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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合同】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5200字)

【实用合同】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5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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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湖北省法院民一庭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孝感市分行(以下简称孝感建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120号。

代表人王明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才金,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业集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冯渭,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应东,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返还购房款纠纷

上诉人孝感建行因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孝民三初字第8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拓业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孝感中院)于1995年8月8日下发的(1995)孝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孝感市建银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即申请孝感中院对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原孝感市物资协作总公司(以下简称物协公司)拥有的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屋首层已出租给张朝成,张朝成又将该房转租给广州市拓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拓业),故由孝感中院于1995年12月12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广州拓业和张朝成,要求其将应缴纳给张朝成,并由张朝成交给物协公司的租金,直接划转孝感中院,由孝感中院转付给建银公司,每月7.4万元(人民币,下同)。随后,又应建银公司的要求,将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进行委托评估,准备作价过户给建银公司或是拍卖获取资金履行建银公司应得到的受偿权,至1997年3月4日,孝感中院受理并调解了原告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诉物协公司的房屋代管协议纠纷案。孝感市经协开发总公司于1997年4月11日向孝感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孝感中院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将该院(1996)孝经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撤销,后经建银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诉材料,本院于1997年9月30日以(1997)鄂法立函第5号指令孝感中院重审。孝感中院即于1997年12月31日下发(1997)孝经监字第12-1、孝经监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该院(1997)孝经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1997)孝经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对建银公司与物协公司的案件进行再审,结论是物协公司对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并不享有产权和处分权,说明其长期的出租和收取租金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并于1998年12月26日下发了(1997)孝经监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将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的产权确认仍为孝感市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建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毕从良,委托代理人涂志于1996年11月12日、14日、15日向原广州拓业出具委托手续,提供孝感中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与其签订《房屋抵偿协议》、《抵偿借款合同》,约定由广州拓业借款200万元给涂志,建银公司则以孝感中院执行裁定确认的建银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物协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以收取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租金每月7.4万元近一年的法律文书判决的物权进行担保,在《房屋抵偿合同》中约定,如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至1996年11月15日,原广州拓业即依约将200万元银行汇票交给涂志,涂志和毕从良在出具的收条上签字并加盖贴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的建银公司公章。1997年2月26日,建银公司又与广州拓业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建银公司依照孝感中院(1996)孝经执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将原误属于物协公司座落于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343.664平方米抵偿给广州拓业,总计价款为4123968元,合同签字后5天内建银公司收取广州拓业200万元(实际指的是前一年11月15日已交给涂志、毕从良的200万元),建银公司保证在6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广州拓业,转让费由广州拓业承担,过户十天内广州拓业将余款2123968元付清给建银公司。此后建银公司未如期将房屋过户手续办妥,即于1998年2月23日,再次找到广州拓业(此时广州拓业已更名为拓业集团),一方面解释是案件在进行再审,一方面提出可以马上办理,并要求拓业集团再付50万元作为过户费用,拓业集团即又支付50万元给建银公司,建银公司亦开具了50万元的收款收据。1999年元月15日、2000年7月1日,建银公司向拓业集团发函,确认涂志的200万元借款和后期的50万元过户费已转付该公司,并确认两笔收款均于1998年元月14日和2月24日开具收款收据的事实,承诺待案件再审完结后一定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还在《说明》中承认由孝感中院执行提取的物协公司应收取的每月7.4万元租金已转达付建银公司的事实,亦加盖了贴去财务专用章字样后的建银公司公章。此后拓业集团在知道广州市黄埔大道105号房首层产权已经易主,即于20xx年4月9日、6月4日发电报、函件给孝感建行,请求退还预付的250万元购房款无果而引起纠纷。拓业集团于20xx年8月诉至孝感中院,请求判令孝感建行退还原下设的建银公司预收的25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孝感建行下设的建银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毕从良任总经理至该公司被注销,虽然孝感建行曾于1994年以《孝建银人字(1994)第15号文件》将建银公司的总经理一职任命由罗建武担任,将毕从良调回行里就任他职,但直至建银公司于1996年7月9日经申请注销,孝感建行和建银公司均未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交了学费,各科考试合格,修完全部学分,方某等四人本应该在20xx年6月拿到的毕业证书,却到如今一直杳无音讯。

3月31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方某等四人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张寿眉(原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负责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庭审后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张寿眉于4月20日之前全额退还方某等四人学费和报名费共计27710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20xx年12月、20xx年8月,方某等四人通过《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招生广告,到第一被告在金华设立的教学点即第二被告张寿眉处报名相应学科的学习,学制二年。根据规定分别在20xx年和20xx年可以拿到毕业证书,却一直未拿到,但同一批的其他同学都已拿到毕业证,后经多次催促,张寿眉出具承诺书,答应在20xx年7月保证办好毕业证,否则退回学费。并出具学费、报名费发票,加盖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印章的证明书,张寿眉本人出具的承诺书,20xx年、20xx年《金华日报》刊登的湖北函授大学金华函授站报生广告等书面证据。诉请法院判令第二被告退还学费,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被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代理人答辩称,其一,中国地质大学没有设立过金华教学站或金华教学点的办学机构,亦没有录取方某等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没有刻制、使用过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中国地质大学金华教学点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行为;没有以中国地质大学成教学院金华教学站的名义向方某等人出具过证明文件;并查实此期间方某等人学籍系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不是地质大学录取并进行了学籍注册的学生。故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二,本案第二被告张寿眉不是地质大学工作人员,与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故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庭审中,张寿眉承认在金华设教学点没有经浙江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刻章也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开具学费报名费的发票是以金华双溪文化补习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寿眉)名义开办。而对于为什么其他学员拿到毕业证,而原告等四人却没有拿到 为什么声称以中国地质大学名义招生,而学籍却注册在商丘师范学院名下 以及其中复杂关系等问题,张寿眉一直未作出明确答复。

庭审结束后,鉴于此案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主审法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据悉,20xx年3月2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收到法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后,即于当月12日向婺城公安分局举报张寿眉涉嫌盗用举报人名义刻制并使用印章;盗用其名义设立办学机构招生、骗取学生学费。

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衣料自重庆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衣料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 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衣料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衣料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问题补充:按照第三位朋友的分析,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80%的货物损失, 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另外的20%,由于甲公司延迟交货,乙公司1,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肯定不是指货物灭失的损失,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例中指的损失当然是指甲公司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既然乙公司认为货物未交付,那么货物灭失就不是给乙公司造成损失,那么乙公司又怎么会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按楼上的说法,这两项说法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

这里的的损失是指甲公司原本应当7月履行合同,由于甲公司的违约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催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必须交货。甲公司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非常明显,也没有正当的抗辩理由,乙公司当然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因为其延迟履行给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

2,乙公司认为合同已经终止是错误的。

因为,甲公司延迟履行构成违约后,乙公司本来既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如果延迟履行造成乙公司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甲公司当然构成根本违约)也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对乙公司有利)。而这时,乙公司选择了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那么,根据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拥有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又保留单方解除权,这显然违反合同法的基本法理)

3,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动产的风险随着交付而转移,这个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地方是货物的交付地点。因为,若当事人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条又不能确定的,交货地点依第 141条解决。由于,货物在交付第一承运人后灭失,因此双方不可能适用第61条,而只能适用第141条第二款第一项,因此,甲公司自交付第一承运人之后,风险随之转移至乙公司。

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光船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沪海法商重字第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原名上海石油集团运输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青路123号。

负责人金国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放,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零陵路583号海洋石油大厦2819室。

法定代表人皮德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之然,上海市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宗耀,该公司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化工”)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船务”)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5月18日作出(2001)沪海法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2002年11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02年12月2日重审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3年9月30 日、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油化工的委托代理人曹放、申联船务的委托代理人金之然、余宗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油化工诉称,1999年6月10日,石油化工与被告订立了“申联油1号”轮的光船租赁合同,约定由石油化工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2年6月 30日止,光船租赁被告所有的“申联油1号”轮,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5,000元,每月初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双方还约定,起租前为满足租赁要求进行船舶修理的费用,由石油化工垫付,被告承担,分两年从租金中逐月平均扣还,扣完为止。合同订立后,原、被告双方即开始履行合同,直至2001年5月。 “申联油1号”船舶资料显示该轮的建造完工日期是1981年,而在2001年4月至5月间,该轮被查出实系1968年建造,并被有关港务监督部门限制营运,石油化工通知被告接回船舶,但被告拒不接船。石油化工认为,由于“申联油1号”轮的实际船龄与合同约定的船龄有重大差异,直接影响了原告对合同标的物的保养、使用和收益。该合同的订立是因双方对合同标的物有重大误解,致使有关租金的约定显失公平。请求确认“申联油1号”轮的光船租赁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判令被告返还支付的租金差额、船舶修理费借款、赔偿原告因被告拒不接船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等,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重审期间,石油化工进一步确认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返还租金差额人民币34,596.80元(即石油化工实际已付租金人民币2,647,500元与石油化工自愿补偿给被告的人民币2,612,903.20元之间差额);2、修船借款人民币1,420,000元;3、为发放被告船员工资等费用的借款人民币 253,281.69元;4、扣船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7,184.32元;5、代垫舱容检测费用及损失人民币54,774元;6、因被告拒不接船而产生的维持费用人民币560,625元(包含船员工资、伙食费及油水费用);7、船龄鉴定费用人民币16,150元,上述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 2,746,611.81元,利息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原审起诉之日,即2001年7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

申联船务辩称,一、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光船租赁合同依法成立。申联船务依约交付了适航并适于约定用途的“申联油1号”轮,提供了光船所需的全部有效证书,原告在履约的两年间也支付了大部分运费(租金),不存在对合同标的有重大误解和租金约定显失公平的情况。二、原告诉称的“2001年4月至5月间,该轮被查出实系1968年建造,并被有关港务监督部门限制营运”与事实不符。2001年4月30日港监部门发出的安检整改通知书既未认定船舶系1968年建造,也没有作出限制营运的决定,涉及的仅是光船租船人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整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海发(2001)221号文件的规定,“船龄应以船舶国籍证书载明的建造日期为准”,申联船务持有的“申联油1号”轮船舶国籍证书上的建造日期为1981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擅自变更。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三、根据原、被告于1999年11月达成的光船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协商用降低租金的方法,将“申联油1号”轮起租前的修理费改由原告承担,该补充协议已由双方实际履行,原告有关支付修船借款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申联船务同时反诉称,光租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申联船务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和违约行为,石油化工请求撤销合同前提不存在。根据“申联油1号”轮的光船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合同实际履行从1999年7月13日至 2001年11月13日,日租金为人民币7,500元,总租金为人民币6,442,500元,扣除起租前修船费用人民币1,420,000元和向石油化工的借款人民币245,975.69元,以及石油化工已经支付的人民币2,577,500元,石油化工尚欠申联船务人民币220万元。石油化工于2000年 4月至9月间拖欠申联船务人民币510,000元租金,2001年2月至9月间又拖欠租金人民币1,09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天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标准,石油化工应付租金违约金人民币139,480元。根据光租合同的约定,还船时船舶应具有交船时的相同状态,否则石油化工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或者给予赔偿,参照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费用,石油化工应当承担船舶恢复原状的费用人民币1,420,000元。因此,申联船务诉请解除涉案光船租赁合同,判令石油化工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并赔偿修船费用等费用,计人民币3,759,480元。

石油化工就反诉辩称,申联船务的请求系建立在光船租赁合同有效基础之上的,但由于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石油化工并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违约事实,也没有过错,涉案船舶已经被港务监督要求停运,所以不存在恢复船舶原状的问题,申联船务反诉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石油化工为支持其本诉的诉讼请求及反诉的答辩理由,向法庭提供了九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1、光船租赁合同,2、船舶检验证书簿,证明双方于1999年6月10日订立光船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5,000元,“申联油1号”是1981年建造,主机额定转速应当为270RPM.

