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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收藏四篇)

重大合同(收藏四篇)。

那么,合同应该包含哪些要素呢?在我们的职业生活中,合同的使用实例已经多如牛毛。签订合同可以降低合作纠纷的发生,经过审慎的筛选,我为您精选制作了“重大合同”,热切期待您的阅读。希望这篇文章能够给你带来灵感,激发你分享的冲动!

重大合同 篇1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疸病;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怡心句子网 wWW.Yxw777.COm]

4肝性脑病。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重大合同 篇2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大合同进展情况

x年3月23日,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叶片与金风科技签署重大合同的议案》。合同金额36.3亿元,履约期限365个自然日,合同内容请详见刊登于x年3月25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028)。截至x年3月31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xx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订单通知,正积极安排产品生产计划。

二、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框架合同,合同约定的供货方式为卖方根据买方的叶片需求计划及订单通知分批次供货,付款方式为分批次付款。合同有效期为生效后365个自然日,如在有效期过后,货物数量仍未执行完,则未执行完的数量自动作废。因此,存在合同不能完整履行的风险;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合同金额调整或因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实际收益的风险;

(3)根据本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存在因卖方未能按期供货而导致赔偿或买方终止部分/全部合同的风险;以及因卖方违反质量保证条款而导致退货退款或赔偿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年四月七日

重大合同 篇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基本情况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现代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置业)分别于20xx年12月31日和x年4月28日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xx省分行)签署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买卖合同》,现代置业向交行xx省分行出售 42490.84 平方米xx大厦商品房和xx大厦267 个地下非机械停车场(具体内容分别详见于 x年1月6日披露的《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001]和x年5月5日披露的《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经营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022],《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均可查阅)。

二、合同相关进展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现代置业已于x年2月14日向交行xx省分行去函,提请交行xx省分行安排收房事宜。x年6月12日,交行xx省分行签署了《投资大厦(xx大厦)交房确认表》,相关商品房及车位已办理移交手续并交付业主使用。

三、合同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相关规定和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公司财务部门将对本次出售商品房和车位的收入、成本及相关财务事项进行核算和确认。

特此公告。

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6月15日

重大合同 篇4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w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第九条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在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继续有效。此项选择不适用于次标准体的保险合同。

第十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有必要,本公司有权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费用由本公司负担;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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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合同收藏十四篇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在越来越多的方面,我们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我们日常合作的必要手段你知道如何起草一份合同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钢结构合同收藏十四篇,相信你能从本文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钢结构合同 篇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现场勘查、协商,在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下,就钢结构拆除工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拆除工程于荣乌高速准旗段主线收费站钢结构及票亭、安全岛、地磅及所有地上、地面、地下附属设施。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屋面、墙面钢结构支撑、内部钢平台、厂房内小的附属物。

第三条:工期

1、合同工期:日历天(雨天顺延)

2、开工日期:

3、完工日期:

第四条:质量标准: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将拆除下的钢结构进行拆解,并按甲方要求码放到指定地点。

2、乙方应文明施工,必须最大程度的保护甲方回收的票亭、地磅及所有电气设备、检测设备的完整性;

3、乙方拆完地上部分后要按照公路施工有关规定下挖路面 公分,以保证以后路面恢复的耐用性。

4、乙方在拆除工程中必须保护好地下所埋设的所有电缆和信号线缆,并按规定做好检查井。

5、乙方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抓好安全管理,杜绝出现安全事故。

第五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1、工程价款按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总价为:元(大写: 万元)。价款包含人工费、机械类、管理费、人员保险金、等所有费用。

2、拆除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工程款一次性结清。

第六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 甲方负责拆除房屋的断水、断电、断气、断通讯等工作;

2、 给乙方提供拆除时临时用电、水接入点;

第七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进场后,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协调指挥;

2、 乙方管理人员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3、 乙方必须指派有经验的专职安全员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确保拆除施工在安全状态下进行;

4、 乙方人员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裁决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合同自双方签字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如单方违约,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钢结构合同 篇2

发包单位: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它有关法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顺利完成本项工程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地点: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县

二、工程名称:______县体育馆

三、工程内容:______

四、工程造价:______

五、承包方式:

第二条工程设计与工程期限

工程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计划竣工日期:______工程总期限:______

第三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一、工程总价:人民币______元

二、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工程开工前5天,甲方支付工程款总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

2、工程进度到工程总量的______﹪,经甲方确定,支付工程总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

3、工程验收(不含出回风口制安)合格7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总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

