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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汇总11篇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汇总11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合同在一些场景当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怎样保证自己起草的合同不出现逻辑性的错误呢?以下内容是合同范本网小编特地整理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请阅读,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1

发包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司部分环境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订立本施工意向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

1、工程预算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

2、结算方式:

(1)甲方应在预定开工日期前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0%;

(2)甲方应在乙方材料、工人进场以及提交开工报告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30%;

(3)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加付至工程结算总款额的90%.

(4)工程结算总款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及保养金,甲方应在保养期期满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现场复检并办理保养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养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5)以上付款的方式均以_______支付。

第三条、施工工期

1、本工程计开工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本工程预计完工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如遇不可抗剂因素和自然灾害,或甲方原因,影响施工,经甲方签证后可顺延工期。

4、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按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交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甲方可从乙方的工程款内扣付。

第四条、工程质量

1、所栽苗木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苗木品种、规格及质量,所有苗木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

4、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

5、乙方包栽包活,在栽植完工后,要养护苗木24个月,其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场地、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水电源接引点。

2、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处理、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方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4、甲方负责提供四套施工图纸。

5、甲方委派为本工程现场代表,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责任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2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20xx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制定

二o o四年二月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99- 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xx)、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3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甲方不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2、保证金中期计量结算时,甲方将逐期扣除乙方结算款15%作为保证金,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10%,安全生产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三项保证金甲方可统筹支配,用于相关项目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返还,在安全达标的情况下,只扣留本期结算金额的2%,工程完工后并且无任何安全问题,在终期计量结算时无息返还乙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该项工程交工后的三个月内,没有发生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下,余额无息返还乙方。工程质量保证金须待项目总体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无工程缺陷,全部无息返还;如出现工程质量缺陷,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从乙方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内支付。3、工程结算3.1结算原则①工程结算分中期计量结算和最终计量结算。其中:中期计量结算按月度结算,最终计量结算是待工程交工后对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清算。②办理结算时,原则上乙方法人代表或负责结算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亲自到场,如另派其它人员结算需出具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及结算人员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留甲方财务。③结算数量必须是实际完成、经监理及业主验收合格并且满足国家及北京市质量标准的数量。3.2中期计量结算程序①按月进行计量结算,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为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间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每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必须在每次计量工程完成、所有质评资料齐全后进行工程结算,结算报表送于每月17日报项目经营部审核确认,逾期不报者,视为乙方放弃本期计量。在计量的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复后,在当期计量中按照批复文件进行计量。②甲方经营部收到结算报表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乙方负责人现场复核并交乙方负责人签认;③经营部根据结算报表填写“工程数量签认单”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中期计量结算单”,计算人和复核人分别在结算单相应位置签认;④工程技术部、质检部、材设部、安全部、综合办公室、人财部、项目副经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会签,批注涉及工程质量、工程报验、材料调拨、设备使用、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等暂扣款意见;⑤项目总经济师或经营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⑥乙方签字确认;⑦项目经理审核、签署意见;⑧上报公司集中结算中心。以上约定的程序必须完全履行完毕,并经上述人员签字后,结算单方可生效。3.3最终计量结算程序①劳务作业工作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60 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合同价款的最终确认。②经营部门按现场管理人员签发的工程数量签认单根据施工图纸进行总量复核。由项目经营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乙方负责人现场验收工程实体并确认工程数量、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交乙方负责人签认;③经营部根据复核后的“工程数量签认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单价签发 “最终计量结算单”;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④其他程序同“中期计量结算程序”。办理最终计量结算时,乙方收到甲方的最终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应在15天内书面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乙方对甲方的最终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已经认可。3.4临时用工的结算甲方项目现场人员如使用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工作,必须及时签署临时用工申请单和使用单,签署完的人工使用单必须在当月办理结算之前交甲方经营部。如当月未交甲方经营部视乙方自动放弃此部分结算。4、支付4.1工程结算款支付周期视乙方施工相应工程业主计量支付款到位情况进行支付。甲方将工程款付至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上,乙方按照工程结算金额及时向甲方提供有效发票。4.2付款时应优先支付乙方应付农民工工资,监督乙方将农民工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复印并张榜公布,五日内无举报者,乙方凭结算单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留复印件)领取余下应支付工程款,并优先扣除甲方材料调拨款、设备租用款(或台班费)、其他代付款、乙方借款、违反安全制度罚款、违约金和当地拖欠的其他款项。4.3按规定无息返还三项保证金。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4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范X1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司部分环境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订立本施工意向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环境景观绿化工程

