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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重庆住宅装饰设计合同

有关重庆住宅装饰设计合同。

合同是现在必不可少的一个东西,注意保护我们各项权益。大规模的设计工作开展前,一般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设计合同是就双方的设计标准以及利益而签订的一种协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要多加注意,看清每一个字,那么,您有没有了解过怎么去写一份设计合同呢?考虑到你的需求,小编特意整理了“有关重庆住宅装饰设计合同”,欢迎阅读,希望你能喜欢!

有关重庆住宅装饰设计合同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

设计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或甲方代表:)单位: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设计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营业执照号:

银行帐号:

设计证书号:

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设计师):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的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家庭装饰户主(简称甲方)决定将该案家庭装饰工程设计工作交给乙方全权负责,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进行委托设计工作。

付款方式:委托书签定即付50%(元),设计图完成交付时付余下的50%(元)。

(一)按平方面积收取设计费

1)方案图[元/平方米*平方米=元]

(平面布置图张、天棚平面图张、地面铺装图张、土建改造图张、原始平面图张、面积统计及尺寸图张)共张,工程预算一份。

2)施工图[元/平方米*平方米=元

(立面图:客厅立面图张、卧室立面图张、餐厅立面图张、门厅立面图张、卫生间立面图张、厨房立面图张、书房立面图张、电路布置图张、电器位置图张、家具节点大样图张、给排水、燃气图张)共张。

3)效果图元/张,共张

(二)按工程造价收取设计费

1)方案图按工程造价%收费元。

(平面布置图张、天棚平面图张、地面铺装图张、土建改造图张、原始平面图张、面积统计及尺寸图张)共张,工程预算一份。

2)施工图按工程造价%收费元。

(立面图:客厅立面图张、卧室立面图张、餐厅立面图张、门厅立面图张、卫生间立面图张、厨房立面图张、书房立面图张、电路布置图张、电器位置图张、家具节点大样图张、给排水、燃气图张)共张。

3)效果图元/张,共张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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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装饰设计合同


有关装饰设计合同

深圳市

装饰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合同编号:(由承接方填写)

签订日期: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装饰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章、条例。

3.建设过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设计要求,设计内容:

1.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过程内容:

造价或面积:

2.设计内容:

3.设计要求: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详见附件)

第四条设计收费

1.本次合同的设计费为(币)元。

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2.设计收费服务内容:(a:量房b:平面布置方案及报价c:设计施工图全套d:陪同甲方全程采购e:配合现场施工五次以上)

第五条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30%,即元。

2.交施工设计图天内,付总设计费的70%,即元。

第六条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的,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甲方变更设计委托事项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设计返工,除双方需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根据乙方已完成的设计量向乙方支付费用。(按深圳市装饰设计收费标准规定)

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天以上来时,乙方有权终止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发生项目停、缓建,甲方仍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者转让、转卖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则乙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

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负责向施工方做设计交底,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3.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4.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八条各设计阶段文件的确认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甲方应尽快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超过下列期限后不给予回复,视为确认。乙方交付方案设计后天,扩大初步设计天,施工图设计天,甲方审查设计文件的时间及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修改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设计工期内。一般方案修改不再绘制效果图。方案阶段发生整体修改或者重新设计,按以下办法处理:(a)乙方无偿负责整体修改二次方案,二次以上的整体修改,乙方另收取工本费。(b)在上条(a)的基础上,方案仍不满足甲方要求,双方可以在甲方支付设计方案及修改工本费的基础上协商解除设计合同,设计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施工技术配合

1.甲方如需乙方提供施工技术配合,甲方应支付乙方施工技术配合费。施工技术配合费元。

2.施工技术配合费支付方式:

3.乙方提供施工技术配合应负责下列事宜:

(a)协助甲方招标及签订施工合同;

(b)供给工程需要的详图;

(c)指导施工,解释图纸和协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其他

1.如甲方中途变更设计或要求增加设计内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合约(为合同附件)。

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3.本设计合同在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甲、乙方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按通讯地址为准。

甲方:

乙方:

若通讯地址有变,应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之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方:承接方: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有关室内装饰设计


有关室内装饰设计

室内装饰设计协议

项目名称:室内装饰设计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发包人:

设计人:

年月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传真:

设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市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国家及市有关建设工程装饰装修设计管理的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1.5其它有关建设工程的批准文件。

1.6工程项目设计时有新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的,适用最新的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二条项目概况、设计范围和设计阶段

2.1项目名称:室内装饰设计。

2.2项目地址:项目位于市路号。

2.3设计范围:。

2.4设计阶段:根据室内装饰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负责提供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其设计阶段分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四个阶段。

第三条各阶段设计内容、原则和设计要求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第四条各阶段设计成果及施工期服务要求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第五条各阶段乙方应提交的设计成果类型和规格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第六条各阶段工作用时:

6.1概念设计工作用时: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支付定金后日历天内;

6.2方案设计工作用时:概念设计平面图确定后日历天内;

6.3施工图设计工作用时:方案设计确定后日历天内;

6.4施工阶段配合: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七条设计取费和付款方式

7.1本设计协议设计取费:

7.1.1根据甲方对本项目提出的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要求、设计深度及施工期服务要求,经甲、乙双方商定,本设计项目预算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元,总面积为平方米,。实际应支付设计费按双方最终确定的施工图的套内设计建筑面积乘以包干单价元/㎡计算。上述设计费用含税并包括了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切费用及乙方后期阶段配合所需费用。

7.1.2以上设计费中包含了四个设计阶段的全部工作费用,并包含法定税金。

7.2本合同设计费付款方式:

付款顺序付款阶段应支付设计费时间

第一次定金包干总价的%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定金后乙方开始进行概念阶段设计

第二次方案设计包干总价的%提交方案设计成果(含效果图、平面图、造价概算等共4套及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设计任务书),并经甲方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施工图设计包干总价的%提交施工图文件设计成果(含施工蓝图8套、造价概算及电子文件,具体要求见设计任务书)并经甲方认可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四次后续服务包干总价的%项目竣工开业后一个月内

7.3乙方在符合付款条件时应向甲方递交请款报告,甲方支付各阶段设计费的时间自收到请款报告之日起算;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设计费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7.4如方案设计阶段乙方的设计偏离设计任务书及甲方的预期目标,经三次修改仍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甲方责任:

8.1.1向乙方提交设计资料及建设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8.1.2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工程设计定金、工程设计费。

8.1.3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乙方人员的工作生活费用及差旅、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8.1.4工程开工前,甲方组织有关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8.1.5甲方需书面指定专人及时书面签收和确认乙方每一阶段的设计成果。

8.1.6对于乙方所提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应及时回复。(传真联系所提问题同样适用)。

8.1.7设计成果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有署名权。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维护设计成果著作权。

8.2乙方责任:

8.2.1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及施工图等技术文件,并对其负责;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需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保证设计图与现场一致,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以避免所使用的资料与现场情况不符造成返工。

8.2.2施工图设计阶段,乙方设计资料及文件提交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调整的时间和内容应双方协商确定,乙方按确定的时间内及时交付调整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8.2.3项目在提交施工图设计后施工期间,乙方派驻现场代表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8.2.4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如不能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而导致的返工,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8.2.5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设计审核,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审核意见做出答复并无条件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直到审核合格为止;如因乙方原因经三次修改仍不能通过设计审核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

8.2.6乙方在设计材料设备的选用上,要保证其通用性,材料设备的选择要避免生产厂家的唯一性,乙方不得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商或采用特定厂商的技术参数、产品规格型号作为设计标准或甲方进行招标的技术要求,如确因技术、建筑景观效果、使用功能等方面需要指定特殊产品,乙方需取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8.2.7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8.2.8乙方在设计服务的全过程中,应由专业人员时刻关注成本控制,确保造价控制在甲方要求的范围内;

8.2.9乙方如在履行合同期间进行兼并、解散、破产、被接管等公司体制变动时,应提前20天将有关变动情况书面通知甲方/业主,并不得因此损害甲方/业主在合同项下的所有合法权益;

8.2.10乙方委托邓可作为乙方项目负责人,直接与甲方联系汇报工作,无特殊重大原因并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可更换该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小组成员不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不可在项目施工图完成前更换。

第九条设计变更与违约责任

9.1设计变更:

9.1.1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变更设计且单次设计变更工作量超过原设计总工作量的20%以上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已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单次设计变更工作量未超过原设计总工作量20%的设计变更工作乙方不收取设计费用。在未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阶段设计工作,其收费已包含在合同相应阶段设计费中。

9.1.2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明确以下内容: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相关图纸说明。叙述应全面、清楚,应描述原因、内容、范围。

9.1.3乙方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中应注明变更的类型(功能类、设计类或工程类)。功能类设计变更是甲方因改变交房标准、使用功能等情况而提出,甲方提供《功能类变更申请单》;设计类设计变更是由于乙方设计内容遗漏或错误、材料部品或设备设计缺陷等乙方自身因素引起的变更,或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优化设计成果引起的变更;工程类设计变更是由于施工因素产生工程洽商,需要设计单位配合进行技术处理,从而引起的设计变更,甲方提供签认的对应工程洽商。功能类设计变更、设计类设计变更、工程类设计变更应分别编号。功能类设计变更文件中应注明所依据的甲方《功能类变更申请单》编号,工程类设计变更文件中应注明所依据的经甲方签认的对应工程洽商编号。

9.1.4图纸更新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应注明变更的类型(功能类、设计类或工程类),标注并说明前后变化。

9.1.5乙方应全面评估设计变更对产品功能和后续工程成本、进度的影响,并在设计变更文件中注明评估意见。由于评估不全面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付。

9.1.6设计变更文件除特殊文件外全部由计算机打印,避免手书,变更文件字迹应清晰,文件表面不能有增删痕迹。

9.1.7乙方提交的设计变更文件,如果未通过甲方审批,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正式作废未获审批通过的变更文件。

9.2违约责任:

9.2.1由于甲方原因未在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设计费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催款通知书15天内仍未支付相应的工程设计费时,甲方从应付设计费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该阶段工程设计费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经乙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甲方仍未支付拖欠款项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后续阶段工作,或者解除合同。

9.2.3由于乙方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时,乙方应从本合同规定提交设计成果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工程设计费。

9.2.4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设计审核,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审核意见做出答复并无条件进行重新设计、补充及修改的情况,否则乙方应从甲方要求提交文件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减收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或者乙方未修改落实的甲方审核意见超过甲方该设计阶段全部审核意见的20%时(以甲方审核意见条数计算),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工程设计费。

9.2.5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乙方应尽量减少和避免由于设计失误和疏忽产生的设计修改和变更。由于乙方的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时,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赔偿甲方实际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国家承认资质的质量事故鉴定机构所确定的事故责任度进行,也可在质量事故发生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9.2.6合同生效后,乙方非因本合同约定事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甲方所支付的定金;甲方非因本合同约定事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定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本合同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人力不能预见,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战争、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人力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12.1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服务,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参加工程协调会。其中包括:向甲方及配合甲方向相关单位沟通和讲解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施工安装的技术指导等。

12.2保密:

乙方确保其为甲方所作的设计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且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乙方交付甲方的设计文件若有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肖像,应在交付设计文件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人同意甲方使用该知识产权、肖像权人同意甲方使用肖像的证明文件。甲方对乙方所交付的设计文件的同意、认可不构成乙方本条责任的免除。甲方因使用乙方交付的设计而引致任何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向甲方主张权利,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处理该等纠纷,因此导致甲方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发包人取得设计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有权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图纸进行修改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或用于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设计人对图纸修改后的部分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12.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2.4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

12.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本合同内容手写加注无效。

甲方名称:(盖章)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装饰装潢设计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方”)

受托人:______,注册办事处位于_____(以下简称“设计方”)

鉴于业方请设计方就“__________ 假日酒店”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室内装潢设计服务, 而设计方亦同意就以下所述条款与条件,担任本项目所委托之设计方。

业方及设计方兹就本项目之室内装潢设计服务,同意订定下列条款以资遵循:

1. 委托及工作内容

1.1 业方委任设计方担任本项目之专任室内装潢设计方,并指定本项目主设计师由设计方的__________先生担任(Mr.H.L.LIM),设计方同意接受此项委任。

1.2 合同工作内容将限定以下范围内之室内装潢设计:

1.2.1 酒店区域(指除酒店内的厨房、机房等专业封闭场所外的所有客用区域,如餐饮场所、客房、健康中心、俱乐部,公共区域中的大堂、门庭、楼梯、浮廊通道、消防楼梯间、后台等整体酒店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场所)

地下层BM2

地下停车库客用区域、电梯间、相应走廊及消防楼梯间。

地下层BM1

- 男女员工更衣室

- 员工餐厅

- 员工通道及相应电梯间、楼梯间。

地下层B1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男女更衣室

- 健身房

- 室内游泳池

- 美容院

- 康乐中心

首层

大堂门庭、过道、消防门及通道

- 酒店大堂及接待前台

- 大堂休息厅

- 宾客电梯厅及内装

- 前台办公室

- 一组男女卫生间

- 大堂客用扶梯及浮廊

第2层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全日营业餐厅(西餐厅、咖啡吧)

- 主题餐厅

- 一组男女卫生间

- 客用楼梯及浮廊

第3层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商务中心

- 宴会前厅

- 宴会厅

- ___间会议室

- 设有____个贵宾的中式餐馆

- 行政休闲厅

- _____组男女卫生间

第4层

- 宾客电梯厅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____间(其中包括所有豪华标准间、套房)

- 行政办公室

- 一组男女卫生间

第5至9层

- 宾客电梯及通道

- 所有客房及套房共______间(其中包括豪华标准间、套房、行政楼层、总统套房)

- 9层上达10层城市俱乐部的客用楼梯间、楼梯及浮廊

第10层

- 宾客电梯及通道

- 城市俱乐部及水疗中心(SpA)

- 一组男女卫生间

﹡﹡本项目中的酒店服务式公寓区域

﹡﹡本项目中的国际女装中心商场区域

﹡﹡本项目中的建筑外立面

﹡﹡本项目中的外围景观设计

1.3 设计方就前述工作位置进行之工作应尽量与业方之项目协调员完全配合,一切工作计划亦需要完全配合业方之规划时程、设计整合及施工顺序。

2. 服务范围

2.1 设计方的服务分为四(4)个阶段完成。此四段如下页第3.0条中之说明。

2.2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要包括设计、平面配置及空间分隔规划、色系及配色计划、材料及内装之规格与范围、家具及陈设之遴选,以及与业方委任之项目协调员极其它顾问之间的协调与咨询。

2.3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要包括与业方或其委任之顾问的咨询与协商,以获取致一经过整合之设计方案。

2.4 设计方之服务范围需包括参加由业方或其委托之项目协调员及其它顾问在任何工地所召集之一般会议(请参照本案第5.13、6.9、8.1(a)及8.1(b)条款)。

