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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

资产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

在当代社会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的今天,了解合同的相关知识是百利无一害的。签订合同有利于合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如何撰写出能保障自身权益又合乎法规的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产信托合同协议书范本推荐”供你参考和使用,请收藏和分享。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

第三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

第四条 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

第六条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第七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

第八条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

第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

第二章 信托资产

第十条 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

第十一条 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 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 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

第三章 信托权利

第十五条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四章 信托资产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第十七条 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

第五章 信托报酬

第十九条 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

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

第二十条 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

第七章 信托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

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

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延伸阅读

资产信托合同书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居)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委托方有意将资产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受托方愿意对委托方的信托资产以自己名义进行管理,同时,双方亦对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抱有足够信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委托人得以自己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资产托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第二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并不得将自己的财产或受托的除委托人外的资产相混同。第三条 受托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产投入拟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并以该公司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第四条 受托人不得以该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对他人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五条 信托资产的任何法律形态均不构成受托人的遗产。受托人的继承人不享有该信托财产的继承权。第六条 受托人不得以信托资产用于偿还自己或他人的债务。第七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均认可本合同记载的信托资产,其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的合法继承人。第八条 委托人在本合同生效后,有权指定信托财产的其他受益人。委托人一旦指定其他受益人,非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再行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委托,也不得处分受益人的权利。第九条 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当委托人为受益人时,若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则信托关系终止。第二章 信托资产第十条 本合同所指信托资产当前为元现金以及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将该资金投入投资发展公司后形成的任何法律形态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权、股息的任何形式或混合形式。第十一条 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亦不属于其遗产。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任何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资产强制执行。但基于处理信托事务所发生的权利,不在此限。第十三条 信托资产的管理方法,得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之同意变更。第十四条 信托资产之管理方法因情事变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得申请法院变更之。第三章 信托权利第十五条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可放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第四章 信托资产管理方法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载的信托资产,由受托人将法律形态的现金全部投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成为该公司的股东。第十七条 受托人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应推举或委托委托人作为股东代表以受托人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直至该公司终止或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推举委托人出任公司董事参予公司的管理。第五章 信托报酬第十九条 受托人之信托行为得享有报酬,计算标准为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所获红利的%.第六章 信托之监督第二十条 信托资产的监督机关为拟设立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凡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信托事务申请公司核查,公司应选派必要人员进行检查,并就信托资产的状况出具证明。第七章 信托的终止第二十一条 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出现,信托关系即行终止。第二十二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信托资产的归属按下列顺序处理:1.享有全部信托利益的受益人;2.委托人或其继承人。第二十三条 信托关系终止时,受托人应就信托事务之处理作成结算书及报告书,并取得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或其他归属权利人之认可。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委托人将信托资产交付受托人后生效。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将信托资产投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而取得的股权证明构成本合同的附件,而任何与此股权有关的公司文件均系信托行为的必不可少的书面证明。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一份,受托人一份,受益人一份,信托监督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合同所生纠纷,均由合同履行地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下是其他的合同范本推荐:城市供用热力合同范本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样本

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和_________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

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_________。

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或其继任人。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本基金章程指《_________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

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_________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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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协议(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协议)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协议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协议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协议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协议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协议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协议(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协议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协议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协议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协议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协议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协议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协议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协议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协议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协议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协议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协议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协议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协议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协议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协议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协议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协议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协议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协议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协议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协议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协议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协议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协议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协议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协议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协议。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协议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协议签署

本协议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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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自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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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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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

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_______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

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________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

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_________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协议》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本协议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_________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

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二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

本信托协议的受益人包括:

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________。

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________公司先生。________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_______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_______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

第三条 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

1.特定信托收益权

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

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

本协议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

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

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

2._________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_________公司总经理;

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已经生效;

4.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

第五条 信托期限

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

第六条 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受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

2.受托人可以以本协议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

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第七条 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

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

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_________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协议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

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_______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________%(含________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

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

(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

(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协议或B类信托协议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

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唯一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

(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

(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

(2)收取信托报酬;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向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特定信托收益权;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并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的权利

1.自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对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在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三年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不超过_________%的范围内,享有自益受益人收益。自益受益人收益分配前,不得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资金运用,或向他益收益人进行信托财产或收益的分配;

(2)在信托终止后,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未能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对经营者未能完成上述经营指标年度的剩余利益及其形成的信托财产享有请求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他益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在他益受益人作为经营者达到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经营指标时,享有对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的规定,运用当年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

(2)有权要求委托人、受托人向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其持有之《_________公司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B类资金信托协议》之信托受益权,以使其能够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3)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他益受益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一条 他益受益人经营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_________公司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经过平等协商,委托人与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约定建立并实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激励机制》(以下简《经营者激励机制》)。该《经营者激励机制》为本信托的有效组成部分。经营者经营期间完成《经营者激励机制》设定指标的,他益受益人始能享有本协议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1.根据约定,信托期间,经营者将完成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___企业所得税后股东每年可分配利润达到_________万元以上;

(2)_________公司每年开发面积不少于_________万平方米;

(3)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不超过_________%,无重大债务诉讼或违约事宜;

(4)公司合并报表对外担保余额(包括反担保)不超过_________亿。

2.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间,若_________公司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各项指标,该年度剩余收益由上海国投监督管理、运用,直到达到相应的指标。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期满,_________公司尚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的各项指标,未达到年度剩余收益及其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归属于自益受益人。

第十二条 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1.自益受益人信托收益分配的时间

受托人应当于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项下收益后_________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向自益受益人支付自益受益人收益。

在前次自益受益人收益未能按照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或累计信托投资收益率进行分配时,受托人在下次取得特定收益权的收益时,应当首先对前次未获分配部分的自益受益人收益进行弥补。进行上述弥补后,方得按照第七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当期收益的分配和运用。

2.他益受益人信托收益的分配时间

他益受益人的信托收益于本协议项下信托终止后,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