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合同/ 品牌共同所有权协议/ 导航/

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四)

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四)。

在当代社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合同在我们的工作中也变得非常常见。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想学习如何拟写一篇标准合同吗?因此,栏目特意整理了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四),为防遗忘,建议你收藏本页!

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四)

外,是一种具体的事实行为。笔者以为这是一种立法的趋势。

3、德国民法典上的交付

罗马法在德国的复兴较晚,德国因其特殊的经济背景和传统,“素以绝对主义著称,国家对于私人交易活动之介入,实属平常。” 故其采取了一种与法国法截然不同的模式对罗马法上的交付制度加以继受,学者称其模式为“物权形式主义”。但这种立法体例的产生并不是德国立法者的独创,其与德国理论研究的成果是紧密相连的。德国法学学者独创出“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又抽象出“物权行为”的理论,堪称对民法理论的重大贡献。德国民法典长达半个多世纪的编纂是深受这些理论研究的影响的。

德国历史学派创始人、著名的罗马法学家萨维尼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将法律行为概念和理论精确化,同时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创立了与法律行为概念有属种关系的物权行为概念。 他指出:“交付是一个真正的契约,因为它具备契约的全部特征,它包括双方当事人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仅该意思表示本身作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不足够的,因此还必须加上物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但这些都不能否认其本质是契约……该行为的契约本质经常在一些重要的场合被忽略了,……(它)是一个与任何买卖契约完全不同的契约,只有通过它才能成交。” 萨维尼据此对交付行为的分析提出了物权行为理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萨氏认为一个完整的交付是由“对占有物和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与“物实际占有取得作为其外在的行为”所构成,仅一个“意思表示”还不能构成完整的交付。一个完整的交付其实就是一个物权契约(物权行为),交付成了所有权移转的关键性因素,甚至“基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交付行为包括了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和交付的具体行为,掩盖了债权合意,地位空前绝后。如此看来萨氏所谓的交付(物权行为)与罗马万民法上的交付有几分相似,不同之处在于萨氏把“对占有物和所有权转移的意思”抽象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物权合意。因此说萨氏是在“包含所有权移转”意义上来使用“交付”概念的。

我们来看看德国民法典上的规定,其第929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需所有权人将此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 从法条可以看出,一项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要符合以下要件:(1)事先达成移转所有权的合同——债权行为。(2)交付的具体行为。(3)尚须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作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是以物权的变动为内容,学说上称之为物权合意。 因此,交付在这种模式中是必备要件,非经交付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其实在这里德国学者已修改了萨氏的物权行为理论,把交付行为从物权契约中独立出来,仅仅指移转占有。当然,有学者对此德国条文的翻译提出了质疑,认为此处的“交付”应译为“移交”, 这也恰恰说明交付在这里的含义就是移转占有。

4、 瑞士民法典上的交付

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714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将占有移转于取得人。” 显然,瑞士民法典上交付仅在“移转占有”意义上使用,“应将占有移转于取得人”说明其把交付作为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要件之一。但交付之外是否还须有物权合意,该物权合意是否为无因性,瑞士民法创始人engen huber 虽对德国民法深有研究,但对此问题态度仍故意暧昧, 瑞士法学界意见亦不相同,实践中也无定论。如此看来,瑞士民法典虽产生于德国之后,学者对物权行为也熟有所闻,但法典仍未对其加以肯定,却采取与奥国相类似的做法,个中原因令人深思。但我们仍然可以说交付在瑞士民法上直接体现为“移转占有”

延伸阅读

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六)


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交付(六)

示,而是交付本身即是这种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合意与其表现形式是截然有别的。同时,如果承认交付为一个法律行为,而又含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则其只能为物权行为。这样又“形成次一级的‘物权行为’,如此循环往复,只能导致无穷无尽并且无意义的理论抽象。”

在实践中,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很明显是指占有移转,我们不要人为地对其加以抽象,说交付包含“所有权移转的合意”,交付仅仅是意味着所有权的移转而已,而其本身并不是所有权的移转,只是占有的移转。很多学者也是这样定义交付的。

(二) 交付在动产所有权移转中的地位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知,交付应该作“移转占有”理解。如果仅仅局限于所有权移转中的这一点而言,交付也并无太大的意义。而在实际中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并非只有此一环节,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一过程一般来说依次经过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交付。在此过程中物权行为独立存在问题各国看法不一。我们前面已提到,法国、奥地利明确无物权行为的概念,只是德国法加以明确规定,瑞士在此问题上态度不甚明了。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的阐述,台湾民法典是承认物权行为的。而我国大陆地区还未制定民法典,也无系统正式的物权法,但从学者们的讨论中可以看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我们从一些学者的论著中可知,物权行为是抽象的,然而,正是这一抽象的概念使得民法中一重要理论体系(法律行为理论)得以建立,没有物权行为,法律行为理论体系就会失去半壁江山,是不完全的。可以说有了物权行为,民法相关理论和制度会更完善,没有物权行为,虽然有些制度照样运行,但有些却无法得到解释(如物的抛弃)。既然承认物权行为无甚不利,我们不防姑且承认之(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不意味着就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如此,则动产所有权移转中如前述,存在三个环节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交付。但这三个环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密切相关的。首先来看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我们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存在并不否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事实上的紧密相连。在一个有效的所有权移转中债权行为的合意和物权行为的合意应该是相同的一致的。无论是作为基础行为的债权合意还是作为履行行为的物权合意,都是为了最终实现所有权的移转,相异者这是此种合意在不同的法律行为中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如果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不一致则产生两种情形,要么变更原债权合意,要么构成违约。前者当然又在新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后者则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同时,即使是德国学者也“不否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拉伦兹认为,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效果上‘独立于原因行为,但并非在其他任何方面均与其原因行为相独立,它不可能与指明其履行目的或履行原因的债权行为毫无关联。”其次再看物权行为和交付。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可知,物权行为是抽象的,从其一产生就与交付不可分割,因为抽象的东西是无法表达于外的,必须借助一定的外在形式,而在动产所有权移转中,交付就是其自然的外在表现。在萨氏那里交付契约本身就含有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只是其后的学者把二者独立开来,但仍然是紧密相连的。实践中,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和交付往往是合二为一、同时发生的,交付的完成即意味着所有权的移转。最后从整个过程来看,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是一致的,而物权合意又是抽象的,需要借助于交付这种外在形式将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公之于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动产所有权移转的三个环节是三位一体的,最终归结于交付。可见,

所有权转让协议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各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治疗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铺面所有权转让协议


立契约书人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___市__路__号的________,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____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 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__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____年__月_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 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商号现承租坐落____市__路__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__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 ,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赵钱

保证人:

乙方:孙李

保证人:

________年 __月 __日

附一 营业转让通知书

存证信函第 号

附二 营业转让的声明敬告启事

二、 合代启事如上。

声明人:

负责人:

营业所:

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


赠与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赠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系 关系,就甲方赠与房屋给乙方的相关事宜,经充分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赠与房屋的基本情况

赠与房产为甲方于 年 月 日以 元价格购买的私有房产,尚欠 银行房贷 元,坐落于 ,房产证号: ,土地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甲方自愿将第一条所述房产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

三、上述赠与房屋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钥匙给乙方。且甲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办理完赠与房屋的产权至乙方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 方负责。

四、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保证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五、甲方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包括赠与房屋交接后,即 年 月 日后的房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

六、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

七、在本合同履行中,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起诉所花去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八、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起诉或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