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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权激励协议范本

限制性股权激励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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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_______

甲方(股东):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高级管理人员):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方系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始股东之一,乙方系公司职员(高级管理人员)。鉴于乙方在公司从业多年,对公司的发展贡献良多,为深化这种良性机制,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原持有公司股权 %,甲方已经在 年 月 日,将公司股权的 %转让给了乙方。

第二条 乙方承诺在公司继续服务至少至 年 月 日,再此之前不得擅自离职或将相应的股权转让他人,并承诺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员工制度和股东章程。

第三条 若乙方在上述期间出现了擅自离职或严重违纪(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等等)的行为的,经公司股东会占50%以上股权的股东表决,可以将乙方辞退或除名,甲方可以无偿收回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并且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股权和劳动方面的补偿。

第四条 履行本协议的争议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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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权激励方案模板


协议编号:______

签订地点:_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

住所:_________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月日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乙方系公司员工,于年月日入职公司,曾对公司做出贡献,公司有意对乙方进行额外奖励和激励;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会决议》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公司决定赠与乙方股的激励股权。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针对赠与激励股权一事,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

股权激励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多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一、激励股权的定义

除非本方案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2、净利润:指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人员工资、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办公场所、支付水电、物业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3、股权激励计划:指公司股东会于______年___月___日通过的《股权改革(试点)激励计划》。

4、标的股权:指根据本方案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公司限制性股权。

5、授予日:指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的日期。

6、创始股东:指公司的创始股东_______先生。

二、标的股权的认购价格及数量

1、本方案拟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权的授予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授予价格”)。

2、保底浮动收益率:本次限制性股权的年收益率为____%-____%之间,公司按季度支付激励对象相应收益,公司根据当季经营状况确定当季的具体收益率,最低年收益率不低于____%。公司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____日发放上一季度的收益。除此以外限制性股权不享有其他权利,不予办理股权工商登记。

【风险提示】

不管怎么讲,激励只是手段,完成公司的经营计划、达到发展目标才是目的。所以股权激励制度和实施办法一定要结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本人、本部门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与考核办法来制定和兑现。离开了这一条,再好的激励手段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

三、激励股权的行使条件

1、甲方根据《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对乙方进行业绩考核,计算出乙方可分红的比例。

2、甲方在每年度的三月份将乙方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股份以及分红等情况。

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4、5项约定。

四、激励股权变更及其消灭

1、因公司自身经营原因,需调整公司人员数量或结构,公司有权收回乙方所持全部激励股权。

2、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视情况给予乙方支付当年应分配股权分红,并收回乙方所持激励股权:

(1)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就是否继续签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2)乙方因过失等原因被公司辞退的;

(3)违反规定收受或给他人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的;

(4)采取提供虚假报表或文件、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手段成就激励股权行使条件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6)在公司服务期间进行赌博或实施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的行为而被行政拘留的;

(7) 在公司服务期间,从事违法行为而被刑事拘留、逮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8)任职期间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从事兼职的;

(9)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禁止从事的行为之一的;

(10)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的生效

1、甲方股东会决议表示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细则》及《股权激励方案》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乙方在享受激励股权分红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一:《股东会决议》

附件二:《股权激励计划》

附件三:《股权激励方案》

附件四:《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细则》

(限制性股票模式)股权激励协议范本


甲方:

名称:

法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和《______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以下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的前提条件

(1)乙方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的职位为甲方公司______之职。

(2)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乙方的职位为甲方公司之职。

若不能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款,则本协议失效。

2、限制性股份的考核与授予

(1)由甲方的薪酬委员会按照《______公司______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授予乙方相应的限制性股份数量。

(2)如果乙方考核合格,甲方在考核结束后______天内发出《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

(3)乙方在接到《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后______天内,按照《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规定支付定金。逾期不支付,视为乙方放弃《股权确认通知书》中通知的限制性股份。

3、限制性股份的权利与限制

(1)本协议的限制性股份的锁定期为______年,期间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在锁定期间享有与注册股相同的分红权益。

(3)乙方持有限制性股份锁定期间不得转让、出售、交换、记账、质押、偿还债务。

(4)当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东增发新股等影响甲方股本的行为时,乙方所持有的限制股根据《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5)若在锁定期内公司上市,公司将提前通知乙方行权,将乙方的限制性股份转为公司注册股。行权价格以《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中规定或董事会规定为准。

