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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药店转让合同 效力模板

在交易完成之前一般先要签订好合同,我们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清楚合同的内容情况。此时就可以对自己的合同做个签署了,可以更好的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你知道怎样才能拟定出一份优质的合同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精】药店转让合同 效力模板》,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药店转让合同 效力【篇一】

甲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乙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丙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药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丙两方同意将欣康大药房转让给乙方。药店转让后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办理药店各项变更手续。

二、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丙两方承担,甲方必须结清,甲方所聘用人员的工资及费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签订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本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企业负责人和法人在乙方未办理变更以前继续以丙方的名义办理,该药店所有权以及经营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归乙方所有,甲丙两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甲丙两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

四、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药店转让费,XX元(大写:XX)上述费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货柜、货架、店内各种物件及装修),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为保障药店转让安全顺利,转让费分两期支付,协议生效立即支付XX元(大写XX),协议生效后60天后再支付XX元(大写XX)。

六、由于甲丙两方原因遭成转让不成功,由甲方退还乙方转让费并赔偿一万元损失费。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丙两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协议经签字按指印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XX

签订时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

签订时期:XXXX年XX月XX日

丙方签字:XX

签订时期:XXXX年XX月XX日

药店转让合同 效力【篇二】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公司、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C厂承诺并保证:

2.3.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生效

4.1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适用法律

5.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规定

6.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药店转让合同 效力【篇三】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1、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将位于铺转让给,并按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转让费用为:¥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其中,甲方¥元整,乙方¥0元整,签订合同时,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的金额即元整,丙方一次性支付已方50%的金额即¥元整,余款在签订协议后个月内分两次付清,其中签订协议12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的50%即元整支付给甲方,元整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在之后的6个月内付清。

3、丙方应当合法经营,在经营期间,丙方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如不按时交纳,由此造成的损失与另外两方无关。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均与另外两方无关。

4、丙方须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工伤、用工、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5、丙方承担房屋租金。

6、丙方应按国家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社会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工作,若在经营期间因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因素导致停业、罚款、经济纠纷等损失均与甲乙双方无关。

7、丙方没有付清所欠甲乙双方款项之前,无权再次转让该店。

8、丙方付清甲乙双方所欠款项后,需与房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该店的法人过户到丙方名下。

9、违约责任:

若丙方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付清甲乙双方所欠款项,甲乙双方有权处置该店内所有资产,包括转让费等无形资产。

10、丙方自愿接受甲方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所有条款。

11、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通过提起诉讼由饭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1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药店转让合同 效力【篇四】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钟楼街康德大药房转让给乙方使用,所租赁的贾庄贾团结的三间门面房20xx年9月5日到期,每年6000 元,每年付房租一次,现房租已交至20xx年9月5日。

二、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营业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柜台、货架、冰箱、病床2张、条椅、办公桌、电脑、摄像头设备、电视机)。

三、乙方在20xx年2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 元整,(大写:壹万五千 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药品、货柜、货架、经营执照、药师证费用(甲方交至20xx年3月15日,其中药师每年3000 元,营业员王侠每年1000 元,自20xx年3月16日后,由乙方支付)、冰箱、电脑、病床、电视机及店内的一切及装修)等一切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药品等其他,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由甲方负责偿还和理清,与乙方无关。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法,否则,所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转让后,除乙方自愿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药房经营权及所有权。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中间人:

药店转让合同 效力【篇五】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 公司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桐木集镇的芝林大药房药店转让给乙方经营,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享有权利与义务。

二、 甲方将店转让给乙方,所有费用共计转让费玖万元整,乙方接手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GSP证的更换,所产生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公司备存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药店转让合同 效力【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药店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位于员 药店(面积为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药店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 。 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 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药店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第四条 乙方在 年 月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元整(¥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 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药店转让合同 效力【篇七】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标的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注册号:

鉴于:

丙方系一家于 年 月 日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药房,经营性质为,丙方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证等经营所需证照齐全并真实有效。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和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丙方的经营权及所有权(以下简称经营权),乙方同意受让该标的经营权及所有权。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丙方的药店经营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的有关事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转让价格及包含内容: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实际持有丙方的经营权(即注册资金 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权利作价约 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待实际交割日定准确价格)转让至乙方名下拥有,此转让价格包括以下几项:后附《门店基本情况一览表》

1、自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剩余租金 万元(大写: )归乙方所有。

2、门店证照和固定资产折旧后作价约 万元。

3、门店及库房剩余库存约 万元,库存金额按门店实点数量核算后金额计算(6个月近效期和不能正常销售超范围产品乙方不接收)。

4、截止交接日前所发生的医保剩余押金 万元、账户剩余现金 万元(甲方应保证不低于此金额)。

5、交接日前水电煤气、电话费、网络费等一切经营所需日常开销费用须由甲方一次性结清,同时将结算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价款及转让安排:

1、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此转让协议总价款共分三次付清。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作为首付款。

2、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后,于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对门店剩余租金和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进行共同盘点;同日甲方向乙方移交印鉴、证照、协议等其他公司文件,并在双方交接时共同签署《公

2 司交接清单》。待盘点完毕,经双方确定准确金额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二笔约 万元转让款(按最后盘点数据计算,双方确定库存商品进货金额为 万元前提下,如库存不足 万元,差额自第二笔付款 万元中扣除)。

3、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于三个月内办理完法定代表人、医保地址变更、股权变更及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标的公司经营相关项目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三个月后在完成税务稽查报告、应付账款结清并办理完所有变更手续;六个月后,丙方达到甲方所报销售和利润,乙方将剩余 万元转让款给付甲方,所有转让交易和经营权交接完毕。

4、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以上所付款项,涉及的税款及股权变更登记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经营权,是甲方在丙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经营权,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该经营权能够正常办理变更登记。

2、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药店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药店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属纠纷。

3、甲方保证丙方的年销售收入 万元,年净利润为 万元,如不能达到以上销售和利润,按达到销售和利润比例给付总价款(例如年销售1000万元,利润100万元,收购各项合计款为1000万元;如

3 实际年销售800万元,利润100万元,即收购款为1000*0.8=800万元)。

4、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与房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转租协议,同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协议中所享有权利和义务。

5、交接日后甲方须在 个月时间内办理完药店更名、医保变更等经营性变更相关事宜,在此期间甲方须保证乙方能够继续使用原有商标名称进行药品销售。

6、甲方转让药店经营权后,其原享有的与该经营权相对应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经营权的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7、乙方保证拥有全部权利或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相关文件,全权签署本协议;保证受让该等经营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严格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受让经营权全部转让价款及办理各项变更登记等手续。

8、甲方承诺在公司交接给乙方前(交接证照及印鉴之日)发生的任何罚款、债务、诉讼、担保、行政处罚、员工欠款等,均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因甲方在交接前的行为(如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不合规的劳动用工行为等)所导致的相关责任,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即使相关责任的`追究出现在公司交接后。

9、丙方公司交接给乙方后公司经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风险责任等均由乙方及交接后的丙方公司承担。

10、甲、乙、丙方所签订的本协议,不影响丙方公司现有员工继续履行与丙方公司劳动合同。乙方已对交接前丙方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用工待遇、社会保险等现状有充分、详尽、全面的了解和预见。双方约定交接日前丙方用工所产生的责任或导致的将来责任(包括员工索赔、行政处罚、劳动争议等责任),由甲方承担,交接日后丙方用工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但必要时甲方可给予适当协助。

11、公司交接后,甲方不得再以丙方名义进行各种对外的经济活动,并保守从丙方获得的商业秘密。

12、交接前甲方应保证其现有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能进行对外处置及设置权利限制,门店保持现有经营环境和设施不变,如柜台、货架、冰箱、医保设施和电子设备等。

13、在清点丙方库存产品时,乙方不接收6个月以内的近效期产品及超范围产品,由甲方自行处理。其他剩余库存商品价格以甲方提供的机打进货票据为主,没有机打票据的按乙方进货价格为准;库存所有商品,要求必须有随货通行发票。

第四条、保密条款

1、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从本协议各方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均属保密资料,基于法律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2、本协议各方同意,不将保密资料用于下述情况以外的任何目的:法律所要求、本协议有明确规定、或任何就本协议所遭至之诉讼、仲裁;在该等情况下,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甲方返还已收经营权转让价款,并按合同法规定支付乙方违约金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

2、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交接或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属于违约,甲方应按日万分之二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办理完毕。

3、如乙方逾期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收购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4、如因交接日前发生的由甲方承担的各种债务,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及并购完成后的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予赔偿。

