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上海交通大学思源计划项目协议书。
在法律氛围逐渐浓郁的今天,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地增长,为了更好的去保护我们的个人权利,签订合同是重要环节。你是不是正在为拟定而头疼呢?于是,小编为你收集整理了有关上海交通大学思源计划项目协议书。欢迎你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有关上海交通大学思源计划项目协议书
甲方:上海交通大学实践团队
乙方:受援单位
丙方:上海交通大学校团委
本着相互支持、互利合作的精神,甲方、乙方与丙方经友好协商,就长期合作上海交通大学思源计划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承担的工作
1、发挥学科优势和人才培养优势,帮助乙方的受援项目选拔并输送所需的专业人才,为乙方提供人才支持。
2、及时向乙方通报项目进展状况。
3、配合乙方做好项目评估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乙方承担的工作
1、向甲方及时提供有关项目的一切信息。
2、积极参加甲方举办的毕业生推介会和供需双选会。
3、通过积极参加与甲方合作的项目,协助甲方顺利完成项目,实现更长远的合作。
4、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项目进度的考核鉴定,并向甲方反馈评估结果。
5、提供一切便利,配合甲方完成项目。
三.丙方承担的工作
1. 定期保持和甲方和乙方联系,做好协调的工作。
2. 甲方和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成果转让以及甲方自带科研成果自主创业等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四.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协议经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若有其他未竟事宜,由甲、乙、丙三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妥善解决。
有效期从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为止。有效期满后由三方协商是否续签。
甲方:上海交通大学实践团队 乙方:受援单位
(公章) (公章)
负责人:负责人:
(签名)(签名)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丙方:上海交通大学校团委
(公章)
负责人:
(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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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
有关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
上海_____住宅建设办公室
(简称甲方)
上海_____公司
(简称乙方)
乙方为解决住房困难,要求参建甲方在建新疆路高层基地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甲方经过综合平衡,同意安排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给乙方,并确定室号如下: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现将参建住宅有关事项立协如下:
1.参建得益:乙方参建甲方上述基地的面积扣除动迁、公建配套等用房后,净得益为_____%,即参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实得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乙方表示同意。
2.付款约定:甲方按上述建设成本(包括前期费用、工程建设费、代办材料、配套费、建筑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为_____元。乙方参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计工程费_____元。乙方除付工程款外,还需付施工管理费(按工程款______%计算)计______元,共需付款_____元(肆拾肆万玖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玖分)。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3.房源交付:甲方收到乙方应付款后,即按确定的室号拨交房源。
4.房屋产权:乙方参建住宅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产权。
5.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上海_____住宅建设办公室
乙方:上海_____公司
代表:_____
代表:_____
有关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有关上海(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上海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合伙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合伙企业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经营手段获取投资收益。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其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二)有限合伙人:,住所:,证件名称:,证件号:。
第十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本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二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总出资额的%。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人民币万元,占总出资额的%。首期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当自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缴纳,其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内缴足。
第十三条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如因经营实际需要,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享有,由全体合伙人按以下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二)利润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年度已实现的利润(包括投资成本)全部进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三)利润的分配形式: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不得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除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的利润或者将本合伙企业应向其分配利润转增为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每年度初提取出资总额的%用于支付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工资、办公室租金、差旅费等各项办公费用。办公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办公费用的年度剩余款项延至下一年度续用,不足的应当补足。
第十六条本合伙企业的亏损按如下方式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十八条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一)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由管理有限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筛选、调查,并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合伙企业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标准为合伙企业利润的%。
(二)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听取有限合伙人的建议:
(1)合伙企业一次性对外划款、提取现金超过人民币万元或者超过总投资总额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盖合伙企业的公章、财务章、负责人章后方可执行。
(2)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成立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执行合伙人方可进行投资。
(三)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四)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一)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二)代表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投资咨询管理合作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业与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四)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各种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控制、管理投资过程。
第二十条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可以更换执行合伙人,但新任执行合伙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做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修订本协议。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合伙人表决同意:超出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投资的。合伙企业投资预定计划见本协议附件(略)。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第二十七条本合伙企业资金已经全部对外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新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的关联企业不得对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投资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亦不得通过其他变通方式对该等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决定。
第八章资金托管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银行进行资金托管。托管银行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银行签订的资金托管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出资。