申联船务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光船租赁合同对租赁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已经实际履行,是处理本案纠纷的基本依据。船检证书系其于1996年5 月合法取得,证书载明的1981年建造事实,是通过浙江省温州船检处和上海船检局先后检验审核认定,其记载的船龄事实具有法定效力。

鉴于申联船务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石油化工所要证明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组证据:1、关于合作购买“幸运2号”废钢船协议,2、合作购买油船协议,3、中国船舶电站设备公司向乐清市华夏海运公司开具的一张普通发票和一张增值税发票,4、中国船舶电站设备公司进口废船移交通知书,5、废钢船卫生合格证书,6、上海港务局装卸作业区进口货物费用收据,7、“中船电拆 9401”钢船登记证书,石油化工称上述证据来源于上海海事公安处,证明“申联油1号”实际上是乐清市华夏海运公司委托中国船舶电站设备公司进口的废钢船(“幸运2号”、“中船电拆9401”为其曾用名),用于拆解,建造年份为1968,8、船舶购销合同书,9、“乘胜油18号”轮产权交接书,10、“申联油1号”轮船舶检验证书簿,石油化工称上述证据来源于上海海事公安处,证明申联船务自乐清市华夏海运公司处购得“乘胜油18号”轮(“幸运2号”更名为 “乘胜油18号”),其后“乘胜油18号”轮又更名为“申联油1号”轮,11、“申联油1号”轮原始舱容表复印件,来源于“申联油1号”轮被禁止航行后,石油化工的船员在“申联油1号”轮上找到,证明“申联油1号”实际上是1968年建造,12、“申联油1号”轮船龄调查报告,证据来源为中国船级社应上海海事法院的委托作出,证明“申联油1号”实际上是1968年建造的,13、“幸运二号”钢船登记证书和废钢船登记证书的空白格式件,前者系申联船务在原二审过程中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后者为石油化工从上海市海事局取得,证明该证书实际上是由证据7篡改而成,“申联油1号”轮实际上是废钢船。

对该组证据,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1至证7,证据形式上没有证据来源提供者的确认,真实性存疑,不予确认。其内容所涉及主体是案外人,针对否定的对象是船舶管理机关认定的船龄事实,与本诉被告无直接关联,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应依法通过行政诉讼另案处理;确认证8至证10的真实性,其内容证明 “申联油1号”轮系合法取得以及该轮在原船东转让前(1996年3月),建造日期就是1981年的事实;证11“原始舱容表”,该表来源不明,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12船龄调查报告中关于“船龄”推定结论真实性和相关证明力持有异议,不予确认,理由为:第一,推定结论与船检局和海事局已认定的81年船龄事实相矛盾。第二,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船检局和海事局认定的船龄事实是错误和违法的。第三,行政机关公文书证证明力优于中国船级社的鉴定结论。第四, “报告”关于船龄是68年的推定,其结论不是唯一排它的,不能作为推翻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船龄事实的证据。证13,空白纸张无内容,不能作为证据。

由于本组证据1至10均为复印件,石油化工虽称证据来源为上海海事公安处,但在证据形式上因缺少上海海事公安处的盖章确认,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证明。对于申联船务确认的证据8、9和10,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1原始舱容表,证据来源不明,欠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2为本院委托之鉴定,申联船务对该证据的形式没有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对该证据内容的争议,本院认为,船舶证书和船舶资料上记载的事项在通常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但在本案中,“申联油1号”轮在各项船舶证书均明确记载船舶建造日期的情况下,被海事监督部门提出“船龄”的质疑,本身说明船舶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实际船况有不符之处。中国船级社作为目前国内权威的船舶检验机构,其登船检验的结果符合客观事实,是对海事监督部门提出“船龄”质疑的印证。船检报告的结论是中国船级社通过实地查证,然后根据查证线索向国外有关制造厂和船舶管理部门查询,在当今世界主要的船舶登记机构进行相应的查核之后才做出的,而且各种调查的结果都均证实“申联油1号”轮实际建造时间是1968年。整个过程虽是一个推导论证的过程,但其根据的是客观事实,鉴定报告中对查核船龄的方法做出如下说明:“根据验船师在主机输出端发现的主机铭牌上所记载的日本主机制造厂,将上述主机参数提供给该制造厂,请求其确认该主机是否由该厂制造,如是则请其确认主机制造日期。”显然,中国船级社查核的依据是主机铭牌上所记载的日本主机制造厂和主机参数,并不是主机制造日期。因此,本院认定船检报告的证据效力应优于船舶资料,依法采信中国船级社关于“申联油1号”轮船龄调查报告,确认“申联油1号”轮的建造日期事实上是1968年。证据13,缺少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第三组证据:1、“申联油1号”租金收入清单,2、银行进帐单和发票存根,为申联船务在原审过程中提供,证明石油化工以货币形式实际支付给申联船务的租金数额。

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1“租金收入清单”以及证2所附凭证所反映的实付租金人民币2,647,500元系计算错误。现依据原、被告原始支付凭证重新复核,本诉原告实付租金应为人民币2,577,500元。对此,石油化工提供的原审证据认可的实付租金是人民币2,577,500元。申联船务为证明其主张,又提供了一份补强性证据一张招商银行的退票单。

经查,日期为2001年1月22日上海市交通银行的进帐单上载明申联船务有人民币70,000元的收款入帐,但申联船务收到招商银行于2001年1月 23日出具的人民币70,000元的退票单,退票原因为余额不足,且上述两张银行单证上的付款行交换代码一致,可以固定石油化工的付款因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的事实。因此,本院认定申联船务实收租金为人民币2,577,500元。

第四组证据为《关于申联油1号修理费的备忘》,双方当事人于1999年11月19日订立,证明修船费人民币1,420,000元由石油化工垫付,申联船务负担,约定在每月租金中扣还。

因申联船务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确认,本院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组证据:收条、记录、工资单等,证明石油化工替申联船务支付船舶费用和发放工资的借款及其数额。

申联船务对借款事实确认,但对具体金额有异议,认为石油化工提供的重审第五组证据2中 “申联油1号进厂前拖带情况说明”书证中所涉的人民币6,500元拖轮费支出,该笔费用已计入“申联油1号”轮修理费帐内。“收到伙食库存柒佰伍拾元正” 收据,不是申联公司借款,而是退款,收款人杨香丸是本诉原告职工。上述两项多计申联船务人民币7,250元。申联船务确认借款为人民币 245,975.69元,而不是石油化工所主张的人民币253,281.69元。

经查,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费用中已经包含了将船舶从锚地到修船厂的拖带费用人民币7,020元,本院认为,同一次修船中通常不会有两次拖带,也不可能产生两次拖带费用,显然,“申联油1号进厂前拖带情况说明”书证中所涉的人民币6,500元拖轮费已经计入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理费用,所以该笔费用应予扣除。关于杨香丸签字的“收到伙食库存柒佰伍拾元正”收据,其签署日期为1999年5月19日,很明显,该笔费用发生在涉案船舶起租之前,申联船务关于该笔款项为“退款”的主张无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信。综上,申联船务借款金额应为人民币246,781.69元。

第六组证据:1、2000年3月22日至4月23日的航海日志,2、石油化工与有关货方的合同,3、石油化工与申联船务之间的函,4、申联船务关于损失的计算明细,证明:由于申联船务的原因,“申联油1号”轮被扣押,导致石油化工实际不能使用船舶的起止时间:“申联油1号”轮被扣不能履行货运合同,石油化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石油化工的索赔和申联船务承诺的事实。

申联船务认为,对证据1航海日志所记录内容无异议,但对本诉原告扣船损失时间从2000年3月22日至4月23日主张不确认。扣船时间应从航海日志记载2000年3月28日12时收到扣船令到4月18日6时船舶返回原扣船地时止,实际扣船损失时间是20天18小时。证据2对石油化工与有关货方的合同的真实性不确认。证据3 中2000年4月21日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函,其上扣船损失计算依据和金额系单方不合理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可。对证据3中2000年6月“申联船务致石油化工的函”以及证4 “被告关于损失的计算明细”的真实性确认,但对石油化工所证明的内容持异议。

申联船务对本组证据中1、3和4的真实性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涉案航海日志显示,2000年3月22日2300时,“申联油1号”轮从椒江空载起航开往大连装货,该轮于2000年3月26日0055时抵达大连港锚地。因申联船务于租赁前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同年3月28日1200时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申联油1号”轮实施扣押,命令该轮空载开回上海等候处理。4月18日0600时,“申联油1号”轮被解除扣押,并重新空放回到大连港锚地。因原大连港的货物在“申联油1号”轮被扣押时改由其他船舶出运,“申联油1号”在大连已经无货可装,故驶往天津。该轮于2000年4月21日1422时抵达天津港锚地待货。对此,石油化工于2000年4月21日向申联船务提交包括因未能履行运输合同的违约损失在内的计人民币580,680元的损失清单,此后石油化工扣减了2000年4月和5月的租金。2000年6月1日,申联船务法定代表人皮德诚致函石油化工,表示愿意承担石油化工的损失,并认可石油化工已扣减的2个月的租金人民币450,000元人民币为抵押。2000年9月22日,申联船务再次致函石油化工,表示承担上述扣船损失,但确认损失金额只有人民币 216,798.25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石油化工合理地调整了具体的损失计算依据和标准(大部分采纳申联船务的计算标准,如油料淡水消耗率、油价、工资伙食办公标准等),最后计算出损失具体为人民币407,184.32元。而申联船务坚持原来的观点。石油化工虽提供了相关的运输合同,证明未能履行运输合同的违约损失,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装载计划和实际赔付的证据,其就整个航次的损失(包括违约金)要求申联船务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支持。但鉴于申联船务已确认石油化工因扣船而致的损失为人民币216,798.25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扣船期间的船期损失以前一个航次结束时起至准备下一个航次前止的期间的租金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较为合理,即从2000年3月22日2300时船舶开往大连港待货时起到该轮于2000年4月18日0600时离开大连港往天津港锚地待货时止,石油化工因船舶被扣押实际损失了租期26天7小时。

第七组证据:1、2000年8月30日申联船务至石油化工安排舱容检测的函,2、国家船舶舱容积计量站收费通知单,3、舱容检定服务费发票,4、石油化工在2000年9月28日制作结算清单来源,证明涉案舱容检测的.费用是人民币33,000元,石油化工除已经替申联船务支付了舱容检测费用之外,舱容检测耗时,使石油化工5天无法正常使用船舶,产生损失。

申联船务确认证据1、2和3的真实性,证明申联船务同意利用避台期间进行舱容检测,不影响租期,“舱检费”控制在人民币35,000元内的事实。对证据4结算清单,申联船务认为是石油化工的单方主张,该要求已超出实际费用人民币33,000元之外,不予确认。

申联船务对涉案舱容检测费用为人民币33,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石油化工在涉案舱容检测中产生的租期损失,由于申联船务在委托石油化工办理舱容检测事宜时表明了两层意思:一、舱容检测费用控制在人民币35,000元内;二、利用避台的机会进行舱容检测。且事实上,2000年8月 27日至9月5日间,正值“派比安”台风侵袭上海,申联船务的委托行为符合客观实际,并无证据证明给石油化工的船舶使用造成额外损失,石油化工关于因涉案舱容检测导致租期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认定。

第八组证据:1、涉案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相关记载,2、航海日志,3、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函,证明因船龄问题该轮经常被港监部门检查,致使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

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据1中关于2001年2月21日和4月30日安检通知书所记载整改事项,是属于光租方维修责任范围,与船龄无关,对石油化工所要证明的内容不确认。证据2航海日志2001年2月21日、3月3日、4月12日记载老龄船检查记录,反映的是有关部门正常检查,该检查不能证明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的理由成立。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3石油化工的函,是单方主张,其内容不确认。

对该组证据的证据形式的真实性,申联船务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记载,涉案船舶在所到港口曾多次被当地港务或海事部门登轮检查船舶安全问题,其中曾涉及老龄船问题。2001年4月30日,上海海事局向“申联油1号”轮下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数十项内容,包括“船舶建造日期有疑问”:“国籍证书过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等等。

第九组证据:1、2001年5月15日石油化工要求申联船务接船的函,2、上海鑫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加油发票及凭证和加水发票,3、船员工资单,证明2001年5月15日因船龄问题致使船舶停航不能营运,其后至10月间,“申联油1号”发生的船舶维持费用。