2、 工程地点:____县路号

3、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养护成活、包工期、保质量、保安全

二、 工程价款

1、 合同价款: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合同价款暂定为万 元整,竣工后据实结算。

2、 合同价款涵盖内容为:

(1) 绿化包括起苗、包装、运输、挖坑、换土、采购杂肥、栽种、清场、 直至养护期间浇水、治虫、除草、减枝、施肥、更换死亡苗木等包种、包活、包养护等全部内容。

(2) 绿化土方平整及换、填土,渣土外运由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测量 后,方可外运。

三、施工工期

1、本工程计开工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工程预计完工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如遇不可抗剂因素和自然灾害,或甲方原因,影响施工,经甲方签证后可顺延工期。

4、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按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交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甲方可从乙方的工程款内扣付。

四、工程支付

苗木栽植完毕,余款在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完毕后全部付清。

五、工程质量

1、所栽苗木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苗木品种、规格及质量,所有苗木必须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栽植;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3、乙方在施工中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后果自负;

4、乙方要确保施工现场清洁,及时清理废弃物。

5、乙方包栽包活,在栽植完工后,要养护苗木24个月,其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六、甲方责任

1、提供施工场地、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水电源接引点。

2、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处理、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方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4、甲方负责提供四套施工图纸。

5、甲方委派为本工程现场代表,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三天内进场施工,否则乙方每日需承担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乙方超过七天没有进场施工的,甲方无需通知即可解除合同,若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按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赔偿甲方。

2、乙方进场施工后,五天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报监理和甲方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所承诺配备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技术人员、劳动力的数量开展工程进度;否则,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代理乙方完成需要赶工的工程量,并按实际支付费用的1.5倍从乙方合同款项中扣除。

3、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手续,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乙方需支付全部费用。

4、乙方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5、乙方进行施工后,在各方面与其他单位密切配合和承担管理协调责任。

6、乙方需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并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的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因乙方原因导致破坏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监理单位报送周报,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8、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负责。如超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时间施工,造成周边居民投诉,责任由乙方承担。

9、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10、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规范规定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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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影响,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伍仟元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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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包括水电安装负责人)需按时参加甲方项目部(或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须提前4小时向甲方请假,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或迟到,否则乙方每人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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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工程例会(或会下),确定须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如配合分包的工作,配合甲方销售和入伙的有关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工作等),乙方须按时完成。如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则甲方有权推迟支付当期应付的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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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付,甲方在需付乙方的工程款项中扣除代付的施工用水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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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需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否则将延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若出现劳资纠纷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可以在付款时扣除代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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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委派 为本工程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八、材料的供应

1、工程所需的苗木由乙方自行采购,到现场后,必须经甲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并得到甲方签字认可后,才能栽种。

2、乙方所购苗木必须是新鲜、树杆挺直、树形好、植株健壮。枝叶茂盛丰满,无病症现象。

3、工种所用材料,必须先向甲方提供样品及各种资料,经甲方检查,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进场。进场后,必须及时向甲方报验,经检查合格后,才能施工。

九、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施工质量等级验收评定执行当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规定,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要求能满足上部苗木正常成活为质量标准,其园林绿化标准达到预期设计的效果。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苗木枯死,乙方无条件重植。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图四套,电子文档一套,甲方代表收到相关的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的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

