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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

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

随着时代竞争力的增强,我们每个人都要具备合作的能力。通过团队合作,可以营造一种工作氛围,使每个队员都有一种归属感。合作合同不能约定属于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行业。签订合作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防止合同欺诈。你知道合作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益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希望你更多关注本网站更新。

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拆借合同纠纷

上诉人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信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洪湖信用社)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11月26日,洪湖信用社与科技信托公司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为1000万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为三个月,自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计期限一年整。合同签订后,洪湖信用社依约于当天从其在洪湖市人民银行0246—003账户汇出1000万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汉市人民银行营业部0246—102账户上。科技信托公司在使用拆借资金期间,分别于1997年2月27日还款55?2万元、同年8月5日还款53?4万元、同年11月4日还款10万元、同月7日还款20万元,1998年1月23日还款20万元、同年10月21日还款10万元、同年11月5日付款10万元,合计人民币178?6万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用社偿还拆借资金,洪湖信用社遂于199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321?6万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同日一次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使实际拆借期限达到一年,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关于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的规定,其所签订的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用社拆借资金未及时归还,应对本案纠纷承担主要责任,洪湖信用社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洪湖信用社主张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对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科技信托公司返还洪湖信用社拆借本金1000万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赔偿洪湖信用社上项本金的利息损失,自划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86%计付(科技信托公司已付的178?6万元按先冲息后冲本的原则予以相应冲减。)(三)驳回洪湖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6090元,由洪湖信用社负担15218元,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负担60872元,另外,该院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诉前财产保全费67000元,由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负担。

科技信托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同日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合计期限长达一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该四份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178?6万元,仅欠其821?4万元,一审判决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1000万元与事实不符。按年利率13?86%计息无法律根据。原审即已认定拆借合同无效,却又按同业拆借利率计息不当。上诉人只应给被上诉人相应的损失补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案件受理费应由双方分担。洪湖信用社答辩称:一审认定四份拆借合同无效错误,因为四份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业务通过了人民银行批准,属账内调剂,并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有关规定。虽说拆借期限合计超过四个月,但不能因此判决整个合同无效。一审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和罚息合计1321?6万元。

本院认为:洪湖信用社与科技信托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签订的四份拆借期限均为三个月的同业拆借合同,合计期限为一年,超过了国家金融法规对同业拆借最长期限四个月的规定,是双方规避法律的行为,且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该四份合同应认定无效,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科技信托公司支付的178?6万元应首先作为偿还利息,科技信托公司因合同无效只应返还本金,且已归还178?6万元,仅欠洪湖信用社821?4万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洪湖信用社主张双方此项业务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属账内调剂,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判决第二项为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洪湖信用社拆借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同时期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利息自划出本金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已付178?6万元按先冲息后冲本的原则处理)。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不同时期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付。

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费6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090元,均由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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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合作社,于年月日成立,由甲方与其它成员合资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实际已投资人民币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作社%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从年月日起,甲方将原出资万元(占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乙方受让甲方转让合作社的股权,乙方需支付转让金万元给甲方。此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乙方支付定金万元。第二次:在乙方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并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将合作社变更股东的事宜,报合作社理事会备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员资料,如需要召开成员大会,以成员大会决定为准。

四、在合作社理事会(或成员大会)通过修改合作社章程和会员资料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将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自转让合作社股权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员,不得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有合作社权利或者义务,不享有合作社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六、甲方自转让股权后,同志不再担任合作社的负责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召开成员大会,决定乙方担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乙方承担

八、双方特别约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支付金额。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价。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或者不能成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定金。如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十、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专业合作社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合作社,于年月日成立,由甲方与其它成员合资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实际已投资人民币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作社%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从年月日起,甲方将原出资万元(占合作社注册资本的%)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款:乙方受让甲方转让合作社的股权,乙方需支付转让金万元给甲方。此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乙方支付定金万元。第二次:在乙方成为合作社正式成员,并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支付。

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将合作社变更股东的事宜,报合作社理事会备案,并修改合作社章程,修改合作社成员资料,如需要召开成员大会,以成员大会决定为准。

四、在合作社理事会(或成员大会)通过修改合作社章程和会员资料后,由甲方协助乙方将上述材料交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五、甲方自转让合作社股权之日起,不再是合作社的成员,不得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有合作社权利或者义务,不享有合作社利润和承担风险及亏损。

六、甲方自转让股权后,同志不再担任合作社的负责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召开成员大会,决定乙方担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并修改合作社章程。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七、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乙方承担

八、双方特别约定:如本合同生效后,50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支付金额。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价。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2)如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或者不能成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退还定金。如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十、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政府主管部门、合作社各一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推荐]合作社合作协议优秀模板


合作就是团体之间互相配合,共同把一件事情做好。通过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加强团队协作建设能进一步节省内耗。合作合同签订使合作双方不能约定逃避税收。签订合作合同,一定要清楚明白合同中的隐含条件。那么到底应如何拟定合作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推荐]合作社合作协议优秀模板”,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作社合作协议(篇一)