2.5 对与本案标有(*)的区域,设计方的服务范围需包括色系与配色计划、材料及内装之规格与规范、家具及陈设之遴选,以及与业方委任之其它顾问之间的协调,但不包括任何细部设计和绘制图说。该细部设计和绘制图说应由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其委任之顾问提供。

2.6 对本案标有(**)的区域,设计方的服务范围将只限于为获致一整合之设计方案的咨询服务。

3. 内装设计

业方本着对设计方的完全信任,同时在对设计方的设计成果给予高度期望的前提下委托设计方担当杭州____________假日酒店的室内装修整体设计。设计方承诺明了业方的建设杭州西湖畔高标准的,富有特色,环境高雅的五星级酒店的整体意图及要求,对业方所有的杭州____________假日酒店项目进行内部装修整体设计。在具体的设计过程之中,设计方应本着节省项目业方用于酒店固定成本投入的原则,在不影响设计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入的装修成本。同时在物料的选择,施工工艺的运用上都应尽量考虑其经济效益并保持设计的独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性,以减少本项目本身投入使用后的经营成本压力。

3.1 第一阶段:空间设计与家具陈设配置

3.1.1 与业方举行前置作业会议或讨论会,确认并建立所有设计与功能之需求内容、设计程序、进度时程及发展各楼层之平面配置大样。

3.1.2 与业方及其项目协调员或受其委任之其它顾问分别协商以建立内装之设计范围及内容。

3.1.3 针对上述第1.2条中指定之所有区域的概要平面设计的发展整合建筑师之设计理念、业方之需求,以及作出推荐。

3.1.4 设计方依据第1.2条约定,与提送所有区域之概要平面设计予业方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一阶段的完成。平面配置大样应能反映功能需求、空间规划,包括地面标高、天棚净高、平面家俱配置、隔断位置等。

3.2 第二阶段:理念

3.2.1 第二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二阶段也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此阶段,设计方需发展色系及配色系统之规划和家具之遴选、地面墙面天花布置、初期施工图、立面图和透视图之描绘(请参照8.1(c)条款)以便清理室内装潢的基本理念。

3.2.2 设计方需送交一份执行内装设计所需包含内部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固定式之内装,其估计费用应由业方的建筑师或经业方任命的估算师决定。设计方需协助提供估算师所有估算费用所需之装修配置计划以及建议单价。

3.2.3 设计方于提交业方本阶段所需完成之设计图说、装修材料及内部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的估计费用后,视为本设计合同第二阶段完成。

本阶段设计方提交的成果应充分考虑到结构、水、电、暖通、照明、音响等其它专业的需求,并按4.0条款给出意见。

A.家俱配置图。

陈述所有固定装置、家俱图样上配合每件家俱和装饰拟定规格表标明编号,以便查阅材料规范说明。

B.建筑资料图

陈述关键性地点构形,如间隔墙位置,标明尺寸等资料以供建筑师使用。

C.天花图

陈述所有有关天花资料如物料、造型、饰面、颜色、灯具铺设、灯具之选择、机械资料,以供特聘之专业顾问,如灯光设计人员,综合于其设计内。

D.配电图

陈述有关电器/设备所需之机电插座位置、机械设备构形及位置,如地台电制、墙身风冷系统、出回风隔栅等。

E.地坪饰面图

陈述所需地坪饰面、颜色、材料规格、地台高差、新地坪标高。所有项目将配合材料规格编号。

3.3 第三阶段:施工图说与施工规范

3.3.1 第三阶段需于设计方对设计进度的确认后开始。第三阶段亦可在业方的指示之下开始。于次阶段,业方、其内装协调员或其委任的其他顾问应已提供所有设计方认为必需的数据、图说等,使设计方能够着手进行最后细部设计、绘制图说和施工规范的准备工作。

3.3.2 设计方需将用于第1.2条之区域中所需之所有材料和家饰,制作成图表及详细清单,并需列明合格供货商之材料。本项图表或可提供为未来采购和安装之基本数据,其方式如后述:

(a) 图说清册及详细目录。

(b) 图表详列家饰、松动家具、地毯、装饰灯具、墙纸、艺术品等。

(c) 在需要时,为不同装修材料和装修方式提供颜色样式和材质样品。

施工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室内立面图

陈述墙身高度、饰面、保安系统位置、机电资料及固定装置项目、艺术摆设位置资料、配合材料规格及施工规范、标明编号。

(b) 施工大样图

陈述所有固定位置详细资料及配置。

(c) 客房样品规格

包括有关饰面、规格说明、图样、家具详图、数量、相片、物料样板资料。

(d) 公共区域样品规格

包括有关饰面、窗帘、地毯、艺术品摆设之规格说明。

设计方无需为电力、机械系统设计出工程图纸,但需提供图纸显示出器具位置使用系统回路设计图,并注明水、电、空调等动力需要量及正确位置并配合专业设计师的要求提出自己所知的建议。

