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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精选:个人房屋买卖简易协议汇编190字

实用精选:个人房屋买卖简易协议汇编190字。

个人房屋买卖简易协议(篇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房屋买卖简易协议【篇二】

甲方(转让方):性别,民族,年龄,职业,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乙方(受让方):性别,民族,年龄,职业,身份证号:

地址:电话:

一、甲方将坐落在个人产权的房屋使用所有权以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该房屋产籍号为,户型为室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楼层为住,(正、厢)楼。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元,并将过户所需材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天内移交给乙方,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由方于年月日前办理完交易手续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新房证下发7日内,乙方应将购房余款一次性给付甲方。在乙方交付全部购房余款的当日,甲方将房屋移交丙方使用。

三、乙方交纳定金后、甲方迁出前,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随意处置该房屋或挪做它用,也不得随意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内部设施和结构。

四、乙方交纳定金后,在尚未办理交易手续的情况下,该房屋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损坏,或被划入政府拆迁范围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应主动向乙方返还定金。

五、水、电、煤气费以及卫生费、房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公共房屋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甲方结清,交付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如有拖欠,乙方可从购房余款中予以扣除或向甲方追偿。水表字、电表字、煤气表字。

六、陈欠取暖费由甲方负责一次性结清,交易当年的取暖费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违约,应按定金的双倍向乙方赔偿。

八、其它约定事项:。

十、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公证处、发证中心及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经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如有其他协议与本协议不符,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个人房屋买卖简易协议(篇三)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储藏室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即人民币小写。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xx,即小写xx。

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xx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xx方承担。

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甲方应在xx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xx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xx),空调两台(型号:xx),热水器(型号:xx),浴霸(型号:xx),饮水机(型号:xx),音响两台(型号:xx),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xx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xx(印)xx身份证号:

住址:xx电话:

年xx月xx日

乙方(买方):xx(印)身份证号:

住址:xx电话:

年xx月xx日

个人房屋买卖简易协议【篇四】

立合同人 以下简称

卖 方: 甲 方

买 方: 乙 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单方现就屋宇交易事宜订条约如下:

甲方自愿将下列屋宇卖给乙方一切,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

1,屋宇情况(请按《屋宇一切权证》填写)

修建面积(平方)

2,该屋宇的一切权证号为: ;国有土地应用权证号为: .

3,该屋宇的土地应用权取得形式"√":出让( ),划拨( )本合同一经签订,该屋宇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应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单方约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 )元,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形式: .

乙方领取房款具体商定为:

1,于 前,领取甲方房款 ;

2,于 前,领取甲方房款 ;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屋宇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应用.甲方在屋宇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屋宇凌空,清结该屋宇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治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屋宇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屋宇的所处环境,用途,外部结构,形状,设备,品质等现状,状况照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屋宇的所处环境,用途,外部结构,形状,设备,品质等现状,状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将户口于 年 月 日前从该屋宇迁出.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无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担任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形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担任赔偿.

七,乙方中途守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中途守约,甲方应在守约之日起 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守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 的守约金.

八,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 方承担,营业税由 方承担,印花税由 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 方承担,向房产买卖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 方承担.其它税费商定状况: .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单方应采取协商办法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单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恪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定经单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能.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单方各执一份,市房地产买卖治理部门一份.

十二,甲乙单方商定随之转让的附属装修设备为

十三,其它商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房屋买卖简易协议【篇五】

甲方(卖方):__A,女,一九七二年四月十二日出生,现住___镇__街__路58号。

乙方(买方):__B,男,一九七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___镇__街__路48号。

甲方将坐落于__市__镇__路B9—18.19的两透连体房屋中属于甲方自有的一透(两透连体房屋的总建筑面积596.10平方米)卖给乙方。为了今后无争议,本着互助互利、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讨特订立如下条款:

一、甲方将坐落于__市__镇__路B9 — 18.19 的两透连体房屋中属于甲方自有的一透(两透连体房屋的总建筑面积596.10平方米)卖给乙方。经双方议定该房屋卖断价计折合人民币玖拾万元正(¥:900000.00元)。

二、付款方法:乙方先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叁拾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乙方再付给甲方伍拾万元,余下壹拾万由甲方名下移户到乙方名下时乙方即付给甲方。

三、办理房地产证移户手续的地税由乙方负担,契税、两权证工本费由乙方负担。若需甲方提供_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签字等等),甲方应及时给予无偿帮助提供;否则,甲方每拖延一个月,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正,并逐月支付。

四、乙方届时若不能及时支付余下壹拾万元购房款,每逾期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正,并逐月支付。

五、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年内若未及时申请办理房地产两权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合法,界地清楚,不存在重复转让或典当、抵押行为;若发现产权有异议、权界不清等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料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不涉及乙方;若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将上述房屋移交给乙方管理使用。

八、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之间所签订其他文书与本合同内容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卖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二0__年 月 日

个人房屋买卖简易协议【篇六】

甲方(卖方) :

乙方(买方) :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 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附平 面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 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 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________________ 。

四、 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 个月内,向甲方支 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 。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 关房产公证手续,待房产公证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 甲方应在公证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 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 无欠账, 如电话费、 水电费、 入网费、 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 向对方支付______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 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罚金,逾期 30 日视为毁约。

九、附加条 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4、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证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共 3 页) 甲方(卖方) :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乙方(买方) :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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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房屋买卖协议书(简易)120字


在平时生活中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一般买卖时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生效。签订合同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些很重要的信息要多加注意。那么你有没有了解过买卖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荐]房屋买卖协议书(简易)120字”,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房屋买卖协议书(简易)(篇一)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以下是“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的到您!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第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

3.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甲 方:________ 乙 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

房屋买卖协议书(简易)【篇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丙方(见证人):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为乙方,该套房屋原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的总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房屋销售合同更名费为人民币元拾元整)。

三.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房屋总成交价中的人民币 仟佰拾元整)作为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的定金。

四.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手续在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总成交价中的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五.该房屋的剩余款项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拾元整)在该房屋的产权证下发后,乙方一并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在本协议签约后,甲方在外界发生的任何财产纠纷和债权债务与该房屋无关,如因甲方或政策等原因造成该房屋销售合同无法更名,甲方必须无条件将定金返还给乙方。如因甲方的主观原因(如原房屋销售合同的尾款未付)造成该房屋最终的产权证无法办理由甲方负责,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及办理产权证的相关事宜。该房屋办理房屋销售合同更名甲方代为支付,该房屋办理房产证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八.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告知甲方,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定金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其他款项(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如甲方中途违约,在书面告知乙方后,将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包括定金返还给乙方。如该房屋房产证下发后一月内,乙方未按本协议商定的该房屋剩余款项(本协议第五条)支付给甲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房产证下发一月后开始,甲方向乙方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每过一天按本协议商定的该房屋剩余款项(本协议第五条)1‰赔付甲方。

九.附加条款: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日期: 日期: 丙方(手印): 日期:

房屋买卖协议书(简易)(篇三)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简易)(篇四)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储藏室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xx;即人民币小写。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xx,即小写xx。

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xx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xx方承担。

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甲方应在xx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xx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xx),空调两台(型号:xx),热水器(型号:xx),浴霸(型号:xx),饮水机(型号:xx),音响两台(型号:xx),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xx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xx(印)xx身份证号:

住址:xx电话:

年xx月xx日

乙方(买方):xx(印)身份证号:

住址:xx电话:

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简易)【篇五】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有房屋位于________(带阁楼、储藏室1间,建筑面积约___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卖给乙方。

二、房屋总价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整。

三、甲方保证该房产无抵押,其他人、单位不会就此房屋主张权利。

四、房子交付乙方后如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该房屋所得补偿费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享有拆迁补偿和其他补偿的权利。

