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系列之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汇集(6篇)。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一般会签订一份合同,双方协商签订好合同后能够省去很多麻烦。我们制定并签署好说好的合同之后呢,可以更好的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合同范本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文系列之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汇集(6篇)”,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篇一】
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甲方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由乙方出资建设整栋房屋主体框架工程项目。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再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该地面积为平方米。
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如附图所示。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地转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为每平方米元,总额为元,以人民币计价。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当天,乙方须以现金向甲方缴纳土地所有使用权转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共计伍仟元整,剩余部分乙方工程项目完工后付清。
甲方应确保在当地部门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如有生产队里相关人员破坏在当地部门征用补偿拆迁前整栋房屋工程竣工后的完整性,以及破坏整栋房屋的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完成,由甲方负责处理,如有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处理解决不好,造成相关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除、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时,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甲方反悔,隐瞒事实真实,甲方需按照乙方负责费用总额三倍承担赔偿。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篇二】
买受人:x x x
出卖人:x x 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x 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 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篇三】
正文:
赠与合同(房屋所有权)赠与合同(房屋所有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房屋状况:该赠与房屋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字第______号。
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篇四】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______的______轿车,牌号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币)____________,小写______。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______年 月 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______年 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______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现将______________车转让于买受人。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1、该电动车目前已行驶14000公里,车况已由买受人认可,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2、该电动车转让后出现的一切问题(维护修理或被盗等)与出卖人(行驶证登记人)无关。
3、该电动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无关。
4、该电动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无关。
5、协议规定该电动车只能买受人本人使用,买受人不得转卖(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用。
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
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地址:
签定时间: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篇五】
受让方(甲方):
转让方(乙方):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涉及的被转让的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1、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号:
3、商标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第类;
5、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截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商标的全部权利有偿永久性转让给甲方。
2、乙方保证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权。
3、乙方必须向甲方如实告知,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所有与被转让商标有关的仍在法律有效期内的许可他人使用、设定担保、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等权利义务事项,不得隐瞒。
4、乙方保证在第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没有任何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5、商标转让申请: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乙方在中介方收到定金后将该商标注册证正本及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收取未付转让费用,由甲方办理申请转让登记手续。
6、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该商标的专用权就完全归甲方独占享有,并保证停止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除非合同被解除。
7、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本商标的转让手续。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因转让人签名笔迹不同或公章不符合导致商标局要求补证,乙方应无条件在规定时间按商标局要求补证,补证费用由乙方付。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商标转让不成功所带来一切损失。
8、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甲方即享有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9、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甲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10、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中介方有义务协助甲乙双方顺利完成商标转让,如果商标转让不成功,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商标转让的所有费用给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有欺骗行为的,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并向乙方承担全部转让费用10%的违约金。
2、甲方全额付清转让费后,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并向甲方承担二倍转让费用的违约金。
3、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款的,乙方有权拒绝转让该商标所有权并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已收的费用不再退还,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依法追偿。
4、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对方确认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否则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介方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车位所有权转让合同【篇六】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因甲方拟将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电信路阳光水岸商住房一套的产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该房的所有权及其它相关事项,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出资,乙方出资以购买甲方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电信路阳光水岸楼梯(1-1-17-8)商住房一套,面积102.17平方米(以上信息以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总房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元),此款由乙方扣抵完甲方因购此房产生的按揭贷款余额后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款人民币 元(¥: ),产权过户之日付款人民币 元(¥: )。
二、以甲方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工资(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GF-20__-017)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乙方承担和享受,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手续资料,并配合甲方处理有关事项。
三、双方确认该房屋所有权等各项附属权利归乙方行使。乙方完全同意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书时不再变更,以甲方名义进行登记的相关信息,但其购房合同产权及发票等证件材料交由乙方保管,并属乙方拥有。若乙方需要变更房产登记信息,其费用支付方式(如甲方为第一套住房,其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为多套房屋产权,其过户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一半,具体信息以房管部门登记为准)。
四、房屋交付使用前,房屋所产生的纠纷及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五、房屋交付使用后,该房产的处分、管理、使用及支配的权利均由乙方无限期行驶,甲方无权进行干涉。房屋装修等基于房屋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开支和收益由乙方承担和享受。
六、如乙方要求房屋产权过户时,甲方无任何条件配合乙方产权过户,如遇特殊情况,需向乙方协商,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则按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如该房按揭还款过程中,乙方未按信益按时还银行按揭,由乙方按总房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过户时间由乙方决定,甲方不能随意提出要求乙方过户时间。
七、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购买该房产时开设的还款账号、银行卡及密码全部交给乙方使用。账号中贷款未偿还部分及利息在乙方支付的购房总价款中扣抵后由乙方在此账号中继续偿还(乙方自行申请密码更改)。
八、甲乙双方应相互维护双方利益为原则,配合、协助处理相关事项。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并付清上述款项后生效。付款以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凭。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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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让协议
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各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治疗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达到权限计算共_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用,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上顶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铺面所有权转让协议
立契约书人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就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___市__路__号的________,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____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 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__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____年__月_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 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商号现承租坐落____市__路__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__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 ,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书人
甲方:赵钱
保证人:
乙方:孙李
保证人:
________年 __月 __日
附一 营业转让通知书
存证信函第 号
附二 营业转让的声明敬告启事
二、 合代启事如上。
声明人:
负责人:
营业所:
转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上述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持有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例:李先生夫妇拥有一所院落,院内有9间房屋。1996年,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为9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了女儿小丽,并进行了公证。但小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当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将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建军的女儿,此事经过了公证,建军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李先生与建军一家在院内居住。2002年,李先生的女儿小丽将李先生、建军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小丽认为,南房是父母赠与她的,并已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所以,要求父亲和哥哥将房屋返还给她。建军则认为父母的确曾将南房赠与小丽,可是小丽却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后父亲将南房赠与自己的女儿,经过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应大于前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南房应归自己的女儿所有。李先生也坚持不同意腾退房屋。房屋赠与是转移登记的一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李先生对小丽、建军女儿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两个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是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与合同也就不会生效。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小丽,小丽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所以,公证成立。但小丽没有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因此,赠与合同没有实际生效,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南房仍是李先生夫妇的共有财产。而李先生对建军女儿的赠与,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建军和家人也一直占有、使用房屋,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所以,此赠与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虽然,李先生对建军女儿的赠与是生效的,但不能是全部房产。1997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没有对院内的房屋,包括南房进行财产继承,所有房屋,包括南房都处于共有状态,李先生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而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建军的女儿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对自己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妻子遗产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所以,李先生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对此,小丽可以以李先生无权处分自己应继承的母亲遗产份额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包括南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小丽现在起诉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矿山开采所有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第1.2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第1.3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1.5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第1.6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 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2.1条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 %,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 不可抗力
第3.1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 通知
第5.1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