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行业公司章程范本。
伴随大众对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必须确定一定的时间点或时间段。一份标准的合同应该具备哪些要素?有请驻留一会,阅读小编为你整理的投资管理行业公司章程范本,感谢您的参阅。
为维护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人民币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_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于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的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_______日内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股利及公司利润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资料。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若未按期缴纳,应及时缴纳,并按日按未交纳总额的千分之_______承担违约金;若超过_______日仍未缴纳的,其余股东可缴纳其认缴的不足出资并享有其相应的出资权利;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选举或免职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2/3以上(含2/3)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任一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即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也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或免职。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第二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股东出资比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限期经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2、公司股东不得有以公司股权提供担保、抵押等影响股权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公司章程已经规定的条款内容与股东会议决议不一致且又未修改章程的,以章程为准;股东会议决议内容在章程中未规定的,以股东会议决议内容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各执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文本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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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省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______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_____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___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额__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______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______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______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______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_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东各留存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_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私募投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各方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友好协商的原则,同意共同设立本公司。本公司适应当代资产管理形势需要,在基金发起设立、投资管理、财富管理、另类资产(含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教育培训等领域开展业务,力争发展成为国内以及全球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资产管理者。
第三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公司名称: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公司经营期限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经营期限:_____年。
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等。本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一条、股东名称或姓名(排名不分先后)
法人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人民币。
第十三条、各股东均以人民币现金出资。各股东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
第十四条、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根据验资报告向已缴付出资的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包括以下事项: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总额、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时间和缴纳的数额、出资的累计数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签发时间。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股东责任承担和分红比例:公司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五章:公司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股东委派的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委派。每个股东最多可委派一人。
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名的,将由每个股东推荐一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选举或者民主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任期_____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或者股东会选举可连任。
股东有权在董事任期内更换其委派的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依照本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决策委会委员、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等高级;
(十)针对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订案;
(十二)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所作出的决议,应当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长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具有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秘书一名,由董事长征求意见后予以任命。
第二十八条、董东会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_____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_____年。监事的职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监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聘任若干名总裁组成总裁委员会。总裁委员会主要帮助公司对总体战略进行指导、协助公司拓展业务、对公司经营进行督导。总裁委员会主任实行总裁一年一度的轮值制度,具体顺序由总裁委员会商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工作。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律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决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各业务领域板块。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投资方案、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三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参会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具有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报股东会及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规模由董事会确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委任。
第三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1年;在每个任期内,委员更换须经董事会批准,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决定与公司以外主体及关联主体成立合作子公司或者采取其他合作方式,并有权决定股权比例、利润分成比例等,相关决议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另行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四十条、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聘任,相关待遇经董事长提出后由董事会批准。
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另行规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六章:公司股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四十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十五条、公司存续期内,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公司股本可由股东认购,也可由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认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司管理规模扩大,公司所对应出资数额增加的;
(二)公司从事其他业务需要的;
(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要求的;
(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确需增加注册资本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考虑原始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认购公司新增出资的新股东或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认可公司章程,承诺遵守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或公司新增股东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八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办理。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依法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应经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公司存在累计亏损时,在亏损被弥补之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分红,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五十二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公司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为职工办理各类法定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风险控制和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风险控制机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与流程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严格防范滋生内外部风险。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具体激励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盖章。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章程中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章程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章程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由×××××××、×××××××、×××××××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公司的宗旨:××××××。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经营范围:×××××××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以出资,为人民币元,占%。
(二)×××××××以出资,为人民币元,占%。
(三)×××××××以出资,为人民币元,占%。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人(三至十三人,单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 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不得少于3人,单数),其中职工代表名。监事任期为三年。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同意,但应告知。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①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出资额)的股东同意;
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③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四)、(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执业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于金华市 签订。
×××××××(盖章)代表签字
×××××××(盖章)代表签字
×××××××(盖章)代表签字
年月日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坚持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组织生产经营,提高效益。
第四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公司。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
公司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股东
第七条 股东即为实际公司投资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义出资申请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名义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姓名、股东出资额详见明细表。
第九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在公司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其资产量化后的足额作为缴纳出资额,并取得出资证明书;
(二)对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享有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依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分取公司红利;
(四)公司登记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按原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
(六)对公司运营的事项享有建议权,可以通过公司总裁办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通过总裁办向公司经营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长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九)按期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表决权;
(十)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十一)股东有权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在公司决策与股东个别意见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执行公司决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内部和谐;
(十三)监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权转让及继承
第十一条 本公司股权不可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执行权利与义务或不能享受股东权益时,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股东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董事长的任职及薪金待遇;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股东会决定事项时,须经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与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参加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由股东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___名,副董事长_________名,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派往合资公司的代表,决定以上人员的考核方案及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财务、人事、利润分配、奖励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本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制定对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审批、审计规定;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八)提请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经理和派往合资公司代表人选,并提出对其报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副总裁按照总裁办会议分工和总裁授权履行职责。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受托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设经理(主要负责人)______名,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总裁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总公司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总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
(四)在不违背总公司的原则规定下全权负责企业的管理。拟订本部门的财务、人事、工资管理、奖励惩罚、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总裁授权的其他职权;
(六)副职由企业经理(主要负责人)提名,总公司批准;
(七)经理(主要负责人)定期向总公司报告工作;
(八)副职行使经理(主要负责人)授权的职责。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组成,监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提出纠正意见予以纠正,对不接受意见,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权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在董事会不履行股东会会议职责时,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四)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______次会议,会议期应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主要经营者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经营者、监事违反前述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主要经营者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每月汇总财务会计报告和经济分析。财务会计报告依照国家规定制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将年度(______自然年)预算执行情况向股东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利润的分配要兼顾有利于企业再发展、有利于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协调的原则,每个自然年结算一次。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要提留”三金”,即发展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三金”的提留和年终股份分红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股东会讨论通过。上年度亏损由当年利润弥补。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由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四)执法机关依法决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章程第四十四条 而解散时,应当在事由出现日起______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__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日起______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年,自登记机关核准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由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股东会所有。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届第______次股东会通过。
注:后附公司组建后各部门主要职责说明,将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完善。
各股东签章 :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