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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合同(精品十二篇)

个人买卖合同(精品十二篇)。

紧接着,我即将向大家介绍这篇有关“个人买卖合同”的精彩文章。这篇文章仅供参考,请勿将其用于任何违法行为。时代不断推进,合同的作用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重要。签订合适的合同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问题。

个人买卖合同 篇1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

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

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

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解释一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

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篇三: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

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

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xx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

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个人买卖合同 篇2

[摘 要]文章介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相关内容,简要分析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原则。

[关键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起因;特点;法律效力认定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农村房屋建造的基础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转让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行简要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

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而在农村,农民外出打工的数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农民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农民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是近年来,卖房多年的村民,因为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买卖价格,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有的主张要求与买受人共享拆迁利益,有的主张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为此纠纷不断,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许转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让。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转让。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还是肯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禁止和干涉农村居民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转让的。正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识存在差异,再加上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大于房屋转让价格,出卖人出于利益的驱动而反悔从而引发此类纠纷频发不断。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主要特点有: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情况;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3.合同大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从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同而认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款

篇五: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所有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愿意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现属于集体土地,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后集体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时,如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情况。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给甲方;

第五条 特别约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2、乙方承诺:真实地愿意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见证人:

日期:

个人买卖合同 篇3

需方: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购买乙方经销 PVC管用于建设工程事宜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品名、规格、单价及数量

PVC 管材、管件暂估总价为;元;规格型号、单价、数量详见附表(此价已包含制作、包装、到春天广场工地的运费、检测等费用,数量按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最终结算总价以实际数量乘相应确定单价为准,如最终结算总价超过暂估总价的10%,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二、产品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为PVC 排水管材按GB / T58361—92 标准;管件按GB / T5836 .2 —92 标准;螺旋消音管以Q / XSJ 82002为标准;螺旋消音管材以Q / XSJS—20xx 为标准要求。为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随货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国家级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产品的包装要求

在保证PVC 管材、管件外表的完整和清洁的前提下由乙方自定,包装物不回收。

四、产品的交货时间和方式

交货时间按甲方的工程进度计划,方式由乙方将产品送至工地并却至甲方指定位置,所发生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内。

五、产品验收方式

产品进入工地后,由甲方指定人员专业工长 在表面材质上予以验收确认,并在送货单上共同签字认可为准,其他人员签字无效。整体质量和性能测试在产品安装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及甲方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对质量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验收。

六、产品货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货款结算:货到工地经表面验收合格后支什该批货款的% ,以此类推。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货款的 %。余款 %留作质保金,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无质量问题前提下无息退还。

2、支付方式:由乙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甲方以转帐方式支付。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交货时间及方式供应甲方所需产品,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或要求乙方保修、保退、保换。

2 、甲方应做好乙方产品进场前的准备工作。

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要求履行完交货义务后,应按合同支付货款。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保证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的要求。

2、如因乙方原因产生退货,乙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3 、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各一份。在产品进场后应向甲方和监理 单位提供有关产品的合格出厂证明文件和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4、产品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24 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无偿进行维全修和调换,超出质保期限后,由乙方有偿进行维修和调换。

5、如因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应及时予以调换并承担费用;甲方或乙方允许的有合法使用权的第三人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甲方和第三人安全事故或其他不利于甲方的事故的,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期限内均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当在接到甲方包括下属分支机构的书面通知后五日内履行。

7 、如因甲方或甲方允许的人合法使用权的第三人使用不当而发生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及费用。

八、违约责任

1 、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的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货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甲方实际损失。

2 、甲方无故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退货货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 、其他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债权。

2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甲方盖章或项目经理盖章签字方可生效, 其他视为合同未变更。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员不能代表甲方方处理本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擅自处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证明、对账单据等等, 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甲方不予认可,且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3 、乙方应当将以下资料提交给甲方存档备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红章)一份,PVC管材的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说明:国家或天津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各种备案所要求的文件资料: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 、双方确认来往函件, 按对方营业执照上的住址或合同中载明的联系方式 邮寄,即视为己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

5 、乙方必须保证标的物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否则一切行政、民事等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抵扣货款并向乙方索赔。

6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款清后自行终止,乙方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合同终止函,但质保条款有效期至质保期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签约地点: 工程工地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个人买卖合同 篇4

合同编号:lz 20110101a-2

甲方:x市x利淀粉有限公司 乙方:

联系人:欧x超 身份证:

联系电话:18x640417(连州)1392x964(东莞)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x市x镇垦区管理区步津村 联系地址:

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公司明年木薯种植计划,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经甲乙双方充分的友好协商,签订该合同.

