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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出口合同

如何履行出口合同。

随着个人法律观念树立,我们都需要运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合同时要注意涵盖哪些方面的内容呢?请你阅读小编辑为你编辑整理的《如何履行出口合同》,或许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如何履行出口合同

准备货物:

备货有两个程序

1) 备货,是出口公司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向厂家或仓储部门下达订单,要求其按订单对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加工整理、刷唛等。

2) 报验,凡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以后,就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准出口。

落实信用证

在凭信用证支付的交易中,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因此,落实信用证是履行出口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

1)、催证,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我方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提醒对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

2)、审证,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与合同条款应该一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某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和合同的顺利执行,银行及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客户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其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3)、改证,是对已经开立的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的行为。信用证的修改可以是开证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受益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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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出口企业贸易合同履行瑕疵案


2004年11至12月间,被保险人H向国外买方C出口价值28万美元的宽屏电视,C收货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2005年4月,H按照保险合同要求向我公司通报相关损失。经了解,C为华人企业,经营电器进口及销售业务,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在当地中低档电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C的采购基本来自中国,以OEM方式与国内多家大型电器生产企业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案件处理根据我公司的承保记录,C与国内多家出口企业均有大金额的贸易往来,收汇情况一直比较正常。但在被保险人H承保项下,H曾于2004年8月对其4月出口的约40万美元的逾期未收汇情况向我公司进行过通报,不过10天后即表示问题已解决。接到本案通知后,我公司立即与买家C核实情况。C表示,本案项下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产品投入市场流通后,短期内即发生高比例的消费者投诉及退货现象,部分零售商将产品下架,C品牌在消费者和零售商中的声誉严重受损。C同时提出,H违反了OEM协议中《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款》的约定,要求H运回退货和库存产品,承担因退货、维修而产生的运输费用;此外,由于质量问题尚未完全显现,所以要求H承诺收回今后发生的退货并分担超出正常保修范围以外的其他修理费用。本案是我公司第二次接到H对C的逾期未付款通报,因此要求C同时对前次情况进行详细解释。据C介绍,两次事件直接相关。2004年4月出口的电视机与本案货物同属一个型号,由于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H将货物退回国内修理后重新出口,H签署协议保证返修产品质量合格,并约定OEM协议的质量保证条款适用于返修后复出口的电视机。而本案项下发生质量问题的部分电视机正是上述返修产品。经审查OEM协议附件中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款》,双方对“开箱不合格率或早期失效率”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货到当地港口后半年内不超过4%的情况下,由C负责维修服务;在4-6%的范围内,由H负责免费提供所需的维修件,C负责维修;在6-8%的范围内,如C低价处理坏机,而不是采用维修的方式,H同意赔偿坏机零售价与FOB价的差价;如超过8%,H承担全部责任,并由双方协商寻求的解决方案。截至2005年4月,实际退货率已达20%。对于C的退运及赔偿要求,H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返修产品质量已达标,后续出口产品也不存在任何问题,当地消费者系无理由退货,退货比例高并不代表产品质量确有问题,故坚持要求C立即全额付款。由于双方对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如何解决的意见分歧较大,我公司在深入了解双方交易历史、贸易细节、OEM协议及其他相关附属协议的基础上,与双方高层分别进行了多次会谈,提出如下处理建议:由双方共同选定第三方独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以该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OEM要求的最终标准。对此建议,双方均表示接受;但对于检验机构、抽样方法、检测项目等细节问题,双方存在不同的要求。在我公司的反复斡旋、协调下,2005年8月,双方终于选定A机构,同时就检验具体问题基本达成一致。2006年1月,A完成了全部产品检验,结果证实电视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检验不合格率已超过8%。2006年1月底,双方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并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1、H负责将全部货物退回中国并承担退运费用;2、由于质量问题产生的直接损失,H承担60%,C承担40%;3、C放弃对直接损失中人工费用和各项间接损失的赔偿要求和追索。至此,本案争议得以圆满解决,同时也未影响H与C的后续合作。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口企业贸易合同履行瑕疵案例。本案的处理过程,给我们带来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一)出口企业应高度关注产品质量。货物品质的瑕疵担保义务是卖方应承担的最基本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卖方违反了OEM协议的相关约定,出口的电视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属于“瑕疵给付”行为,因此应自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只有产品质量过硬、售后服务专业,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才能逐步扩大市场影响,树立企业品牌,赢得市场声誉。企业品牌和声誉的建立,是一个积沙成塔的艰辛过程,但其毁损却可能仅在旦夕之间。因此,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严把产品质量关,只有这样,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二)出口企业应积极应对争议处理,掌握主动权。本案中,无论是2004年4月第一次出口产品的返修,还是2004年底出运产品质量的争议处理,买方C都表现出了希望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并切实付诸行动:如派遣工程师赴H的生产工厂直接沟通具体质量问题、讨论修理方案;同意重新购入返修产品并增购同型号产品;将出现产品退货及投诉的情况与H及时沟通并提供退货单据;在双方协商决定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后,积极联系有资质的机构并将检验安排及时通知H;与我公司主动保持较顺畅沟通等。但反观H在本案中的表现,却显得相对懈怠和消极:对于质量问题的认定、解决方案的制定以及检验安排等事项不主动表态或反馈较慢。作为卖方,当被客户提出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时,应积极应对解决,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己方履约无瑕疵;如确实存在问题,则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处理方式,妥善解决问题。争议的处理方式往往体现了出口企业对产品及服务的负责态度,以及企业对其信誉的重视程度。按期收回货款固然可以实现企业的眼前利益,但商誉和口碑才是企业的长远利益,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依托。出现争议时,出口企业只有积极应对,掌握主动权,才能妥善解决问题,达成各方满意的处理结果。

