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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锦集12篇

物业合同锦集12篇。

在社会经济日新月异的当下,签署合同已经成为了一项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常态化工作依法设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那么,你认为签订合同真的很有必要吗?小编特别为你收集的“物业合同锦集12篇”,供您参考,并请收藏本页!

物业合同(篇1)

甲方, 主委员会

乙方,

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 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四至范围,

东至,、西至 、

南至,、北至, 。

管理面积, 住宅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审查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拆除违章建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纳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催缴催改;

4、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5、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6、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宣传教育和文化活动;

7、全力支持乙方对拒缴物业费的业主采取的有效措施;

8、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9、法规政策约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事项和责任。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秩序、交通等实施管理与服务。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物业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行为;

5、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来访人员登记控制,安全巡逻。

6、汽车、两轮车停车位无偿提供全体业主停放车辆,乙方负责场地清理、车辆整理,不负保管责任

7、对交通秩序、车辆停放、出入登记进行管理。

8、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9、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0、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11、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业主,并与业主订立装修管理协议书,每日对装修现场不少于2次的巡查监管;

12、向业主提供房屋自有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3、开展有效的便民服务工作;

14、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

15、适时向甲方报告本管理区域内重大物业服务事项;

第四条 维护物业及业主安全和美好环境的规则

业主在使用物业时,以下为禁止条款,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住宅入户门、外立面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规格、功能和布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在外墙面安装各种设备设施,影响整体建筑美观。

3、更改阳台布局、功能及外观颜色,随意打孔、改变排烟、排污、排气管道,改变安装空调位置等。

4、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5、在区内道路、活动广场等公共区域,搭建、晾晒、私设摊点。

6、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即家教、麻将馆、生产加工场所,或产生噪声、污染等经营性活动。

甲方, 主委员会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物业合同(篇2)

采购单位(甲方): 采 购 计 划 号,

供 应 商(乙方), 招 标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 签 订 时 间,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采购投标(或应答)文件,见投标文件

3、项目实施方案,见投标文件

4、服务承诺书,见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见附件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

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内容为院内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包含耗材)、院内被服洗涤服务(包含耗材)、保安协管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及范围包含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需求、投标文件的项目实施方案和乙方的所有承诺服务内容;

四、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年,即从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五、合同总金额,

六、付款方式,

甲方每月对乙方服务的合格率和满意度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用。乙方应接受甲方在遵循物业服务合同基础上进行的合格率测评和满意度调查。物业服务费实行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采购人以转账方式将上月的物业服务费转至中标供应商指定账户(遇节假日顺延)。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免费提供乙方物业服务必要的水、电、工具存放室等工作条件和便利。

2、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保洁、洗涤、保安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的物业服务费用。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乙方未能完成合同规定之物业服务任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解决,逾期未解决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5、遇突发事件、重要检查的,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突击检查工作。

6、因医用需要,甲方变更或新增场所,本合同同样适用于新更改(或新增)区域。

7、甲方每月根据保洁、保安、洗涤服务质量标准进行综合考核,每月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甲方有权按合格评分(标准为,80分)差额50元/分扣减当月物业服务费;评分在60分以下50以上(含50分),甲方有权按合格评分(标准为,80分)差额100元/分扣减当月物业服务费用;评分在50分以下,甲方有权直接扣减当月物业服务费用的2%。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造成甲方经济、名誉损失的,经合法程序认定后,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确保甲方服务标准的前提下有权制定独立的管理与运作体系。乙方与甲方存在物业服务期间,乙方优先安排原在甲方后勤工作的人员,严重违约被解除劳动合同除外。

2、乙方依法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劳动合同约定,独自享有权利,独立承担义务”。

3、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员工的聘用、辞退及薪金发放办法及标准,甲方不予以干涉。

4、乙方派驻甲方院内的员工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保持甲方良好的环境,爱护甲方的财物,注意言行举止以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

5、乙方每月5日前将当月物业作业计划情况告知甲方,月末将本月物业作业计划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6、乙方公司委派一名主管,做为乙方派驻甲方的管理、协调人员,具体安排及全面督导每日物业服务工作;巡检现场清洁情况,即时处理甲方投诉,并做好与甲方负责人的联系工作。

7、乙方要维护甲方一切公共设施,如有挪用、人为损坏则照价赔偿,行为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乙方工作人员值班擅自离岗、失职、渎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所有在院内工作的员工,乙方应提供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9、在承包期内,乙方下属员工因劳动纠纷引发的各种经济赔偿或工伤等安全事故,完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0、如甲方要求乙方撤换不合适的员工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11、乙方应保持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若人员变动,需提前与甲方协商沟通。

12、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费用(甲方后期增加保洁范围或增加协管、洗涤人员的除外)。

八、履约保证金 ,按中标金额的2%

中标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按约定的服务标准及合同规定履约完毕并无其他违约情况的,中标供应商将履约保证金退付意见书送交管理部门,管理部门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如数退还。

九、其他

1、为保障乙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甲方在院内为乙方免费提供办公用房一间,仓库一间;面积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提供。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该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违约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天以上不付物业费的,应按当月物业费的10%给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的,应按当月物业费的10%给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过违约金的损失仍应由违约方予以赔偿。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贰份,乙方壹份、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6、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7、若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行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基本条款

一 说 明

1.1合同基本条款是指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并做为双方签约的依据。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谈判中协商解决。

1.2制订合同基本条款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 承包条款

2.1甲、乙双方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委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承包期限、验收标准、管理机制、服务承诺等内容等作为本条款的基础。

三 验 收

3.1甲方对乙方所承包的服务按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签收按月付款,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直至乙方达到甲方的标准。

四 违约责任

4.1单方终止合同,违约方要提前60天通知对方,如甲方违约的,应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的,乙方无权收回其履约保证金,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按民法典议定。

五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5.1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时,一方可解除合同。

5.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5.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六 仲 裁

6.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七 合同生效及其它

7.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7.2合同履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单位地址,

乙方(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物业合同(篇3)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以□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就前期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对业主的效力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将临时管理

规约与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物业交付前,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交付后,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包括物业实际使用人,下同),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条 委托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居住物业(□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公共物业(□办公、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 )

坐落位置, 市 县(市、区) (路、街) ___________________

东至 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 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 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 ___________________

规划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

第三条 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内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并告知全体业主;

(二)负责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

(三)负责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

(四)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

(五)负责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六)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安全防范等事项;

(七)负责物业服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 装饰装修管理;

(九) 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

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一) 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

(二)约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五。

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以下第 种,

(一)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续聘或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

(一)计费方式

本物业前期服务费为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

1、包干制。由甲方、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2、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甲方、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 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 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元的酬金;

(3)___________________ 。

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二)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1、居住物业类,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 , 元/平方米·月

2、公共物业类,

□办公、写字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 元/平方米·月

□工业园区, 元/平方米·月

□ , 元/平方米·月

(三)交费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甲方足额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四)物业服务费构成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合理利润。

(五)物业服务费交纳

甲方的物业服务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月□季□半年交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月□季□半年交纳。

甲方、业主于每个缴费周期起始日起 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交纳。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的,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它

1、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实际使用人约定由物业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负连带责任。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实际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2、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止。

3、乙方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4、在本合同期内,业主依法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 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有产权车位、车库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使用人按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 元/个·月、地下车位 元/个·月、封闭式车库 元/个·月、   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

(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元/个·月的标准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所交纳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其他车辆停放服务费,

摩托车 元/辆·月;

电瓶车 元/辆·月;

自行车 元/辆·月;

元/辆·月。

以上(一)至(三)项车辆停放服务费□包括□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

第八条 特约服务

特约服务是指除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 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需乙方提供的,与乙方订立特约服务合同。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监督并协助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临时管理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

(四)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七)催告物业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接收物业;

(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九)委托乙方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公共部分进行经营管理;

(十) 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二)将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三)负责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对甲方、业主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

(六)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不将本物业整体或主要义务委托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本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八)在本物业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九)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十) 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一条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属于业主所有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定期向所有权益人公布并提供查阅,