3、乙方每道工序都应向甲方报验,经甲方检查、签证后才能施工下道工序。

十、安全文明施工

1、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需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同时为其办理必要的保险手续。

3、乙方须确保工地现场治安状况良好,不会对正常施工造成破坏影响。

4、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以及临近正在施工建筑区附近施工时,施工前须做足安全措施后实施。

5、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管理,佩戴工作牌。

6、施工期间,所有机械、工具、建筑材料等须堆放整齐,并保持道路通畅,及时清除余土及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

7、乙方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可视其情况处以罚款。

一、违约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2、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3、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造成的损失,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

二、养护

1、 乙方派人负责对本工程进行为期两年的养护工作。

2、 乙方应向甲方递交两年养护期的《绿化工程养护计划书》。

3、 如乙方派人养护苗木工作不力,造成苗木枯死,乙方应补种。

4、 因死亡而重新更换的苗木,需经过________年的养护后予以确认。

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____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可生效,养护期满付清尾款后自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范X2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甲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同意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二、本合同施工范围: 项目园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园林景观绿化进行建设。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总造价为610万元,增减项根据甲方意见进行调整,合同签订后支付总造价的30%,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总造价的50%,竣工验收后再付款10%,保修期满后付清所有尾款,保修期为________年。

五、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六、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七、各方权力及义务:

1、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1)、甲方代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隐蔽工程的验收,办理设计变更、签证及验收手续,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工作。

(2)、协调总包单位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场地和水电接驳点,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3)、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4)、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5)、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验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并提前组织好采购、运输、保护等工作。

(3)、按施工安全规范规定,采取施工保卫安全等技术措施,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

第三者安全。

(4)、接受甲方监督和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对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与施工协调。

(5)、严格按审批后的图纸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

(6)、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编制工程结算。

(7)、及时向总包单位支付施工、生活用水、电费用。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八、质量与验收

1、本工程按国家现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园建工程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其他相应国家规定标准验收。中标质量标准即合同质量标准,竣工验收如未能达到中标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乙方应据实赔偿。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国家施工规范和附属设施有关专业验收标准精心施工,确保质量。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尤其是中间验收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规定进行逐项检查验收,并提前48小时通知业主、监理、设计等部门派员参加,质量不合格的承包单位无条件返工,直到合格为止。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十、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范X3

建设单位(甲 方):

承建单位(乙 方):

为确保该工程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将严格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园林绿化

2、 工程地点: ____市____县密西路与西道XX

3、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 工程造价:壹拾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工程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第三条 工程延误与工程奖罚

1、乙方应及时按期开工,如遇施工现场不能开工的情况下应提 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 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2、施工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停工,应提前 24 小时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视情况决定是否停工。

3、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4、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停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第四条 甲方工作

1、 确保施工现场做到三通一平。

2、确保乙方施工用水及养护用水、用电。

第五条 乙方工作

1、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工程进度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 程进度的监督检查。

2、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对本工程承 担质量保修责任。

3、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安全施工, 施工中如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及相关费用, 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质量验收

工程质量应达到《____市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经验收不合格,乙方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甲方应向乙方以银行转账或网银方式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由甲方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5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项目外环境景观及______________景观园林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园林景观、______________景观工程、______________景观工程(含各出入口)、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及配套水电工程、照明系统等(详见施工图)。本工程施工图的深化、优化设计由乙方负责,如本工程的施工由乙方承包,则乙方免费提供该项服务;如不由乙方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则甲方支付该项服务费用______________元予乙方。

4.乙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包文明施工及包深化、优化设计等。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单并经乙方确认为准,竣工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_____天,不能移交乙方主要的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影响乙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乙方交验时发现阶段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_______小时以上者;

(4)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7)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第三条工程合同造价:

1.本工程合同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含税)。

2.按照第八条标准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由甲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甲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甲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乙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甲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乙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

