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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2023版

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2023版。

中国人的攀比心理也比较强,通常觉得买了房子就是有上进心。因此,人们更倾向花费好几年的时间去购买一套房子。相信大家都明白购房合同对于我们购买房子之后有很重要的作用,签订购房合同可以很大程度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你知道购房合同都有哪些条款吗?以下由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2023版”,请收藏好,以便下次再读!

一、 如何订立合同条款

然而,如何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却是件令购房者头疼的事情。因为,购房者虽然希望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却不知到底该从哪下手;而开发商为了减少麻烦,却会尽力利用自己的经验与知识,把合同条款写得对其有利。

那么,购房者该如何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其内容,可分为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两大块。对开发商而言,其主要义务包括:房屋面积、质量、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物业管理、交房期限、办理产权登记期限等。本文就容易发生纠纷的几方面条款作详细说明:

面积条款:近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因面积总数而引起的纠纷已经有明确、规范的处理办法,但因公摊面积增大、户内面积减小,而面积增加值又在误差范围内的情况又时有发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购房者最好就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就与开发商明确协商好解决办法,如:公摊面积超过多少比例,购房者将对超出部分不予付款;户内面积缩小多少比例开发商要给予补偿,如何补偿等。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大小,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将售楼广告中或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口头承诺的内容签进合同,如开发商不配合,也一定要尽量争取将自己看重的几项内容,如楼下的绿地、车位、宽带网入户、游泳池、儿童乐园等特别给予书面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肯将其写入条款时,就很可能不会提供这些内容。这时,消费者就应掂量一下,是否值得购买此房产了。

交房条件和期限条款: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是开发商最重要的义务,而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又是要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了符合约定的房产。因此,合同中就要明确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何时交房、如果不能按时交付符合条件的房产,则应当按日承担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在这方面的条款中,开发商最常用的方法是扩大不可抗力的含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开发商常常在合同条款中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例如有开发商约定:不可抗力是指但不限于开发商不能预见的情况,这相当于一种无限排除,对购房人显失公平。再如,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延误因由(如:不受甲方控制之情况如出入道路污物处理系统,水源电力供应系统及其他主要设备之问题引起的建筑受阻等其他原因)。按此约定,如果承包商偷工减料被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也成为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了。所以,应当尽量明确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二、违约责任应当明确

合同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违约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对等的。开发商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或者购房者审查合同不严格订立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因此,希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开发商对自己违约时责任条款的内容,防止其逃避应有的责任。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之后,仅仅是完成了合同目的的一部分。因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对违约方进行制裁,以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合同未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权利义务条款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了。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约定合法有效的违约责任条款,就显得比约定双方义务的条款更为重要。那么,我们要如何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呢?

第一,要把握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有义务就应当有违约责任条款。要对每一条款逐一细想、琢磨当有对开发商的义务作出规定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中是否已约定处理办法,约定的内容、赔偿是否让你满意,而千万不能只约定不能怎样、应该怎样,却没有约定处理及赔偿的具体办法。

第二,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得详细、具体、明白。包括:违约责任的起算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如质量条款就可以作如下约定:甲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甲方负责给予更换或调整。更换或调整的商品房或其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符合甲方的承诺或达到甲方承诺设备的同等品质。因甲方交付的商品房及其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方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甲方对乙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品房内部各部件的保修期约定,以甲方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内,甲方有义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应乙方的要求进行保修服务,维修人员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排除故障。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乙方有权自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如果是以违约天数乘以万分之几来计算违约金,由于开发商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一般较低,多为银行存款利率,建议购房者要求改为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为赔偿标准,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是约定按购房款总额的百分比作为违约金,则尽可能按《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约定在购房款总额的20%以内。

三、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资格审查

商品房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因其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买方来讲,风险较大。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选择尤为重要。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诚实守信度一般来讲不用置疑,并且其售后服务、严格执行合同方面都较为良好。现实情况是,因房屋所处位置、小区的规划、楼盘设计较好等方面的原因,买房者急于买方而导致开发商的房子供不应求,很容易忽视开发商的资质审查,这对买房者存在极大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该种情况下,一定要了解一下开发商近几年的开发项目,认真查阅开发商的销售许可文件。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该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与所购买的房产是否相符。

四、审慎对待商品房的宣传广告

目前有些开发商的宣传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而许多购房人又大多是先从广告中了解房屋的大致情况的。但你千万不要把宣传广告与商品房合同划等号。一般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凡是宣传广告和开发商口头承诺的东西,你如果很在乎,你一定要在合同中的中注明,而且任何违约都应在协议中设定赔偿条款。如果开发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了解商品房是否设置了他项权利

购房之前应了解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或现房是否设定了抵押等他项权利,已经抵押的商品房,一旦开发商作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抵押权人将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而优先受偿。购买已经抵押的商品房一旦产生纠纷,会给购房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已经抵押的商品房最好不要购买。如果不清楚你所购买的商品房是否抵押,开发商又保证该商品房没有抵押,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六、注意商品房的计价方式