甲方:康鲜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合作社(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

第二条 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条 合作期限: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

例承担。

第五条 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 )%,

乙方占( )%;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

场合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偿清自己应付担的部

分。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

2. 享有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

3. 对方的建设项目有权进行建议、审议和监督

4. 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产经营。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向政府申请与项目有关的优惠政策

3.负责项目的建设

4.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及实地考察的权利

第八条 甲乙双方盈保证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及合法性。

第九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项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双

方均应服从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获得的相关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

地面附着物及增加地方进行投入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照( )比例享

有。

第十一条 本协议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

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但因不可抗拒自然

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本协议无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不再

继续合作,则合作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配甲乙双方占的比例来

分: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一点情况下,擅自解除本协议的,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对方因其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

方可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章程,协议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合作社合作协议(篇二)

发包方(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承包方(简称乙方、个体农民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自有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油牡丹品种种植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油牡丹的种植、经营管理,承担收购销售、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20%红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30 年,自20xx年03月15日至20xx年3 月14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况 (附:成员名单详情表)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xx村xx组,面积为xxx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土地四抵界址以乡政府、村委会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茗洋阁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种植。

四、乙方分红的标准及结算方式

1.经双方协商,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农民入股的土地越多分红就越高;合作社生产种植五年内没有任何分红;五年后按每亩每年20%分红给乙方。

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合作社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 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3.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约定结算期内,年底甲方将向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给乙方(一年一结算)。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 入股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农墒保情,防止自然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必要的生产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种植必须的设施。 6.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自有土地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

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种植活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甲方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种植、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种植、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种植、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七、合同期满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臵的相关实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八、其它约定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将其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原则上土地不能作为贷款风险抵押物。

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社名义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种植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种植开始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经营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4.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合作社法》组建合作社董事会,乙方可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合作社监事监督合作社管理。

5.合同到期后,如合作社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6.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十、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叁拾年红利综合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十一、争议解决的方法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种植经营活动。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合作社法人代表 签字): 乙方(个体农民 签字);

鉴证单位(村民委员会 盖章)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合作社合作协议(篇三)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____________合作社

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

第二条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条合作期限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场合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_______日内向对方偿清自己应付担的部分。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合作项目的报批手续。

2、享有对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

3、对方的建设项目有权进行建议、审议和监督。

4、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权、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正常的管理及生产经营。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2、负责向政府申请与项目有关的优惠政策。

3、负责项目的建设。

4、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及实地考察的权利。

第八条甲乙双方盈保证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及合法性。

第九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到政府征收、占用合作项目所使用土地的,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因征用或占用上述土地而获得的相关的补偿费、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及增加地方进行投入的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__比例享有。

第十一条本协议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但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严重毁损该土地,造成本协议无履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则合作期间积累的共同财产的分配甲乙双方占的比例来分。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一点情况下,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对方因其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益。

第十六条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均向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协议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一式两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代理人: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县城合作社茶籽种植收购合同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县   镇(乡)   村____________农户

为促进订单农业的生产,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种植的产品的名称、面积、播种日期。

乙方负责种植:(品名) 面积__ 亩,(品名)___________面积亩,(品名)面积__亩,(品名)___________面积亩,(品名)面积亩。播种日期由甲方安排,乙方必须按期播种。

第二条 种子由甲方提供。种子款由乙方在该种产品首次出售时向甲方支付,具体价格约定如下:(品名) _ 每公斤_____元,(品名)___________每公斤____ ____元,(品名) _____ 每公斤__ ___元,(品名)__ _______每公斤__________元,(品名)__每公斤_____元。

第三条 种植技术指导和产品质量标准及产品收购

㈠甲方无偿负责种植技术培训和指导,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技术要求种植,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㈡产品质量标准: _____。 ㈢产品收购:甲方按产品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产品不予收购或议价收购。

第四条 产品价格,货款结算。

㈠产品的价格实行最低保护价。具体价格约定:(品名) _____________ 每公斤 _____ 元,(品名)__ 每公斤 __元,(品名) ___ __ 每公斤_________元,(品名)每公斤 __元,(品名)_____每公斤___ 元,市场价格上浮时,甲方优先随行就市收购。

㈡货款结算:对村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一般采取现金结算,钱货两清。经乙方同意也可采用银行结算方式。

第五条 收购地点、期限:

收购地点:  _______,收购期限自  年  月   日至_________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甲方违约责任

㈠甲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期中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㈡甲方如需提前收购,要商得乙方同意,甲方应给乙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的补偿,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须逾期收购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有关费用。

㈢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㈠乙方不按合同的约定,不种或改种其他品种或少种合同约定品种的面积,应承担差额部分 %的违约金。

㈡乙方在产品收获时,自行出售或不肯出售的,应承担自行出售部分或不肯出售部分________ %的违约金。

㈢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的,甲方可以拒收,其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㈠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㈡协商不成时,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另一方应在接到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七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报工商部门一份,一份,一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 (签字)

合同订立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