(一)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二)补充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三) 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甲方在本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经过装修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号;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并负责维修、养护,不进行买卖和抵押,不改变其用途。

第十三条 共有部分物业承接查验

(一)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15日前,与乙方办理完成查验工作,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二)物业承接查验,按下述第 种方式,

1、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

(三)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相应的物业档案查验,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乙方查验发现共有部分与竣工图及其规划设计审批文件不符或者有质量安全问题的,书面告知甲方,甲方按照规定处理,二三车库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委托乙方管理服务,车位使用人按露甲方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 。

(五)本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乙方按照□包干□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承担,承接查验费用 元。

(六)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三)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四)乙方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公示。

第十五条 物业保修

甲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的,相关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免责条款

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业主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乙方不免除责任;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采用合理方式告知业主,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因非乙方责任而出现需要维修的项目,但相关业主或使用人不配合而造成的损失的;

(六)业主改善自用部分、使用共用部分时,乙方已提出合理的建议或已尽可能阻止业主的危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而业主未采纳建议或未接受阻止,导致损害后果的;

(七) 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合同履行期限内,经乙方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协商一致,可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与甲方、业主协商,并经甲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

2、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

4、其他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三)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甲方、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给甲方、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业主可解除合同。

(五)合同履行期限截止,本合同终止。业主大会仍未成立的,甲方与乙方可续订合同。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要求,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部分,甲方、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己经交纳的,乙方予以返还,并向甲方、业主支付 %的违约金。

(二)甲方、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经乙方书面催告限期交纳仍未交纳的,承担违约期间未付金额 %的违约金。甲方、业主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业主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先行赔付后向甲方追偿。业主不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主张减免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给甲方、其他业主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先行赔付后向违约业主追偿。

(四)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给甲方、业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 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售房现场、物业服务处各公示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合同(篇4)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第一条、秩序维护服务的内容

1.1乙方为甲方提供秩序维护员,对双方确认的服务地点:[ ]实施安全保卫服务,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预防和制止侵害甲方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1.2乙方秩序维护员的具体执勤岗位、职责范围和勤务安排,由甲乙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如下:

1.2.1维护好甲方单位区域内的治安秩序和财产安全;

1.2.2负责对突发事件的预期处置或报警;

1.2.3完成甲方赋予的与秩序维护工作相关的其他任务。

1.3乙方的秩序维护员24小时在岗值勤;

第二条 秩序维护的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即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2.1甲方聘用乙方秩序维护员服务项目如下:

区域

人数

单价(元/月)

费用(元/月)

费用(合同金额)

备注:以上费用为含税价,且含餐费,费用采取月度考核按实结算。

3.2费用支付方式为:每月以支票方式结算,当月依据月度考核结果按实支付上月服务费用。乙方应在要求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3.3甲方要求乙方秩序维护员超过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应在本合同服务费标准之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时工资。

3.4如应甲方要求增加秩序维护人员,如紧急情况下,由甲方区域负责人先向乙方予以电话通知,后以书面联系函进行费用结算确认。若增加人员加班天数不超过10天,则人员加班费用按安保[ ] 元/人/小时进行支付;若增加人员加班天数含10天及以上按实际天数支付。

项目区域负责人:[ ]

第四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4.1甲方权利及义务

4.1.1甲方有权指派人员对秩序维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权要求调换不适合在甲方工作的秩序维护员。

4.1.2甲方应为值勤秩序维护员提供必要的执勤装备、通讯技术设备。

4.1.3甲方有责任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采取必要的改进和防范措施。

4.1.4甲方有义务教育其员工尊重秩序维护员的工作,对秩序维护员履行职责的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尊重和保障秩序维护员的合法权益。

4.1.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4.1.6对有重大贡献的乙方秩序维护人员,甲方应当给予奖励。

4.1.7甲方有权对乙方派往人员进行政治审核。

4.1.8甲方有权依据《外判单位综合考评表》内容对乙方的服务费用进行相应奖罚。

4.2乙方权利及义务

4.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4.2.2乙方负责秩序维护员的勤务指挥、人员调整和休假安排。

4.2.3乙方负责秩序维护员的政治审核工作,要求对所有入职项目人员必须符合甲方政治审核要求。

4.2.4乙方对秩序维护服务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有权向甲方书面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2.5乙方负责支付秩序维护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

4.2.6乙方负责秩序维护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和违纪问题的处理。

4.2.7乙方秩序维护人员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4.2.8乙方对所签收的甲方物品负保管责任,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进行赔偿。

4.2.9乙方派驻人员如请假,乙方应调配其他人员顶替,人员更换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

4.2.10乙方全责承担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工伤、事故、伤害、死亡等相关一切事宜)、侵权、索赔等责任,乙方必须保障员工有合理的休息时间,避免疲劳作业。

4.2.11月度考核:甲方将参照甲方品质部月度考核结果,由甲方项目完成对乙方月度工作考核工作,并填制《外包业务[ ]年[ ]月综合考核算项目分类及明细表》。

4.2.12乙方需及时支付秩序维护人员的薪资福利及有关劳保费用;乙方用工人员在项目上产生的劳动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其员工进场前办理好相关保险。

4.2.13乙方派驻人员年龄为 18周岁—[ 根据各项目实际需求填写上限 ] 周岁,若派驻人员年龄不再此范围内派对,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如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此类人员,则立即清退,并且乙方需在三日内补其缺员人员,否则扣除当月考核费用100元/人。

4.2.13乙方需在合同期内提供项目实际所需建(构)筑物消防员证(初级及以上),甲方予以支付首次培训费用4050元/每证(甲方需提供培训费用正规发票复印件、证书复印件,甲方将以此为依据予以支付),如乙方所持证人员离职,乙方必须保障项目实际所需消控证数量。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5.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5.2如甲方与大业方合同终止,本合同即自动终止,双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在合同有效期内,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单方无故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每月秩序维护服务费总额的30%违约金。

6.2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3 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七条、其他事项

7.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商业道德标准,除法律要求或履行合同必须外,不得向本合同任何第三方泄露对方的商业信息;

7.2甲方不得直接向秩序维护员布置秩序维护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秩序维护员有权拒绝执行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客户单位不得因秩序维护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本合同。

7.3在合同期内,因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和各种缴费标准的提高,甲方应按照国家政策对秩序维护服务费作出调整。

7.4秩序维护人员在执勤期间,因防止、制止甲方的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按《民法典》第109条规定协商解决。

7.5秩序维护员在执勤时,属职责范围内发生消防、治安及刑事案件,应及时保护好现场,汇报甲方和派出所。经公安机关侦察认定是秩序维护员工作失职所造成损失的(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古董字画、邮票等不属于甲方的物品),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6因甲方单位技防、物防、人防实施不到位,经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未采取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属甲方本单位工作人员监守自盗,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7 甲方指派秩序维护员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工作,由此造成对秩序维护员、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附则

8.1双方可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条款本意。

8.2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未规定之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3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8.4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8.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7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8.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8.9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1:《安保工作规范》

附件2:《外包单位月度考评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物业合同(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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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规范物业管理合同正文内容

甲方: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 方(购房人):

有效证件::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为:□商业用房 □写字楼 □ 其他 合同编号:

该物业座落于:建筑面积(以测绘部门测绘结果为准):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执行《物业管理条理》并根据有关政府对商业区的管理规定,及实际发生进行各项管理及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公共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等;

(四)公共绿化、建筑小品、水环境、公共健身场地及器械等的养护管理;

(五)协助管理小区及周边公共秩序、消防、治安防范等事项;

(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包括对物业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实施管理;

(七)物业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

(八)物业其他共同事务的管理服务,包括物业代收代缴费用事项;

(九)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行业规定与双方约定的范围和质量标准。

第三条 乙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

商业用房: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五条 乙方交纳费用时间:首次入住时以开发企业规定的入住日期起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一个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以后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商户应于上年度物业管理费到期前1个月的20日之内,按时履行向物业公司一次性缴纳全年度12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将物业出租给他人使用,如乙方与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乙方负有连带交纳责任。乙方应将其约定事项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条 乙方不得将所应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转嫁给第三方,甲方只向乙方收取该费用。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和市场调解价及实际运营成本核算调整。乙方向甲方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改造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同意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测算均摊。

