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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巧用提存,规避交易风险

有关巧用提存,规避交易风险。

当我们在谈买卖交易的时候,进行买卖交易时需要进行约定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有些买卖合同会有特别的规定。你了解签订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也许"有关巧用提存,规避交易风险"就是你要找的,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

有关巧用提存,规避交易风险

最近,丽水甲公司为了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扩建厂房,因考虑到房价和交通的原因,准备在金华市购买一处厂房。与此同时,温州乙公司为变现资产,转移投资,欲将名下位于金华的一处厂房出售。经朋友从中牵线,甲、乙公司达成转让房产的一致意向。甲公司愿意以1500多万元的价格受让乙公司的厂房。

但是两家公司在商量过户细节的时候却遇到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双方互不熟悉对方的情况,且考虑到1500多万元人民币的支付风险,在支付房款和房地产权证过户这两个环节上无法达成共识。后来,他们来到金华市正信公证处寻求帮助。

在了解到双方这一情况后,该公证处公证员郑文君建议,甲、乙公司可以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时候就将房款提存的条款写入合同。甲公司首先将购房款提存到正信公证处,在双方约定的前提条件满足后,也就是甲公司在乙公司的配合下,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到自身名下后,由乙公司到公证处提取房款。

两家公司都认同公证处自身的公信力,所以认可了这一建议,因为甲公司将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后,就不怕出现乙公司在收到房款后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也不需要担心因乙公司的其他纠纷导致房产被查封而无法过户的情况发生;而对应的,对乙公司的利益也有很好的保障,不用担心在配合甲公司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甲公司不愿意支付购房款或者无力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即使交易不成,也便于解决。如果交易不成,双方解除合同,向买受人退回提存款,对各方都没有损害。就这样,通过提存,双方顺利地办结了交易。

有关人士指出,市场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很多事先未曾预见的情况都会出现,例如由于租金、房价的上涨出现的租金、房款拒收现象都完全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改变承租方、购房方的被动局面。在买卖合同、股权转让等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利用提存这一法律利器消除双方的忧虑。

■点评:提存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确立的一条清偿提存的原则性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根据提存的目的和功能,公证处受理的提存事项一般可分为两类: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前者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债之标的物提交公证处,由公证处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引起债务清偿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但鉴于公证处的保管条件受限制,目前仅受理钱款的提存)。后者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或依约定,对担保人交付的担保物(或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存、保管,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活动,债务人先行提存,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双方签订的民事协议及合同的履行。

具体而言,如房屋租赁引起的清偿债务之提存,目前租房创业的人越来越多,租用的不仅仅是住房,还包括用于办厂的厂房、用于经营的店面房,出租人一旦反悔并通过拒收租金达到解约目的,将对承租人造成巨大损失,前往公证处申办提存不失为很好的解决之策;购房引起的分期付款余款支付之提存,房地产买卖市场中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的不同利益追求,导致双方地位的微妙失衡,通过提存,平衡双方实质地位,维护各自权益;生意往来为减少风险的担保提存,由具有独特证明效力的公证机构作为中间人,通过担保提存督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约,避免“人财两空”的情况,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等等。可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存对于解除因双方的陌生而引起的不信任有很大的作用,有利于促成交易在诚信下进行,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时,一如上述案例,在生活中,朋友之间、离婚双方之间遇到一些矛盾和纠纷,也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解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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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有关论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有关易货交易合同


有关易货交易合同

易货交易合同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保障易货交易的顺利进行,确保易货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_________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与结算方式

1、产品的单价:_________

2、合同总值:_________

3、结算方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完全以易换额度结算;

(2)完全以商品对冲结算;

(3)部分以易换额度,部分以商品或现金结算;

(4)其他方式结算;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交货方法:_________

2、运输方式:_________

3、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_________

第六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

第七条 验收方法、验收标准:_________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乙)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_______天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2、甲(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乙)方因运输、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甲(乙)方在接到对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对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一方不能交货的,应向对方支付不能交货总货款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一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果对方同意使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对方不同意使用,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违约方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违约方不能修理或者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一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违约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对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偿付对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

