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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从合同书看徽商经营的特点

有关从合同书看徽商经营的特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在平时需要交易的时候就会使用到合同,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其他方式。你的合同文书准备的还好吗?小编特别编辑了“有关从合同书看徽商经营的特点”,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从合同书看徽商经营的特点

安徽大学珍藏有康熙年间“新安人”谢胪一的一份商业经营合同书,原文如下:

立议合同汪元长、谢胪一,向因两家各有绸布店业开立汉镇,历年收看客货,以致获利艰难。今两家情同志合,议请谢占武兄坐庄苏州,置买绸布等货。开单下苏,公同酌议:各开各店应用之货,以便配搭发卖;所买之货来汉,照单均分,毋得推诿;在汉置粮等货下苏,得利照本分息。在苏对会亲友银两置货,倘货未到,两会票先至,各照来信会票应付。其有货来,或要多收者,照苏原价加利三厘钱,以补少收之家。又,在汉两店来往,议定现兑银两,加利五厘钱。庶彼此通融而攸远矣。但两地买卖货物,不得徇私肥己,倘有此情,神明鉴察。今欲有凭,立此合同二纸,各执一纸存据。

计开:

一议谢占武兄俸金九五色银三十两

一议公账之银无得代亲友买物

这份合同书文字不长,却内容丰富,从中可以看到,康熙年间徽商在经营上已有以下特点:

吴楚贸易成为徽商重要的贸易活动。吴楚之间,除了有长江中下游天然黄金水道的便利交通运输外,更有极大的物货盈缺互补。入清以后,苏浙的经济已主要是盐业和棉布业,尤其是作为吴地重镇的苏州,在康熙年间,就已成为全国的棉织业中心,棉布是其主要的商品资源,粮食却不能自给;而位于长江中游的楚地则早已是天下公认的粮仓,是长江下游地区粮食的主要供给地,两地的粮价之差高达50%—100%。因此,两地互通有无,开展贸易,获利巨大。本合同书所反映的正是这种贸易。

行商坐贾结合,经营方式日趋成熟。徽商的经营,最初多是家无定居的行商,明以后,寓籍或寄籍的坐贾才大量出现。在清以前,行商和坐贾在徽商中基本上是分离的,行商、坐贾结合一体,相依而用、相附而成,主要是入清以后的事情,本合同书就是典型的一例。行商和坐贾由同一个经营主体、在同一时间内、于同一经营过程中实现了内在有机地结合,坐贾的利微因接受了行商的大利而为之改;行商的风险则因分解消化在坐贾的稳定之中而无存。这种变革,反映了徽商在经营方式运用上的成熟,由之带来的必将是经营规模和业绩的大幅攀升。

讲求众志协和,注重建立商业联系。徽州是个宗族社会,徽商宗族观念很重。但徽州又是“礼仪之邦”,徽商乡谊观念又很强,不同族人在共同的经商道路上,讲求“众志协和”,“合志同方,营道同术”,本合同书就是对此的一个典型说明。

合同书上的两位当事人,在汉口的同一条街上开同一种的店,本身就该有同行相斥的嫌疑,更何况又彼此存在了“历年”“获利艰难”的现实。对此,他们两人考虑的不是如何相互排斥、作对,而是怎样团结协作,寻找出路。于是,他们先是将两个本是相互分离、独立的店号并联起来,构成一个联合体;再由此联合体派生出一个属两家共有的易地经营机构,负责人由两家共聘,给予俸金,既承担货物采购、供应站的职责,又担负货物受纳、经销站的任务,当然这其中必然还包括信息的收集、传递及反馈等;最后是构建一个三点组成的商业经营热线联系,扩大经营的范围和内容,提高经营的质量。可见徽商在经营形式上的成熟。

