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计划生育合同通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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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村(社区)委员会
乙方:________组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实现计划生育“三为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需求,加强我镇人口生育环境综合治理实现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协议,签约真实、有效、合法。双方共同信守。
一、甲方的服务职责与义务
(一)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上门指导乙方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介绍避孕节育方法及相关知识。
(四)上门为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发放《生育服务证》;免费为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定期开展生殖保健服务及随访服务。严肃查处非婚生育及超生违法行为。
(六)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落实各项奖励与优惠政策。
(七)组织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配合甲方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争当计划生育的模范。
(二)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三个月后,主动、及时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了解、掌握科学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四)自觉接受一年两次的“三查一治”服务。管理好本家庭的未婚青年,及时向村上报告暂住人员的孕情。
(五)意外妊娠后主动告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拟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要主动告知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后,应每半年按要求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
(七)协助村委会做好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外来人员应自觉服从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召开村居民自治议事会,对甲方的'违约的行为作出处理,甲方承担违约金50元。
(二)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50元。未参与一年2次“三查一治”服务的,以及外出育龄妇女,未按时寄回妇检证明的,每人每次承担违约金30元。
(三)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育一孩的除接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3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四)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策外生育一孩的除接受《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其生育子女从入户时间计算7年间不得享受本村的集体收入分配。
(五)附款
1、本协议的未尽事宜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社区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修订。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执行。(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代表)。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社区)委员会
乙方:丈夫(签名)
(盖章)妻子
20xx年月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2
_______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同
甲方: ___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__________村________组____________夫妇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切实保障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诗划生育领导小组与育龄夫妇签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宣传、贯彻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提供优生、优育、优教及生殖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3、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4、推行计划生育“双结合”,对独生子女户及二女户进行帮扶,对违法生育者暂缓其所享受的优惠。
5、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行村民自治章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乙方权利与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健康教育。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接受乡镇计生办举办的婚前教育培训。
4、村民生育后,应在生育的本月内向村委会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3个月内(剖腹产在半年后)落实所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5、育龄夫妇生育子女后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6、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及奖励。
7、流出到乡以外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乡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要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
9、凡要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
10、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生育证就生育孩子的,村组不出示小孩落户证明。
11、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不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
12、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违约责任
l、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按“一法一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2、对不办理生育证就生育一孩的缴纳违约金 400元至600 元,生育二孩的缴纳违约金800元至1000元。
3、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追回其凭证领取的各种奖励,停止其凭证享受的各种待遇。同时交纳1000元违约金。
4、未到结婚年龄举行婚礼的缴纳1000 元的抵押金,如结婚年龄前未生育或到结婚年龄办理结婚证的,抵押金如数退还,如出现早育,抵押金不退,并按计划生育法进行处罚。
5、已婚育龄妇女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接受“三查”服务的,每少一次收违约金100 元;躲避检查,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缴纳违约金100 元;计划外怀孕(早孕、非婚怀孕、抢怀、超怀)外出躲藏的,由小组长和联系该户的干部找其双方父母、亲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听从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省《条例》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并缴纳违约金200 元。
6、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同时缴纳违约金200元。
7、对外出30天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不向组村计生工作人员报告,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超出规定时间未寄回孕检证明,缴纳违约金 100 元。每少一次孕检证明收违约金1 00元。
8、不得容留、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对象。不刁难、围攻、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者情节较轻的,缴纳违约金500元,情节较重的除缴违约金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鼓励村民举报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每一例奖2 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10、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如毁坏农作物或财产的,由当事人负责双倍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有上述违约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惠。
甲方:
代表签字(章)乙方:
签字:(章)
监证方 乡人民政府(章)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方便农村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享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优先政策,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乙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向乙方提供避孕节育和“三查一治”生殖健康服务。
3.根据乙方申请,及时为乙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证》。
4.对于已领抖郎优改腹馊僦ぁ泛汀杜┐迦丝谟爰苹崩⒂呕荨⒂畔戎ぁ返募彝ィ涸鹇涫岛土怠⒍酱傧喙夭棵怕涫怠吨泄瞋________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优先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带头响应党和国家计划生育号召,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女孩或只收养一个女孩。
2.在甲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觉选择落实一种“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三查一治”生殖健康服务。
3.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待遇。
4.已领抖郎优改腹馊僦ぁ返呐┐宥琅ы窈笕缥ケ潮拘樵偕胪嘶亍抖郎优改腹馊僦ぁ贰ⅰ杜┐迦丝谟爰苹崩⒂呕荨⒂畔戎ぁ泛退硎艿奈镏蚀觯凑账硎芪镏蚀龅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计划生育合同 篇4
正文:
计划生育协议书计划生育协议书
甲方:
男方: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送养子女并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等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送养子女后,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不再生育子女。
2.甲方如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愿意接受处罚。
3.计生部门有权法监督甲方的生育行为。
4.其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登记机关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计划生育协议书计划生育协议书
计划生育合同 篇5
NO:1
1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协议书
为了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计划生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由(以下简称甲方)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以下简称乙方),就节育措施落实、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奖励与优惠、管理与服务等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要为乙方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落实或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法律、法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相关奖励、优待与优惠政策。甲方及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在办事过程中无正当理由给予拒绝及拖拉的,甲方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作出党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自愿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目前确实只有一个子女并合法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保证不再生育或收养。乙方要自觉按规定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自觉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出现非意愿妊娠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发现乙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提交虚假无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甲方将提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3、乙方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关的奖励及优惠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或收养的,要及时缴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主动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和物质(折算为现金)。
4、乙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婚姻状况变化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持有。抚养子女一方在其生育状况发生变化之前,继续享受规定的奖励、优待和优惠政策;如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在缴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已领取的奖励费及有关优待优惠的资金、物资(折算为现金)后,甲方才予办理再生育报批手续。
5、本协议书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负责人:(盖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6
甲方: 企业
乙方: 职工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河口区委办公室、河口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督促乙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维护乙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2、为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咨询,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按规定供应避孕药具。
3、按有关规定,及时为乙方出具计划生育方面的证明,依法落实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奖励政策。
4、指导乙方或乙方的配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必要的补救措施。分期分类组织乙方或乙方配偶进行孕环情检测等生殖健康检查。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务企业计划生育管理。
2、有依法结婚生育的权利,依法登记结婚后持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育情况证明信、三张二寸近期夫妻合影照片到户籍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首选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主动终止妊娠。
4、持证在孕的已婚育龄妇女无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现象。
5、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时参加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环情检测或生殖健康检查。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厂务工一个月以上的,必须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到计生办审验登记。
7、进厂务工时,必须如实申报本人的婚育情况。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规定时间内继续履行职责。
①对乙方符合一胎生育条件,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 ②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规定时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造成非意愿怀孕的。
③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向乙方通报,导致乙方或配偶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等生殖健康检查的。
④不及时为乙方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证明的。
2、乙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企业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①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环情检测和生殖健康检查的,或因外出未在规定期限内寄回有效的检查证明和网上通报的。
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又不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而出现违法生育的。
③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④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3、对乙方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视情况可作如下处理:①扣发个月的工资②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人③不得在企业公寓居住④不享受企业的任何福利待遇⑤开除。
四、附则
1、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到乙方(女方)年满49周岁或自动离职的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镇(街道)计生办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 方企业(盖章)
乙方(签印)
签订日期:年月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7
甲方: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已婚育龄夫妇:
为扎实搞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真正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实行政务公开。
2、保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按时落实奖励优待政策。
3、村委员会执行公务行为受法律保护。
4、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并经常组织乙方学习避孕节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农业科技知识。
5、组织乙方参加三查一检活动,为乙方提供免费优质的避孕节育、跟踪随访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
6、为外出务工、经商的乙方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其它证件。
7、为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落实帮扶对象、项目、资金,提供科技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尽快实现“少生快富”。
8、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向群众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公布本村的各种规章制度;公开本村计划生育执行情况。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l、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符合生育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生育。
2、有获得(章程)规定的奖励优待、福利、资助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积极协助甲方开展人口计生工作,主动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服务。
5、自觉接受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三查一检服务,特殊情况要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
6、外出务工、经商的已婚育龄人员,按程序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当地和本村计生管理服务。
8、子女出生五天内如实向村民小组或村计生服务员报告,及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
9、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及时向甲方报告。
10 、当乙方出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等情况时,自愿接受规定的限制政策处罚。
11 、有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承诺执行情况的权利,乙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上级行政或司法部门申诉。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乙方: 已婚育龄夫妇
计划生育合同 篇8