4、一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货款计算,向对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5、一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对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对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提前交货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错发一方除应负责将货运至并交付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对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一方提前交货的,对方接货后,仍可接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结算,合同规定自提的,对方可拒绝提出货。一方逾期交货的,违约方应在发货前与对方协商,对方仍需要的,违约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对方不再需要,应当在接到违约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违约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8、一方中途退货,应向对方偿付退货总货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9、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图纸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总货款计算,向对方偿支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

10、一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逾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总货款计算,向对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对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11、一方违反本合同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2、一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对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5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易货帐号:_________ 易货帐号: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有关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

货物风险转移这个古老而又现代的问题迄今悬而未决。从罗马法的经典巨著《法学阶梯》出台至今长达1400多年的时间里,货物风险转移一直是各国买卖法或合同法中争议不休的问题。为保持商业惯例和商人习惯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称《通则》)2000年修订本对国际买卖货物象征交货术语fob、cfr和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不作变更,仍旧采用了“船舷为界”原则。

对此,当代买卖法、海商法和国际航运与贸易惯例是如何进行处置和相互予以协调的呢?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

“风险随交货转移”乃当代国际贸易普遍推崇和广泛应用的理论与原则。风险既由交货决定,那么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及其界限划分标准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关键。在国际货物买卖实务中,对此的规定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方法外,一般还有由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如《通则》和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如《公约》以及各国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规定的方法。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通常仅限于对买卖惯例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规范解释,要通过将之选入合同才能起规定作用;国际贸易法律一般避开对贸易术语的解释,试图制定出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准则,就买卖交易中的原则问题作出规定。

国际商会《通则》乃是当代国际贸易术语统—惯例的权威,其最新版本,即2000年修订本仍将交货方式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交货两大类共13个术语加以规范和解释。由其性质所致,卖方在实际交货中的交货责任一般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风险于此时同步转移。在货物“适当地交付”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承运人及装运方式的差异对交货和风险的转移并无实质的影响。象征交货依据装运方式和卖方交货责任可细分为传统方式(包括fob、cfr和cif一组术语)和现代方式(包括fca、cpt和cip一组术语)。

“船舷为界”原则,通常是指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装运方式限制为散装水运,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将货物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以装上船越过船舷为界;货物风险也以此为界同时转移。买方之所以也积极支持、乐于采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关键在于国际贸易实务界建立了完善的辅助服务支持体系与之配套,承运人和承保人分担了买方的风险责任。作为补偿,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下的货价,一般相对实际交货低很多。

“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呢?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承运人在装运港从卖方手中收货装运后,有条件地承诺在目的港将货完好无损地交给买方;承保人也保证有条件地承担货运途中的风险及损坏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承运人和承保人有条件地代替卖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责任,运输交接货的货运保险机制有效地“部分替代”了买卖交接货机制。试想,如果不是这样,买方如何会同意和接受这样不公平的交货安排呢?

上述“部分替代”的条件限制值得高度重视。“替代”的基础是指买卖交接货和运输交接货、货运保险交接的责任界点至少要相一致,货物交承运人装运越过船舷以后至买方提货前这一段的货物风险必须由承运人或承保人替代卖方承担责任,即便这种替代是有条件的。“部分”的含义是指不完全性。在运输交接货中,当买方从承运人手上接收货物时,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直接原因是诸如包装不良、质量内在缺陷之类时,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风险因卖方违约在先而不能正常如期转移给买方,货损由卖方自己承担。在货运保险交接中,虽然采用“仓至仓”条款,但当船货遭受意外损坏或灭失时,如果导致损毁的直接风险超出了承保范围,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损毁属于承保范围,如果此时保险受益人不享有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如fob或cfr项下,货物装船前发生的意外损失,买方即便买了保险,由于不享有对货物的保险利益,承保人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损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部分替代”主要由运输交接货中的清洁提单签发机制和“船舷为界”或“钩至钩”原则来维系。前者是指不能期望承运人对其承运的每一票货都具有像其每一个货主那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承运人只能根据所收货物的表面状况是否良好来决定清洁提单的签发与否,并且即便卖方拿到的是清洁提单,也并不表明万事大吉;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货物损毁是卖方而不是承运人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卖方便不能从已与承运人交接货完毕为由而逃避承担风险责任。