5、如甲方未按约定,在协议签订6个月后,仍在从事与转让公司相同或相近行业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签订协议金额的50%违约金,以保证甲方不继续从事本行业。

第六条、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丙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6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如依据本协议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备案等手续时,需另行签订协议及文书的,如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转让方(甲方签字、手印):

受让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标的公司(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药店转让合同 效力【篇八】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担保问题上确立了一套新的规则,废除了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以第16条为核心对公司担保决策的授权、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特别决议机制以及上市公司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审议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范。[1]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所订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持担保合同有效论,以律师实务界人士的观点为代表,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目的是从公司内部关系上提出对担保决议的程序要求,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法定审查义务,也没有设置保障债权人履行审查义务的行为规则,不能以担保人内部决策意志来决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公司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提供的担保,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越权担保的事实,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第二种观点持合同效力区别论,以司法实务界和部分学者的观点为代表,认为应区别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第1款是关于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立法原意是保证交易安全,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性质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属于效力规定,担保合同有效。第2款关于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为关联担保,则为效力规定。

第三种观点持担保合同无效论,以赵旭东、叶林和刘俊海教授的观点为代表,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对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担保事项上的代表权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这种法定限制应当推定交易相对人是知晓的,因此不应区分第1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对于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应推定交易相对人知晓代表权有瑕疵,担保行为无效。由于担保属单务行为,公司提供担保可能显著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危及公司资本充实,故新《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向担保接受方分配程序上的更高注意义务也是符合公司法原则和一般法律原理的。[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且视为债权人亦具有过错,要求担保人承担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全部损失的1/2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四种观点在司法实务界亦有一定代表性,认为不应对新《公司法》第16条区分两种情形,对于凡未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担保,均应认定为未获得公司权力机关对担保的授权,担保合同未生效,由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交易相对人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关于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争论,表面源于立法语言的表述不清,本质上是对于公司担保能力以及公司担保制度价值取向的理解分歧,且这一分歧早在对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不同解读中就已初现端倪,因此,要正确理解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有必要先回顾公司法修改前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有关讨论。

二、回顾:《公司法》修订前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争论

旧《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于该条第3款的规定,究竟是限制公司担保能力还是限制董事、经理的越权行为,学理上存在担保能力限制说和完全担保能力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担保能力限制说认为,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资本确定原则和保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接受公司担保的形式。公司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违资本确定原则,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担保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获得对价。公司在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属于设定财产负担行为,与公司将财产无偿赠与一样,对保护债权人不利,因此法律上允许债权人对这种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根据这一立法本意,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应当解释为限制公司担保能力,公司不得为股东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完全担保能力说认为,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应为约束董事、经理个人不得滥用担保方式来处置公司资产,旨在限制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而不是禁止公司提供关联交易意义上的担保,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理由为:第一,限制公司法人为保证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依照私法行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之原理,立法者如有限制公司保证的意图,必须以禁止性规范明确表达其禁止意图,在法律无明文禁止性规定时,该意图应解释为不存在。第二,比较旧《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转投资限制和第60条第3款,可以发现两者有明显差异,前者列入总则章针对公司的行为,后者列入组织机构一节针对董事、经理的行为。第三,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禁止个体董事的保证行为,并不禁止董事会集体行使职权和执行公司事务,故不能推导出当单个董事无权表决担保事宜时,董事会也无权表决担保事宜。第四,为股东及关联关系人提供担保,固然构成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并不必然损害任何一方交易者的利益。只要关联交易按照通常的商业判断准则来进行,没有理由禁止关联交易。而且控股股东从上市公司提款的方式五花八门,无偿占用、拖欠往来款、劣质资产高价出售、虚假出资、转移支付等等,仅将公司为股东担保列为禁止对象,不具有合理性。

由于对我国立法是否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存在争议,加上《证券法》等法律亦未明确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施加有效管制,在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控股优势,借助银行违规操作,以公司担保方式向上市公司转嫁风险,骇人听闻的提款机式担保和担保黑洞层出不穷,形式十分严峻。鉴于公司担保的泛滥危及金融安全,证监会于2000年6月6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即针对上市公司的限制担保令。61号文件规定: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证监会以通知这种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上市公司为特定对象提供担保,无疑是希望通过对上市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防范公司管理层以及控制股东利用公司担保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使非控股股东获得实质意义上的保护,并保障公司资产的独立性与完整性。这一文件出台也反映出迫切的实践需求,即应当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进行限制以控制伴生的巨大风险,但对于规制的强度和模式,采取的是我国一贯以政府主导为主的临时硬性一刀切的管控模式,缺乏立法上的明确支持。因此能否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解释,使证监会61号文件获得法律依据的支持,直接影响到该文件的执行效力。

正是上述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在该案中,保证人中福实业公司为上市公司,债务人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债务人中福公司、担保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人,其在《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中福公司以及两家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盖章。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时仅向债权人闽都支行提供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而中福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董事、经理以本公司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中福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也规定公司董事非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因此,中福实业公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代表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因同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实业公司章程的授权限制而无效,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已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禁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也针对公司董事会。这符合我国公司法规范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大股东操纵公司并防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宗旨。当法律有禁止性规定时,任何人均不得以不知法律有规定或宣称对法律有不同理解而免于适用该法律。再则中福实业公司系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公开,债权人闽都支行也收到过中福公司提供的中福实业公司章程,故闽都支行对章程中关于限制董事为股东担保的规定应当知道。因此对于保证合同无效,闽都支行也有过错。改判中福实业公司的还款义务不超过中福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光彩集团担保案虽然发生于新《公司法》颁布后,但该案也被认为是最高法院解读旧《公司法》第60条的经典案例。在该案中,光彩集团在提供担保时提交了董事会关于担保的决议,债务人四通集团系光彩集团的股东,出资比例为0、2%。光彩集团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各股东单位委派。光彩集团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持有2/3以上股权的董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董事会每次会议决议和纪要,由到会董事签名确认。最高法院二审认为:修订前的《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是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为公司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但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符合公司章程,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名义进行关联担保,修订前的公司法并未明确加以禁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考量,在衡平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利益的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光彩集团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进行担保。该章程规定,董事会是该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成员由各股东单位委派人员组成,董事会的表决程序采用资本多数决的形式。董事会决议程序不违背占资本绝大多数比例的股东的意志,光彩集团的保证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光彩集团提出的根据该公司章程,董事会中至少8名董事参加方能召开,而上述两次董事会决议只分别有5名和2名董事签字,故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无效,董事会决议亦无效的问题,光彩集团应对该公司两次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董事出席人数负有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提供两次董事会的纪要或原始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即使董事会决议有瑕疵,也属公司内部的行为,不能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故改判光彩集团对四通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比较光彩集团担保案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不难看出,两者的背景存在一定差异,光彩集团公司担保案裁判时,《公司法》已经修订完毕,其解释思路必然受到新《公司法》立法思路的影响;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背景是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是否限制公司担保能力存有疑问的时期,但两者都以最高法院案例的形式对法律进行了解释,在认定公司具有完全担保能力的裁判思路上是基本一致的。尽管光彩集团公司担保案对于公司内部关于关联担保的决策权配置,立场较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宽松,认为在章程未作限制规定的情形下,只要董事会决议能够代表股东意志,不违反资本多数决原则,董事会对公司关联担保所作的决策就是有效的,并不一定仅限于股东会决策,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则认为,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分工不同,在章程无授权董事会有权决策担保时,没有股东会决议,仅有董事会决议,不足以确立担保行为的有效性,但笔者认为,两案在该问题上立场差异非常细微,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因为光彩集团公司担保案并没有否定公司对于关联担保需要股东会同意,而是从事实认定的角度认为该案不存在越权担保的行为,而中福实业公司案也没有否定当董事会决议能够实际代表股东会决议意志时,一定需要所谓形式上的股东会决议。因此,两案不存在裁判冲突的问题。