商铺除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外,应及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各项相关费用。

第十条 商铺的业态经营种类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许可范围。特定经营娱乐、餐饮等行业,须事先经政府工商、环保、防疫、治安、城管、消防等部门核准,并取得许可文件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商铺设置店招、发布户外广告等,应按照小区统一款式和质地等要求设计或编制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并向政府主管部门(如工商、城管、市容办、灯光办等)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商业区内设有中央空调,夏季制冷;冬季供暖,并有专人负责设施设备日常养护及修缮工作。乙方应在每年供冷季(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交纳全年(供暖、供冷)的费用,收费标准为74元/建筑平米/供暖、制冷季,商户应由产权人交纳,租户由使用人交纳,其中房屋的租金中均不含供暖、制冷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公约》;在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修管理手册》履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产生的装修、办公、生活垃圾自产自消,自行清运,严禁乱弃乱放;如不便清运,经物业公司同意,将垃圾放到指定地点,按3元/平方米收费。

第十四条 乙方或物业使用人不得占用、损坏物业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特别是消防设施)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的,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壮,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明确设备、设施的管理界限及范围,根据所管辖的来分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责任界限: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使用原因,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损坏(如:下水堵塞),产生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并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营业,如因乙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经营中与小区内住户产生矛盾,或因某项规定出现扰民等现象,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乙方商铺门店自身原因,造成消防设备设施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到正常操作,经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受到一切处罚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十九条 由于安全隐患启动应急预案时,由毗邻部位抢险,乙方给予配合,经有关部门同意,必要时可以破门而入,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下情况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物业管理企业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不可归责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事由。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擅自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可作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如服务不到位,乙方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的滞纳金,同时有权对乙方停止部分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及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甲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四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截止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甲 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 方:业主(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物业合同(篇6)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的文件,证明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真实合法、有效的组织,其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释义:

2.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系指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甲方使用乙方劳务人员的行为。

2.2 派遣员工:系指通过甲方选聘(甲方原有员工转入乙方或自行新晋选聘)、乙方协助招聘等有效的选聘方式,由乙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派遣到甲方工作的中国公民。乙方保证其已与派遣员工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劳动合同。

2.3 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系指甲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及其他按甲方的规定派遣员工应享受的报酬)。

2.4 社会保险费:系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比例,由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购买人数及时向乙方支付。

2.5 服务费: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向甲方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的乙方派遣员工人数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自 20xx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壹 年。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部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超出本合同期限时,本合同期限延至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章 派遣员工管理

第五条 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的期间从事 工作。甲方有权根据经营情况、派遣员工的劳(以下简称甲方) 邮编: 传真: (以下简称乙方) 邮编: 传真:

动表现及在保障派遣员工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六条 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

6.1 甲方自行承担派遣员工的选聘工作及将现有员工转移至乙方,并根据生产需求情况设置派遣员工的具体数量。

6.2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增加派遣员工数量的要求,但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列明具体的增派数量、岗位职责、薪资待遇水平、服务期限等信息。

6.3 甲方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考核,候选人考核合格后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同时乙方与确认被甲方确认录用的候选人建立劳动关系与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按法定的社会保险参保时间及时为派遣员工购买社保。

第七条 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符合甲方当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权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标准双方以附件的形式确认。

第八条 甲方必须保证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在劳动用工环境、劳务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派遣员工的入离职管理

9.1 派遣员工入职流程:

9.1.1甲方承担派遣员工的录用资格标准设立及选聘工作,乙方协助;并由双方确认录用人员名单。

9.1.2甲方负责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岗位培训与培训考核工作。

9.1.3乙方为考核合格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9.1.4由乙方统一派至甲方工作。

9.2 派遣员工离职流程:

9.2.1 派遣员工若申请离职的,填写乙方的《离职申请单》。

9.2.2 经甲方人力资源部的签字盖章后,由乙方协助承接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派遣员工权益保障

第十条 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的更换与撤离(本条款适用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招聘外包业务,如无则本条款无效。) 11.1派遣员工的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内,甲方可要求更换不合格的派遣员工(甲方提供不合格的证明)乙方需在接到通知后负责提供新的派遣员工给甲方试用。

1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或撤回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如乙方确有需要更换或撤离派遣员工,乙方需事前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及提供适当替补人选,并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未经甲方同意而撤离派遣员工,乙方须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甲方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设立有工会的应提供乙方派遣员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以如下约定方式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甲方不承担经济补偿费用但应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及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 具体退回与更换的情形:

13.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3.2 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13.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3.4 除乙方外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3.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致使乙方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无效的。

13.6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3.7 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14.1 退回的具体情形:

14.1.1 甲方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确需要退回部分派遣员工的。

14.1.2 乙方与派遣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乙方分立、合并、撤销等)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派遣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14.1.3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4.1.4 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4.1.5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生产任务减少和市场经济影响的原因,企业需裁员、减员、撤离或更换部分派遣员工的。

14.1.6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进行破产整顿的。

14.1.7 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乙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14.2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

14.2.1 若甲方遣散该员工的,甲方则根据乙方依法应支付给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额,相应支付同等数额款项给乙方作为补贴,由乙方依法支付至派遣员工。

14.2.2 若乙方将甲方退回的派遣员工转派至其他公司的,甲方则给予乙方相当于该派遣员工一个月工资数额的50%的款项作为补偿,由乙方依法支付至派遣员工。

14.2.3 合同期限届满前,若甲方以上述情形退回派遣员工未能提前30天通知乙方,除按本条规定支付补贴外,还应按未提前的天数乘以派遣员工的日工资为标准向乙方补贴款项,由乙方支付至派遣员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15.1 派遣员工在甲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

15.2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15.3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15.4 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15.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短期实习(三个月内)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员工退回时甲方无需按上述的退后员工的补偿及后续标准支付补偿金于乙方。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患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工伤待遇(工伤基金承担之外)、抚恤金待遇等由甲方参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给付乙方派遣员工及给以派遣员工相应假期待遇享受。其中社会保险已成功参保但未生效周期内及社保投保不成功期间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足额参保而发生本条情形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7.1 如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甲方应自工伤发生之时或职业病发现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乙方。员工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费用先由甲方委托乙方缴纳的工伤保险支付,工伤保险承保范围外的其它费用,先由承保的商业保险承担,其它部分由甲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

17.2 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甲方应按国家以及用工当地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该派遣员工的工资等。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甲方可依据法律法规通过乙方办理解聘员工手续,甲方须依法支付解聘员工的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等。

第十八条 女性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薪资福利待遇与假期待遇,购买生育保险的其生育期间的工资、医疗费、营养费待遇由生育保险承担并由甲方给予应享受的假期待遇;未购买生育保险的由甲方负责解决相关的薪资福利待遇与假期待遇。

第十九条 派遣员工的转正

19.1 甲方有权根据派遣员工的表现及经甲乙双方协商,将乙方部分优秀派遣员工转成其正式合同工。原则上,转正每季度进行一次并且转正派遣员工人数不能超过乙方当月在甲方派遣员工总数的3%。 19.2 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报乙方需转正的派遣员工名单,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办理该部分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手续,并移交给甲方。

19.3 甲方需为转正派遣员工支付乙方每人次¥

19.4 甲方应给予乙方输送与转正员工同等数量的派遣员工名额作为辅助补偿。

第五章 劳务费用及结算

第二十条 费用结算流程:

20.1 每月日前,甲方向乙方发送派遣员工的《考勤表》及《工资表》等报表(书面或或电子邮件形式)。

20.2 乙方每月、《工资表》等制作《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 20.3 甲方应在,确认后通知乙方在内开具发票。

20.4 甲方每月承担因延误而导致派遣员工工资、社会保险未能按时支付的责任,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

适当顺延,但最长期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前述款项包括:

20.4.1 /人·月(即:每月劳务费用=每月3日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 元)。费用明细如下:

 服务管理费:/人·月(按每月三日确定的实际人数支付服务管理费)。

 /人·月(每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的调整,由乙方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确认并据此调整相应购买基数与比例;按每月三日确定的实际人数支付保险费)。

20.4.2 派遣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和住房公积金。

20.4.3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及其他按甲方的规定派遣员工应享受的报酬;该劳动报酬由乙方委托甲方每月及时足额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财务结算方式:

21.1 甲乙双方账款往来,采用转账形式办理:

乙方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乙方帐号:

21.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应支付费用后在为派遣员工在社保部门购买社保,并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

21.3 派遣员工工资发放:

21.3.1 甲方于每月 号。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并提供发放凭证至乙方及派遣员工。 21.3.2 乙方派遣员工的薪酬待遇按甲方的薪资管理制度执行,甲方应遵守劳动法规定定期按时发放每月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22.1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设立派遣员工的录用资格标准。

22.2 负责对派遣员工在生产经营领域进行日常工作的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和日常劳动纪律监察的管理工作。

22.3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告知并由乙方派遣员工签名确认)及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在提供相应的书面文件后将该员工退回乙方。

22.4 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22.5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衣、厂被、安全劳保物品等用品的,有权按其规章制度进行使用规范的进行管理工作。

22.6 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合理的退换派遣员工的权利及科学评估乙方派遣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23.1 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23.2 为派遣员工提供同工同酬的工作待遇与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时间、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

23.3 及时足额的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应向乙方及派遣员工支付的费用,并承担逾期支付费用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与纠纷。

23.4 未经乙方认可,甲方不得与乙方的资源供应商建立招聘合作,否则应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招聘的员工转为乙方的派遣员工。

第二十四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24.1 有权及时足额的获得本合同约定的应得费用。

24.2 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24.3 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

24.4 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25.1 负责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劳动关系的维护,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与应诉主体处理相关的劳动纠纷与劳动争议。

25.2 如甲方原有员工转为乙方派遣的员工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25.2.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5.2.2 身体健康经市级医院体检合格,符合相应岗位的入职身体条件;

25.2.3 甲方应合理合法的处理完成与原有员工的劳动关系使甲方与该员工之间无相应的劳动纠纷与争议;

25.2.4 转入乙方的派遣员工在原有与甲方劳动关系下发生的权益保护的事项的,由甲方承担处理解决的责任;

25.2.5 由甲方信息不实而后成为乙方派遣员工导致的劳动纠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25.3 负责社会保险的申购、增减员、工伤申报认定、医疗期、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意外事件处理、员工退保等社会保险相关事宜,但若由于甲方未提供购买名单所产生的劳动纠纷由甲方承担。

25.4 负责员工入职时的岗前培训、劳动合同的及时签订、员工档案的建立、员工离职手续的办理;派遣员工的入离职的流程甲乙双方可以附件的形式确认。

25.5 乙方应督促和监督乙方派遣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机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5.6 乙方应为派遣员工至甲方的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由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办理事项涉及的工本费用另行收取。

25.7 乙方同意对于乙方派遣至甲方的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疏忽、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承担责任,甲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雇用员工处理办法,处理派遣员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有关负责人追讨有关责任。对于派遣员工工作外造成损害的,乙方协助相关部门包括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责任追究。 25.8 根据派遣员工在甲方的人数及工作量的要求,乙方适时派驻驻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日常管理工作,(入离职手续办理/社保/工资/派遣员工招聘/入职培训/员工社保退保退款和员工日常人事管理等)及与派遣员工有关的劳动争议。

第七章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共同做好派遣员工的计生工作。乙方承担派遣员工计划生育的管理、指标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据劳动法律签订的协议或仲裁书、判决书中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延迟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的1% 比例加付滞纳金。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合理支付费用, 因一方逾期付款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违约方承担;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违约方除须承担前述责任外,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回欠款、损失赔偿和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可直接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合同的期限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书面的变更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期限未满一方违约或双方协商而提前解决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派遣员工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合同终止,双方应为合同的终止做出合理安排,,双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选择作分流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若发生本章节规定的以上情形的,双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选择作分流处理,甲乙双方按以下流程办理派遣员工的后续工作:

35.1 乙方承担对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变更的说明工作,以征询意见表的形式统计员工意愿。

35.2 对于愿意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的,由乙方与其办理劳动关系终止手续,转入甲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转正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转正补贴。

35.3 对于在此劳动关系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劳动纠纷的经济责任与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的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新颁布的法律、规章和政策的,以新调整内容为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需要变更或补充,则甲、乙双方应签订相关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终止,须由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通知对方;逾期未通知对方的,合同期限按本合同第三十条自行顺延壹年;以此类推,直至双方在现行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通知对方,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合同(篇7)

厂区物业管理合同是指工业厂区在进行物业管理时与物业公司达成的合约协议。这一合同的签署对于工业厂区的正常运营和维护至关重要,可以确保良好的生产环境和安全保障。以下将从各个方面详细介绍厂区物业管理合同,并探讨其重要性和内容。

一、简介

厂区物业管理合同是指工业厂区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该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厂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管理程序。通过签订该合同,物业公司将承担维护厂区设施、管理员工及外包服务、保障环境安全等职责,从而确保厂区的正常运营。

二、合同内容

1. 物业服务范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如厂区内的设施管理、保洁管理、安全巡检、绿化管护等。这些服务项目应细化、具体、详尽,确保双方对于服务范围的认知一致。

2. 物业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中明确规定物业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付款周期。双方应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标准,并制定明确的支付流程,以确保费用支付的及时和准确。

3. 服务标准和质量: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对于服务质量的要求和标准。这包括响应时间、紧急事件处理、服务质量检查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符合预期,满足厂区的实际需求。

4. 合同期限和终止方式: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终止条件、解除条款等。这为双方提供了保障和约束,确保在合同期限内维持正常的服务,同时为双方有明确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5. 保密条款:合同中应包含对于保密信息的保护条款,明确规定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机密信息的保护措施。

6. 违约责任: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保证合同执行的重要保障措施。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三、合同的重要性

1. 规范行为:厂区物业管理合同明确规定了厂区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确保其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

2. 监督管理:这个合同确立了物业公司与厂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厂区提供了对物业公司行为的监督权,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风险分担:厂区物业管理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提供了解决的依据和程序,实现了风险的分担和合理的维权。

4. 提升管理水平:合同要求物业公司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促使物业公司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厂区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保障。

五、结论

厂区物业管理合同是工业厂区正常运营和维护的重要保证。通过签署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范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护合同权益。因此,厂区物业管理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厂区安全、提升工作环境、优化生产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业合同(篇8)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通过招标选聘方式将委托乙方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正常运行,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

坐落位置:

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物业平方米;商业物业平方米;办公物业平方米;其他物业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项目规划用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 平方米,共计建筑物 幢, 单元,住宅 套,商业 套。共有 个出入口,其中,人行出入口 个、地下车库有个出入口、预留紧急消防出入口 处。建筑密度 ,综合容积率 ,绿地率 等。项目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位 个,其中地上停车位 个,地下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该项目的共用设施设备主要有,如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门禁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垃圾中转站 个;加压水泵 个、水箱个;电梯 台、发电机 台,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1#楼首层。

第四条 定义

(一)本合同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物业管理区域正式成立业主大会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且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之日止期间所提供的物业服务;

(二)本合同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乙方进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三)本合同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乙方以[包干制]的形式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公共绿化、消防等进行维护管理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业主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及管理维护公共区域所产生的水电费;

(四)本合同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员。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

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4、有权审定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重大改造和维修工程方案等。

5、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全体业主按相关法律规定表决通过,有权解除合同。

6、小区标识牌(包括公共场所、办公场所标识牌)及环保设施由甲方提供制作图样并具体制作。小区消防设施、器材由甲方配置完善后交乙方管理。

7、承担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法律责任,并承担全部的维修整改费用。

8、乙方参与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建设单位)承担。

9、甲方承诺业主超出本合同委托范围的事项应自行处理和兑现。

(二)甲方的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负责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其作为房屋销售或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甲方在项目交付前 1 个月内向乙方提供物业办公用房。