4、本协议书的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发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况核实之日起即丧失激励资格、考核资格、取消剩余分红,情节严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并有权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参与公司一切激励计划、取消职位资格甚至除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违背职业道德、失职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降职。

b、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c、开设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

d、自行离职或被公司辞退。

e、伤残、丧失行为能力、死亡。

f、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g、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2)在拥有限制性股份锁定期间,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的,甲方将无条件收回乙方的限制性股份。

5、行权

(1)行权期本协议中的限制性股份的行权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行权价格以《限制性股份确认通知书》中规定为准。

(3)行权权力选择

a、乙方若不想长期持有,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价格根据现净资产的比例支付或协商谈判

b、乙方希望长期持有,则甲方为其注册,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

6、退出机制

(1)在公司上市及风投进入前,若持股人退股

a、若公司亏损,被激励对象需按比例弥补亏损部分;

b、若公司盈利,公司原价收回。

(2)若风投进入公司后,持股人退股,公司按原价的150%收回

(3)如上市后持股人退股,由持股人进入股市进行交易。

7、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根据相关税务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纳税义务。

(2)本协议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甲乙双方签定协议并不意味着乙方同时获得公司对其持续雇佣的任何承诺。乙方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能擅自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透露给其他人员。如有该现象发生,甲方有权废止本协议并收回所授予的股份。

8、争议与法律纠纷的处理

(1)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

《______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已涉及的内容,按《______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决。

《______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甲方《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章解决。

公司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解决。

(2)乙方违反《______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的有关约定、违反甲方关于激励计划中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与乙方的激励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协议书规定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均可通知甲方终止股权协议,但不得附任何条件。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9、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限制性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了共谋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第___章第____节中有关“限制股权”的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在满足本协议项下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将向乙方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___%的股权(下称标的股权)且乙方同意受让,该股权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是受到特殊限制的股权。鉴于甲方在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股权并已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甲方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该转让行为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股权转让

1、在满足甲乙双方所商定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的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第二条:股权转让的方式与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以低价有偿的方式向乙方进行股权转让,办理股权过户登记以及请求公司进行分红前乙方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乙方已在公司供职(全职和兼职皆可)满期一年,乙方向公司提供服务或劳动的起始日为____年___月___日。

2、乙方为公司提供劳动或服务的过程和成果已通过公司绩效考评组的考核。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所对应的价款。

第三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元(大写_____)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现金______元。

第四条:关于锁定期和解锁期以及股权的限制性

依照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第四章第三节中有关“限制股权”的规定,本协议的标的股权应经过锁定期和解锁期后方可转为普通股权。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前后共计三年的时间内,乙方只享有标的股权的分红权。

1、锁定期为期______个月,自乙方为公司提供劳动或服务之日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

____年___月____日止。自锁定期起算之日起,乙方即取得标的股权的预备股东身份,本协议是对这一身份和事实的书面确认,而乙方最终是否取得标的股权进而成为公司的普通股东取决于乙方能否履行本协议第二条关于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

如乙方能顺利满足本协议第二条所设定的条件,甲方至迟应在____年___月____日前为乙方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2、锁定期届满之次日起的_____个月是标的股权的解锁期,解锁期内虽然乙方已经成为公司登记册在册的股东,但仍只享有标的股权的分红权;解锁期届满次日起,乙方成为公司的一般股东享有《公司法》上规定的所有权利,有权对标的股权依法进行处置。标的股权的解锁程序依照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约支付标的股权的价款。

2、若乙方没能通过公司绩效考评组的考核,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3、若乙方通过公司绩效考评组的考核,甲方有义务无条件为乙方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4、甲方承诺其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否则相应责任(包括出资等责任在内)由甲方自行承担。

5、乙方在解锁期届满成为普通股东后,若遇乙方转让股权,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6、本着善意履行本协议的目的,甲方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其预备股东身份得到确认,在满足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向公司主张分红。

2、锁定期届满,在满足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办理过户登记。

3、进入解锁期以后,乙方有权根据《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规定对标的股权申请解锁。

4、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5、乙方在解锁期届满成为普通股东后,若遇乙方转让股权,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乙方应优先转让给甲方。

6、本着善意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乙方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方承担。

第八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的承受

1、甲乙双方一经签约,乙方的预备股东身份便得以确认。乙方可以行使分红权,但需满足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的条件。

2、从标的股权解锁期届满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势变更,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均有权向协议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第十三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公司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试论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完善


