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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合同

最新民事合同。

这篇“民事合同”是编辑为大家细心搜集整理的。随着企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是越来越重要了。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请认真对待并参考本文!

民事合同(篇1)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代理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某项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以下民事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1)案号:

(2)案由:

(3)诉讼请求:

(4)诉讼费用:

2.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配合乙方,提供有关案情和证据材料,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和支持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

3.乙方对于甲方委托代理的法律行为,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委托期限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案件结束或解除为止。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的民事案件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则乙方可以与甲方重新协商是否续约;如甲方不同意继续委托乙方代理,则视为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委托费用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处理民事案件时,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2.如乙方在代理过程中,需要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则乙方应事先将相应金额告知甲方。如甲方同意支付,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支付给乙方;如甲方不同意支付,则乙方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3.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如因违法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密义务

1.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应当保守对方委托、托收、代理处理等事宜的保密。

2.无论本合同是否解除,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项下达成的保密义务期限内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地为本合同签署地。

第六条 合同解除

1.本合同在委托事项完成后自动解除。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一方解除合同,应根据协商结果对已经完成的工作和已经产生的费用进行结账,未结账的甲、乙双方应当分别保留必要的证据,对合同解除的事宜达成书面的共同意见,并送达对方。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约定事项,双方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通过协商的方式,本合同的任何改变、补充均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民事合同(篇2)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_____(以下称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_____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此处详细列出所有委托内容)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____年/月/日至____年/月/日。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对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具体事项及支付标准详见附件 ______ 。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支付方式:_______ (现金/转账/支票等)

3.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代理费用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一切努力。

2.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代为办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手续,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事,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情况。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交还甲方,不得留存。

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约定均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明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或对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书写,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托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费用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

范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张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1号

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

联系电话:13811112222

乙方(代理人):李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

身份证号码:234567890123456789

联系电话:13911112222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购房合同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与“购房合同纠纷”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甲方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调解、签订和解协议或进行诉讼、仲裁等解决甲方与房地产公司生产的纠纷;

2.甲方因购房合同所生其他纠纷的处理等。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合同委托期限为3个月,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第三条 代理费用

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对乙方支付代理费用,为20000元(人民币);

2.支付方式:转账;

3.乙方应根据委托事项代理费用的金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四条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为甲方维护合法权益做出一切努力。

2.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代为办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手续,按照甲方的要求行事,并及时向甲方汇报办理情况。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乙方应将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文件交还甲方,不得留存。

第五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代理费用。

2.甲方应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并如实告知乙方相关情况。

3.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对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并要求查看相关文件。

4.甲方不得干扰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和约定均不能被变更或解除,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2.乙方明确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乙方代理事务的正常进行或对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2.如双方就本合同条款及其履行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于合同期满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使用简体中文书写,合同解释权归双方共同享有。

甲方(委托人):张三(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人):李四(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民事合同(篇3)

原告:卢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系字号为“佛山市XX区XX布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经营场所:佛山市XX区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被告:欧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从XXXX年XX月开始,向原告经营的佛山市XX区XX布行(以下简称“XX布行”)购买布匹。经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对帐确认:截至XXXX年XX月,被告共欠XX布行布款总金额为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被告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确认被告共欠XX布行布款总金额为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被告并承诺从xxx0年7月至xxx1年6月,每月分期还清上述布款,其中xxx0年7月底偿还人民币XX拾万元整(小写:XXXXXXX元)、xxx0年8月底偿还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XXXXXXX元)。然而,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却一直失去联系不知所踪,至今未向原告偿还xxx0年7月、8月两笔布款。

原告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一直失去联系且不知所踪,至今未偿还xxx0年7月、8月两笔到期布款,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布款的义务,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即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所欠布款;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所未支付的xxx0年7月、8月两笔到期布款共为XXXXXXX元,该金额已达到全部布款总额XXXXXXX元的五分之一,所以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即时一次性支付全部布款。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知识: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员工非因客观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应发生的后果。

2、这种后果或表现为继续履行义务,或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3、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消灭。