申联船务质证认为,证据1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函,是石油化工违反光租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光租合同的违约行为,对其内容不予确认。对证据2和3,光租合同未解除,仍有效,擅自停航发生费用应由光租人石油化工承担,且石油化工提出的费用凭证或是单方制作或缺乏合理计算依据,对有关费用数额不予确认。

申联船务对该组证据的形式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石油化工主张实际支出维持费用为人民币560,625元,并提交了各种财务单据予以证实。从证据角度,石油化工提交的证据完备,每一笔费用均有据可依。且在客观事实方面,石油化工所花费的维持费用均在合理范围内。如,在船员配备上,停航之初船员配备不可能减少,随着石油化工提起诉讼,船舶状态基本处于稳定,但随后船员的配备逐步减少直到最低限度。因此,对石油化工实际支出船舶维持费用人民币 560,625元的事实,应予认定。

石油化工于2003年3月24日提交了南京长江油运公司致上海浩英律师事务所的函,其上载明:根据我司实务操作,1999年载重吨为5000吨(1981年在日本建造)的二手油轮,光租市场租金为人民币8,00010,000元/天;建造时间为1968年的同类型船,光租市场租金为人民币 3,5004,500元/天。

申联船务认为,上述证据为案外人的一家之言,不予认可。由于该函为原件,本院对其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申联船务提交了其在原审中的证据、原判上诉审证据,并在重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作为本诉抗辩与反诉证据:1、“申联油1号”轮光船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以证明修船费由原告承担,2、船舶国籍证书,以证明船舶建造日期,3、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以证明原告未按通知内容进行整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4、2001年8月6日,被告给上海海事局的函,要求海事局明确船舶停航原因,5、上海海事法院(2000)沪海法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 “申联油1号”轮的建造日期为1981年,6、适航证书,检验时间为2000年5月15日,以证明船舶适航,对原告的营运没有影响,7、违约金计算表,表明违约金的数额(仅作为反诉证据),8、光船租赁合同,以证明租金和违约金产生的依据(仅作为反诉证据),9、关于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中对船龄有疑问的解释的说明,以证明船龄问题并不影响开航,10、“申联油1号”轮2001年5月1日停航后维持费的计算表,表明申联船务计算的维持费金额,11、申联船务对石油化工租用“申联油1号”轮经营期间运费收入的估算表,表明申联船务计算的原告运费收入金额,12、“申联油1号”轮的租金收入清单、进帐单、发票及借入款明细清单,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往来帐目情况,13、关于2000年3月至4月间扣船损失的计算依据及附件,以证明申联船务计算的扣船损失的合理性。

在原判的上诉审中,申联船务又提交了:1、钢船登记证书,2、买卖船舶申请书,3、船名核准表,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明涉案船舶系1981年建造。

在重审中,申联船务又提供了如下证据:1、“申联油1号”轮拍卖公告,证明宁波海事法院在报纸上刊登拍卖船舶公告,确认涉案船舶的建造日期为1981 年,2、石油化工拖欠租金明细表,证明在租期1999年7月13日至2001年11月30日石油化工应付租金人民币6,442,500元,扣除已付租金人民币2,557,500元、修船款人民币1,420,000元、借款人民币245,000元,其尚欠租金人民币2,200,000元。涉案船舶修理帐单,证明石油化工应当根据“还船时恢复适航状态”的合同要求和国家法定检验的项目,承担修理费用,3、修船工程询价单和修理价预报单,证明涉案船舶将要发生的修理费用为人民币1,450,473元,其中修理项目不包括扩大和隐蔽的项目。

石油化工对申联船务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为先有补充协议,后有备忘录,故备忘录内容已经推翻了补充协议的内容;对证据2的形式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船舶的实际建造日期;对证据3的形式没有异议,但对申联船务所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船龄问题无法整改;对证据 4、5、6的形式没有异议,船龄应根据鉴定结论,故对申联船务所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证据7系申联船务单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证明力;对证据8的形式没有异议,但认为应该撤销;证据9系申联船务单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代表海事监督部门的意见;对证据10、11认为不能作为证据,这些材料仅表明被告申联船务的观点,其本身需要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对证据12的形式没有异议,但对借入款的金额有异议,认为应是人民币253,281.69元;对证据13的形式没有异议,但对申联船务计算扣船损失的方法不予认可。

对申联船务在原判上诉审中提交的证据1,石油化工认为系伪造的,不予确认。对证据2、3、4和5,确认其证据形式的真实性,但对申联船务所证明的目的和内容予以否定。

对申联船务在重审中提交的证据,石油化工认为,对证据1 “申联油1号”轮拍卖公告形式要件无异议,但是对其所要证明的该轮建造日期为1981年的观点不予认可。证据2租金明细表,实收租金人民币 2,577,500元有误,应为人民币2,647,500元。石油公司在租期内未正常支付租金的情况确实存在,但都是有理由的:(1)2000年4月至6 月的租金未正常如期支付,是由于“申联油1号”因申联船务的原因被海事法院扣押1个月,造成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并产生损失。4月份的租金,石油化工因申联船务原因无法使用船舶,根本无需支付,5、6月份的租金是作为石油公司因此而遭受损失的赔偿。申联船务事后明确表示作为抵押。(2)2000年9月的租金,是由于进行舱容检测,导致石油化工无法正常使用船舶并产生费用,才对租金进行了扣留,这也是申联公司默认的。(3)2001年1月至4月的租金,在这期间,因船舶船龄的问题,申联油1号被各地港监部门多次查处,致使石油公司无法使用船舶,损失很大,申联船务亦不予解决,石油化工这才留下部分租金。所以,这部分租金的未正常支付,实质上是申联公司的船龄不实问题所引起,也不应支付。(4)2001年5月以后的租金,“申联油1号”被查出船龄不实后,于2001年4月底就被勒令停航,石油化工根本不能再使用船舶。关于证据3、4和5有关“申联油1号”还船时的修理工程单及相关报价等,申联油1号“事实上根本就是一条废钢船,光船出租这样一条废钢船的合同不合法。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该合同有瑕疵,在2001年4月30日由上海港监在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对船舶建造日期做出质疑批注后,”申联油1号“事实上也已经无法营运。申联船务拒绝接船,后该轮被依法拍卖,自然就不存在还船时的修理问题。

关于申联船务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石油化工对申联船务提供的证据1、2、4、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应予确认,但认为关于船龄的记载内容均与最新的船检报告关于船龄的结论相悖,应以船检报告为准,故对申联船务所主张的事实不具有证明力;证据3与本院在上海海事局调取的材料是同一份证据,其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7、8是原件,其真实性应予确认;证据9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材料,不具有代表海事监督部门意见的证明力;证据10、11是申联船务单方面估算的材料,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认定;石油化工对证据12的形式没有异议,对其真实性应予确认,但借入款明细清单所载内容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数额不予确认;石油化工对证据13的形式没有异议,其真实性应予确认。

对于申联船务在原判上诉审中提交的证据,由于钢船登记证书为复印件,石油化工也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鉴于石油化工的质证意见,其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应予确认。

对于申联船务在重审中提交的证据,石油化工对证据的形式未置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就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本院认为,宁波海事法院的拍卖公告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船舶船龄的唯一依据,其证据效力低于船检机构的鉴定报告,不能推翻船检认定船龄的报告。关于石油化工已付租金,以及因船舶被扣导致的租期损失,前文已有认定。

根据石油化工的申请,本院原审向上海海事局调取了“申联油1号”轮的安全检查通知书;石油化工和申联船务对安全检查通知书没有异议,依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在重审庭审中,经法庭要求,石油化工提供了涉案船舶起租前的修船合同,申联船务提供了金额为人民币6,100,000元的涉案船舶买卖合同。对石油化工的证据,申联船务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申联船务的证据,石油化工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

经对证据审查,并结合庭审内容,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1999年6月10日,石油化工作为承租人,申联船务作为出租人,就租赁“申联油1号”轮订立《光船租赁合同》。约定:自1999年7月1日起至 2002年6月30日止,石油化工光船租赁申联船务所属“申联油1号”轮,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25,000元,每月初的五个银行工作日支付;迟延支付租金,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四计付违约金;起租前为满足租赁要求进行船舶修理的费用,由申联船务承担,申联船务确认后由石油化工垫支,分两年从租金中逐月平均扣还,扣完为止;申联船务未按合同约定保证船舶适航和适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石油化工有权解除合同;石油化工如未能按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未能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和航道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申联船务有权解除合同;对约定解除外的任何提出解约的一方,应给予对方三个月租金的补偿。还船时船舶应当适航适货;合同还对其他有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时被告提供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等船舶资料显示,“申联油1号”轮的建造完工日期是1981年。

2、1999年5月9日至7月9日,“申联油1号”轮进行租赁前的修理,产生总修理费用为人民币1,420,000元。就上述修理费承担问题,石油化工与申联船务之间曾经签署过《补充协议》和《备忘录》,《补充协议》将修理费的承担“变更”为石油化工承担,相应“降低”原先的租金标准(每年人民币 2,700,000 元“降”至第1、2年每年人民币2,040,000元,第3年为人民币2,600,000元,开始两个月租金人民币各200,000元,合计降租人民币 1,420,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170,000元,该份协议签署日期为“1999年11月”,未标明具体日期。《备忘录》中约定修理费的承担和处理方式仍按照原光租合同执行,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修船费由申联船务承担,《备忘录》的签署时间是1999年11月19日。2000年4月 21日,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关于暂扣申联油1号期间损失清单》中表述为“3月份已付全部租金,应扣还10天,225,000÷30×10= 75,0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2000年9月22日,申联船务致石油化工的关于扣船实际损失清单中的第四项陈述为:“扣三月份已付租金:3.5×7,500=26,250元。”日租金为人民币7,5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2000年9月28日,石油化工致申联船务的关于舱容检测的《结算清单》中表述为“共计用时伍天(耗时租期费用人民币37,500元)”,显然,日租金为人民币7,500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225,000元。事实上,申联船务在反诉请求中也是按照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计算租金损失的。石油化工和申联船务实际履行了《光船租赁合同》和《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即“申联油1号”轮月租金为人民币225,000元,修船款由申联船务承担。

3、1999年7月初,石油化工为“申联油1号”轮上的原船员(租赁前申联船务所委派)发放申联船务所欠工资等费用,计人民币246,781.69元。1999年7月中旬,石油化工接船后,双方开始履行《光船租赁合同》。

4、根据涉案航海日志, 2000年3月26日0055时涉案船舶抵达大连港锚地待货。因申联船务于租赁前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同年3月28日1200时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申联油 1号”轮实施扣押,命令该轮空载开回上海等候处理。4月18日0600时, “申联油1号” 被解除扣押,并重新空放回到大连港锚地。因原大连港的货物在“申联油1号”被扣押时改由其他船舶出运,“申联油1号”在大连已经无货可装,故驶往天津。该轮于2000年4月21日1422时抵达天津港锚地待货。在上述期间,因申联船务单方原因致使石油化工未能实际使用“申联油1号”轮。因申联船务单方原因导致船舶被扣押引起的石油化工的损失除租期损失为26天7小时外,还包括船舶日常维持费用等损失人民币216,798.25元。

5、2000年8月28日至9月2日,“申联油1号” 利用“避台”时机进行舱容检测工作,耗时5天,石油化工为申联船务垫付人民币33,000元舱容检测费用。石油化工认为舱容检测导致其损失,与申联船务发生矛盾,迟付2000年9月份的租金。

6、“申联油1号”在营运过程中,在所到港口多次被当地港务或海事部门登轮检查船舶安全问题,曾涉及老龄船问题。2001年4月30日,上海海事局再次登轮查勘船龄并向“申联油1号”轮下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包括“船舶建造日期有疑问;国籍证书过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等数十项项目。

7、2001年5月15日,石油化工致函申联船务,要求解除合同,并在5月20日前到上海港浏河锚地接船。

8、自1999年7月至2001年3月,除因申联船务单方原因(租赁前被告所欠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所遭受的损失和测量舱容争议于2000年4、5、 6月和9月份未正常支付租金外,石油化工一直向申联船务依约支付租金,并按“备忘”的规定逐月扣减租赁前发生的船舶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借款,共计支付人民币2,577,500元。