后者中的“船舷为界”和“钩至钩”原则分别是买卖和运输交接货的责任界定,表面上看来两者好像并不一致。但根据海商法和国际货运惯例,在港口装卸货时,如果使用船上的吊机设备,承运人承担“钩至钩”范围内的责任;但如果使用港务当局的吊机设备,承运人的责任则以“船舷为界”。由于现代国际运输使用船上吊机设备进行装卸的情形鲜见,因此“钩至钩”原则与“船舷为界”实质上并无区别,它们的责任界点实际上是一致的。

“船舷为界”虽然是理论上的一条界限,但在国际货物和运输实务中也已有相应的业务惯例和做法来与之相配套。为了获得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以保障顺利结汇收款,对货物吊装越过船舷前后的损失,只要不是价值不菲的,卖方一般都是设法先补足货物数量以便及时领取清洁提单,有关的索赔事宜压后处理。只有对价值昂贵或无法及时修补或更替的货物,在吊装越过船舷后发生的损失,卖方才会立即会同港务当局、承运人和承保人等当事人,针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清责任并出具证明,及时通知买方。总之,“船舷为界”在实务中也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否则,象征交货传统方式怎么能够延续200多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应用,并对国际贸易的拓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呢?

在象征交货现代方式中,由于集装箱革命等装运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变革与进步,国际商会将卖方的交货责任界点从“船舷为界”提前到“货物被收入运输系统之时”。不可否认,国际商会为规范国际贸易术语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做法确实是值得赞赏的。但从近10年来的国际贸易实践看,现代方式至多只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得到应用,并未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青睐。其根本原因主要在于现代方式的实务运作机制超出了国际贸易商人和现行辅助服务支持体系的认同和接受范围。商人们或者不习惯,或者不愿意,或者无法采用现代方式及做法。

有关证券交易协议


有关证券交易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使用_________证券交易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签订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需是自然人,并承诺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的通告、规定和交易品种及其风险、交易规则有充分的认识。

二、_________卡是甲方用于通过乙方与指定银行(具体可以询问开户营业部柜员或参见有关告示)的连通网络在指定银行的储蓄柜台临柜对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帐户进行存取业务,在乙方营业部的磁卡自助委托等系统上(包括柜台委托)进行证券买卖,交割及成交回报,股票余额咨询、资金查询等业务所申领的专用卡。这些项目皆以甲方持有_________卡及输入正确的证券交易密码为准。

三、甲方正常使用_________卡的具体时间以相关银行和乙方具体规定为准。

四、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必须详细填写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且,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因所提供资料不实或不详或未及时将己经变化的资料信息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可凭_________卡和银行提供的密码(以下简称_________卡密码)在相关银行的联网储蓄网点办理甲方在乙方的资金帐户存取款,以及办理资金余额杏询业务。五万元以上的大额兑现需到相关银行规定的特定营业网点办理或提前1日向相关银行储蓄柜台预约办理。_________卡密码是专门应用于在相关银行的联网储蓄网点办理资金存取和查询的密码。甲方可凭原始密码及身份证在相关银行指定的柜台网点修改_________卡密码。甲方若遗忘_________卡密码可凭_________卡及本人身份证到相关银行信用卡部重新设置。

六、甲方取款不得透支,存款需足额存入,甲方随时可通过乙方的委托电话进行存取款查询确认。若由于交易所休市、电脑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等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事件造成甲方实际存取资金数与乙方帐面数不符时,甲乙双方应互相协作发现并解决问题,乙方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事件对甲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相关银行可协助甲方查明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甲方在转帐过程中如遇问题可通过乙方电话进行咨询。

七、甲方通过相关银行的储蓄柜台下达的存取款指令,以电脑记录和相关凭证为准,并授权乙方与相关银行依据甲方指令进行操作,甲方对其下达的所有存取款指令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在划转资金时,必须通过密码进行。甲方务必注意其专用密码的使用、保密及经常更换。凡使用甲方_________卡密码从在乙方的资金帐户中进行的取款业务视为由甲方亲自办理,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亦由甲方承担。对甲方的误操作或被他人窃取密码后进行的操作,乙方与相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的资金被盗提的,由乙方负责归还甲方被盗资金及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因相关银行的原团致使甲方的资金被盗提,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银行负责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不负责补偿甲方损失。