三、困惑: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解释立场

从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来看,新《公司法》从立法论上扫清了公司担保能力的障碍,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而关于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争论至此尘埃落定,此后,证监会也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10批)》[(2010)36号公告]废止了原61号文件,公司担保能力之争告一段落。但是,也应看到,新《公司法》虽然承认了公司的担保能力,但是却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对公司担保进行了规范,将立法重心放在担保决策权的程序控制上,表现为法律对公司担保决策程序的限制和法律授权公司以章程对担保决策程序进行限制。问题是,公司违反法律限制和章程限制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是否应当认定无效?风险是应当由公司还是应当由交易相对方承担?对此,新《公司法》没有予以回答,由此也产生了比旧《公司法》更为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形成的趋同观点是我国新公司法应加强公司自治而放松管制,注意和强调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减少强制性规范的范围。[12]但如何确定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以及第122条重大资产买卖与重要担保的议事规则的规范性质,其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如属于强制性规定,则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仅是颇富争议的实务问题,在理论界也远未形成统一意见。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新《公司法》第16条和第122条虽然均为强制性规定,对交易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构成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并对担保合同效力直接产生影响,但是,新《公司法》的担保规范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应避免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认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绝对无效的错误做法。理由是:首先,新《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条款均没有规定违反该些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公司与交易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其次,新《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条款的规范目的在于防范公司管理层以及控制股东利用公司担保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因而从决策权分工和表决程序上解决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协调大小股东之间就公司资产问题产生的权益冲突。立法目的并不是禁止担保交易行为或者关联担保交易行为本身;其三,新《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条款在内容上表现为对公司在提供担保前进行内部决策时的权力配置和审议程序,是典型的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权力行使的规范,属于对担保人单方的公司内部关系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文义解释上得不出该些规范旨在直接约束公司与交易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的结论;其四,倘若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损害的也只是提供担保的公司的利益,是私主体之间的民事利益的调整关系,并不牵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新《公司法》将第16条的立法理由表述如下。第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公司机关作出决议。为了引导公司对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这类重大行为作出科学的决策,保证公司行为的恰当性,增加第16条的规定。第二,公司为他人担保体现为第16条第1款,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规定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由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使。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每一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作出决议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可能被用来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因此第16条第2款规定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同时为了维护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避免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第3款规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违反这一规定,强行表决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

新《公司法》第122条的立法理由为: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本规模大,重大资产变动产生较大风险,故限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明确适用特别决议,保证该类决策代表大多数股东的意见和利益。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的特点是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家族型和国营型公司占绝对比例,公司控制权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一股独大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特征明显,公司董事会大多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很难在与控制股东有关的关联交易中形成独立判断,因此我国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为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其次才是因经营者与所有者分离而产生代理成本问题。这一现象与欧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注重规范董事、经理行为,防范代理人自利交易的取向有较大区别。在此背景下,关联担保虽然对被担保公司有利,可能加强整个企业集团的效率,但关联担保极易异化成为大股东掏空公司的工具,降低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具有显著的负财富效应,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15]经济学家Johnson等人对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提出了隧道挖掘效应一词,专指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转移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形式包括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财务担保、支付不合理的高额薪酬等方式转移公司资源,或者通过发行股份稀释下小股东权益等等。[16]我国公司法确立以规范关联担保为重心的治理模式,应当说是市场的理性选择。因此,在笔者看来,公司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担保构成广义的越权担保。从目前我国公司担保实践情况看,纯粹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自我完善并不能起到规范关联担保的调整作用,也显非新《公司法》在总则中予以强调规定的立法本意所在。新《公司法》的缺陷在于其虽然对公司担保事项的决策,强制规定必须由特定公司意思形成机关作出,但没有进一步针对公司的对外意思表示机关,即公司代表权问题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司意思表示机关形成的外部意思表示与公司内部意思形成机关作出的决策不相一致的情形。因此,关键在于妥当确定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交易相对人是否可以信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的公司公章,就认为在公司内部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已经履行了章程规定的必要程序?还是交易相对人负有一定审查的义务,应当要求公司担保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者交易相对人负有更重的审查义务,其应当进一步审查被担保的股东有没有回避表决,甚而审查担保金额有没有超过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30%?对于交易相对人的义务,新《公司法》没有提供现成的答案,构成一项新的法律漏洞。这一法律漏洞较旧《公司法》在关联担保之外,还涉及到一般担保问题,使得司法实务对第16条以及第122条产生更大的理解分歧。笔者认为,从实现新《公司法》担保规范的立法目的这一角度看,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向交易相对人分配合理和适当的注意义务,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利益及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平衡,司法实务中必须统一关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裁判思路。

在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和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一种是即使公司代表越权,合同也有效,内部违规内部处理,维护交易安全;另一种是区分不同的情况,看交易中交易相对人的过错程度,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约束公司。前者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完全分开,属于形式主义的法律思维,在交易稳定和公司利益中完全偏向交易稳定,但容易使公司受到公司代表违规行为的侵害。后者属于实质主义思维,能够较好平衡交易稳定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缺点是交易相对人的过错判断标准不确定,缺乏可预见性,容易产生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前一种法律思维占主导地位,认为对于公司内部职权划分的规定,无论是法定还是通过章程意定,都认为不能作为保证人对外要求免责的抗辩事由。比较典型的是伊贝恩饮品公司案。在该案中,伊贝恩饮品公司提出如下抗辩理由:伊贝恩饮品公司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而根据该细则第2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由于本案关于同意抵押的董事会决议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规定仅是对中外合作企业内部机构职权划分的规定,公司不得以董事会越权擅自抵押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借款合同有效。但是,自新《公司法》修订有关担保的规定后,强调接受公司担保的交易相对人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负有审查注意义务的见解逐渐占了上风。例如在创智股份公司担保案[18]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旧《公司法》虽然未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2款第1项、第3项作了约束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在程序上是需要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的批准,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创智股份公司章程选择由董事会决定担保事项,则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决议。对创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光大银行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光大银行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光大银行对该份董事会决议已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据此,最高法院改判认定保证合同有效。

不过,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立场并没有获得全面认可,例如在中建材集团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19]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大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银大公司在内部权限划分上,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订立担保合同进行了明确限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署《承诺书》,保证行为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该条款规定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如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其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不能仅凭公司章程的记载和备案就认定第三人应当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而断定第三人恶意。在银大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中建材公司存在恶意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中建材公司为善意第三人,中建材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与创智股份公司担保案的审理关于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有实质区别。前者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该条款规定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交易相对人。章程也没有外部约束力,交易相对人没有审查章程的义务,章程的公开不构成交易相对人的推定知晓。后者虽然适用旧《公司法》,但认为证监会和国资委规章对于上市公司的担保规定,金融机构应当知晓,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此外,两案在事实上存在两项重要区别:一是创智公司担保案中担保人为上市公司,即公开公司,而中建材集团公司担保案中担保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封闭公司;二是创智股份公司担保案涉及的是企业集团中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担保人创智股份公司和债务人智信公司的股东均为湖南智信,属于广义范围的关联担保;中建材集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涉及的则是一般担保。上述事实是否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不能在新《公司法》的条款中找到答案,因为新《公司法》既没有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互保作出规定,也没有从公开公司或封闭公司的角度规范担保。

笔者认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裁判见解不一,使得担保交易当事人在评估交易风险时缺少明确的法律指引,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对新《公司法》第16条取得统一解释,这是裁判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客观需要。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的规范性质为调整公司内部决策权配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其效力不应及于公司外部的交易相对人,例外情形是交易相对人不具有善意,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系越权担保仍然接受担保。此时交易相对人不具有可保护的法益,应当通过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在公司和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风险。

四、思路:新《公司法》下公司担保的效力认定

新《公司法》第16条首次出现了公司担保和转投资等重大交易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的规定,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两款构成是否对公司对外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也未明确交易相对人负有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义务,使得司法实践对该法条的解释态度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是采取法律限制性规定应当推定相对人知晓的原则,则无论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持有公章的公司其他代理人,法律既然规定其对外签订担保协议均应满足特定授权要件,交易相对人就应当审查法定的授权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二是仍然遵循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的划分原则,将法律限制性规定视为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要求。交易相对人无需在公司代表权或代理权之外审查其在内部是否履行了决议程序,而可以根据代表权或代理权外观推定担保已经在公司内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采取前种解释态度的,将使交易相对人在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公司印章之外对于担保交易的签约授权承担较重的审查义务,其弊端在于改变了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长期以来形成的简易判断方法,对交易安定有一定影响,并容易成为公司提供担保后滥用合同无效恶意抗辩的一条捷径。采取后者解释态度的,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定和快捷,但无法有效起到防止违规担保损害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一般担保和关联担保确定代表权的不同限制。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122条为一般担保中关于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限制,不构成对公司外部关系上代表权的法律限制,对交易相对人不具约束力。第16条第2、3款是为关联担保中关于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控制,鉴于立法强调其规范关联担保的重要性,应当认定构成对公司代表权的法律限制,可以通过向交易相对人分配合理适当的审查义务,规范关联担保,但审查义务不宜要求过苛。此外,如果关联担保交易对公司利益没有损害的,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达到,不应再以交易相对人未履行审查义务而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益衡量的角度看,一端是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的保护,一端是公司内部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作为担保合同交易的当事人对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正当期待和信赖理应得到保护。只有当信赖不合理时,才可以使公司内部的利益超越担保权人的合同自由利益。[20]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条及第122条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越权担保,是公司具有单方违法性,交易相对人本身不存在违法性,因此不应对交易相对人要求过苛的审查义务,否则因为担保人的违法行为,反而使担保人免责,只能挫伤交易预期、鼓励不诚信的合同恶意无效抗辩。