9、石油化工于2001年7月在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光船租赁合同》,要求申联船务返还租金等款项人民币2,746,611.70元。

10、在原审审理期间,为确定“申联油1号”的实际建造时间,经石油化工的申请,本院委托中国船级社总部对“申联油1号”的建造时间进行检验、调查。由石油化工垫付船龄鉴定费用人民币16,150元。2001年11月9日,中国船级社作出《“申联油1”轮船龄调查报告》,该报告陈述了中国船级社进行的查证、查核过程,证实该轮的实际建造日期为1968年。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石油化工毕竟实际使用了“申联油1号”及本应由申联船务雇佣的船员工作20个月,本着公平的原则,石油化工表示:在无义务的情况下,在提出返还已经向申联船务支付或者替申联船务垫付的人民币5,359,515.01元的基础上,根据估算,自愿按照每月人民币130,645.16元标准给予申联船务补偿计人民币2,612,903.20元。

11、自2001年5月(船舶被责令停航)至11月间,石油化工为“申联油1号”轮实际花费各项维持费用计人民币560,625元。

12、2002年6月26日,因被告与海通船舶修理有限公司之纠纷,“申联油1号”被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02)甬海执字第246号民事裁定扣压。后该船被宁波海事法院依法拍卖。

就1968年建造的和1981年建造的同吨位和同船型的船舶在1999年至2001年的租金市场差异情况,本院陆续走访和调查了从事油运业务的航运企业:南京长江油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上海交运海运发展有限公司、长江油轮公司等,并调取了本案原审上诉审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的材料。多数调查结论认为:31年船龄较之于18年船龄的船舶对光船租赁人而言有着重要影响,在船舶营运成本,诸如航速、油耗,修理费用,以及船舶安全系数、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均不一样;对出租人而言,前者船舶成本低,折旧率低,理论上光租租金低,而后者则船舶成本高,折旧率高,租金也应当高。市场需求对租金也有重要影响,在1999年间1981年建造载重吨为5000吨的二手油轮,光租市场租金在每天人民币7,000至10,000元之间;建造时间为 1968年的同类型船,光租市场租金为每天人民币3,000至5,500元之间。如果1968年建造的船舶经过大修的,折旧率增高,则租金应当增加。少数调查结论认为,光船租赁的租金主要受市场的影响,船龄对租金几乎没有影响。

根据交通部1993年7月1日施行的《老旧船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超龄海船中包括15年以上的油船。第七条规定:企业不得从国外购置超龄船舶参加营运。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从国外购置的超龄船舶检验发证,港务监督部门也不得为从国外购置的超龄船舶登记注册。

根据交通部2001年2月16日实施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三类老旧海船中包括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第六条规定: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该规定附录《海船船龄标准》载明三类船舶31年以上属于强制报废船龄。

本院认为,根据交通部1993年7月1日施行的《老旧船管理规定》企业不得从国外购置超龄船舶参加营运,涉案船舶理应不从事营运。但由于申联船务不是直接从国外购得涉案船舶,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违法的故意,且鉴于涉案船舶确实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并实际从事了营运,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确定交易的稳定性,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缔约行为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均有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石油化工认为其自2001年5月才隐约得知涉案船舶的船龄与船舶国籍证书所载不符,石油化工依法享有的撤销权并未消灭。合议庭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涉案光船租赁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以前,且当时我国《民法通则》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民事行为有明确规定,据此,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律构成,误解必须是表意人的不知或者误认系自己的原因所致,最终导致表意行为与效果不一致。虽然石油化工对于船龄存在认识上的误解是客观事实,但其表意行为并无错误,对船龄的不知或者误认系因申联船务提供的证书有误导致的,显然,这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被告申联船务作为提供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内容。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申联船务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故意,但事实上其提供了一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船舶,并确实导致了原告石油化工的损失,申联船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光船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联船务如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船舶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故申联船务对于石油化工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石油化工以重大误解请求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或者撤销涉案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退一步讲,假设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构成要件。据此,涉案光船租赁合同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因重大误解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于石油化工于1999年7月份已经接船,对履约内容,即涉案船舶的船龄就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重大误解行为已经成立,但直至2001年5月 15日提出解除合同之前,其并未行使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已过,导致丧失了上述权利,故对其于诉讼时才主张变更或撤销涉案合同权利的请求不予支持。石油化工和申联船务均应按照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可解除问题。本院认为,由于“申联油1号”轮于2001年4月30日起已经被限制航行,并被法院依法拍卖,原、被告之间的光船租赁合同客观上已无法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申联船务反诉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可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本案所涉光船租赁合同规定,任何提出解约的一方,应给予对方三个月租金的补偿。在本案中,石油化工也曾提出退还船舶并解除合同约束的要求,其和申联船务提出的理由是相同的,即由于涉案船舶客观上已经不能从事营运,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由于双方当事人就解约违约金均无诉请,故本院不作处理。

关于合同履行和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间,自1999年7月13日“申联油1号”轮正式交付使用至2001年4月30日被上海海事局限制营运,石油化工实际占有涉案船舶21个月零18天,其中扣除于2000年4月份客观上不能使用船舶的26天7小时,其实际使用船舶20个月21天 17小时。但是根据交通部2001年2月16日实施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之规定,涉案船舶已属于应当被强制报废的船舶,故从2001年2月16日起涉案船舶不应再从事营运,被告申联船务不应该再收取租金。申联船务可收取租金的租期为18个月7天17小时。对此后船舶被石油化工实际使用,石油化工自愿按照标准每月标准人民币130,645.16元予以补偿,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支持。其补偿的天数为2个月14天,申联船务可以收取补偿费人民币 322,238.06元。

其次,关于月租金标准,虽然涉案船舶在起租前经过修理,但属于维持船舶能够正常营运的修理,且1968年建造的油船在1999年出租时实际已经有31 年的船龄,显然不存在船舶折旧率增高租金应当增加的问题。参照1968年建造的同类型船的光租市场租金在每天人民币3,000至5,500元之间的标准,本院以较高的标准,即每月人民币5,500元计算申联船务的租金收入,申联船务应收租金为人民币3,012,395.83元。石油化工应当承担租金人民币 3,012,395.83元和补偿金人民币322,238.06元的义务。

原、被告在履行合同期间,又衍生了其他相关的法律关系。其中石油化工接受申联船务委托,为维修“申联油1号”轮垫付了修船款人民币1,420,000 元、代为舱容检测垫付人民币33,000元、申联船务为发放原“申联油1号”轮船员的工资向石油化工的借款人民币246,781.69元、石油化工为保障船舶安全而支付的维持费人民币560,625元,申联船务应予归还。因申联船务原因船舶被扣导致石油化工损失人民币216,798.25元,申联船务应予赔偿。上述各项被告应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477,204.94元,原告石油化工有权主张,被告申联船务应当依约向石油化工偿还。

结合石油化工应付款项人民币3,334,633.89元、已付款项人民币2,577,500元,石油化工仍应向申联船务支付人民币 757,133.89元。而申联船务应偿还给石油化工的款项为人民币2,477,204.94元,两相折抵,申联船务还应向石油化工支付人民币 1,720,071.05元,并应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石油化工请求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从原审起诉之日,即从2001年7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该请求合理,可以支持。由于涉案船龄确实不真实,石油化工诉请的船龄鉴定费用应列入其它诉讼费用,由申联船务全额负担。

申联船务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显然违约在先。对于2000年4月、5月和6月份的租金,申联船务也同意石油化工作为抵押以处理相关纠纷。申联船务没提交证据证实2000年9月份前石油化工拖欠租金额为人民币510,000元构成的事实,且石油化工对拖欠的指称也不予确认。而2001年2月份以后由于船舶实际上不应再从事营运,更不应收取租金,不存在产生违约金的问题。并且双方当事人还约定以修船款每月冲抵租金,再者,按照实际船龄应支付租金与实际已支付租金多出来的差额,石油化工显然不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因此,对于申联船务关于石油化工应承担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申联船务要求石油化工承担恢复“申联油1号”轮原状人民币1,420,000元修理费反诉请求,由于修船目的是为了使船舶能够继续营运,而本案中 “申联油1号”为1968年建造,船舶超龄,国籍证书过期,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过期,实际已经不可能营运。对强制报废的船舶进行修理只能扩大损失,且事实上涉案船舶已被依法拍卖,修理船舶已经不可能,申联船务的上述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支付修船款、为发放被告船员工资等费用的借款、舱容检测费、原告代垫船舶维持费用及扣船损失计人民币2,477,204.9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应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和船舶使用补偿费人民币757,133.89元。

以上应支付的款项两相折抵,被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720,071.05元,并应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从2001年7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逾期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就“申联油1号”轮订立的光船租赁合同;

四、对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运输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申联船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62.31元,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应负担人民币1,266.29元,被告应负担人民币22,396.02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07.40元,已由被告预缴,原告应负担人民币12,581.34元,被告应负担人民币16,226.06元。本案其它诉讼费人民币16,150元(船龄鉴定费),已由原告预缴,应由被告负担。经折抵,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迳付人民币9,84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沈军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代理审判员汪洋

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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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


原告国家储备局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实物有偿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家储备局的委托代理人陈煌斌、马军到庭参加诉讼,珠海国亚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家储备局诉称:1993年4月,原告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签订了93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国家特一级铝锭1000吨,借其一年。自铝锭出库发运之日起计算,年增值率8%,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同年6月28日为月29日在月30日和7月31日分次分批提取了铝锭1000吨。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所借铝锭。原告曾多次发函催要,199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又发了物储一(1999)312号催收函,被告签收后仍无结果,故诉诸法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清所借国产特一级铝锭1493.333吨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被告珠海国亚公司辩称,向原告国家储备局所借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并由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属实。但被告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催要函,亦从来没有盖章签收物储(1999)312号催收函。故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物储(1999)312号函上被告的印章真伪依法进行鉴定。经审理查明,1993年1月8日,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向原告国家储备局提交了一份附有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函的关于借用国家储备物资的申请,经原告审查批准,同意借给被告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1993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1993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000吨国产特一级铝锭,不结算货款,借期一年,自铝锭出库发运日起计算,年增值率8%。借用期满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国产特一级铝锭1080吨,并负责运至原告指定的仓库。协议还就包装方式、合同期内如国家急需所借物资如何处理作了具体约定,中国(深圳)物资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6月28日、6月29日、6月30日和7月31日,从下属的甘肃省储备物资管理局638处仓库将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交付给了被告。根据约定,借期自1993年7月31日起至1994年7月31日止。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归还所借铝锭。原告于1995年8月10日、1996年9月18日先后以物储一(995)292号、物储(1996)376号和国家物资储备局便函等文件,向被告催收所借铝锭。1997年5月23日,原告再次致函,就被告迟延归还期间铝锭的增值数额作了说明与计算。1997年6月4日,被告给原告复函,说贵局5月23日的催收函收悉,并明确表示其所借原告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想方设法尽快归还。1998年2月12日、10月28日和1999年9月9日,原告又以物储(1998)3号、物储(1998)42号和物储(1999)312号文件,向被告催收所借铝锭,并再次将迟延归还期间铝锭的增值数额作了具体的说明和计算。1999年10月10日,被告在物储(1999)312号催收函上签注了此件已收到三件的文字,并加盖了公章。又查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在物储(1999)312号催收函上所盖公章与其给原告国家储备局1997年4月6日关于想方设法尽快归还所借1000吨国产特一级铝锭的回函上所盖公章经甘肃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的。上述事实有实物有偿借贷协议书、催收铝锭的往来函件、出库清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借用储备物资申请及担保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国家储备局系国家物资储备部门,其所进行的国家储备物资有偿借贷符合法律规定,借贷双方主体适格,故原告国家储备局与被告珠海国亚公司签订的物增铝字19号协议书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给付铝锭的义务,其归还铝锭及增值部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其请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因无证据证明,予以驳回。被告按约收到原告借给的铝锭,未能如期归还,引起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所借铝锭的情况下,于1997年6月4日给原告复函,表示了想方设法归还铝锭的意见,且对该证据没有提出异议。1999年10月10日,被告在收到原告物储(1999)312号催还函后,签注了此件已收到三件的文字,并加盖了公章。上述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故被告以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国亚物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偿还原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国产特一级铝锭1000吨及其借贷期间增值部分的国产特一级铝锭(从199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年增值率8%计付)。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157179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珠海国亚物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下面还为您推荐了其他的相关合同范本: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保证书(不可撤消)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那么问题很容易解决,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呢?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合同履行地是在出借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一致的,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1]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 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有效应判决履行,此时法院判决履行即判决贷款人履行义务,给付货币给借款人(接受货币一方),这样裁定管辖权由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执行(可理解为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比较少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如何适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呢?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2]。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即具有给付货币付还出借人的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借款人出据欠条给出借人存执,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欠条应视为书面合同,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xx]10号批复的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应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同样,借款人出据借条(或借据)给出

