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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能否依据股东协议起诉股东新

有关企业能否依据股东协议起诉股东新。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信誉的社会当中,合同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要保护我们自己的利益首先就要签订合同。您知道合同都有哪些不同的类型吗?下面,我们为你推荐了有关企业能否依据股东协议起诉股东新,供你阅读参考,并请收藏本页面!

有关企业能否依据股东协议起诉股东新

[案情] 2005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丙公司,其中甲公司投资200万元,乙公司投资100万元,经股东会选举,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张某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10月,为扶持丙公司的发展,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和乙公司每年分别购买丙

[案情]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丙公司无权起诉乙公司。理由是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享有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基于此形成合同上的请求权,合同以外的当事人不能行使合同上的请求权。另外,甲公司和乙公司为丙公司设定义务,如未经丙公司的同意,合同对丙公司不产生约束力;而甲公司和乙公司为自己设定的义务,也就是丙公司的权利,则属于对丙公司的赠与性质,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乙公司否认其诉权的情况下,实际上也就等于撤销了赠与,丙公司对乙公司所具有的实体权利也就不存在,因而丙公司同样也没有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丙公司可以起诉乙公司。理由是甲公司和乙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为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东之间的协议可以约束股东所持股份的公司。该公司也应该享有合同上的权利,承担合同上的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股东之间的协议,是公司的内部协议,对股东和公司均有约束力。公司在本质上是股东的公司,股东的意志实际上就是公司的意志,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决议最终反映为公司的意志,对内股东会的决议对公司、股东都有约束力,对外由公司机关表示依据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表示公司的意思。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所涉及公司的部分无异是股东会的决议,反映了公司的意思,对公司、股东都有约束力。因此,如果股东间的协议与公司有关,公司自然就是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并因此而享有请求权,从而也就拥有了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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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有关隐名股东协议


有关隐名股东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显名股东”】

丙方:(身份证号码:)【“隐名股东”】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确认

1、甲方注册资本为万元整,实际投资额为万元。乙、丙方为甲方的实际股东,具体股权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实际投资额持股比例显或隐名

1:

2:

3:

4:

5:

第二条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丙方作为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有限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

2、丙方以对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权。

3、乙方接受丙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丙方占有的有限公司%股份的显名股东。乙方不享有丙方投资的%股份的利润分配权。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及时将公司分红款打入丙方指定账户(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分红款产生的税费以及国家政府机关要求缴纳的其他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同意丙方所持股权的分红款直接由甲方向丙方支付。

3、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如实出资、增资,及时履行继续投资的义务。

4、丙方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为显名股东。

5、丙方根据股东会决议,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享有一切股东的权利,包括翻阅财务报表等。

6、丙方承认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盈亏分担

乙、丙双方确认有限公司所产生的盈利、亏损按照乙、丙双方所持股比例进行内部分配、承担。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三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有限公司解散、注销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因情况发生变化,经乙、丙双方协商同意,并且经甲方股东会通过,方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丙股东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签):

丙方(签):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二○一年月日

有关股东出资协议


有关股东出资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社会团体

个,事业法人

个,国家授权的部门

个。分别为:

),现住

,身份证号码

)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团体法人编号为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有关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有关隐名股东投资协议

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或入股)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系出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3.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权利】

(1)甲方享有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股权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增减持、公司的增资扩股、合并重组、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

(3)甲方有权自己或派专人掌管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财务账册等。

(4)在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随时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5)甲方有权通过乙方显名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

【义务】

(1)甲方有义务完成对公司的出资,确保资本金到位。

(2)甲方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独立承担责任。

(3)甲方应当保证公司各项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公司对外的各项经营事务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4)甲方要求乙方配合作出股东会决议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予以提前通知。

(5)因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时,造成乙方发生必要费用的,由甲方承担。

(6)甲方实际负责公司对外与各法律主体,包括法人及自然人的交往,同时实际负责对公司的内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事宜。