第二,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2、3款的立法调整目的是有区别的。从第16条第1款的规定看,其是针对章程有限自治分配决策权问题上作出强制性规定。在章程被定性为仅约束公司内部关系,不具有外部约束力的前提下,法律对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也相应仅强制适用于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不具有外部约束力。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在立法技术上将向其他企业转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予以并列规定,原因在于两者都属于可能降低公司实际偿债能力、增加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风险,有损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故立法意图为维持公司财务稳定和资本充足。新《公司法》取消了转投资法定限额的规定,将转投资和担保的限额交由章程自治,立法者放宽限制的原因为对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解由以前的注重静态意义上的注册资本担保功能转为更关注动态意义上的公司资产状况,即以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21]公司非关联担保承担的是或有负债,相较于公司转投资、产权交易、资产置换、兼并收购等交易行为,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损害更小,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在后类重大交易中都没有要求交易相对人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在非关联担保中要向交易相对人分配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义务不具有正当和合理性。第三,从价值引导上判断,不应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优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保护和交易安全秩序。一是现代公司制度以投资者有限责任为基石,股东将风险限制在投资范围内,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债权人因此得不到完整清偿,实际上是将投资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债权人,以公平换效率。[22]我国公司实践表明,在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具有不平衡性,保护的天平明显向股东倾斜,对债权人保护程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很多银行发放给公司企业的信贷成为不良贷款即是典型例证。[23]担保是公司法以外的债权人保护方式,在非关联的一般担保交易中仍向债权人倾斜分配审查义务,将使债权人利益保护处于更劣的地位。二是从交易成本分配正义角度考虑,各国均注重交易安全和快捷的考虑,从法律层面尽可能使外部人核实信息费用最小化。我国特有的公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降低外部人核实信息费用的作用,这也是公章在我国盛行不衰的原因之一,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公章的使用确保其担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担保权人作为与公司进行担保交易的相对人并不负有维持公司资本的义务,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加盖公章,而推定公司已经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具有合理性。因此,从维护公司资本和偿债能力这一立法意旨出发,认为第16条第1款约束交易相对人,要求交易相对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在核实公章之外,仍应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不但不具合理性,而且容易成为公司否定担保交易的效力却实际享受担保利益的利器。

第四,新《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旨在规范关联担保,通过提高决策权的层级和表决权排除制度,一方面防止大股东及董事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持股优势或者职权便利,擅自以公司资产设立担保,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授权表决权过半数的其他股东最终决定公司是否能够提供关联担保。

关联担保属于关联交易的一种,广义的关联担保还应包括为董事、经理以及与董事、经理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担保。新《公司法》在规范关联交易的一般模式上,是通过议事表决机制、赋予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公司归入权等内部关系模式进行调整,对于关联交易本身的效力、交易相对人根据是否为关联交易来审查关联交易是否得到公司授权以及对交易相对方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予规定,形成了关联交易一般规则的缺失。

在关联交易中,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是否部分外化由交易相对人承担,理应由立法者进行价值判断。关联担保较其他关联交易的危害性更大,一般关联交易由于有公允性规则的控制,对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比较容易判断交易相对人的恶意,从而不保护其信赖利益。而关联担保一般并没有对价,更容易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成为掏空公司的工具,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因此新《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直接规定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采取利害关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避表决的方式。尽管从新《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的文字表述看,没有明确表示其立法意图是采取公司间关系的调整模式。但其将法条位序列入总则部分,脱离组织机构一章,表示从之前的强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受信义务转为一般性地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这种法律公示性的规定对参与市场的交易者都具有推定知晓的效力。

从新《公司法》立法理由看,其在立法目的中已经表明旨在防止关联担保被控制股东用来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在对债权人保护与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平衡问题上,应集中体现为对债权人善意标准的把握。从保护债权人角度看,仅是保护善意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受损。在关联担保的效力判断问题上,对债权人善意标准越宽松,防止不公平的关联担保的概率就越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就越严重,立法意图就越难以实现。因此,在法律有明确的关于关联担保的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有索取股东会决议并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但应尽快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公司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应当依照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确立的规则,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以及交易情境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越权担保合同性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越权担保合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职员未经公司有效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为签约当事人缺乏有效代理权限造成的,并不存在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其性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一是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要件而认定为有效合同;二是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促成交易而不是磋商交易的目的出发,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代理人予以追认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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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享]药店转让合同无效案例范文简短


在交易过程中一般就要进行合同的签订,签订双方满意的合同是不可忽视的一步。签署好了对于双方都非常重要的合同后,可以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你知道怎样才能拟定出一份优质的合同吗?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合同分享]药店转让合同无效案例范文简短”,欢迎大家与身边的朋友分享吧!

药店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一】

甲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乙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丙方:XX

身份证号码:XXXXXX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药店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丙两方同意将欣康大药房转让给乙方。药店转让后甲方同意协助乙方办理药店各项变更手续。

二、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丙两方承担,甲方必须结清,甲方所聘用人员的工资及费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本合同签订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本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企业负责人和法人在乙方未办理变更以前继续以丙方的名义办理,该药店所有权以及经营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归乙方所有,甲丙两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经营,甲丙两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

四、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药店转让费,XX元(大写:XX)上述费用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货柜、货架、店内各种物件及装修),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为保障药店转让安全顺利,转让费分两期支付,协议生效立即支付XX元(大写XX),协议生效后60天后再支付XX元(大写XX)。

六、由于甲丙两方原因遭成转让不成功,由甲方退还乙方转让费并赔偿一万元损失费。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丙两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协议经签字按指印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XX

签订时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

签订时期:XXXX年XX月XX日

丙方签字:XX

签订时期:XXXX年XX月XX日

药店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二】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钟楼街康德大药房转让给乙方使用,所租赁的贾庄贾团结的三间门面房20_年9月5日到期,每年6000元,每年付房租一次,现房租已交至20_年9月5日。

二、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营业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柜台、货架、冰箱、病床2张、条椅、办公桌、电脑、摄像头设备、电视机)。

三、乙方在 20_年 2月5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正元,(大写:壹万五千元整 ),上述费用已包括(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药品、货柜、货架、经营执照、药师证费用(甲方交至20_年3月15日,其中药师每年3000元,营业员王侠每年1000元,自20_年3月16日后,由乙方支付)、冰箱、电脑、病床、电视机及店内的一切及装修)等一切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药品等其他,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由甲方负责偿还和理清,与乙方无关。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法,否则,所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转让后,除乙方自愿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药房经营权及所有权。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药店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三】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钟楼街康德大药房转让给乙方使用,所租赁的贾庄贾团结的三间门面房20xx年9月5日到期,每年6000 元,每年付房租一次,现房租已交至20xx年9月5日。

二、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营业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柜台、货架、冰箱、病床2张、条椅、办公桌、电脑、摄像头设备、电视机)。

三、乙方在20xx年2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 元整,(大写:壹万五千 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药品、货柜、货架、经营执照、药师证费用(甲方交至20xx年3月15日,其中药师每年3000 元,营业员王侠每年1000 元,自20xx年3月16日后,由乙方支付)、冰箱、电脑、病床、电视机及店内的一切及装修)等一切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四、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五、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药品等其他,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由甲方负责偿还和理清,与乙方无关。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违法,否则,所产生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转让后,除乙方自愿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药房经营权及所有权。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中间人:

药店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药店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于20xx年8月31日前将位于员 药店(面积为 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该药店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 。 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 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药店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 )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

第四条 乙方在 年 月 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元整(¥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 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金城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 元,并支付转让费的15%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药店转让合同无效案例【篇五】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标的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地址: 注册号:

鉴于:

丙方系一家于 年 月 日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药房,经营性质为,丙方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证等经营所需证照齐全并真实有效。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和方式,向乙方转让其持有丙方的经营权及所有权(以下简称经营权),乙方同意受让该标的经营权及所有权。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丙方的药店经营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的有关事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转让价格及包含内容:

根据双方友好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实际持有丙方的经营权(即注册资金 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权利作价约 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待实际交割日定准确价格)转让至乙方名下拥有,此转让价格包括以下几项:后附《门店基本情况一览表》