3、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各专业部门验收材料;

(5)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清单(包括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

(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4、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和本物业规划设计要求,严格执行质量保修文件的承诺。

5、负责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和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各类投诉和建议。

6、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7、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制度。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4、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可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或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5、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

6、乙方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承担的管理服务责任仅以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为限,对于私有产权区域范围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因治安刑事案件、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造成意外伤害的,乙方不承担保险、保管或者赔偿等法律责任。

7、乙方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非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于另外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项目,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本合同,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负责编制物业管理的年度管理计划、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

3、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及物业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报告;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4、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经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或业主管理规约授权允许乙方对共用部分进行运营管理的除外)。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

5、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实施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8、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管理的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三章 物业服务事项和质量标准

第七条 常规性物业服务事项包括,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楼内共用照明等设施设备,单元可视对讲安防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

3、共用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包括室外共用照明、路灯照明、发电机房、配电房、加压供水设备、污水处理系统、室外安防门禁、安防系统设施设备,室外消防设施设备,道路、室外给排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停车场地等。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非营业性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益性文化设施、公用停车场等。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5、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四害灭杀”。

6、行人与交通管理,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纠正妨碍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当权益的违章行为,确保小区道路畅通,秩序良好。

7、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包括安全防范、巡视、门岗值勤,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小区治安防范。

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9、不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休闲活动。

第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包括毗连部分,上下或左右毗连)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承担,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时甲方、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负责赔偿。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是指入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从水、电、气户表起至户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修缮,也可委托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修缮,修缮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

第九条 根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小区内不得在窗和门外侧安装防盗窗枝网。不得在天面乱搭乱建有碍观瞻或危及使用安全的雨蓬、楼梯、水池等构筑物;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和情节轻重,乙方可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责令恢复原样、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法律诉讼等措施。

第十条 其他委托事项,

(一)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2、对房屋装修项目内容进行登记备案并审批;

3、对受业主委托的房屋装修企业和装修队伍的施工人员进出小区实行登记制度等方面的管理;

4、监督装修责任人对房屋装修建筑垃圾进行定期清运,保障小区内整洁干净,实行监控管理,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承担。

(二)物业资料的管理,

1、物业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网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有关房屋和公共设备设施、场地使用的物业管理记录文件资料。

(三)有义务接受和帮助物业管理范围内的紧急求援。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情况,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制止和纠正小区内的违法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未计入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场、酒店、办公楼、学校、幼儿园等)的产权归甲方所有,费用另行计算。

第十一条 其他特约服务

1、预约定期上门清扫室内卫生;

2、维修室内水电设备和家用电器;

3、代设计、种植保养园林绿化和盆景,出租时花盆栽;

4、住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5、其他中介服务。

特约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公共物业管理服务范围。乙方可提供服务,并另行收费。凡属物价主管部门已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价主管部门无规定的,乙方按市场价收取。

第十二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见附件一)中的 一 级执行,考核按 一 级服务标准。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本项目物业管理费用具体如下,

一、物业服务费

1、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1)产权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下同)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包含电梯维保费,不含运行费)

[别墅],元/月·平方米;

[写字楼], 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包含电梯维保费,不含运行费)

[ 产权车位],元/月·平方米;

[ (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

(2)人防无产权车位由受托经营方按照 元/月·个车位的标准交纳(不因面积差异而调整)。

2、物业服务费调整方式

(1)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对物业费调整方式有相关规定的,物业服务费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需另行约定调整方案及调整时间;

(2)如无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物业费调整方式进行规定的,当社保基数、最低工资标准与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时相比上浮超过5%时,因物业管理成本随之上涨,乙方有权在政府指导价格及其最大上浮空间的范围内对服务费收取标准直接进行调整,无需另行征求业主意见或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但是乙方必须在做出调整前向物业管理政府部门报备并做好公示工作。。

(3)物业费调整前,乙方应将物业费调整方案在小区公告栏、各楼栋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并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施行。

3、物业服务费包含的具体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保洁、园林景观、路灯照明、电梯运行以及公共安防系统、停车场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的范围。此外产权车位及人防车位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保管费,乙方仅负责车位所在公共区域的安保、保洁工作,保障车位处于良好状态以便利车辆停放,对于因车辆停放过程中出现的剐蹭、碰撞以及车辆内部的财物失窃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权利人向直接侵害方追偿,乙方将提供必要的协助或信息。。

4、物业服务费的支付,物业管理服务实行先付费后服务原则。首期物业费由业主收房办理入伙手续时一次性预交6个月物业服务费。6个月期满后,物业服务费逐月缴纳,业主应于每月1日-30日前缴纳当月费用物业服务费。

二、车位停放费

车位停放费按物价局备案标准及参考当地物价局相关指导性文件执行 。

1、车位停放费收费标准

(1)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位,使用人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缴纳车位停放费,

1)室外汽车车位停放费,

月票,小车元/月/辆,次票,小车过夜, 元/次/辆,临时, 元/次/辆

2)室外电动自行车车位停放费:

月票,元/月/辆,次票,过夜, 元/次/辆,临时, 元/次/辆

3)室外摩托车和自行车车位停放费,

①摩托车,,月票,元/月/辆次票,过夜,元/次/辆,临时,元/次/辆

②自行车,,月票, 元/月/辆次票,过夜, 元/次/辆,临时,元/次/辆

以上定价,最终以市场调节价为准。物业服务期间,利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包括停车、广告等),其收益的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不足,%用于给业主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停车场属于开发商所有或开发商拥有经营管理权的,由开发商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使用人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缴纳车位停放费,

(1)室内汽车车位停放费,

月票,小车 元/月/辆,次票,小车过夜, 元/次/辆,临时,元/次/辆,

(3)室内电动自行车车位停放费

月票,元/月/辆,次票,过夜,元/次/辆,临时,元/次/辆

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摩托车和自行车车位停放费的收取标准按室外标准执行。

2、车位停放费调整方式

如乙方对对车位停放费的收费标准作调整,必须提前30天在小区内公告,并报请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3、车位停放费包含具体内容

车位停放费针对车位使用人在未取得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形下,临时性或定期性地向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开发商持有的人防车位)支付的车位使用费。收取车位停放费后,乙方仅负责车位所在公共区域的安保、保洁工作,保障车位处于良好状态以便利车辆停放,对于因车辆停放过程中出现的剐蹭、碰撞以及车辆内部的财物失窃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权利人向直接侵害方追偿,乙方将提供必要的协助或信息。如使用人需对其停放的车辆进行保管的,可向乙方申请,如乙方同意提供保管服务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保管费并签订保管协议,保管费作为乙方的经营性收入,无需纳入业主专项维修资金。

4、车位停放费的支付

(1)采取购买月票方式支付车位停放费的,使用人需于使用车位前向乙方支付车位按月停放费。车位使用人应于停放期限届满之日24:00前将车辆移出停车场,如使用人未即时将车辆移出停车场的,按照第(2)点按次停车办理。

(2)按次停车的,使用人需于每日24:00前向乙方支付车位停放费;超过当日24:00(即次日00:00),按两次停放的标准收取车位停放费;超过次日24:00(即第三日00:00),按三次停放的标准收取车位停放费;以此类推。

(3)按次停车的,使用人停车期限不得超过 30日,停车超过30日且经15日公示期限后仍未有人认领的,乙方有权按照“僵尸车”处理,其中如车主在公示期内认领的,车主应在停车场门禁处或服务中心指点的其他地点进行书面登记并足额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车位停放费;如在公示期内无人认领的,服务中心经在社区公告栏再次书面公示15日后,有权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包含但不限于专业拖车公司)将涉事车辆转移至其他场地,由此产生拖车费用及在新场地的停车费用由使用人自行承担;此外,如因车辆转移导致车辆毁损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与服务中心无关。非机动车不作为“僵尸车”处理,直接视为“无主物”或“遗弃物”,由广大业主委托服务中心视情况酌情处置。