4.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5.具有合证书建筑材料、设备、甲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甲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6.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证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乙方不得用于本工程。

7.乙方已预定或已采购的材料,若甲方发生变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优良;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3.甲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为____________;

4.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乙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6.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7.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

8.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负责保管。

9.工程交工验收后,园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水电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间由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绿化工程保养成活期6个月,保养水费由甲方承担。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甲方、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__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甲方签证后,乙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事实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4)确认的事实必须在2天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

1.甲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三通”;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乙方按表计费;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

(5)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____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乙方工程进度表,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款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10)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乙方办好竣工结算工作。

2.乙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甲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5)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7)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签定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______%;

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______%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款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______%进度款;

3.工程竣工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款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______%进度款;

4.工程验收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三十天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工程结算后七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______%工程款;留结算价的5%尾款,园建工程及绿化工程单项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分别一次支付给乙方。

5.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

7.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7.1工程量以审查后的施工图加变更签证、图纸会审记录等按实际工程量

进行计算;

7.2园林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费用计取套用二00三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按定额计价;

7.3安装工程项目费计取套用2002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按定额计价;

7.4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结算造价按___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03年7月12日颁发的《二00三年园林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计费后总价下浮5%计算;水电安装工程结算造价按___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03年7月12日颁发的《二00三年安装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计费后总价下浮5%计算;

7.5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及安装工程的主材价格执行东莞建委颁发的2004年度7月份《xxx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材料、苗木价格表》,甲方可指定部分材料、苗木的品牌、厂家、原产地及价格等;

7.6甲方指定的材料或指定的价格,结算时列入独立费,价格不按本合同第八条7.4款下浮。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作为逾期违约金。

2.甲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竣工日期得以顺延。

(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以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方可直接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附则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全部施工图纸。上述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2份,其中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副本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6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绿化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为明确本工程甲、乙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地点和名称

1、工程地点:__________;

2、工程名称:_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在合同实施间,甲方和乙方签定的其他合同。

2、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由甲方提供的绿化设计方案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及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承包方式

1、承包内容:绿化施工。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保养护、包成活率、包安全。

第四条:工程造价

1、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人民币________元整),一次性包干。

2、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以甲方代表的签证为依据按实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50%;

2、第二次付款,在草皮铺设过半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25%;

3、第三次付款,在工程验收后,甲方支付总造价的20%;

4、余款待一年养护期满、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工程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现场场地,电源线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不属于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施变更,提供工程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出于施工无法进行而影响进度。

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而影响正常施工的。

4、甲方现场负责人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5、因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因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七条:工程质量及安全

1、工程质量的施工、检验和评定,按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_____省建委文件苏建园(__)204号《_____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和《_____省城市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gb5030-__)等。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说明书和施工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以确保质量和安全。

3、乙方应积极认真地编制施工方案,与开工日前报甲方审定,乙方评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组织和施工,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7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基本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土方平整造型、景观工程、苗木栽植及养护。详见:发包人向承包人所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jhT868.Com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绿化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投标文件项目清单范围的所有内容;

2、绿化工程承包范围内种植土方平整造型、苗木栽植及养护;

3、苗木的养护管理(壹年)保证养护期内苗木、地被植物正常生长,并保持良好的景观效果;

第三条工程施工期限共3个月。

议定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全部栽植结束。(如遇雨、雪和其他原因不能施工时经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承包方严格按上述工期组织施工,若工期延迟,每延迟一天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工期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在工程施工中,承包方应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绿施说明及业主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认真执行现行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如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而发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栽植质量标准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89

3、养护标准执行《园林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五条材料和设施供应:

凡包工包料工程的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调运进场;并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等要求,否则,承包方应无条件及时更换,若因此影响工程进度,工期不予顺延,经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该足额赔偿,并应付发包方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法:

1、本工程采用承包方式。

2、工程价款暂定:叁佰贰拾捌万元整(3280000.00元)最后以决算为准

3、付款方式:本工程不予付备料款,采用分月付款方式(不付利息);