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二、违反劳动合同法案例、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赔偿办法、根本违反合同

3、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4、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5、如买方有权采取撤销合同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降低价款、请求损害赔偿等。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公司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公司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xxx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合同(篇4)

合同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民诉法》

法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需先确定合同的性质): 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jHt868.Com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3. 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96规定》)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在适用上述法规时应注意:购销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货物未实际交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为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交货地点”。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述,在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下列三个顺序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从约定;

第二,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应按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适用《合同法》等实体法;

第三,对于前两者之外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这时合同履行地是实体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要确定、单一)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以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1986年)中指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合同的签订地。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意见》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合同(篇5)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纠纷是常常发生的,纠纷发生后大家应冷静积极合法的处理纠纷以免使事态严重化。笔者撰写此文,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力求为大家在处理纠纷时能提供一个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

1、什么是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诈的有以下构成要件:

(1)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虚假情况或不告知对方情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括明知虚假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告知。

(2)一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为行为。隐瞒则包括故意以一定行为掩盖真实情况的作为和不予告知真实情况的不作为。

(3)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对方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4)由于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没有对方的欺诈行为下另一方本应作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然而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一定的行为。

2、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刑法规定中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b、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4、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的转换

例如,有些个人为了谈下一个合同,但另一方要求必须是公司才与其签订合同,于是该个人就私刻公章或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他很好的履行合同义务从中获得了利润,虽然该行为违法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合同签订后携款潜逃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行为人签订合同以后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合同(篇6)

保险合同民事诉讼状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自然人),年龄××岁,现为×××市×××区街道办事处×××号。

被告:×××保险公司(下称被告),住所地位于×××市×××区××路××号。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案。

二、案件的起因和背景

原告在×××年××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条款中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年××月,原告的儿子×××在幼儿园里意外摔伤,导致左臂骨折,后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经被保险人核实后,在×××年××月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拒绝了残疾赔偿及因此而导致的营养不能补贴、交通费等其他损失的赔偿。

原告认为,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在保险期限内需代理儿子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拒绝了其他赔偿请求,理由不充分,故提出了本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营养不能补贴、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理由

(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2)原告的儿子×××在幼儿园内意外摔伤,导致左臂骨折,给原告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以及间接损失,如因照顾儿子而导致营养不能补贴等。

(3)保险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拒绝了其他各项赔偿请求,这显然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侵害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证据

1、我方证据

(1)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份。

(2)儿子×××因意外伤害经过的医院证明、病历等医疗资料。

(3)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营养不能补贴证明、精神损失抚慰金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4)我方律师进行现场调查的证据材料。

2、对方证据

被告方尚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五、代理律师及其授权委托书

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本案诉讼,特授权我律师委托下列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出庭、代理诉讼等行为:

(1)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2)被诉时间:×××年××月××日。

(3)案由:保险合同纠纷案。

(4)委托事项:代理本诉讼案件。

六、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费用需要被告承担,并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七、要求

原告希望本院能够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有力的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判处被告支付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营养不能补贴、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八、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1)原告与本案相关的文件和通知应当送达到原告身份证所载地址:×××市×××区街道办事处×××号。

(2)原告联系电话:××××××。

因保险合同纠纷案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状可以帮助原告界定双方权利关系,从而争取自己的权益。保险合同纠纷案能够准确正确的表述自己的意愿,明确诉讼请求,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合同(篇7)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样本

甲方:(委托人) 住所:

乙方:(代理人) 住所: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

1. 房屋租赁:代理人应当在甲方未能自行处理的情况下,代为出租甲方房屋。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房屋租赁相关的手续,并保证甲方的利益。

2. 资产管理:代理人应当代为管理甲方的资产,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资产管理相关的手续,并保证甲方的利益。

3. 诉讼代理:代理人应当为甲方开展诉讼代理服务。代理人应当妥善处理诉讼相关的手续,并保证甲方的利益。在代理诉讼过程中,代理人应当使用一切合法手段,最大程度利益甲方。

委托期限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项全部完成之日止。

委托费用

代理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按照约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委托费。