三、装修垃圾清运费

装修垃圾不属于日常垃圾清运的范围,乙方需委托第三方进行统一清理。业主进行装修的,应按以下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装修垃圾清运费,

1、一般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在办理装修申请手续时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下同)向乙方支付,具体如下,

(1)住宅,元/平方米。

(2)商铺、办公,按元/平方米计收。

2、涉及拆除非承重墙体及构筑件的装修垃圾清运费,由业主在办理装修申请手续时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300元/户计收;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按330元/户计收;建筑面积在10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按400元/户计收;建筑面积在15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按450元/户计收;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按550元/户计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按600元/户计收。

四、公共地方占用费

公共地方占用费是业主或其它使用人额外使用、占用本小区内公共区域时(含地上或地下公共区域)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停车费、广告费、场地费等,由业主或其它使用人在实际使用或占用时向乙方支付,公共地方占用费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之不足,具体收费标准由乙方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占用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其中,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小区规划属于公共停车场的(不含架空层停车位),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停放费收入除去乙方的正常管理服务成本以后,经营收益%给乙方用于弥补物业管理成本的不足, 给业主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五、特约服务费

特约服务费是乙方为满足个别业主特别需要而提供相关特别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如上门维修、家政服务等,除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实行明码标价外,其他服务收费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六、热水供应费

如小区内配置有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使用热水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使用量由业主据实负担,太阳能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大修、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代收的费用

一、水电费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乙方负责代收供水、公共水电(公摊)等相关费用。乙方接受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可以向业主方收取合理的水电周转金,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乙方可以通过从业主指定账户中扣收款项等方式直接扣收水电费。

二、水电公摊费用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使用的水、电等费用由业主按户分摊,乙方负责代收。水电分摊费是为小区的公共利益而发生的水费和电费,如公共照明、园林景观、绿化、消防、二次供水、电梯运行等用水用电及前述公共用水中所发生的损耗等所需的费用,逐月核算,住宅按实际发生的公摊费用由业主所所有或使用的物业的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下同)进行分摊,由业主在在缴纳当期水电费用时一并缴纳,如采取委托乙方从银行账户中扣收等缴纳方式的,乙方在扣收业主当期水电费的同时直接一并扣收水电公摊费用。

三、水电周转金

住宅业主在办理入伙手续时,一次性缴纳 300 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商铺业主或使用人从事除餐饮业以外的经营时,一次性缴纳 10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商铺业主或使用人从事餐饮业的经营时,一次性缴纳 20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水电周转金是用于事先向供电、供水部门支付总水费、水电公摊费用,再向各用户收取实际用水和水电公摊费用过程中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前期周转资金)。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为小区公用设施、设备、场地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更新改造所筹集的资金。物业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该项资金由开发商代收并存入房产局资金管理中心并由房产部门代为监管。

1、首期物业维修基金收费标准,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交存标准,每平方米元;

(2)已配置电梯的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交存标准,每平方米元。

2、支付方式

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由业主在支付首期购房款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下同)交纳,开发商代为收取。首期支付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由全体业主另行补充缴纳。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如下办法,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确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乙方应将维修方案、使用方案向物业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然后按规定向南宁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拨付费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2)业主转让物业时,已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使用时,按南宁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交存。

(4)如南宁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资金的使用规定与本条不符的,按照南宁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上述所列其它费用均是维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行的基础,全体业主或使用人须按时缴纳。业主确认交房后不得以未入住等任何理由拒绝或逾期缴纳。如有未能如期缴纳管理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当按照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延期缴纳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

前期开办费 在该项目第一期物业交付使用前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前期开办费元。前期开办费用于购买必要的各种办公用具、工程维修及清洁绿化用具、员工服装、入伙相关资料印刷、交通工具及其它必要的物品。

第十七条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空置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按照空置物业的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下同)并结合本合同关于各种物业类别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的百分之百计算并向乙方缴纳。甲方未售物业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用于经营。

第十八条各项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擅自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保险,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在保修期满后由乙方代为办理。

2、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人身安全、车辆等的保险由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五章 前期物业服务介入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前期介入为甲方需要乙方进驻该项目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且全部交付使用当月止。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介入甲方责任。

1、为乙方前期物业介入提供合适地点、面积及必须设备作为服务中心前期介入办公室;

2、在售楼中心安排合适位置给乙方作为物业咨询台,并作适当布置;

3、对物业前期介入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处理非物业管理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5、入伙现场布置及宣传。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介入乙方责任,参与该物业前期工程建设、工程验收;招聘,培训前期物业管理员工。

1、向甲方报告工程改善项目,列出遗漏工程供甲方跟进;

2、完善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议;

3、对各种设施、设备的选型提供专业性建议;

4、小区环境布置景观设计的建议;

5、根据小区物业情况,成立专业小组,进驻小区进行稽核及接管准备工作;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7、做好与甲方销售部门的衔接工作,就物业管理推广、策划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在售楼处回答业主对物业管理方面的来访和提问,并做好跟进工作;

9、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房产局、物价局、工商局、税务局、派出所、街道办)沟通与协调;

10、与物业管理相关部门(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环卫、学校、银行)接洽与合作;

11、编写业主入伙指南,制定电脑化管理程序;

12、物业竣工验收的参与;

13、组织物业的接管验收。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维护本物业的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而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如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如双方不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擅自提高部分有权拒绝缴纳;已经收取的,乙方应返还擅自提高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甲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本物业的相关管理规定,特别是欠缴物业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并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服务费3‰的标准交纳违约金。逾期未改正的,乙方有权采取诉讼手段处理,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所导致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三)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五)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重大且无法修补的瑕疵所致的一切损害、业主共有及专用部分的任何受损,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六)乙方曾向甲方或业主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或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wWW.jHT868.com

(七)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或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八)乙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非乙方管理原因出现业主聚众维权造成损失的。

(九)其它非乙方原因所导致的物业服务缺陷。

第七章 其它约定事项

第三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甲方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有义务维护建筑物外立面的整体统一,未经开发建设单位和乙方同意,禁止在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装饰装修过程中违规安装、搭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禁止行为,

(一)未经批准随意封闭阳台、露台、添加防盗网(含钢材料制作的金属防盗栏杆及密闭防盗网件等)及任何构筑物。

(二)将空调外机位安装在非设计位置。

(三)空调外机管线零乱、外露,影响美观。

(四)未经批准在公共平台、露台、面顶上搭建房屋、阳光棚,擅自改动、破坏、毁损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管道管网或改变其公共使用功能。

(五)未经批准在外立面、窗户上安装外置雨棚。

(六)未经批准在玻璃窗户、外立面上张贴、安装广告灯箱、显示屏、招牌、横幅。

(七)未经批准安装不统一材质、颜色、尺寸、风格的隐形纱窗、防护栏、门窗等。

上述7项内容,一方面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须遵守开发建设单位、乙方的相关规定,否则引发的投诉、纠纷和违约责任,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甲方或业主委员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书面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乙方交接,或者因非乙方原因无法向合法的业主委员会移交时,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此合同的自动延续,如乙方不愿继续服务则有权通过公证后退出。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30天内,双方办理帐务的结算及相关的移交手续,包括,

(一)已预收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各项应收费用据实结算,原则上以预收的和应收(欠交)部分费用先行冲抵,不足部分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实收费用大于应收费用的,乙方将预收余额部分交由甲方。

2、预收费用小于应收费用的,乙方对欠费户有追索权。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缴,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和新接管物业公司有义务协助乙方追缴欠费部分。

(二)乙方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给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

(三)乙方移交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和其他财物给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