借人(贷款人)存执的,当出借人依据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

关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金芝仁,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

被告谢某,男,

被告尹某,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以下简称某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菁发、邓华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 4%,期限为1 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0万元。事后,被告某、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11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5. 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为联保小组成员,相互之间对原告向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被告某、胡某出具的《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某、胡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为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

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2010年9月2 8日,原告与被告曾某、胡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

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 0年9月2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1 0万元;

5、贷款催收回执单5份和领款凭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债务所产生的开支费用6000元的事实;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某、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某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某县邮政银行于2 01 0年9月2 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01 0年9月28日起至2 01 2年9月2 8日止,甲方(某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 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被告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某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某发放贷款1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 01 0年9月28日至2 011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 011年8月28日止,被告某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某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某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某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00元,被告某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某、胡某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履行债务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

被告谢某、尹某为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承诺对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谢某、尹某理应对被告曾某、胡某所应承担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卫国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2011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 011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昆明屋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的三笔所谓的借款与事实不符,这三笔款分别是销售奖金、销售佣金、向购房户退还的卫生洁具及厨、卫装修补偿费.原被告之间从未发生过真正的借贷关系,原告以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起诉,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庭应该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玖万元借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销售奖金,贰万元借款是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的销售佣金,这两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被告只需用发票换回借条即可.

第一,从原告提交法庭的这两张借条中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两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即不用相应数额的金钱去换回借条,而只需用发票换回借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的借款,到期不是返还借款而是用发票换回,能用发票换回的借条显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借条.发票是什么?发票是一种付款凭证.被告应该为此借款开具发票给原告,就证明此款是原告应该付给被告的.须知,真正的借款是不用开发票的.原告针对这11万元的借款,其诉讼请求只应是要求被告开发票而不是要求被告还钱.

可见,此借条实为收条.只因被告当时未开具发票给原告,原告担心被告不开发票给他,要求被告写成借条的形式.如果是真正的借条,原告是不会同意被告在借条上注明待用发票换回此借条等字样的,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告不会不清楚这几个字的含义.提请法庭注意的是:此借条是被告职工书写好后,经过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支付后,原告才支付款项给被告的.如果不是反映这两笔款的真正性质,原告是不会接收这样的借条并付款给被告的,因为此时原告完全占据主动地位,接不接收这样的借条,支不支付这两笔款完全取决于原告.

第二,被告提交法庭的六份证据足以证明这两笔款的真正性质,即玖万元的销售奖金和贰万元的销售佣金.

①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中介代理合同纠纷盘龙法院已于20x年xx月30日予以受理.

②原被告双方于年12月16日签订的《委托售房合同》及xx年元月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发生了委托售房的法律关系.其中《委托售房合同》第九条第2项规定: 乙方(即本案被告)若在xx年x月30日前完成销售额(人民币)贰仟(¥xx万)万元;或销售出 / 套住宅,除应付雇金外,甲方(即本案原告)奖励乙方人民币壹拾万元,不含任何税金费用.

【正规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纠纷的几种形式


借款合同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此外实践中还常见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以及封闭贷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与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对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用了\应当\、\必须\、\不得\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理。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第58条有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阅读了本合同范本的人还看了:保证书(不可撤消)建行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偿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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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的消费已经发生改变了,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现状,为了尽快贷到款,双方需要协商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合同是借用人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还给出借人的协议,我们一定要在看清楚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再签订借贷合同。你知道如何签订一份借贷合同吗?下面是小编用心整理的“最新实用!融资合同协议书免费(1480字)”,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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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必须根据受托方投融资工作的需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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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义务:

1、在整个投融资活动中,委托方应该积极参与。

2、委托服务费用按照实际投融资额度的3%支付,根据业务不同,可以事前协商,未见到补充协议,以此为准。

3、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书有保密义务。

三、其他约定事项:

1、受托方为委托方方寻找合适的投融资方的过程中,与投融资方接洽谈判时,委托方应负责受托方在实地考察中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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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就忻阜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引进呆帐款(即形象资金)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为乙方就忻阜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引进呆帐款壹拾贰亿元人民币。

进款行:中国银行太原西山支行

二、甲方保证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甲方按照和乙方订立的操作程序,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可分几批进行操作)。

四、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进款事宜,并按甲方要求支付差旅费和资金移动费用。

五、成功融资后(以资金到乙方帐户为准),乙方即刻解决甲方资金贴息,即过款总额的10%,如甲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引进该笔资金,则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乙方已支付的差旅费和乙方自身的费用)

以上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并严格按照协议条款执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XX年X月X日

——————

甲方:北京高等秘书研修学院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使中国秘书尽早走向职业化,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省 市 县“北京高等秘书学院 合作基地”。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

二、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合作范围内的《授权书》;

2、向乙方颁发“北京高等秘书学院 合作基地”的铜牌;

3、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教育部中国高教秘书学会会员证书”;

4、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文件;

5、负责学生入学资格的审核、面试及录取工作;

6、负责乙方教学大纲的制定及教学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7、学生在甲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甲方负责毕业证书的发放;

8、精品秘书班、现代高等秘书班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甲方负责安排就业。

三、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办理合作办学的有关手续;

2、负责在当地的招生宣传、报名及入学资格的初步审定等事宜,并及时与甲方联系安排学生入学注册;

3、负责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教学及生活管理,并提供教学所需要的教室及教学设施;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教学大纲,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

5、负责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6、乙方办学、培训期间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项目名称:

(一)精品秘书班合作项目:

1、生源定位:专科、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6周岁以下);

2、开班条件:每班不少于40人;

3、合作模式:实施“半年+半年”教学方式;

1、 4、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每年每生学费12800元。前半年在乙方开班由乙方收取学费5000元,为保证教学正常进行,乙方可以预留20xx元,余款全部交于甲方,甲方从开学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向乙方支付1000元,直至余款付清;后半年学生在甲方学习的学费7800元由甲方负责收醛H缫曳讲荒芏懒⒖班而直接将学生送到甲方学习,则甲方按该生全年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

(二)校际直升合作项目:

1、生源定位:初中毕业生;

2、开班条件:每班不少于50人;

3、合作模式:“2+3”五年专或“2+2+2”六年本;

4、招生与管理:乙方招生时可使用“校际合作,直升北秘”宣传语,学生前两年在乙方学习,期间的一切教学活动由乙方负责。学生入学后须在甲方注册,甲方将进行全程教学监控。学生前两年学业证书由乙方负责颁发,成绩合格者经面试由甲方直接录取,其后在甲方完成大专或本科阶段的相应课程。如乙方不具备独立开班条件亦可将学生直接送入甲方完成“五年专”或“六年本”学业。

5、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前两年学费由乙方根据当地情况自定并收取,同时向甲方缴纳学费的15%教学质量保证金(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收取),为有利于双方长久合作,学生后期到甲方学习期间,甲方每年按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

(三)现代办公管理证书培训项目:

1、生源定位:在职秘书及办公管理人员及在校大学生;

2、教学管理:甲方负责制订教学计划并提供师资培训及教材;乙方负责组织招生及正常教学活动;

3、收费办法: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元;

(四)剑桥办公管理国际证书项目:

1、生源定位:在校大学生、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等;

2、教学管理:乙方负责组织招生及教学管理,如招生人数超过50人(已交费),甲方可协助申请开班;

3、收费办法: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元;

(五)合作代理招生项目:

乙方可作为甲方的招生代言人,为学生及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并代表甲方对学生进行预面试。为有利于双方长久合作,学生到甲方学习期间,甲方每年按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直至该生毕业为止。如乙方希望一次性结算的,甲方将按照普通代理招生标准加100元支付给乙方(普通代理标准为:招收1—30人每生1500元、31—60人每生1800元、61—100人每生1900元、101人以上每生20xx元)。为解决乙方在当地招生时的流动资金,乙方可代表甲方收取预录费300元及30元报名费,甲方统一发放收据,学生入学凭收据可抵等额学费,甲方将此预录费直接冲抵乙方的部分收入。

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铜牌及有关证书:

1、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乙双方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

2、乙方违规办学;

3、乙方违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4、乙方为地市级合作方的,学历班招生低于20人、精品秘书班低于15人,或总数低于40人;

5、乙方为省会级合作方的,学历班招生低于35人、精品秘书班低于20人,或总数低于60人。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于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届时可优先续签。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融资合同协议书免费 篇3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融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顾问事项

因甲方的融资需求,及乙方在财务及融资方面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融资财务顾问,并就融资洽谈事宜给乙方指定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和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公司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且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3)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确认函》(见附件)。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2)乙方有权向潜在的投资者披露融资信息;

(3)乙方为甲方寻找、选择、确定合格的投资者,并取得甲方的确认;

(4)乙方协助甲方与投资者进行商业谈判。

第三条 费用的支付

1、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每次向乙方提出融资财务顾问需求时,应向乙方支付该笔融资总额的2%,作为乙方提供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的前期费用。

2、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为甲方引见介绍的金融机构、投资人等所达成的任何融资协议和取得的相关融资均视为乙方的融资成功。

3、融资成功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笔融资金额的8%,作为乙方的融资顾问费。甲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当日内支付融资顾问费。

4、融资成功后,甲方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融资顾问费的,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十支付罚金。若逾期十五天,仍未支付融资顾问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因甲方融资造成甲方企业性质、股权结构、公司架构、融资主体等发生变化不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2、甲方不得单独或透过第三方跨越乙方,与乙方直接或间接介绍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洽谈交易而不支付融资顾问费给乙方。如甲方违反本约定,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乙方全部融资顾问费。上述约定同样适用于未来五年内甲方或甲方公司其它股东、关联人或委托人与乙方介绍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的所有合作。

3、甲方在与乙方引荐的金融机构、投资人等签订任何融资协议和取得的相关融资后,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融资协议不能履行的,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再退还。

4、本协议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承诺。

第六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由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合同协议书免费 篇4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希望通过甲方推荐投资商,使乙方获得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等)机会,甲方愿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经双方商定,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融资服务事项

(一)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推荐投资商,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二)乙方同意,乙方确认甲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后,乙方或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机构或人员与该投资商达成各种投融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融资等)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为乙方在甲方服务下融资成功。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第二条 财务包装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乙方同意聘请甲方财务团队薪酬为_________元,每月支付甲方工资_____元,每月先付工资总额的____%,余下的____%在甲方完成对乙方的财务包装后一个月内结清。

(二)乙方自甲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融资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三)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从自甲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的融资款项在____万(含____万)以上按____%,____万至___万以内按__%、___万至____万(含____万)以内按__%(百分之三)、____万以内按___%的融资服务费,在融资款项到账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所有融资服务费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附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如乙方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应支付融资服务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就乙方编写的融资信息等提供初步建议和指导。

2、就乙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简易商业计划书。

3、根据乙方项目信息对照投资商资料信息进行投资商筛选。

4、向国内外投资商定向推荐乙方项目。

5、在乙方向甲方出具对甲方所推荐投资商的确认函后,向乙方提供投资商信息,协助乙方与投资商取得联系。

6、投(融)资协议签署后,尽甲方所能,协助乙方督促投资商资金到位。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企业)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企业)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计划书等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

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须尽可能为甲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甲方对投资商的推荐。乙方出具确认函后,方可与甲方推荐的投资商进行接触。

4、乙方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到位情况等。

5、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6、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如车费、的士费、应酬费等)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服务费等。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 保密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投资方公开的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另行出具说明。

(二)乙方有义务对从甲方处获得的投资商的各种材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协议项下融资以外的其它用途。