4、出风口制安验收后,甲方支付工程款总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

5、保修期满,经甲方确认,支付保修款人民币:

第四条物资运输

本工程所需乙方设备及材料,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双方的工作

一、甲方工作

1、在乙方进入工地前,甲方应做到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水电到位,场地平整;

2、负责乙方的施工期间的社会治安管理;

3、负责为乙方施工人员提供食宿方便;

4、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办理乙方施工所需当其他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

5、负责为乙方提供货物的短期储存地方和临时仓库;

6、负责将低压电源引至制冷机房控制室

7、免费为乙方提供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

8、若因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条件不完全具备,所发生的设备、材料二次搬运费用,由甲方负担;

9、负责工程完工后的成品保护

二、乙方工作

1、乙方负责派出合格的技术干部、工人担当本合同约定的.安装工程任务

2、负责对约定工程范围的工程量的安装、调试工作以及在未向甲方移交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

第六条延期开工与工期延误

一、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______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经甲方代表同意,可延期开工。

二、若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加分那个应在开工日期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延期开工,并重新约定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三、工期延误。对于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预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三、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或设备交货延误,每延误一周,甲方有权要求合同价款的3‰作为赔偿金,但数额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15‰;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造成工程延误,每延误一周,乙方有权要求合同价款的3‰作为赔偿金,但数额布恩那个超过合同价款的15‰。

二、在工程未移交之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占用、分割本土工程或与其它工程搭接,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或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应由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同时,乙方所供材料及工程部分所有权扔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工程验收与保修

一、乙方在工程竣工前以书面通知甲方三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若甲方在一周内不组织验收,即视为该工程已通过验收;

二、工程验收标准以设计图纸、国家颁布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一句进行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并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工程移交手续

三、工程验收后,移交之日起,乙方对工程质量负责保修12个月。保修期内若因甲方使用维修保养不当而造成的问题,乙方可给予修理或更换,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如甲方发现质量和技术方面问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做出处理意见。如需现场解决,保证48小时内派出技术服务人员,做到质量问题不解决,技术人员不撤离。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派出技术人员解决质量技术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附件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预付款到乙方帐户后生效。

二、合同生效后,如甲、乙双方对合同有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并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主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事实就是的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依法提出仲裁或诉讼。

四、现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

发包单位:______(公章)地址:______法人代表:______电话:______

承包单位:______地址:______法人代表:______(公章)电话: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钢结构合同 篇3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钢结构氟碳涂装工程供货施工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内容:分项名称:工程量:内容:□ 补焊 □ 除锈 □ 底腻 □底漆 □防腐 □罩面(根据附件2《技术要求》)

四、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 工程造价:

1、 工程单价 95 元/平方米(壹佰元人民币/平方米);

2、 工程量:甲、乙双方根据施工图纸确认工程量 ㎡;颜色见封样。涂料型号: ;

3、 工程单价: 元/㎡,(人民币大写 整)(后附件1报价表)

3、以上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及每平方米施工费,但不含脚手架、水电等费用。

4、工程总造价: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总造价共计约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

六、 工程款支付与工程款结算:

1、在乙方全部完成工程(不含因各种原因影响而延期或不能施工的面积,该面积应小于总施工面积的10%)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造价75%即 元;

2、乙方施工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刷涂面积与乙方进行最终结算。结算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双方结算价款的95%。

3、 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10日内结清。

七、 质量:

1、 符合国家规范及技术标准要求,及钢结构现场氟碳喷涂施工工艺主要技术要求(见附件2);

2、 供货涂料品牌来源要求为 (提供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材料);

3、 供货涂料颜色要求:按甲方指定(封样)。

八、工期:

计划工期: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双方代表在开工日期确认单上的签字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乙方提交的竣工报告、甲方验收日期为准。

九、甲方责任与权利:

1、提供水、电、路之三通等施工必须之条件,综合平衡工程进度,协调各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面。

2、委派专职现场代表,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3、如有设计变更,并应即时通知乙方,变更不应影响施工工期及费用;如有影 响,须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及时受理乙方各种签证,及时对施工过程中乙方提出的影响施工的各种情况签字、证明。

4、检验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及质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对各种签证甲方应及时办理、配合。

6、为乙方提供正常的工作环境,施工中间有影响施工行为的情况发生,由甲方 出面解决。

九、 乙方责任与权利:

1、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或技术规程。

2、如遇到土建或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向甲方提出要求,并协商解决。

3、按国家所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做好自检记录。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4、定期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表,交监理公司核验。竣工时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整理竣工资料。

