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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合同协议书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合同协议书。

在生活中,各种协议书频频出现。工程开展前签订工程合同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事情。工程合同明确的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益,因此签订合同前要尽量让双方认可,达成双赢。那么,你知道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经过搜索整理,小编为你呈现“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合同协议书”,在此提醒你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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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管理合同5篇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篇一】

发包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人身、电网、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_________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话细则》以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及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与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

1.甲乙双方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________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实话细则》等制度、规定。

2.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接受现场监理和甲方工地代表的指导和监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甲方或其工程管理单位指派专人检查施工现场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状况。

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动火工作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动力火规定,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核手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4.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脚手架等设施,甲乙双方须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未经验收合格的设施严禁使用,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上述设施,乙方应严格管理,施工中不正确使用上述设施引起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如有遗失、损坏应照价赔偿。

5.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期间,都必须切实履行各自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6.甲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6.1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

6.1.1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生产要求。

6.1.2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6.1.3配置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1.4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包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6.1.5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者设有兼职安全员。

6.2开工前甲方或其工程施工管理单位对乙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及相关资料。负责审查乙方承担电气工作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资质。

6.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塌方等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乙方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三大措施”不合格的,不允许乙方开工作业。

6.4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做好记录及相关资料,对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6.5落实工程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7.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7.1工程开工前,乙方需结合工程实际制定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或组织设计措施报监理审核认可、甲方审查备案,并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所有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

7.2对复杂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单独制定能保证安全施工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或组织设计措施,报监理审核认可、甲方审查备案后认真落实。

7.3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甲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必须征得甲方的许可。

7.3.1使全体施工人员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各自的安全责任,明确工作许可人、工作票会签人的安全责任。

7.3.2乙方施工中,工作负责人必须严格按工作票中规定的流程作业,注意对作业危险点的有效控制。

7.3.3施工中全体工作人员应明确施工作业人员的工作范围及其活动范围。

7.3.4施工中全体工作人员应做到“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他人,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7.4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7.5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

7.6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7.7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及《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7.8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9乙方必须提供给现场作业人员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7.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认真落实安全设备、安全用品的安装和使用,保证施工安全。

7.11乙方负责人对甲方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7.12乙方接受甲方及监理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13乙方应建立迅速高效的事故应急机制,编制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工程开展培训和演练,确保事故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置。

8.根据本工程安全技术要求及特点等实际情况,为完善保障人身安全及施工安全,需补充的安全责任。

8.1甲方应承担的补充安全责任:_________________

8.2乙方应承担的补充安全责任:_________________

六、甲乙双方协商补充的其他条款

七、本协议作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安全监察部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乙方单位:(盖章)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篇二)

委托人: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

合同名称: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川里村民委员会(以简称委托人),委托本溪鸿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川里防护堤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

3、工程等别(级):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5、工期: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___________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___________

3、监理项目投资:___________

4、监理阶段:___________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月日至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一份,监理人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年月日:___________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篇三】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工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静态:_________,动态: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天,其中: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从签订合同后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二)工程监理

1.监理范围:本合同监理属于下列第_________项:

(1)大、中型工程项目;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3)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4)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2.监理内容: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建设监理: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1)本合同生效时,发包方向监理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工程进度过半时,发包方向监理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3)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监理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4)如果发包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4.工程监理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监理合同书

3.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4.合同条款

5.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6.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监理方权利义务

(一)监理方义务

1.向发包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方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发包方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监理方使用发包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发包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发包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5.监理方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6.监理方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7.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监理方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9.监理方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工程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理工作职业规范,公正、及时地处理监理事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监理方权利

1.发包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方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发包方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发包方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

(7)报经发包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方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方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方在发包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发包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发包方批准时,监理方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发包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发包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方提出,由监理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发包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七条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八条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篇四)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分析;成本控制

从当前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交易上看,基本的法制观念与诚信意识很多建筑单位依然淡薄,在市场当中经常发生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承发包双方缺少自律行为,并且市场机制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使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日趋混乱。此外,由于建筑企业在适应国际市场规则上较差,对于履行FIDIC条款的意愿不足,在参与国际竞争上错失了非常多的机会。为此,建筑企业不仅要对内部的施工合同管理进行优化与控制,更要积极转变国际竞争观念,不断提升对国际市场规范的认识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得到稳定持续发展。

