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

3.甲方将依据本租约规定及法律规定缴纳其作为该房屋出租人应缴付的税费;

4.该房屋的自然损坏应由甲方负责修复,但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如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则修缮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

2.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设施有任何损坏或险情,须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险情扩大,并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未明确续租或购买该房屋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在适当时间,并提前通知的条件下带有承租、购买意向的人参观该房屋。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

5.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正当使用及妥善保管该房屋及有关设施。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改建、加建供排水设备、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安装任何设备、装置以致需要额外的电线、燃气总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保证该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适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行政处罚等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2.如甲方逾期 天仍不能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租约或要求将起租日顺延相应天数。在乙方选择解除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将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返还给乙方,并将所收定金双倍返还乙方作为甲方违约金。

3.如甲方未能对该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定期检查或因甲方延误该房屋维修而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该房屋,无论自用或者转租,均按违约处理,违约金相当于 个月租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1‰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缴纳前述违约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则除按本租约规定向甲方补交保证金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应负责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该房屋或设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维修至甲方满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转让该房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该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4.乙方违反本租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且经两次书面通知后未纠正,甲方即有权解除本租约或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租金、费用)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本租约时,甲方应将所收乙方款项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租金、费用、赔偿、违约金(按 个月租金计)后在本租约解除后 日内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尚不足弥补甲方应收取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四条 转让与转租

1.该房屋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发生转让、继承的,该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本租约的规定;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该转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本租约规定的租金标准;

4.转租契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租约规定的终止日期,但甲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租契约生效后,乙方享有并承担转租契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乙方仍应履行本租约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6.转租期间,如本租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则转租契约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契约变更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租约: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约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租约并收回该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将该房屋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擅自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该房屋的。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约或不能按本租约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租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租约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租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约。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租约而发生的或与本租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应自动履行,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指定方承担。

第十九条 其他

1.本租约项下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通知可以传真、邮寄、面交方式送达本租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如以传真方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面交方式送达,则以接收方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则以寄出后15日为送达时间。

2.本租约以中文为准,任何外文译本仅供参考。

3.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约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本租约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

有关各方签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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