1、自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剩余租金 万元(大写: )归乙方所有。

2、门店证照和固定资产折旧后作价约 万元。

3、门店及库房剩余库存约 万元,库存金额按门店实点数量核算后金额计算(6个月近效期和不能正常销售超范围产品乙方不接收)。

4、截止交接日前所发生的医保剩余押金 万元、账户剩余现金 万元(甲方应保证不低于此金额)。

5、交接日前水电煤气、电话费、网络费等一切经营所需日常开销费用须由甲方一次性结清,同时将结算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二条、使用权转让价款及转让安排:

1、经双方友好协商约定,此转让协议总价款共分三次付清。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万元作为首付款。

2、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后,于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对门店剩余租金和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进行共同盘点;同日甲方向乙方移交印鉴、证照、协议等其他公司文件,并在双方交接时共同签署《公

2 司交接清单》。待盘点完毕,经双方确定准确金额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第二笔约 万元转让款(按最后盘点数据计算,双方确定库存商品进货金额为 万元前提下,如库存不足 万元,差额自第二笔付款 万元中扣除)。

3、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于三个月内办理完法定代表人、医保地址变更、股权变更及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标的公司经营相关项目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三个月后在完成税务稽查报告、应付账款结清并办理完所有变更手续;六个月后,丙方达到甲方所报销售和利润,乙方将剩余 万元转让款给付甲方,所有转让交易和经营权交接完毕。

4、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以上所付款项,涉及的税款及股权变更登记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经营权,是甲方在丙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经营权,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该经营权能够正常办理变更登记。

2、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药店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药店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属纠纷。

3、甲方保证丙方的年销售收入 万元,年净利润为 万元,如不能达到以上销售和利润,按达到销售和利润比例给付总价款(例如年销售1000万元,利润100万元,收购各项合计款为1000万元;如

3 实际年销售800万元,利润100万元,即收购款为1000*0.8=800万元)。

4、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与房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转租协议,同时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协议中所享有权利和义务。

5、交接日后甲方须在 个月时间内办理完药店更名、医保变更等经营性变更相关事宜,在此期间甲方须保证乙方能够继续使用原有商标名称进行药品销售。

6、甲方转让药店经营权后,其原享有的与该经营权相对应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经营权的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7、乙方保证拥有全部权利或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相关文件,全权签署本协议;保证受让该等经营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严格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受让经营权全部转让价款及办理各项变更登记等手续。

8、甲方承诺在公司交接给乙方前(交接证照及印鉴之日)发生的任何罚款、债务、诉讼、担保、行政处罚、员工欠款等,均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因甲方在交接前的行为(如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不合规的劳动用工行为等)所导致的相关责任,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即使相关责任的`追究出现在公司交接后。

9、丙方公司交接给乙方后公司经营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风险责任等均由乙方及交接后的丙方公司承担。

10、甲、乙、丙方所签订的本协议,不影响丙方公司现有员工继续履行与丙方公司劳动合同。乙方已对交接前丙方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用工待遇、社会保险等现状有充分、详尽、全面的了解和预见。双方约定交接日前丙方用工所产生的责任或导致的将来责任(包括员工索赔、行政处罚、劳动争议等责任),由甲方承担,交接日后丙方用工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但必要时甲方可给予适当协助。

11、公司交接后,甲方不得再以丙方名义进行各种对外的经济活动,并保守从丙方获得的商业秘密。

12、交接前甲方应保证其现有的所有固定资产不能进行对外处置及设置权利限制,门店保持现有经营环境和设施不变,如柜台、货架、冰箱、医保设施和电子设备等。

13、在清点丙方库存产品时,乙方不接收6个月以内的近效期产品及超范围产品,由甲方自行处理。其他剩余库存商品价格以甲方提供的机打进货票据为主,没有机打票据的按乙方进货价格为准;库存所有商品,要求必须有随货通行发票。

第四条、保密条款

1、本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从本协议各方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均属保密资料,基于法律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

2、本协议各方同意,不将保密资料用于下述情况以外的任何目的:法律所要求、本协议有明确规定、或任何就本协议所遭至之诉讼、仲裁;在该等情况下,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实现协议目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要求甲方返还已收经营权转让价款,并按合同法规定支付乙方违约金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

2、如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交接或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属于违约,甲方应按日万分之二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办理完毕。

3、如乙方逾期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收购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4、如因交接日前发生的由甲方承担的各种债务,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及并购完成后的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予赔偿。

5、如甲方未按约定,在协议签订6个月后,仍在从事与转让公司相同或相近行业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签订协议金额的50%违约金,以保证甲方不继续从事本行业。

第六条、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丙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6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如依据本协议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备案等手续时,需另行签订协议及文书的,如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转让方(甲方签字、手印):

受让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标的公司(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实用】煤矿转让合同的效力(2190字)


在交易完成之前一般先要签订好合同,我们不要忘了还有签订合同这一个步骤呢。在写好并签署好自己的名字,写好合同后,可以更好的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那么签订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实用】煤矿转让合同的效力(2190字)》,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煤矿转让合同的效力(篇一)

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信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煤矿转让合同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转让公司煤矿概况

(一)转让煤矿的名称:

(二)转让煤矿的探矿许可证号:

(三)转让煤矿的地点及位置:该煤矿位于以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界限为准。转让煤矿的坐标范围,该煤矿的坐标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

第三条 转让煤矿的财产及人员

(一)转让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通讯﹑生活﹑生产设施。

第四条 转让煤矿的总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煤矿财产的总转让价款为 万元(大写; )。

第五条 转让煤矿价款的支付

(一)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 万元(大写;

同时完成煤矿的交接事宜。

(二)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最后转让金 万元(大写:

(四)转让金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并以转账凭据为证。

第六条 煤矿移交后的风险责任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煤矿移交给乙方以后,该煤矿的全部风险责任均由甲乙双方按责任划分承担。

(二)前项风险责任是指如下风险:

1﹑购买后因甲方证件问题导致停产及关闭的由甲方全部承担赔偿。

2﹑因村民闹事堵厂的,及无火工用品,煤炭出镜问题导致停产超过10至15天以上的全部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乙方经营不善造成该煤矿的水灾﹑火灾﹑爆炸毁损事故;由乙方负责。

4,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煤矿停﹑关﹑转的;由甲方全部。

(第七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矿转让金****万元前,有权继续以原煤矿的名誉对自己的矿井进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

(二)甲方自行承担移交前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

(三)甲方在煤矿移交前应当爱护好双方已清点盘点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各种设备设施,保证移交财产的准确性,完好性。

(四)在接收甲方矿井后,按公司规定每吨煤300元以下,每吨15元提取我公司。

第八条 煤矿转让移交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矿前必须履行如期交付转让金。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煤矿前,双方清点﹑核实﹑登记造表,确认转让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筑物及设备明细,便于移交时核对无误。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矿井后,自行组织矿井的生产经营人员配备,自行承担移交后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生产责任,

第九条 煤矿转让后双方的责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清理原煤矿的债权债务,协助乙方原。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转让费,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时,应赔偿甲方损失。

(二)乙方在交纳首付转让金后于****年*月**日没法继续交纳第二次转让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转让金不予退还,同时合同作废。

(四)甲方在移交前后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已交价款两倍支付乙方违约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

(二)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三)本合同履行时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签定地点;*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转让合同的效力(篇二)

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诚信公平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煤矿转让合同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一)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吴

(二)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转让公司煤矿概况

(一)转让煤矿的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煤矿

(二)转让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号:

(三)转让煤矿的地点及位置:该煤矿位于以区国土资源厅划定界限为准。转让煤矿的坐标范围,该煤矿的坐标为: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

第三条转让煤矿的财产及人员

(一)转让煤矿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供电、供水、排水、通风、通讯、生活、生产设施。

(二)转让煤矿的现有人员,本着去留自愿的原则,由转让方一次性结清工人账目。甲方留__名人员协助乙方工作,每人每月工资__元由乙方负责至公司完成交接事务。

第四条转让煤矿的总价款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煤矿财产的总转让价款为__万元(大写;拾万)。

第五条转让煤矿价款的支付

(一)于__年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即定金)__万元(大写;万)。

(二)于__年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金__万元(大写;万)同时完成煤矿的交接事宜。

(三)于__年__月____日前公司法人和全部股东更改同时向甲方支付转让金__万元(大写;拾万)

(四)前一次转让金以莎车县喀拉图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帐号;中国工商银行莎车县支行帐号:收到并开具收据为准,第二,三次转让金转存公司指定帐户,并同时于__年__月____日前完成法人及股东更改。

第六条煤矿移交后的风险责任

(一)甲方于__年__月____日前将煤矿移交给乙方以后,该煤矿的全部风险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前项风险责任是指如下风险:

1、因乙方经营管理而要关闭该煤矿;

2、因乙方经营不善造成该煤矿的水灾、火灾、爆炸毁损事故; 3、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煤矿停、关、转的;

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煤矿灭失的。

(三)乙方接受煤矿后所发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不免除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金。

第七条煤矿转让移交前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矿转让金__万元前,有权继续以原煤矿的名誉对自己的矿井进行经营管理生产销售。

(二)甲方自行承担移交前煤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乙方不承担。

(三)甲方在煤矿移交前应当爱护好双方已清点盘点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各种设备设施,保证移交财产的准确性,完好性。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应着手做好全矿的移交工作准备,并配合乙方做好接收准备,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应配合乙方做好煤矿的有关手续,变更手续费用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矿井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供电系统图,通风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和印章,证件。

第八条煤矿转让移交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矿前必须履行如期交付转让金。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在煤矿前,双方清点、核实、登记造表,确认转让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筑物及设备明细,便于移交时核对无误。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矿井后,自行组织矿井的生产经营人员配备,自行承担移交后经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生产责任,如在此期间因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矿井的损失,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乙方乃应按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煤矿转让后双方的责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转让金后于__年__月__日前必须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转让金后向乙方提供煤矿的生产图纸资料,清理原煤矿的债权债务,协助乙方原公司法人更改及股东变更手续。

(二)乙方于__年__月__日接收公司煤矿后,该矿的一切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完成煤矿的改扩建及技改,乙方必须按期足额缴纳甲方的转让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转让费,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时,应赔偿甲方损失。

(二)乙方在交纳首付转让金后于__年__月__日没法继续交纳第二次转让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转让金不予退还,同时合同作废。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转让费价款时,应按未交价款的两倍支付甲方的违约损失。如到期__年__月__日乃未交清全部转让价款,除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损失外,甲方有权收回转让矿井的经营权和全部财产。

(四)甲方在移交前后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已交价款两倍支付乙方违约损失。

第十一条: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和股东更改的正常手续费均由乙方负责,采矿证的资源价款,植被恢复费除甲方已交外其余未交部分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公证时对乙方应付的转让价款由乙方向甲方另行出具“付款保证书”,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

(二)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本合同生效条件成熟时生效,解除条件成熟时解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三)本合同履行时出现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根据本座标的额,应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合同签定地点;

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煤矿转让合同的效力(篇三)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

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六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七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县(市)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 ),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

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矿转让合同的效力(篇四)

甲方(整合主休):贵州____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地址:贵州省__县_____号

注册号:

乙方(原煤矿):__煤矿

地址:贵州省__县____号

采矿许可证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xx〕27号文件、国家安监总局等十四个单位“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xx】157号)、国土资源部等十二个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4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xx)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矿企业健康发展原则,乙方自愿与甲方进行兼并重组,并达成整体转让协议如下:

一、兼并重组和整体转让

由甲方以整体收购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兼并重组,将其煤矿纳入甲方的统一管理中;乙方将矿权整体转让给甲方。

甲方收购乙方煤矿企业资产包括如下:

1.矿业权:采矿权名称贵州__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__县__煤矿,采矿许可证号________,采矿权发证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10.4186平方公里,生产规模:9万吨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xx年9月。保有储量___万吨。

2.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与村民签订了征地协议。

3.收购煤矿现状:煤矿现在处于生产建设后期,因政策因素现在暂时

停建停工。

4.地上建筑物:含已经建设和正在建设的所有建筑物。

5.乙方所有机器设备、设施(包括矿井设备资料,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等档案资料、备件备品及办公用品)。

6.其它和煤矿有关的所有技术资料,证照等。

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条款

1.转让价款:乙方煤矿所有资产作价人民币伍仟万元正(RMB5,000万元正)。

2.付款方式:

3.乙方煤矿为___先生全资拥有,___先生为___集团法人,___同意集团100%收购煤矿,並可以于合同签订后三年内付清转让款。

三、债权债务处理条款

1.乙方企业在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不在本次合同签订的转让资产以内,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发生由此所引起的诉讼和纠纷,由乙方予以处理。

2.乙方招聘的原有所有工作人员在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乙方转让后,煤矿所有工作人员由甲方重新招聘。

3.抵押与担保-双方承诺未以所属矿井名义对外提供任何的抵押和担保。

4.地质灾害-双方所属矿井目前的生产活动没有发生。

5.欠缴税费-双方承诺,所属矿井无任何欠缴税费的情况。如其中一方违反本条规定,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均由当事方承担。

四、履行条款

1.甲乙双方在约定日期内对乙方企业资产进行资产清点工作。

2.乙方于集团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申报核准後,必须配合甲方负责办理证照变更登记的同时,乙方将煤矿(包括相关资料和资产等)移交甲方,由甲方开始进行煤矿建设。

五、保证条款

1.乙方保证以上转让的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并且乙方

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产权,如发生由此引起的有关所购资产产权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由此所造成的甲方损失;

2.关于乙方资产转让事宜,乙方企业所有合伙人(如果有合伙人)已做出同意转让目标资产的决议。

3.甲方在进行生产地质勘探期间产生的民事纠纷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处理。

4.合同签订后至转让款付清期间,甲方组织的各项建设工作不得对乙方矿产资源、地质地貌、地理环境和设备、设施造成破坏,否则乙方有权对破坏程度进行评估,要求甲方承担损失。

六、保密条款

对于在本次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获取的关于对方一切商业文件、数据和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若因乙方原因不能完成上述资产转让的(包括导致甲方不能办理和取得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规定煤矿生产经营所须具备的相关证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投入的所有费用,或者甲、乙双方通过合伙人合伙份额转让的方式进行企业收购,即由乙方合伙人将所占乙方企业合伙份额转让给甲方指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同本合同一致。

3.若因甲方不具备受让条件或因法律规定和政策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不能完成上述资产转让的,已经支付乙方的金额将作为股金投入,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从新制订合作方式。

4.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准时支付转让价款,每迟延一个工作日,需支付乙方每笔到期应付款项0.2%的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甲、乙双方在办理相关证照证件等一系列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或审批手续时所签订的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合同形式确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名后生效,各执二份。

日期:

甲方:贵州___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集团__县___煤矿

法定代表人:

药店转让协议书范本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底街的《xxx药店》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 (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药品、货柜、货架、经营执照、文件柜、办公桌、电脑、指纹机、中药柜、单人床等),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 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药店乙方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受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没有任何责任。

四,该店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其他证件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药品等其他,转让后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使用,但是到期后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经营引起的一切事故、债权、债务等法律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经营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欠一切债务或其他纠纷由甲方负责偿还和理清,与乙方无关。

五、因乙方以前未经营过药店,经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方承偌在乙方接手药店后,帮助乙方认识药品知识,指导乙方管理药店,即以签合同日开始。期间双方不产生任何费用。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中间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日期:

热门精选:加油站转让合同效力实用版(5篇)


在平时需要交易的时候就会使用到合同,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合同的内容。只有在甲方制定好的合同上签好自己的名字后,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没有可以参考借鉴的合同范本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热门精选:加油站转让合同效力实用版(5篇)》,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加油站转让合同效力(篇一)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将其所有的富县兴隆金马加油城-富县茶坊镇黄甫店加油站转让给甲方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的'标的为:富县兴隆金马加油城-富县茶坊镇黄甫店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

2.本合同标的项下的“富土集用(99)字第00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911.38平方米;房产编号为“富房权证茶字第20033083号”的 225.82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见附件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见附件三:)。

二、 声明和保证

1.乙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与加油站所在地的村民存在任何争议及诉讼。

2.乙方确保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甲方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

3.乙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21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万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甲方预付 万元作定金;余款 万元在乙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 资产交付、证照变更

1.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条1、2、3款所列财产及证照。

2.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交付甲方加油站所有工程资料(加油站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资料等),加油站设施、设备等的合同,发票和保修证明等相关原件及资料移交给甲方。

3.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负责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除上述费用外,其他转让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 债权、债务

乙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对加油站原有人员另行安排或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乙方原加油站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六、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声明和保证,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1、2、3、4项约定,未能按约交付约定财产、变更相关证照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每延期一日支付乙方转让费总额万分之三违约金。但乙方如先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加油站转让合同效力(篇二)

受让方:_________(下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下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建设_________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并在加油站建成后转让给甲方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甲方作为经营成品油的专业公司,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中将可能发生的不利于乙方的风险向乙方做出了提示,乙方对甲方的提示已充分理解并做出相应承诺。甲方的风险提示及乙方的陈述与承诺作为合同的当然组成部分,与合同具体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甲方的风险提示及乙方的陈述与承诺