1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差,违约情况较多当前,随着建设项目的增多,合同条款涉及的内容日渐增多,在履行合同条约上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据相关部门调查统计,在我国合同履约率只有40%,严重影响到了合同的信誉度、严肃性以及权威性,更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威胁。更对规范的市场秩序造成了影响,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等情况越来越多,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据统计,在20xx年,全国约有23785家建筑企业拖欠的工程款数额达到了2445亿元,全国共拖欠的工程款达3764亿元。此外,鉴于建筑市场在运行上也存在问题,很多承包商施工责任意识较差,拖延工期、相互扯皮的情况非常多,严重威胁到了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

1.2“阴阳合同”屡见不鲜“阴阳合同”就是指工程的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下达给承包人中标通知以及相关规范,与承包人签署施工合同的过程。除了在建筑市场规定范围内签订合同以外,又与其他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但是这份协议并不能通过审查备案,但实际双方均认可,这就被称为“阴阳合同”。当前,市场中“阴阳合同”签订方式非常多,但不管是以哪种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将价格压到最低;肢解分包;利益均摊等。这种行为是发包人获取最大利益的主要途径,更是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为此,“阴阳合同”的存在势必会为建筑市场环境带来污染。

1.3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上不够公平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经济上、法律上地位平等,并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上保持平等。但是,就当前的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看,施工合同条款的制定大都倾斜于承包人,对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过多,而对发包人的约束与限制则较少,在相关处罚办法上也缺少规定。这种情况一定工程双方出现了利益纠纷,或者是针对合同引发的纠纷,将缺少索赔的依据,成为阻碍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原因。

1.4施工合同意识淡漠,合同签订不规范首先,不能按照法律规范签订合同,法律规范意识薄弱,缺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认识,履行存在不足。其次,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遇到问题过于依赖找领导解决,不能提出合理的索赔意见;最后,专门的管理部门间缺少合作,合同管理人才储备少。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2.1做好建筑工程合同谈判与签订工作首先,在签订合同条款过程中,要了解合同文本由条款、合同附件、协议书、通用条款等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前要先对“通用条款”阅读准确,明确不同用于的含义,再引导双方签订“专用条款”,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专用条款”中某一项没有做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将“通用条款”的对应条款当成双方认可的合同约定。其次,要对工期、质量造价等合同内容提高重视度。按照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工程监督部门在工程验收、质量评定上已不再是主体,这些工作将由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共同完成。为此,在合同中要能够体现出来参与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人员、质量标准、验收程序等,并要严格签署文件协议与问题的解决办法。建设工程中,合同管理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工程造价纠纷。鉴于工程开展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及材料差价等变更问题,为此,“一次性承包,不做更改”的情况很难实现。合同必须要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及孙方法等做出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应对变更。最后,对工程进度拨款与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工程进度款都是按月结算的,而款项则是按照工程进度下拨的,但是在款项申请与下拨上款项的审核不一致,在合同规定上容易引发争议进而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理。通常情况下,合同对竣工结算不会做出过多规定。为此,要在合同中积极履行付款与结算程序。

2.2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范管理建筑工程签订完成以后,合同双方就在经济上与法律上产生效益。合同还规定了双方在利益、义务、权利与义务等,双方必须对这些内容严格遵守,坚决不能违反合同条约。从一定程度上看,合同双方利益是存在差异的,会造成合同双方在利益上引发冲突,造成管理行为上的不统一、不协调,甚至引发矛盾与冲突。而实际上,违反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非常多,很多人都是故意违反这些合同的,并且当事人的法制意识淡薄。为此,合同履行成为了工程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的关键,必须采取积极的管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学习与培训,明确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并要积极对违约的后果进行分析,有效的利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也不会限制对方履行各项业务,条款中的内容得以充分履行。

