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买卖合同1000字。
当维权的理念逐渐被大众所接受时,合同已经有了不可取代的位置。回签合同应注明合同背景。所以规范的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吗?合同范本网特意收集和整理了房子买卖合同,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房子买卖合同 篇1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房子买卖合同 篇2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万福店农场西环路住房一套及一楼中间门面一间售给乙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以下合同资料:
一、房屋位置、面积、价格:
1,房屋位置:_____________;
2,房屋面积:170平方米,其中三楼住房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一楼门面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房屋价格:壹拾伍万元整。
二、房屋质量及装修要求:
1,房屋建筑质量为合格等级,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状况外如有房屋非人为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维修。
2,甲方负责所有塑钢窗户、进门防盗门、室内三套玻璃门、门面转闸门、室内地板砖(客厅80__80mm,其他60__60mm)及水电安装、厕所大便器安装、墙壁普通装修。甲方同时负责水过户手续到位。
三、付款方式:
首付捌万元,第二次在年内付二万,乙方付款时甲方另带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副本各一份。
四、其他:
1,房屋交付时实际面积如正负在2%以内房屋价格不变,如实际面积少于2%以上的甲方按单位价格找款给乙方;
2,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自购,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办理由乙方出费用甲方协助;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否则一切职责由甲方承担;
4,该房屋的所有税费含在房屋价格中。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
买受方:(签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房子买卖合同 篇3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对第三人没有价值,不能抵押
(一)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的范围有:
1、抵押人一切的房屋和另外的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另外的建筑物。
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抵押人一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抵押物的禁止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一切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另外的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所以合同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实践中,也不会有人会接受合同作为抵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抵押了,抵押权人也无权要求合同义务方履行合同,该合同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
二、即使用房地产合同作抵押,也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有:
担保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
但担保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必然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如,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5、抵押人一切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另外的财产。
6、依法能抵押的另外的财产。
房子买卖合同 篇4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售房人和买房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农民安居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因拆迁所分得的农民安居房(80平方米指标房)及相应的储藏室等卖给乙方。房屋、储藏室等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元。
二、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并在本协议签章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乙方得到该房屋一切手续后_____天内一次性付清甲方余款。
三、此房以后办理房产证手续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但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手续及帮助乙方办下该证及其它证件。
四、签定合同即日起,中途甲方终止合同不愿出售此房,需退还乙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并赔偿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元整,如乙方终止合同不愿购房,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
五、甲乙双方交易后,甲方没有任何权利任何理由收回该房及手续费等,今后该房拆迁还房等一切均归乙方所有。
六、甲乙如要收回该房需经乙方同意并按收回时市场均价的叁倍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否则乙方可以拒绝甲方。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人一份。本合同以签名日期起生效,如有一方违约(违反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按合同协议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子买卖合同 篇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______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号),经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______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签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子买卖合同 篇6
合同双方当事人:(略)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略)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略)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__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_,建筑层数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2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12