具体合同内容如下:

种植面积及地点

1:面积 亩

2:地点:

收购木薯质量标准:

1:木薯大小不限,根需干净,不得粘附过量泥土。

2:收购的木薯须保持新鲜,从泥土挖出超过三天的木薯不予收购。(因本厂收购的木薯是作为提取淀粉的原料,并非作为饲料用途,变软或开始发黄,发黑的木薯本厂不予收购)

收购木薯价格标准

1:保底收购价格:600元/吨(包拉货到厂)

2:市场变动价格:在600元/吨的前提下,按上浮升幅的50%收购。

比如:市场价现时为650元/吨,比我司保底价高出50元,则我司的收购价600+50x50%= 625元/吨,如此类推.。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l 统一提供木薯种子,每亩50元。

l 制定种植方案,提供种植技术指导,安排人员对各个环节进行指导。

l 对乙方在合同种植期内的合格木薯产品,绝不拒收。

l 如乙方种植面值超过200亩以上的,甲方提供乙方每亩50元的肥料,作为支持乙方种植,在收购乙方木薯后扣出此笔资金。

乙方责任

l 为保证种植的木薯得到预期产量,乙方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进行施肥,除草等农活。 l 种植期内因病。虫。鸟。兽等因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另因大雨,干旱造成40%种子未能出苗的,由甲方提供种子,乙方及时铲除,补种。

l 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按时,按量交给甲方,乙方将产品销给他人一经发现,每亩按20xx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作为违约赔偿。

其他约定:

l 种植要求:按广西多年的木薯种植经验,并根据连州当地的情况:

l 在本公司生产期间,乙方须按甲方生产要求,按时收采木薯,不得影响本甲方生产,(比如本厂停机时间为12月31日,在12月31日之后的木薯,本公司不予收购),不作出任何赔偿。

l 甲乙双方签订种植合同后,如乙方未能按照签订合同所标示面积种植的,乙方须提前向甲方知会,以免影响甲方种植计划。如不及时通知甲方的,乙方须赔偿甲方900元/亩.(比如本公司与a君签订种植面积是300亩,但实际种植面积为250亩的话,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50亩的损失。

l 如乙方将木薯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亦不对本公司做出赔偿的,本单位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乙方进行起诉,由甲方到当地法院提出仲裁,一切诉仲费用由乙方负责。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应,经

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补充,另签订补充协议。

个人买卖合同 篇5

出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其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购买甲方的住房一套,位于xXx住房六楼,住房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该商住楼属砖混结构。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住房房价款,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整),上述房价款未含房产证税费、水电开户费、房屋维修基金费。

三、付款方式: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房款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下余款待甲方将房产证交予乙方,乙方方可付清。

四、交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电话通知乙方,房款到位后,此房可交予乙方装修或使用。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为乙方办理房产证、水电开户,但办证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领取房产证后交予乙方,上述办证所需缴纳的税费和费用,由乙方另交付给甲方作为办证款用,办证费用按国家部门标准收取。如乙方未按合同付清所有房款和办证款,甲方有权将住房另行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六、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及其附件与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及数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经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买卖合同 篇6

合同编号:xx

甲方(卖方):xx乙方(买方):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所出售的肥料有合法证明。

第二条乙方购买的肥料名称、类型、数量、价格如下:

肥料名称登记号备案号品牌商标含量肥料类型生产日期生产商数量(千克)单价(元)总价(元)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三条肥料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双方约定:xx(约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四条肥料包装使用材料:xx_,每件包装肥料重量xx千克。肥料包装应附标签、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标签应注明:肥料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号、肥料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说明书应阐明肥料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存储条件及方式等。产品合格证应注明肥料生产日期、有效期。

第五条肥料交付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交付地点为xx。交付方式为xx。运输及相关费用由xx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自收到肥料之日起xx日内完成验收。验收有异议的,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xx日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第七条乙方于xx年xx月xx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xx_元,结算时,预付款冲抵首批货款。

第八条结算按下列第xx项办理:(一)乙方自收到肥料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批货款(大写)xx元,验收合格后xx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大写)xx_元。(二)乙方自收到肥料之日起xx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xx_汇入首批货款(大写)xx_元,验收合格后xx日内向甲方汇入剩余货款(大写)xx元。

第九条甲方交付的肥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补足、更换或退货;甲方迟延交付肥料的,按“延迟时间(天)xx迟延肥料价款(元)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因肥料质量问题或者甲方延迟交货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其损失。乙方迟延支付价款的,按“延迟时间(天)xx迟延价款(元)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延迟支付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其损失。