十、甲方可凭_________卡及证券交易密码在乙方及与乙方漫游联网的营业部磁卡自助委托等系统上进行证券买卖,交割及成交回报,股票余额查询、资金查询业务。证券交易密码是甲方进行证券委托买卖的重要凭证。乙方郑重提醒甲方务必注意证券交易密码的使用和保密并保持经常更换,甲方若遗忘证券交易密码可凭_________卡、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卡到乙方重新办理。凡使用甲方证券交易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十一、甲方通过磁卡自助等委托方式下达的委托买卖指令,均以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顼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十二、甲方若不慎丢失_________卡,应凭本人身份证、证券交易密码尽快在乙方办理挂失手续,乙方对甲方正式申请挂失_________卡前可能遭受的损失不承担责任。若由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_________卡损坏,甲方应凭原卡、本人身份证、证券交易密码向乙方申请办理换卡,乙方收取工本费_________元。

十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十四、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或者认为必要时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有关修改以书面形式在乙方的营业场所公布。公布后一个月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甲方同意该修改。如果甲方在一个月之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则甲乙双方可以就此进行协商,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共识,一方通知另一方后可以决定终止本协议书。

十五、本协议书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甲方提出销户或乙方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终止本协议时失效。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关LLDPE电子交易合同


有关LLDPE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lldpe)。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15182-94)lldpe-fb-18d022、lldpe-fb-18d022-1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塑料替代交货。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3、商品代码:_________。

4、数量(单位:批,1批=5吨):_________。

5、买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6、卖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7、交货价: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本仓单品种的市场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货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gb/t15182-94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25kg。

9、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仓库。

如交货地点不在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具体交货地点与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货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货仓库提前交货,经市场批准可提前进行交货。

11、验货期限: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

12、相关费用: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买方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4、卖方交货及担保:卖方须在交货日倒数第二个营业日开市前,向市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仓单。在提交仓单之前,卖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金由市场代收,支付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1)首期担保金标准为_________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交货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3)交货日当月第十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4)若发生市场结算价高于卖方的订货价,卖方须及时补足上述最低金额之外的价差;

(5)如市场调整买方货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卖方担保金的支付标准及进度须作相应调整;

(6)交易商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其结算结果即视为市场向交易商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商应在下一个营业日开市前补足;

(7)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卖方将本合同转让时,双方委托市场代收的担保金在扣减卖方应交的各项费用后退还给卖方;

(8)卖方可用仓单向市场办理委托交付,赎回相应货物数量的担保金。

15、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市场,并委托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6、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买方未按市场规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货款;

(2)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进度及时支付担保金;

(3)卖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足额仓单及相关凭证;

(4)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出现上述第(1)﹑(2)﹑(3)种情况,即视为违约方中止该合同,并即时委托市场对该合同向第三方进行转让。违约方的货款或担保金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后,余额返还。不足弥补的,守约方将依法向其追索。

如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即视为违约方委托市场在交货日(含)起十个营业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期间,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索赔标准为:违约数量乘以每个营业日_________元∕吨,双方均认可由市场代为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并直接支付给守约方。超过十个营业日仍无法实现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守约方的成交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合同终止。

出现上述第(4)种情况,该部分货物的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由市场将该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仍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享有追索权。

17、双方约定,一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市场中的第三方交易商,转让合同时不须另征求对方同意。

18、在交货日之前,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知市场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买卖双方按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结算补偿费。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双方认可的市场价―买方订货价)÷1.17×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双方认可的市场价)÷1.17×数量(吨)

19、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市场收市后,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签订交货合同,协调办理交货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货价结算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交货价―买方订货价)÷1.17×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交货价)÷1.17×数量(吨)

20、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1、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合同于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有关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有关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如涉及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本合同自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案之日起生效。

十、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的经纪会员: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为(详见清单/____________)。

以上转让标的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其他)。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 )。

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在职/离退休)职工。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_____(下列任选一条)

1.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____万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_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款的确定依据为: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条件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_____%(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_____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汇入甲方所指定帐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万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_____内(不超过1年)一并付清。对于剩余价款应以_____的方式提供担保。

