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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分享]劳动合同范文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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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进入公司后,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使用书面的形式。常见的劳动合同模板有哪些呢?有请驻留一会,阅读小编为你整理的[协议分享]劳动合同范文汇集,供你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合同终止后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条件下商议续签。

二、合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工作时间及节假日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因工作性质,每周实施单双休交替带薪休假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时间的,则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二)其它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如五一,十一等),过年期间可享受公司给予的7天带薪休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共同商议)。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形式执行。

1、基本工资

元月岗位工资

元月工龄工资

元月交通补助

元月餐补

元月全勤奖

元月提成奖惩社保补现

元月。

2、每月技术提成根据当月所填《每日工作进度表》计算,业务提成根据当月参与业务情况以及项目结款情况而定;

3、每月奖惩根据当月实际发生计算;

4、每月社保补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

(二)其他形式:

1、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员工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

1、经双方协商,甲方每月向乙方发放养老保险、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金

元,由乙方自行到相关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若因乙方未及时足额办理社会保险而造成损失的,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自担。

六、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____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____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责任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公司禁止任何人私自拷贝客户信息、资料、方案、打印资料带出公司,否则视为盗窃行为。一经发现即时开除,剩余的一切经济数目,视为自动放弃。由此给公司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对公司名誉造成损坏,公司将用法律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三个月基本工资为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 30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____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十、劳动合同的调解及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不服的,可在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一、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十一条 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第三十五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劳动合同 篇3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答:《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多长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6、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7、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10、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11、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2、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4、单位一年不签劳动合同,就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义务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参加工作有年龄限制吗?

答: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6、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17、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答:这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只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8、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经常会等到劳动者“转正”以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其次,即使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内的。

19、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有最低标准吗?

答:《劳动合同法》首次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规范: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试用期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21、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答:《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做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22、加班时间有何限制?

答:一般情况下每日加班不超过1小时;最多每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3、单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24、加班费怎么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1) 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 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5、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答: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6、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答: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27、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答: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28、单位规定“末位淘汰”合法吗?

答:“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符。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首先要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就给予了职工一个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

29、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0、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视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答: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2、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性的过错,而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或者由于第三方的意外情况,导致用人单位认为必须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4、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限为_____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实行____________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九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_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标准分别为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_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四条中明确。

第十四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十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元。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7.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8.单位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____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及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还需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因非公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四十一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四十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九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延伸阅读:签劳动合同须知

开年找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好工作,这时先别顾着开心,劳动合同可要看仔细,不能大笔一挥就“签”了,小心掉进用人单位的陷阱!那么,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看看法讯网的法律常识,你将收获多多!

以下这些细节问题,你得对着一个一个弄明白了。

1、关于你自己:提交的身份材料一定要真实!

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千万不能做的:上交身份证、押金等。

如果这个用人单位要收取你个人身份证件、财物等,那该单位,一很可能是个皮包公司、假公司,你交了证件或财物后,最后“人财两空”;二很可能是个不懂法律或不愿依法办事,经常会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公司,入了这公司,你也就可能是痛苦的开始。

3、你懂的:“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记住: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有关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4、你得要求: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写详细。

单位安排你在哪个市、县工作,就应在合同中写明哪个市、县。不要写成“某省”、 “中国”等,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区域,甚至以此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样,工作岗位是人事主管就写“人事主管”,是销售经理就写“销售经理”,是客服人员就写“客服人员”,不要写成“从事管理工作”、“从事服务岗位”等,以防单位任意调整工作岗位。

5、不要怕难为情:工资报酬一定要谈清楚。

劳动报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签订合同时,你不要不好意思“讨价还价”,一旦听信单位“按规定下发工资”就签订了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计算你工资基数时,对你那是相当的不利。

6、不得不搞懂:“竞业限制”门道多。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 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 务,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要件,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这个很重要:单位规章制度看看好。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的法律法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与 准则。很多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约定有“劳动者已知悉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你一定要先了解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可听信单位的口头承诺或答复。

8、你万万不能做的:签空白合同。

用人单位迫使你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你为了那份工作,也就签了?那纠纷发生后,你就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对合同内容不知或不认可。

9、多个心眼:劳动关系证据主动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论你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还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你可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你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你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现在手机很智能,随手拍)

10、学点法律:会辨别无效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比如 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对妇女特殊保护的规定等,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 篇5

一、一找工作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使用一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十八条对劳动合同中的欺诈作了如下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从该案例情况来看,用人单位在认为应聘者确实有该文凭的情况下,才作出了录用决定。应聘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单位作出了违背其意愿的错误表示。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争议如何解决

因此,当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因使用一而受聘,同时又不能容忍这种欺诈行为时,可以以合同一开始就无效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如果员工对于单位以一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中“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找工作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答案是肯定的,用一找工作也就是变相的欺诈,这个时候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单位发现文凭是造假的,可以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且没有任何赔偿。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呢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得到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xx】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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