五、乙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3日内将房款一次性交付给甲方。

六、甲方收到房款当日交付房屋、原始收据、钥匙,并在三日内到单位出具证明,证明该房屋已经属于乙方所有。

七、甲方乙方不按约定履行协议,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因房屋现在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具备办理条件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九、自交房之日物业费、水电费等由乙方承担,之前由甲方承担。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简易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书(简易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个人房屋买卖协议范本下载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其拥有完全产权的位于XX市XX区XX园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定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费,概由甲方负担。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其他税费由乙方负担。

三、签定合同同时乙方愿交三万元作为定金交给甲方。乙方通过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方式支付甲方购房款,购房款由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出贷款承诺书时,乙方将30%首付房款存入银行,并由银行冻结,第二期在贷款银行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将乙方所贷款项及30%首付款直接划到甲方的账户中;第三期,在甲方交房时,由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给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作出如下承诺:

个人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个人房屋买卖协议书范本

1、向乙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或银行认可的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资料,签署相关文件;

2、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应按照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五、如果乙方的贷款申请未获贷款银行批准,则双方同意以下 两种方式解决该房屋的买卖事宜:

1、继续履行协议,乙方一次性将购房款支付给甲方,(期限为一个月)。甲方 收到房款五天内与乙方去办过户手续。

2、解除协议,甲方收取乙方的定金不与退还,甲方有权再次出卖本房。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陪偿陪给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产权纠纷以致影响到乙方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2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精选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当我们在谈买卖交易的时候,一般都需要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合同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全部写进合同里。一份规范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怎样的呢?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精选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范文汇编五篇》,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房屋买卖合同【篇一】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提供产权证书,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行办证;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决定房屋的办证种类。

最后,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免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定。

房屋买卖合同【篇二】

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认购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

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商品房)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二、认购标的的价款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三、认购款

乙方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该商铺属一次性付清款项,出卖人和买受人无任何争议。且在签订本协议时表示甲方已收到该款项。

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_____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甲方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____日内通知到乙方,因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到乙方,因此产生的不利于乙方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甲、乙双方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_____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_____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返还给乙方,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再补购房款。

四、其他约定

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变更认购人的,甲方应积极配合。

买受人已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甲方不得将此房进行调换,同样甲方不得将此房另出售给其他人,否则将作为违约处理。

五、附则

本认购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认购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认购书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三】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

编码: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开户行:______

帐号: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

编码: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商品房座落:___区、县__路、道、街___。设计用途___,建筑结构___,建筑层数为___层。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元(币种:___),价款为_____元,计___(大写)。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甲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

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约定日期付款,逾期在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177;3%(包括177;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177;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在乙方正常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市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 。

2、下水_______________ 。

3、供电_______________ 。

4、燃气(气源种类)_________ 。

5、暖气_______________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___日内采取扑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___日内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___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___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___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四】

房屋买卖合同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买房:(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白云区麦架乡下堰村阴阳寨皂角旁(刘家门口),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11。2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房屋为三屋楼,一楼为4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700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_____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2

为了体现对履行合同的担保,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约定违约金条款。那么如何处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关系,当没有约定违约金时,能够主张赔偿?

违约金是一种责任形式,首先是对守约方的补偿,其次还可表现为对违约方的惩罚,补偿性和惩罚性可并存。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一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没有约定或损失额难于确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

逾期办证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绝对的,是依法可作调整的,《合同法》对此已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对违约金如何调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违约金的调整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不得依职权主动调整。

第二,违约金的调整是对数额的调整,而不是对违约金标准的调整。

第三,对于增加违约金问题,只要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就应予以增加,无需审查是否过分低于造成的损失。对于是否低于造成的损失,应由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对于减少违约金问题,应以违约金是否过高作为是否减少违约金的标准。而违约金是否过高又是以违约金是否超出损失的30%为标准的,如超出30%,则应认定为过高,应酌情调整到30%以内;如超出损失但未超出损失的30%,则不认定为过高,无需调整。一般涉及减少违约金的案件,都是开发商逾期交楼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现就此类案件如何确定损失和如何减少违约金进行具体阐述。开发商逾期交楼或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必然使买受人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对房屋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买受人的利益受损。由于买受人可以各种方式补救,一般很难举证证实具体的损失额,所以可参照《司法解释》对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时确定违约金或损失的原则来确定损失。对于逾期交楼,《司法解释》确定了政府部门公布的租金指导价和评估机构评定的市场价并存的标准,但实际上根据上述两种标准得出的结果大相迳庭,这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当事人争议较大,这种情况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明显。笔者认为,租金的指导价不能充分体现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的具体情况,而且明显低于未约定违约金情况下适用的法定标准(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明显不公平合理,有悖市场经济规律,不宜使用,否则会造成有约定不如无约定的现象,产生不好的社会导向。租金市场价较公平合理,但操作困难,影响审判效率。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确定损失,既符合《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又比较公平合理,是可行的。所以如确需减少违约金,应减少至不低于按该标准计算的数额为宜?一般可减少至按该标准计算。

房屋买卖合同篇3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合同编号:供货单位(简称乙方):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金额为订金;2、甲方收到货物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4

出售(代理)方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简称甲方)

购买(代理)方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的房屋,地址:,权证号:,土地证号:,自愿出售给乙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乙方经实地看房并已充分了解此房信息,自愿购买此房。经协商后甲、乙双方均同意售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此房价包括(水、电、光纤、天然气户头、装修、及:)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第一次乙方于年月日支付购房定金计人民币(大写:元)(¥)给甲方。

第二次按银行程序办理:待签约贷款银行审批通过,通知过户后日内,甲、乙双方必须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此房产权证交买卖过户科受理,出据受理单后,乙方再支付给甲方购房首付款(大写元)(¥元)此款不包含购房定金。否则视为违约。乙方须在此首付款内扣除人民币(大写元)(¥)作为交房押金,待交房时甲方结清该房所有费用后,乙方再支付给甲方。

第三次剩余房款计人民币(大写元)(¥元)属于乙方向银行贷款部分,待办完过户手续做完抵押后,则由签约银行转账给指定的甲方账户。(按揭购房此款由签银行支付)如果贷款金额不足则由买方以现金方式补差,此合同圆满结束。

二、甲方配合乙方办理完产权过户后,乙方必须无条件办理此房抵押登记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三、甲方必须保证此房产权清楚、无查封、抵押、冻结、实属纯私房,并无任何纠葛,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以按揭贷款购买此房,(全权委托担保公司办理贷款)或(自行向银行办理贷款)应保证自己在银行无不良记录。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并带齐相关证件协助乙方办理此房的过户换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方去付(含买卖方各项税费)税收标准以政策为准。

五、甲、乙双方成交后,此房的一切权利全部转到乙方名下,属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翻此协议,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除因不可抗拒的阻力而外,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此协议,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违约不卖此房以及不按本合同第一款之规定办理,则双倍赔付乙方所付定金。乙方违约不买此房以及不按本合同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办理,则所付定金不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中介有权从定金中提取(总额的2%作为信息服务费)或(从定金中提取一半作为信息服务费)。

七、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在收到第三次房款的同时)或(甲方收到首付款的同时)双方交接、交房,一经交接甲方不在承担此房任何维修及费用。甲方交房时保证该房屋的水、电、气、光纤、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结清,原有室内设施齐全完整无损。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从签字盖手印之日起生效。另:甲、乙双方签字盖手印生效的同时,由方按售价的支付中介服务费,计人民币(大写元)(¥元),甲乙双方各支付(大写元)(¥元)

九、此协议签定后,甲方应将房产证原件交中介方保存,中介方应出具正式盖章收据,此收据待产权证交件受理后即自动无效。.