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被广泛采用。出于对权利的顶膜崇拜,法律对债务转移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对债权转让的规定较为宽泛。而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在助长权利的同时也在打压义务,此消彼长,义务人往往被损害了一些利益,也给许多不法之徒留下了法律的空白,造成可乘之机。同时也给法律人造成了困扰,不能完整的运用法律保护国家利益、他人的利益。本文试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进行探讨。一、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历史沿革在商品经济发展早期,人们认为债是特定人与特定的相对人之间才发生的关系,明显地附从于该特定的人身和信任,因而对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持否定态度。“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某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 因此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在债权的两端双方当事人是不可变更的。在英国普通法中,原来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按照普通法规定,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第三人的介入势必引起法律上的诉讼。萨维尼等人主张债权不得转让,其理由种种:“有以罗马法为本,认为在罗马法上诉权与权利有别,唯诉权能够让与而权利则否;有认为如变更债权人,有违于债权的本质;有认为如变更债权人,则势必破坏债权的同一性;有认为如变更债权人,则债权的标的即归消灭;也有认为债务人有对于特定债权人履行其义务的利益,如变更;债权人,则将侵害债务人的利益等等”但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交易日趋纷繁复杂、变换多样,以债权为法锁的观念逐渐发生动摇。罗马法后期允许以债的更改方式转移债权,即原债权消灭而代以新债权,由第三人行使新债权所赋予的权利。英国普通法则采用授予代理权制度、债权承认制度或信托制度来实施债权转让。此后,各国民法承袭了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确认了债的可转让性,建立了债权转让制度。“债权作为财产权,具有利用价值,从而被认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被用作交易的客体。在现代社会,一切财产都被视为资本,债权的资本化也已成为人们的一般观念。一方面,债权可以用作投资,因而债权的转让成为投资流动化不可缺少的条件。以往局限于个人之间内部关系的债权,逐渐脱离其主体,成为客观的、独立的权利,成为资本的体现和交易的客体。另一方面,债务人以自己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作为债务的担保或者清偿方式,也有利于债权的顺利实现,对经济生活的稳定有颇多实益。由于上述原因,许多国家出现了债权证券化的现象,使债权具有无因性和更大的流通功能。”二、世界各国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当今世界各国立法趋势,债权转让制度在债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以专门章节予以阐述。《德国民法典》在第四章作专章论述,条款从第398条具细到第413条;《意大利民法典》在第一章债的总论中第五节作专门论述,条款从第1260条至第1267条;《澳门民法典》在第四章债权及债务之移转中第一节作专门论述,条款从第571条至第582条;此外,《日本民法典》第460条至473条、《荷兰民法典》第1065至1078条、《阿根廷民法典》第752至757条、《法国民法典》第1689条至1701条对债权转让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各国民法均规定对债权转让的有效要件应包括债权应有效存在、转让人与受转让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债权内容不得改变、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等。 从各国立法体例上看,对债权转让制度非常重视,对债权转让的自由性和限制性作了明确规定 .三、我国对债权转让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于1986年4月12日制定通过并公布的《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仅有一条。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的《合同法》也只有寥寥数语,从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对债权转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不能转让的情形、转让权利应通知、从权利应一并转让、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作了粗略规定。而且其中第80条规定的通知主义与《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的债务人同意主义相冲突,使我国的债权转让制度呈现出法律条文互相冲突、与现实生活极不协调、与国际立法趋势背道而驰的局面。特别是有关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经济交换的迅猛发展;而在《合同法》中的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四、我国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完善构想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通常是采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因而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债权转让界定为契约。笔者认为,构成我国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借鉴各国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应作以下几方面完善:(一)应明确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受损,也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处罚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这时如果起诉法院,要求某乙偿还本息,法院虽然会依法判决某乙偿还借款本金,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某丙,某丙以受让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的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债权转让无效。由于无效的债权转让致使受让人有损失的,转让人应负责予以赔偿。2、债权的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对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且变更内容须与债务人达成合意,转让时变更债权的内容属单方行为,也是没有效力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转让时随意变更债的内容,给债务人造成了损害。某甲与某乙签订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起诉法院,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理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订合同的价格。当时钢材非常紧俏,价格也非常高昂,而此时钢材价格已经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这种变更已经改变了履行的种类,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这已经超出了债权转让的性质范围。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即使债务人已经向债权受让人履行了债务。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应作为不当得利交付给原债权人。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史尚宽先生对债权得自由让曾经作了详尽的阐述,列举了22种债权可以自由转让。实际上,可以将能自由转让的债权进行分类:第一类是因合同所生的债权;第二类是因合同、身份、人格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类是附期限或条件的债权。但由于可以自由转让的债权多而难以概括完整,所以从不能自由转让的债权方面论述更有助于明确范围和界限。很多国家按照这种立法体例进行规定,我国《合同法》也是照此规定的。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比如雇佣、租赁、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另外还有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二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可以在合同订立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再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三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某些特殊债权由于其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否则即使转让也是无效的。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立法主张:第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的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第二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迅猛发展。