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交易达成协议后,按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大都需要签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依据。在交易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中,都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交易对象、成交条件及所选用的惯例不同,每份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来看,却是相同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各项单据燕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的如下:

备货与报验

为了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交付约定的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后,卖方必须及时落实货源,备妥应交的货物,并做好出口货物的报验工作

备货

发运货物的时间。为了保证按时交货,应根据合同和信用证对装运期的规定,并结合船期安排,做好供货工作,使船货衔接好,以防止出现船等货的情况。

货物的品质,规格。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符合约定的要求,如果不符,应进行筛选和加工,整理直至达到要求为准。

货物的数量。必须按约定数量备货,而且应留有余地,以备必要时作为调换之用,如约定可以溢短装百分之若干时,则应考虑满足溢装部分的需要。

货物的包装。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核实包装是否适应长途运输和保护商品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有破损,应及时修整或调换。在包装的明显部位,应按约不定期的唛头式样刷制唛头,对包装上的其它各种标志是否符合要求,也应注意。

报验

凡按约定条件和国家规定必须法定检验的出口货物,在备妥货物后,应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经检验出具商检局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海关才放行,凡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时,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该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在提交申请单时,应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文件,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作参考。当货物经检验合格,商检局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外贸公司应在检验证规定的有铲期内将货物装运出口,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口,

催证

在按信用证付款条件成交时,买方按约定时间开证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买方及时开证更为必要;否则,卖方无法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不能按时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结合备货情况做好催证工作,及时提请对方按约定时间办理开证手续,以利合同的履行。

审证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护我方的利益,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行,我们应对国外来证,按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在审证时 ,应注意下列事项:

政治性,政策性审查。在我国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的来证从政治上,政策上进行审查,如来证国家同我国有无经济贸易往来关系,来证内容是否符合政府间的支付协定,证中有无歧视性内容等。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资信情况,为了确保安全收汇,对开证行和保竞任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资信及其经营作风等,都应注意审查,如发现有总是侧应酌情采取适当的措施。

信用证的性质和开证行对付款的责任,要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是否生效,在证内,对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否加一笔勾销了限制性条款或其它保留条件。

信用证金额及其采用的货币,信用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则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一致。有关货物的记载。

有关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定点的规定,按惯例,一切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证中规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迟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的日期,如信用证规定在国外交单到期日,由于寄单费时,且有延误的风险,一般应提请修改,否则,就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来证太晚,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申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信用证有效期与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的,称为双到期应当指出,双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改证

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妥善的处理,一般地说,如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提请开证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信用证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经过适当努力可以办到而并不造成损失的,则可酌还必须处理,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收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应及时表示拒绝,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租船订舱

按CIF或CFR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工作,如系大宗货物,需要办理租船手续;如系一肌杂货则需洽订舱位,各外贸公司洽订舱位需要填写拖运单,托运单是托运人根据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船方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航线,船期和舱位情况,如认为可以承运,即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申请之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凭以办理装船手续,装货单的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已配妥船舶、航次,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大副则应该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作为货物已装妥的临时收扰,托运人凭此收据即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如收货单上有大副经注,换取提单时应将大副批注在提单上。

转让合同:如何正确订立及履行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合同形式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合同内容(一)一般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协商确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项目名称;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验收标准和方法;7、价款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8、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9、解决争议的方法;10、名词和术语的解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二)具体规定1、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2、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三、订立及履行要求(一)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并且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而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出口合同:出口合同


卖方:____合同号码:____买方:____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 (2)数量 │ (3)单价 │(4)总值───────────────┼────────┼─────┴─────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捆500~1000千克 │多装或少装 │金 %按FOB值计算───────────────┴────────┴───────────

(5)装运期限:(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1)装运条件: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15)备注:卖方:____(盖章)代表人:____(签字)买方:____(盖章)代表人:____(签字)__年__月__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