十、特别约定:甲乙双方自愿以按揭贷款方式买卖此房,在办理过程中,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拒的阻力,导致银行无法办理贷款,双方协定相互都不作违约赔偿,甲方退还乙方定金,同时此协议自行解除。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甲、乙双方已认真、仔细的阅读了以上协议内容,并确认签字。

备注:

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5

卖方(甲方):

联系方式:

买方(乙方):

联系方式:

卖方公证人(甲方公证人):

联系方式:

买方公证人(乙方公证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状况

甲方所售房屋位于(路号),号楼,东单元六楼东户,主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水电暖及通信设施均齐全。

1、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

2、乙方自愿购买上述房屋;

3、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甲方保证已向乙方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及其他基本状况,且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4、甲乙双方公证人系与双方无任何血缘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且对该房屋买卖的有关事项清楚明确。

第二条: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的成交总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该价格包括附属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的转让费用。

第三条:房屋付款及过户等相关相应费用的缴纳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当日,将房屋总价款元人民币一次性全部付清,甲方同时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储藏室)移交给乙方,由乙方完全占有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方不得干预;

2、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需无附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过户费用应由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向相关部门交付;

3、凡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应由甲乙双方负担的一切税款和费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4、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因使用该房屋产生的各项未结费用应有甲方承担(各项费用包括:水、电、煤气、天然气、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5、合同签订当日,乙方需在甲方的协助下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验收,完成上述各项后,双方签署交付单,确认完成交付;

6、待房产买卖手续办理完后,水表、电表、煤气表、天然气表、有线电视等相关设施的更名手续应由甲方协助办理。

第四条:甲乙双方需充分认识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1、由于公司职工房产手续尚在集中管理中,自房屋交付至正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尚需一定时间,合同双方对此已有清醒认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2、自房屋交付至办理正式的房产过户手续期间因法律、政策造成前述税款和费用的增减以及房价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合同双方已有清醒认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当日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该房屋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转移至乙方,乙方对房屋现有状况(指建筑质量、室内装修、配套设施、小区环境等)做了充分了解,无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4、由于本房产系公司职工集中管理的房产,甲方承诺在乙方使用该房产时,公司规定的允许甲方享有的关于该房产的一切福利转由乙方享有,甲方不向乙方以任何理由要求支付。公司和相关其他部门要求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各项费用包括:水、电、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转由乙方支付,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5、由于本房产系公司职工集中管理的房产,甲方承诺在乙方使用该房产期间,若公司要求或允许置换房屋,该房屋所享有的置换福利应由乙方享有,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置换,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6、本合同未进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无任何纠纷。如该房有设定抵押或被查封等限制产权转移的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负责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前解决完毕;如甲方不能及时解决上述问题,由于甲方个人原因致使房产不能过户或者出现诉讼纠纷,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公司统一管理房产手续问题乙方已明确知悉,不在此列);

2、在乙方要求且条件允许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协助乙方办理,在双方确认可以开始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不能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全部房款并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对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款、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无异议,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视为该方违约,该方须向对方赔偿损失;

4、凡法律、政策规定的有关该房屋的应由甲乙双方负担的一切税款和费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的则视为该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该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规定的第四条:甲乙双方需充分认识的相关条款无异议,若甲乙其中一方由此产生异议视为该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追究该方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该方赔偿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在公证人的公正下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本合同自买卖双方及双方公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及双方公证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在双方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报房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甲乙双方及双方公证人签章:

卖方(甲方)签章:

卖方公证人(甲方公证人)签章:

年月日

买方(乙方)签章:

买方公证人(乙方公证人)签章:

年月日

售房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房屋买卖合同【篇五】

房屋买卖合同篇1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位于的一处农村房屋的买卖事项,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________市_______街道_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集体成员。

二、房屋情况: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_____市_____街道,相邻为,建筑面积,北屋,东屋,西屋,南屋,院落面积为,房屋登记在名下或宅地基使用权证登记在名下。

三、该交易房屋由甲方全额出资建造,使用的土地为______村_____组集体土地,并征得其他村民和村集体同意,可以长期占有、使用。

四、在房屋交付给乙方前,甲方保证:

1、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甲方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利,或已征得其他权利享有人的同意,拥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

2、本合同项下的房屋除乙方外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买卖协议或未因甲方个人或家庭债务与第三人签订赔偿协议、抵押协议等或未因法院判决使第三人对该房屋享有权利;

3、如甲方违反本保证,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全部购房价款30%的违约金。

五、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该价格包括该房屋使用所占土地的费用、房屋建造的费用、附属设施的价值、合理的增值价值以及应当缴付的相关税费。

六、房款支付:自该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日,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并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号为的账户;如未按期交付房款,乙方需每天额外向甲方支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如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天仍未付清房款,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七、房屋交付:乙方根据第六条将全部房款汇入甲方提供的账号之日起日内,甲方须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以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全部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给乙方并负责腾空房屋;如甲方未按期交付材料和房屋,须向乙方每天支付元的违约金,直至甲方交付全部材料和房屋为止;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付清房款的原因除外。

八、在接到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的书面通知后日,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需要,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如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不予以配合,甲方须向乙方每日支付元违约金,直至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为止;因不可抗力、政策性或乙方自身等其他与甲方无关的原因造成无法办理过户的,与甲方无关。

九、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后,该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益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仅限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如甲方得到该上述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全部给付乙方,如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给付乙方,除全部给付补偿款外,须向乙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十、在交付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侵犯乙方基于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房屋的权利;甲方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个人债务等个人原因侵犯乙方的权利,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占有、使用或处分房屋的,甲方除返还本合同全部购房款外,须按照发生妨碍乙方占有、使用或侵犯乙方处分房屋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之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乙方。

十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房屋出卖给任何第三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擅自处分房屋,甲方须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全部购房款100%的违约金。

十二、其他事项:

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事项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当首先请求本村村委会、所在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双方应当请至少两名本村集体成员作为本次交易的见证人,并在本合同上签字摁手印。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自双方签字摁手印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甲方(签字捺印):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捺印):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身份证号:

见证人(签字捺印):身份证号:

房屋买卖合同篇2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买房:(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甲方所售房屋位于**,房屋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房屋为*楼,一楼为*个门面,2、3楼为套房,中间有楼梯间,房屋总面积约为**平方米,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二、三楼住房为砖混凝结构,二、三楼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特别约定:

1、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该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如乙方所购房屋以后可以办理房产证时,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今后如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之后,房价涨落,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附二、三楼平面图;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签印):_______住址: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乙方(签印):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3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产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层车库一处,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车库门前附属场地_________平方米及附属卷闸门、防盗窗等设施,上述内容以下简称“本房屋”)以人民币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由乙方负担。甲方承担本合同转让的房屋及土地税费。乙方在甲方交付房屋后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交易后甲方给乙方写好收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购房后应付的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以本房屋为关联与他人订立任何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30天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30天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定金不退。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下述两种算法取高值返还乙方:1)、本房屋合同转让金额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0%计算,计息期自合同签订日起算;2)、解除合同时本房屋市场评估价,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搬迁等损失。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影响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见证人: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篇4

卖房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________

买房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双方通过110得知,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经过协商特签订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愿将座落于的房屋(平米)连带在的车库(平米)卖于乙方,空口无凭,立字据为证。

第二条该房屋带车库的房价款共计人民币整(元)。

第三条甲方将房屋和车库按实际面积交付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清该房屋带车库的房价款。甲乙双方都不得因后来房价的变动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

房屋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如有反悔将10倍房款赔偿,自此,乙方拥有房屋所有权,政府的一切房屋补偿归乙方所有。

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需各种证件。(所需任何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篇5

买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同意买卖下列房屋: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

经双方设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上述房屋由乙方售给甲方,全部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条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内,甲方应将上列价款付与乙方,乙方收到全部价款后,应将房屋在一个星期内腾出交给甲方。

第三条本契约签订后,甲方应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未经市有关部门及乙方同意,不得对上述房屋加层和改建。

第五条房屋基地及底层独用园地属国家所有,仅供甲方使用。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并按照管理和维修费用分担原则,按月由甲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立合同人 以下简称

卖 方: 甲 方

买 方: 乙 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屋座落:

幢 号

室 号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

用 途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3,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划拨( )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 )元, 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 .