(三)甲方有权向投资商提供乙方所提供的资料(乙方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甲方对于投资商在占有、使用相关资料过程中可能给乙方造成损害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仅负责向乙方推荐投资商。乙方与甲方推荐的投资商接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乙方与投资商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双方办理甲方所推荐投资商确认函手续时发生异地差旅费由乙方承担,每次采用实报实销制报销。

(三)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制作商业计划书、参加谈判、进行调查、进行路演推介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乙方与甲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乙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二)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双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自 年 月 日正式签署,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合同期满,乙方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进行中的融资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将自乙方确认之日起自动顺延壹年。

(二)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邮箱:

联系邮箱:

融资合同协议书免费 篇5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 月 日于中国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推荐投资商,使甲方获得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等)机会,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经双方商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融资服务事项

(一)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推荐投资商,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二)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后,甲方或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机构或人员与该投资商达成各种投融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融资等)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第二条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融资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二)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的每笔融资款项到账之日起10(拾)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到账金额的%(百分之)作为融资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三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企业)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企业)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计划书等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

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乙方对投资商的推荐。甲方出具确认函后,方可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进行接触。

4、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到位情况等。

5、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6、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服务费等。

(二)乙方的义务:

1、就甲方编写的融资信息等提供初步建议和指导。

2、就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简易商业计划书。

3、根据甲方项目信息对照投资商资料信息进行投资商筛选。

4、向国内外投资商定向推荐甲方项目。

5、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对乙方所推荐投资商的确认函后,向甲方提供投资商信息,协助甲方与投资商取得联系。

6、投(融)资协议签署后,尽乙方所能,协助甲方督促投资商资金到位。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保密

(一)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投资方公开的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另行出具说明。

(二)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投资商的各种材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协议项下融资以外的其它用途。

(三)乙方有权向投资商提供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甲方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乙方对于投资商在占有、使用相关资料过程中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害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一)乙方仅负责向甲方推荐投资商。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接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投资商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双方办理乙方所推荐投资商确认函手续时发生异地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三)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制作商业计划书、参加谈判、进行调查、进行路演推介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甲方与乙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二)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如甲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推荐的投资商的,本协议有效期将自甲方确认之日起自动顺延两年。

(二)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融资服务协议书》(编号:【】)的签署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邮箱:联系邮箱:

融资合同协议书免费 篇6

甲方:成都市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XXX造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互利、诚信的原则,经过多次有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行融资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 项目名称:XXXX造纸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竹浆项目。

二、 项目规模:设计能力为年产10万吨纸浆。

三、 项目地址:四川省XXXX。

四、 项目设计单位: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五、 项目概况:

该项目在乙方精心组织实施下,前期进行了大量考察、研究及论证工作。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川东一带的资源优势及人力优势,在XX建厂进行了反复的论证和研究,该地原材料充足,运输便利,可直接辐射南充、广安、巴中、达州及重庆市周边地区。

乙方的项目得到了县市两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市政府已经将该项目纳入市十二五建设规划,同时得到省政府高度评价,省发改委已经将该项目正式纳入达州地区十二五重大建设规划。该项目设计已由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了初设报告,详细设计已经在细化及研究中。在项目启动后,可以解决当地下岗职工及待业青年就业问题。

甲方通过调查了解,在经过多次市场分析论证后,甲方公司董事会决定同意对该项目进行融资,融资总额为人民币贰拾伍亿圆,并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对乙方进行增减融资额度。

六、 融资款项使用时间:

从甲方融资款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为十五年整。 每年年终十二月二十日之前结清当年利率,十五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息,乙方也可提前返还本金。

七、 资金使用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调低一个百分点。

八、 资金管理方式

此资金在划入乙方公司银行账户后,甲乙双方都应接受开户行的监督及审计。甲乙双方的财务代表无条件服从开户行的管理监督审计,双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九、 资金到位时间:

甲方确保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融资金额贰拾伍亿圆人民币一次性到达乙方银行账户。

十、 甲方确保该资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及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审查批准,特许在西部投资的专项资金,资金持有人签字后可自由移动,资金来源干净、合法、符合中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 在甲方资金到达乙方账户后,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

开设新的公司账户,将该项目资金转入新的账户中,由甲乙双方指派专门财务人员进行管理使用。

十二、 关于甲乙双方的损益分配及人员配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十三、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融资总金额的20%。

十四、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出现争议后,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补充合同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享

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融资合同协议书免费 篇7

甲方:夏××(身份证:)、

黄××(身份证:)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甲方已注册成立“湖北玉××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20xx万元,股东夏占70%,股东黄占30%,法定代表人夏×。注册地址:武汉江汉区×。

第二条甲方成立××公司旨在购买后湖同安家园××楼,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三层商业用房。已经与开发商谈好购买意向。

第三条乙方投资万元现金,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到位。

第四条甲方承诺乙方投资年回报率为20%,从支付之日起计算。回报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五条乙方自实际支付投资款后六个月内,愿意成为××公司股东的,按乙方实际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享有股东份额,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依法办理股东转让登记手续,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有权益。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投资款。

2、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投资金额一次性提供给甲方。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支付乙方应得回报。同时按乙方要求退回本金及支付回报(投资时间不低于6个月。超过6个月期限的仍应实际占用时间计算乙方回报)。

4、当乙方选择入股时,甲方应及时办理有关股东入股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提供投资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投资款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投资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回报(按年回报率20%计算)。

3、甲方逾期返还投资款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___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湖北玉满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融资服务合同范文简短


甲方:北京六行万通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现有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 公司融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自愿为甲方推荐上述项目,并保证在操作过程中不涉及违法

行为,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刑事、民事责任。

2. 融资总额及放款时间最终以资金方与用款方签定的融资协议书

正本为准,本项目无论成功与否,结束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操作成功甲方在

收到相应回报的同时,甲方将本项目 %支付给乙方作为佣金,并同时划拨到乙方指定帐户;此项目资金若分批到位,在甲方分批收取项目合同中规定服务费后,分批支付乙方当次操作 %作为佣金。

4.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相关规定,并保证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单方

向第三者透露本协议任何条款。

5. 如甲方违约,甲方将本项目总额度作为违约金无条件划

入乙方指定帐户。

6. 如因特殊原因此项目未能完成,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半年内

如再次与本项目进行同等方式贷款合作,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规定佣金。

7. 如遇不可抗力造成甲方或乙方不能履约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

任。

8.

9.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双方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无果的以地方法院为仲裁机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融资服务合同范本推荐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签署本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领域

1.1 共同合作出任拟到海外上市的公司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凡是乙方在境内外承揽到的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到海外上市的企业或其它资本运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合作,共同担任该等企业或项目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为企业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资金融通、资产重组、上市策划、创业投资、协助股票承销等业务在内的一条龙服务。

1.2 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其它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券商、中介机构、优秀民营企业接触和合作的机会,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与境外大型券商、外商投资机构、中介机构接触和合作的机会,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接受外资的委托投资国内的证券市场或接受国内资金的委托投资海外的证券市场;组织境内外资本参与国内优秀企业或项目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或风险投资等等。

1.3 在内地或海外共同举办项目融资交流会。

第二条乙方责任

2.1 向甲方推介中国境内的拟海外上市项目,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就选中的项目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项目推介数据。

2.2 与境内拟海外上市的有关公司进行接洽与前期谈判。

2.3 安排甲方及其相关其它合作机构与拟上市公司进行正式谈判。

2.4 向甲方提供国内相关的公关服务或咨询。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 甲方,与乙方在中国境内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提供乙方为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文件。

3.2 甲方向乙方推荐的项目进行协助,制定计划,安排承销商及其它专业团体,跟进法律相关文件。

3.3 甲方及时为乙方提供海外资本市场的相关信息,以及甲方希望乙方提供的材料所遵循的文件格式。

3.4 派出人员协助乙方开展相关财务顾问工作。

第四条收益分配比例

4.1 对于甲方接受的乙方推介之项目,乙方向项目方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参与分配;双方收益分配仅限对于甲方从乙方推介之项目方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4.2 双方收益分配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量的大小的不同,事先在工作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企业文件、项目数据、技术秘密、调查方案、投资方案、生产信息、财务数据、商业秘密、谈判内容、相关协议等均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上述内容泄漏给协议以外的第三方。

5.2 甲乙双方有义务要求其参加项目工作的职员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终止

6.1 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于签署后即行生效。合同有效期三年。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融资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联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 项目”的融资顾问。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须及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该项目的说明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章证明。

2、在该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3、甲方在接到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资料时,须及时给乙方发送一份具有甲方有效签章的确认函。在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能自行与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洽谈合作事宜。

4、融资成功后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甲方须在第一笔融资资金到帐七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融资服务费。

5、从协议签署当天起十个月内,未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乙方推荐的意向合作商签定任何协议,否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全额或部分融资服务费(不少于50%)。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甲方的融资要求推荐投资合作商。

2、乙方协助甲方撰写相关商业计划书。

3、乙方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定为机密级的商业情报。

四、融资服务费用

本协议项下融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元,在第一笔融资资金到帐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2、其它未尽事宜及不可预料因素制约本协议时,甲乙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增加条款可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年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 日

2023推荐: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个人版)2070字


当你贷款消费成为习惯,贷款只会越来越多,一直“拆东墙补西墙”,借贷没有绝对的保障,所以应该需要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合同一般会规定借用人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比例,我们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清楚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情况。一份标准的借贷合同应该具备哪些要素?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2023推荐: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个人版)2070字”,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个人版)(篇一)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融资人民币_____万元,现委托乙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为甲方提供融资渠道,促成甲方与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融资服务事项

1、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服务,促成甲方与若干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____万元,且借款期限为___的,视为乙方完成融资服务。

二、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服务,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____的融资服务费,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指定的融资服务费收款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相关资料、文件、凭证或者权属证书,并保证上述文件的正式性、合法性、完整性。

2、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列为情况等。

4、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5、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服务费等。

四、乙方的义务

1、协议签署后,尽乙方所能,协助甲方督促出借人资金到位。

2、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五、其他约定

2、乙方应亲自履行上述受托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甲方不得将上述委托事务在委托他人办理。

3、一方违约,应按融资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消失。

六、协议解除

1、因甲方原因解除协议,所收费用不退换,造成一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原因解除协议,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___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八、送达条款

1、一方名称、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子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以协议载明为准。

2、协议约定的联系地址为各方确认的联系地址,因故无法联系到一方的,另一方以EMS方式向一方联系地址送达文件,邮件寄出之日起五日视为送达。

3、以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仲裁或诉讼文件送达试用本条第二款约定。

九、附则

1、本协议一式___份,各方各执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个人版)(篇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计_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按____(月/季度/年)结算。每_______(月/季度/年)提前________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全_______(月/季度/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入住时的水电数字:电________,水________,燃气________。补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的。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个人版)(篇三)

出租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最多不超过________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年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方式:_______(□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_______付_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_______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_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1式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个人版)(篇四)

融资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居间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因项目资金需要,特委托乙方担任其融资顾问负责就该项目提供咨询、寻求其他融资渠道、设计融资方案、物色符合要求的投资人以取得其项目发展所需资金(以下简称“融资”)。

2.乙方作为专业融资咨询公司,长期从事资金筹措、股本募集、兼并收购等投资和财务顾问服务,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融资顾问服务能力,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

3.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与保证

1.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甲方保证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1.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声明,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乙方声明,乙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

(3)乙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第二条委托事项及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融资”提供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

2.1应甲方要求确定融资渠道,寻找投资人,设计融资方案等;

2.2安排甲方与投资人见面、谈判;

2.3协助甲方整理并向投资人提供有关资料;

2.4推荐并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2.5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2.6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以借款、投资等合法方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第三条融资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元);融资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最少不得低于;融资利率在年利率%-年利率%之间,具体由借贷双方商议,以甲方与出资方最终签署的融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委托期限

4.1委托期限共,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融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合同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4.2委托期限内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顾问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5.1就乙方承办委托事项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5.2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投资人有要求则甲方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和担保条件;

5.3应对乙方推荐投资人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配合乙方与出资方谈判、签约,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5.4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用和报酬;

5.5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5.6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5.7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目标投资人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合同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

