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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分享:技术合同精选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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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发方) 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1,委托开发合同 □

2,合作开发合同 □

第三条 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 日在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用简明规范的专业术语概括技术特征)

第五条 技术内容

5.1 技术主要组成部分: ________________

5.2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________________

5.3 技术开发手段: ________________

5.4 技术目标(包括技术指标和参数)

第六条 研究开发计划

6.1 阶段进度: ________________

6.2 总体计划: 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转委托

7.1 开发方/合作双方是否可以将部分开发工作转委托给第三方:

(1)是 □

(2)否 □

7.2 转委托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八条 保密要求

8.1 保密范围: ________________

8.2 保密期限: 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权利保障

签约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具有自主性和真实性,并不因本合同的履行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风险承担

10.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现有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

困难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按如下约定承担:

10.2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按如下约定承担:

10.3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因素,除法律规定情形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第十一条 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和分享

11.1 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 方所有;

11.2 履行本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成果有关权益约定如下:

使用权归属: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

转让权归属: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

使用,转让所产生利益的分配办法: ________________

11.3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成果验收

12.1 技术成果交付载体: ________________

12.2 技术成果交付时间,地点: ________________

12.3 技术成果验收标准,方式: 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相关技术服务

13.1 签约方确认,履行本合同是否需要相关技术服务:(1)是 □

(2)否 □

13.2 相关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

第十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4.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 ________________ 元。

其中: (1)技术开发经费为 ________________ 元;

(2)购置相关设备等费用为 ________________ 元;

(3)相关技术服务费为 ________________ 元。

14.2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总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14.3 合作开发合同签约各方确认按以下比例承担费用:

(1)技术开发费: _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2)设备等其他费用:

甲方 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乙方 ________________ 元,支付时间和方式:

(3)相关技术服务费的约定:

第十五条 费用结算办法

15.1 费用使用方式:(1)包干使用 □

(2)按实际支出使用 □

15.2 实际支出后的结余费用,签约方按如下约定处理:

15.3 开发过程中购置的相关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按如下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第 ________________ 条,第 ______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______ 条,第 _______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_______条中的任何一条,按以下第 ________________ 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支付 ________________ 元违约金;

(2)按合同总标的 ________________ %支付违约金;

(3)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金;实际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为:

(4)其他计算方式:

16.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

(2)不再履行 □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

签约方确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18.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签约方可在 日内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标的技术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已经公开,使本合同的履行已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

(2)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3)其他约定情形: ________________

18.2 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签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19.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9.2 协商解决不成,签约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纠纷:

(1)申请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名词解释

为避免签约各方理解上的分歧,签约方对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内容中涉及的有关名词及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

第二十一条 补充约定

21.1 签约方确定以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2 其他需要补充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到 ________________ 止。

甲方: 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________ 电 话:v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 传 真: 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_______

认定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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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________________

认定意见: ________________

登记员(签字) _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盖章)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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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分享:公司转让协议一篇


在这个快节奏的世界,合同也变得更加重要了,签订双方满意的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要仔细签订好这一次非常重要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只不过,你是否知道有哪些合同范本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网友分享:公司转让协议一篇》,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甲方:深圳XXXX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达成如下事项: 在执照转让期间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变更工作,在变更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资料作违法活动,否则一律后果由乙方自负, 由双方点清资料交接完毕,一次付给预先定好的价格(XX万)元 交付甲方,变更工作完成后,该企业的一切账务与甲方无关。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1C卡。

3、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

5、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

6、银行注销确认信息单。

7、北京市单位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是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合同精选一篇


在平时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频繁接触到合同,在此之前,签好合同很有必要,也是必须。只有在签订好适合自己目前状况的合同范本之后,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那么,你知道我国有哪些合同范本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编辑的《技术合同精选一篇》,相信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第六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所称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七条 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前款所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

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其造成的损失。

技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新的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第十二条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技术秘密的人与权利人就使用费支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处理。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

人民法院在确定使用费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通常对外许可该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或者使用人取得该技术秘密所支付的使用费,并考虑该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成果转化和应用程度以及使用人的使用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人民法院均应当判令其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第十四条 对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根据有关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先进性、实施转化和应用的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以及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二)对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所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包括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对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除外。

第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技术转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实

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者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的,可以准许。

三、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但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依照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

(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包括依法缴纳专利年费和积极应对他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排他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不具备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所称“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包括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等。

当事人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承担的

“保密义务”不限制其申请专利,但当事人约定让与人不得申请专利的除外。 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所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以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就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

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提供服务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的提供和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由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导致不能实现约定培训目标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受托人发现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或者委托人发现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或者接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改派的,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费用。中介人的报酬,是指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对履行该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

当事人对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中介人承担。当事人约定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未约定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由委托人支付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当事人对中介人的报酬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中介人所进行的劳务合理确定,并由委托人承担。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但未约定给付中介人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支付的报酬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承担。

第四十条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其要求支付报酬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介人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免收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中介人对造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没有过错,并且该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中介条款或者技术中介合同继续有效,中介人要求按照约定或者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给付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介人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不应当被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五、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

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第四十四条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

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五条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诉讼中,受让人或者第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六、其他

第四十六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著作权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分享] 技术协议(一篇)


合同分为多少种类别,你暂时可以不用知道,你要知道的是它很重要,我们一定要在看清楚情况下再签订合同。需要我们认真坚持并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可以更好的方便双方协调及配合。你是否在为制定合同而烦恼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合同分享] 技术协议(一篇)”,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项目名称:______

委托方:______ (甲方)

顾问方:______ (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 省 市(县)