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1,于 前,支付甲方房款 ;

2,于 前,支付甲方房款 ;

3, .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将户口于 年 月 日前从该房屋迁出。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七,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 日内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价款千分之 的违约金。

八,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 方承担,营业税由 方承担,印花税由 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 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 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 .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

十二,甲乙双方约定随之转让的附属装修设施为 。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共有权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合同简易版


卖方: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拥有的住宅房产一套,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的具体状况以相关部门登记的权属为准。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按套计价,总价: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该房屋的购房款;在合同具备签订条件,签订本合同的当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在年月日前,乙方给付万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该款之日起两日内协助乙方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年月日前,乙方给付万元(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甲方在收到该款之日起两日内协助乙方到国土部门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房屋交付时间: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____天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物业、水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因甲方居住产生的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中全部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包括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契税等。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计算。

2、逾期超过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擅自解除本合同,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内按__利率计算;

2、逾期超过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按房屋总价款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3、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擅自解除本合同,不出卖该房屋,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相关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甲方):xxx购买方(乙方):xxx

本合同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xxx

合同分享: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3810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进行买卖,在买卖双方顺利达成交易时就要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可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很多方面的问题。你是否在为制定买卖合同而烦恼呢?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合同分享: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3810字)”,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篇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xxxx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xxxx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一)、房屋状况:房屋座落:xxxxx建筑面积:xxxxxx平方方米xxxxxxx用途:住宅。

2、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

3、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xxx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xxxx元,(大写)乙方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后先付定金元,在甲方交乙方房屋时再付清剩余价款,

三、甲方在年月末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以前,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任何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xxx(签名或盖章)乙方:xxx(签名或盖章)

中证人:xxxx(签名或盖章)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篇二)

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出卖人):

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本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委托人乙(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居间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买卖、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栋___单元___ 室,共___套,

其设计结构为_____总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房产证号____,房屋落成时间为___年___月,__其他情况___。

委托人乙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 委托人甲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见附件1)

1、为委托人甲欲卖出的上述房屋寻找买受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报告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甲。

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

第三条 委托人乙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附件2)

1、委托人乙欲在___市___区___地段购买___房屋___套,面积为___平方米。

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购买房屋的目的。

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

第四条 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___%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___、大写___ ),其中委托人甲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大写___),___委托人乙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大写___)。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___元,大写____。其中,委托人甲___元,大写___ 。委托人乙___元,大写___ 。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

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_____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___%。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 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 干预委托人买卖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_____%。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2、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 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 居间人利益的;

(3) 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居间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4)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_____%赔偿于居间人。

第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天。本合同一式_____份,当事人各一份,备案一份。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困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甲:委托人乙:居间人:(章)

(签章)(签章)(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____________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 ____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共___________套,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_____ ,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___________,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币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还佣金: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______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七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项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

补充条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委托人甲(名字/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名字/名称):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售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居间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条 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 □否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 □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 □否

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 □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其他

房屋状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型: ; 楼层

其他情况

1.1 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 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 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 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

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3.2 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帐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

尽管上述款项存于指定帐户,但甲乙双方同意: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

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税、费的承担

4.1 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4.2 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第五条 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 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2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证、契证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3 双方同意,甲方于 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5.4 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5.5 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 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二部分 关于居间服务

第十条 丙方责任

9.1 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9.2 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 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10.1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10.2 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方承担。

10.3 该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二条 特别声明

11.1 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11.2 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存在指定帐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签约日期: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篇三)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篇四)

农村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男,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女,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男, 县 镇 村 庄村民,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合同标的即房屋状况

1、该交易房屋坐落 县 镇 村 庄(或 路 旁)

2、该房屋为(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 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共 层。房屋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 平方米。左紧邻 的房屋,右紧邻 房屋。

3、该房屋为(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

第二条:合同房屋交易价款:人民币 万元整

大写:

第三条:付款时间及方式

1、 在 年 月 日 付人民币 万元。

2、 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付款 人民币 万元。

3、 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因出具收据。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专属自己所有,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专有该房屋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乙方交付的全部房屋交易价款并有义务开具收据交付给乙方。

3、甲方应保证不存在任意第三人对该交易房屋主张任何未被告知的权利情况。

4、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已被或已确定将被列入新规划而拆除或征用的范围。

5、甲方应告知乙方有关该房屋的质量状况。

6、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

7、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该房屋全部交付给乙方,且甲方不得以自己的行为致使该合同无效。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方该交易房屋价款并向甲方索要收据。

2、乙方购买该房屋后,若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办理相关权属登记的,甲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六条:特别约定

1. 因乙方所购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筑,改房屋买卖过程中所发生的交易或过户需要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手续问题,甲方应当积极全力配合乙方一起解决妥善。若因此引发相应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

2. 若今后房屋重建,甲方应承认乙方的住房面积。如国家征地,土地赔偿及住房面积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积极配合。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一定期限内改正,违约方应当改正。

2、甲方违反第四条的有关约定导致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无法对该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乙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甲方全额退还房屋价款及其相对应的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和全部房屋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第八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进行协商,无法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有关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关于农村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土地所有权人 同意,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房屋院落(包括:正房 间、厢房 间)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该院落具体位置为:

东邻: 西邻:

南邻: 北邻:

登记长度为: 米、宽度为 米,面积共 平米。

二、该院落相关的附属物同时全部转让,附属物包括:

三、、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元。乙方在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五、本合同生效后,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违约金。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若因产权、使用权或其他产权原因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愿意赔付乙方全部转让款、房屋的改造、建造、装修等费用及土地增值部分。

七、合同生效后甲方有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证照转移义务,如因政府原因确实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甲方须把相关证件交乙方保存。如遇政府征地拆迁,该院落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 其它:

1.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2.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村委会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协议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村委会意见:

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农村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度假村组团内楼房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筑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交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________(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保修半年,暖气保修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

2.度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篇五)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委托人(出售方): (简称甲方)

受托人(中介方): (简称乙方)

注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使用与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一致的姓名(名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产委托出售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本条为订立合同的依据与目的。

第一条 委托出售房屋概情及价格

1、甲方委托出售的房地产座落___________;

2、产权人(含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房屋面积___________;

4、价格不低于___________;

5、一并出售的附属物包括___________。

该条内容是对房屋基本状况的描述。其中所有权人、共有人、房屋座落、面积的填写内容须与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所载一致。其中要注意在权证上不列名的共有状况。如夫妻共有,房改房中的家庭共有。受托方应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情况,并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有附属物一并出售,须一一列明。价格条款须明确,可约定总价,也可约定单价。

第二条甲方委托事项为下列第_________项(可选择)

1、 介绍购房人并促成签订交易合同;

2、 代收转交购房款;

3、 委托乙方办理房屋转让后的转移登记手续。

该条委托事项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单选一项,也可同时选择多项。

第三条 委托方式与期限为下列第_________项(可选择)

1、 甲方仅委托乙方出售上述房产;

2、 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人出售上述房产;

3、 乙方应当于___________日内完成第二条第1事项,逾期本合同终止。

该条规定是对委托方式的限定。即是否是独家委托。如为独家委托,则当事人选择1,或1和 3,并确定委托期限。如非独家委托,则选择2,并确定委托期限。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乙方要求查验房地产权属证书、身份证件及相关文件或核实房屋状况的,甲方不得拒绝、隐瞒,并保证委托出售的房屋无权利瑕疵。

2、委托方式为第三条第1项的,则不得再委托他人出售。

3、委托方式为第三条第2项的,委托他人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滿_____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洽谈并签约。

