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导航/

有关货物运输合同4篇(范本)

有关货物运输合同4篇(范本)。

如果想要把商品卖出去,一定少不了运输公司的帮忙,什么都没有绝对,所以还是需要签订一份运输合同。运输合同表明了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我们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一定要清楚明白合同中的隐含条件。那么,一份好的运输合同范本都有哪些内容?小编花时间专门编辑了有关货物运输合同4篇(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货物运输合同4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4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货物运输合同 篇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___ 月___ 日 ___ 年___ 月___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运输合同 篇2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 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轿车托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下列货物:

启运地 到达地 车型 数量 价格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商品汽车承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应确保“安全、准时、快捷”的将商品车按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接车交付与指定的接车人,并将随车物品及有关的`资料一并交付。

二、交接车:甲方向乙方交车时(甲方待运的商品汽车)双方经办人员应需按承运交接单逐项交、验。交接完毕后双方需在承运单签字。交、验 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车辆损伤、备件短缺等问题应在承运交接单上注明,并免除乙方的赔偿责任。

乙方向甲方(或指派的其他方)在运达地交车时应依记录为依据。经已(或指派的其他方)指定的收车人接车后应在承运交接单和送车单上签字(盖章),并作为运费结算的依据。

交接验收后,乙方承运责任随之解除,承运车辆再出现的任何问题均无乙方责任。

三、单证交接:甲方必须将符合国家规定并与该商品车运输有关的单证、资料交于乙方,供乙方在运送过程中备查,如因甲方单证、资料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无乙方责任。

四、赔偿: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以及由此对商品汽车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但需经双方指定人员将商品汽车损伤情况如实地在乙方的及上详细表书并签字后,作为乙方赔偿的依据,非经双方确实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责赔偿。

除乙方之外的任何随车人员,无论任何原因、发生任何情况以及造成的任何损失均无乙方责任。

五、付款方式:

商品汽车在启运地,完成交接装车后,甲方向乙方以 方式,支付起运定金¥ 。商品汽车送到接车地点,经收车人签收后,甲方向乙方 方式,支付余款¥ 。逾期未付部分。按银行滞纳金规定补偿责任。

六、待运费支付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开据:

□a.(全额增值税运输发票)□b.(普通服务业运输发票)□c.(无须发票)以快递方式送达。

七、本协议经双方确认的传真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本同样有效。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后终止。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协议的责任方可以免除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货物运输合同 篇4

订立合同双方:

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天内集中于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 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乙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__年__月__日订立

相关推荐

有关货物运输合同范文4篇(范本精选)


有关货物运输合同范文4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货物运输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货物运输合同 篇1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 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 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运输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 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 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 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3、2 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3、4 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 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 元/天,由甲方支付。

4、2 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 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 xxx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行: 建行 支行

账 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 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 四级以上地震)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 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5、2 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 10 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 60 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 6 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其它

7、1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xxxx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7、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xx年12 月31 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 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2

委托方: 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 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 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运输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 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 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 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3、2 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3、4 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 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 元/天,由甲方支付。

4、2 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 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 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行: 建行 支行

账 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 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 四级以上地震)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 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5、2 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 10 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 60 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 6 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其它

7、1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7、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XX 年12 月31 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 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公司 乙方签章:货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XX 年 5 月 28日 签署日期:XX 年 5月 28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3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_____。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_________元/20'' 人民币_________元/40''

报关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票

其它费用:_________

(注: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_________元。)

2.海运费_________

订舱费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运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_________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c.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_________美元作押金,每月_________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费用。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_________%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九、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

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五、因甲乙双方中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预期利益不能实现,无责任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因本协议项下委托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审理。

十七、本协议自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双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一年,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_________

乙方名称(盖章):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

乙方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4

甲方(承运人):

乙方(托运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运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方式、目的地及收货人。

1、甲方调派________吨汽车一辆,应乙方要求将货物由(起运地)____________________至(到达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收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定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表条款

1、甲方指定__________代表甲方处理与乙方相关货运事宜。

2、乙方指定_________代表乙方处理与甲方相关货运事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之行为或其它履约行为视为乙方行为。