(四)移交账目的认定以经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

第三十四条 通知方式与效力

1、除当面递送签收相关书面函件之外,甲、乙双方以及乙方与业主方(包括物业使用人)主要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联络或催告。任何一方改变本合同所留通讯地址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致使通讯联络方式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2、甲、乙双方以及乙方与业主方(包括物业使用人)按所留的地址邮寄通知或其他函件的,若采取挂号信、特快专递方式(中国邮政EMS)发送,邮件收据、邮戳等邮寄凭证均可视为对方已接到书面通知的证据,邮戳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3、甲、乙双方均可在甲方所在地省内发行的报刊进行公告通知,一方公告后视为另一方已经收到通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合 同 附 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指导意见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章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 话, 电话,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开户行,开户行,市中越路支行

签订地址,签订地址,

日 期,年月 日 日期,年月日

物业合同(篇9)

本劳动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聘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的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五)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甲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_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用工单位实行每天____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___天,每周休息___天。

B,用工单位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班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为_____小时。

(二)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二)甲方承诺每月_____日为发薪日,月工资____元。

(三)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垫付。

(四)合同期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五)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社会_____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_____,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_____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_____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_____,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三)因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有职业危害可能,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乙方须采取以下防护措施:_________。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依法支付乙方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提出_____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_____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_____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劳动者: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物业合同(篇10)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物业座落地点及实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壹处房屋给甲方。

2.该房屋租金按每季度每年一付,并与每季度每年的合同签订日前一周内支付,先付后住,以甲方实际收到未准。

3.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半个月或甲方不能根据乙方联系方式催促乙方缴租,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屋,乙方须按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并负担违约责任。

二、押金,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的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做为押金。

三、违约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不退租房押金并立即收回房屋。

1.乙方拒付甲方应得租金,租不到期或者通过本房屋中介公司协调转租;

2.乙方居住甲方房屋期间,应妥善保护号甲方原房中设施,不得擅自改动原房屋结构,如给甲方造成损坏,乙方应立即予以维修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乙方在居住该房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该房内从事不正当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自负;

4.乙方在租房期间,房内设施损伤或损坏将由乙方维修或赔偿;

5.如乙方因个人原因与物业、邻居及他人引起的纠纷及经济损失;

6.合同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水费、电费、物业费、宽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四、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除不可抗拒原因,如大火、遇国家政策变动、拆迁等,乙方应无条件搬出外。双方均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若甲、乙双方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应赔偿对方人民币元。

五、本协议未尽之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其它补充条款,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物业合同(篇11)

物业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一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 出租的房屋

出租方将坐落在准噶尔路 33 号 友联办公楼东侧门面 房屋租给承租方使用(房屋面积为 340 平米)。

二、租赁期限

2.1租赁期为年,租赁期自月日至 月20日。

三、房款(租金、服务费统称)及缴纳期限

3.1 总房款/三年(,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6月20日为280000元/年;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6月20日为270000元/年;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6月20日为260000元/年。租金按照先交后用的原则,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一次付清20xx年6月20日-20xx年6月20日一年房屋租金 280000 元整( 贰拾捌万 元整)。

3.2 担保金在合同签订五日内交清,担保期限为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一个月内,无违约责任和应承担出租方损失及欠费的,担保金退还。

3.3房款中包含物业管理费,水、电、暖气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代收代交。

3.4在经营过程中人为发生的室内水、电、暖等设施的维修费由承租方负责维修。

四、出租方职责:

4.1出租方保证对其所出租的房屋拥有合法产权和独立的处分

权,并且出租行为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4.2租赁期间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质量,如因质量问题对承租方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负责并承担直接损失。

4.3出租方应为承租方提供政府依法审查所需要的产权证明。

4.4出租方有权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政府规定及社区意见,对所涉及的安全、环境、卫生、人员健康、计划生育、用工状况等内容进行监督与指导。

五、承租方职责:

5.1承租方必须按约定的履行时间交纳租金。

5.2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经营必备的各种手续(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费用自理。

5.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时,必须经过出租方的同意方可施工,其费用自理。承租方在三年租赁期内,将承租房屋向第三方转出租的,需经出租方同意,并且,第三方承租人不改变经营业务,必须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移交过程中停业期间,不延长租赁时间和扣减租金,仍执行原租赁期限和租金价格。

5.4、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而使房屋或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5.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综合治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如有违反,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承租方必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及冬季扫雪打冰工作。不得违反克拉玛依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如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5.6承租方雇来的外来人口必须持有克拉玛依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办理的外来人口暂住证。

5.7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使用烟火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不得有误,否则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5.8承租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克拉玛依有关规定,市局有关文件和规划对房屋进行拆除的,双方都应服从,本合同终止,费用及损失各自承担。

5.9承租方应安全经营,自行承担经营场所内的安全保卫责任,因承租方原因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的赔偿。

5.10承租方有义务积极配合出租方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各类安全、环境卫生、消防检查,接受出租方及政府、社区提出的各类不符合安全、环境卫生、消防规定的整改通知,按时整改。

5.11承租方应维护出租方声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用工,保障雇员合法权益,避免人身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5.12承租方“独立经营,自负其责”,与甲方不存在连带的经营、安

全、劳动用工等经济及劳务等责任,所有纠纷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出租方损害或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六、违约责任:

6.1、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直接通知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其中有下列(1)(2)(3)情形的,承租方应按未付房屋租金(或未付各项费用)的双倍金额,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有下列(4)(5)情形的,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年租金数额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1)承租方交付租金时间逾期(按合同约定的交付租金时间计算)3个月之久的;

(2)承租方未交付租金超过年租金一半的;

(3)承租房屋内所产生的应由承租方自负的水、电、暖等各项费用有一项费用或多项费用超过半年时间,未向有关部门交付的;

(4)承租房屋内发生过刑事案件或其它违法活动的(被公安机关文书确认为主),

(5)承租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承包给他人的。

6.2、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直接通知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已付年租金数额向出租方要求支付违约金:

(1)租赁房屋因出租方原因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2)租赁房屋因出租方产权纠纷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七、其他

7.1因城市规划拆迁、国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损失各自负责。

7.2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出租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单位账户:

单位开户行:

年 承租方: 地址: 企业法人或委托人: 电话: 日 年 月 月 日

物业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二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特签订本合同。

2、甲方将龙坪镇解放西路49号三楼三室两厅,面积123米2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金为14000元/年。连租三年,每年一次性付清租金。

3、租赁时间从20xx年5月25日止20xx年5月25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居住使用。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搬出。若乙方要求续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租赁期间水、电费(依据表上数据)、网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出租屋的使用安全,如需维修,维修费有甲方负责。乙方因使用过程中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6、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

7、若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应在1个月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

8、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提供的房屋无安全保障或直接影响居住的。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经常故意刁难乙方,造成乙方居住不安宁的。

9、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利用出租房存放危险物品和化学药品或在出租屋内进行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转租房屋或改变用途的;;

(3)故意损坏房屋及设施的;不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费的。

10、因自然灾害、拆迁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实施或造成双方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原合同终止,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不计算,把多的租金退给乙方。

11、乙方交还房屋应保证各种设施及房屋完好无损,否则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立条款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若双方因某项事宜产生歧义,经协商、调解解决不了的,双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 5月25日 20xx年 5月25日

物业房屋租赁合同范文三

出租方:绍兴县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租赁条款:

一、租赁物及租赁期限

1、甲方同意将位于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详见本合同所附“租赁物”平面图)

2、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个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个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第三个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租金的支付办法:第一个租赁年的租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以后每个租赁年的租金在当年 月 日前付清。

三、其它费用

1、乙方负责支付“租赁物”在乙方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水费、电费等费用,水费、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费的损耗按实际用量的5%计收,当月产生的水费、电费,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支付给甲方,乙方用水、用电数量以甲方抄表数为准。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水、电押金元,在合同解除或租赁期届满时,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3、乙方在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每一租赁年的物业管理费与房屋租金同时付清。

四、“租赁物”的使用及装修

1、对于“租赁物”乙方只能用于商务办公。

2、“租赁物”交付乙方后,乙方因使用需要,如需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改建、加固和装修的,改建、加固和装修方案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以不损坏“租赁物”整体结构及第三方利益为前提,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改建、加固、装修费用及完工后的维护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在租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1、依本合同规定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水、电单独设立计量表。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1、自觉遵守治安、消防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接受甲方对“租赁物”的安全检查和整改意见。