(1)、按照月工程进度,付50%;

(2)、工程验收合格付30%,总工程款的80%;

(3)一年养护期满后,付20%

第七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8

1、工程保修:1.1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并承担一切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1.2乙方的保修责任分别以每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甲方在验收证书签字之日起,至国家相关规定保修期限满结束(其中:绿化工程须满两个完整的年生长周期),保修期满后出现质量问题并不免除乙方的施工质量责任。1.3乙方在保修期内接到甲方或业主的报修通知后,必须12 小时内赶到现场修理。如果乙方在12小时内没有赶到现场修理,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按照甲方处理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并承担一切连带经济责任。保修金不够扣除的情况下, 甲方有权追加乙方索赔的权利。1.4乙方在养护期内按照乙方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养护,灌溉次数、灌水量、排水量、施肥、除草、苗木整形与修剪、防寒、病虫防治等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批复的方案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乙方养护不及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承担相应损失。1.5竣工验收之日起,乙方所承包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保修时间进行保修,如果维修不及时或维修时态度蛮横、无理取闹或者维修时抱侥幸心理,给业主造成不良影响,而业主要求索赔,其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保修范围及期限以甲方与建设单位 (业主)保修合同为准,保修合同与劳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乙方须向甲方上级合同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如协调不成,双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3、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4、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5、本合同工程办理交工计量决算后双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除支付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条款外其余条款自行失效。当所有款项付清后,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量清单 乙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乙方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用电协议书 环境保护协议书 治安消防协议书 廉政协议书 其他甲乙双方往来资料(会议纪要、变更洽商等)甲方(名称并加盖公章) : 乙方(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9

甲方:

乙方:

为确保该工程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供双方参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承包方式:

5、绿化面积:

6、绿化标准:

7、绿化品种:

8、工程造价:大写:

第二条工程期限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全部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天。

第三条工程延误与工程奖罚

1、乙方应及时按期开工,如遇施工现场不能开工的情况下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2、施工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停工,应提前24小时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视情况决定是否停工。

3、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原因,工期相应顺延。

4、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停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第四条甲方工作

1、确保施工面,现场做到三通一平。

2、确保乙方施工用水及养护用水、用电。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地下隐蔽工程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工作

1、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工程进度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监督检查。

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对本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安全施工,施工中如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质量验收

1、苗木栽植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作业,确保苗木成活率不低于100%。

2、土建工程及换土工程要按图施工。

3、种植完成后有乙方在有乙方在一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七条付款方式

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全款。

第八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盖章生效。

第九条维护

有甲、乙双方协调。

甲方: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10

1、工程进度要求工程进度要满足业主进度计划要求,同时符合甲方总体控制计划及阶段性目标的规定。2、甲方进度计划管理2.1甲方按总体施工计划制定并下达乙方施工的控制计划,并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提 出采取的措施。2.2协助乙方进行工程进度协调工作。负责对业主、监理、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接洽和联系。但并不因此免除乙方的责任。3、乙方进度计划管理3.1工期要求:3.1.1本工程的计划工期为 是乙方完成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除保养、保修)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的全部施工工期。上述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包括但不限于强降雨、暴雪、风暴等)、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3.1.2乙方的施工进度按甲方总进度同步跟进,满足甲方及甲方业主的计划要求。如业主对工期进行调整,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调整自己的进度计划并重新调配施工资源,要满足业主进度计划要求。3.1.3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造成竣工日期及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如下列原因是由乙方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不含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否则,视为乙方自行放弃工期顺延的申请。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逾期不予审核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确认。3.2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生产。乙方应接受执行甲方、业主、监理单位发出的一切书面通知、意见、指示等。3.3乙方应根据甲方总工期要求分别编制总施工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并且按计划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进场。3.4施工过程中乙方不能按上述工程整体进度计划进行,甲方有权按现场实际迟误情况,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待乙方能追回工程整体进度并按协议工期按时完工时,甲方将继续支付工程款,但利息将不予支付。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完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3.5如甲方认为乙方承担的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施工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甲方合同竣工期限要求,则甲方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乙方要求其采取必要赶工措施。乙方应在甲方同意后,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工期要求。合同单价中视乙方已考虑必要的加班以保证本分包工程的全部工作能按施工计划按时完工。乙方不能因任何原因的赶工向甲方提出索赔。3.6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的过失造成的工期的延长,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7若乙方不能按照甲方时间,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下达的施工任务时,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终止与乙方的施工合同。