6、委托乙方办理第二条第3项事宜的,甲方应当另行出具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书。

该条是委托方的义务。1是委托方须将其所有房屋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受托人,尤其是有瑕疵的情况(含权利瑕疵与房屋本身的瑕疵)。如是否有查封等情况,保证提供的资料是真实、合法的。2是独家委托的,不能再行委托他人。3是非独家委托的,委托方应及时将已委托的情况通知受托人。4是对受托人的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如看房时提供必要的便利等。5是在委托有效期限内(期限届满的日期当事人须约定,以防委托人与客户故意不成交,以利于其事后交易。)不得以“跳单”为目的,与受托人介绍的客户私下签约。6是如委托办理转移登记的,须同意办理公证或见证手续。

凡委托人违反该条约定的义务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签订本合同前已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2、非甲方原因未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事宜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3、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1项事宜前,不向甲方收取任何预付费用。

4、如实报告房价,不赚取差价。

5、收取费用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

6、不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移交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7、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该条是受托人的义务。1,作为中介企业,乙方应于其经营场所悬挂其合法经营的资格、资质证书。2、3,依据居间合同的规定,在促成委托人交易成功前,不得收取佣金。因此非因委托人的原因,交易手续未办理成功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如因交易另一方的原因,未能办成手续的,不能收取中介费。但可收取因促成交易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委托售房的,在交易未成功前,不得收取预付费用。4是对“吃差价”的限制。5是要求开具正规发票。6是任何情况下不得扣押甲方移交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尤其是在委托失败,或有纠纷的情况下,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7是受托人对在中介过程中所了解的委托人的个人情况与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凡委托人违反该条约定的义务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导致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乙方依约定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1事项的,乙方的佣金为售房款的___________%,甲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2、乙方依约定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3事项的,按人民币___________元收取代理服务费,甲方应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___________日内支付给乙方。

该条是佣金的规定。1是当事人应在空格中填写清楚佣金标准与支付日期。2是代收费用应依规定在空格中约定支付的日期。尤其注意在钱款的往来中,每笔均须有交付的书面手续。据此可与最后结算的凭据相对应。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不得向乙方索回佣金及代理费;

2、与乙方介绍的购房人串通,撇开乙方私下签订合同的,仍应当支付约定的佣金;

共2页:

房地产委托出售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出售方): (简称甲方) 受托人(中介方): (简称乙方)▲注意:双方当事人必须使用与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一致的姓名(名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3、承诺仅委托乙方,又委托他人售房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_______%的违约金;

4、未承诺仅委托乙方,但委托他人售房未及时告知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_______%的违约金;

5、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佣金或代理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或代理费_______%的违约金;

6、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对于约定佣金_________%的违约金;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或代理费_________%的违约金。

该部分是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2是其过错或“跳单”可导致丧失佣金与代理费。3、4是违反独家委托约定的,或虽为多家委托,但未将委托情况及时通知的,应在空格中确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5、6是逾期支付,或是不积极或拖延履行协助义务,或由此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的,应在空格中约定违约金。6的后一空格应比前一空格性质严重,因此,违约金比例可略高于前一空格。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擅自提高委托出售的房价,导致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售出房屋的,按房价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不如实报告房价,擅自赚取差价的,以赚取差价的一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该部分是受托人的违约责任。1是未经委托人同意提高售价,因此阻碍成交的在空格中确定明确的违约金比例。2是违约赚取差价须以该差价一倍支付违约金。3是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责任,该违约金为确定数额。

第八条委托期限

此委托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届满,若甲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要求,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_________个月。顺延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该条为合同有效期限的约定。必须明确填写日期。顺延期限可选择。可顺延,也可不顺延。如选择顺延,则明确时间,否则,将空格划去。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________项进行解决: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工商管理部门调解的解决渠道。除此而外,也可选择,但只能选其中之一。如选1项,须明确指定某仲裁委员会。如选择南京市仲裁委员会。须注意的是如果选择了仲裁,则当事人放弃了向法院起诉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十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协议因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因此,须三方当事人签章。签署日期。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方收执________份,乙方收执________份。

该条约定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如有一方不签章,则不生效。

甲方: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执业经纪人:

住址:执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

邮编:联系电话:

ideng_f;">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一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市 路 号 幢 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 : ,土地使用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人民币(小写) 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大写 元,即人民币小写 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于 内,向甲方支付所有购房款(定金从中扣除).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水,电,气,电视收视等过户手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所有购房款后,自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等过户手续.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及产权证等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如不能按规定日期交付房产,逾期30日按2倍房屋购买定金返还违约金(含已交付的定金),同时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在规定交付房产日期内拒不接收房产,逾期30日,甲方不得返还房屋购买定金,同时合同自行终止.

十,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

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身分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身分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个人买卖房屋协议书汇编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强化,签订合同是交易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具体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避免纠纷。你知道合同的规范模板是怎样的吗?编辑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个人买卖房屋协议书》,建议你收藏并分享给其他需要的朋友!

个人买卖房屋协议书 篇1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储藏室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_____万元整,即小写__________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_万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_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一、附加条款

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买卖房屋协议书 篇2

卖方:

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地产)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用途为:______________。

登记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该房地产于______年_____月竣工。

目前该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__元____角____分(小写:________元)。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亿____仟____佰____拾___万___仟_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_角____分(小写:________元)。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四条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当在收到□定金/□第一期房款/合同全部房款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权属转移登记

1、当事人双方同意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若因一方原因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房屋权属无法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按照房价款的_______%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房屋交付乙方或者因甲方原因延期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延期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房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____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且应当按照房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房款的或者因乙方原因延期至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或者延期申办抵押贷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乙方已支付房价。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其中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卖方:

买方:

日期:

个人买卖房屋协议书 篇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房屋一处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了解,愿意购买该房,特制订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于_______,产权所有人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使用性质:________。

二、该房价为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________元定金,其余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证时结清,公证时应再付剩余房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同时甲方交钥匙交房,现场交接,房款两清。

三、甲方保证在交接前对该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如签约或交接后,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四、室内外设施以看房时为准,不得转移,更换或更改,交接验收时也应该按合同验收,签署房屋交接单,并需验看水表、电表、煤气表是否有损坏,如有损坏甲方负责维修。

五、甲方需结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费用,如:房费、暖气费、煤气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等。

六、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事宜的相关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______方承担,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不得违约,如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乙方违约定金不退,甲方违约双倍赔款。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买卖房屋协议书 篇4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契约。

一、经本公司介绍甲方自愿将座落在______区______路(街)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地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金按_________结算,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由乙方在每的前____日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现金(以书面收据为准)。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仅作为_________用房使用。

四、房地产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能够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自然损坏维修,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地产,甲方将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乙方。

五、房地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需转租他人使用,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甲方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3、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须在租赁期满时把房产完好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提前______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租赁期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由乙方根据实际用量付费。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在____日内负责赔偿,同时支付对方违约金,壹个月房租费。

七、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本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契约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十、在签订本契约时,双方承担中介服务费为_____元,其中甲方付_____元,乙方付_____元。本契约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契约副本兄弟房产买卖公司。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契约期满自行作废。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身份证:

身份证:

房产买卖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章):

个人买卖房屋协议书 篇5

卖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镇(乡)______路(街)______号,为______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产办证大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___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份交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存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xx年xx月xx日

范文合集: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文汇编四篇


在生活当中,当我们进行买卖的时候,其中一般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进行约定。签订合同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全部写进合同里。那么我们常见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呢?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范文合集: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文汇编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篇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xxxx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xxxx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一)、房屋状况:房屋座落:xxxxx建筑面积:xxxxxx平方方米xxxxxxx用途:住宅。

2、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

3、土地使用权证号:xxxxxxx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xxxx元,(大写)乙方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后先付定金元,在甲方交乙方房屋时再付清剩余价款,