5、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好防火工作。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乙方负有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消防等各类事故的包含经济的各类责任;

6、施工程序:除锈、打磨、刷两遍底漆、刮腻子、打磨、两遍中涂漆、喷两遍面漆、一遍罩光清漆。

7、作好产品保护,如施工完毕后未移交甲方之前出现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工期顺延: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顺延通知,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 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

2、 应甲方要求工程量增加的;

3、 上午7点至晚上9点,停水、停电连续八小时以上;或长期短时间停电的;

4、 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如可能发生雨、雪、雾、大风、-5度及湿度大于85%等天气情况;

5、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影响乙方工程质量、进度的而需要返工的,工期顺延。

十一、违约责任:

1、 违约;甲乙双方有一方没有履行上述条款视为违约。由于违约方的违约造成对方对合同的违约或终止的,对方不构成违约或终止;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实赔偿。

2、 毁约:有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视为毁约。毁约方对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按实赔偿,同时对违约方处以合同价1%的毁约金归守约方所得。

十二、争议解决:

如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 双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电话: 。负责材料验收、施工面积和质量合格确认,以及现场与乙方协调事宜;乙方驻工地代表: 电话: 。 负责施工组织、质量监督、现场及与甲方的协调事宜。如果甲、乙双方的驻工地代表更换,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利工作开展。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钢结构合同 篇4

发包方: (简称甲方)

承包方: (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甲方同意将工程由乙方承建,以下签定条款。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___ ,工程面积约___ 平方米,具体面积按照实际丈量面积计算。

第四条:工程细项

1、基础:乙方划线、出水平、预埋铁板,甲方挖孔、浇注混凝土,地面建设。

2、地面以上:乙方钢结构厂房制作,此工程厂房不做窗户。甲方建设厂房下脚1.2米围墙。

3、钢梁安装:甲方无偿提供吊车。

4、甲方及时提供材料、水、电、各种耗材、脚手架等。

5、每个厂房中间隔断工程工资另算。

第五条:工程期限:本工程工期定于材料进入工地之日起 _____天内完成,雷雨天除外。

第六条:结算方式

1、本工程按每平方米_____ 元计算,丈量面积按屋面实际面积丈量。

2、乙方施工后,甲方按工程进度预付_____ %进度款于乙方,工程完工按 _____%结算,剩余 _____%年底付清。

第七条:安全责任:从开工时起到工程完工,及保修时内乙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工程完工,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负责无偿返工或修改整理。

2、工程完工后,保修至年底,自然灾害、人为损坏,不保修。如乙方不保修,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保修,维修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九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成为合同之附件,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

如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钢结构合同 篇5

"钢结构楼梯制作安装合同"

引言:

随着现代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木质楼梯逐渐为钢结构楼梯所取代。钢结构楼梯以其优异的性能和耐用性而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要确保钢结构楼梯的质量和安全性,制作安装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有详细的合同进行保障。本文将就钢结构楼梯制作安装合同的要点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合同须知:

1.合同的签订方:合同一方为购买方,即业主或开发商,另一方为承包方,即钢结构楼梯制作安装厂家或承包商。

2.合同的标的: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钢结构楼梯的制作、安装及后期维护等内容。

3.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金额应明确写明,合同双方应就付款方式达成一致。

二、合同项目细节:

1.设计和制作:

承包方应按照购买方提供的楼梯尺寸和设计要求,进行楼梯的设计和制作。制作过程中,承包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材,并采用优质焊接工艺,确保楼梯的牢固性和稳定性。

2.运输和安装:

承包方应负责将制作完成的楼梯运输到指定地点,并进行安装。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承包方应严格遵循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楼梯的安全性。

3.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合同应明确规定楼梯的质保期,并约定在质保期内,承包方对楼梯的维护和修理负责。此外,合同还应规定承包方在质保期外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

三、违约责任:

1.如果购买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或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承包方有权要求延期或终止合同,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承包方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楼梯制作或安装,并导致楼梯无法正常使用,购买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四、合同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以便快速解决合同纠纷,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

制作安装钢结构楼梯是一项涉及安全和质量的重要工作,因此,合同的签订至关重要。一份详细具体且生动的合同可以确保楼梯的制作和安装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也能够保护购买方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双方可以建立起互信和合作的基础,为实现楼梯制作和安装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重大合同(精华7篇)


随着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我们时常会涉及到合同。合同可谓是维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有力工具,同时也是国家维护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的重要法宝。为了让读者满意,本文作者精心创作了“重大合同”,希望您能够喜欢并认真阅读!