1甲方的风险提示

1.1鉴于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甲方作为经营成品油的专业公司,具有加油站新建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格,但本合同所涉加油站新建项目能否最终获准立项,甲方并没作出任何承诺。如果获准立项,甲方作为加油站新建项目的立项申报人当然依法独自享有该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权。

1.2本加油站转让项目中,虽然甲方作为加油站新建项目的立项申报人,并且在加油站建设中可能以甲方名义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及资产权属证书,在办理上述事项中,甲方虽出具了各种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各种文件,但所有上述一切并不表明甲方必然能够收购该加油站。若因乙方原因或其他包括政府审批在内的一切客观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则甲方当然解除本合同,不予收购该加油站,乙方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支出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陈述与承诺

作为加油站的建设及转让方,乙方对以下陈述所披露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并对因其陈述存在隐瞒或虚构情节而误导甲方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对甲方就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作的风险提示已作了认真、详尽的了解,并充分考虑到自身对该风险的承受能力。乙方确认:如甲方提示的风险一旦发生,乙方不得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为由减轻、免除本方的义务、责任,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甲方提出赔偿(补偿)的请求。

2.2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确认其已具备履行本合同相应的公共关系能力(因公关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建设加油站所需资金的筹、融资能力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各项能力。

2.3乙方对依本合同转让的加油站全部资产向甲方负有权力担保义务,即保证任何第三人不得就加油站资产产权及加油站债务等事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同时承诺对依本合同应向甲方交付的全部资产不得以任何理由行使留置权。

2.4加油站在开业之前,乙方应保证加油站油罐、加油机、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筑、构筑物(含电力线缆通信线缆)的安全防火距离符合《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4.0.4规定的要求。

第二部分合同具体条款

3加油站

3.1加油站位置

加油站位于_________。

3.2加油站用地

乙方新建及建成后转让给甲方的加油站用地须为国有出让地,占地面积不少于_________平方米(为扣除代征地后建设加油站的实际占地面积),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办理到甲方名下的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期限不少于40年。

3.3加油站设计

由甲方代乙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加油站进行设计,设计费_________万元,由甲方代乙方向设计单位支付,然后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首批价款中扣除。设计单位的权力义务由甲方代乙方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确定。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土地位置、土地四至及公路退线建筑红线变化而导致重新设计所发生的设计费由乙方承担。

3.4加油站施工监理

3.4.1由甲方代乙方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加油站建设施工进行监理,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代乙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确定。

3.4.2监理费_________万元,由甲方代乙方向监理单位支付,然后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首批价款中扣除。

3.5加油站施工

3.5.1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_________万元,由甲方代乙方向施工单位和设备供货商支付,然后由甲方从支付乙方的首批付款中扣除工程款的60%即_________万元(或100万元),剩余工程款即_________万元在第二批价款中扣除。

3.5.2乙方委托甲方在获得甲方建设工程市场准入资格的施工单位中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加油站工程施工单位,并由甲方代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乙方承诺负责协调地方关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施工不受干扰。

3.6加油站施工标准

乙方应严格按照《加油站建设标准》进行加油站施工建设。《加油站建设标准》包括:《加油站施工图》、《监理审核意见书》、《甲方审定意见书》等几部分。《加油站建设标准》各部分内容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甲方审定意见书》为准。加油站主要建设内容如下:

3.6.1加油站站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3.6.2加油站钢网架罩棚投影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3.6.3卧式地埋储油罐_________立方米_________具,总储量_________立方米。

3.6.4加油机_________台_________枪。

3.6.5 15KW发电机_________台,环保锅炉_________套。

3.7加油站信息网络费_________元,(由甲方按《华北IC卡加油系统办法》规定,金额在首付款中扣除,由甲方代乙方实施)。

3.8加油站建成后应具备的供电、供水、排污、道路开口等设施和条件

3.8.1加油站应具备独立的供电用户资格,用电容量和供电质量必须能满足加油站正常经营的需要。乙方负责为加油站购置、安装20KVA独立变压器,独立变压器的购置、安装位置、规格、型号及安全必须符合施工图纸指定位置及中国石油加油站规范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8.2加油站应能够与供水企业单独签订供水合同(若不在城镇水网内的:乙方负责按照国家饮用水标准规范建设独立水井及配套设施,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许可手续)或合理使用第三方水资源。),保证甲方加油站正常经营、消防及员工生活用水等需要。

3.8.3加油站应具备直接排放污水的管线,若加油站污水排放超过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时,应有相应的污水处理装置。(在无城市污水排放管网区域内的加油站:加油站应具备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污水处理装置及排放设施。)

3.8.4加油站道路开口、站号牌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应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道路开口、站号牌安装许可证文件,保证加油站正常经营的需要。

4加油站法律证照

4.1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加油站合法经营所必需的一切法律证照、审批文件及其他资料。具体应交付的证照、资产权属证书原件名录详见《法律证照清单》(附件一)。所有经营证照及加油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必须办至甲方名下。

4.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加油站前期立项及当地政府土地、规划、消防、技术监督、环保、建设部门的审批手续,各种审批文件、加油站竣工时的竣工验收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及时交付给甲方。

4.3乙方办理完毕并取得的证照及有关审批文件在向甲方交付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将任何证照及有关审批文件作不利于甲方的使用,包括以甲方加油站名义开展营业活动等。 5加油站转让价格及其构成

5.1加油站转让价格

加油站转让价格(以下称“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5.2上述加油站转让价格包括:加油站前期立项、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所交纳的税费;加油站征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转让金);工程设计费、监理费、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费;将加油站房屋、土地权属证书及全部经营证照办理到甲方名下所需支付的全部税费及应由甲方交纳的契税;其他各项从加油站立项、场地的三通一平(含桥涵建设)、道路开口、站号牌安装、电力线缆通信线缆的拆移、工程建设报建、专项验收到双方办理加油站证照及资产交接之前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6加油站不动产转让契税的交纳办理

甲方按总价款的4%在首批价款中预留相应款项,乙方代甲方到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加油站不动产转让契税的交纳事宜,并向甲方交付完税凭证后,如预留款项尚有剩余,该剩余款项由甲方在支付质量保证金时一并向乙方支付。

7加油站价款的支付

7.1价款支付方式

甲方将按本合同7.2款的约定对上述总价款分批以转账或汇款等方式通过银行向乙方支付。乙方的帐户是:

收款人: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乙方对上述收款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安全性负责,并且不能直接支付给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

7.2价款支付批次及条件

7.2.1首批价款的支付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向加油站所在地的商务、规划、土地、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建设加油站各项手续。乙方在合同签约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宗地图及公路退线建筑红线文件。必要时,甲方可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授权文件和其它必备资料。甲方认为必要时,可授权本公司人员直接参与办理上述申报事宜。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甲方交付已办理完毕的合法有效的加油站新建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两种规划手续须为正式、永久性质,建设单位名称应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销售分公司”,建设项目为“加油站”,面积、位置等均应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土地出让或转让协议及政府部门的同意征用批复、加油站设计消防审核意见书、加油站建设环境评价

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报建手续,并且完成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含桥涵建设)、道路开口、站号牌安装、电力线缆通信线缆的拆移等完全达到开工条件后,甲方可以委派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建设施工。满足上述条件30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合同价款。向乙方首批支付总价款的30%即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扣除甲方代乙方垫付的设计费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监理费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后、网络信息费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和60%的工程款即_________元(或100万元)后,实际向乙方支付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元)。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交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总价款的30%)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7.2.2第二批价款的支付

工程项目经地方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同时向甲方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资料、避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及地方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证明等文件,甲方按国家现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对加油站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交付加油站全部资产,在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加油站资产交接手续。

加油站证照及资产交接完毕后30日内向乙方第二批支付总价款的40%计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扣除甲方代乙方垫付的剩余工程款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按实际剩余数额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提交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总价款的40%)的销售不动产发票。

7.2.3第三批价款的支付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使加油站具备合法经营的全部条件,取得核准该加油站开业的批件,并向甲方交付以甲方名义申办取得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加油站竣工消防审核意见书、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环保许可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等证照及本合同第4条约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满足上述条件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批支付总价款20%计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元)。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提交加油站销售不动产全额税务发票。

7.2.4质量保证金

双方同意扣除10%的合同价款作为加油站资产质量、证照及地方关系的保证金,保证期为双方办理加油站资产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满一年。

双方同意加油站工程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自双方办理加油站资产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并由甲方代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8风险转移及债务承担