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通用版 篇11

发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JZ安许可证字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G/TJ08-701-2000)、《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xx)。

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

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图纸

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

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项目经理

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7.发包方工作

7.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

(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2.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3.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方工作

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0.开工及延期开工

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1.暂停施工

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1.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

(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

(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

(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2.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

13.工程竣工

13.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4.工程质量

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4.3.本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认为本工程场地现有的土壤达不到绿化种植要求,可提议发包方对土壤进行改良。若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进行土壤改良,相应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土壤改良建议,承包方可提议发包方安排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土壤符合上海市种植土壤的质量要求,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检测的土壤不符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须进行土壤改良,土壤改良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拒绝安排土壤检测,或者在土壤检测质量不符要求时拒绝支付土壤改良费用,则承包方不承担绿化种植的质量责任。

15.检查和返工

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

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重新检验

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工程试车

18.1.对于本园林绿化工程,若包含有机电设备、喷灌、庭园灯光等安装项目,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8.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根据承包方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3.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8.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8.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方承担。

(5)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9.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20.安全防护

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其他计价方式。

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3.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

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5.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

2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

2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

28.工程设计变更

2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0.确定变更价款

3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30.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0.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14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4.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1.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1.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1.5.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

31.6.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

31.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

31.8.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1.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2.竣工结算

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2.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审查时限如下: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

1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20天

22500万元至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30天

33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45天

4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审结资料之日起60天

上述审查时限包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价时间。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

32.1.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2.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32.3.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质量保修

(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

(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2.2.苗木养护

(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规定的养护期限执行。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

(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xx)的基本标准。

(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4.1.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2.3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4.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5.索赔

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5.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35.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36.争议

36.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方式解决。

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7.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8.不可抗力

3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9.保险

39.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9.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39.4.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9.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0.担保

40.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0.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1.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3.合同解除

43.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7.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3.5.一方依据43.2、43.3、4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4.合同生效与终止

44.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4.2.除本通用条款第33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5.合同份数

4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45.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6.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3.图纸

3.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

4.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

4.4 发包方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7.发包方工作

7.1 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承包方工作

8.1 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 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代表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期延误

12.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4.工程质量

14.1 双方对本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的其他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_____________机构裁定。

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工程试车

18.5 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安全及文明施工

19.安全施工与检查

19.3 文明施工措施及相应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合同价款及调整

22.2 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工程预付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量确认

24.1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4.4 双方对于工程量确认时间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

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

26.4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苗木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设备、苗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6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苗木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

27.1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苗木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1.竣工验收

31.1 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7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竣工结算

32.2 双方对竣工结算时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质量保修和养护

33.1 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________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

33.2 (1)苗木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_____________承担。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4.违约

34.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4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3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2款约定承包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争议

36.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7.工程分包

37.1 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保险

39.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方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方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担保

40.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合同解除

43.2 双方约定,承包方停止施工超过_____天后,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5.合同份数

45.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补充条款

附件

序号材料、设备、

苗木名称规格

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

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合计总价: 元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共同制定,旨在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

二、本合同适用于景观工程、绿化种植、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园林水景、仿古建筑、景观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园林绿化工程。

三、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订;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和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四、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五、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六、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本合同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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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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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1 合伙人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