6.2应甲方的要求,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见;

6.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方案、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甲方的利益;

6.4积极为甲方物色投资人,洽谈委托事项。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委托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联系并筛选适合的投资者,并在每次引荐不同的投资者与甲方洽谈之前,与甲方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6.5乙方应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6.6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6.7乙方作为甲方与出资方之间的桥梁,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融资借款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进甲方与出资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直至融资的最终达成与履行;

6.8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7.1乙方促成有融资意向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投资方为《投资方联系确认函》中予以确认的投资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合同,该出资方借款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在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期融资到位金额的%作为乙方融资顾问报酬,以后每促成一笔支付均以此类推;如果出资方在与甲方签订融资借款合同后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向甲方转款手续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按照该笔融资数额的%先行扣除融资顾问报酬,乙方的报酬涉及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

7.2如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顾问活动花费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为人民币元。

7.3除本条规定的顾问报酬和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7.4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7.5乙方要求甲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时应出具相应的发票。

第八条终止条款

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8.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8.2甲方未付清顾问费;

8.3甲方有违法、违规或欺诈行为。

8.4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引进投资者。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1)若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退还给甲方。

(2)如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或费用的,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的违约金。

(3)如因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或缺乏时效而造成融资失败,则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融资顾问服务,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总额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报酬。

9.2乙方违约

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将此前所收取的融资顾问报酬全额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排他性与不可跨越条款

10.1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

10.2在本合同签署后年内,甲方不得越过乙方直接与乙方物色并向甲方推荐的投资人(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接触、谈判或签署任何投融资协议。

10.3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私下签约的,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乙方有权要求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报酬,并可要求甲方按照报酬的%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0.1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无其他特别约定,败诉方应当承担因主张本合同约定的权利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如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10.2甲方在与乙方签署合同及附件之前,已经要求乙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不理解之处经乙方询问后已得到甲方完全充分的说明,乙方承诺已经完全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10.3本合同正文为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内容,除非经双方确认,否则均不产生约束力。

10.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地点:

签署时间:年月日

附件1:投资方联系确认函

甲方:

乙方:

现甲方和乙方介绍的公司就甲方融资事宜具有实质性接触的意向,特确认该公司为乙方推荐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投资者洽谈交易而不付融资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及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

本投资方联系确认函具有法律效力,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及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个人版)(篇五)

北京租房合同范本个人版北京租房合同范本个人版范本一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电话号码: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电话号码: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 路 弄 号 室;房型规格 ;居住面积平方 米;

2.室内附属设施:A :电器:电话 沐浴 空调 冰箱 彩电 洗衣机 微波炉 吊扇 音响 CDB :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XXX_年;自XXX_年____月____日起至XXX_年____月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 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 支付,另付押金 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 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

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出租方: 承租方: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XXX_年____月____日北京租房合同范本个人版范本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自己租赁的坐落在___市___街___巷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类型___,结构等级___,完损等级___,主要装修设备___,出租给乙方作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为__ XXX_年____月,从_ XXX_年__ ____月__ ____日起至_ XXX_年__ ____月__ ____日止。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房屋及时交给乙方使用。

第三条 付款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可分两次支付,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当日内一次性交清

第一次租金共计人民币_ _元。另一次性交押金___ __元整。

第四条 其它费用:合同期间内,乙方承担水、电、气以等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39; _%计算,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主,必须提前__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计算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果拖欠租金,应按延迟期间内乙方应交租金的__%计算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月以上,甲方可以从乙方押金中扣除租金,并可收回出租之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3.租赁期间,如乙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计算。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的结构以及设备(包括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卡表、地暖管线、门窗、一切消防报警装置)的毁损,以及造成楼下住户的损失,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同时乙方如需装修墙窗,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搬出全部物件。搬迁后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6.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七条 合同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出租期满 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八条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水、电卡__张,钥匙 _把。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共识,可提请当地房管部门调解或人民法院裁决。出租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出租人: 承租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XXX_年____月____日 XXX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个人版)(篇六)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租赁()号房,为便于履行各自的职责,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提供给乙方房屋外,另按有电表、水表,乙方按实际用电、用水数量统一收费。

2.乙方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租他人,不得搞破坏型装修,房内装修后,租赁合同到期不租时,不得将装修物拆除及破坏。

3.本房屋租赁期限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4.本房屋租赁费元,自合同签订之日内缴纳第一年租赁费。今后每年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年租赁费,合同期满后乙方继续租用,甲方优先考虑。

5.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所交房租不予退还。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合法经营,如违法经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有纠纷,双方协商处理或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融资中介服务合同模板大全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推荐投资人,使甲方获得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等)机会,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经双方商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融资服务事项

(一)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推荐投资人,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二)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投资人后,甲方或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机构或人员与该投资人达成各种投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融资等)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二、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人处获得融资的,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二)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人处获得的每笔融资款项到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到账金额的 %作为融资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融资服务费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双方约定上述融资服务费全部付至乙方银行帐户:

户名:

乙方帐号: ;

开户银行: 。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对外融资所需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计划书、身份证等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就融资事宜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乙方对投资人的推荐。甲方出具确认函后,方可与乙方推荐的投资人进行接触。

4.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合同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到位情况等。

5.按照本合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二)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就甲方融资事宜提供咨询服务并提出初步建议和指导。

2.协助甲方对融资所需资料进行整理,协助甲方制作融资所用的商业计划书(如有必要)。

3.根据甲方融资项目信息对照投资人资料信息进行投资人筛选。

4.向国内外投资人定向推荐甲方项目。

5.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对乙方所推荐投资人的确认函后,向甲方提供投资人信息,协助甲方与投资人取得联系。

6.协助甲方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投(融)资合同等合同,相关合同签署后,尽乙方所能,协助甲方督促投资人资金到位。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四、项目联系人

甲、乙双方各派一名代表作为本次合作的联系人,联系人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观点视为甲、乙各方的观点、意见。联系人有权代为接受双方互发的文件、信函,有权在相关文件、信函上签字。

甲方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乙方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五、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六、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及其顾问应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等保密,除非(a)根据本合同包含的交易的合理需要披露给其顾问;(b)为了完成本合同所预期的交易所必需的完成和提交任何档案或其他提交物所必需的披露;和(c)法院或政府部门强制的披露;(d)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披露。

七、其他约定

(一)乙方仅负责向甲方推荐投资人。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人接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投资人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双方办理乙方所推荐投资人确认函手续时发生异地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三)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制作商业计划书、参加谈判、进行调查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甲方与乙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二)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未能协商解决,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双方争议。

(1)由 法院诉讼解决;

(2)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通知和送达

(一)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函件、文件等资料,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所载明的联系人、地址、传真等送达,当面递交的,签收日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回执上记载的收件日或拒收日为送达日,电子邮件送达的,电子邮件发送日为送达日。

(二)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以上述载明地址和方式送达的仍为有效送达。

十一、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不得口头修改或补充,只有经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文件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有关融资服务协议书


有关融资服务协议书

融资服务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于中国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推荐投资商,使甲方获得融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等)机会,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经双方商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融资服务事项

(一)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推荐投资商,并提供相关融资服务。

(二)甲方同意,甲方确认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后,甲方或其股东或其他关联机构或人员与该投资商达成各种投融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融资等)并获得融资的,均视为甲方在乙方服务下融资成功。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第二条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融资的,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二)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自乙方所推荐的投资商处获得的每笔融资款项到账之日起10(拾)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到账金额的%(百分之)作为融资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三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企业)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企业)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计划书等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

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乙方对投资商的推荐。甲方出具确认函后,方可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进行接触。

4、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到位情况等。

5、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6、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服务费等。

(二)乙方的义务:

1、就甲方编写的融资信息等提供初步建议和指导。

2、就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简易商业计划书。

3、根据甲方项目信息对照投资商资料信息进行投资商筛选。

4、向国内外投资商定向推荐甲方项目。

5、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对乙方所推荐投资商的确认函后,向甲方提供投资商信息,协助甲方与投资商取得联系。

6、投(融)资协议签署后,尽乙方所能,协助甲方督促投资商资金到位。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接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保密

(一)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投资方公开的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另行出具说明。

(二)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投资商的各种材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协议项下融资以外的其它用途。

(三)乙方有权向投资商提供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甲方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乙方对于投资商在占有、使用相关资料过程中可能给甲方造成损害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

(一)乙方仅负责向甲方推荐投资商。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接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投资商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双方办理乙方所推荐投资商确认函手续时发生异地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三)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制作商业计划书、参加谈判、进行调查、进行路演推介等的,由双方另行协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可向其推荐与融资活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甲方与乙方推荐的中介机构接触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产生的纠纷以及责任等,均由甲方与中介机构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任何内容。

(二)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

(二)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争取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双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生效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如甲方确认乙方向甲方推荐的投资商的,本协议有效期将自甲方确认之日起自动顺延两年。

(二)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融资服务协议书》(编号:【】)的签署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联系邮箱:联系邮箱:

有关项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有关项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融资顾问。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须及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的详细资料,包括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该项目的说明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章证明。

2.在该协议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条件。

3.甲方在接到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资料时,须及时给乙方发送一份具有甲方有效签章的确认函。在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能自行与乙方推荐的合作投资商洽谈合作事宜。

4.融资成功后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甲方须在第一笔融资资金到帐七天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融资服务费。

5.从协议签署当天起十个月内,未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与乙方推荐的意向合作商签定任何协议,否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全额或部分融资服务费(不少于50%)。

三、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甲方的融资要求推荐投资合作商。

2.乙方协助甲方撰写相关商业计划书。

3.乙方不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定为机密级的商业情报。

四、融资服务费用

本协议项下融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在第一笔融资资金到帐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2.其它未尽事宜及不可预料因素制约本协议时,甲乙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增加条款可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小编推荐:融资服务合同六篇


每个人难免会遇到暂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灵,借贷的出现是必然,借贷存在风险的,所以就有了借贷合同。借贷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不以履行一定方式为必要,签订借贷合同,一定要清楚明白合同中是否有隐性条件。一份标准的借贷合同应该具备哪些要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小编推荐:融资服务合同六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融资服务合同 篇1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

电话:

甲方为解决自己所办企业发展中的资金求问题,委托乙方有偿提供金融服务,经双放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意向融资人民币xx,为实现融资,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事项包括:

1.寻找资金方,资金放包括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和个人,并不限于一家,但最多不超过三家;

2.收集申请贷款所需资料,策划最佳的融资方案;

3.以甲方名义与资金方沟通贷款条件,利息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委托期限

本协议自甲方提供相关的融资申请资料之日生效,自乙方为甲方完成第一条所述相关事项,融资计划得到实现时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申请融资所需的相关资料、文件、凭证、权属证书,并保证其提供资料、文件、凭证或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甲方应配合乙方与资金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甲方承诺并保证可用自己或他人的资产或相关权证为本融资做抵押或质押。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甲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自甲方或其关联方取的资金方借款时起,由甲方按全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总额x %,一次性以现金、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融资及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费。

4.因甲方原因解除委托或不履行本协议事,甲方应支付乙方办理委托的事项发生交通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个人工资等费用。如乙方已经完成上述委托事项(主要的是指甲方的贷款获得资金方的审批),则甲方不得单方解除委托或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按总融资服务费的50%对乙方予以补偿。

5.甲方有权敦促乙方办理委托事项的进度,如乙方有不尽职,甲方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可单方解除本协议。

6.乙方应当尽职服务和保障甲方利益之义务,应至少提供三个放案供甲方选择。

7.委托期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询问,并及时向甲方汇报进展。

第四条违约情形及责任

1.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未启动融资服务的,甲方可单独解除本协议,并收回甲方交给乙方的资料。时间以接受完整资料时间为准

2.在乙方为甲方寻找到资金方并确定贷款意向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办理相关手续,使委托事项无法实现的,甲方应当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50%予乙方作为违约金。

3.甲方如不能如期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则按应支付居间服务费每日百分之五罚息,直至甲方付清全部居间服务费为止。如恶意拖欠或不与支付者,乙方有权将转交第三方追缴,在追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有甲方承担。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放充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受害方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条款