委托费的支付方式及时间: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及时将委托费支付给代理人。

委托费用的计算标准:委托事项完成后,代理人向甲方收取委托费,委托费的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违约责任

1. 对于代理人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

2. 对于甲方的违约行为,代理人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

3. 对于违约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一方需在另一方要求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履行。

其他事项

1. 甲方与代理人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完成委托事项。

2.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因违约行为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寻求诉讼解决。

3.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应当保守本合同涉及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避免泄露相关信息。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存档备查。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民事合同(篇8)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XX县。

负责人:C某,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Z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解除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及应予解除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但由于双方未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且在实际经营中没能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客观事实相悖。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XX分公司提出该协议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胁迫手段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属可撤销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诉人所签。其前言部分已明确“关于双方合资投资2台4m3太重电铲合作施工事宜补充以下条款”、第2条“乙方务必组织人员按项目部要求及时复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可见其重点在于解决被上诉人唆使电铲工作人员罢工、复工的问题。前述有关及时复工的规定及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电铲人员在铲车上所打横幅照片能反映出当时的危急情势。原判决一方面认定“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2日,双方工作人员分别对电铲在2015年4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85732.5元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又认为签订补充协议原因在于“在实际经营中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签约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签约时如何判断出是否达盈利目标?预期盈利目标是多少?在被上诉人没有对因何签订补充协议作出说明之下,原审法院却替其作出解释,令人费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由此可见一斑。

原判决错误地认定补充协议实质约定了被上诉人单方终止(解除)合作协议的条件。即使原审法院不考虑补充协议签订的真实背景,也不考虑补充协议第2条前半部分有关及时复工的约定,那么该条款内容公平吗?约定的单方解约条件明确吗?在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被上诉人的具体收益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原审法院对如此约定不明条款也要支持!“只要原告认为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可终止合资、合作协议,这合理吗?即便是该条款约定有效,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也要用证据加以证实。2015年4月、5月双方只对机械租赁进行了结算,并没有对投资收益进行结算,两者完全是两码事,6月份双方还没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明经营收益的预期目标及其是否达到、解约的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下,凭什么来认定所附解约条件已成就并应予解除?

(二)《补充协议》实质被《电铲合同》所否定,原审判决认定两者“无明显冲突”错误

《电铲合同》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矿业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所签,该合同前言称“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现补充如下:1、甲乙双方各占2台电铲股份50%,甲乙双方互相补齐投资差额(甲乙双方提供各自相关付款凭证)”,而电铲采购合作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若该项目部不是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会同意其就电铲采购合作协议进行补充?上诉人提交的《电铲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上加盖有该项目部的印章,被上诉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机械租赁结算单”上加盖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决以“被告未提供证明该项目部与其是同一主体”来否定上诉人抗辩理由未免有些牵强。

原审判决无视《电铲合同》首先强调了双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资差额的补齐,称“从该电铲合同的内容看主要是对电铲作业结算的具体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之事宜,与补充协议无明显冲突”。在当时紧急、被迫之情势下,上诉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签订在后的电铲合同强调股份及电铲施工及结算的事实表明,签订在先的补充协议所提及的终止合资不复存在,如果是终止合作,则无必要补齐投资差额。《补充协议》与《电铲合同》本质上相冲突。

(三)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投资额为1336255元是错误的

假使确应按补充协议之约定按原投资额收购被上诉人投入电铲投资,原审法院应重点查明被上诉人的原投资额实际是多少。因涉及双方分别采购或一方出钱由另一方采购;哪些花费算投资确定为股权;哪些不算投资只计入经营成本,投资额的确认本是个复杂的问题,原审法院却将其简单化为“经核算原告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电铲货款、电铲配件货款、维修费、运输费、吊车费等计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给大连XX公司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外,还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连XX公司支付的费用中扣除该730000元后为其的投资额,其投资额为1336255元。”上述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原判决核算被上诉人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了2066255元,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自认“按被告要求购置了电铲及配件并按协议约定运至被告投资现场,原告为此共产生1451001元的费用”,其提交的证据反映的也是该数额,庭审中其也未作更改,原判决认定的2066255依据何在?