三、货物集中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时间,将货物集中于同一仓库,甲方应在2日内派车承运。

四、运输时效及卸货

1、货物装车后,甲方应于____日内运到。

2、乙方保证甲方将货物运到到达地后,收货人应于___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五、包装条款

1、乙方负责包装的货物必须按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甲方不得擅自改动乙方包装。

2、甲方负责包装货物或协助乙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工作的,乙方应支付相应

费用。

六、拒运条款

1、乙方应出示或提供托运货物所必须的相关证件;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乙方应在交货前完成或者委托甲方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运输。

2、对已经接受委托,甲方后来发现不能安全、合法运送的物品,甲方有拒绝运输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之权利。

七、事项变更

1、乙方取消整车运输时,必须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2、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乙方有权随时要求中止运输、改变货物到达地点和收货人、返还货物等,但应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并自行承担运输时效延长的责任。

八、乙方知情权

1、甲方应对乙方货物进行全程跟踪;乙方有权获知货物在途情况和预计到达时间。

2、若因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非甲方责任的运输工具问题、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运输等无法正常进行,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九、相关责任与赔偿

1、乙方办理货物保价运输的,发生货物丢损,甲方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货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

2、未办理货物保价运输而发生货物丢损的,甲方根据货物丢损在丢损货物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予以赔偿。依照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3、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期限支付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因乙方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限制运输物品或危险品,造成甲方的所有损失乙方须双倍赔偿。

十、责任排除

甲方对下列事项不承担责任:

A、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带来的相关损失;

B、货物的自然性质、质量缺陷以及货物的合理损耗;

C、乙方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品造成的损失;

D、因乙方托运承办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E、承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托运货物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特殊商业价值)。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经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 2017货物运输合同(4篇)


上诉人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公司)因与长青国际贸易运输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二中保民初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挥戈,长青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涧、梁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存有货运代理业务关系,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长青公司于XX年12月5日至XX年12月28日为和邦公司代办了11单货物空运出口业务,共计垫付费用人民币152324.79元。和邦公司对上述款项以其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按期给付长青公司,并于XX年3月25日向长青公司交付《还款书》,确认:根据双方协定,和邦公司应于XX年3月中旬结清空运费用,因和邦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宽限几日付款。并承诺XX年3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上述欠款。XX年4月25日和邦公司给长青公司出据一张人民币为152324.79元的支票,由于和邦公司帐户存款余额不足,长青公司未能支取。XX年5月9日长青公司以和邦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欠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在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进行上述货运代理业务中,长青公司以和邦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其垫付的款项为由,而未给付和邦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邦公司未能办理出口退税款折合人民币78579.27元。为此,和邦公司以长青公司不交付出口货物报关单,给和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原审法院认为,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存有货运代理业务关系,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和邦公司对尚欠长青公司人民币152324.79元写有书面《还款书》,和邦公司理应按书面承诺认真履行,故对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给付上述款项之请求,应予支持。对于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损失,因和邦公司对长青公司提交的书面《货运代理协议》不予认可,经核查,和邦公司并没有对该《货运代理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进行签或者盖章确认,故原审法院对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承担约定违约金之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前几次履行的交易习惯,均是和邦公司履行了付款行为后,长青公司将出口退税单交付给和邦公司,对此和邦公司是清楚明知的,本案造成和邦公司逾期不能申报领取退税款的责任主要在于和邦公司未按约定期限给付长青公司垫付的款项,故对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和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长青公司人民币152324.79元及利息(自XX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二、驳回长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4556元,保全费1500元,反诉费4469元,由和邦公司负担。上诉人和邦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二中保民初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判令长青公司赔偿和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63.41元;3。判令长青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以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和邦公司履行了付款行为后,长青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给和邦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是:先交单后付款。当事人双方除本案所涉交易外,仅有两单业务完全履行。该两单业务履行的程序均是长青公司向和邦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而后和邦公司向长青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本案中,双方所涉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长青公司有义务向和邦公司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结果,并交付委托事务处理结果。出口退税单是长青公司完成出口保管委托事务的结果,和邦公司付款义务基于长青公司交单行为产生。二、长青公司应赔偿因其违反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给和邦公司造成得经济损失。长青公司未向和邦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长青公司应当对和邦公司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被上诉人长青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长青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行为后,和邦公司应按约向长青公司支付相关的费用。双方虽然对支付运费与交付出口退税单的先后顺序未作明确约定。根据和邦公司向长青公司交付的《还款书》中对付款时间作了确认,并未涉及交付出口退税单的事宜,以及 XX年4月25日和邦公司给长青公司出据一张人民币为152324.79元的支票(虽然由于和邦公司帐户存款余额不足,长青公司未能支取),均说明和邦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其应先支付尚欠长青公司货运代理费,而无需以长青公司先交付出口退税单为前提条件。现和邦公司要求长青公司赔偿和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63。41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9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1)2017货物运输合同(2) | 返回目录国家计划________________号经由站名及线名:__________货物准于______月____日搬入水陆联运货物运单________承运日期戳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单(   )第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定于_______月______日装车或船托运人→起运站港换装清单顺序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到达站港→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种