个人买卖合同 篇7

原告周xx,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岑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楼x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xx诉被告黄xx、楼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楼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被告黄xx与案外人楼xx系夫妻关系,被告楼xx系黄xx与楼xx之女。20xx年3月,楼xx向原告购买电梯配件,合同总价款人民币275,000元。原告依约向楼xx交付货物后,楼xx陆续支付货款147,500元。20xx年12月20日,楼xx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127,500元货款未付。20xx年11月2日,楼xx死亡。现认为,该笔欠款发生在楼xx与被告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其生意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故该笔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xx应予归还;被告楼xx系楼xx的法定继承人,应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支付欠款。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xx支付原告货款127,500元;被告楼xx在继承楼xx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楼xx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黄xx与案外人楼xx系夫妻关系,被告楼xx系双方婚生女儿。20xx年12月20日,楼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称:欠周xx127,500元,注:其余货款已清。20xx年11月2日,楼xx报死亡。20xx年2月2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户籍信息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楼xx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楼xx出具的相关欠条为凭,原告与楼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欠款日期发生在楼xx与黄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款数额为127,500元。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与楼xx明确约定本案所涉欠款为楼xx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楼xx与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财产分别制,并为原告所明知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此笔产生于楼xx与黄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为楼xx与黄xx的夫妻共同债务,合法有据,原告据此要求黄xx支付欠款,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楼xx作为楼xx的法定继承人,遗产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告黄xx、楼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周xx欠款人民币127,500元;

二、被告楼xx在继承楼xx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黄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谷丽云

个人买卖合同 篇8

一、买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

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对对方当事人签约资格进行审查

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在签约时,应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首先,可以通过有关机关和银行等单位进行了解,确定对方的主体资格。其次,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如执照等等。具体到签约的身份问题,应要求其出具有效的授权证明,如委托书等,以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要严肃认真的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切不可草率行事,以免上当受骗。

5、欺诈防范

有些签约人不仅在身份上有可能进行欺诈,还有可能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井,进行诈骗。所以,谈判者在最后审查合同时.应结合谈判原始文件,看是否有遗漏、不一致,相抵触或真实确认谈判原意之处.并且要审查合同的文字.看它是否准确,明了地表达了意思。对那些重要项目谈判所订的合同,不仅谈判人员应反复审查,还应交由有关专家审查.加法律专家、语言专家、相关专家等,从各个角度严格把合同关,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6、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这也就是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从下面几个角度进行考虑。首先,此次的谈判活动是否完备。其次,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无与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相悖之处。

如果此次谈判活动或程序上有问题应立即纠正,手续不全的应立即补办,否则合同即使签署也是无效的,有的还会产生不应有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内容上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相违背,应立即删改、否则合同也难以成立。

7、条款是否完备

合同中的条款应该具体详细,并具备合同能够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价格、数量、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另外,合同的普通条款也很重要,只有在合同具备起码的条文后,才能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合同的履行,避免争议的发生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合同是否有效

对合同签订是否有效进行审查,有两个角度,一是谈判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是否经过合法授权,以及权力范围如何、这在前面已经讲过。二是合同本身的内容有无前后矛盾,相互冲突的部分,如有,必须及时修改、调整、否则便会影响条文的效力。

二、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三、签订买卖合同的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买卖合同主体如何明确?

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先审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信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权限。首先,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在发生纠纷时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如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的身份信息等,则可能有发生纠纷时无法向一方主张权利等法律风险。其次,如果当事人无权签约,则所签合同的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这里主要针对的是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如合同中的卖方对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则其与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买方,则丧失了按照

个人买卖合同 篇9

定作方(以下称甲方):

加工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 事宜,于年月日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定作下述定作物,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如下:

1.1定作物品名或项目名称:

1.2规格型号:

1.3定作物的数量: 计量单位:

2.加工承揽所需要的材料由方提供,材料名称、型号、数量如下:

2.1材料名称:

2.2规格型号

2.3数量:

3.加工定作物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3.1由甲方提供加工定作物之图纸或样品或加工定作物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要求、外形尺寸等各项参数(由双方会签,见合同附 件),由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加工定作物。

3.2加工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作为验收 依据。

4.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4.1在乙方对加工定作物质量负责期限内发生的任何非人为损坏造 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均应予以负责。

4.2乙方对加工定作物质量负责的期限为甲方验收合格后 12个月 内。

5.加工定作物的包装

5.1加工定作物的包装由 乙 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5.2包装标准和方法:

5.3凡属包装不善造成加工定作物毁损、品质降低的,应由包装责 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合同价款

7.交货期限及方式

7.1交货期限:

7.2交货方式:

8.加工定作物的验收

8.1甲方依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质量标准或双方封存的样品在 验收期限内进行检验验收,乙方如有争议,应在收到甲方验收 报告后 7 天内提请甲方所在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费用由乙方垫付,检验结果确定后由责任方承担。

8.2验收期限:

8.3 甲方有对定作物进行阶段性验收的权利,对阶段性验收不合格 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一定时期内予以改善,未见效果的,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付款期限及方式

甲方于定作物验收合格 15 天内,以 转帐支票 方式支付价款。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逾期交付加工定作物,包括因定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而修 理、重作逾期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偿付相当于逾期

交付加工定作物价款5 %的违约金;逾期 7 天未交付定 作物的,视为不能交货,应向甲方偿付定作物总价款 20 %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

10.2甲方无故中途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 直接损失,损失赔偿额以定作物的加工费为限。

10.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享有对定作物的留置权;乙方擅自扣 留定作物,视为逾期交货,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方法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署并经双方签章确认后生效,未尽事宜,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 的,由甲乙双方协商以与本合同相同的程序签订补充协议以确定双方之权利义务,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1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个人买卖合同 篇10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房屋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对单位、对个人事关重大。一方面,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愿望的提高,使得土地、房屋的供应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调容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观情况的变化,如价格波动、质量问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付房屋等,也会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不规范、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发生违约现象,同样会引发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出现的司法难题

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承担问题。现因办证发生的纠纷,往往是出卖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导致的买受人办证迟延。那么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只能自己居住,出租、出售受到限制;有的经营者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造商品房,消费者根本领不到产权证书。现此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办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三,政策调整后的税费分摊。税费分摊争议是指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收政策时期,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交易双方均可能产生影响,税收政策变化引起的营业税、契税增加或者减少所引发的成本分摊和合同效力问题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应对

首先,签订合同前,要严格审查售房的主体资格。房屋买卖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售房者的资格或者资信情况不了解而产生的。要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包括签订意向书或缴纳定金时,要先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两证,要认真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防止开发商将批准销售范围之外的房屋对外出售。因此,在签订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时,要先了解主合同无法签订时,定金是否能够返还;买受人在签订认购书,被收取数万元的定金后,开发商是否会有“潜规则”抛出不合理交易条件,胁迫买受人签订违心合同。

其次,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问题上,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 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出卖人不按时提供产权证书,或者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买受人房屋的产权证书就无法办理。所以,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两者之间互有协助履行之义务。因此,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买受人要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义务。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签订协议,严格依据合同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的办证种类进行办证;在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该由相关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决定房屋的办证种类。

最后,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有明确约定的,应遵守约定;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根据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若双方当事人对税费的支付做出约定后,又因宏观政策调控而发生税费增减的,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外,增减部分仍应按国家税费法规确定承担主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合同予以适当调整或判决解除合同,双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总之,房屋买卖并不是像一般的商品买卖那样简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买卖房屋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合同的合理确定,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研究琢磨,更重要的是要站在把握全局的高度上,了解交易双方买卖的动机和实力,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款,避免在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上犯常规性的错误。即使在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我们也要保持镇定。

个人买卖合同 篇11

(一) 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二) 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不得转让。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也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三) 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

法律规定

《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原告请求被告交付该讼争房屋,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其合同,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进行登记已在法律上确认不是生效条件,仅是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具有将合同指向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的效力。本质上说,这涉及到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二元划分的理论,只要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移合同(债权行为)依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物权行为)手续。因合同一方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登记。

个人买卖合同 篇12

合同编号: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旧机动车现状及交易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旧机动车基本情况

车主名称: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从________至________;最近一次年检时间:________;行驶公里数:________;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其他状况:

第二条 车辆交易约定事项

1、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车辆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不含税费)。付款方式: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 地点)同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无误后,于 年 月 日以(现金、支票、汇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车款的____%,计________元;待交易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且车辆及其证件交付完毕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交易车辆的所有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2、甲方应在收到第一笔车款之日起____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证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相关证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机动车辆保险单、销售旧机动车委托书、其它证件________,证件总计____件。

3、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可以上路或交易的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该车所产生的所有税金、规费和路面风险、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与甲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5、甲方收取车款后,应出具收款凭证。

6、乙方应持有效证件与甲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7、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本合同所交易的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付车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车款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证件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车款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________主持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备案机关、相关市场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合同备案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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