三、甲方在年月末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以前,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任何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xxx(签名或盖章)乙方:xxx(签名或盖章)

中证人:xxxx(签名或盖章)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篇二】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通过集资建设楼房,在________拥有住房一栋。

2、甲方愿意把其通过乙方现金方式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第四层左边一套(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包括楼梯间)所有权归于乙方。

3、甲方确定乙方取得的本处集资房第六层右边一套(601)房产权完全属于乙方所有。

4、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到房屋产权乙方名下期间,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拥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________村(自建房5栋)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集资房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集资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为上述鉴于第二条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3、整栋楼梯间为甲乙双方共同通道。

第二条、集资房交付、产权的办理与取得

(一)房屋交付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房屋直接交付予乙方。乙方即可行使实际产权人权力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

(二)产权证的办理和取得

1、甲方应在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书后,在可以过户之日起________月内,将自建房5栋第六层右边全套(601)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协助乙方过户至乙方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给付)。

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至该房屋权暂时或永久无法办理至乙方名义下,乙方为实际产权人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就此主张任何异议和纠纷。

第三条、除集资款的费用承担本合同履行中,甲方除收取本套集资房的房款和报酬_______________外,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

乙方:

证明人:

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除应全部退还乙方付给甲方的集资款外,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当时房屋市场价值数额相等的违约金。

第五条、声明及保证

鉴于本合同履行中,若由于甲方原因致生障碍,对乙方权益影响重大,甲方承诺签署本合同时,对此合同的签署取得了其家庭甩有成员,共同权人的同意,甲方及其家庭成员保证:放弃所有不利于合同履行的主张和权利。

第六条、该合同签订,代表甲方签订人及其家庭所有成员、共同权人的意愿。签订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甲方家庭所有成员、共同权人不能损害乙方的权益。

第七条、附加条件

如果乙方要转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甲方。

第八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篇三】

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出卖人):

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本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委托人乙(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居间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买卖、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栋___单元___ 室,共___套,

其设计结构为_____总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房产证号____,房屋落成时间为___年___月,__其他情况___。

委托人乙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 委托人甲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见附件1)

1、为委托人甲欲卖出的上述房屋寻找买受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报告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甲。

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

第三条 委托人乙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附件2)

1、委托人乙欲在___市___区___地段购买___房屋___套,面积为___平方米。

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购买房屋的目的。

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2、****。

第四条 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___%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___、大写___ ),其中委托人甲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大写___),___委托人乙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大写___)。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___元,大写____。其中,委托人甲___元,大写___ 。委托人乙___元,大写___ 。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

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_____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___%。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 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 干预委托人买卖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_____%。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2、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 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 居间人利益的;

(3) 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居间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4)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_____%赔偿于居间人。

第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天。本合同一式_____份,当事人各一份,备案一份。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困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甲:委托人乙:居间人:(章)

(签章)(签章)(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____________

第一条(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 ____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路_______弄_______号_______室共___________套,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_____ ,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___________,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币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还佣金: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项、其他事项第()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______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七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项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

补充条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委托人甲(名字/名称):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其他证件号码:___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

执业经纪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名字/名称):______________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售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居间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关于房屋买卖

第一条 成交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登记地址:

房屋权属证号:土地使用证号:房屋用途:

登记所有人房屋抵押情况:

房屋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是 □否

目前是否已出租:□是 □否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是 □否

房屋权属情况:□私有产权房 □使用权的公房□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其他

房屋状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型: ; 楼层

其他情况

1.1 经协商,甲方愿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对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房屋交付乙方时的状况与乙方实地看房时的状况保持一致,否则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1.2 乙方确认,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实地查看过房屋,对房屋现状没有异议,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 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 付款方式

3.1 现金或贷款支付

如甲方认可乙方贷款方式付款时:甲方有义务配合一方办理贷款手续;

乙方提出终止贷款行为或因乙方原因不能取得贷款机构贷款的,乙方应于***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

3.2 资金监管服务

****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可以为本次交易提供免费的资金监管服务,双方自愿选择该项服务,并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签订《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双方自愿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款项暂存于指定的银行监管帐户中,并按本合同及《资金监管委托协议》所约定的程序及方式办理。

尽管上述款项存于指定帐户,但甲乙双方同意: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实际支付。

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不选择资金监管服务,但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税、费的承担

4.1 甲乙双方保证,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交易习惯各自缴纳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税费。

4.2 尽管有上述约定,双方同意: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第五条 权属过户及房屋交付

5.1 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于**年**月**日前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5.2 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权属过户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的合法手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证、契证等)交予丙方保管,丙方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3 双方同意,甲方于 腾空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于乙方。

5.4 双方在房屋交接前,应办理有关物业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采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费、户口等相关手续,并结清费用。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自房屋钥匙交于乙方时转移至乙方。

5.5 丙方应甲乙双方的要求协助双方办理上述物业交接事宜,并由双方在《房屋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瑕疵。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已得到房屋共有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2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并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成交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6.3 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等,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二部分 关于居间服务

第十条 丙方责任

9.1 依本合同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

9.2 免费为甲乙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第十一条 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10.1 甲乙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丙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但该交易是双方独立、自愿做出的决定。

10.2 丙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元,大写:***元,由***方承担。

10.3 该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第十二条 特别声明

11.1 甲乙双方同意: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合同无效、交易不成功或买卖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丙方所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均不予退还。

11.2 如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或其他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在双方就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达成协议之前或人民法院做出生效法律文书之前,丙方有权将暂存在指定帐户中的款项予以保留,不向任何一方返还或支付。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本合同于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签约日期: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篇四】

1ideng_f;">出卖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_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受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

款的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室内附着设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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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情况

1、甲方自愿将以下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1)该房屋座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 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3)该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2、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电梯、楼顶、装修、卫生间、院坝等其他设施、设备,将随该房屋一并转让,且转让价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价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3、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保证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抵押等任何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 房价款与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上述房屋(包含第一条第二款列明的配套设施等)总房价款为: 元整(小写:¥ 元)。

2、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万元

整,(小写:¥ 元),作为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定金。

(2)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万元(小写:¥ 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第四条 交付期限

1、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3日内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全额支付房款次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保证正式交付给乙方的房屋为空房。

3、甲、乙双方应于房屋正式交付乙方后3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4、甲方应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5、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6、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按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以及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其他

1、该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应结清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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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最新模板 1000字


房屋买卖协议(篇一)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以下是“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的到您!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第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

3.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甲 方:________ 乙 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

房屋买卖协议(篇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丙方(见证人):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为乙方,该套房屋原销售合同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的总成交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房屋销售合同更名费为人民币元拾元整)。

三.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房屋总成交价中的人民币 仟佰拾元整)作为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的定金。

四.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手续在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总成交价中的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五.该房屋的剩余款项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拾元整)在该房屋的产权证下发后,乙方一并支付给甲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在本协议签约后,甲方在外界发生的任何财产纠纷和债权债务与该房屋无关,如因甲方或政策等原因造成该房屋销售合同无法更名,甲方必须无条件将定金返还给乙方。如因甲方的主观原因(如原房屋销售合同的尾款未付)造成该房屋最终的产权证无法办理由甲方负责,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甲方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及办理产权证的相关事宜。该房屋办理房屋销售合同更名甲方代为支付,该房屋办理房产证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八.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告知甲方,该房屋销售合同更名定金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其他款项(不计利息)返还给乙方。如甲方中途违约,在书面告知乙方后,将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包括定金返还给乙方。如该房屋房产证下发后一月内,乙方未按本协议商定的该房屋剩余款项(本协议第五条)支付给甲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以房产证下发一月后开始,甲方向乙方催讨无果的情况下,每过一天按本协议商定的该房屋剩余款项(本协议第五条)1‰赔付甲方。

九.附加条款: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手印): 乙方(手印):