车号标记载重整车或零担承运船名 第一转出船名 第二转出船名 航 次 航 次 航 次 航 线 航 线 航 线 发站(局) 或 到站(局) 或 第一换装地港名第二换装地港名第三换装地港名 站名站名站名托运人名 称 开户银行 换装站、港日期戮换装站、港期戮换装站、港日期戮地址电话 帐号 承运人名 称 开户银行 地址电话 帐号 托运人标记货物名称包装件数货物重量的确定计费重量费率记载 托运人承运人铁路水路铁路水路 公斤公斤公斤公斤运价费率等级费率(海)等级费率(江)等级费率(河) 合计件数 合计重量 货物分次搬入记载费用项目铁路海运江运河运托运人记载事项 月日货名件数重量经办人签章 公里公里公里公里 承运时核收运 费 装(卸)费 换 装 费 运单提出时间 年 月 日发货人(盖章) 港 务 费 托运人记载事项 合  计 货物变更记载受理港站电报号变更事项费用处理货物分次交付记载 交付时核收 月日件数重量经办人签章运 费 装(卸)费 处理站港日期戳(经办人签章) 换装费 港务费 记载事项编制站港记录号码内容摘要 合计 货物于 月 日到达货物交付日期 货物于 月 日卸下 货物于 月 日通知注意事项:1.本运单应用钢笔、毛笔填写或加盖戮记代替,不得使用钢笔填写; 2.粗线内各西半球由托运人填写。

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

________局  起运港站→托运人  运单( )第_________号发站或起运港

托运人名称 到站或到达港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费用项目铁路海运江运河运实际重量计费重量公里公里公里公里 运费 装(卸)费 换装费 港务费 合计 承运时核收 支票号 收款人(盖章) 合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2017货物运输合同(3) | 返回目录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 年 月┌─────────────────────┐│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起运地: 提出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到达港│ 换装港(地)│收│ 托运量 │ 核定量 │ ││ 货名 │ ├───┬───┤货├──┬──┼──┬──┤备 注│││(地)│第 一│第 二│人│重量│体积│重量│体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约事项│ │ │ │ │││││ │└────┴───┴───┴───┴─┴──┴──┴──┴──┴───┘

提计划单位: 托运人(签章)承运人(签章)地 址:电话:说明:1、补充计划使用此表,加盖红色“计划外”样。2、规格:长14厘米,宽23厘米。 水路货物运单 ┌──────────────────────┐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订后,具有合同效力,承│ │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 │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 │关规定办理。│ └──────────────────────┘