签订日期: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有效期限: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项目的技术咨询(该项目属 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 (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

三、 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 (时间)内,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

其它:

四、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验收、评价方法:

咨询报告达到了本合同第一项所列要求,采用方式验收,由 方出具技术咨询验收证明。

评价方法: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报酬(咨询经费):______ 元。

顾问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为 元,由 方负担。(此项经费如包含在咨询经费中则不再单列)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 元,时间: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 元,时间:______

元,时间:______

③其它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和技术民法典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 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按司法程序解决。

九、※其它(含中介方权利、义务、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等上述条款未尽事宜):①

委托方甲方名称(或姓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顾问方乙方名称(或姓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联系人(签章)

住所(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范文收藏]技术协议书精选一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属下公司台XXXX为XXX汽车修补漆授权代理商,乙方为XXX汽车的授权汽车4S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甲方供应乙方XX汽车修补漆及辅料和有关服务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业务支持和承诺

1、为提高乙方的工作效率,甲方经与其授权代理的油漆生产商一起;

2、乙方采购首期油漆后,甲方技术代表将驻厂培训,协助指导乙方;

专业技术工人熟练掌握XX系列汽车油漆的使用及其调色工艺,指导时间长短以乙方专业技术工人两人以上对XX汽车修补漆及其辅料熟识掌握为期限,如因乙方人员变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人员培训和指导。

3、乙方有技术问题时,可通过甲方的服务热线与甲方联系,甲方将立即做出回应。如通过服务热线或传真方式仍未能解决技术问题,甲方将在24小时内安排技术代表到乙方厂里为乙方解决问题。若仍未能解决问题,甲方保证在48小时内将有XX公司的人员来解决,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4、甲方培训服务内容,包括到厂培训或在XX培训中心培训,培训课程包括:1)产品培训、2)喷涂工艺、3)喷枪和设备、4)调色培训、5)喷涂管理培训。

5、甲方承诺协助乙方做好汽车油漆修补材料使用管理工作,将汽车

维修中的油漆修补材料费用控制在工时费收入的XX%-XX%以内。如连续2

个月油漆修补材料费用占喷漆总工时费的XX%以上,甲方应派驻技术人员,协助乙方进行流程改善及控制材料成本的支出。连续四个月或一年中有6个月油漆修补材料费用超过喷漆总工时费的XX%,乙方与甲方的合同终止,乙方将不赔偿甲方任何损失。

6、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除甲方汽车品牌授权方指定的油漆品牌外只使用甲方得到授权代理的XXX汽车修补漆。

第二条、有关甲方支持设备

1、甲方支持设备包含了甲方得到授权的汽车修补漆厂家支持设备。

2、甲方提供设备在合同期内,所有权属于甲方,使用权属于乙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设备转借、转租,更不能变卖或以该设备从事任何未经甲方许可的商业行为。

3、设备权属甲方情况下,在以下情况下,甲方有权收回支持的设备:

A、双方协议后终止本合同。

B、乙方在合同期内使用除乙方汽车品牌指定外的其他品牌与甲方有竞争性的产品。

4、合同期满后,甲方支持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供货与收货

1、甲方送货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在甲方的“送货单”上签收。送货单应包括如下内容:(1)、乙方送货XX系列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单价、数量;(2)、甲方收货人签字或甲方加盖公章;(3)、乙方送货人签字。甲方指定收货人签字后即完成收货事宜。

2、甲乙双方每一笔业务可通过送货单的形式予以体现,甲乙双方须承认送货单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3、送货地,甲方送货到乙方经营所在地或甲方工厂。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根据使用情况每月向甲方下订单

4、甲方负责提供原包装的XX系列产品,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双方交货时,乙方必须予以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或盖章。如果甲方不予验收,视为乙方所送XX系列产品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产品的风险及所有权自乙方收货后转移给乙方。

5、乙方在收货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不合要求,应立即妥为保管或封存,并在当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在开罐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当天马上通知甲方,乙方应配合甲方更换产品。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产品符合

本合同的要求。乙方因使用、保管、仓储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天内负责处理,必要时由双方共同委托具有鉴定资质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费用由双方承担。

6、乙方根据使用情况每月两次向甲方下订货计划,甲方接到订货计划后需及时将货品送乙方处,自下订货计划后3天内不能及时送到乙方,甲方应及时知会乙方。

第四条、价格与货款的支付

1、每月5号前由甲方向乙方传真或发送电子对帐单,乙方须于10号前核对无误后,15号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20号前乙方采用银行汇款或转帐的形式结算上月货款。如乙方不能在期限内付清货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收回所有支持设备并保留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欠款。

2、甲方向乙方提供XX汽车油漆和辅料以及相应品牌辅料,价格按照附件一《XX专业汽车油漆价目表》、附件二《汽车油漆修补辅助材料价格》所列的结算价供货。此价格为包含增值税发票价格。供货价格一年内有效,未列产品价格另行商讨。

第五条、合同期限及争议处理

1、本协议自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止,为期__年。

2、双方若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在三十日内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先行收回支持设备。对于争议问题,通过向法院起诉予以解决。

3、甲方若不能及时供货及保证供货品种齐全,或供的货经鉴定质量有问题,乙方有权立即停止该供货合同。因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

4、双方的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无故停止合作协议,单方面私自停止合作协议,对合作方造成的损失,合作方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挽回一切损失。

第六条、其他

1、本协议的附件一《XX专业汽车油漆价目表》、附件二《汽车油漆修补辅助材料价格》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经两方签署及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代表:代表: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账号:

甲方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乙方联系人:

乙方发票名称:

乙方联系电话:

乙方送货地址:

乙方对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