3.3.3 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邀请承包商投标或对内装设计工作报价的过程上,协助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惟所有承包商之选定均属业方的权责,设计方对承包商之任何举措、疏忽或不履约的行为不负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3.4 设计方应在业方进行审批承包商标单或报价的过程上,协助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估算师,以确认投标者之投标案均符合设计之设计图与规范的要求及选定之材料。任何与设计图说、规格不同或使用替代之同级材料,均需经设计方审验同意。

3.4 第四阶段:协调与检验

3.4.1 设计方需定期视察施工场所,并需与业方、其建筑师或项目管理单位要求时到场,惟本项要求需于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设计方。业方于提出要求后,设计方应在合理时间和间隔下依工作的进展。关切业方的承包商或次承包商之合同执行,以确保所有室内装修工作均已照施工图说、规范与设计之理念进行。

3.4.2 设计方需在业方的要求和指示下依本案第7.0条提供一名全职的工地协调员(以下称为“工地协调员”)在施工现场对关于室内装修之工作进行检验,联系并与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或其它顾问、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进行协调。工地内装协调员应逐日核对数据并提供此数据予任何需要单位,以利室内装修施工与安装作业进行。

3.4.3 工地内部协调员应遵照设计方的指挥并使用设计方之技术协助以利协调与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3.4.4 工地内装协调员需有必要只授权和责任,以能代表业方接受或拒绝任何室内装修工作之成品以维持室内装修工作成果能达到合理的标准与品质。

3.4.5 工地内装协调员应在设计方的指挥下针对第1.2条中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编列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议清单。

3.4.6 假使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自行雇佣工地内装协调员,其内装协调员应接受来自设计方的指挥,惟本项工地内装协调员的所有薪水、红利和费用均由业方负责。

3.4.7 设计方(在工地内装协调员之协助下)针对1.2条款中详述之所有服务区域,完成提送施工瑕疵、疏忽及缺失改正建议清单。视为本设计合同第四阶段的完成。

4. 除外之合同服务项目

前述条款所述之设计方工作范围与责任并不包括合同没有具体提及的,酒店以外的其它工作范围及责任。所有未提及之项目均应适用本条款并认定为合同外之工作范围。有关该等除外工作包含下列各项:

4.1 本项目中除了第1.2条所提的酒店所有工作区域外,属业方的建筑师极其它顾问之专业及责任范围的所有区域。

4.2 本项目中除了第1.2条所提的所有工作区域外,所有与室内装修工作无关的建筑或其它专业工作项目,惟任何影响到客房结构、户型设计及组合调整与设计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设计方应针对装饰设计及酒店运作的需要及时提出相应的书面调整要求,以便建筑设计师进行相关的调整。

4.3 所有照明、电器或机械项目和其它同类项目安装图或配线图或设计图等。惟任何与设计方专业范围有关的工作,设计方仍会依业方的要求给予书面的建议。

4.4 空调系统设备的设计。但所有空调出风口及回风口等设施之整合应依照业方顾问的要求包含在工作范围内。

4.5 非装饰设计的施工图说或计算数量,或场地钢筋混凝土、一般性结构工作、给排水配管、照明与所有机械的服务。

4.6 厨房和洗衣房设备的设计和规范。

4.7 研究调查业方整体项目预算之可行性。

4.8 因遵照当地法令之规定而需与地方当局协调,而致需配合修改设计,或任何为配合取得执照或认可等之申办所需用之特别图说。

4.9 任何为与前述合同条款规定之服务区域毫无关联区域所需之设计及咨询工作。

4.10 投标和合同文件的准备。然而,设计方需提供业方所有其于本案范围内之详细设计图说和规范,以为据以包含在其投标/合同裆中。价目及数量表,招标和合同文件以及合同管理均非属设计方的责任。

4.11 制服、图案及标志和专业照明设计以及艺术品之咨询及采购。然而。设计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就制服、图案及标志和专业照明设计以及艺术品之咨询和采购阐述与设计意图及主题相关的意见,并予业方委任之专家密切配合以适切反映专业顾问的设计理念于设计之中,最终获致一整合之设计成果。

4.12 施工/制造图或竣工图均由业方、其承包商或其次承包商提供。

5. 设计工作之执行

为避免双方于设计工作之进行过程中对本案的服务范围有任何疑义,以下条款规范双方之功能及其责任与义务。

5.1 设计方需提供如第3.0条之第一至四阶段所规定之设计图说与进度表和服务。

5.2 所有计划方案、草图、报告与规范应以中、英文对照制作,以方便业方人员理解设计方的全部设计意图,且可在任何工作地点为之,惟设计方必须时时配合与业方或其项目管理单位之核定时程与进度表提送。

5.3 所有内装设计图说、家具和照明设施之设计与图说,均属设计方的著作,在合同双方履行本合同后,业方享有设计方提供给业方的所有文件、文本、图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业方承诺在未经设计方的同意下,业方不得或同意它方使用于本案范围以外之用途,除非是业方用于本项目内的替换、对外宣传推广或扩充方面。

5.4 设计方除了提供材料的样品外,不得对任何人、团体和公司发布任何命令以承接任何工程、提供货物、代表业方接受任何的投标,或提供其它服务。

5.5 所有施工场所及其它所有的会议记录均由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建筑师制作。所有会议记录均需发送给设计方。除非因为修改而变更,否则此记录均视为在会议中正式确认的决定。