其次,原审法院在计算维修费时是否按“且维修人员的费用XX分公司已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支付给原告”予以扣减?若没有扣除,扣除其认定的上诉人付维修款247600元,也只有1088655元的所谓投资额。

第三,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977600元的设备款的实际去向未查清,造成上诉人出钱,被上诉人采购后又作为其投资,让上诉人再次出钱收购的不合理现象。原审判决将977600元区分为“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和没有明确用途的“730000元”,表面看似乎上诉人所付款项都有了去处,但问题在于真实的维修费用是多少?《付款协议》中的“维修剩余尾款243600元”,而2015年1月5日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电铲费用款”247625元。原判决认定“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的依据何在?且730000元的去向成谜。双方约定上诉人的投资去向为旧电铲,上诉人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信息载明的用途为“购电铲设备款”,被上诉人理应提供上诉人所付款项去向及用于购电铲设备的证据。若被上诉人擅自改变款项用途,也不能将旧电铲作为其投资,要求上诉人再次付款收购。

第四,原审法院没有遵循双方约定的投资额确认程序,且对投资额的确认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作法:对小额的费用强调“但未经XX分公司确认是因维修而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不计入原告投资款”;对绝大多数的费用原审法院自己直接核算即可认定。《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第17条规定“双方实际投入经确认的费用作为股本金,按照实际投入额度确定投资比例”,既然当事人有约定,法院就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由双方自行或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确认,确实确认不了的专业问题,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司法审计或评估。电铲采购合作协议内容庞杂,既有投资股权的确定,又有合作后经营事项的内容。哪些算双方投资或单独投资?哪些列入经营项目费用之中,均须双方对照约定逐一进行确认。双方合作项目是旧电铲,上诉人之所以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及规定严格的确认程序是有着特殊的考虑。被上诉人具有维修电铲的技术和经验,而上诉人对此却一无所知。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都是正规厂家,不会胡乱开具,该发票又具有可追溯性,可凭借其编码在互联网上核对售价是否合理,也可在税务系统录入后验证真假。为防止一方出钱而另一方利用采购之机虚报价格情况的发生以及增值税发票可抵税等诸因素,双方在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第10条规定“双方在电铲、配件采购、运输、维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甲方要求开具甲方抬头的增值税发票,确不能开具发票的费用,务必经双方协商确认,否则,不能核算为投资费用,甲方所需发票所产生的税金由甲方自己承担不能进入甲乙双方的投资成本。”该条实际是对确不能开具发票能不能核算为投资费用的约定,但原审法院却曲解为“上述内容是双方对支出费用如何开具票据的约定,并不影响对双方投资额的计算。”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只是称没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因为上诉人没付税金,付税金现在也可开具。在被上诉人承认双方的投资没有互相确认、没有主张第10条仅是对如何开具票据所作约定、且第22条还就开具发票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出上述解释意欲何为?

第五,原审法院武断的得出“但原告提供的购货发票中注明了购买货物的名称如高原型变压器等,而这些配件与双方制作的电铲成本构成明细表中预估的配件相吻合,应为维修必备配件”。即便是属于维修必备配件,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购买的配件真实的用于双方合作的电铲项目,是否用于合作项目还需要查明的。被上诉人承认其是从事维修的专业公司,其服务对象可能众多,并不限于双方电铲合作项目中的电铲维修。被上诉人理应证明其购买的配件用于合作项目之中,被上诉人的入库单表明采购的材料进入了其库房,部分发票也是开具给被上诉人的,如何能说明被上诉人采购的配件一定是用在双方电铲合作项目上?