有关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有关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承担①,是指买卖的标的物的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此损失责任的归属。其中最关键的是风险从卖方转移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和时间界限。如果货物的风险未转移给买方,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假如货物损失或灭失并非源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卖方还要为未能按期付货承担违约责任。反之,一旦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那么从这一时刻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而引发的风险导致货物发生损失和灭失的后果,就要由买方承担。风险的转移意味着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后果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也意味着向风险的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显而易见,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风险转移直接影响买卖双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承担的关键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对此,各国立法及法学理论有不同的规定和主张。一种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把风险的承担同所有权的归属联系在一起,从而法律上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英国法、法国法采取这一原则。另一种是“交付转移”原则,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美国法和德国法采用这一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采用的是这一原则②。对于这么一个对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大的问题,许多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文件中都有相应规定。如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在第四章专门对于风险转移的各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的风险转移亦有相应的规定。198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虽未对风险转移问题作相关说明,但1999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公约③。此前我国早已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86年12月递交了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公约的成员国。可以预计,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公约在未来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为此,本文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以下简称公约)此为主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法理知识就有关风险转移问题进行分析。

一、风险转移的后果

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二点规定来看,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在于:自货物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后,即使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坏或灭失,买方仍然有义务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除非这种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如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④。买方不得以自己已经承担了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为理由而拒绝支付货款,亦不得就此向卖方主张任何抗辩和采用各种规定的救济措施。

二、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

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涉及运输时,有时可能需要通过多种运输工具的连续运输(如国际多式联运),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当然地无法知晓货物是否因风险而遭到损失。其次,当卖方交付货物后,通常须将装运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货款或者托收货款,无论采用哪种收款方式,卖方均须将包括提单和保险单(如果由卖方投保的话)交给银行。在此条件下卖方既不可能凭装运单据提货检验,在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时,也不拥有合法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再者,只有当货物运抵买方或目的港,买方或收货人才有可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货物受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向责任方索赔,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之能够在发生风险后处理善后事宜。因而,规定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合理的。在卖方向第一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至向银行办理付款手续前的一段时间内,卖方仍持有可处置货物的装运单据。此时,按公约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否也同时转移,公约并不涉及这一问题,而根据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律的规定是,当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时,货物的所的权就不转移给买方,从而风险也不转移给买方。这样,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相联系在一起。不过,公约和合同法都没有采用这一作法。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它本身并不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将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相分离,故公约和合同法规定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是,货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起,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是一般规则,如一批货物已交付承运人,但卖方并未将该批货物与某一特定的合同(即与某一特定的买方)联系在一起,只表明该批货物是为履行某一合同,风险仍未转移给买方。

有关基金交易服务协议


有关基金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帐号:____________(首次开户不填)

直销交易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规范乙方发起并管理的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传真交易申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交易及服务内容

1.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仅适用于在乙方的直销机构(即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交易帐户的客户。“传真交易”指甲方在乙方各投资理财中心开立基金帐户,交易帐户并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的交易方式。

2.传真交易的服务内容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变更分红方式、基金转换和变更联系方式。

第二条 传真交易条件

1.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2.甲方已经在乙方开立基金帐户和交易帐户且该帐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状态;

3.甲方办理申请认购或申购业务的,不迟于乙方《直销投资者交易指南》所规定的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期限届满之时将认购或申购资金足额划(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甲方办理赎回,基金转换业务的,在申请所涉交易有效时限内其交易帐户中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4.甲方已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有关表格,签署有关文件;

5.甲方已经在乙方办理了预留印鉴手续;

6.乙方不时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传真交易流程

1.乙方指定专门的传真电话受理甲方传真交易申请,除此之外的传真申请视为无效。甲方应指定专人办理基金交易申请,除该授权经办人通过指定传真电话发出的传真交易申请外,其他传真申请亦视为无效。

2.甲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3.甲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

4.甲方办理变更分红方式及联系方式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帐户卡复印件。

5.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30—15:00(认购期内为9:30—16:00)之间将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超过申请受理时间的申请,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6.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拨打电话向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如果甲方没有致电确认,且乙方无法按照甲方开户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传真内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可以受理;传真内容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相关法律,相应基金契约或乙方有关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申请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因该等原因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进行或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甲方应重新修改申请日期,并进行签章确认。

8.乙方收到甲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9.乙方处理完毕甲方的申请后,应将打印并盖章的申请回执传真给甲方,作为受理甲方申请的凭证。甲方可在t+2日9:30之后通过电话,网站或亲临投资理财中心查询申请确认结果。