5.6 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或建筑师需提供所有悬挂框架、托座、挂钩或其它设备之图说及规范,以为设计方就其木造或装潢固定物之设计整合人建物主结构,例如梁柱、楼地板、墙壁和楼梯间。

5.7 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甚或建筑师在设计方的要求下,需提供存有所有(公制)图说的计算机磁盘。设计方为第一阶段提供的图说将为1:100的比例,而第二及第三阶段的图说将视各区域的情况为1:50、1:25和1:20的比例,并将由设计方指定。

5.8 于业方自付的成本和费用下,业方需指示其建筑师派用所有必要的绘图员和绘图办公室之设备以能将设计方的图说汇入业方的建筑图上,设计方亦需自行提供为达成服务范围所需之绘图设备和所有耗材及纸张之一切费用。

5.9 业方需应设计方的请求,供给设计方所有关于设计需求上所必需的书面数据,让设计方创造一个整合的内装设计。

5.10 设计方可应业方的请求,提出艺术师/技工或专家,以执行特殊内装或工程,例如马赛克、雕塑、壁画、雕刻的玻璃和绘画等。本项艺术师/技工或专家等的聘用需为业方认可,且其一切费用或津贴需由业方另行商议后由业方支付。

5.11 设计方需在下列项目中作出建议并协助业方选择:

(a) 灯具开关、插座和电话接点。

(b) 装饰的门把和五金配件。

(c) 卫浴器具和五金配件。

用于前述第1.2条中规定的区域。

5.12 为避免产生争议,在第3.0条中规定的阶段设计工作,或可在任何次序或以反向顺序或同时进行,但设计方相关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将不受应依原时间顺序完成各阶段之付款的限制。

5.13 若业方有所指示,且在获付按6.9条规定可征收的每日视察费用及按第8.1(a)和8.1(b)规定的“需补还开支”的前提下,设计方可在前述任何阶段定期到业方/顾问的办公室或项目施工地进行海外探访,出席任何协调或检验会议。

6. 费用

6.1 本合同之设计工作的协议服务费为_____________美元(_________美元)其中包括设计方在工作期间为本项目的原因所花费的通讯费、邮递费、光盘制作、出图费用、印刷费用、文具用品等相关的所有杂费。但未包含设计方因本项目所发生的出差时的人员交通、食宿等需补还开支由条款8.0单独规定。除此之外业方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以下称之为“协议费用”)需依下列方式支付:

(a) 一笔_____________美元(_________美元)或相等于协议费用的百分之十(____%)的款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或业方或其项目协调员以书面指示设计方动工时立即支付。

(b) 第一阶段 -(___%) ____________美元

(c) 第二阶段 -(___%) ____________美元

(d) 第三阶段 -(___%) ____________美元

(e) 第四阶段 -(____%)____________美元

6.2 若业方于设计方已经开始的任一阶段或任几阶段的工作期间,要求依以下第12.0条终止本案,业方需为已开展工作的任一或任几阶段支付全额费用予设计方,即使该阶段或该等阶段的工作尚未完成。

6.3 为免产生争议,纵使业方并未要求或不需要设计方至工地做检验及协调之工作,但是业方仍应支付设计方所有第四阶段和所有本条款前列各项所约定的费用。

6.4 为免产生争议,完成一个阶段或几个阶段之计价款的支付将可不受原依时间顺序完成各阶段之付款限制。所有到期之应付款项应自设计方寄发请款凭证寄达业方之日起日内支付。

6.5 所有协议费用应为給付设计方的净费用,且必须是已扣除所有当地必要的所得税、附加费、代扣缴所得税、罚款、规费或其它捐税或因其他原因的扣减。若有类似前述之税赋或扣减的情况,业方需自行与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并仍需支付设计方有关上述之协议费用。

6.6 自请款凭证寄达业方之日起,超过天仍未支付者,将以每月%的利率核算利息。若超过天未支付者,设计方可保留暂停工作的权利。

6.7 业方同意设计方于一个阶段或几个阶段设计同时进行的方式下,可依各阶段完成之进程开立请款凭证予业方请示付款。设计方在开立各阶段请款凭证予业方前,可不受其它阶段设计的完成与否所限制。

6.8 业方同意设计方费用的协议费用自本合同日期或业方其项目协调员指示动工的信件日期起,含盖(3)年的时间。若项目有所延误或超过工期,业方应在三年期满后付清协议费用予设计方。对于设计方在项目中的继续参与,业方将按第9.3条中规定适用的时薪或双方可协议的总额款项,支付设计方项目超时服务的费用。

6.9 除了协议费用以外,业方应就设计方在办公室以外所花的时间支付每日计算的出差费用。该费用将从设计方离开办公室之日期和时间开始到回返办公室的日期和时间为止,以每日计算。适用收费率如下,计算方法按8.1c条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总设计师 每日美元