第三十二条资金托管的具体规定。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第三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对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出资总额%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诙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九条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
(五)本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的违约金,并承担补缴义务;逾期超过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限制:
(一)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之外的投资项目。
(二)本合伙企业不得投资其他风险投资基金。
(三)本合伙企业对一个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本合伙企业中的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第四十八条执行合伙人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和财产份额转让。
第四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五十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通过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有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有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应募方:(志愿者)(以下简称甲方)
招募方:(施区、市项目办)(以下简称乙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甲方自愿报名参加西部计划。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遴选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乙方组织选拔,并经全国项目办审定确认,甲方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服务期为年。
为切实维护甲方的正当权益,保证西部计划的顺利实施,受全国项目办委托,乙方与甲方就相关事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入选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在服务期内参加志愿服务工作。
2.服务期间,每月享有600元的生活补助(在西藏服务的,每月800元)和一定的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3.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获得服务鉴定和相应荣誉。
4.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规定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施区、市和高校出台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条甲方义务
1.保证本人确系自愿参加西部计划,保证本人相关条件的真实性。
2.按照确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报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参加集中培训和体检,经考核合格后,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前往相应服务地开展服务,并服从岗位分配。未通过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4.服务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西部计划管理规定,爱岗敬业,尽职尽责;除不可抗力因素并提出申请,并经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办同意,不得单方中止协议。
5.服务期满,按时离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条乙方权利
1.甲方没有通过培训考核和体检的,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2.甲方服务期间因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致使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有权将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之各项权利;
3.在甲方申请相应政策支持时,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乙方义务
1.保证甲方在服务期间确有服务岗位,并保证其在服务期满后可按时结束服务。
2.对甲方报到前的相关事项给予指导和帮助。
3.根据全国项目办的安排,参与甲方服务期间日常管理,并对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4.甲方服务期满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 因甲方无故拖延报到、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因乙方无故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全国项目办的确认通知书、甲方的报名登记表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第八条 本协议书可以传真方式签定。
第九条 甲方经培训考核和体检合格后,与服务地所在县级项目办就服务期间的具体事宜签定服务协议书。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并由全国项目办备案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如因本协议书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协议签定地点: (乙方主办公场所所在地)
协议签定时间:年月日
有关上海公寓房预定合同
有关上海公寓房预定合同
编号no._____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双方同意签订本公寓房预订合同,并订立条款如下:
1.乙方向甲方预订上海_______路______号“协泰中心”大厦内______楼________室公寓房_______套,建筑面积(指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_______平方米,房价共计________美元(附房屋平面图一份)。
2.双方同意公寓房屋价格以美元为计算货币单位。乙方以付汇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汇款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同意在预计合同签署后的十四天内预付房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美元,在预计房屋交付之日,买卖契约签署后的十四天内付清剩余的房价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
4.若乙方在第三款所规定的付款日期内不能付讫应付房价款,甲方将向乙方按日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以应付房价款的千分之_________(_______‰)计算。
5.“协泰中心”是建造在上海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28-3c地块上的大厦,该土地是经上海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__________万美元中标,获得50年有偿使用权(截止公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连同相应的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期限到公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6.冷暖气管道和水、电及其他设备应安装就绪,房内生活设施配备一应俱齐。
7.乙方付讫全部房价后,携带甲方发给的房屋竣工交付使用通知与甲方签订公寓房买卖契约,即可办理取得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8.公寓房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并由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后即作为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9.自房屋移交日起,房屋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自移交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并负责有关本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10.乙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即应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屋产权证,同时向土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1.乙方对甲方制订的《购房须知》表示了解和同意,并愿意接受执行。
12.如因土建、安装、市政设施配套等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延期,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致使房屋不能在上述预订日期交付,经甲方通知乙方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如迟延日期超过三个月,自第四个月起至实际交房日止,甲方对乙方支付的房价款,按照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当时活期存款利息率计息,作为迟延期甲方对乙方的经济补偿。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将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应立即将已收房价款全部退还。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13.本预订房屋合同有效期内,公寓房交付使用前,乙方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4.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调解或仲裁。
15.本合同所涉各条款,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法规约束,若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附加: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上海订立。
立预订公寓房合同人:
甲方:上海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