10.甲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当日内,将申请表原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乙方受理业务的投资理财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乙方在受理业务五日内收不到甲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乙方保留取消甲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11.乙方传真电话号码变更,将以公告和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授权经办人或传真号码变更,要提出业务申请,在乙方受理并确认后方生效。

第四条 保密事项

1.乙方对甲方的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2.甲方应注意自身资料及信息的保密,由于甲方自己疏忽或其它原因致使资料或信息为他人利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停电,电脑网络和/或传真设备故障,乙方对由此导致的收发信息延误或失败不承担责任。

2.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3.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乙方基金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4.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5.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6.由于在通讯中断,堵塞等情况下致使通过传真手段无法下达申请或无法进行传真确认时。

7.对于因本协议所附《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所提示的风险事故发生导致甲方受到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8.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

第六条 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解除

1.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甲方如果对于乙方的修改持有异议,应当在甲方书面公告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双方在乙方发出该等书面异议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截止日”)内未能就该等异议进行磋商或未能达成共识,本协议自截止日终止。甲方未在本款所述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的修改,本协议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执行。

2.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始无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书面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甲方撤销基金账户或/和直销交易账户。

(4)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法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特别条款

甲方在此确认,甲方已经阅读并理解乙方公告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发行公告及本协议所附《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已经充分了解传真基金交易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等风险。甲方同时确认,对于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所述乙方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的通知,甲方负有充分注意的义务;甲方进一步确认,甲方将不得就因任何原因未能知晓该等修改通知内容而向乙方提出指控或索赔等任何要求。

第九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授权经办人(签字):____

机构经办人(签字):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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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件

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风险说明书

尊敬的投资者:

在您进行基金交易时,可能会获得一定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基金交易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和_________公司基金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说明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

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因此投资者需要了解并承担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周边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周边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会使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了解并承担以下风险:

1.技术风险:由于基金交易及行情揭示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在基金管理运作的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会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诸如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基金交易系统的瘫痪;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和基金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由此会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变化或您的委托无法成交。

4.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您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基金交易中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

本公司敬告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认真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基金交易是证券交易的一种,同样蕴涵着交易风险。

由上述可见,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基金作为证券市场中的一个投资品种,同样存在着各种风险。您在进行基金交易时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说明书并不能揭示进行基金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请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进行基金交易。

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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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权交易合同


有关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 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 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 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 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 浙江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十一、 本合同示范文本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本示范文本将随规定的改变而作相应的修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体资格证号: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________________,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清单)(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 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 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为:(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下列任选一条)

1、 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 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第七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 转让方式为:(下列任选一条)

(1)协议转让方式(2)拍卖方式(3)招投标方式

2、 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不低于30%)即:人民币(小写)元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本合同签后(不超过1年)由乙方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对于剩余价款应以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八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 经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第九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浙江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任选一条)

1、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对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按有关同期银行贷款滞纳金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浙江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或其经纪机构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_________产权交易所留存_________份用于备案,其余_________份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附件:共_________份

1、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 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 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7、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8、 其他材料:

出让人(甲方):受让人(乙方):

机构类型: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有关“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


有关“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损失之风险转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无论是各国立法实践还是学术探讨都对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有人甚至认为,全部“合同法”特别是买卖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其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①。起草《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专门委员会在其报告中也指出,这个问题是“公约起草者遇到的最须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②。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第四章作了详尽的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通过“法律移植”,并加以中国特色的改造,虽已基本成型,但理论上对这一问题似乎并无多少创新。而且在实践中“合法不合理”的案例也时有发生,所以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不仅有理论价值更有现实意义。

本文从风险及其相关概念入手,并对风险转移的几种理论予以分析,继而提出自己的新观点并予以详述。

一.有关风险转移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风险的含义及特征

对于风险一词许多学者都对其下过定义。我国台湾学者钱国成认为:风险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之债务,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时,其因此项事由所产生损害之状态③。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对其下的定义是: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④。以上定义有可取之处,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因为“风险”一词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风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因风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货物损失。具体取何种含义应视情况而定。如当我们说“这种行为将加大货物的风险”或“风险于交付时转移给买方承担”时用的就是第一层意思;而如果我们说“因为火灾发生在交付之后,故该风险由买方承担”时,用的则是第二层意思。