有比较完善的商业合同,契约意识很强。徽州本是个契约社会,历史上留存至今的各种契约文书就达二十余万件,其中就有不少商业方面的协议合同书。但就目前已发现的商业合同书看,清以前的主要是有关资本合作入股的合同书,所要解决的只是资本的来源问题,议定的也主要是股利关系原则。而本合同书则是就如何开展经营上的合作而制定出的,协议面广,内容具体细化,既全面贯彻了理性严肃的商业原则,又不乏通融灵活的人情常理。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徽商在制定商业合同问题上的成熟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书上就如何保证“两地买卖货物,不得徇私肥己”问题,只用了“神明鉴察”4个字,深切透露了徽商对契约合同的神圣性及自觉遵守的必然性的充分确认与理解,反映了徽商一种极强的契约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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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纪合同看《合同法》对外贸代理制的完善_合同范本


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外贸代理方面可适用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和对外经贸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按照法律和政策,只有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机关的批准,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才有权利签订进出口合同,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是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进出口合同的。因此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外贸公司的此种代理行为应如何定性和规范,对外贸易实践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完善外贸代理制相关立法的要求。

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代理行为,称为间接代理或者行纪行为。在行纪合同中,代理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自己发生效力,这与民事代理行为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是不一样的。在外贸代理中,外贸公司代理国内供货或进出口商品,当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时,这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合同中处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卖方或买方),该进出口合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都由外贸公司直接承担。对外贸公司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可能是很重的,与其所收取的佣金是不相称的,因此,当前外贸代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外贸公司以较少的收费承担较重的责任,不尽合理。新《合同法》的颁布,使这一矛盾得到了解决。

新《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我国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或用货部门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的行为可由新《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立法来规范。第一,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行纪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行纪人作为该合同的相对人,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委托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行纪人和委托人共同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弥补了外贸代理制方面立法的不足,使外贸公司在外贸代理中以较少的利益承担较大的责任的矛盾得以解决,为推行外贸代理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何理解新《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在外贸代理制中的适用,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无外贸经营权的新疆某公司委托北京某外贸公司为其从日本某公司代理进口设备配件,北京外贸公司又将此委托事务经新疆公司同意,转委托给深圳某外贸公司,深圳外贸公司依据外贸合同进口了设备配件,并将其直接交给了新疆公司,新疆公司按委托协议、将货款支付给了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又按转委托协议将货款支付给了深圳公司,但深圳公司未将货款支付给日商,日商因未收到货款,故不派遣专家为新疆公司调试设备,使设备无法正常运转,造成损失,遂引起纠纷。在此之前,日商与新疆公司曾有过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新疆公司应如何主张其权利呢?新《合同法》在行纪合同一章明确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是: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都可以向次受托人请求其履行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次受托人都可以向其中的任一人要求全部给付。依据新《合同法》,新疆公司可以直接请求深圳公司履行受托事务。委托合同中还规定,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受托人仅在其对次受托人的选择和指示有过失时,才对次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致委托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受托人不存在以上过失,则对于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致委托人的损害,应由次受托人自己负责。北京公司因不存在过失(已举证),新疆公司所受到的损害应由深圳公司负责赔偿。因此,新疆公司可以直接向深圳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并请求其履行受托义务。

此纠纷中,如果日商想主张损失赔偿,依据现行法律,日商只能依据进出口合同,向深圳公司主张请求其支付货款的权利,依据新《合同法》,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日商与深圳公司订立进出口合同时知道委托人新疆公司,所以日商可以直接请求新疆公司履行进出口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再由新疆公司依据委托协议向深圳公司追索损害赔偿。

证券承销协议的特点


1、签署证券承销协议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证券监管机构特别许可和授予的承销业务资格

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从事自营、承销等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证券监管机构的特许授权,可以依法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所以,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获得了承销业务资格,可以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有些综合类证券公司未获得证券承销资格,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可能取得不同证券的承销资格,如有的证券公司仅取得a股股票承销资格,有些则可同时取得b股承销资格。有的证券公司只取得证券分承销商资格,有些取得主承销商资格。证券公司必须在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或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证券业务。