货物于月日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_____运单号码_____┌─────┬───┬─────┬───┬─────┬────┬───┐│船名 航次│起运港│ │到达港│ │到达日期│收货人│├─┬───┴┬──┴──┬─┬┴───┼─────┤│ ││托│ 全 称│ │收│ 全称 │ ││ ││ ├────┼─────┤ ├────┼─────┤│ ││运│地址电话│ │货│地址电话│ ││ ││ ├────┼─────┤ ├────┼─────┤(承运人 │ ││人│银行帐号│ │人│银行帐号│ │ 章)│ (章)│├─┼─┬─┬┴┬─┬──┴─┴┬───┴┬─┬─┬┴┬───┴───┤│发│ │ │ │ │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 │ │ │ 应收费用││货│货│件│包│价├─┬───┼──┬─┤等│费│金├───┬─┬─┤│符│名│数│装│值│重│体积 │重量│体│级│率│额│项目 │费│金││号│ │ │ │ │量│(长、 │(吨)│积│ │ │ │ │率│额││ │ │ │ │ │ │宽、高││ │ │ │ ├───┼─┼─┤│ │ │ │ │ │吨│) m  ││m3│ │ │ │运费 │ │ ││ │ │ │ │ │ │ ││ │ │ │ │ │ │ │├─┼─┼─┴─┴─┴─┴───┴──┴─┴─┴─┴─┼───┼─┼─┤│ │ ││装船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 计│ │ │├─┬──────────────┤(公章) 月 日 ├───┼─┴─┤│特│├─────────┤核算员│ ││约││承运日期 ├───┼───┤│事││ │复核员│ ││项││起运港承运人章│ │ │└─┴──────────────┴─────────┴───┴───┘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年 月┌─────────────────────┐│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起运地: 提出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到达港│ 换装港(地)│收│ 托运量 │ 核定量 │ ││ 货名 │ ├───┬───┤货├──┬──┼──┬──┤备 注│││(地)│第 一│第 二│人│重量│体积│重量│体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约事项│ │ │ │ │││││ │└────┴───┴───┴───┴─┴──┴──┴──┴──┴───┘

提计划单位: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地 址:电话:说明:1、补充计划使用此表,加盖红色“计划外”样。2、规格:长14厘米,宽23厘米。水水货物联运运单┌─────────────────┐│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货物于 月日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船名 │ │航次││起运港│ │到达港│ │├──────┼───┼──┼──┼───┴─┬─┼───┴┬────┤│第一接转船名│ │航次││第一换装港│ │到达日期│ 收货人 │├──────┼───┼──┼──┼─────┼─┤(承运人│(签章)││第二接转船名│ │航次││第二换装港│ │章)││├─┬─┬─┬┴┬─┬┴──┴─┬┴───┬─┼─┼─┬──┴────┤│发│ │ │ │ │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 │ │ │ 应收费用││货│货│件│包│价├─┬───┼──┬─┤等│费│金├─┬─┬─┬─┤│符│名│数│装│值│重│体积 │重量│体│级│率│额│项│第│第│第││号│ │ │ │ │量│(长、 │(吨)│积│ │ │ │目│一│二│三││ │ │ │ │ │ │宽、高││ │ │ │ │ │段│段│段││ │ │ │ │ │吨│) m  ││m3│ │ │ ├─┼─┼─┼─┤├─┼─┼─┴─┴─┴─┴───┴──┴─┴─┴─┴─┤运│ │ │ ││ │ ││费│ │ │ │├─┼─┼──────────────────────┼─┼─┼─┼─┤│ │ ││装│ │ │ │├─┼─┼──────────────────────┤船│ │ │ ││ │ ││费│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 │ │ │├─┬──────────────┤(公章) 月 日 │计│ │ │ ││特│├─────────┼─┴─┼─┴─┤│约││承运日期 │核算员│ ││事││ ├───┼───┤│项││起运港承运人章│复核员│ │└─┴──────────────┴─────────┴───┴───┘水路货物运单 ┌──────────────────────┐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订后,具有合同效力,承│ │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 │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 │关规定办理。│ └──────────────────────┘

