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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六)

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六)。

为了更好地落实规章制度,不管是进行何种交易,双方少不了都会签订一份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合同的范本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小编为大家呈上收集和整理的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六),欢迎大家阅读收藏,分享给身边的人!

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六)

示,而是交付本身即是这种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合意与其表现形式是截然有别的。同时,如果承认交付为一个法律行为,而又含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则其只能为物权行为。这样又“形成次一级的‘物权行为’,如此循环往复,只能导致无穷无尽并且无意义的理论抽象。”

在实践中,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很明显是指占有移转,我们不要人为地对其加以抽象,说交付包含“所有权移转的合意”,交付仅仅是意味着所有权的移转而已,而其本身并不是所有权的移转,只是占有的移转。很多学者也是这样定义交付的。

(二) 交付在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地位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知,交付应该作“移转占有”理解。如果仅仅局限于所有权移转中的这一点而言,交付也并无太大的意义。而在实际中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并非只有此一环节,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来说依次经过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交付。在此过程中物权行为独立存在问题各国看法不一。我们前面已提到,法国、奥地利明确无物权行为的概念,只是德国法加以明确规定,瑞士在此问题上态度不甚明了。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的阐述,台湾民法典是承认物权行为的。而我国大陆地区还未制定民法典,也无系统正式的物权法,但从学者们的讨论中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我们从一些学者的论著中可知,物权行为是抽象的,然而,正是这一抽象的概念使得民法中一重要理论体系(法律行为理论)得以建立,没有物权行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就会失去半壁江山,是不完全的。可以说有了物权行为,民法相关理论和制度会更完善,没有物权行为,虽然有些制度照样运行,但有些却无法得到解释(如物的抛弃)。既然承认物权行为无甚不利,我们不防姑且承认之(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不意味着就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如此,则动产所有权移转中如前述,存在三个环节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交付。但这三个环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密切相关的。首先来看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我们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并不否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事实上的紧密相连。在一个有效的所有权移转中债权行为的合意和物权行为的合意应该是相同的一致的。无论是作为基础行为的债权合意还是作为履行行为的物权合意,都是为了最终实现所有权的移转,相异者这是此种合意在不同的法律行为中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如果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不一致则产生两种情形,要么变更原债权合意,要么构成违约。前者当然又在新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后者则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同时,即使是德国学者也“不否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拉伦兹认为,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效果上‘独立于原因行为,但并非在其他任何方面均与其原因行为相独立,它不可能与指明其履行目的或履行原因的债权行为毫无关联。”其次再看物权行为和交付。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知,物权行为是抽象的,从其一产生就与交付不可分割,因为抽象的东西是无法表达于外的,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在形式,而在动产所有权移转中,交付就是其自然的外在表现。在萨氏那里交付契约本身就含有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只是其后的学者把二者独立开来,但仍然是紧密相连的。实践中,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和交付往往是合二为一、同时发生的,交付的完成即意味着所有权的移转。最后从整个过程来看,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是一致的,而物权合意又是抽象的,需要借助于交付这种外在形式将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公之于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动产所有权移转的三个环节是三位一体的,最终归结于交付。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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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一)


关键词:要式买卖 拟诉弃权 所有权移转 交付 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交付制度,古已有之。但其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的含义和地位各不相同。随着近年各国在动产所有权移转制度中纷纷表现出对“交付”的青睐,“交付”也以其本身的属性,确立其在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独特地位。笔者试从历史考证上寻求“交付”在现代实践中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地位。

一 前言

物权的移转简单的说就是物权从一个权利人向另一个权利人的转移,是权利主体的一种变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称之为出让或转让,赋之予商业化的名称则谓之交易,对前一权利人我们把他叫做出让人或转让人,而对于后一权利人便为受让人。同时这种物权的移转也可以作为后一权利人权利取得的一种方式。这种物权的移转过程在古罗马法上经历了移转意思与移转行为合二为一体的要式时代到移转意思和移转行为相分离的交付时代的转变。这种转变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但这终究是奴隶制简单商品经济的产物,不可能有法学概念的抽象化和理论的系统化。进入12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罗马法在欧洲复兴,但原来古老的零乱的法律制度显然不再适应时代的变化。法典化浪潮也要求法学概念的清晰化和法学理论的系统化,于是法学理论者(欧洲特别是德国的)在古老的契约行为(我们今天称之为债权行为)基础上抽象出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而几乎在同时物权行为这种更为抽象的法学概念和理论也应时而生。但理论抽象的极至和观念形态的升华总让人感到有些虚无缥缈,没有可期识别的外在形态。理论的完善要求把抽象的物权行为形之于外,给人以信赖,重任便落到了交付这种古老法律中已存在的制度之上。但有理论研究的不足和概念使用的混乱,人们对其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笔者试从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角度对交付的含义和地位略做分析。

二 交付的历史考证

(一) 罗马法上的交付古罗马法上,所有权的移转因主体或者标的物的不同移转的方式也大异其趣。在罗马市民法上,采取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的方式,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市民,且注重形式,程序繁琐。而万民法上则采用更为方便的交付方式,利于经济的交往和社会的发展,前二者最终被交付所代替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选择的结果。

1、 罗马市民法上的要式买卖和拟诉弃权要式买卖(mancipatio),音译为“曼兮帕蓄”,是罗马市民法上最古老的移转所有权的方式。根据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上的记载:“要式买卖是一种虚拟买卖,这是罗马市民特有的法,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使用不少于五人的成年罗马市民作证人,另外有一名具有同样身份的人手持一把铜秤,他被成为司秤。买主手持铜块说:我根据罗马法说此人是我的,我用这块铜和这把铜秤将他买下。然后他用铜敲秤,并将铜块交给卖主,好似支付价金。” 至此买卖成立,所有权发生移转。我们从中不难看到,在一项买卖中,没有我们今天所谓买卖契约和交付行为的划分,此二者皆蕴含在法定的程式和套语之中,只有严格符合这些程式和话语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单纯的合意(买卖契约)和单纯的交付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早期罗马法中,合意契约行为与物权移转行为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它们直接结合为一项要式交易行为;在此种行为之外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契约的观念,而罗马法学家似乎更重视其物权转移的效果。” 拟诉弃权(cessio in jure)又称“法庭让与”,这在罗马法上是一种通过模拟诉讼而确认所有权的方法,是继要式买卖后出现的罗马市民法上所有权取得或移转的方式。它要求买卖双方假装对标的物所有权发生争执,并且

所有权转让协议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各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治疗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铺面所有权转让协议


立契约书人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___市__路__号的________,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____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 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__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____年__月_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 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商号现承租坐落____市__路__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__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 ,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赵钱

保证人:

乙方:孙李

保证人:

________年 __月 __日

附一 营业转让通知书

存证信函第 号

附二 营业转让的声明敬告启事

二、 合代启事如上。

声明人:

负责人:

营业所:

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


赠与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赠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系 关系,就甲方赠与房屋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经充分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赠与房屋的基本情况

赠与房产为甲方于 年 月 日以 元价格购买的私有房产,尚欠 银行房贷 元,坐落于 ,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甲方自愿将第一条所述房产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

三、上述赠与房屋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钥匙给乙方。且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完赠与房屋的产权至乙方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 方负责。

四、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保证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五、甲方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包括赠与房屋交接后,即 年 月 日后的房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

六、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

七、在本合同履行中,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起诉所花去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八、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