2、按时、足额地向甲方交纳租金和水、电等其它费用。

3、负责对租赁区域内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4、按本合同规定使用“租赁物”并开展经营活动。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租赁物”。

6、遵守甲方对“租赁物”所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合同的续订

在租赁期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日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八、保密责任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九、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租赁物”的归还

1、本合同可因租赁期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发生不可抗力致“租赁物”不能使用而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实际损失。

A、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它任何一项费用达30天以上(含本数);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之用途的;

C、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建、加固、装修租赁房屋的,或擅自转租、分租、出借“租赁物”的;

D、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实际损失。

A、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经乙方书面催告后超过30天以上(含本数)仍未能交付的;

B、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乙方若使用将危及安全的。

4、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因租赁期届满而终止时,乙方应在解除或届满之日起三天内将“租赁物”腾空,并交还甲方。对于“租赁物”内的固定装修及附着物,乙方应予拆除(甲方认可不拆除的除外),并恢复交房前原样。乙方逾期归还“租赁物”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

十、违约责任

1、逾期支付租金或逾期交付“租赁物”或无正当合法理由拒收“租赁物”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每天500元。

2、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相当于该解除合同年度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3、任何一方单方面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另一方赔偿相当于该解除合同年度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但依据本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时除外。

4、如因发生不可抗力,致“租赁物”损坏或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加以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则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形。

十二、合同生效及份数

1、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物业合同(篇12)

甲方,

乙方,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住户(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云星·钱隆首府C2地块物业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依法享有对本住宅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权利,并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2、依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规约对本住宅小区物业实施管理;

3、对本住宅小区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道路交通进行服务和管理;

4、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修缮与管理;

5、建立健全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6、依照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

7、制止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8、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绿化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9、允许实行多种经营方式,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

10、对本小区内公共水电费开支项目据实分摊给业主;

甲方的义务,

1、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依法经营;

2、接受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的意见、建议,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增拟、修改或增删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3、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要求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4、每半年向乙方公布公摊费用收支账目;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6、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7、提供优良的生活、工作环境,搞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8、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当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10、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10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需经业主委员会核实认可;

11、除单独收取保管费用且因甲方重大过错造成的项目损失外,甲方不承担对乙方财产的保管、保险及损坏赔偿责任,不承担因治安刑事案件、意外事故对乙方造成意外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以下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名下物业所有权的各项权益;

2、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利;

3、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4、表决通过业主规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5、有权参与表决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行为,就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

7、有权制止违反小区管理制度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

1、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规约的有关规定;

2、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3、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和规定;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据实际分摊小区内公共水电费的开支项目,如加压水泵、变压器、路灯、楼道灯、公共卫生间、绿化用水电、景点用水电等;属于为业主服务的设施、设备损耗的水电费,由受益业主据实分摊;

5、如转让房屋时,须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并书面告知受让方在十五日内与甲方签订本协议,若按时签订,其原业主利和义务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规约,按照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7、装饰装修房屋时,须与甲方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与装饰负责人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及交纳相关费用;

8、按照公平、诚信、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随意排放空调循环水和生活用水,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9、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0、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的畅通,在非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堆放弃置物品、垃圾和停放车辆;

11、维护楼房整体统一、整洁、美观,在安装空调外机时须按原房屋设计及甲方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安装,不得在楼房的外墙和阳台架设招牌、广告牌、檐篷、托架、灯箱等;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要是房屋主体承重墙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走廊通道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主要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设备、天线、供电线路、通信线路、照明、消防设施、发电机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护和小修。

(三)园林绿化管理

1、对绿化物进行定期浇水、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拔除杂草;

2、对园林设施、景点进行维护。

(四)环境卫生管理。对本小区内公共部位、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灭“四害”等经常性的管理。

(五)安全防范管理。设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负责本小区内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盗窃、斗殴、火灾等突发事件。

1、维持小区内正常的工作、生活公共秩序;

2、协助公安部门防止和排除小区内各种不安全因素和及时处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协助消防部门消除内小区内消防隐患,及时处置各种消防事故。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主要负责小区内道路及道路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1、防止小区内道路及道路设施被损坏;

2、维持小区内安全、畅通的交通秩序;

3、制止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停放井然有序,保持道路畅通;

4、制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危险腐蚀物品的车辆进入本物业,以及漏水、漏油、无牌车辆进入停车场。

(七)物业资料的管理

1、建立住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资料;

2、健全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查询方便。

(八)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国务院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小区物业装修进行管理。小区内从事装修的单位须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装修须按程序申报,遵守建设部110号令规定要求,保证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侵害他人权益;装修施工队伍须服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

(九)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接受业主委托,节假日组织服务范围内的业户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十)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受业主委托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有偿维修养护;

2、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各类有偿服务;

3、根据物业内的情况和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偿社区服务及商务服务;

4、法律政策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按照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的一级标准,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在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装修注意事项以及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

(三)经常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进行养护。

1、保持房屋外观整洁、完好;

2、保持公共设备运行正常良好,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保持公共垃圾日产日清,公厕、垃圾箱等专人专管,不污染小区环境;

4、保持小区内公共绿化、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5、保持小区内交通道路畅通,车辆正常有序通行,无乱停乱放现象,交通秩序正常良好;

6、对小区实行24小时巡逻,保持小区内治安环境良好,公共秩序井然有序;

7、保持消防设备完好无缺,可随时应用,预防责任区域内火灾隐患及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公共设备损坏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维修;小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六)定期听取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整改率达95%以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业管理服务。

(七)发现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及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使用费;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合理的利润等。由乙方按房屋建筑面积预先交纳。

1、乙方交纳此费用时间,按乙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交纳首次物业服务费、电梯设施设备维护及年检费、维修资金等相关服务费用,为便于服务,第一次先预交六个月,以后按月预先交纳。

2、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1)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1.95元/月·平方米;(含电梯使用费)

(2)商铺物业服务费, 12.00 元/月·平方米;

(3)车库物业服务费,0.975元/月·平方米;

(4)住宅改为商务办公等用途,物业服务费按商业物业收费标准收取;

3、公用水电费等属公共能耗费用的,均按实际发生额按户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业主进行分摊。

4、原则上乙方不得改变物业的使用类型,如乙方将住宅物业用于办公或经营的,须报政

府相关部门批准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变更后物业服务费按本小区办公或商业物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5、乙方在出租、出借物业时,如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如使用人不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和违约责任;

6、如物业处于空置状态,乙方仍须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7、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综合服务费及其相关欠费;

8、综合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优质优价原则调整,最终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9、物业管理费用的交纳时间,每月1—10日,交纳当月的物业服务费。

(二)其它有偿服务费用。乙方可视实际情况需要与甲方协商,具体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由甲方按实际情况确定,乙方自愿选择委托服务。

第六条 水电周转金收费标准及交纳方式

1、收费标准,根据南宁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本小区设立水电周转金,用于委托甲方代垫或预支小区公共能耗费用,多层、高层住宅按照300元/户收取,商铺按照3000元/户收取。

2、 交纳方式,由业主、商户在办理房屋入伙手续时向甲方交纳;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属业主共用的公用设施、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除日常维修保养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开支。

2、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如遇到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时,物业公司有权直接按照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3、在云星钱隆首府C2地块项目成立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之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和当地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摊。

4、相关业主不批准甲方所编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业主同意后,甲方未及时按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的,因甲方过错所引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政府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责任除外)。

5、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

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八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小区公共场所、楼宇外立面等区域展示、悬挂或张贴任何广告牌及张贴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标准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超额部分费用。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管理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交纳违约金,经多次催缴仍拒不交纳者,逾期达到三个月以上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权暂停与乙方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及以下情形甲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或其他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甲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硬件限制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书面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本协议内所指的书面告之的方式是指在小区公告栏内发布告示);

4、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十条为了维护公众、业主、住户(非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爆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与乙方协商处理,甲方不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一条在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或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保险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的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本协议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适用于交房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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