房子买卖合同 篇7
(1)卖方的主体不合格。
主要包括:卖方主体无行为能力或者临时处于丧失行为能力的状态;卖方主体没有房屋所有权,只是代管人或承租人或借住人;没有取得合法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代理他人出卖房屋的人等。
(2)买方主体不合格。
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购买私人住房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购买他人享受国家或单位优惠补贴而购建房屋的非原单位职工等。
三、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
例如为了逃避而进行虚假的房屋买卖属于规避法律的房屋买卖。
四、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的房屋买卖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意思表示真实。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中:
(1)欺诈。即一方当事人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或用虚构、捏造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同对方进行房屋买卖的行为。欺诈行为有下列特点:欺诈行为须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也可能是消极的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受欺诈一方进行房屋买卖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结果,即如果了解了事实真相就不会同意进行这项房屋买卖行为。
(2)胁迫。即当事人一方因受到恐吓、胁迫而为的房屋买卖行为。恐吓是以将来施加危害而使他人恐怖的行为。在他人的恐吓手段要挟下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并非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其行为理应无效。恐吓可以是针对肉体方面的,可以是针对精神方面的,也可以是针对财产方面的,恐吓可以是指向本人,也可以指向本人的亲属。恐吓的事实必须是非法的、重大的和可能发生的;如果是合法的、轻微的损害、无可能性的行为,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恐吓行为。胁迫与恐吓不同,胁迫是对肉体直接施加暴力和强制;胁迫是用正在发生的事实来逼迫;恐吓是以将来的危害相要挟。但无论是恐吓还是胁迫,都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根据。
(3)乘人之危。即一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了极度的经济困彻难,或者是亲人有重病急需钱救治,或者是生产经营陷入了极度困难,急需资金等情况下,他方乘机得用这种困难,将房屋买卖价格压得极低,明显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五、违反法定形式的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合同无效;并且,房屋买卖应依法定程序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要求了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该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六、一方代理人与他方恶意通谋的房屋买卖
这种房屋买卖行为是代理人背着被代理人与对方私下串通所进行的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得的行为。代理人负有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志的义务,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背离了被代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房屋买卖行为理应无效。以上六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当事人应该格外注意的地方,否则的话就会导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子买卖合同 篇8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州民一终字第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德端,男,一九四七年元月七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山县苗儿滩镇星火村四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山县苗儿滩镇星火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叶立美,主任。
原审第三人叶明祥,男,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龙山县苗儿滩镇星火村一组。
上诉人叶德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二00三年五月八日作出的(20xx)龙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一九九四年初,村委会与他人雷吉林终止村礼堂租赁合同后,四月五日,原告叶德端与被告村委会又签订了租赁合同,由叶德端承租村委会礼堂,办油脂加工厂,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七年,即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至二00四年四月五日止;由原告叶德端每年交纳租金2400元;同时约定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赔偿对方损失,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另行协商。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依约履行。一九九七年,因原告加工厂收益减少,叶德端请求村委会减少租金,经当时村支部书记叶德受、村委会主任余正六研究同意,口头决定每年减原告租金1000元,后每年租金变更为1400元,一九九八年原告交纳租金后,一直未向村委会交纳。因村礼堂系七十年代修建,多年失修,现已成危房,且开始给村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一九九八年以来,被告村委会就曾研究处理事宜。二00一年初,村委会集体研究后,五月组织了全村村组干部,共产党员,历任村干及所在村退休老干,在苗儿滩镇政府领导下召开会议,形成了将村礼堂进行公开拍卖的决定。五月二十日,村委会张贴了拍卖村礼堂的公告,公示礼堂拍卖底价为35000元,拍卖时间为六月十日,地点为村礼堂现场。其中一份公告张贴在原告租赁的村礼堂,二十一日,村委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对原告进行了通知,五月二十四日,原告叶德端委托叶立书向村委会成员余正六提出口头申请要求购买村礼堂,同时在公告后给村委会报名要求购买的还有第三人叶明祥。因余正六生病,且没有向其他村委会成员转告原告报名情况,致使在六月十日前村委会只知道仅有叶明祥愿意购买,故村委会六月十日就没有在现场召开拍卖会,后只与叶明祥协商。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三人叶明祥委托其父叶立丙与村委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第三人叶明祥以30000元价款购买村礼堂宅基地及残值,由第三人叶明祥自正墙身给村民让路1米,折价2000元,实际支付被告村委会购房款 28000元,此款现已分发村民手中。