日期: 日期: 丙方(手印): 日期:

房屋买卖协议(篇三)

出卖方:xx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国籍:xxxx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xx

地址:xx

邮政编码:xx联系电话:xx

委托代理人:xx国籍:xx电话:xxxx

地址:xx邮政编码:xx

买受方:xx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xx国籍:xxx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xx

地址:xx

邮政编码:xx联系电话:xx

委托代理人:xx国籍:xx电话:xxxx

地址:xx邮政编码:xx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xx;位于第xxxx层,共xx(套)(间),房屋结构为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xx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用途为xx;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xx。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xxxx%(不包括±xxxx%)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xxx%(包括±xxxx%)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xxx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xxx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xxxx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xx;土地使用权年限自xxx年xx月xx日至xxx年xx月xx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xx;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xx元,总金额为(币)xxx亿xxx千xxx百xxx拾xxx万xxx千xxx百xxx拾xxx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xxx亿xxx千xxx百xxx拾xxx万xxx千xxx百xxx拾xxx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xx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xx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xx计算。逾期超过xxxx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xxxx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xxx%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xxx%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xx个月内按xx利率计算;自第xx个月起,月利息则按xxxx利率计算。逾期超过xxxx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xx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xx%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xx%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xx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xx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xx%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xx页,一式xx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xxx年xxx月xxx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xxx年xxx月xxx日

房屋买卖协议(篇四)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 买卖一事,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下列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将自己位于 ,建筑面积 平米,以房价 元整( 元整)的价格卖给乙方。

二、 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 万元整,到20xx年3月10日前付清全部房款 元整( 元整)。首付 元整, 年 月付款 元整。 年 月 日一次全部结清总房款。

三、 甲方收到该房款的同时,将该 钥匙以及买房时的一切手续、合同等同时交付给乙方,房屋所有权归乙方。

四、 该协议书签订时甲方要保证该房屋无任何贷款、抵押、租赁,水、电、暖及物业等一切费用无拖欠。该房屋到了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无任何条件帮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签订等,并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乙方应交清房屋契税,及其他房屋相关费用,乙方应承担房屋过户交易税等相关过户费用。

五、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给另一方支付房款总价30%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买卖协议【篇五】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状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状况见附件二。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2、分期付款。

(1)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2)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_________日内付全部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_____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能够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能够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五条房产交付

1、房产实物状况、权利状况,贴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方可交付;不贴合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不得交付。

2、出卖人须于_________前,将该房产及相关证明交付买受人。如遇不可抗力,双方约定处理方式:_________。

3、上述相关证明包括:_________。

第六条产权转移登记及其他相关设施登记

1、协议订立后,买卖双方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其他相关设施应办理登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

3、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相关设施登记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职责。

第七条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支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买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人违约职责:

1、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支付买受人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买受人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出卖人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出卖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实际损失超过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时,出卖人还应承担赔偿职责。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处理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款,逾期在_________日内的,出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出卖人有权按照下述的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职责: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买受人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买受人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一)根据当事人选取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_________(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二)当事人选取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三)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四)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_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五)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六)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________×100%

合同约定面积

(七)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条出卖人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职责。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买受人。

第十一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职责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贴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到达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到达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三条风险职责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职责自交付之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出卖人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职责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四条保修职责

自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职责,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墙面,保修_________月;

2、地面,保修_________月;

3、顶棚,保修_________月;

4、门窗,保修_________月;

5、上水,保修_________月;

6、下水,保修_________月;

7、暖气,保修_________月;

8、煤气,保修_________月;

9、电路,保修____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无须承担职责,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五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这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来源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六条双方能够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第十七条房屋的用途

1、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这是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2、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该商品房移交后,买受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这是出卖人指定__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声明及保证

出卖人:

1、出卖人有权签署并有潜力履行本合同。

2、出卖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出卖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这是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买受人:

1、买受人有权签署并有潜力履行本合同。

2、买受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受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受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受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条保密

买卖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这是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带给方同意,这是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二十一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务必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状况时,买卖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这是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职责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这是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透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带给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职责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透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潜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职责。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职责。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资料不明确,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资料,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能够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出卖人、买受人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卖人(盖章):_________买受人(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现住址: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_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使用面积为_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三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税费分担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五条、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_元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购货单位(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供货单位(简称乙方): 签定地点:

为确保甲乙双方利益得到保护和责任得到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之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led照明灯具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单价、数量等)注:上表中,“属性”为功率、色温等参数;“单价”为含税单价。

第二条 付款时间及方式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的合同金额为订金; 2、甲方收到货物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余款。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支付订金后 工作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

3、货运方式:

第四条 质量标准、要求及保修

1、符合国家、部委、地区、行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2、甲方如有要求,以封样为准; 3、包装标准:标准包装;4、质量保证:自收货之日起,因产品本身质量引起故障,免费保修期为 年;保修期内,如由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原因及甲方人为破坏因素造成损坏,乙方可进行有偿维修,设备材料等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变更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第八条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日期:年 月 日篇二:买卖合作协议

买卖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的廉洁行为,保证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性,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二、双方责任

甲乙双方在买卖合作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准向对方任何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以上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并且甲方作为买方有权保留对乙方结算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的权利。

四、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双方合作期间有效;双方合作期满,结清款项后失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签约代表(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见证人: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路 号 幢 单元 室, 号储藏室 出售给乙方。房权证第号,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土地证为县公路局大证。乙方已对此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整。包括水、电、暖气、有线电视和天然气等附属设施。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交付甲方定金贰万元,结算时抵顶房款贰万元。 四、20xx年2月底前乙方首付给甲方 万元;剩余房款 万元在20xx年5月份期间由乙方一次性交付甲方。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乙方自交清首付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房产转移登记过户手续。甲乙双方不得影响房屋过户。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及甲乙双方过户完毕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式移交给乙方,并结清其包括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房屋交接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水、电费等由甲方在县公路局垫付的,乙方按财

务证明每半年度一次交付甲方(含若乙方转卖房屋后)。

七、乙方应严格遵守县公路局的相关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含若乙方转卖房屋以后。

八、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违反约定,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贰万元。致使买卖不能成交的,甲乙双方解除协议。

九、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见证人有权监督执行。

甲方:乙方: 见证人: 电话: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 无权处分 解除条件 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二、评释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1。法律的适用: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 系争合同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适用合同法?抑或适用或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法释【1999」19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xx」7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但须看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未正面规定转让了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违反该项规定的结果,至少有两种可能:合同未生效,或者合同无效。究竟如何解释,颇费思量:一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目的如何,不易查考;二是许多人都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所谓“不得转让”,属于禁止性规范,不得违反。从该法制定当时的背景推断,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可能就是无效。时至今日,仍有相当的人如此理解。可是,将系争合同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无效,这如何与合同法、法释【1999】19号、法释【20xx】7号的规定相协调?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确定适用合同法解决系争案件,只是澄清了问题的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这样的疑问:对于系争合同,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抑或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 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关于B号房屋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______m2出售给乙方,房号为______号楼,房产证编号____________。房屋地址、编号、房屋面积等房屋状况以房产证描述为准。

二、甲、乙双方协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圆整。

三、预交定金: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预交金____________万元,并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双方来签正式合同,如哪一方不来,就算哪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七条责任处理,如乙方没有违约,则定金抵作为购房款。

四、付款、交房时间及方式:

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首付__________万元整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之前转账于甲方提供的账号:____________。

㈡、第二部分房款壹拾万零贰仟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在交完办理房产证过户资料后付清。

㈢、剩下伍万元整房款加包办房产证、地产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办理车库过户)等过户成功到乙方名下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在收到首付叁拾万元后应把房子钥匙交给乙方。

