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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必备

房屋买卖协议书必备。

当人们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之后,我们需要认真制定好合同。一份优秀的合同可以有效地推进工作和谈判。但是,你知道如何撰写高质量的合同吗?为了方便你日后阅读,请务必收藏本文。

房屋买卖协议书(篇1)

转让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接受人: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砖厂机器连同附属物转让协议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位于:

第二条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如下:

场地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 千元整。

1.协议订立当日由乙方支付 ,现金支付给甲方。

2.余款:即: 元,在清点验收厂里设备及工具确认无缺失后于合同签订 日 支付。

3.甲方协议订立当日之前所欠水电费用与乙方无关,甲方必须缴纳。协议订立当日之后水及电力线路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要保证(制砖机.装载机.叉车.托板等)正常无故障并交付设备所有资料(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等)

第四条

所有设备及土地承包合同连同附属物件包括制砖机.装载机.叉车.托板.石料.水泥罐等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

厂内转让协议订立日前成品属甲方所有,以每 元转让给乙方(砖由乙方卖完后付清此款)

第六条

本厂转让的物件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倘日后因签订合同前相关事宜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甲方应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能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应赔偿。

第七条

接到定金后甲方离开厂交给乙方全权处理所有事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第八条

甲方转让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与承担,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如甲方的债务问题影响到乙方日后的正常生产,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将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甲方自本转让协议订立日起,不得借用该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义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致乙方有损害时,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契约所列各条件之一者即作违约论,他方有权解除契约。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充作违约金赔偿;若系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所收的款项于乙方,以赔偿乙方。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户县人民法院仲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 (签章) 卖方(甲方):_________ (签章)

卖方(甲方):_________ (签章) 代表人:_______ _ 地 址:_____ 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签约地点:

房屋买卖协议书(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三、乙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待房屋过户后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乙方保证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更改给乙方所有。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并保证不管以后房价如何上涨,绝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篇3)

出卖人:___身份证号码: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身份证号码: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现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该房屋座落于___路号幢单元层号,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现已由甲方向设立抵押权;甲方还欠其贷款___万元;

(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该房屋的计价方式为整套总价方式,即共计万元(大写: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应向甲方给付定金人民币元整,上述定金在乙方___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甲方下欠银行的贷款万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由乙方代甲方一次性清偿。该款至乙方代甲方付清银行时即转为购房款。其余房款万元,由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支付。

第五条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屋总价万元已包括甲乙双方交易的各种税费,即该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按揭手续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七条甲方承诺并保证,享有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该房屋没有共有权,也没有其他的权属纠纷。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及房屋状况。

第十条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该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转移给乙方,即乙方领取钥匙之日。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没有按本合同完全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的损失外,另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乙方: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篇4)

卖方:[身份证][营业执照]

号码:

地址:

买方:[身份证][营业执照]

号码:

第地址:一

中介方:

地址:

合约三方同意条款如下:

1.买卖双方通过中介方买卖位于该物业地址以[房地产证][预售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若有差异时,双方同意再作修改,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证][预售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若实际面积有差异时,买卖双方同意以本合约订明之楼价除以面积所得的单价为标准增收或减付,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

2.该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卖方] [买方]支付。如卖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契约]转名前付清物业维修基金,或由买方自首期楼款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如买方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卖方如已支付的部分物业维修基金不再退回,买方自卖方交付该物业之日起负责支付物业维修基金,同时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物业维修基金的转名手续。

3.卖方持有[房地产证][预售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号码为:卖方须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无存在隐瞒与该物业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反诚实信用行为。卖方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前将有关该物业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租赁以及解除抵押等事项处理完毕,并保证交易过户完成时买方无须对上述事项负责。否则,卖方须赔偿买方及中介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物业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被政府或司法机关查封等情形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买卖双方同意该物业成交价为人民币仟佰仟佰整(¥元)