重大合同(篇1)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二十一条「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九、爆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慢性肝病: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疸病;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

4肝性脑病。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重大合同(篇2)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重大合同(篇3)

1989年9月,浙江省永嘉县某机电设备厂(本案原告)通过信函方式同汉沽区某公司(本案被告)签定了一份铅封及铅封丝的购销合同。合同载明,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规格10×5铅封一万千粒,每千粒25元;铜质铅封丝五千千米,每千米100元。同年十月份交货,供方代办托运,货款托收承付。合同未有注明总金额。同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电称:“于10月22日向贵公司发运铅封500千粒,铅封丝500千米,货款并包装费73091.50元,本厂于24日向贵公司托收,请接单后即付,余货将产好,即予发运。”被告于10月30日接到电报及托收单后,方察觉双方所签合同,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大意,对铅封和铅封丝的数量单位有重大误解,因而导致数量扩大了一千倍。使本来货款价值九百多元扩大到九十多万元。如按此合同履行,将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同时发现原告要求托收付款的手续不健全,没有铁路承运部门的货物运单及领货凭证,怀疑原告可能是在没有发货情况下,即向被告骗取货款。基于以上考虑,被告即刻于当日回电:“定购铅封一万粒,铅封丝五千米,请按此数发货。”要求原告变更合同数量。同时以“货未到,与交货单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原告接电后回电仍坚持合同原订数量,并催被告付款。11月下旬,被告先后收到了原告寄来的领货凭证,铁路运单及发来的部分货物,被告收到货后,妥善保管起来,等待解决问题。12月下旬,原、被告双方经当面协商未果。原告于1989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永嘉县法院起诉。

原告起诉意见:

原告要求向被告追索已发货的货款及运杂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已装好未发运的产品所造成的损失。

律师诉前工作及代理意见: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对方利用我方有重大误解,从而实施欺诈行为的案件。案件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加之异地应诉,要想扭转我方被动局面确实不容易。一方面我方提出自己有重大误解行为,要求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我方首先负有举证责任。另一方面,我方怀疑原告有欺诈行为,必须取得确凿的证据,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变被动为主动。如何把我方的怀疑、猜测变为事实,关键是要在原告当地取得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充分证据。此案前途究竟如何被告及代理律师怀着矛盾的心情踏上了赴永嘉应诉的路程。经过在永嘉县当地调查了解情况和在法院阅卷,被告的怀疑均得到了印证。1、代理律师经向金华大众货物联-运站调查证实,原告于89年11月8日才委托该站发货,托运单记载的托运日期10月22日,是被告自己伪造填写的。2、代理律师在永嘉县法院阅卷时,案情又有新突破。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证实自己于89年10月22日委托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站向被告发货的货物托运单,作为已向被告发货的证据。托运日期是89年10月22日,看到这份托运单,代理律师立刻就意识到这是假的,同一批货,原告不可能委托两个托运部门。是原告为了证实自己10月22日发的货而向法院提供的假证据。经向该托运部老板调查,在事实面前他只得承认是原告找到他,在未发货情况下,伪造了发货的托运单。在法院开庭时,原告不承认被告有重大误解行为和自己有欺诈行为。审判员也认为这是一起简单的购销欠款纠纷,说服被告付款。为此,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以下答辩及代理意见:

1、被告的行为是重大误解行为。

代理律师首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与宁波*电厂订购计量指示机构一万套的合同。说明被告向原告订的一万粒铅封和五千米铅封丝是为其配套的,并且提供了当被告发现订购产品数量发生重大误解后,立即多次去电原告要求变更产品数量的函电底稿。说明被告以上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特征。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根据被告向法庭出示的原告弄虚作假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往来函电材料证实,原告收到合同后,应当意识到被告对合同数量有重大误解,原告如果及时去电与被告核实,就根本不会发生以上纠纷。而原告却采取了相反态度,即利用被告的过失行为,妄图达到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合同数量有误,原告并非没有发现,因为,如果按合同上的数量组织生产,原告根本没有这种能力。合同价款高达92万元,所需原材料至少是50万元。根据被告代理律师向永嘉县工商局了解,原告是家庭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仅五万元,88年实际完成产值5万元,按实际交货89年两个月完成产值不到3万元。因此,无论从生产能力及资金实力,原告都是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假设原告确实认为被告就是按合同上订的数量要货,由于自己的生产能力有限,原告也应该怀疑数量有误,而与被告进行核实的。可是,原告却没有这样做。经过调查证实,为了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原告在没有向被告发货的情况下,于89年10月22日于与永嘉县城关南北托运部串通办理了50件铅封、30件铅封丝的假托运手续。原告就是凭借这个假手续于89年10月24日办理托收,并于10月30日要求被告付款。在原告玩弄的伎俩叫被告识破后,无奈,原告只得于89年11月8日才将部分货直接拉到金华大*货物托运站委托办理托运手续。又在该运单填上了10月22日的日期。继续伪造事实,以图蒙混过关。原告以上所为,是在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没有达到后,为了掩盖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惟恐承担逾期履行合同的责任。并且以少发货,多要款的手段达到骗取被告货款的目的。如果说被告由于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有错误认识,使由此产生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属于重大误解的话,那么在原告方则是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则是故意了。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被告为此请求法庭:

1、依法确认被告的重大误解行为;

2、原告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请求撤销双方的购销行为,将已发运的货物退回原告,损

失原告自负;

3、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发表后,庭审形势发生了180度的变化,原告代理律师当庭表示原

告实施的有些行为没有如实向其介绍,对原告代表人进行了责难。原告代表人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法庭的裁判和调解,并向被告表示了歉意。法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及代理律师意见极为重视,表示要认真研究认定。暂时休庭后,法官主动上门到我方住处征求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鉴于原告代表当庭认错的诚恳态度,考虑到原告已发部分货的事实,法官建议被告最好以调解方式结案。经与被告代表人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我方提出的对本案的观点基本被法庭采纳,我们已达到了此行的目的。考虑到我方的实际需要和路途较远为减少讼累,我方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重大合同(篇4)

1996年8月10日,吉x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x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x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x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x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x服装厂向大x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

一个月后由吉x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x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 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 8月25日,吉x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x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x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x商厦认为吉x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x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x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x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同时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欺诈和重大误解,另外,还涉及到(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被告吉x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民通意见》第7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

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1996年8月16日,而原告在1997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民通意见》第73条第2 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存在问题」

对于本案,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吉x服装厂将含化纤15%的布料当作纯棉布料制成成品,卖给原告,并告知为100%纯棉,与事实不符,已构成欺诈,原告享有合同撤销权,可以请求变更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对合同标的质量的错误认识,属于重大误解,原告方享有合同撤销权,因为合同已履行完毕,撤销合同、恢复原状将给双方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应对合同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基于重大误解,享有合同撤销权,但由于原告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

可见,对于双方合同是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还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存在争议。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何谓 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般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某种事实因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之分,前者指双方当事人意图指向的标的不一致或双方对同一合同因素发生认识相同的错误,后者指当事人一方对合同因素的错误理解。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4)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指一般人如果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会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定性问题上容易混淆。根据民通的意见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表示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和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

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欺诈、胁迫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新《合同法》则增加了限制条件,即只有此类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才是无效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按第54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行为。

本案值得关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发生即撤销事由起算,撤销权存续一年而当事人没有行使的,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归于消灭。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见,当事人在既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发生撤销权消灭的法律后果。这一年的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延长或缩短。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所差异,二者的差别在于除斥期间的起算点表述不一致。

《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则规定除斥期间自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发生时起算。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为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重大合同(篇5)

中保人寿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章责任免除

第八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章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重大合同(篇6)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交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即行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的缴费期内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缴本合同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重大合同(篇7)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

协议收藏: 合同合同书之四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的协议,受法律的保护,签订合同是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在甲方制定好合同并在你签署完了之后,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我相信您一定在找关于合同范本的内容吧?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协议收藏: 合同合同书之四》,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也不例外。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是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期限的,即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针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恶意与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劳动者仅与用人单位签定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请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维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但要注意一点,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出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时,才提出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这就不是变更而是重新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了。

除了上述合同期限变更以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当然,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通过变更合同合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确定该员工是否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论是工作不满十年,还是第一次订立合同,均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的三项条件。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因以上第2项的原因,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终止日期的方法进行合理规避

(1).在第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30日之前与劳动者协商进行劳动合同的变更。

(2).变更内容主要为将合同期满日期变更为新的日期,如果原合同规定了竞业禁止或保密、培训方面的内容也应进行相应变更。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处于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状态,但需依照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进行鉴证。

(4).注意不要在临近合同续签日期与员工谈合同变更,会引起员工的不良情绪。

变更合同终止日期,理论上可以,但是没有实际意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就是不同意的话,企业是无权单方面变更的。劳动者也不傻,知道企业变更合同期限的真正意图,一般是不会答应的。如果企业真的可以做到令劳动者心甘情愿地接受变更合同期限,还不如双方第三次续订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申明是其自愿即可。