第三人叶明祥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于二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向龙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交纳了房屋交易管理费350元,于二 00一年十二月九日向龙山县苗儿滩镇财政所交税契1000元,但纳税金额为2500元,同时向龙山县国土管理局交纳了测绘费、报批费、土地出让业务费三项共计700元,二00二年五月二日,龙山县国土局向第三人叶明祥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自五月二十四日至被告村委会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余正六仍未向村委会其他成员通报原告报名情况,叶德端也未向余正六及其他村委会成员询问房屋未进行拍卖的有关情况及报名要求购买,而于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村委会交纳了九九年度和二000年度所欠租金2800元,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再次交纳二00一年上半年租金700元。在原告拖欠被告租金期间,被告没有提出因此而要求终止合同的要求。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村委会于二00二年元月五日通知第三人拆除房屋,第三人即对房屋进行了拆除,现房顶已被拆除,在拆房过程中原告强烈反对,并与第三人父亲叶立丙直接发生斗殴。三月十六日,村委会再次通知第三人拆除,同样遭到原告反对。二00二年元月二十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经本院口头通知,第三人再没有拆房,但在所购房屋周围打了围墙,安了铁门。第三人在拆房过程中原告没有对其所有财产采取相应措施,在第三人打围墙上锁后,一直未找第三人或相关组织要求转移或处理其相关财产,致使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以现存的房地产价值优先购买村礼堂,同时要求被告村委会赔偿加工机械设备及辅助设施闲置,毁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2423.40元,赔偿损坏的菜籽500斤,折价550元,其申请龙山房地产价格估价事务所对第三人拆除房顶后所存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其中房屋价值评估为3373元,土地价值评估为12570元,第三人所打围墙为 1518元,龙山县价格事务所对原告尚有的榨油设施评估价值为12423.40元,但其估价不能计算出交易中的利润部分及机械部分在本案中的实际毁损价值。被告村委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原有的机械设备转交给原告,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双方对原移交财产中的大锅二口、耳锅二口、瓢瓜一个、大水缸三个、磅称一台、漏斗一个、板手三把、启子一把、1.5马力电动机一台、三角皮带4根、25安电表1块、开关3个、榨油机1套。但该财产在原告加工过程中,有的已自然灭失损毁或经原告进行了重大修缮,没有评估且没有充分依据评估。另被告村委会提出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不是原始合同,但对该合同的主要条款予以确认。但现仍未进行有关鉴定,要求原告赔偿名誉、精神损失及诉讼过程开支,没有交纳诉讼费用,第三人在主张房屋所有权时,要求原、被告双方赔偿损失及要求被告对叶立丙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但未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叶德端与被告村委会以村礼堂(包括加工设备)为租赁物而签订租赁合同,虽村委会对原告提供的合同书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且对该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予以确认,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提出原告拒交租金,已构成违约,但其没有在原告违约的情况下口头或书面提出解除合同,故被告以原告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村委会在集体研究决定拍卖后,张贴拍卖公告,并书面通知了原告,应视为被告提出终止合同的行为。现村礼堂已成危房,决定将其拍卖处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属不可抗力,虽原告对通知未签收,但村委会作为合同解除权人已将解除合同的意思直接通知了原告,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同时原告未提出异议,而报名参加竞买,应视为认可,故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已解除。村委会成员余正六在原告报名后没有向其他村委会成员通报情况,致使村委会只知晓第三人叶明祥报名竞买的情况下而没有按公告时间、地点进行拍卖。且原告叶德端拍卖会议后一直也未找余正六或其他村委会成员了解询问情况及提出购买要求,放任对自己不利后果的产生、发展,致使村委会只与第三人协商,将礼堂变卖给第三人叶明祥,村委会不知情,故村委会没有过错,且在第三人拆除房屋时原告仍未提出购买要求,村委会在公告至变卖房屋时间已有五个多月,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未侵犯原告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人属善意有偿取得村礼堂宅基地及房屋残质,故其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在第三人拆除房屋时不采取相应措施,放任损失的产生扩大,其虽申请价格事务所估价,但不能界定具体(拆房至估价时)的损失,只是对现有机械价值的评估,实际损失程度不明确,菜籽原告已变卖,故要求赔偿机械设备损失及菜籽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村委会在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时所移交的加工设备依法应由原告返还,但因租赁时间较长,机械自然磨损和灭失及原告重大修缮,没有且不能评出具体价值,可折抵原告维修费用,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提出要求原告赔偿名誉、精神及诉讼开支,因原告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不存在给被告造成名誉、精神损失,被告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叶明祥少报买卖合同金额,逃避税收,应予立即补交,其另提出的要求原、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提出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对叶立丙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为此判决:原告叶德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400 元。一审判决后,叶德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村里准备公开拍卖村礼堂后,自己已向村委会主任报名欲参加竞买,现村委会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剥夺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且拆除房屋给其本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以第三人购买的价格扣减其本人损失后,自己有优先购买村礼堂的权利。被上诉人村委会未有进行书面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