2.3承包人应该积极开展合同风险管理,推行合同担保制度看,加强合同索赔管理工作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及时对市场当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测与分析是使风险降到最低的关键,也是顺利将风险转移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还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当事人的合同索赔风险。因为施工合同作为索赔的依据,同时也是合同得以延续的重要手段,是对双方合同履行进约束与限制的重要方式。合同管理索赔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是:在签署固定的合同过程中,要对各方面因素进行充分考虑,积极为合同履行创造机会;明确施工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合同风险作出预测,对合同变更的可能性进行预测,使用有效的合同管理方法与索赔策略;在合同履行当中,要能够定期对现场的施工情况进行勘察,了解整个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要结合法律法规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3结束语

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进步,建筑行业发展也将面临着非常多的机会,同时,随着建筑项目的增多,建筑工程在合同管理上也面临着阻碍,为了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符合建筑市场规范,推动建筑行业稳定持续发展就要在合同履行上、合同签订上以及合同法律观念上不断增强,并要做好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合同管理能够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篇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为汉语文

第三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 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静态:_____________,动态: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六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9.奖罚

(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发包单位:_________

承包单位:_________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_________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

3.承包范围:_________

二、工程项目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_________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工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不良因素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检查验收,并作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记录,严禁在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有擅自使用方负责。

11.在施工期间所使用工具乙方自备,甲乙双方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_________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_________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_________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规不同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1.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式七份,乙方二份,_________、_________、财务、工管部、监督部各一份。

22.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3.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现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现场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停工安全管理合同协议书


甲方(主管单位):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建设单位):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丙方(施工单位):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对乙方开发丙方建设但处于停工状态的_________(以下简称停建工地)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防止停建工地因管理不严而发生完全事故,根据安全管理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企业负责的原则,乙、丙方特向甲方签订停建工地安全管理合同书。现将乙、丙责任明确如下:

一、甲方(主管单位)责任

1.甲方切实做好监督职责,每月巡查停建工地一次。

2.甲方发现停建工地安全隐患时,有权责令乙方和丙方改正。

二、乙方(建设单位)责任

1.监督丙方按责任履行职责;

2.负责安全防护和值班所需费用。如丙方垫付,待工程结算时一并结算;

3.施工单位(丙方)已解除合同离场的,其丙方责任由乙方履行。

三、丙方(施工单位)责任

1.切实做好停建工地的安全防护。未建围墙的停工工地待_________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砌筑_________米高、美观大方的封闭式围墙(样式由甲方提供),设一处封闭式大门并上锁。平时加强对围墙的监测,防止因基础不牢或台风暴雨发生围墙倒塌造成伤人事故;

2.建立值班制度,定人、定职责并安排24小时值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停建工地范围;

3.停建工地四周悬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加强对现在脚手架的检查,对搭设时间长,已出现变形和快要倒塌的脚手架,应采取措施加固或拆除。不能留有任何安全隐患,要防止台风吹倒脚手架而伤人伤物。

5.带地下室的停建工地,要加强对地下室的管理,尽可能长期抽干地下室的积水,将地下室的所有入口暂时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下室,要加强临边洞庭洞口的防护。

6.做好工地内的临时用电管理,对已停止使用的线路、电箱、开关等全部切断电源,防止雷击、台风带来的触电伤亡事故和人为的误触伤亡;

7.彻底清理三无人员在停建工地生活居住,要坚持未完工验收绝不能使用的原则;

8.不准将停建楼房出租经营方式或居住,已出生经营的单位要采取措施结束经营,封闭经营场所。停建工地和空地不能用作废品收购站,堆放废品杂物和有害物品,已作废品收购站和仓库的要尽快清理。

9.加强对停建楼房的自身质量监测工作,对已砌好的砖墙要加强检查,防止台风吹倒砖墙、吹坏门窗玻璃伤人;

10.按市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其它方面安全管理工作;

11.因丙方管理不严,工作失职造成本单位或外单位人员在停建工地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全部责任由丙方负责。_________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四、乙、丙方管理的停建工地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路与_________路交界处。

本责任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论文


这个世界发展地很快,合同也就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工程开始前签订工程合同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因此合同要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那么,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工程合同范本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论文(篇一)

委托人: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

合同名称: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川里村民委员会(以简称委托人),委托本溪鸿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川里防护堤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服务。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

3、工程等别(级):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5、工期: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___________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___________

3、监理项目投资:___________

4、监理阶段:___________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月日至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一份,监理人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年月日:___________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论文(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方)与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方),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为汉语文