商品房销售时,根据双方约定,既可以采用按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采用按建筑面积计价。不同的计价方式通常会导致理解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从而产生被欺骗的感觉。但这个责任又不能归结于开发商,因此,在细节上注意很重要。

七、注意规划、设计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范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但是,由于商品房建设周期较长,开发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开发商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填写此条,即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建筑设计,如果开发商确实需要变更,并且变更对购房者有利,购房者可以同意变更,但开发商要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一定期限内与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

八、一定要开发商提供正式合同文本和销售发票。

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发票是你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证时必须向其提供的,也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和颁发房产证时要求的。所以作为购房人应当注意房地产开发商所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南省建设厅监制的正式合同文本,对于正式文本中没有涉及的问题你可以在补充协议中注明。特别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你出具正式的由税务部门印制商品房销售发票,而不能用普通的收据代替。

九、开发商违背诚信的惩罚

开发商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拓展阅读

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 如何订立合同条款

然而,如何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却是件令购房者头疼的事情。因为,购房者虽然希望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却不知到底该从哪下手;而开发商为了减少麻烦,却会尽力利用自己的经验与知识,把合同条款写得对其有利。

那么,购房者该如何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其内容,可分为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两大块。对开发商而言,其主要义务包括:房屋面积、质量、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物业管理、交房期限、办理产权登记期限等。本文就容易发生纠纷的几方面条款作详细说明:

面积条款:近期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因面积总数而引起的纠纷已经有明确、规范的处理办法,但因公摊面积增大、户内面积减小,而面积增加值又在误差范围内的情况又时有发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购房者最好就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就与开发商明确协商好解决办法,如:公摊面积超过多少比例,购房者将对超出部分不予付款;户内面积缩小多少比例开发商要给予补偿,如何补偿等。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大小,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将售楼广告中或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口头承诺的内容签进合同,如开发商不配合,也一定要尽量争取将自己看重的几项内容,如楼下的绿地、车位、宽带网入户、游泳池、儿童乐园等特别给予书面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肯将其写入条款时,就很可能不会提供这些内容。这时,消费者就应掂量一下,是否值得购买此房产了。

交房条件和期限条款: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是开发商最重要的义务,而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又是要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了符合约定的房产。因此,合同中就要明确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何时交房、如果不能按时交付符合条件的房产,则应当按日承担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在这方面的条款中,开发商最常用的方法是扩大不可抗力的含义。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开发商常常在合同条款中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例如有开发商约定:“不可抗力是指但不限于开发商不能预见的情况”,这相当于一种无限排除,对购房人显失公平。再如,“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延误因由(如:不受甲方控制之情况如出入道路污物处理系统,水源电力供应系统及其他主要设备之问题引起的建筑受阻等其他原因)。”按此约定,如果承包商偷工减料被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也成为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理由了。所以,应当尽量明确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二、违约责任应当明确

合同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违约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对等的。开发商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或者购房者审查合同不严格订立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因此,希望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开发商对自己违约时责任条款的内容,防止其逃避应有的责任。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之后,仅仅是完成了合同目的的一部分。因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对违约方进行制裁,以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但如果合同未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权利义务条款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了。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约定合法有效的违约责任条款,就显得比约定双方义务的条款更为重要。那么,我们要如何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呢?

第一,要把握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有义务就应当有违约责任条款。要对每一条款逐一细想、琢磨——当有对开发商的义务作出规定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中是否已约定处理办法,约定的内容、赔偿是否让你满意,而千万不能只约定“不能怎样”、“应该怎样”,却没有约定处理及赔偿的具体办法。

第二,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得详细、具体、明白。包括:违约责任的起算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如质量条款就可以作如下约定:甲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甲方负责给予更换或调整。更换或调整的商品房或其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符合甲方的承诺或达到甲方承诺设备的同等品质。因甲方交付的商品房及其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方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甲方对乙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品房内部各部件的保修期约定,以甲方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内,甲方有义务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应乙方的要求进行保修服务,维修人员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快排除故障。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乙方有权自行委托他人维修,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如果是以违约天数乘以万分之几来计算违约金,由于开发商约定的违约赔偿标准一般较低,多为银行存款利率,建议购房者要求改为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为赔偿标准,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如果是约定按购房款总额的百分比作为违约金,则尽可能按《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约定在购房款总额的20%以内。

三、对房地产开发商进行资格审查

商品房买卖属于不动产买卖,因其涉及金额较大,对于买方来讲,风险较大。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商的选择尤为重要。资质等级高,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诚实守信度一般来讲不用置疑,并且其售后服务、严格执行合同方面都较为良好。现实情况是,因房屋所处位置、小区的规划、楼盘设计较好等方面的原因,买房者急于买方而导致开发商的房子供不应求,很容易忽视开发商的资质审查,这对买房者存在极大的风险。因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该种情况下,一定要了解一下开发商近几年的开发项目,认真查阅开发商的销售许可文件。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出售许可证明中关于该房地产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宗地号、项目名称、栋号、层数、用途、套数、面积等信息与所购买的房产是否相符。