《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虽然我国立法上有所冲突,合同法是采取的通知主义,而民法通则则采取的债务人同意主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则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有效要件,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因其合同的特殊性,需要由国家机关掌握和控制,不得随意转让,即使在转让时也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也是无效的。(二)应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有效成立后,在转让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就是债权转让的效力。通常认为,债权转让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外效力是发生在当事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1、对内效力:第一,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第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的债权的未付利息的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等。我国《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保证债权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是,一些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第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证书,应交付给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其证书一同交付。同时“告之债务之履行期、履行地、债权成立之证人、关于债权之书信、电报、保险、完税证、商业帐簿之记载、债权抗辩及再抗辩权” 等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第四,转让人对于受让人有担保的义务。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通常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若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2、对外效力:第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不产生法律效力。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生效要件。这里的债务人是指直接债务人或其债务承接人、代理人。在连带债务的情形中,虽然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视为同一债务,但各债务人负担各自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独立债务。因此,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全体债务人。如果仅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这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如果转让通知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则应将无效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这是新事实的通知,而不是撤回。对于通知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但一般宜在债务履行到期前通知,以减少不必要的履行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起诉债务人直接代替了债权转让通知。但实际上二者之间不能等同。通知主体是由原债权人作出的,起诉则是由受让人作出的;通知自到达债务人后生效,起诉则是在债权转让尚未生效、双方尚无法律关系时提起的诉讼。因此,起诉不能取代通知,受让人应在通知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起诉。第二,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在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务转让而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向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债权人接受此种履行,已构成不当得利,则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要求其返还。第三,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我国《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就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债权转让使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其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权,可以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受让人既然是自转让人处承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这些抗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债权已经消灭抗辩、债权从未发生抗辩、债权无效抗辩等等,只有保障债务人的抗辩权,才能维护债务人应有的利益。第四,债权转让对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同一个债权作为数个转让的标的被转让给数个人,首先通知给债务人的转让或按照确定的时间被债务人最先接受的转让、即使是后发生的,也将是优先发生效力的。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但实际上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了。这时的转让就是表见转让,债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第五,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我国《合同法》第83条对抵销权已经作了规定,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但债务人在对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同时已经知道债权人将转让债权的,债务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当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三)应明确规定债权转让有关的几个问题1、时效中断与丧失了时效的债权可否转让:某甲与某乙的债权到期日为1999年1月5日,某甲与某丙约定将某甲的债权转让给某丙,某甲于2001年1月4日通知了某乙债权已经转让给某丙。某丙于2002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某乙。某乙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实际上,某乙的抗辩是没有理由的。虽然债权转让通知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但也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按照诉讼时效中断中关于请求的规定,债权转让应该构成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已经丧失的债权也仍然可以转让。因为在民法原则中,当事人自愿原则尤为重要。虽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请求返还。因此,丧失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转让。如果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丧失提出抗辩,受让人则可以转而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2、债权转让可否牟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但这里所将的牟利是指非法倒卖合同、牟取非法所得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权利的转让,大都是有偿行为,转让人转让其权利收取一定的利益或合理的报酬。“债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与其他商品并无本质区分。它们都受市场经济之共同法则即价值规律的制约。因此,表现于债权让与在可谋利上即为其价格受市场调节,此种调节的结果很可能就使让与人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定利益,而是较为丰厚的利益。我们认为,只要是不为暴利的情况下,此种利益应得到保护,因为这是对其风险的回报,市场经济理应如此。” 如果将有偿的转让行为都作为非法牟利对待,实际上是禁止了合同的转让,对于搞活流通、增进交易、促进社会财富增长非常不利。所以不能将有偿转让行为等同于非法牟利行为。3、可撤销的债权可否转让。可撤销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这是因为撤销权人可能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成为有效的债权。既然有效债权,则也可以转让。但应注意,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