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合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责任/ 导航/

有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有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生活z在这个主张遵纪守法的社会中,签订合同是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合同的违约责任应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起草一份正规的合同?经过搜索和整理,小编为大家呈上有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一、承揽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成果,按《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交付工作成果;

3、完成的工作成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4、在制作过程中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和接受定作人合理建议;

5、在制作过程中发现图纸或技术有不合理的地方及时向定作人提出;

6、妥善保管工作成果、配件、图纸;

7、保守定作成果的技术秘密。

二、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原材料或者接受、检验、保管、使用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按《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约定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原材料;

2、合同约定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验收、保管和合理使用;

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保证专物专用,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更换、挪作他用,发现原材料不合标准,有通知定作人更换的义务,并承担不通知或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

三、按合同约定要求交付工作成果,依《合同法》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付工作成果时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和延迟要征得定作人同意。

2、交付工作成果时应同时交付附件、图纸、技术数据、使用说明等资料。

3、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按合同约定的包装材料、要求进行包装(有包装要求的)。

4、保守工作成果的技术秘密,承担规定的保修义务。

5、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为定作人承担质量责任。

延伸阅读

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订立后,双方的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办事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1)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认为尚可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拒收并有权解除合同,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的有关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4)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5)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新修理或定作,应当按定作人的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2)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的,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中途废止合同,如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偿付给承揽人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如不属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将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偿付给承揽人;

3)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当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将定作物的完成日期顺延外,定作人应当补付对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人超过领取限期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人;如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人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有关承揽合同的概述


有关承揽合同的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之规定,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别。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

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一)加工合同;(二)定作合同;(三)修理合同;(四)复制合同;(五)测试合同;(六)检验合同。

四、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形式的选择 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五、承揽合同欺诈的防范

签订合同时都有被欺诈的风险,合同欺诈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承揽合同也不例外,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应注意下列几点,以防欺诈:

1、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实际履约能力

首先要判断有无该企业、单位,因为在实践中有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现象发生,也有个别几个人自行组织起来,既不办理工商登记,也不领取营业执照,以某“中心”、某“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外,还要审查授权签约的个人有否签约权限。其次要判断对方是否隐瞒自己的经营范围订立了超越经营的承揽合同。针对上述两项,要仔细审查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资料的真伪,审查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必要时,可以去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查档。第三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这包括综合经济状况和综

承揽合同责任的承担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承揽人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5.不妥善保管或擅自调换定作人所提供的原材料等物的责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3)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的,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二、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注意的问题

1、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

中途变更是指承揽合同签订以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减等行为。如变更标的内容、改变定作物数量、质量、规格、设计等。定作人的中途变更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向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果对承揽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充不足部分。

2、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途废止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定作人未经承揽人同意而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这是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严重地损害了承揽人的权益,定作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对承揽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或酬金;对承揽人未履行部分的赔偿,根据原材料来源的不同,违约金计算基数也不同。如果由承揽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为计算基数。如果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违约金是以未履行部分的酬金计算基数。

3.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责任

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4.定作人逾期领取定作物的违约责任

1)定作物的领取

承揽人按时按质完成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定作物。如果无故推迟领取,应承担承揽人实际支出的保管、保养费。同时,还应偿付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①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计算方法,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办法的规定,以延付金额每日36的数额

偿付给承揽人违约金,即:

应支付违约金=酬金总额×36×迟交天数。

②以酬金计算违约金数额,即:

应支付违约金=酬金总额×1‰×迟交天数。

2)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保养费后,仍有余款,可以以定作人名义存入银行,所有权属定作人;如果变卖的价款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所受损失,承揽人有权向定作人追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由定作人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5.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的责任

1)不领取定作物

承揽人按时按质交付定作物后,定作人应及时验收。

若承揽人委托运输部门将定作物运到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收货人,按货运合同有关规定,收货人(定作人)应及时取货,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超过规定期限,不领取货物,要交纳运输部门的罚款,并赔偿承揽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变更履行地点履行地点即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它是合同主要条款之一,双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执行。若定作人不与承揽人协商,擅自改变交付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造成承揽人多次运输、无人接收的结果,定作人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运输费用及保管、保养费等,同时还应支付违约金。

三、承揽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及应注意的问题

1、不可抗力

在实践中,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

有关[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条款)


有关[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条款)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条款)

定作方:_______(简称甲方)

承揽方:_______(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

│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价款或酬金(元)│

├─────┼──────┼───┼───┼───┼─────────┤

 │

 │

 │

 │

 │

├─────┼──────┼───┼───┼───┼─────────┤

 │

 │

 │

 │

 │

├─────┼──────┼───┼───┼───┼─────────┤

 │

 │

 │

 │

 │

├─────┴──────┴───┴───┴───┴─────────┤

│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1.产品的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2.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3.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验收标准和方法:

5.结算方式:

6.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____%或酬金总额____的违约金。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设计等,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途解除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____%的违约金。

7.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8.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协议,作为附件。

9.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合同一式___份,正本双方各执____份,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存查。

11.本合同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

12.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定作方:_____

 承揽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