5卖方、买方应按照附件约定的交易期限、付款方式按时交收楼款、完成交易过户手续。

6.卖方于收取定金时,须出示[房地产证][预售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共有人/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委托公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如卖方未能即时出示上述文件,除买方同意外,否则该定金将暂时存放于中介方帐户内;如卖方最终于日前都未能出示上述文件,卖方须负订约过错导致毁约之赔偿责任,中介方将定金交还予买方.买方对此不能向中介方要求任何赔偿。如需中介方协助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卖方在收取定金时须将权属证明原件交中介方办理相关手续。而买方于中介方交还定金或卖方已签署之收据时,须归还中介方开出之预收款凭证;如有遗失,买方须支付该预收款凭证开具金额的5%予中介方作为税费补偿。

7.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该物业之现状是指[吉屋] [有家私电器](详见家私电器清单) [该物业现附有租约,买方连同现有之租约一起购入该物业,卖方须协助买方与租户签定新的租约],而买方曾被邀请检查或已检查或已授权代表代其检查该物业,并完全明白该物业的产权状况,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8.本次交易所产生税费[按房地产交易所规定以买卖双方各付各税][卖方之税费由方负责,买方之税费由方负责]方式交付,其他相关费用各自承担。

9.卖方交付该物业予买方使用之日期为[业主收齐楼款当天]日前];卖方在联中介方第二联卖方第三联交付该物业时,必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费、煤气费、管理费、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买方如需对物业内设施更名,卖方须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10.基于买卖双方独家委托中介方提供中介服务,且中介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本合约,买卖双方同意:卖方于本合约签订之日向中介方支付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买方于本合约签订之日向中介方支付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元)作为咨询及中介服务费。本条规定买卖双方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中介方可以从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中抵扣。买方或卖方逾期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一向中介方支付滞纳金。

11.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签署本合约后,而未能依本合约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之一方须即时支付该物业上述楼价百分之六之金额予中介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买卖双方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金额的总和及支付中介方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给中介方,买卖双方对此无异议。

12.卖方不能按本合约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者因违约而无法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应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卖方并须退回买方已付的所有费用。

13.卖方逾期交付该物业,或者未能按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60天,买方有权不再购买该物业,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收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此违约金由买方与中介方均分作赔偿,惟买方不可再为此而向卖方、中介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14.买方不能按本合约约定买入该物业,或者因违约而无法买入该物业的,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买方逾期支付楼款,或者未能按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按该物业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60天,卖方有权不再出售该物业,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作违约金。此违约金由卖方与中介方均分,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出售与任何人,惟卖方不可再为此而向买方、中介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15.签署本合约后,如买卖双方在未得中介方同意,私下协议交易或取消本合约,则买卖双方将同时及分别成为本合约之毁约者,并仍须各自负责支付该物业上述楼价百分之三之金额予中介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买卖双方咨询及中介服务费金额的总和及中介方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律师费用给介方,买卖双方对此无异议。

16.本合约将取代任何过往卖方、买方、中介方三方在协商中的声称、理解、要约、承诺及协议。

17.本合约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卖方、买方及中介方各持一份。卖方、买方、中介方三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产生的纠纷均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本合约及附件条款的修改或补充):

卖方:

买方:

中介方:

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签署:

签署:

签署:

日期:

日期:

日期:

兹本人公司收到买方之部分定金人民币元整

(¥ )

收款人签收:

收款日期:

年月日

房屋买卖协议书(篇5)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条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更多职场维权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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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书(篇6)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 _省 市 __ 区

__ ______镇(街道)___________号。该房屋所在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层为_________层,房屋房间数__________,房屋建筑结构_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东至______________,西至

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已包含在房屋成交价格内。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方式付款,

(1)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将房屋房产执照(原本)和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本)交付给买受人时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房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出卖人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出卖人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出卖人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出卖人负责赔偿。 (二)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物品,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五)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六)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有线电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 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 买受人支付全部付款之日 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 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五条 房屋交付后的使用

(一)房屋交付后的使用权、出租权及租金所得归买受人所有。

(二)出卖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解决使用该房屋时所涉及的一切事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__10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

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10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第七条 因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以及本合同第三条第(一)、(二)款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10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已付款的____3%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二倍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各承担税费的50%。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___30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各承担50%。

第九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受人未能在____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壹年_______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10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5%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千分之__贰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10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如因买受人的责任,买受人应当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并按照房屋余款的_____5%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10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10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 _15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附件共_6_页,一式_两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_壹_份;买受人_壹_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房屋买卖协议书(篇7)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房屋买卖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产权证号: ,土地证号: )的房产出售给乙方。(活动范文吧 WWw.Nns88.com)