五、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楚,无重复交易、抵押、查封,售后若发生与甲方售前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过户方法:甲方提供所有必需的房产过户资料,陪乙方一起把甲方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过户到乙方名下,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必须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否则乙方有权扣除部分房产过户费用。

七、违约责任:第一批购房款自支付后,如乙方中途悔约不买,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已交的购房金;如甲方悔约不卖或卖给他人,按所收到乙方的购房款定金双倍返回给乙方。

八、买卖双方的介绍费按中介所规定或事先讲好的金额在卖方收取买方定金或第一批房款时,两方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中介费,不得拖欠。

九、中介人有责任对卖方的情况真实性负责,若卖方情况不真实以上协议两无异言,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实用】房屋买卖合同6篇

出卖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买卖的规定(可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名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__元;其余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单位,代表人是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房产管理局、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签名)代表:______(签名)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电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优秀!房管局房屋买卖合同模板汇编240字


房管局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甲(卖方)乙(买方)丙(中介)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他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该条是合同的目的。由委托出售方、买受方、中介方三方签署。保证三方权利义务明晰,有助于中介的阳光操作。

注意:三方当事人必须使用与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一致的姓名(名称)

第一条 标的基本情况及价款

该条内容是对房屋基本状况的描述。其中所有权人、共有人、房屋座落、丘号、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土地证号、房屋来源的填写内容须与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所载一致。其中要注意在权证上不列名的共有状况。如夫妻共有,房改房中的家庭共有。受托方应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情况,并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丙方出售_______________以上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乙方委托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以上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代办事宜可以选择。可选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选。买卖双方应从其从其各自利益角度出发,将需委托的事项选择清楚。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真实,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

2、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提供相应证件资料(material)

3、按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交付日期,腾空房屋,并完好保留所应交付给乙方的附属设施及原装修。

4、在房屋交付前,负责户口迁出,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

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该条是法律责任所在。当事人必须知晓违背上述条款,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须将其所有房屋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受托人,尤其是有瑕疵的情况(含权利瑕疵与房屋本身的瑕疵),如是否有查封等情况,所以应慎重对待。

2、尤其是提供资料(material)应真实。

3、是按原先约定的房屋状况交付。

4、户口应及时迁出,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最好在交易手续办结前一次结清,以避免日后再有纠纷。

5、佣金和代办费以合同约定的数额和时间交付。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定金和房款。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办事项,按时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用。

3、根据委托事项,乙方应于__________前将各类资料(material)备齐交予丙方,同时将由丙方代缴的____________ (①契税②交易服务费③抵押管理费④他项权证费)等约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予丙方。丙方将与乙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1、2款为乙方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第3款备齐资料(material)的时间乙方必须明确承诺。需代缴的费用也须根据需要选择清楚,并将总额填写正确。丙方在接受费用时务必开具收据或收条,据此可与最后结算的凭据相对应。

第五条 丙方的义务

1、认真履行甲、乙方委托的事项,亲自完成甲、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

2、丙方派______________经纪人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所委托的事项。

3、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

4、对委托人个人资料(material)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5、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

6、出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

该条1是首先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完成受托事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各方协商一致不得转委托。

2是中介公司须委派具有合法的经纪人身份的本公司员工负责该委托事项。

3是受托人应将自己所了解的有关标的状况及办理状况如实告知双方当事人,尤其不得隐瞒已知的房屋瑕疵。

4是受托人对在中介过程中所了解的委托人的个人情况与资料(material)负有保密义务。

5是在处理受托事务中所经手的委托人的财产,应及时移交相关委托人。6是受托人应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标准收取费用。

第六条 房款的支付与转付

甲、乙方商议,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房款:

(一)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房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双方自行办理房款的支付。

(二)双方若将房款的转付交予丙方,则丙方将按下列方式进行操作:

1、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之日,将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2、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本合同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_____________(首期款/全部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3、甲乙双方在完成_______________(①交易过户签字后 ②乙方领取产权证后)____________日内,丙方按售房款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转付给甲方。

4、待银行放贷后或乙方补足购房款后,双方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且甲方结清房屋交付前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后三日内,丙方将余款一次性转付给甲方。

(三)三方约定:

该条是付款方式的约定。其(一)是双方自行结清,与受托人无关。其(二)是由受托人转交。对该方式的四步骤可逐项按步骤选择,即受托人先收取定金、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再转付首批房款(含定金),手续办完后转付余款。所有的空格须填写明确。尤其注意在钱款的往来中,每笔均须有交付的书面手续。尤其要注意,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有定金罚则可适用。定金比例不可过高。其三是三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三方可自行约定,但须明确,并可操作。

第七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在乙方领取产权证后________ 天内或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腾空房屋,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办理交付的具体时间。

2、若乙方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不按期对该房屋办理验收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乙、丙三方共同参加房屋的交付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移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保留原装潢,甲、乙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丙方见证签字。

这是委托人交付义务的规定。所有时间必须明确填写。建议乙、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时,及时办理交接验收。受托人在交接单上见证时,一定要全面审看。如有出入,则及时更正。否则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佣金、代办费支付标准及方式

(一)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和代办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按委托代办事项支付代办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二) 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委托事项,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2、代办产权证费___________元、代办土地证费___________元、代办抵押贷款和他项权证费__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上述费用,甲、乙方应于___________前支付给丙方。

(三) 丙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和代办费,未促成合同的可收取相关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该条为受托人收费的约定。甲、乙方按规定或交易习惯支付佣金。按交易习惯,可以收取一方,也可按规定收取双方的。

(一)为两种方式选一确定。如没有即划去。

(二)为选1或1、2同选,但须注意的是所有的收费须列明。尤其注意在钱款的往来中,每笔均须有交付的书面手续。

(三)是未促成合同的,所收取的费用是为促成交易而不可避免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三方商定,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甲、乙方利益的;

3、故意隐瞒,提高委托标的利差;

4、其它过失影响甲、乙方交易的。

(二) 三方商定,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的;

5、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 三方商定,上述违约行为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条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分别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1、约定违约金为___________元。

2、按标的额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本条违约责任规定明确。三方都须共同遵守。违约金支付以约定为准。两种方式可选择其一,但须约定清楚。但须提示的是,如果买卖双方已选择适用了定金罚则,那么买卖双方就不可同时再适用违约金。但与中介公司之间如无定金约定,可适用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________项进行解决: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工商管理部门调解的解决渠道。除此而外,也可选择,但只能选其中之一。如选1项,须明确指定某仲裁委员会,如选择南京市仲裁委员会。须注意的是如果选择了仲裁,则当事人放弃了向法院起诉的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补充协议因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因此,须三方当事人签章。签署日期。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

▲该条约定当事人签章后生效。如有一方不签章,则不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编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执业经纪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执业经纪人资格证书号: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二o 年 月 日

房管局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当于xx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年月日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二手房屋的买卖协议书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房管局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三)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的房屋(毛坯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对应储藏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于年 月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该交易房屋交付乙方。该交易房屋将来若有相关税费等费用发生,合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甲方应在乙方支付房款时向乙方提供依法取得本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等作为交易依据。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该交易房屋产权手续。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甲方应保证乙方对该交易房屋享有完全的居住权以及处分权等权利,并且不得就该房屋再与他人订立协议、合同或作出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五、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因交易房屋而产生的一切权

利。若遇政策性拆迁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事宜,并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损失。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收到房款当日将交易房屋交付乙方,否则,每逾期1日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叁 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履行的,按其欠款部分加付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

3.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4.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出现问题,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特别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否则,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乙方人民币 万元。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

联系电话:

二〇一六年

见证人:

见证人:

日乙方: 联系电话: 二〇一六年 见证人: 见证人: 日 月 月

房管局房屋买卖合同模板【篇四】

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

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

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

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①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②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③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⑤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⑦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⑧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买卖合同: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第四条 价格。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第五条 付款方式。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第六条 交付期限。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附件二:室内附着设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