所以对买卖合同中涉及的“风险”一词恰当的定义是:归于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遭受的损毁、灭失或这种损毁、灭失的可能性。

作第一层意思解释时(意外货损的可能性),具有以下特征:1.客观性。即货物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消灭的。人们虽然可以用各种方法对货物采取保护但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却是始终存在的。对这一性质的理解十分重要,这是下文一论断“风险是物之风险”的理论依据。2.不间断性。即这种损失的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要直至物在事实上消灭才有可能消灭。如果我们说“客观性”是说明“风险无处不在”的话,“不间断性”就是说明“风险无时不有”。

当作第二层意思解释时(风险事故造成的实际货损)则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意外损失。

2.风险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

3.损失是发生与合同项下的货物。

(二)风险承担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这是两个联系紧密但又并不重叠的概念。因为风险的存在是不间断的,所以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根数轴,笔者称其为“风险数轴”。风险承担要研究的是数轴上的段对应的当事人,即该段的风险由谁承担;而风险承担要研究的则是数轴上的点,在该点的两侧,风险对应不同的当事人,其研究的目的就是精确地找出这一点。这两个概念虽不等同,但若离开了风险承担去谈风险转移就会出现空中楼阁之势无以支撑;而若离开了风险转移去谈风险承担又难免出现因界点模糊而无法确定当事人,最终达不到研究的目的。而“风险数轴”正好可以将它们统一到一条直线上进行研究。

(三)风险数轴

对于“风险数轴”笔者并不打算下一个严格的定义,而是只将其含义做一个解释。如图:

_______>>>风险1_______>>>风险2________>>>风险3______>>>

合同订立特定化交付买方实际占有

如上图所示,由于风险的不间断性我们可以视其为一根直线,即“风险数轴”。数轴上标有若干可能与风险转移有关的点,如:合同订立,特定化(归于合同项下),交付,买方实际占有等,当然在具体案例中可能只有一个点是发生风险转移的点。

二.有关“风险转移”的三种理论及评价

多年来,学者们就“风险转移”提出过不少理论,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风险随交货转移理论。

(一)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理论

这一理论为罗马法和现代瑞士法所接受。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可以更好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反对者则认为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就意味着卖方丝毫不承担买卖过程中的货物损失风险,对买方不公平。而且当货物尚在卖方的掌管下货物发生损失,有时会很难分清是属于风险损失还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笔者认为这一理论有其可取之处,也有其不足之点。可取之处即上文提到的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因为合同一经成立,标的物不在其掌管之下,就意味着买方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但是合同的订立是否应导致风险转移不应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当事人因合同订立这一事实而产生的对物本身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系统去考虑。因为风险从本质上说是存在于物本身的,要当事人承担风险其实就是要其承担一种物上的义务,而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称的原则,要对物承担义务势必要对其享有某种权利,反之亦然。

具体说来,如果依法律或约定,合同订立后所有权转移或者买方得到一种可以对抗卖方及恶意第三人的“物上权”,即如果卖方日后违约不愿将该物出卖或出卖给明知有该合同的人,买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物,以达到合同效果。这样的话,买方就应承担风险。但如果依法律或约定合同订立后买方享有的只是一般债权,或者只有名义上的物权而实际上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为保证的话,因“无救济则无权利”则不应承担风险。

(二)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

风险随所有权转移理论是英国、法国等国家的观点。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第一,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只有所有权人才是该物的最终受益人。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享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而从根本上说,风险或利益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第三,风险转移的直接法律后果最终体现在买方是否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价金的问题上。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承担价金支付义务的根据是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有关网上交易合同


有关网上交易合同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lldpe)。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15182-94)lldpe-fb-18d022、lldpe-fb-18d022-1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塑料替代交货。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3.商品代码:_________。

4.数量(单位:批,1批=5吨):_________。

5.买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6.卖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7.交货价: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本仓单品种的市场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货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gb/t15182-94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25kg。

9.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仓库。

如交货地点不在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具体交货地点与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货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货仓库提前交货,经市场批准可提前进行交货。

