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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第三人答辩状范本。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进步,我们应该先去了解一下合同的相关定义。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祈祷很大的作用。你还在苦苦思索如何制定合同范本吗?由此,有请你读一下以下的“第三人答辩状范本”,希望能帮助到你,请收藏。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因被答辩人诉__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_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________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________年从________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____________市居民至今。故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_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____市拥有住房。

2、被答辩人请求撤销____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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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民事答辩状范本


第三人:

住所:

原告:

住所:

被告:

地址:

原告_______因不服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_______人社工认字【_______】第_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______区__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_____年____月____日早上_____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_______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_______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第三人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认定______一案所作出的判决损害了原告_______的________合法权益;

2、该房_________案中,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________;

3、由被告承担此次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_一案,由于该案处理的相关问题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在此向被告提起关于____________的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执行


执行依据之外的第三人占有疑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未取得新的执行依据,能否对该动产进行查封或者强行从第三人处取走?原则上,强制执行应以执行依据上记载的当事人为准,对于执行依据未记载的第三人,其对该动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第三人的范围界定

第三人一般是指执行依据记载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亦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外的民事主体,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

首先,执行依据之外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追加、变更为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在未依法追加、变更前,对其仍应按第三人对待;执行变更、追加裁定生效后,法院才可按照对被执行人的方法执行。

其次,第三人系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受雇人、公司员工等类似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管理。辅助占有人并没有独立的占有人地位,法院对辅助占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直接执行,辅助占有人不得以辅助占有法律关系对抗法院执行。对于抗拒执行的辅助占有人,法院可以按照第三人妨碍强制执行处理。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对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占有的动产,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员工为法人占有的动产,视为辅助占有,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被执行人为某商店,法院可以查封商店内的物品,店员不得阻止法院执行。但法院不可查封店员的个人物品,也不得为执行需要搜查店员随身携带的包或者其个人居所。

二、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查封

被执行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强制执行是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而非第三人财产。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判断权属是根据权利的外观表征,并不对有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动产是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可以查封。如在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法院可以查封。但这里的占有不同于物权法中的占有,确切地讲,这里的占有应为持有,只要被执行人直接持有该动产即可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间接占有的动产,法院也不可根据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直接查封。也就是说,法院对可查封动产的权属判断,是以被执行人直接支配控制为准。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原则上不能查封,除非第三人书面确认该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实践中,有人认为根据购物凭据、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推断动产属被执行人财产,先行查封,第三人主张该动产为其所有,其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这最终并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笔者认为:首先,占有是最好的所有权凭证,让占有人自己证明动产的所有权,有悖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第三人不承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对占有动产的权属有争议,法院应让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而不是积极的介入私人纠纷。

三、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强制措施

第三人书面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但第三人拒绝法院查封,法院能否强行查封呢?笔者认为,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在其住宅内或其他办公场所内的,法院强行侵入第三人处所进行查封并无法律上的授权,故这种情况下应为查封不能。对于第三人书面确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能够特定化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送达查封裁定,不再加贴封条。

对于第三人允许法院查封的动产,按照《查封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应分情况对待。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可以交第三人保管,也可以强行侵夺占有。

对于查封后,第三人拒绝交出查封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要求,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第三人交出所占有的动产,第三人为公民个人的,拒不交出,可以强制执行;第三人为单位的,拒不协助,法院可否对其强制执行,法律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但是,第三人对于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如租赁、加工承揽等,第三人拒不交出,法院不可强制执行。当事人对第三人主张的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有争议,应由当事人另行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在争议未确定前,法院不可强制执行。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能够查封,但不能交付的,如第三人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的,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但要明确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裁定后,取得所有权,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第三人拒不返还的,买受人可以提起诉讼。买受人在未取得新的执行依据前,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四、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救济途径

第三人对被变更、追加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第三人认为其并非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可以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第三人对占有动产主张所有权,可向执行裁决机构提出异议,执行裁决机构驳回该异议,第三人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决机构支持了第三人的异议,申请执行人可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法院未经第三人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即对第三人占有动产进行查封,第三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为法院未按照法定的查封条件进行查封,第三人可以对查封行为提起执行异议;另一种为第三人对查封动产主张所有权,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对于占有动产有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的,法院强制执行的,第三人可否提起执行异议?如第三人对占有动产享有租赁权,法院强制执行租赁动产,使第三人的租赁权受到损害。笔者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应理解为违反程序法的规定,第三人应无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对于是否违反实体法,属实体争议问题,应由第三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仲裁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仲裁委员会转来——___________关于“______诉________劳动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_____仲裁委员会驳回依法驳回申诉人________的仲裁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______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二、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三、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