1.甲方保证融资目的为合法的,如在资金到位后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甲方承诺,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3.其他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定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融资服务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融资人民币_____万元,现委托乙方提供融资居间服务,为甲方提供融资渠道,促成甲方与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融资服务费,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融资服务事项

1、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服务,促成甲方与若干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____万元,且借款期限为___的,视为乙方完成融资服务。

二、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服务,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____的融资服务费,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指定的融资服务费收款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相关资料、文件、凭证或者权属证书,并保证上述文件的正式性、合法性、完整性。

2、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甲方须尽可能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甲方应当向乙方及时通报投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列为情况等。

4、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5、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服务费等。

四、乙方的义务

1、协议签署后,尽乙方所能,协助甲方督促出借人资金到位。

2、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五、其他约定

2、乙方应亲自履行上述受托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甲方不得将上述委托事务在委托他人办理。

3、一方违约,应按融资金额每日千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消失。

六、协议解除

1、因甲方原因解除协议,所收费用不退换,造成一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原因解除协议,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____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八、送达条款

1、一方名称、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子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通知的,以协议载明为准。

2、协议约定的联系地址为各方确认的联系地址,因故无法联系到一方的,另一方以EMS方式向一方联系地址送达文件,邮件寄出之日起五日视为送达。

3、以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仲裁或诉讼文件送达试用本条第二款约定。

九、附则

1、本协议一式___份,各方各执_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服务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签署本建立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协议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领域

1.1共同合作出任拟到海外上市的公司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凡是乙方在境内外承揽到的拟进行股份制改造、到海外上市的企业或其它资本运作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甲方合作,共同担任该等企业或项目的投融资、财务、上市和资本运作顾问,为企业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资金融通、资产重组、上市策划、创业投资、协助股票承销等业务在内的一条龙服务。

1.2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其它业务。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与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大型券商、中介机构、优秀民营企业接触和合作的机会,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与境外大型券商、外商投资机构、中介机构接触和合作的机会,共同开拓境内外资本市场,接受外资的委托投资国内的证券市场或接受国内资金的委托投资海外的证券市场;组织境内外资本参与国内优秀企业或项目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或风险投资等等。

1.3在内地或海外共同举办项目融资交流会。

第二条乙方责任

2.1向甲方推介中国境内的拟海外上市项目,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就选中的项目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甲方提供项目推介数据。

2.2与境内拟海外上市的有关公司进行接洽与前期谈判。

2.3安排甲方及其相关其它合作机构与拟上市公司进行正式谈判。

2.4向甲方提供国内相关的公关服务或咨询。

第三条甲方责任

3.1甲方承诺,与乙方在中国境内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提供乙方为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文件。

3.2甲方向乙方推荐的项目进行协助,制定计划,安排承销商及其它专业团体,跟进法律相关文件。

3.3甲方承诺及时为乙方提供海外资本市场的相关信息,以及甲方希望乙方提供的材料所遵循的文件格式。

3.4派出人员协助乙方开展相关财务顾问工作。

第四条收益分配比例

4.1对于甲方接受的乙方推介之项目,乙方向项目方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不参与分配;双方收益分配仅限对于甲方从乙方推介之项目方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4.2双方收益分配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量的大小的不同,事先在工作协议中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甲乙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企业文件、项目数据、技术秘密、调查方案、投资方案、生产信息、财务数据、商业秘密、谈判内容、相关协议等均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上述内容泄漏给协议以外的第三方。

5.2甲乙双方有义务要求其参加项目工作的职员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和终止

6.1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于签署后即行生效。合同有效期三年。

6.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融资服务合同 篇4

融资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居间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因项目资金需要,特委托乙方担任其融资顾问负责就该项目提供咨询、寻求其他融资渠道、设计融资方案、物色符合要求的投资人以取得其项目发展所需资金(以下简称“融资”)。

2.乙方作为专业融资咨询公司,长期从事资金筹措、股本募集、兼并收购等投资和财务顾问服务,具有为甲方提供所需服务的融资顾问服务能力,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

3.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声明与保证

1.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甲方保证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1.2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声明,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乙方声明,乙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

(3)乙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第二条委托事项及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就“融资”提供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

2.1应甲方要求确定融资渠道,寻找投资人,设计融资方案等;

2.2安排甲方与投资人见面、谈判;

2.3协助甲方整理并向投资人提供有关资料;

2.4推荐并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2.5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

2.6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甲方与有关方面以借款、投资等合法方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资协议书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第三条融资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元);融资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最少不得低于;融资利率在年利率%-年利率%之间,具体由借贷双方商议,以甲方与出资方最终签署的融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委托期限

4.1委托期限共,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委托期限届满,乙方提供的融资机会的某一交易仍在进行中,则本合同自动顺延直至该交易完成。

4.2委托期限内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顾问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5.1就乙方承办委托事项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5.2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投资人有要求则甲方应提供合格的资质及抵(质)押和担保条件;

5.3应对乙方推荐投资人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配合乙方与出资方谈判、签约,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5.4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用和报酬;

5.5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5.6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5.7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取的目标投资人的信息(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向本合同相关人员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或非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6.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

6.2应甲方的要求,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书面或口头意见;

6.3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方案、分析意见、咨询、策划、建议等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甲方的利益;

6.4积极为甲方物色投资人,洽谈委托事项。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委托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联系并筛选适合的投资者,并在每次引荐不同的投资者与甲方洽谈之前,与甲方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

6.5乙方应不定期地向甲方沟通、报告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6.6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6.7乙方作为甲方与出资方之间的桥梁,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融资借款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进甲方与出资方之间的沟通和谈判,直至融资的最终达成与履行;

6.8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第七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7.1乙方促成有融资意向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投资方为《投资方联系确认函》中予以确认的投资方)与甲方签署融资合同,该出资方借款资金到位后,甲方应在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期融资到位金额的%作为乙方融资顾问报酬,以后每促成一笔支付均以此类推;如果出资方在与甲方签订融资借款合同后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向甲方转款手续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按照该笔融资数额的%先行扣除融资顾问报酬,乙方的报酬涉及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

7.2如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顾问活动花费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为人民币元。

7.3除本条规定的顾问报酬和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形式酬金。

7.4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7.5乙方要求甲方支付的每一笔款项时应出具相应的发票。

第八条终止条款

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8.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8.2甲方未付清顾问费;

8.3甲方有违法、违规或欺诈行为。

8.4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引进投资者。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1)若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退还给甲方。

(2)如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或费用的,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应付款项%的违约金。

(3)如因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或缺乏时效而造成融资失败,则视为乙方已完成全部融资顾问服务,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融资总额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报酬。

9.2乙方违约

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将此前所收取的融资顾问报酬全额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排他性与不可跨越条款

10.1委托期间,甲方不应就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第三方。

10.2在本合同签署后年内,甲方不得越过乙方直接与乙方物色并向甲方推荐的投资人(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接触、谈判或签署任何投融资协议。

10.3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投资人私下签约的,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乙方有权要求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报酬,并可要求甲方按照报酬的%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0.1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无其他特别约定,败诉方应当承担因主张本合同约定的权利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如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10.2甲方在与乙方签署合同及附件之前,已经要求乙方详细阅读本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不理解之处经乙方询问后已得到甲方完全充分的说明,乙方承诺已经完全理解并认可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10.3本合同正文为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内容,除非经双方确认,否则均不产生约束力。

10.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地点:

签署时间:年月日

附件1:投资方联系确认函

甲方:

乙方:

现甲方和乙方介绍的公司就甲方融资事宜具有实质性接触的意向,特确认该公司为乙方推荐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投资者洽谈交易而不付融资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及向乙方提供相关文件。

本投资方联系确认函具有法律效力,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及其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融资服务合同 篇5

乙方收取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服务费后,为甲方提供的服务至以下条件之一出现时止:

⑴ 甲方与合作对方实现成功合作,即甲方与合作对方主要合作合同签订;⑵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放弃融资计划;⑶ 甲方已经实际失去融资条件;⑷ 甲方三次以上放弃与乙方联系的客户进行实质性谈判。

融资服务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希望通过乙方推荐投资商,使甲方获得融资机会,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融资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自主的或者协助甲方联系、推荐、洽商潜在的投资商,并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促成甲方与投资商最终达成融资协议;

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甲方副总经理的身份对外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但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3、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内,甲方不得再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从事本协议约定的融资事宜。否则,甲方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取得的融资,视为乙方完成的融资额度,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报酬;

4、乙方的服务仅限于联系、推荐、洽商潜在的投资商促成融资协议,并非对甲方和投资商的资信状况和履约情况的承诺或担保。

二、融资要求

1、融资地域:不限地域;

2、融资对象:法人、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等一切合法的主体均可成为融资的对象;

3、融资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可转债、合作等任何可以引进投资的方式;以股权形式融资的,投资商最高持股比例可达xx;

4、融资额度:

5、融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知识产权等;

三、甲方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甲方应按照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就融资一事以及本协议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应交乙方一份留存;

2、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或者提供加盖其公章的乙方履行义务所需的聘书或者授权委托书,具体形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及时提供或出具;

3、甲方应提供与融资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商业计划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4、在乙方与潜在投资商进行洽商的过程中,甲方应当根据具体的融资方式,向乙方书面提供其最优惠的真实的交易条件,以便于乙方能最大限度的促成融资;

5、其他融资过程中必需的或者投资商要求提供的与融资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四、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年 月 日止;如在上述期限内,乙方顺利促成甲方与投资商达成融资协议,则服务期限至融资协议签订时为止; 如在上述期限内,乙方推荐的任何一个投资商已经开始和甲方进行实质性的接触,在接触过程中超过约定期限,则服务期限自动顺延,至无任何一个投资商进行实质性接触时为止;

2、所谓实质性接触,是指投资商已经开始和甲方就融资方式、时间、数额等实质性条款展开协商、谈判或者其他沟通交流;

3、本协议服务期限是指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期限,并非本协议的存续期限和乙方要求支付佣金的期限,服务期限届满,乙方只是不再提供融资服务,并不影响乙方的其他合同权利义务。

五、报酬及支付

1、如乙方促成甲方与投资商达成融资协议,则甲方应向乙 方支付下列报酬:

①按融资协议约定的融资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

②给予乙方占甲方公司总股本的股权;

2、上述的佣金,甲方应当在达成融资协议后日支付给乙方;股权应在达成融资协议后 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所谓达成融资协议是指甲方与投资商在融资协议上签字或盖章;

4、鉴于乙方为个人,甲方支付报酬时乙方无须提供票据。

六、税费的负担

1、乙方因取得本协议项下的报酬而产生的税款,由乙方自行依法缴纳;

2、乙方联系、推荐、洽商潜在的投资商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考察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3、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文件、资料或者与投资商参加谈判、进行调查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乙方或者提供给乙方推荐的投资商的所有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

2、甲方具备合法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协议以及将来签署的融资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

八、补偿条款

1、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数额的经济补偿;

2、如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 年内,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又达成融资协议的,则鉴于乙方的付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数额的经济补偿。

九、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询问并监督乙方的工作进展,乙方应如实详细回答。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熟练准备有关针对投资者的提问,不得有误;

3、甲方应对乙方在融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2日内作出书面正式回复;

4、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投资者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5、甲方应友好、周到地接待重点投资商的考察事宜;

6、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报酬;

7、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经有效签章的确认函,确认乙方对投资商的推荐。甲方出具确认函后,方可与乙方推荐的投资商进行实质性接触;

8、不得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精心挑选切合的投资商;

2、与投资商进行初步沟通和接触;

3、努力与投资商洽谈,向投资商争取取得好的投资额度及融资条件;

4、乙方应就目标项目融资进展及时向甲方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5、协助甲方与投资商等的谈判;

6、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报酬。

十、保密责任

1、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文件中,如需保密或要求不完全向投资方公开的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说明;

2、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投资商的各种材料进行保密,并保证不用于本协议项下融资以外的其它用途;

3、乙方有权向投资商提供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甲方明确要求保密或不得对外提供的除外),乙方对于投资商在占有、使用相关资料过程中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害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仍应承担保密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 元;

2、若甲方不履行诚信义务,向乙方和投资者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xx违约金;

3、若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佣金或者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则自应支付之日或者应办理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数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各执贰份。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日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