11.验货期限: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

12.相关费用: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买方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4.卖方交货及担保:卖方须在交货日倒数第二个营业日开市前,向市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仓单。在提交仓单之前,卖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金由市场代收,支付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1)首期担保金标准为_________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交货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网上交易合同

买方: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交易系统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lldpe)。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15182-94)lldpe-fb-18d022、lldpe-fb-18d022-1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塑料替代交货。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3.商品代码:_________。

4.数量(单位:批,1批=5吨):_________。

5.买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6.卖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

7.交货价:交货日前一个营业日本仓单品种的市场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货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gb/t15182-94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25kg。

9.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仓库。

如交货地点不在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具体交货地点与市场指定的_________交货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市场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货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货仓库提前交货,经市场批准可提前进行交货。

11.验货期限:交货日(含)起五个工作日。

12.相关费用:交货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货款收付方式:买卖双方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买方货款分期支付标准及进度按《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及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4.卖方交货及担保:卖方须在交货日倒数第二个营业日开市前,向市场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仓单。在提交仓单之前,卖方须为其交货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金由市场代收,支付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1)首期担保金标准为_________元∕吨,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2)交货日当月第一个营业日开市前,付足至_________元∕吨;

买卖双方依据本合同及《_________网上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签订交货合同,协调办理交货事宜,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按交货价结算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交货价―买方订货价)÷1.17×数量(吨)

卖方应取得的补偿费为(负数为应支付):(卖方订货价―交货价)÷1.17×数量(吨)

20.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也可向市场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引起诉讼,双方约定由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1.其它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合同于买卖双方通过市场的交易系统报价成交时视为签订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有关原料玉米电子交易合同


有关原料玉米电子交易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互联网络报价、成交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符合《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国家标准》(gb/t8613-1999)规定的三等(含)以上非高温烘干玉米,发芽率应在20%(含)以上。

2、商品代码:

3、交割方式:

4、数量(批,1批=10吨):

5、单价(元/吨):±地区差价±质量品级差价

6、质量品级:买卖双方报价成交时确认的货物品级为符合《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国家标准》(gb/t8613-1999)规定的三等(含)以上非高温烘干玉米。

替代品:由当年12月开始至次年2月底期间,可以交割水分18%(含)以下的新产玉米,免检发芽率,具体标准随指定交割仓库公布。以14%水分为基础,低于14%水分,不升水;高于14%水分,执行贴水,贴水=(检验水分—14)%x交易价格。按周交割的货物品级于报价、成交时已经确定,卖方不得用其他品级的原料玉米替代交割。

7、包装方式:麻袋包装。麻袋重量按0.9公斤/条计。麻袋应不破、不漏,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麻袋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含)以上标准。麻袋价格为2元/条。定量85±0.5公斤/袋。货物数量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交货地点:按月交割的货物,买卖双方报价成交时确认的交货地点为市场交割仓库。成交后,由卖方优先选择具体交割仓库,具体交割仓库与长春交割仓库之间的地区差价按市场制发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按周交割的,由卖方优先在报价时选定交货地点,但卖方在站台、码头等指定地点交货时,须经买方同意。具体交货地点之间的地区差价按市场制发的地区差价标准执行。

9、交货日:

依据《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gb本)》设定。如买卖双方均提请在交割仓库提前交割,经市场批准可约时交割。

10、相关费用:交货日(含当日)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货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1、保证金及货款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交易保证金及货款由市场代收、代付。交易保证金和货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按《吉林玉米淀粉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gb本)》及有关规定执行。

12、检验标准和方法:交货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市场,由市场指定具有国家授权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13、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未按市场规定及时支付保证金或货款;

(2)卖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市场认可的交割仓库存货凭证及相关材料;

(3)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第1款或6款、第7款规定;

(4)按周交割的,卖方交付的货物品级不符合成交时的约定。

出现第(1)、(2)种情况,由市场代违约方提前交割,如代提前交割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之前无法完成,市场

则在交货日起十日内代购或代销相应货物实现交割,代购或代销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代购或代销期间,市场按每天20

元/吨的标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履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日仍无法实现交割,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履约方

的买卖价格结算退款或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出现第(3)、(4)种情况,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0%

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14、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15、本合同于买卖双方成交时生效。

有关传真交易基金合同(二)


有关传真交易基金合同(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1000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9:00-14:00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