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社区居委会(单位)
乙方:姓名:
(女)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乙方:姓名:
(男)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据《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制定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组织实施本村(居)民自治。
2、负责具体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及上级部门规定的,乙方应该享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其他优惠、扶助政策。
3、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宣传、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介绍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讲清各级政府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4、按时为乙方上报新婚情况,指导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符合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乙方及时申请办理《生育证》。
5、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6、每年为乙方提供(城区两次、农村三次)免费环、孕情检测,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7、乙方申请办理“四证”时,不得向乙方违规收费。
8、当发现乙方违法怀孕时,及时督促其终止妊娠;当发现乙方违法生育,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9、在村(居)务、政务公开中向村(居)民公开上级部门规定应该公开的计划生育各种事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孕情保健等服务活动。
2、有权向甲方提出有关申领计划生育各种证件的申请,对甲方无故拖延办理有关证件、证明的,有权向上一级计生部门申诉。
3、乙方登记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七日内向甲方报告情况。
4、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扶助政策;有权享受避孕节育等免费技术服务。
5、乙方依法生育子女后,应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6、乙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确需要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报告,须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如自然流产、死胎或出生后死亡的,应在三日内报告甲方。
7、乙方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他原因外出30天以上,向甲方申请出具婚育情况证明信,并与甲方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履行应尽义务。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街道办事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法律政策或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责令限期改正。
2、乙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内怀孕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流引产的,由甲方和上级部门根据情况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计划外生育或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除按省《条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交纳违约金1000—20xx元。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由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照诉讼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超出育龄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地,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3、签订合同地点:
乙方:女方 (签字)
甲方 :
(盖章) 男方 (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生育合同 篇9
正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
为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全计划生育法制,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实行优质服务,需求选择、宣传教育中,以实现育龄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为目的,与育龄妇女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育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指导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节育知识。
二、建立帐卡,纳入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孕、环情检测,妇女队长按月访视,落实节育措施。
三、育龄妇女办理一孩光荣证的,享受义务工待遇。
四、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允许办理二胎指标,发放指标后方可怀孕。
五、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每年在参加孕情检测的育龄妇女,享受“四术”报销待遇。
六、育龄妇女积极参于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育龄群众知法、懂法,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要求,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育龄群众对流动人口有宣传、服务和监督的义务,如发现计划外现象,及时反馈给村计划协会。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计生协会和育龄妇女各持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字日期起生效。
村计生协会(盖章):_________育龄妇女(签字):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
计划生育合同 篇10
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管理合同
甲方: 上井村民委员会
乙方:、夫妇
根据《明花乡中沙井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村民委员会与育龄夫妇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职责
1、宣传、贯彻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根据村民要求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3、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优免补”政策。
4、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对独生子女户进行帮扶,做到帮扶有计划、有项目、有措施、有效果。
5、必须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行群众自治章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健康教育。
2、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提倡晚婚、晚育,严格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接受乡镇计生办的婚前培训。
4、凡持生育证的育龄夫妇(新婚、生育二、三胎),必须在怀孕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孕前优生检测,怀孕三个月内报告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村民生育后,应在生育的本月内向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报小孩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在3个月内(剖腹产在半年后)落实所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放环、结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6、流出到县以外拟居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要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寄回流入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7、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与服务。
8、凡要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户口迁出、迁入、外出,必须到村委会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办理有关手续。
9、(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县级人口部门批准就生育孩子的,村不予出示小孩落户证明,并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处罚;(2)没有按时参加孕检和迟报怀孕时间提前生育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处理。
三、违约责任
l、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未到结婚年龄举行婚礼的缴纳2000元的保证金,如到办理结婚证和生育证未生育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如出现早孕、早育,保证金不退,并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如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已婚育龄妇女通知后无特殊原因不接受“三查”服务的,每少一次收违约金50元;躲避检查,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缴纳违约金500元;计划外怀孕(早孕、非婚怀孕、抢怀、超怀)外出躲藏的,由专干、村计划生育自管小组长和联系该户的协会会员找其双方父母、亲属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不听从说服教育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省《条例》处理,村不给予落户,外出寻找所耗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非法收养孩子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村组不给予落户。
5、鼓励村民举报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经核查准确无误的一例奖励500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6、有上述违约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取消十星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章程》修改并重新签订协议之日终止。
甲方: 上井村民委员会(章)
乙方签字(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