货物于月日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_____运单号码_____┌─────┬───┬─────┬───┬─────┬────┬───┐│船名 航次│起运港│ │到达港│ │到达日期│收货人│├─┬───┴┬──┴──┬─┬┴───┼─────┤│ ││托│ 全 称│ │收│ 全称 │ ││ ││ ├────┼─────┤ ├────┼─────┤│ ││运│地址电话│ │货│地址电话│ ││ ││ ├────┼─────┤ ├────┼─────┤(承运人 │ ││人│银行帐号│ │人│银行帐号│ │ 章)│ (章)│├─┼─┬─┬┴┬─┬──┴─┴┬───┴┬─┬─┬┴┬───┴───┤│发│ │ │ │ │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 │ │ │ 应收费用││货│货│件│包│价├─┬───┼──┬─┤等│费│金├───┬─┬─┤│符│名│数│装│值│重│体积 │重量│体│级│率│额│项目 │费│金││号│ │ │ │ │量│(长、 │(吨)│积│ │ │ │ │率│额││ │ │ │ │ │ │宽、高││ │ │ │ ├───┼─┼─┤│ │ │ │ │ │吨│) m  ││m3│ │ │ │运费 │ │ ││ │ │ │ │ │ │ ││ │ │ │ │ │ │ │├─┼─┼─┴─┴─┴─┴───┴──┴─┴─┴─┴─┼───┼─┼─┤│ │ ││装船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 计│ │ │├─┬──────────────┤(公章) 月 日 ├───┼─┴─┤│特│├─────────┤核算员│ ││约││承运日期 ├───┼───┤│事││ │复核员│ ││项││起运港承运人章│ │ │└─┴──────────────┴─────────┴───┴───┘水水货物联运运单┌─────────────────┐│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货物于 月日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船名 │ │航次││起运港│ │到达港│ │├──────┼───┼──┼──┼───┴─┬─┼───┴┬────┤│第一接转船名│ │航次││第一换装港│ │到达日期│ 收货人 │├──────┼───┼──┼──┼─────┼─┤(承运人│(签章)││第二接转船名│ │航次││第二换装港│ │章)││├─┬─┬─┬┴┬─┬┴──┴─┬┴───┬─┼─┼─┬──┴────┤│发│ │ │ │ │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 │ │ │ 应收费用││货│货│件│包│价├─┬───┼──┬─┤等│费│金├─┬─┬─┬─┤│符│名│数│装│值│重│体积 │重量│体│级│率│额│项│第│第│第││号│ │ │ │ │量│(长、 │(吨)│积│ │ │ │目│一│二│三││ │ │ │ │ │ │宽、高││ │ │ │ │ │段│段│段││ │ │ │ │ │吨│) m  ││m3│ │ │ ├─┼─┼─┼─┤│ │ │ │ │ │ │ ││ │ │ │ │ │ │ │ │├─┼─┼─┴─┴─┴─┴───┴──┴─┴─┴─┴─┤运│ │ │ ││ │ ││费│ │ │ │├─┼─┼──────────────────────┼─┼─┼─┼─┤│ │ ││装│ │ │ │├─┼─┼──────────────────────┤船│ │ │ ││ │ ││费│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 │ │ │├─┬──────────────┤(公章) 月 日 │计│ │ │ ││特│├─────────┼─┴─┼─┴─┤│约││承运日期 │核算员│ ││事││ ├───┼───┤│项││起运港承运人章│复核员│ │└─┴──────────────┴─────────┴───┴───┘

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2017货物运输合同(4) | 返回目录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 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第三条 费用结算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___方式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第四条 其它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盖章):___________代表人(签):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代表人(签):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附件略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4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费用结算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___方式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 其它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代表人(签):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代表人(签):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附件 略

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范本(2) | 返回目录托运方:_________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承运方:_________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第二条 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第十条 违约责任一、托运方责任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二、承运方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 代表人(签):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本货物运输合同范本(3) | 返回目录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一)

委托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_________teu。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_________元/20箱人民币_________元/40箱

报关费:人民币_________元/票

其它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报关后退关收人民币_________元。)