四、审慎对待商品房的宣传广告

目前有些开发商的宣传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而许多购房人又大多是先从广告中了解房屋的大致情况的。但你千万不要把宣传广告与商品房合同划等号。一般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凡是宣传广告和开发商口头承诺的东西,你如果很在乎,你一定要在合同中的中注明,而且任何违约都应在协议中设定赔偿条款。如果开发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了解商品房是否设置了他项权利

购房之前应了解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或现房是否设定了抵押等他项权利,已经抵押的商品房,一旦开发商作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抵押权人将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而优先受偿。购买已经抵押的商品房一旦产生纠纷,会给购房人带来很大的麻烦,对已经抵押的商品房最好不要购买。如果不清楚你所购买的商品房是否抵押,开发商又保证该商品房没有抵押,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六、注意商品房的计价方式

商品房销售时,根据双方约定,既可以采用按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采用按建筑面积计价。不同的计价方式通常会导致“理解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从而产生被欺骗的感觉。但这个责任又不能归结于开发商,因此,在细节上注意很重要。

七、注意规划、设计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范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但是,由于商品房建设周期较长,开发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开发商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填写此条,即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建筑设计,如果开发商确实需要变更,并且变更对购房者有利,购房者可以同意变更,但开发商要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一定期限内与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

八、一定要开发商提供正式合同文本和销售发票。

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发票是你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证时必须向其提供的,也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登记和颁发房产证时要求的。所以作为购房人应当注意房地产开发商所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为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河南省建设厅监制的正式合同文本,对于正式文本中没有涉及的问题你可以在补充协议中注明。特别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向你出具正式的由税务部门印制商品房销售发票,而不能用普通的收据代替。

九、开发商违背诚信的惩罚

开发商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签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以下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签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学习参考!

 签订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第一项:关于五证

陷阱: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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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

2011最新购房合同范本

对策: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的多少。3、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对出售房屋所持有五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愿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第二项:关于公摊面积

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第三项:关于房产证

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

对策: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2、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第(1)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2、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四项:关于书面通知

陷阱: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

对策: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本合同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对方。

第五项:关于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

陷阱: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

对策: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区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2、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认。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应当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合同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第六项:关于所售房屋的抵押

陷阱: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

对策:1,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2、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3、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责任。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第七项:关于物业管理公约

陷阱:《物业管理条例》今年9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买受人在购房前开发商要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否则,开发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潜在的买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产证。

对策:1、买受人应要求前期物业应以招投标的方式介入。2、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3、买受人也应签订三方都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在出售房屋前,应与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第八项:关于各方责任范围

陷阱:如果因开发商的各种原因(如:五证不全、一房二买、又抵又买等)情形导致买受人得不到房屋,买受人的损失范围没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没明确具体范围。

对策:1、根据《民法通则》以及6月1日的《解释》将实际损失细化。2、对开发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准备好证据。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单方原因导致退房,出卖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下:

出卖人的责任范围:

1、 退还已付房价款及其利息(此利息的计算,如果是一次性付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是按揭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 赔偿买受人从签订此购房合同时起到退房时至每平方米售价的升值差价。

3、 赔偿买受人对所购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此费用仅以装修实物和相关票据为限)。

4、 对于按揭付款的买受人,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办理按揭相关手续的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保险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

第一项:关于五证

陷阱: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对策: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的多少。3、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

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对出售房屋所持有五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愿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第二项:关于公摊面积

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

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第三项:关于房产证

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

对策: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2、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第(1)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2、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四项:关于书面通知

陷阱: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

对策: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本合同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对方。

第五项:关于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

陷阱: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

对策: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区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2、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认。

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应当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合同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第六项:关于所售房屋的抵押

陷阱: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

对策:1,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2、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3、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责任。

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第七项:关于物业管理公约

陷阱:《物业管理条例》今年9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买受人在购房前开发商要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否则,开发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潜在的买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产证。

对策:1、买受人应要求前期物业应以招投标的方式介入。2、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3、买受人也应签订三方都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在出售房屋前,应与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第八项:关于各方责任范围

陷阱:如果因开发商的各种原因(如:五证不全、一房二买、又抵又买等)情形导致买受人得不到房屋,买受人的损失范围没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没明确具体范围。

对策:1、根据《民法通则》以及6月1日的《解释》将实际损失细化。2、对开发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准备好证据。

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单方原因导致退房,出卖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下:

出卖人的责任范围:

1、 退还已付房价款及其利息(此利息的计算,如果是一次性付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是按揭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以下是合同范本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供大家学习参考!

目前,大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根据《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