(二)、乙方权利义务

【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合法经营,不得因甲方非法经营导致乙方承担责任,有权拒绝甲方要求签署违法文件。

(2)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需要乙方协助办理事务时,有获得报酬有权利。

(3)乙方不承担公司的投资风险,也不承担公司的法律风险。如对外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乙方需要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4)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如因甲方行为导致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乙方须对外承担责任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实际发生损失,可以向甲方追偿。

【义务】

(1)乙方完全认可甲方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身份,完全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乙方对公司、其他股东明确甲方的实际股东地位和身份。

(2)乙方不享受和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乙方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奖金,只领取挂名报酬,与公司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如乙方另外与甲方的其他经营实体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进行相应工资、奖金结算。

(3)乙方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决策事务,不参与公司管理。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必要时配合在相关股东会决议签字,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配合以名义股东身份的对外活动,同时乙方应当对上述事务予以严格保密。

(5)乙方不得对外宣称自己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此身份对外签订任何合同。乙方不得利用公司显名股东身份对外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该显名股东身份从事对公司存在任何竞争性或者损害性的行为。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名义所持股权及收益擅自进行转让、质押或者对该股权施加其他财产负担。

(7)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行为,导致乙方在公司持有的名义股份以及收益被查封、冻结、拍卖、变卖或者转让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全部损失。

(8)乙方应当积极维护公司的商誉以及甲方声誉,不得作出任何对外可能诋毁和损害公司商誉以及甲方声誉的行为。

(9)服从甲方实际出资人的安排,对其名下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出、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押等。

(10)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由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情形下,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任何文件,不得对外以公司名义作出任何行使的承诺或者担保。如因乙方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甲方以及公司均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五、协议终止以及违约责任

1、本协议因下述原因终止:

(1)公司解散、破产、清算、注销、吊销的终止情形;

(2)甲、乙任何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协议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

(4)其他协议终止的法定情形发生的。

2、协议终止后,需要将乙方显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重新由甲方隐名股东持有或者指定他人持有。如发生协议终止第(1)种情形的,股权不再做更替,如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则由甲方实际承担公司终止后的一切责任;如发生协议终止第(2)种情形的,由相关继承人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将股权重新交由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享有。

3、如本协议由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的,本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如因一方重大违约造成对方损害的,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重大违约情形包括:

(1)因甲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乙方需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其他经济责任的;

(2)乙方违反本协议中涉及的乙方义务条款,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或者同意擅自行为、不按照甲方要求签署文件、不服从甲方安排、违反保密义务等,导致甲方无法行使股权权利的,或造成公司的损害或者甲方损失的。

六、保密约定

除非本协议约定需要披露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披露。

七、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

八、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立即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方(其他股东签字、目标公司公章):

年月日

有关股东出资协议范本


有关股东出资协议范本

出资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以上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

第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将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后,可向原审批机关和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认缴的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出资方式:人民币(现金)

出资元,占公司股份的%

出资元,占公司股份的%

出资元,占公司股份的%

第五条出资期限

公司股东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现金方式出资缴入下列帐户,否则应按实际出资来享有公司的股份,且要承担违约责任。

户名:

帐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全体股东依据《公司法》和本出资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2.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3.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出资,优先认缴公司的新增资本;

4.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

5.依公司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交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负责提供成立公司所需要的各项手续等;

3.筹建费用由冯就中垫付,公司成立后,经股东的授权代表审核后列入公司有关会计科目中;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

4.依公司法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一)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四人。其中甲方委派人,乙、丙方各委派人担任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方委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乙、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乙、丙方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乙、丙方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公司的筹建

公司的筹建由方负责。筹建期间的费用以独立的帐簿记载,公司成立后,经股东的授权代表审核后列入公司有关会计科目中。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将终止履行: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公司未能在一年内设立;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解散。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的违法行为给守约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解释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依据《公司法》和本协议的目的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可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丙方: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