2、证券承销协议是书面要式合同

首先,证券承销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不得采取口头或其他形式达成协议。其次,证券承销协议应当记载法律、法规要求记载的事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记载的事项,也须记载于承销协议。最后,证券承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后,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任何补充、修改和变更,也必须提交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和备案。这可以防止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借补充、修改和变更之名,规避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3、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股票条例》第20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根据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承销协议是证券发行的法定送审文件。在实践中,证券公司在介入证券发行准备工作时,就处于与证券发行人协商承销协议的状态。证券发行人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送审文件时,必须提供与承销机构草签的承销协议和证券承销方案。证券监管机构可对承销协议内容提出反馈意见,承销协议双方根据该反馈意见作出补充修改后,并在接近招股说明书公布时,最终正式签署承销协议。

4、证券承销协议不得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
现行法律对证券承销协议的个别特殊条款作有限制性规定,证券发行人与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时,必须遵守此类规定。如根据《证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法》第28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请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责任编辑:欧阳倩

借调合同的特点


借调合同的定义

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借调合同是由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为确立借调关系,明确相互之间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借调期内,属于借调单位的职工,由借调单位对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当然借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劳动者与原被借调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借调合同一般适用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技术人员。

借调合同范本

甲方(借用方): 乙方(借出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丙方(员工):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邮政编码:

借调合同格式

甲方因工作需要,须借用乙方的员工_______(丙方)。三方就此借调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借用丙方的期限从20xx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用期间甲方可根据需要,安排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甲方按年向乙方支付借用费_________元。

(二)借用期间甲方可要求丙方遵守各项规章,服从管理和教育。可根据工作需求及丙方的表现,决定将丙方退回乙方,但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和丙方。若丙方严重违规违纪,甲方可随时将其退回乙方,且不属违约行为。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用期间乙方应负责对丙方进行管理、教育和违纪处理,并按月向丙方支付税前工资______元,乙方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为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二)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将丙方撤回,但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和丙方。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调期间丙方继续享有乙方员工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且承诺不向乙方提出辞职请求。

(二)借调期间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各种安排,遵守其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其商业秘密。

(三)借调期间丙方因特殊情况需提出辞职请求,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并承担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责任。乙方可按本协议第3条第2项约定将丙方撤回,同时为甲方推荐替补人员。

五、甲乙任何一方若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60日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协议期满前60日,双方均无提出终止合同的意向,则本协议自行延续一个周期。否则,期限届满,协议即行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日期:

4.借调期间,如遇工资调整,甲方按工资调整政策对丙方予以评定,符合条件,甲方应予升级,待借调合同期满后,丙方回甲方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5.借调期间,由甲方为丙方提供住房。

6.借调期间,乙方应按月(按年度)和甲方支付__________借调职工管理费,作为丙方的保险基金。

五、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奖惩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协商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提供物的一方是出租人,使用物的一方是承租人,双方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的物是租赁物,承租人使用出租物的代价是租金,出租人和承租人是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二)租赁合同的特点
1.标的物必须是有形物、特定物、非消耗物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形物,包括动产(如汽车、电视机等)和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没有固定形体的物不能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和获得收益,租赁期满,必须返还标的物,这就决定了租赁物应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租赁物还应是非消耗物,否则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后,不能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同时租赁物必须是合法的,以法律禁止的物出租的,租赁合同无效。
2.租赁合同是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不转移物的所有权,而是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转让的是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承租人只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无权处分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重要区别。无论租赁物出租的期限有多长,出租人都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要将原物返还给出租人。
3.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时,应当支付租金。租金是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代价,租金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租赁合同中无租金条款,租赁合同不能成立,有偿使用他人财产是租赁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
4.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达成租赁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故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既负有一定义务,也享有一定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对价性,故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
5.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
租赁合同只是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财产的使用收益转让给承租人,一定的期限是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其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物的使用价值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租赁期过长,既与一定期限内让渡物的使用收益目的不符,也容易就物的返还状态发生争议,甚至使物的使用价值丧失殆尽。
6.租赁合同不同于特殊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同于融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企业租赁合同,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已有专章规定,而企业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不仅包括物的租赁关系,还包括对企业工人的接纳,显然不完全是合同法所讲的租赁合同。另外,船舶租赁合同在《海商法》中已有规定,航空器租赁合同在《民用航空法》中已有规定,这些特殊的租赁合同适用其特殊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