项目设计师  每日美元

业方同意上述每日出差费用的请款凭证应在每个历月底开立。

7. 全职工地内装监理员(一或多位)(如适用)

7.1 业方可要求设计方聘雇一位或多位工地内装协调员。在此一状况下,业方同意对设计方除了上述协议费用之外,每月另行支付聘雇一位或多位协调员的工地内装协调员费用,另加该总费用的(%)之管理费。本项费用需预先支付且不含中国当地的所得税、附加费、代扣缴所得税、罚款、规费或其它税捐或因其它原因的扣减。若有类似前述之税赋或扣减的情况,业方需自行与税务机关协商办理,该期间业方仍需支付设计方有关工地协调之协调员的费用另加(%)之管理费(不含前述一切扣减)。

7.2 设计方应于每月计价时开立工地内装协调员服务费用的请款凭证予业方,业方需于接获该请款凭证天内,支付该笔费用(不含一切扣减)。工地内装协调员于完整的提供一整月之服务后,业方需按1/12之比例提拔工地内装协调员奖金。奖金必须于服务期满个月后的当月底支付,或在工地内装协调员的服务终止付清,以先发者为原则。本项奖金不含前述之一切扣减。

7.3 于业方指示聘用工地内装协调员后,设计方应即指派一名工地内装协调员担任前述第3.4.2、3.4.3、3.4.4条之职责,并提供所有的技术支持、绘图设备及文具用品。而业方必须自费负责之项目如下:

(a)一间具空调的办公室;

(b)办公室家具、打字机或个人计算机及打印机;

(c)电话、传真机以及复印机设备;

(d)文秘服务;

(e)事务杂费;

(f)当地交通费;

(g)经济舱机票;

(h)三星级饭店或租赁之居所。业方应负责所有租房及水电设施之押金及居所租金;

(i)医疗或医护之费用;

(j)个人及意外保险。

为免产生争议,设计方应与土地内装协调员约定,每完成四(4)个月之工地内装协调工作可返家探亲一(1)星期,业方变认同此条件。本项返家探亲假期可以累积或按比例计算。

8. 需补还开支

8.1 设计方根据本项目的需要,计划在未来的工作中由主设计师、项目设计师分别到现场视察指导九次,设计方应就以下招致或将招致的开支获得业方的补还。业方承诺按未来实际发生的次数及合同条款规定的费用标准范围结算,设计方承诺为减少业方的开支及节省时间,在此范围内尽量通过其他的方式如互联网、传真、电话进行沟通,减少出差的次数。

(a) 来往飞机票

设计方委任的总设计师__________美元/每次往返 共九次计:__________美元

项目设计师__________美元/每次往返 共九次计:__________美元

(b) 在设计方或其职员在代表业方出差时的五星级或四星级酒店住宿、膳食及当地交通费。

设计方委任的总设计师__________ __________美元/每天  __________天/次 共__________次计:__________美元

项目设计师__________ __________美元/每天  __________天/次 共__________次计:__________美元

(c) 现场视察费

设计方委任的总设计师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每天 每次__________ 天 共__________次计:__________美元

项目设计师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每天 每次__________天 共__________次计:__________美元

(d) 透视图费用。

本项目共需透视效果图__________张,每张按__________美元计价。计:US_________

计划本项目设计费以外的需补还开支费用总计为US_________。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项费用至装修完成并得到业方认可时,控制在总计为US$__________范围内。

8.2 如设计方同时为处理其他业务而出差,以上差旅和生活费用将按比例分配。

9. 设计方额外的服务

9.1 业方要求增加本案外之设计服务,或要求对第1.2条以外之其它地区提供设计服务,业方必须依本案第6.0条的方式和形式支付额外服务的一切费用。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其中的酒店服务式公寓、国际女装中心商场、建筑物外立面设计要与设计方的室内设计风格、主题保持一致。设计方承诺在以上区域免费向业方及业方聘请的其它顾问提供指导,提出建议,提供咨询服务。设计方有关本项目的所有设计、图说、文档、材料、设计规范、材料样品及其它设计作品可以作为业主方在本项目其他区域的范本使用。

9.2 项目设计及图说一经业方核定后,业方若要求设计方修改设计、内容、范围、图说、样品、细部或其它与本案有关之工作等,业方需按本案第9.3条时薪之计费方式,再依本案第6.0条的方式和形式支付额外服务的一切费用。本项费用于计价时,设计方需提送详细工时报表以为对本项目执行服务的左证。业方若不同意以时薪之方式计费,双方需另行协议以固定总价之方式办理。

9.3 第9.2条所述之时薪计费需遵照下列不同职级人员之单价.设计方需另提送祥细工时报表以为对本项目执行服务的左证。

9.3.1 总设计师 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9.3.2 项目设计师 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9.3.3 助理设计师/绘图组长/资深管理职员每小时_________美元