第二条、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无抵押担保。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四条、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按过户要求提供相应过户资料、证件到房屋交易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五条、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中所产生的契税、印花税、工本费、过户费等税费及费用均由乙方来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过户到乙方之日,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元,大写元。产权过户之时,甲方保证该房产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入网费等。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为了降低办理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另签订一份购房款为元的虚假合同。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房屋买卖协议书(篇8)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中介):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有位于柳州市 的 房壹套(以下简称该房),该房建筑面积(权属登记面积)为 平方米,房型结构为 房 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号 ,该房产权属为 所有。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该房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房。甲方在出售该房屋的同时,将权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出售给乙方。

第三条 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为甲乙双方就该房买卖提供中介服务。

第四条 该房售价为人民币 元整(¥ )。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作为购房定金给丙方代收。购房定金充抵房款的,在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不充抵房款的,在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返还给乙方。乙方支付定金后,不得借故不买;甲方不得借故不卖和擅自提高或改动房价。乙方支付购房定金同时,甲方将上述房屋产权证交给丙方代收。

第六条 付款方式为 (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银行按揭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购房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 )一次性付给甲方。

2、分期付款: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过户所需资料,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乙方于房产管理部门受理上述房产过户交易,并出具《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当日,支付甲方首期部分购房款人民币 元整(¥ ),待乙方新房产证出具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二笔房款人民币 元整(¥ ),余额房款人民币 元整(¥ )待甲、乙双方物业交割完毕、甲方向乙方交房当日,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银行规定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资料备齐,乙方将不低于人民币 元整(¥ )的首付金额存入银行指定帐户中,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 )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如银行审批通过的贷款金额达不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在房产过户当日支付给甲方);待银行对乙方按揭申请审批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得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后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到银行申请将首付款人民币 元整(¥ )支付给甲方。乙方于新的房产证出具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须积极配合银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待乙方的《他项权证》出具,银行将按揭款项人民币 元整(¥ )由银行直接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该房产过户所需的税、费约计人民币 元整(¥ ),由 方承担。 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丙方,由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票为准,多退少补)。

第八条 丙方提供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范围,期限及收费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1、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向甲、乙双方提供看房与代收,转付房屋买卖所需各项费用及代办购房按揭贷款手续,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等房屋买卖中介服务。

2、中介服务费收取标准,支付方式及时间: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其中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甲方于房产局受理上述交易出具《柳州市房产交易所产权登记业务受理单》当日支付给丙方。

3、因甲方或乙方或甲乙双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中介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4、甲乙双方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中介服务或擅自进行交易的,中介服务费不予以退还。

5、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期限:自 之日起至 日止。

第九条 物业交割:

1、甲方于 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完好交付给乙方,保持房屋结构及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含机顶盒)、通讯等配套设施完整,保持原有装修状况。

2、甲方须结清该房交付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含机顶盒)、通讯、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以上物业配套设施过户手续。如甲方不能结清该房交付前所发生的水电、煤气、卫生、有线电视或数字电视(含机顶盒)、通讯、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或不协助乙方办理以上物业配套设施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不能按期交房。

3、甲方除房屋主体结构外,合同项内有 ,甲方移交时须保持完好。

第十条 其他

1、甲方保证该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明晰性,保证该房没有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

2、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丙方交付丙方提供中介服务所需的各项资料。并保证所交付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循丙方的要求,在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场办理房屋买卖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到场办理相关手续,超过 天,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方须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 元整 (¥ ),并承担丙方应收取的所有服务费。如甲、乙双方共同违约的,则各自支付丙方应收的中介服务费。

2、该房屋的产权不真实、明晰,出现权属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逾期提供有关房屋买卖需要的相关资料及到场办理各项手续,每逾期一日,应按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壹佰元( 元/日)。

4、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逾期交房或交割物业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元/日)。同时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在甲方应得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乙方的损失,要求丙方拒绝转付甲方应得的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因甲乙方不配合丙方工作,造成时间拖延的,则委托服务的时间顺延,同时丙方有权拒绝转付各类款项,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7、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给他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资料费等等)。

第十二条 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 修改本合同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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