第六,原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原则的一概予以采信,但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却采用了截然相反的作法。被上诉人所称的支出,或无合同、或无发票(增值税发票)、或有发票但不是开具给上诉人的而是开具给被上诉人的、或是开具给上诉人的但没交给上诉人、或无交货凭据、或无合格证明、或无交付给上诉人及用于合作项目的证明,其仅有的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据等无法证实交易行为的真实发生。按照《太重二手4立方电铲转让协议》的约定,抚顺汇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电铲完整并可以使用负责,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后付尾款。被上诉人还须花大笔钱去购配件及进行维修?大连XX电机改造厂开具的三份顺序号相连,开具时间在先,顺序号却在后,这样明显存在问题的财政《专用收款收据》,原审法院却予以采信。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其从何处购买电铲电控的情况下,却直接认定2014年12月11日大连XX公司以400000元购买电铲电控后,开具了名称为上诉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其认定为被上诉人的投资额。从发票来看,被上诉人将自己的商品卖给了上诉人,而这种买卖并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即便是合作的旧电铲维修确实需要电控,被上诉人也确实将电控用于了合作项目,买卖的价格尚须双方商定,不应按照其自定的价值计算投资。不排除被上诉人开具该发票的真实目的在于冲抵上诉人支付的40万元定金。

第七,电铲是特种设备,国家对其实行特别管理,原审法院却将其视同为一般商品,强行要求上诉人为一个没有合格证明、监管部门不让使用的特种设备买单。

二、原审裁判有失公允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称“但被告对原告工作期间的工资一直未付,对采购的设备更是未给付设备款”,其诉请“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电铲等设备款共计1451001元”。被上诉人没有提出解除协议的诉请,更没有明确解除的是《电铲采购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电铲合同》?但原审法院在“原告诉称”中却替被上诉人增加了“但被告不按补充协议约定给付原告电铲设备款”的内容,进而认定“但在庭审中,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要求被告给付其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明确,且符合双方约定,应予以解除。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收购其电铲投资,给付其投资款的诉讼请求亦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扶持。”若被上诉人真有解除协议之诉请,原审法院为何不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判决解除呢?解除之后双方不需要对投资再进行清算?被上诉人诉请的是电铲设备款,原审判决却超出范围进行裁判。原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之诉讼基本原则。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在《民事答辩状》中提及的.重要答辩意见有意省略,判决书未能客观反映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对于证据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认证,并说明其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对于上诉人指被上诉人存在欺诈及虚报及抬高采购价值,虚增投资额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本未予理睬,原审法院的判决实难让人信服。

原审判决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合资、合作经营关系”,实为企业间的合伙型联营或协作型关系。合作的解除或终止均需要进行清算,并按约定承担债务、返还投资及分配合作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等。双方在电铲采购合作协议也有规定,但原审法院在双方的合作关系尚未终止,合作经营期间的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一味要求上诉人收购。原审判决使得被上诉人没有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将其所有的花费一古脑判由上诉人承担,不仅有违“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之原则,而且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原审程序违法

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就管辖提出异议时,由一个审判员作出了(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裁定书,表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但这次开庭采用的是合议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法院应“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但原审法院并未作出程序转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也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庭审中上诉人申请审判长回避,法庭未按规定宣布暂时休庭,进行合议,反而要强行继续审理,后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审判长便要求上诉人必须当庭书写书面回避申请,上诉人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后,其径直拿上去找院长签批。法庭没有征询双方是否有问题发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的最后意见”这些都省略了。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但有些审判人员却不能正确对待,采取一些非理性的做法,甚至于作出明显有失公正的判决更不应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判处结果有失公允,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而被上诉人违约,其应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为此,上诉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希冀得到公正之裁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合同(篇9)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xx市xx路,邮政编码:xxxx

电话:xxxxxxxxxxxx

负责人:林++++,职务经理

被告:熊xx

住所:xx市xx区xx乡xx村x组x号

电话:xxxxxxxxx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xx年6月22日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全站仪和++++铝合金脚架等配件,总价款27,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在xxx年7月25日付清货款。还约定逾期付款时,按1%/天支付滞纳金。被告熊xx于x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标的物并出具签字盖章的《合同货品签收单》。

原告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严重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109条、114条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和支付违约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支付货款23,000元,还应按合同支付逾期滞纳金23,000元(已经大幅减少),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仪器有限公司

xx分公司

负责人:

xxx年六月十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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