说的有道理,与员工协商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合同比变更合同期限更容易让人接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摸清全国各个企业所谓应对《劳动合同法》的规避方法,这些方法将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为非法行为,例如华为的买断,08年开始肯定是违法的,它也算第一个撞枪口了。

很多HR都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只是公司的人事流程、制度都很完善的话,公司完全可以根据绩效来淘汰员工啊。反正解除固定期的劳动合同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有很好的方法能够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的话,那法律的制定存在漏洞,但是以后出台的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会弥补这个漏洞的,否则这个条文不就成了摆设。

况且,现在制定这条的目的就是要求国家为了减轻负担,要求企业承担全部的社会责任啊!要从立法本意上来考虑问题。可能短时间内可以规避,但是不会永远规避的。

有企业提到: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没到期,又延长合同用工期限(如将原来的1年延长为3年等),而合同文本及其他主要内容均没有改动。这是否属于“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东莞企业劳资法律事务保护专案组律师袁琦表示,这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尽管企业这样做不好认定为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企业内部频繁出现诸如这样的情况,可以视为企业是在规避法律,而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被认定无效的。“当然,还要看员工是否愿意,如果员工不愿意,60天内到劳动局状告,企业也难逃其咎”。有律师表示,目前,确实有不少企业企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来取代“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收藏四篇


市场上商铺买卖市场交易变幻莫测,随着当代社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商铺买卖合同对交易双方也越来越重要,商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利益纠纷。那么你知道商铺买卖合同应该如何撰写吗?下面是合同范本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篇1)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石材产品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商品买卖合同模板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整理了“商品买卖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篇2)

合同编号:_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面积亩产总产定购数量交货月份

(斤)(斤)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月月月月月月

春烟

夏烟

小计

1.按照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验收。

2.收购地点______

3.结算方式_______

供方经济责任:

(1)春烟要占总种植面积的___%

(2)按交货月份和规定时间地点交售站。

(3)质量标准:不掺杂、不兑假,水分不超过___%(符合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4)在正常年景下,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完成交售任务的,偿付未完成部分总值___%的违约金。

需方经济责任:

(1)对交售的烟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等级和价格标准按质论价,付给供方货款,不得压级压价;如有压级压价,除还足压价部分货款外,应按压价总值___偿付违约金。

(2)在烟叶收购时,约时定点并做到随到随收,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如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收购,偿付收购不足部分总值___%的违约金。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供需双方如遇人力不可的自然灾害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供借有关机构的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供方签章需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标的、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内容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买受人未履行全额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六条检验检疫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担保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饲料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饲料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中未尽事宜,可协商增加补充内容附件。其补充内容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

定作人(甲方):_________

承揽人(乙方):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品名、用材、规格、数量、价款

(一)家具名称:_________(由型号、基材、类别三部分组成。表格图略)。

(二)甲方自定规格的家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家具图纸、样品、技术资料等材料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二、支付方式

(一)定金: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定金。

(二)预付款: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三)第一次付款: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二次付款: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付款人民币_________元。

补充约定: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支票』『□转帐』『□现金』『□其他』

三、家具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运费结算、运输风险承担及安装

本合同所订家具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交(提)货:

(一)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家具送到甲方指定地点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室。

(二)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乙方指定地点_________自提家具。

(三)如无特别约定,由乙方负责安装家具。

乙方送货的,运费及运输途中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自提的,运费及运输途中风险由甲方承担。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使用的材料具有检验权。

(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家具图纸、样品、技术要求等材料。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工作。

(四)甲方应及时接收家具,并进行检验。

(五)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价款。

(六)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家具的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督检验,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样品、技术资料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二)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图纸、样品、技术资料等,并按照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及技术资料。

(三)乙方交付家具时,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及发票等。

(四)如甲方未支付价款,在双方没有例外约定时,乙方对完成的家具享有留置权。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家具。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家具定作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六、验收

甲方应对家具的用材、数量、商标、规格、色泽等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及时提出。

七、家具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地方/□企业家具产品标准。

(二)安全标准:执行gb18584-__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三)售后责任保证:执行《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则》。

八、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家具未达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或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乙方返工或更换后,仍未达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二)乙方交付家具数量不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付家具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五)_________。

(六)_________。

九、变更与解除

甲方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十、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可免除相应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十一、争议解决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调解;或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起诉。

十二、其他事项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定作人(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承揽人(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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