2.海运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舱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运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_________天内,将所发生的费用支付给乙方。

c.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_________美元作押金,每月_________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费用。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费用: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_________%的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九、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 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的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及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的最终证据),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货物运输合同范本(4) | 返回目录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1996年7月24日作出(1996)沪铁中经终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11月27日,本院以(1996)沪高经监第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年4月22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人的行为无效,“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遂判决: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第4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再审提出,“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承担错放货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年3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签订购买直径6.5mm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万元。同年4月12日,“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100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一审第三人“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输手续。“紫光公司”套用“XX73号铁路运输计划”将该计划的原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作为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同年4月23日,“东南公司”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当天,“北京北站”接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

同年4月25日,两车线材被运抵“南京西站”后,“南京西站”仍通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并非真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同年5月5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传真、至“生资公司”储运部请求协助提货。“生资公司”储运部在“岔路口商店”要求提货的介绍信上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岔路口商店”持该介绍信至“南京西站”将“东南公司”的一车50吨线材提走。当天,“北京北站”站长又向“南京西站”发出重申上述更正收货人的48号铁路电报。5月16日,“南京西站”电告“北京北站”,称收到48号电报时已经交货,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无法执行。

1993年5月5日,直径6.5mm线材的南京市场价为每吨人民币4050元。

“东南公司”持领货凭证提货未着,状告“南京西站”发错货物,要求“南京西站”赔偿货款人民币20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前,“南京西站”另案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要求返回本案系争的一车50吨线材,经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运委托单、货票、铁路电报、领货凭证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货物的销售人“大中公司”、铁路运输的托运人“紫光公司”均证明“东南公司”系该批货的购货人、收货人。“东南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合法的领货凭证,应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从“南京西站”提取货物。“东南公司”提货未着,系“南京西站”无视发站变更收货人的电报通知,将货放给没有领货凭证的单位所致。对此,“南京西站”应向“东南公司”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我国现有铁路规章并未规定铁路货运的发站不能变更收货人,“南京西站”在收到变更收货人的149号铁路电报后也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变更运输合同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应属有效。另“南京西站”就自己错误放货的责任曾另行起诉“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该案已审结,并早于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南京西站”与“生资公司”、“岔路口商店”的纠纷本案不再予以审理。

据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第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第48号民事判决;

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赔付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货款损失人民币20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20元由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承担。

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编号:_______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 ┃┠───────────┬──────┬──┬────────┬──────┨┃标记或发票号码│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赔款偿付│ ┃┃具) ││ │地点│ ┃┠─────────┼────────┼─────┬─────┴────┴─┨┃运输路线 │自经到 │转载地点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 ‰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运简( )no.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投保人:┏━━━━━┯━━━━━━┯━━━┯━━━━┯━━━┯━━━━━┯━━━━━┓┃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数量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 ││ ││ │ │ ┃┠─────┴──────┴───┴────┼───┴─────┴─────┨┃ │运输方式 ┃┃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 ├───────────────┨┃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 │ ┃┗━━━━━━━━━━━━━━━━━━━━━┷━━━━━━━━━━━━━━━┛

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保险公司年月日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2) | 返回目录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 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编号:______________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险:

被保险人

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运输工具(及转载工具) 约于 年 月 日 启运赔款偿付地点 运输路线自 经到转载地点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 ‰ 投保单位签章 年 月 日运简( )no.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本公司依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货票号码

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的地 本保险凭证承保基本险、综合险 运 输 方 式 火车 船舶 备 注 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有关单证向当地保险公司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档次表 (元/保险金额每千元)

直达运输联运水运陆 运江河沿海火车201吨以上船舶200吨以下船舶3001吨以上船舶201吨—3000吨船舶200吨以下船舶基本险一类货物省内0.300.500.501.001.500.20 省外0.600.800.801.502.500.40综合险二类货物1 212 54按第一种主要运输具确定费率并另加5‰三类货物343472四类货物5656104五类货物7878126六类货物10121012158七类货物121412141816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3) | 返回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签):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4) | 返回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二、发站和到站;三、货物名称;四、货物重量;五、车种和车数;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三、货物名称;四、货物包装、标志;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六、承运日期;七、运到期限;八、运输费用;九、货车类型和车号;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第14条 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四、第二次变更到站。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三)承运前取消运输;(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