8.1风险转移

在双方办理加油站资产交接手续之前,即使加油站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的权属人为甲方,但加油站全部资产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待双方办理加油站资产交接手续之后,该风险转移至甲方。

8.2债务承担

自加油站立项、开工建设到双方办理加油站资产交接手续之前因加油站建设等事项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9违约责任

9.1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在没有出现本合同10.1、10.2、10.3、10.4中约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的,该方应按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时,还应向对方实际赔偿损失。损失不包括一方因此项交易行为而预期取得的利益。

9.2乙方未按本合同7.2约定期限向甲方交付法律证照、文件及加油站资产,每迟延一日,按合同转让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甲方未按合同7.2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时,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合同的解除

10.1合同生效后出现下述情况时,合同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1.1因乙方陈述含有虚假、误导成份,致使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合同权利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实现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1.2若因乙方原因或其他包括政府审批在内的一切客观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合同

7.2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1.3乙方违反合同第3条中的某项或几项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1.4因地方关系、乙方纠纷、政府审批等导致加油站无法正常施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需返还甲方已支付包括设计、监理、工程、信息网络费等在内的合同价款。 10.1.5甲方未按本合同7.2款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催告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0.2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10.3合同生效后,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可以解除本合同。

10.4出现合同10.1中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时,行使解除权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10.5出现合同10.1中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合同解除后,行使解除权一方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恢复原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11不可抗力

11.1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1.2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情况,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一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12合同的生效

12.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日期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日前为合同生效日。但自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如该加油站新建项目仍未取得河北省商务厅正式立项批复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12.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本合同纠纷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14其他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油站转让合同效力(篇三)

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转让陕西三原县丰原工贸运输有限公司加油站,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一、加油站位置及面积

1、陕西三原县丰原工贸有限公司加油站位于三原张家坳乡霍家村。

2、加油站占地面积2105平方米。

3、加油站钢网架罩棚投影面积240平方米。

4、卧式地埋储油罐4个,总储量200立方米。

5、加油机4台。

二、付款方式

1、总价款贰佰陆拾万元整(小写:¥2600000.00元)。

2、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伍拾万元(小写:¥500000.00元)。

3、20xx年10月20日甲方向乙方移交陕西三原县丰原工贸运输有限公司加油站,移交加油站后七日内,乙方支付转让余款贰佰壹拾万元整(小写:¥2100000.00)。

三、加油站移交前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必须妥善处理,保证按时按质的移交加油站。

四、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保证对所转让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

2、保证移交时加油站的机器设施能正常运转。

3、保证将与加油站有关的合同中的权利并转移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保证按本协议规定的支付转让款。

2、保证按时接收加油站。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加油站转让合同效力(篇四)

甲方:_____乙方: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加油站转让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位于省市县(镇)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见附件一《证照清单》)。

2、编号为“府国用_____第号”项下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见附件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承包)权(他项权,位置、面积等见附件二),具体权利由甲乙双方与该土地使用权人另行约定。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见附件三《资产清单》)。

二、声明和保证

1、甲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2、甲方保证该加油站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永久性加油站。

3、甲方保证为乙方办理并取得本次转让所需要的一切批准和授权等,确保乙方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或继承其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并不因此而受到任何排除、限制或减少。

4、甲方保证在合同转让标的移交之前,继续履行必要的义务,确保合同转让标的持续合法、有效,其价值、权益等不受减损。

5、甲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目标企业设立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申报材料之日起____日内,负责办理并取得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预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加油站(下称“目标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办理该加油站资产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证照、文件和资料。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甲方负责办理和完成目标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刻立公章等事项,取得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目标企业正常经营运作所需的一切证照;协助乙方重新办理目标企业的银行基本帐号和注销___名下的所有银行帐号;并将原来的加油站经营手续注销,将注销证明及新办证照原件交付乙方。目标企业名称及负责人等由乙方指定,经营范围至少应包括:“柴油、汽油、润滑油零售、便利店”等内容。

(二)资产交付

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

1)将加油站全部资产和资质权利证件、证书原件等移交乙方。

2)将该加油站现行有效及历史形成的所有票据、证照、公章、财务章、其他印鉴,文件、帐册、油站设计图纸、油站建筑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资料,油站设施、设备等的合同、发票和保修证明等相关原件及资料移交给乙方。上述所有资产、文件、实物等交接完毕,甲方、乙方签署《加油站移交证明》。自双方签署该《加油站移交证明》之日,乙方正式接管该油站。

2、甲方应对加油站原雇用人员另行安排或者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甲方、加油站(或油库)雇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房产过户及证照办理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将该加油站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项下全部权利过户(或甲方将与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并负责在该合同签订后起____日内将加油站所租土地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变更)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并将相关的证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办理更名所需费用、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取得的新房地产权证上,土地使用性质须为“加油站商服用地”,土地使用类型为国有土地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自新证签发之日起算应不低于________年。

2、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甲方应办妥加油站所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批复以及消防、环保、计量、防雷设施等证照的变更手续,将批复和变更后的证照原件及现有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件等移交给乙方。

3、在本合同签订后的第一次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审时,甲方应负责办理并取得新的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加油站经营所需的所有新核发的经营资质、证照,并将证照原件交付给乙方。

(四)甲方负责合同转让标的移交乙方前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安全、环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向政府及公共事业单位缴纳的所有税款、规费、员工工资、保险等),并保证其不会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任何影响。该加油站移交并由乙方实际经营控制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转让标的转让费总额为万元整(人民币,下同)(万元),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作价万元(万元)、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作价万元(万元)、经营资质、证照等作价万元(万元)。该转让费已包含乙方因受让该加油站及相应资质、权利等而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该加油站及该地块的各种资产、资质、证照及经营资料转让所需各类费用、各种行政收费、税收等。该转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元整(元),该定金可冲抵转让费。

(二)自双方签署《加油站移交清单》),乙方实际接管该加油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元整(元)。

(三)甲方全部完成本合同第三条第

(三)款规定义务后十个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元整(元)。

(四)在甲方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变更登记并将原件移交乙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转让费余款元整(元元)。

(五)上述每笔付款均由乙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银行帐号:开户行:单位名称:);上述定金及每笔转让费付款前,甲方均应向乙方出具符合国家规定并经乙方认可的税务发票。

五、不可抗力事件

(一)由于地震、台风、水灾、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七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理由之有效证明文件,由双方根据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二)如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甲方应将乙方所付费用在合同解除之日全部返还给乙方。同时,乙方应按照《加油站移清单》的内容将该加油站交还甲方,乙方已作装修及改造等,甲方应作价补偿。若加油站出现毁损(不可抗力、正常磨损及乙方装修、改造等因素除外),则乙方应按价赔偿,但乙方在实际控制及经营该加油站期间的收益由乙方享有,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合同违约、解除及其处理方法

(一)如该加油站的经营资质、证照等不能变更至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即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已收到的所有转让费,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按照《加油站移移交清单》的内容把该加油站退回甲方,但乙方经营期间的受益由乙方享有。

(二)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相应的手续,每延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整天(元∕天),违约金可由乙方直接从转让款中扣除;如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转让费,并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合同解除后,乙方按照《加油站移交清单》的内容将该加油站交还甲方,但乙方经营期间的受益由乙方享有。

(三)如甲方未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或配合办理报批手续或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义务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或未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宜必须提供的资料的,即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逾期违约金元整天(元∕天)。若乙方逾期付款满天,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定金,同时将乙方已付款项退还乙方。

七、知识产权和保密无论本次加油站转让是否成功,双方均应对因本合同而知悉和取得的对方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自行使用;该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被公开之日止。

八、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盖章)法定(授权)代表签名:_____地址:_____电话:_____传真:_____

乙方:_____(盖章)法定(授权)代表签名:_____地址:_____电话:_____传真:_____

加油站转让合同效力(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转让陕西加油站,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一、加油站位置及面积

1、陕西____县丰加油站位于三原加油站。

2、加油站占地面积2105平方米。

3、加油站钢网架罩棚投影面积240平方米。

4、卧式地埋储油罐4个,总储量200立方米。

5、加油机4台。

二、付款方式

1、总价款贰佰陆拾万元整(小写:____.00元)。

2、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伍拾万元(小写:500000.00元)。

3、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向乙方移交陕西加油站,移交加油站后____日内,乙方支付转让余款贰佰壹拾万元整(小写:____.00)。

三、加油站移交前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必须妥善处理,保证按时按质的移交加油站。

四、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保证对所转让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

2、保证移交时加油站的机器设施能正常运转。

3、保证将与加油站有关的合同中的权利并转移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保证按本协议规定的支付转让款。

2、保证按时接收加油站。

五、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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