9.3.4 绘图员/一般职员每小时_____美元

10. 文档所有权及著作权

10.1 所有设计、图说、文档、材料、设计规范、材料样品及其它设计作品之著作权,属设计方所有(以下简称“著作权材料”)。所有未经设计方同意而擅自在本项目以外使用著作权材料,均视为未经授权而侵犯设计方之著作权。业方在本项目范围内享有著作权材料的所有权,可以用于指导施工、对外宣传、出版相关的宣传品、刊物。除非事先获得设计方之书面同意且符合双方可达致之条件,业方不得擅自将本著作权材料用于其它项目。

11. 归功及刊物

11.1 在适合可行的情况下,为本项目所准备的相关规格书目、绘图表及施工地标志上,应适当地并入“LIM.TEO+WILKESDESIGNWORKS”字样的归功词。

11.2 所有公开发布将列明LIM.TEO+WILKESDESIGNWORKS为项目的室内设计顾问。

11.3 设计方有权发表其与本项目相关的作品。

12. 终止合同及部分服务

12.1 业方可予设计方__________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本合同。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期满后,本合同将被终止而不影响业方继续支付以下费用的义务:

(a) 所有应付而尚未支付于设计方之款项。

(b) 所有已完成且应付之各阶段的设计服务费用。

(c) 所有对正在进行中的各阶段或多个阶段应付的费用。为免产生争议,进行中的各阶段或多个阶段应付的费用将如同已完成该阶段或该等阶段而应付的费用。

(d) 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协议费用余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的损害赔偿金。由于设计方的原因引起的业方终止本合同,本条不适用。

(e) 所有应偿还及实付费用和支出。

12.2 如因业方的下述各项情况,设计方可在予以业方__________天的书面通知后终止本案:

(a) 业方表现出有意放弃此项目。

(b) 业方无法或拒绝或疏于支付到期之费用给设计方。

(c) 业方在司法审判的管理,或遭清算管理,或遭破产管理的状况下。

(d) 业方不履行本案服务范围需配合设计方的义务或干扰设计方的工作。

12.3 依以上第12.2条终止本案后,业方必有以第12.1(a)、(b)、(c)、(d)及(e)条规定之细项支付费用于设计方。

13. 转让条款

13.1 业方及设计方之任一方如未经其另一方书面之方式同意,不得转让本案予第三方。

14. 合同之变更或修正

14.1 本案内之所有规定对双方均具约束力。除非以书面之方式并经双方签认,否则,任何对本案之条款及条件的变更或修正均属无效。

15. 合同解释与仲裁

15.1 于合同执行间,所有发生于业方和设计方间对合同内任何事务之争议或差异,则应提交单一仲裁人处理,惟若双方无法就单一仲裁人之选定取得共识,则应提交三名仲裁人决定,其中双方可各选定一名仲裁人并由此二名仲裁人共同推举第三名独立之仲裁人。

15.2 本合同之解释及裁定均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或事项拥有审判权。

16. 本合同一式四份,设计方、业方各持两份。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时生效。

兹双方在见证下签署本合同: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装饰设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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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合同编号:(由承接方填写)

签订日期: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印制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装饰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章、条例。

3 .建设过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设计要求,设计内容:

1.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过程内容:

造价或面积:

2 .设计内容:

3 .设计要求: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详见附件)

第四条 设计收费

1 .本次合同的设计费为( 币) 元。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 .设计收费服务内容:(a:量房 b:平面布置方案及报价 c:设计施工图全套 d:陪同甲方全程采购 e:配合现场施工五次以上)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甲方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30%,即 元。

2 .交施工设计图 天内,付总设计费的70%,即 元。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的,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 .甲方变更设计委托事项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设计返工,除双方需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根据乙方已完成的设计量向乙方支付费用。(按深圳市装饰设计收费标准规定)

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 天以上来时,乙方有权终止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发生项目停、缓建,甲方仍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甲方有责任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者转让、转卖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则乙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 乙方责任

1. 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

2. 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负责向施工方做设计交底,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意见。

3.合同生效后, 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时, 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4.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八条 各设计阶段文件的确认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甲方应尽快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超过下列期限后不给予回复,视为确认。乙方交付方案设计后 天,扩大初步设计 天,施工图设计 天,甲方审查设计文件的时间及乙 方根据甲方要求修改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设计工期内。一般方案修改不再绘制效果图。方案阶段发生整体修改或者重新设计,按以下办法处理:(a)乙方无偿负责整体修改二次方案,二次以上的整体修改,乙方另收取工本费。(b)在上条(a)的基础上,方案仍不满足甲方要求,双方可以在甲方支付设计方案及修改工本费的基础上协商解除设计合同,设计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九条 施工技术配合

1.甲方如需乙方提供施工技术配合,甲方应支付乙方施工技术配合费。施工技术配合费 元。

2.施工技术配合费支付方式:

3.乙方提供施工技术配合应负责下列事宜:

(a)协助甲方招标及签订施工合同;

(b)供给工程需要的详图;

(c)指导施工,解释图纸和协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其他

1.如甲方中途变更设计或要求增加设计内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合约(为合同附件)。

2.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3.本设计合同在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 仲裁(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6.甲、乙 方双方任何通知文件应按通讯地址为准。

甲方:

乙方:

若通讯地址有变,应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双方签之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委托方: 承接方:

电话 : 电话: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