第三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条 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静态:_____________,动态: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由发包方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方结算支付。

第五条 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合同条款

五、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六、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第六条 通知与联系

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并通知监理方。更换常驻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方。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方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监理方的义务和责任

1.监理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方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方人员的名单、简历。

2.监理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方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方,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在监理期限内,监理方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方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方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方备案。

4.监理方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5.在监理期间,监理方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方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现场监理方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7.监理方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8.监理方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9.监理方所使用的发包方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监理方和所有监理方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方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监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14.监理方对承包方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发包方的义务和责任

1.发包方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2.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3.发包方应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方。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方未收到发包方的书面决定,监理方可认为发包方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4.发包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方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方。

5.发包方应向监理方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

6.如双方约定,发包方免费向监理方提供工作人员,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方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方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7.发包方应当维护监理方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方监理业务的开展。

8.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方应接受监理方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9.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监理方的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方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发包方的权利

1.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2.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3.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4.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5.监理方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方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方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6.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监理费用计算与支付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监理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发包方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发包方对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方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方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约定支付。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发包方可视监理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六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发包方委托监理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发包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发包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监理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4.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5.发包方向监理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发包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监理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发包方。

6.发包方接受监理方提交的需发包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监理方。

7.监理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8.违约金

(1)由于发包方原因终止合同,发包方支付监理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监理方原因终止合同,监理方支付发包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3)因发包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发包方负经济责任。

9.奖罚

(1)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2)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第十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发包方:

1.发包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发包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发包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发包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监理方:

1.监理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监理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监理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监理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监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论文(篇三)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监理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包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监理的规定,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_________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方委托监理方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方提名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方”是指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方和监理方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15.“第三方”是指除发包方、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1.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2.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这里的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标准的一种。工程技术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需要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前者时必须执行的标准,后者是自愿采用的标准,经过双方签订合同予以确认,经合同确认的推荐性标准也必须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同时也是监理依据。施工单位应该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该按照设计文件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论文(篇四)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___(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

2.工程地点:___

3.工程等别(级):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三、监理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_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监理大纲;

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名)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签名)

单位地址:

XX编码:_______

电话:_

电子信箱:

传真: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单位地址:_____市江苏路11号附1号XX

编码:850000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论文(篇五)

第一条 定义

业主指 。。。。。。。

承包商指 。。。。。。

工厂指在附录中指定的构成固定设备的全部机器、设备和材料。

工地指按本合同用于建造工厂的全部土地。

工程指承包商按本合同实施的工程。

合同价格指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项。

第二条 承包商的职责

1. 承包商应负责设计、筹划以及在工地上建造工厂。

2. 除了业主根据第条提供的项目和设施,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使工厂成功建造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工具、设施、劳工和服务。

3.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日程安排施工。

4. 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规定为业主培训工厂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

5.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规定的备件。

6. 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维修设备。

第三条 业主的职责

1. 业主应提供工地,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允许承包商自由地、不受干扰地出入该工地。

2. 业主应按时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物件和设施。

3. 业主将从有关部门获取为工厂建造、设备运行所必需的执照和许可证,包括承包商雇员的工作许可证。

4. 业主应按第条中规定的合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条 合同价格

1. 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金额为 合同价格,作为承包商完成该工程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全部报酬。

2. 合同价格不再上调,完成工种的成本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商定合同价格时应认为承包商已获得全部信息并已把所有可能影响成本的因素估计在内。

第五条 设计图样

1.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在附录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工厂建造所需的图样,供业主审批。业主应在收到这些图样后一个月内,对图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 承包商应对上述图样中的任何缺点、错误或疏漏负责,除非这种缺点、错误或疏漏是因业主书面提供的不准确信息所致。

3. 业主或承包商互相提供的所有图样和技术资料,收到方应作为机密文件对待,除非另有商定,收到方不得将这些图样和资料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论文(篇六)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参见“专用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___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_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

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十四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

(1)检测试验设备;

(2)测量设备;

(3)通信设备;

(4)交通设备;

(5)气象设备;

(6)照相录像设备;

(7)电算设备;

(8)打字复印设备;

(9)办公用房;

(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三十七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9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